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组图]湖北省武汉市三百多名退伍老兵上访请愿

     


    2007年11月27日上午8点多钟,武汉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部分抗美援朝老兵300多人,陆续来到武汉市军转专办所在地长航大酒店的会议室里,要求落实中央29号文件关于退休人员上调工资时给予倾斜的政策落实问题。大家挤满了会议室又坐满了酒店大厅。


     


    他们当中有卫国战争的英雄、有抗美援朝的一等功臣、而更多的是保卫祖国的无名英雄,如今他们已是年迈老弱的退役军人,由于政策得不到较好的落实,晚年生活窘迫凄惨,为此,他们一次次找政府讨要说法,谋求政策的落实以期脱离生活困境。


     


    面对这样的特殊群体政府相关领导却迟迟不能到场,几个小时过去后才来了一个处级干部,老军人们不能接受政府官员的轻视和冷漠,拒绝和不能解决问题的处级干部沟通谈话。此时老军人们在会议室里自发的宣讲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以及落实政策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大家纷纷走上台以自己的困难生活现身说法,对政府官员不能善待退役军人、冷漠退役军人而不全面落实军转政策的做法不能理解。


     


    到11点多钟,大部分人都回去了,老同志们边走边愤愤的说,不给我们解决下次直接到市委市政府去。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


                                                         2007-11-27


     



    武汉退伍老兵


     





    武汉退伍老兵

  • 陕西著名异议人士赵常青出狱

      
        今天,陕西省著名异议人士赵常青五年刑满出狱。西安马晓明、马育忠、付升等异议人士及赵常青的大哥、妹妹等亲属,前往陕西省渭南监狱迎接。上午九点左右,赵常青出狱,随后,我们联系上了赵常青先生,据赵常青先生说,出狱前几天,有关方面曾找他谈过一次话,但今天出狱比较顺利,除了狱方,也没发现有警察专门跟随。赵常青先生感谢朋友们对他的关注。


        赵常青先生是中国陕西省汉中市山阳县人,1969年4月出生,属于非常有影响的实干人权民运活动家。赵常青先生是”八九”学生民主运动的领袖之一,曾经任外高联联络部秘书长。”八九”大屠杀后,他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进秦城监狱关押4个多月。1998年元月,赵常青先生因在813厂竞选南郑县第13届人民代表而被汉中市国家安全局逮捕;同年7月,他被汉中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1年2月,赵常青先生离开监狱后,仍然始终不渝的追求民主人权。2002年6月,他组织全国170名异议人士为杨建利呼吁。2002年,在中共十六大召开之前,赵常青先生起草了《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的初稿,并征集到北京上海等十七个省市多达一百九十二名反对派人士的联署签名。此公开信在国际媒体受到广泛重视和报道,成为中共十六大期间民间社会的强烈呼声。公开信提出了重审”六四”、逐步全民选举等六项政治改革要求,是98组党运动后中国反对派声势最大的一次政治行动。
        
         大约是十六大前两天的十一月六日,赵常青先生被陕西省西安的特务绑架到一家宾馆软禁。2002年11月28日,他被西安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2003年8月4日,他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之后不久,他被当局送到陕西省渭南监狱关押。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期间,赵常青先生被监狱当局的法西斯分子以各种理由以虐待,被多次关禁闭。曾经因为赵常青先生与监狱的法轮功学员说了几句话,他就被法西斯分子唆使犯人多次毒打,身体多处被打伤,眼镜被打得稀烂,却仍然被反动的法西斯分子关进禁闭室。2006年初,赵常青先生因为拒绝参加当局的升旗仪式和唱《社会主义好》等洗脑歌曲,又被监狱当局禁闭40天。
        
             
         2007-11-27

  • [组图]甘肃大唐农民工继续讨薪  多人被打

     


    昨天,我们报道了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修路的数十位农民工,在大唐公司门口悬挂巨幅标语讨要工资的情况(详情请见:/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40)。


     


    今天上午,这批甘肃农民工代表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们有近三十位农民工今天继续在大唐公司讨要工钱。民生观察在当地的志愿者随后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据了解,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甘肃分公司属下的一家发电厂,在甘肃省文县境内修建一座名为 “苗家坝的水电站”时,需要修建一条通往该施工工地的公路,这些农民工就是修这条路的七个组中一个组的民工。


     


    据现场农民工告诉民生观察志愿者,大唐公司把他们所修的这段公路工程承包给了一家叫中大公司(甘肃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在修路工程完工了,这个组的农民工们却拿不上钱, 大家总共被欠了11万4千余元,涉及30多人,最多的人被欠五千多元。


     


    今天民工们去了中大公司在大唐碧口发电厂临时的出租房内,要求发还拖欠的工资,再次遭到拒绝,说要他们派个明白人进去单独谈判。尹姓农民代表进去以后,遭到中大公司人员的殴打,被中大公司人员用手卡住喉咙,拳击太阳穴,脚踢其阴部生殖器部位。


     


