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撤销杨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杨博:


经查,你在2008年8月1日申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材料中,提供了虚假的简历,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0号)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文件依法予以撤销,对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予以收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3月1日


注: 1995年5月15号,杨博因给军校(母校)学员发信谈自己对64事件的看法,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罪名判劳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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