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儿童节前一个星期,年仅11岁的女孩瑶瑶在上学途中遭陌生男子疯狂追砍,被六旬老人周来旺解救。瑶瑶脸部、背部被砍两刀,脸部伤口缝合了20余针,伤势严重,所幸救治及时,目前的情况暂时稳定。目前,警方已将嫌疑人刑事拘留,初步调查得知,行凶男子疑为精神病患者。
•典型案例•
小女孩上学途中被砍 行凶者疑患精神病
5月24日中午1点40分,湖南永州双牌县,身穿黄色休闲衣服的11岁女孩瑶瑶独自一人走出小区门口,准备搭车去上学。
当她向前行至百米距离走到马路上准备坐车的时候,从她的左侧突然冲出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男子手持20公分长的水果刀冲到了路口,连续向瑶瑶砍了两刀。
一时间,瑶瑶惊声尖叫,周围不时有路人驻足围观,其中一位老奶奶为瑶瑶大声向路人呼救尖叫。
正在这时,正打算走出小区的一名60多岁的老人周来旺听到了尖叫声和呼救声,条件反射般地冲了上去,与歹徒扭打成一团。
凶手比周大爷年轻许多,力气也大,周大爷想办法按着他的手才将其扑倒在地。最终在行人的帮助下,周大爷将行凶歹徒成功制服,瑶瑶这才捡回一条命。
双牌警方表示,初步调查得知行凶男子疑为精神病患者,事发后,警方已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6月1日当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被砍伤的女孩瑶瑶的父亲刘先生。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还在永州双牌县县城医院,已经在这里接受了8天的治疗,脑袋被纱布全部包裹着,只露出一双眼睛,安静地平躺在病床上,还输着点滴。
刘先生告诉记者,孩子的治疗费目前是那个患精神病的行凶男子的母亲出的,还算负担得起,他们一家的经济来源就是靠夫妻俩在外打工,家里每个月的收入少的时候只有3000块钱,主要是孩子的母亲在工厂打工每个月的工资,而他打的工不稳定,有时能多赚一点,有时一分钱都赚不来,他们现在最担心的是孩子后期治疗问题。
•责任承担•
专家:精神病患者是否担责需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大概分为三类:完全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部分精神病患者。完全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会在后续撤销立案。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和部分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以外、身体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案的精神病患者到底属于哪一类精神病患者,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相关规定来定性。
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司法单位会据其作案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并根据其作案情节,采取变更强制法律措施。但至于是不是发病期间作案,必须等法医鉴定结果。
律师:即使不担刑责 受害人也可要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梅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人在行凶后对被害人一方造成伤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然而患精神病的行凶者无论是不是在发病期间作案行凶,无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那么受害者一方都可以对行凶人提起民事诉讼。
李梅律师表示,民事诉讼大概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患有精神病的行凶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患有精神病的行凶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被害人一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赔偿。