    在现场,中大的包工头对其它民工进行多次威胁殴打,说把你弄死了不就是多花几个钱的事情,有一次有一打手还手提菜刀对民工进行人身安全威胁。


     


    现场有一王姓妇女说,她今天曾揪住了中大负责人陈家田讨要工钱,陈家田对她猛推了一掌,该妇女患有心脏病,她一下就晕倒在地不省人事了,到下午还住在一家私人旅店里面养伤。


     


    同时,现场还有一位姓杨和一位姓王的民工被暴打。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27


     



    手机拍照:农民工衣服被撕破


    心脏病发作




    讨薪不成的农民工


     

  • 湖南省临武县东山钨矿500职工泣血控诉惊天骗局

         矿老板朱锦辉倚仗黑保护伞瞒天过海



    名为股份制改造实为规避法律的强行掠夺 


    东山钨矿国有资产被大肆鲸吞


    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被疯狂掠夺


    ——强烈要求确认违法买卖国有资产行为无效 收回东山钨自办 保护企业职工合法的正当权益!!! 


    泣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新闻媒体及各位有良知的领导: 


        湖南省临武县东山钨矿是始建于1958年的地方国有企业,现有在册职工517人,已形成日采选矿量达150吨的生产规模,为本是县重点国有骨干企业,为临武的经济建设和是会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改革的需要,我矿于2004年3月进行了瞬间“改革”,东山钨矿国有资产被严重低估贱卖给汝城县宋大笑、朱锦辉等人(朱锦辉系已经被双规的原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曾锦春的亲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致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的私有化,使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几10亿元!!


        一、以改制为名避人耳目,行买卖国家资源之实,瞒天过海,规避法律,使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的国有资源被非法转为私有。


        (一)关于《组建“临武县东山矿山有限限责任公司”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说明》的内容实为买卖协议,


        该协议概述部分中写到,该协议是对原东山钨矿进行股份制改造,原东山钨矿以资产出资作价120万元占10%的资产股,而同一天的补充协议中东山钨矿所占10%的资产股份却变成了债务股,以由乙方承担东山钨矿债务的形式全部转让给乙方,使乙方完全占有了原东山钨矿100%的股权,变相鲸吞国家有资产(协议付后)。很明显,乙方在《协议》中玩弄文字游戏,其时知若直接与东山钨矿签订转让买卖协议,一则职工不会同意;二则县主管部门更不同意;三则省、市相关职能部门也不会同意。加之办理转让(买卖)手续繁琐,之所以搞“瞬间改制”,在同一天答订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前一份协议作“资产重组”名义出面办理各手续,而暗地里签订补充协议(向所有职工隐瞒),使改制完全变成了彻头彻尾的掠夺。


        (二)协议未在职代会上提出并通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年2月11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四节关于出售企业庆遵循的程序中第一小节;“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将出售方案征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发布)第二节:“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监督管量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第三章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权转让的程序中第十一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所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在这次所谓的“改制”中,协议内容,特别是补充协议被刻意隐瞒,500余名职工无人知晓,至今大多数职工还不知晓自己的矿山已完全被朱锦辉非法侵占。


        (三)买卖协议未经过上级主管职能部门通过,协议书上没有国资部门的签字盖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东山钨矿被朱锦辉完全非法侵占,其探矿权、采矿权同时也为朱锦辉非法所有。但协议双方设置骗局以改制的合法外衣,行买卖之实,以规避地矿、矿产生管部门的审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采矿权、拧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当依法确认无效。”


        (四)违规评估,价值畸轻,国有资产被贱卖


        东山钨矿资产评估仅有县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而县资产管理部门没有矿藏评估资质,也就是说东山钨矿的资产未经过国家专门指定的具有矿藏评估资质的职能部门进行专项评估,该矿现资产达几十亿元,而评估报告中严重低估仅为1200万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国资产发[1995]54号)文件第四条:“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矿业权评估。”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四节第四小节:“出售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应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未通过拍卖程序,未经公开招投标,公开竟实,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给朱锦辉,完全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1999年2月11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第四节第五小节:“出售方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确定企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于出售国有小型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发布)第十节第3条:“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节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东山钨矿的“改制”闹剧,同一天同时签订协议(其性质为资产重组)和补充协议(其实质将资产重组变成彻头彻尾的买卖),实质系产权出售,但其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也未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转让信息,交易价格也为暗箱操作,应属无效。


        二、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被朱锦辉个人疯狂掠夺


        现买家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宋大笑、朱锦辉两人独有的私有公司。钨矿为稀有金属,广泛用于航空、航天、军用设施及军事装备上,属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矿藏量极为有限。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朱锦辉扩大生产规模将转让前日采选150吨,提升至500吨,疯狂地掠夺性开采。至此,作为国家重要战略战备物资的国家资源不久将采空贻尽。


        三、矿主为掩盖非法买卖国有资产行动,大肆行贿寻求保护并严重涉黑涉暴


        矿老板朱锦辉是已经被双规的郴州市市委副书记曾锦春之近亲,在此次所谓“改制”闹剧中曾通过各种关系施压,幕后操纵了此次改制,使许多有良知的县领导敢怒不敢言。据知情人士透露,仅2006年春节期间,宋大笑、朱锦辉二人便送出20个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红包,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2005年5月,该矿矿主宋某在与附近村民发生矛盾时,朱锦辉用炸药轰炸人群,致使村民重伤一人,轻伤十二人的严重后果,事发后朱锦辉某并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至今逍遥法外。


        矿老板朱锦辉用从国家掠夺来的几十亿财产在湖南株洲市投资五星级饭店——华天大酒店,在江西省大余县购买许多钨矿。还在继续大肆掠夺国家财产。


        我们为国家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工人如今被朱锦辉这个黑心矿老板赶出自己的家园,失去工作,到处漂泊!!


        我们东山钨矿500多职工强烈要求人民政府:


        1、确认朱锦辉非法买卖国有资产协议的无效性;


        2、追缴矿老板朱锦辉非法经营所得,以安置职工;


        3、以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名合理合法收回东山钨矿;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待矿山收回后重新改制,妥善安置职工;


        5、依法追究非法买卖国有资产的行贿者、受贿者、黑保护伞的刑事责任。 


        原东山钨矿500多在册职工


        2007年11月20日 
     
     


    关于原协议中东山钨矿占10%股权


    应怎样处置的说明 


        原东山钨矿在与宋大笔和朱锦辉商定组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的的协议中,东山钨矿(以债务的形式)仍占有10%的股权,究其原因:一是采用合资重组的形式,便于办理各种证件和过户手续;二是因为他们还承担300万元的债务,而采用这种方式的目的是牵制和督促他们偿还债务,否则,东山钨矿将从10%的股权分红中予以偿还。为此,在签订主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如果他们及时偿还了债务,则东山钨矿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们。现他们已偿还了全部债务。即原东山钨矿的债务已在不存了,所以,原东山钨矿所占的10%的股权也不存在了。


        特此说明 


        东山钨矿企业改留守组成 
     
     
     
     
     
     
     


    组建“临武县在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甲方:临武县东山钨矿


        地址:临武县五里堆


        法定代表人:肖亚峰(系该矿矿长)


    乙方:


        住所:湖南省汝城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朱锦辉、宋大笑


        为盘活临武县东山钨矿的现有资产,充分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资源,依据国家对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改制的有关精神,甲方有意引进乙方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对甲方原有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经甲乙双方协商组建“临武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的资产构成及股东山资分配


        公司的总资产是以评估事务所登记评估资产为基础(包括全部因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经甲、乙双方议定为总资产价值壹仟壹仟贰佰万元(含所有债务),其中甲方为120万元,占股金的10%,乙方为1080万元,占股金的90%。


        二、各方资产、资金投入方式


        甲方以东山钨矿现有的部分资产作价120万元作为山资。乙方承接东山钨矿评估资产总额为1080万元,分两期接清,其中第一期现金出资额为900万元,在2004年3月20日前到位,以便甲方及时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费和支付甲方原欠临武县社劳保险站的社劳保险金,以及归还工商银行到期的贷款。第二期账面接受额为180万元,在2004年10月底到位。


        三、各方投入资产移交与验证


        甲方投入的资产按盘点、清理、登记造册后由中介机构验资进行移交,同时将土地、用水、用电、通讯及采矿权使用证等移交新公司管理及所有。移交时间在第一期资金到位后一个星期内移交完毕。


        乙方投入的第一期900万元资产以现金形式由中介机构验资后,进入甲方原来账户。


        四、甲、乙双方权利务


        1、甲方所提供的一切所有权、使用权及开采权手续必须是真实、合理、有效,如有不完善手续由甲方负责被办齐。


        2、新的公司组建时需变更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但所需经费由乙方承担。但是,对采矿权过户手续的费用,在2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超过20万元部分,由甲方承担。


        3、甲方要按时移交资产,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由甲方负责。


        4、乙方必须在3月20日前将第一期经费足额到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接交后,由新的公司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甲方必须配合其做好相关的工作。


        五、临武东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事宜


        双方确认,共同组建成立“临武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组,并授权筹备组负责办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具体事宜,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止。


        六、其他约定


        1、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全部接管临武县东山钨矿原来的经营项目和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开采范围。


        2、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登记之日,即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3、董事会由7人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5人。董事会设立董事1人,由乙方委派,设立副董事长2长,由双方各委派2人,董事和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派可以连任。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和事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当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行使职权。


        4、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正副总经理匀由董事会聘任。


        5、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有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时,必须经合资的另一方同意,并且,另一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原甲方的职工应依据临政发[2002]18号文件精神,由甲方及时为他们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公司正式运作时,应按需要优先考虑雇佣原企业职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7、东山钨矿改制组织后,可能仍有部份职工居住在矿内,新公司应给予这部份职工不少于一年的居住期,但在居住期间的供电,要按表收费,为此,甲方有义务协助管理。