李梅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范围,大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为了看病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如果有因伤致残的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的辅助器具费、看护护理和继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本案中因为受害者只有11岁,还属于未成年,因此不需要索赔误工费等,但如果家属因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误工费,可以向行凶者提起索赔。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那么根据材料和票据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索赔实际减少的金额,如果没有固定收入而是打散工的话,受诉法院会按照该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在这里需要提示的就是如果一旦遇到此类事件,请及时报警并留存好证据。
李梅律师表示,本案中是将行凶者抓获了可以向他索赔,但如果没有抓到行凶者,又想减少经济上的支出,有投保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部分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http://news.163.com/16/0603/14/BOL5466P00014Q4P.html 2016-06-03)
分类: 第四十七期
11岁女孩被精神病男子砍伤 专家:是否担刑需鉴定
山东广饶命案嫌犯被指患有精神病 年少就曾纵火
从2016年春节前到3月份,山东东营市广饶县锦湖家园小区总被一些“奇怪”的事困扰着:断电、礼花弹打玻璃、电动自行车被烧,汽车被烧……这段时间里人们也总能看到一个身影出现在小区,这个人就是涉嫌在5月16日犯下杀人、校园纵火系列案件的石俊峰。在和被杀害的18岁女子刘静(化名)谈恋爱被女方家长劝阻之后,石俊峰就经常伴随着种种“怪事”出现在锦湖家园,尽管没有人真切地看到他作案。
人们虽然多次报警,但总是不了了之。直到2016年5月16日,刘静在家中被杀。
“第一反应是石俊峰干的”
5月16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刘静的母亲魏红(化名)从亲戚家的喜宴上回到了自己的家里。她进了厨房,收拾了一下,便走了出来,但一回头,就发现“不对了”。
此时刘静靠着卧室的门框,躺在了地上。“是在睡觉吗?”魏红看到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吓呆了,但还是尽量往好了想。
她走过去看到女儿身下一片血迹,脖子左侧有一道深深的伤口,“头都快掉下来了。”
魏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起当时的情形时,突然不住地干呕起来。
“石俊峰,都是他害的。”陪在魏红身边的丈夫说,知道消息后的第一反应就是石俊峰干的。
“他逃跑时还在地下车库那里抢了两个人钱包。”魏红的大女婿史进(化名)说,事发当天一家人去亲戚家喝完喜酒回来,妹妹因为头有点晕在家休息。
由于魏红要去酒店取东西,所以将刘静留在了家里,就在这个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出事了。
“如果他几个月前烧车的时候就被抓了,也可能就不至于这样了。”史进说
没有被“前女友”家人认可
史进所说的“烧车事件”还得从石俊峰和刘静的相识说起。“面相好,性格还成。”这是石俊峰以刘静“男友”身份登门时,魏红对他的印象。
那是2015年下半年的事情了。当时石俊峰还是“中海世纪城”的保安,在超市里买东西时认识了在超市摊位卖头饰的刘静。
他对她产生了好感,而她把他带到了父母家中。
“我们没有同意。”魏红说,当时女儿还不到17岁,石俊峰比她大10岁,他们两个人年龄相差太悬殊。
在他们看来,为女儿拒绝一门不相配的亲事原本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没有想到,他们和小区其他人的生活,开始发生了变化。
此后,人们经常能在小区的院子里看到石俊峰的身影,有的时候小区的人警告他不要再来了,他总是笑呵呵说“好的,好的,不来了,不来了”。
过不了几天,石俊峰还会出现在这个小区里。魏红说,石俊峰曾经对刘静发过狠话,“他说如果不和他来往,就杀了她。”
和怪事一起出现的石俊峰
2016年春节前,魏红所住的单元从4到6楼突然断电。魏红正好看到石俊峰从5楼下来,而5楼是电闸所在,“电闸被关了。”
从此之后,魏红一家所住的锦湖家园小区开始变得不平静了。
今年3月,魏红家的窗户遭受了礼花弹的“攻击”。“礼花弹箱子放在地上自己放,方向对的是我岳母家。”史进说,有人看到石俊峰匆匆忙忙地从小区跑过。
没过几天,小区33号楼2单元,有居民的电动自行车被烧,也有人看到了石俊峰。
3月10日,史进新买的汽车在地下车库被人给烧了,这次史进拿到了小区保安的监控视频。
在他提供的监控视频里,一个身影先后多次出现在地下车库。第一次出现的时候,他没有烧车,而是在行车道蹦了几下,好像在够什么东西。“他是在托摄像头。”史进说。
随后的视频里,这个身影拎着一个桶,走到墙角,蹲了下来,打探了一下周边,随后徐缓地走向停车的地方。在同一时间段的另一个监控视频里,这个身影走到停车区后,过了大约两分钟,火光骤起,他迅速按原路逃离。
这些视频里,他仅仅是一个“身影”。尽管史进坚信他就是石俊峰,但却无法看清他的模样,甚至具体的衣着。
年少就曾纵火的“精神病”?