        8、东山钨矿改制重组前,要保持好机械设备和其他的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反悔,则承担陆拾万元的违约责任金。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临武县东山钨矿         乙方:朱锦辉、宋大笑


                         2004年3月4日


    关于对《组建“临武东山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组建临武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对组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规定,经股份双方再次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企业原职工身份置换、企业营业执照筹的办理问题:资金进入东山钨矿后,东山钨矿在2004年6月前完成原东山钨矿职工的身份置换,并协助办理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等。


        二、东山钨矿所占10%的股份(资金120万元),是以承担债务的形式投入的,待新公司的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东山钨矿所持的股份再以承担债务的形式全部转给乙方,以此形成东山钨矿欠县工商银行的老贷款和税务部门的税款的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的事实,由此成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乙方以1200万元投入的独资企业。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临武县东山钨矿       乙方:朱锦辉、宋大笑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4年3月4日

  • [推荐]著名人权活动家赵常青将于11月27日刑满出

            据来源非常可靠的消息,著名人权活动人士赵常青将于11月27日刑满出狱。届时,赵常青先生的亲属和朋友将到他被关押的渭南监狱迎接。


        赵常青先生是中国陕西省汉中市山阳县人,1969年4月出生,属于非常有影响的实干人权民运活动家。赵常青先生是”八九”学生民主运动的领袖之一,曾经任外高联联络部秘书长。”八九”大屠杀后,他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进秦城监狱关押4个多月。1998年元月,赵常青先生因在813厂竞选南郑县第13届人民代表而被汉中市国家安全局逮捕;同年7月,他被汉中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1年2月,赵常青先生离开监狱后,仍然始终不渝的追求民主人权。2002年6月,他组织全国170名异议人士为杨建利呼吁。2002年,在中共十六大召开之前,赵常青先生起草了《致中共十六大公开信》的初稿,并征集到北京上海等十七个省市多达一百九十二名反对派人士的联署签名。此公开信在国际媒体受到广泛重视和报道,成为中共十六大期间民间社会的强烈呼声。公开信提出了重审”六四”、逐步全民选举等六项政治改革要求,是98组党运动后中国反对派声势最大的一次政治行动。


          大约是十六大前两天的十一月六日,赵常青先生被陕西省西安的特务绑架到一家宾馆软禁。2002年11月28日,他被西安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2003年8月4日,他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非法审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之后不久,他被当局送到陕西省渭南监狱关押。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期间,赵常青先生被监狱当局的法西斯分子以各种理由以虐待,被多次关禁闭。曾经因为赵常青先生与监狱的法轮功学员说了几句话,他就被法西斯分子唆使犯人多次毒打,身体多处被打伤,眼镜被打得稀烂,却仍然被反动的法西斯分子关进禁闭室。2006年初,赵常青先生因为拒绝参加当局的升旗仪式和唱《社会主义好》等洗脑歌曲,又被监狱当局禁闭40天。


                                                                                                                                       2007、11、26


        

  • [组图]甘肃数十位农民工举旗讨要血汗钱

     


    今天上午,民生观察在甘肃的志愿者告诉我们,甘肃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门前有数十位农民工正悬挂大幅标语进行抗议。


     


    随后,我们联系上了在现场的一位尹姓农民工。据这位尹姓农民工讲,从2006年5月开始,他们四、五十人就开始给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修路,这路是通往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据悉,这些农民工大都来自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碧口镇附近的农村。


     


    2006年12月份,工程完工,但许多民工的工钱并没结清。有的被差三千多元,有的被差五千多元。农民工多次向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时,碧口水力发电厂一再推拖,并要求民工们找大唐甘肃分公司要钱。


     


    今天上午,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仍坚持上述说法,并将抗议的农民工赶出了电厂大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26


     






  • 各地军转推举郭泉做维权代表 欲向中央发出

     


     


    今天上午,据一些军转干部向我们透露,全国各地许多地区的军转干部推举郭泉先生做他们的维权代表,并欲向中央发出有关退伍军人的公开信。


     


    随后,我们联系上了郭泉先生。据郭先生讲,他主要是帮各地的退伍军人分析他们的现状和各项维权诉求的正当性,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提出建议。郭先生讲,他个人认为现在有许多侵犯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比如,法律规定军转干部是不能失业的,但现在许多军转干部下岗了。


     


    郭泉说,据他了解和统计,全国有九十多万军转干部,一百多万复员兵。他一直建议退伍军人们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如司法诉讼,他反对暴力。但他也认为,现在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只剩下最后一条路了,就是向最高领导人发出呼吁,他计划在一周内向中央发出有关退伍军人的公开信。


     


    郭泉,男,1968年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


    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校任教。担任文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26

  • 民生观察披露的四川中行辞职门事件被劳动部门

    2007年11月14日,民生观察在国内率先披露了中国银行四川分行大规模辞退员工,规避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的事件(详情请见:/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04)。近日,四川方面传来消息,中国银行四川分行的上述做法,已被四川省劳动厅调查并叫停,国内新华网、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搜狐网等主流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