尽管这些怪事的作案人都指向了石俊峰,但没有人在案发现场抓住过他甚至真切地看到他作案。
但是让魏红和小区居民不满的是,自从放礼花弹这件事后,他们就报警,但石俊峰始终能够自由地出入这个小区。
“警方说他有‘神经病’。”一位家属说,“可即便真的有这方面的病,那也应该看管起来啊,不能老这样骚扰我们啊。”
在小区的人们看来,石俊峰就像一个幽灵,令人害怕、厌恶,却又无人敢管,但是在一位自称是他的同学看来,石俊峰仅仅是一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老实人。
这位微博网名为“杜文静Melody”的网友在给北青报记者回复时说,“我们是初中时候的同学。没什么交集。印象里石俊峰挺清秀的,有点腼腆,跟同学相处也都挺好的,是个留级生,比我们大一点”。“不过那时候他就在一个小区的地下室里放鞭炮了好像是,反正是纵火了”。
“他是确实有精神分裂症的,早就有诊断书了……他其实挺老实的。”这位网友说,“小时候就进了少改所,初中毕业那会儿吧。那时候没觉得放火多严重,感觉男生嘛,玩大了。”
最终,曾经年少玩火的石俊峰在他27岁的时候,用杀人和纵火这样的方式宣告了自己未来的命运。
除了杀死“前女友”,他为何要放火烧广饶一中的教室并在英才中学门前行凶,目前还不清楚。
唯一的交集就是英才中学是刘静初中时的母校。
(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60519/48797069_0.shtml 2016年05月19日)85岁老汉多次强奸女精神病患者 趁其老公外出强行发生关系
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的邓某,却因邪念犯下强奸罪,年过八旬还住进了牢房。5月16日,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1931年出生的邓某是桂阳县洋市镇人。受害人雷某与他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直靠着药物治疗。从2014年9月份起,邓某在明知雷某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趁雷某老公外出劳动之机,在雷某家中强迫与雷某发生性关系。每次邓某都是敲卧室的窗户,雷某因为害怕受到邓某的挨打只好开门,雷某一直不敢反抗。2014年9月30日晚上7时许,雷某的老公从外面做事回来,雷某告诉老公,邓某白天在家中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邓某作案时已年过八旬(属“年满七十五周岁”范围),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声在线http://m.sohu.com/n/449872385/ 2016-05-17)北京朝阳一患精神病男子持刀进银行被警方控制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颖川)昨天上午10时许,一名青年男子持刀进入朝阳区劲松农光里144号楼旁边的某储蓄所内,随后被保安和大堂经理发现后报警。民警和特警赶到现场将男子控制并且带走。
北京警方通报称,该男子持械滋事被警方及时控制。经警方核实,此人为精神病人。
昨天下午1时30分,记者赶到位于武圣路的某储蓄所外,此时储蓄所大堂业务已经停止办理,有工作人员正在引导部分客户在大堂外的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在大堂门口站着保安人员。
对于上午发生的一幕,由于处理过程很快,住在周边的居民只是知道有这么一件事,并没有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据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10时许,在大堂执勤的保安发现,一名男子手拿一把约30厘米长的刀,尾随一名女顾客进入银行。
保安发现后随即报警并且通知大堂经理。“那名男子个子不高,身材偏瘦,瞅着岁数不大,”附近的一位居民告诉记者。
此外,记者从周边多家商户了解到,事发五六分钟后,派出所民警首先赶到现场,控制了外围的情况。紧接着5辆黑色特警车赶到,车上特警拿着枪直接冲进储蓄所内。
储蓄所门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特警进去后护送所内办理业务的顾客离开,而持刀男子则是被特警控制后带了出来,被押上车带走。
“幸亏里面人不算多,而且保安和大堂经理也挺负责的,在民警赶到之前就抓着男的不让他伤人。不然还不知道要出什么事。”工作人员介绍说。
对此,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朝阳区农光里某储蓄所内,一名27岁的河北保定籍男子贾某持械滋事被警方及时控制。
经警方核实,贾某为精神病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5-17/7873459.shtml)深圳一男子客运站砍伤7人 有精神病史
昨天下午,深圳沙井客运站内,一名男子持刀砍伤多人。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获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覃某某抓获,经核实,嫌疑人有精神病史,7名伤者被送到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男子下手太狠了。”多名目击者称,事发时客运站内一楼有很多人,一名男子拿着刀挥舞着砍人,先后有多人受伤。目击者表示,有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并控制了砍人的男子。
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客运站内一名穿蓝色衣服背包的女子,右胳膊受伤,边走边血流不止,把右侧衣服都浸透了;另一名男性伤员后背被砍伤,坐在椅子上,周围有人拨打110和急救电话。不远处,多名男子和巡防队员用防暴叉,把砍人男子控制在椅子上,现场有人大声喊“不要围着,拿手铐铐上他”。
昨天,据平安宝安通报称,19日13时47分,110接报在沙井客运站内一楼一名男子持刀砍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覃某某(男,38岁,广西人)抓获,并通知120将7名伤者(5男2女)送往医院治疗。
昨天下午,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获悉,嫌疑人有精神病史。
(来源:京华时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16/0520/c1008-28365668.html 2016年05月20日)山东棒击学生女老师被刑拘 警方:疑有精神病史
@北京青年报 消息,5月28日上午,山东日照市一女辅导老师家中棒击学生,造成1死3伤。5月29日,五莲县政府网站发布官方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上午9时许,李某某(女,50岁,系高泽镇西楼村村民,曾任村小学代课教师,2002年11月被清退,据其家人及村民反映本人有精神病史),将在其家中委托其照看学习的本村4名孩子用擀面杖打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早前报道:
山东一女教师棒击4名孩子致1死3伤
今天上午,法晚记者联系上死者的父亲何先生,他说,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家中的儿子与妻子在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生活,昨天接到了家中的电话,说是家中出事了。“我下午直接到县医院去了,当时孩子已经去世。”何先生说,他询问得知,今年12岁上小学六年级的儿子,在5月28日上午,突然遭到辅导老师的棒击。
何先生说,这是一个50岁左右的女老师,以前是民办教师,前几年被清退,开始在家办辅导班,每个孩子每个月交100多块钱,“也就是辅导孩子写作业,孩子不会了可以请教一下她。”
28日上午,不知为何,女辅导老师李某突然将家门反锁,然后找来木棒追着10来个孩子殴打,最后造成1死3伤的悲剧。“孩子在她那里四五年了,一直没有出现问题。昨天不知道到底出什么事了。”何先生说,现在网上传出女辅导老师有精神病的传闻,他有些不服气。
法晚记者看到了网络上流传的一张何先生儿子的照片,躺在病床上,满身是血迹。“孩子是脑袋被打到了,所以伤得太重。”何先生说,目前还有孩子在医院治疗。
记者看到,当地公安部门已经进行了通报,“2016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李某(女,50岁,曾任村小学代课老师,2002年11月被清退)在自己家中,将前来接受辅导的4名孩子打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孩子1人出院回家,2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
记者从五莲县委宣传部获悉,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此案。关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一说,尚未得到证实,仍需警方核实。“2002年被清退的时候,嫌疑人也不是因为精神病。”
(来源:澎湃新闻http://news.qq.com/a/20160529/027798.htm 2016-05-29)广东杀伤医事件:精神病证明为何成为“杀人执照”?