     


    据中行四川分行的职工今天向我们反映,虽然四川省劳动厅阐明了态度,但中行现在还没有任何改变错误的行动。


     


    国内媒体的相关报道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11/24/content_7136082.htm


    http://www.wccdaily.com.cn/new/html/hxdsb/20071124/hxdsb83558.html


    http://news.cdqss.com/html/2007-11/24/content_32490.htm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24


     


    附四川省劳动厅就这一事件召开通气会的新闻稿:


    (http://www.sc.lss.gov.cn/news/page.jsp?artID=954)


    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时值岁末,一些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接到数十起职工投诉。今天上午(11月2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严正指出:我省个别企业违反用工合同,擅自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已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下一步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省厅新闻发言人刘家强表示,针对上述事件我厅非常重视,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经查清了相关单位违法的基本事实,并要求相关单位暂停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接受调查处理。并就用人单位在理解《劳动合同法》容易出现的偏差问题逐一进行了说明。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宣传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为敏感,并积极研究措施,试图尽可能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到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这是《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数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并非要使用工制度僵化。同时,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出现的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没有必要的。


     


        二、关于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就是违法。目前,《劳动合同法》尚未正式实施,但现行《劳动法》对此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25条、26条,也就是说,当职工出现了《劳动法》第25条、26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种解除行为是无效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致。


     


        三、关于《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用人单位要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职工首先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要求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首先提出与职工协商,职工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职工不同意,则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依据《劳动法》此条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四、关于个别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批量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并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回本单位工作的情形是否违法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每一个环节都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应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否则即为违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从其他用人单位转入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且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处理办法,并征得职工认可。


     


        最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最终可能还得与批量转出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五、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以及新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合同期限、连续工作年限等问题不明确,造成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以上问题,集中反映了一段时期以来在学习和宣传《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一些不正常的苗头,这些涉嫌违法的现象不仅损害职工利益,不利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样也不符合现阶段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紧密配合,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做细做实,认真研究,提出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对策和思路。各类用人单位要加强学习和沟通,准确把握出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意义和立法原则,完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做好该法贯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法明年一月一日起顺利实施。


     

  • 基督徒企业家吴魁公布 “以诺事件”的详细

     


    海外基督徒企业家吴魁夫妇在中国的连串问号???
                                           — 致胡锦涛 、温家宝公开信的补充说明
     
    ” 希望我的公开信能够代表广大的海外爱国投资者 , 让政治局常委们提到议事日程来讨论中国正在急速下滑的投资环境和农村环境 “
     
    1.    中国高层应否给予一对坚持以行动爱国爱民的侨商夫妇和在经济方面、人才方面、生态方面、农村方面、文化方面都对中国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如此”待遇”?首先以经济问题来搞企业的宗教误解问题 , 然后把宗教问题提升到政治层面 , 等到没有人敢插手的时候, 再纵容执法部门以宗教问题来搞你的经济问题— 投资资产和金钱 !
    2.    我们应否再给侨联、侨办、外商协会、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事处、澳大利亚驻中国领事馆的领导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增加一点姿彩,让他们给爱国侨商的无辜境遇多加关注,伸出援助之手。
    3.    传播”爱在你身边”、”呵护自然 造福民生”、 ” 教育扶贫、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环保事业 “、” 仁爱、喜乐、和平、信实”、 ” (身、心、灵 )三重福音”……. 等等优良文化, 真不明白我们错在哪里?
    4.    基督教的企业文化在中国难道是洪水猛兽?中国政府一定要把同类型企业搞垮而不能给予宽松的经营环境吗? — 有包容才有和谐。
    5.    相关部门为何不先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反而直接将事情不断升级、加温,把基督徒企业家自然流露出来的企业文化和生活特质误解为非法传教 ?? 又把宗教问题再提升到政治层面,甚至于上线为国家安全的手段来对付。
    6.    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按照推理,若然李嘉诚的企业出了一点小问题,是否同样可以把李的几百亿财产冻结及限制他夫妇俩人出境吗?
    7.    又是否所有发生小问题的企业都应当由执法部门先把其生产工具、财产扣押,再由媒体抹黑,然后抓走企业骨干再动用国家机器来连续不断的折磨呢?
    8.    企业骨干员工因尊重客观事实说真话,不肯陷害老板, 却被长期非法拘留(与杀人犯同等待遇),为何在中国教导别人或自身”要先做好人再做好事”是如此的艰难,并且得不到免于恐惧的自由。
    9.    中国媒体滥用公信力、任意抹黑企业名誉,这是否是媒体对自身作为社会之公器的无情践踏呢?
    10. 我们呼吁”以和为贵”、”不要政治化”的热爱和平的行为,为何被人藐视,继而冷漠地准备扼杀一个不肯将利润最大化、坚持将利润空间让给基层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生物科技企业。
    11. “上岗上线”、抄家式执法可以继续在中国的”南大门”肆虐吗?在暴力执法 ( 错误) 的基础上能提供有效( 正确 ) 的证据吗 ?
    12. 广州市应否对三十年来与她一起成长的吴魁夫妇负上道义上的责任?
     
    吴魁 / 萧敏儿提问于广州
    2007/11/23
     
     
    公安介入以诺事件的客观事实和推敲记录
    (2007年 8月21日-11月 23日)
    自从公安介入所谓”侦查 “,实行”迫害”,我们把客观事实和过程整理记录下来,共二十五个段落,形成此报告,供领导们、法律顾问们参考分析,如有错漏,祈为指正。
     
    (一)、粗暴执法   抄家掠夺(参目录文件3号)
    2007年 8 月21日,下午番禺区工商部门协同多个部门(包括番禺区公安局) 100多人闯入我公司洛溪联络中心和化龙工厂,粗暴、抄家式执法,以”无证经营”强制搬走51台电脑和文件资料,没有留下任何字据。17名员工被带到番禺区大石工商所,进行笔录, 1名员工因在现场摄录被带到番禺区洛溪新城派出所询问。
     
    (二)、查封账户   绝人之路
    2007年 9月13日, 番禺区公安局封查公司所有账户包括私人账户、员工账户、电话费账户、水电费账户,导致我司全面瘫痪,公司上下连吃饭的生活费用都没有着落。
     
    (三)、所谓解封   移送公安(参目录文件17号)
    2007年 9月19日,下午工商局签解封条,我司被扣压的财物直接由番禺区公安局接管,由公安局经侦大队周泽民、魏伟宏签收。
     
    (四)、官僚主义   不理不采
    2007年 9月20日,到番禺区公安局找负责人,找不到。我们留下联系方式,要求他们联络我们,无果。
     
    (五)、限制出境   惨无人道
    2007年 9月22日,公司吴总、萧总回香港与家人过中秋,到深圳关口时得知被限制出境,无法与双方均已八十多岁的父母和众多亲人团聚,令家人非常担心。
     
    (六)、上访市局   得到答复(参目录文件18.2号)
    2007年 9月25日,在无法联系上番禺区公安局负责人的情况,上午萧总和林春梅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情况,由祁晓林副局长接待 ,当时答应通知番禺公安分局回复我们。
     
    (七)、支吾以对   不得要领(参目录文件21号)
    2007年 9月26日,番禺区公安局周泽民来电,萧总和林春梅去了番禺公安分局,我们主动追问了以下三个问题,均不得要领。
    1、问及 9月13日账号被封一事, 周泽民警官回答是工商局封,不是他们所封。”工商局汪秉共又说他们不知情也没权封,是番禺公安分局查封。”到底是谁封了我们的众多账号呢?
    2、问及他们为什么限制我们出境时,周泽民警官回答是省公安厅的决定。
    3、问及事至今日,已一个多月了,我们究竟犯什么法时?没有一个部门回答这个问题。
     
    (八)、和尚打伞   无法无天
    2007年 9月27日下午我又去了省公安厅信访未果, 5:00pm,番禺区公安魏伟宏电话(020-84822340)通知萧总28号拿公司公章给公安代保管,萧总问中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魏回答说:”有!”
     
    (九)、敏感时期   禁止上京
    2007年 10月13日, 因十七大即将召开,吴总和萧总被番禺区公安局全面软禁。
     
    (十)、无理软禁   绝食抗议
    2007年 10月15日, 吴总和萧总不但被软禁,连手机也被收走了,晚上八点多,公安将与他们同住的林春梅赶出住处。同时,员工李明霞、温艳被带到南浦派出所问话
     
    (十一)、”滔天大罪” 上岗上线
    2007年 10月16日,公安局再次上门,把员工李高林带到南浦派出所问话,问公司经营情况。下午公安局又派三个警察到工厂找个别员工问话,问话过程中恐吓员工,说公司犯了滔天大罪,若不从实招来,拉你进仓,还拍桌说脏话( TMD等)
     
    (十二)、借口调查   实行逼害
    2007年 10月17日,公司周围还是由很多便衣在监视公司 ,使员工惶恐不安,给员工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有个别员工已经造成神经衰弱,风吹草动都误以为是公安人员来了,精神压力极大,导致不少员工离开公司。
     
    (十三)、穷追猛打   动机不明
    2007年 10月18日 9:00AM,林春梅被番禺公安局周泽民、谢小姐两位警员带到南浦派出所,询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产品去向等情况。魏伟宏警官到工厂问梁少萍、吴建文、要他们说公司的配方从哪里来的?
     
    (十四)、省厅求救   石沉大海
    2007年 10月19日,林春梅将《求救信》送到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 ,至今未有回复
     
    (十五)、软禁解除   重见天日
    2007年 10月23日,相信0 是因为十七大会议结束,并吴总开始绝食抗议的原因,吴总、萧总被解除软禁
     
    (十六)、转换指控   合理欠奉
    2007年 10月24日,番禺区公安局归还了吴总、萧总手机。
    警察上午又到工厂,抄家式地抄走了一批资料、U盘一个、发货单一批。警察下午,十多人又搜查了洛溪联络中心,晚上又搜查员工宿舍,拿走了员工私人的东西。
     
    (十七)、巧立明目   胡乱抓人
    2007年 10月29日, 离职、独居、曾患重病的员工陈桂蝉,中午在家被番禺区公安拘留,罪名是非法经营,过了几天又搜查了她的住处,没有搜到任何东西。
    晚上9:00左右,林春梅告诉同事自己被番禺区公安局找去问话了,去时驾驶公司的威姿小车,结果连人带车消失得无影无踪。
     
    (十八)、藉词推托   不负责任
    2007年 10月30日,公司萧总、丹姐去番禺区公安局问林春梅是否被他们拘留了,公司的小车去了哪儿?番禺区公安局,要我们自己去沙湾基地找 ,无人可以提供任何协助。
     
    (十九)、前后矛盾   欲盖弥彰
    2007 年 11月1日,公司萧总、丹姐在番禺区公安局沙湾基地查到了曾患重病的林春梅被拘留在沙湾基地 360仓,但小车仍不知下落,到番禺区公安分局,公安又不给立案报失车辆,后来等到周泽民回来,他们不承认拘留了林春梅,后来又说,拘留林春梅与以诺公司无关。
     
    (二十)、继续抓人   不断升级
    2007年 11月6日,公司物流顾问张巧被番禺区公安局拘留,罪名为非法经营,搜查了张巧的住处,扣押了张巧的两部手机(一部私人手机,一部公司手机)和私人电脑主机。
     
    (二十一)、手拷妇孺   激犯众怒
    工厂主要负责人梁少萍,不断被公安和工商部门恐吓,压力太大, 进了医院。刚从医院出来复恢工作,2007年 11月13日,番禺区公安局在工厂当众给她带上手铐,拘留带走,没有留下任何字据。引起众员工愤怒(见附件)
     
    (二十二)、宗教为名   经济为实
    2007年 11月21日,番禺区公安魏伟宏致电张巧丈夫,能为其办理张巧取保候审手续了,开价 2万元,讲价到1万元,张巧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的罪名是偷税 ,并没有归还被扣压的财物(两部手机和一台电脑主机 )。并获告知2008年1月和3月都要回去受审,没完没了。
    当天,梁少萍也获得取保候审,保释费2万元。两保释人被警告不能回公司上班,不能接触我司法人萧敏儿。
     
    (二十三)、指控罪名   不知所云
    陈桂禅:罪名非法经营,拘留时间10月 29日—至今
    林春梅:罪名不知道,拘留时间10月 29日—至今
    张  巧 :罪名非法经营,后又说罪名为偷税,拘留时间11月6 日—11月21日
    梁少萍: 罪名不知道,拘留时间11月 13日—11月 21日
     
    (二十四)、再来封账   置之死地
    2007年 11月23日, 发现一个新开的银行账号被封。
     
    (二十五)、威吓顾客   逼死企业
    公安接手至今,不断到我司的经销商、客户那里藉口调查而实行无形威吓,使其不愿或不敢与以诺经营合作。
     
    无辜受冤 伸张得雪:
    中国高层应否给予一对坚持以行动爱国爱民的侨商(无论在经济方面、人才方面、生态方面、农村方面、文化方面都对中国都有突出贡献的)夫妇如此 “待遇”?首先以”经济问题”来搞企业的”宗教误解”问题 , 然后把”宗教问题提升到政治层面,” 等到没有人敢插手的时候, 再纵容执法部门以”宗教问题来搞你的经济问题 — 资金、资产和技术! ” 


    8.21事件及处理记录
    8月21日 下午工商执法人员闯入我公司销售部和工厂, 粗暴执法,以“无证经营”强制搬走51台电脑和文件资料,没有留下任何依据。17名员工被带到番禺区大石工商所,进行笔录,1名员工被带到番禺区洛溪新城派出所询问。
    8月22日 工商局工作人员到工厂,将员工叫到另一个办公室,工商人员将靠厂走廊的办公室门窗关闭,撬开锁,拿走我司四十多个商业配方及其它资料一批.没有扣物回执。萧总被询问到晚上约10点左右
    8月23日 萧总、林春梅、陈桂婵、梁少萍到工商经济管理局问话,主要内容是我们生产的技术核心相关信息。
    8月24日 工商局、质检局工作人员到工厂收资料,询问员工口供。
    8月25日 9:00am-2:pm工商局、卫生监督局到工厂检查、再次询问员工。林、萧、雷、吴、黄等人录口供。后5:00pm-10:00pm多又到工厂,向负责生产员工动粗。
    8月26日 萧总、林到工厂查看损失。
    8月27日 我司派员工林小姐送文件“8.21事件的紧急报告”给番禺工商局、番禺区政府、广州市工商局等多个部门、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我司目前所遭遇情况的问题, 下午3点记者采访市工商局,没有采访成功,因为他们说我们与宗教问题有关(注:但事情到今天9月13日都没有见到那位领导和我们谈这个问题。)
    8月28日   ①番禺区卫生监督局要我司签收一份文件,要求我工厂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已提供);②送文件“8.21事件的紧急报告”到香港驻粤办事处。
    8月29日   ①送文件“8.21事件的紧急报告”到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负责人郑小姐(Karen): 020-38240187、020-38140112。②工厂解封。
    8月30日 吴总去工商局录口供(重点是企业文化、销售、技术核心)。
    8月31日 到番禺卫生监督局交文件(车间平面图、健康证、企标等)。
    9月3日 萧总和林小姐去工商局录口供(拿回十份不合格报告,这是因工商局提供错误标准所致。)
    9月4日 吴总、萧总被传问话。(工商)
    9月5日 1.上午有工商局、广州电台(日报)、南方一线(电台)到工厂,未经过我司同意,拍摄我们工厂。直到中午13:30工商局人员离去。2.下午林小姐被传到市工商经检912房询问,由陈晓杰科长、赵树波科长做笔录(但多日联系他们没人回应我们)收到传真: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群众信访受理告知单。
     
     
    9月6日 由于新闻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林小姐亲自拜访南方一线、广州日报。讲明情况(报
    上所登情况失实……..)并提供公司证件。有关负责人当面表示不再报导。
    当天番禺质检局、卫生监督局又去工厂、强迫萧总签一份不合理的文件、强制说我们的产品不合格,我们拒签。
    9月7日 网上出现大量转载这篇有关我公司的假新闻。林小姐受公司委托,去番禺质监录口供,下午去广东卫视、南方都市及约见相关人员。
    9月10日 电话联系番禺工商黎小姐,想约见谭局长,回答在开会。约番禺工商经检王队长、要求还财务票据,没有答复,说下午联系,下午联系没人接电话。
    9月11、12日 联络番禺工商经检汪先生取回扣押财务票据条,但电话仍然联系不上,于13日上午林小姐和萧总到番禺工商经检办仍未果。
    9月13日林小姐联系番禺工商谭局长,想向他表达公司的几点意见,未找到其本人,正局长到日本、副局长到党校学习1个月,后由办公室主任区伟强接待,得不到正面解决方案,谈了以下几点问题:
    1. 我司老板经过两个礼拜的反思,可能是我们的经营方式引起政府对我们的误 会,当老板意识到这些问题已全面整改、所有的企业文化相关的资料都全部撤下来。
    2. 为了企业生存、希望政府尽快作出处理,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以免其它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例如新闻炒作被外国利用。
    3.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公司将会试图境外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有关情况客观公证地向有关媒体作介绍。由公众评审。
    4. 由于海外办报方针各有不同,非我们所能控制、炒作在所难免,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怕引起宗教问题。
    5. 身为中国公民的我,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发生,亦非公司所愿,受公司委托,特向贵局提出我们的要求和想法。
              6. 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时期,如果投资环境不允许,只好换一个环境。
    9月14日 ①仍然没有接通番禺工商局经检委汪先生。
              ②准备寄特快邮件到张广宁市长、曹鉴燎市长、黄华华省长、张德江省委书记、朱小丹市委书记
    9月15日 寄特快邮件到张广宁市长、曹鉴燎市长、黄华华省长、张德江省委书记、朱小丹市委书记
    9月17日 ①萧总、吴总去拜访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
              ②EMS 资料到广州市对外经济合作局、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
                                                          2007-11-24

  • 民生观察快讯:郭飞雄案决定不上诉

     


       


         民生观察刚刚得到消息,莫少平律师今天专门到广州办理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案上诉的事情,莫少平律师和郭飞雄本人及郭飞雄的太太张青见面协商后,最后决定不上诉。


     


     


    据张青女士告诉我们,"不上诉"的决定主要是郭飞雄自己决定的,她说作为家人和律师尊重他的决定.张青说,虽然决定不上诉,但郭飞雄表示这并不代表他认同当局对他的枉法判决,他保留申诉的权利.


     


    2007、11、23


    附郭飞雄简介: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196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


    2005年4月底,因为申请反对日本右翼的“五四”抗议游行,郭飞雄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拘留15天。


    2005年7月,郭飞雄南下广东参与了南海、佛山、番禺等地的民间维权工作。7月底,参与太石村罢免事件.


    9月13日晚,郭飞雄被广州番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进行了绝食抗争。系狱期间,他就囚犯被强制劳改上书广东当局。2005年12月27日被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而获释。


    高智晟因发起绝食接力活动在2006年8月被捕,郭飞雄准备展开营救活动,发起成立了“高智晟法律后援团”,不久以后,他在广州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2007年5月15日,广州市检察院决定起诉郭飞雄。


    2007年7月9日,郭飞雄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但没有宣判.


    2007年11月14日,郭飞雄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郭飞雄在被秘密关押期间遭受“用电棍击打男性生殖器”等方式的酷刑逼供。其妻子张青女士曾多次在互联网上以公开方式呼吁中国当局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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