2016年5月5日下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在回家的路上被尾随的凶手袭击,在被砍数十刀后生命垂危。虽然省内外的医务工作者倾尽全力展开抢救,但陈主任仍然不幸身亡。
据报道,袭击者自称25年前被陈仲伟“弄坏了牙”,并多次前往医院纠缠。陈主任曾发现他有精神问题并多次报警。但不幸的是,袭击者仍然逍遥法外,最终酿成惨剧。
陈医生的不幸去世,在医疗界,甚至全社会都引发了巨大的反响。5月7日晚上,广州市民自发前往广州英雄广场,深切悼念陈医生。
在这次伤医事件中,患有精神病的凶手在袭击后跳楼自杀,当场死亡。一名有暴力倾向、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精神病患者,为何可以在多次对陈医生骚扰的情况下仍然逍遥法外?
精神疾病医疗的困境
近年来,精神病杀手频出已是不争的事实,2004年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门卫徐和平持刀砍伤园内15名儿童和3名教师,其中一名儿童死亡;2007年吉林导游徐敏超突发精神病,在丽江无故砍伤20名路人;2009年湖南农民刘爱兵持枪袭击老父及亲属,致12人死亡和2人重伤;2015年,陕西省渭南市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李某,在家中用镐头将自己年过七旬的父母杀害后逃跑;2016年1月3日,陕西省商洛市62岁的房老汉被村医徐某患有精神病的小儿子杀死。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出我国精神疾病医疗资源仍然存在较大缺口。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对2015-2020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解读,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且分布不均,全国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1.71张/万人口(全球平均4.36张/万人口),精神科医师2万多名,平均1.49名/10万人口(全球中高收入水平国家平均2.03名/10万人口),且主要分布在省级和地市级城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
有学者在对1997年至2011年的372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件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近年来司法精神鉴定中刑事案件数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被鉴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及无业人员为主。在这些案件中,男性占 86.3%,18 ~ 45 岁者占 81.2%,已婚及再婚者占 45.3%,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 85.4%,农民及无业者占 86.6%。鉴定诊断前 3 位分别是精神分裂症(46.7%)、无精神病(13.8%)和精神发育迟滞(9.6%);所涉嫌的案件类型中,杀人 42.7%,故意伤害 21.5%,强奸/猥亵 8.1%;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占 43.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占 31.5%。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
在精神疾病医疗艰难前行的时候,诸多利益的交锋也使得我国的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精神病”就是典型例子,这一问题主要源于两种情形,其一,近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如陈国明案,在福建南平经营一家金店的陈国明,因财产纠纷,于2011年2月10日晚被妻子及岳父等4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关押56天才离开。其二,公民与公权力间的矛盾,典型的有徐林东案、彭宝泉案和郭俊梅案。2003年10月,河南漂河市的农民徐林东因帮邻居状告乡政府而进京越级上访,被乡政府抓回,送至精神病院,前后关押长达6年半。彭宝泉,因2010年4月9日上午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在10日被强制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关押三天后被放出。郭俊梅,深圳二院护士。2009年12月,因不满奖金分配,向信访办投诉,医院外请医师“假扮工会领导”与其谈话,并将诊断过程写入其病历,将其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
通过学者对诸多“被精神病”案件的分析,一般认为对于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送治”是导致“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新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审查机制用以排除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人,甚至有些医疗机构在压力下不得不将健康人“收治”。在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率低,讳疾忌医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件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刻板印象是非常严重的,也给精神疾病的医疗活动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司法精神鉴定:由精神病专家决定的“减刑”
在陈医生遇袭案中,凶手跳楼自杀身亡。但就在陈医生遇袭的前一天,媒体曝光川师大杀人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滕某被鉴定为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法律,这意味着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家属表示,他们对此并不认可,将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杀害陈医生的凶手没有选择自杀,那么他也很可能会因为“精神病”获得从轻处罚。这一连串的新闻,也让刑事司法制度中精神鉴定的公信力问题也再次成为质问的对象。
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这里的法定能力主要指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两类。而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刑法学概念,指一个人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及人类心理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就成为司法鉴定实践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而一旦罪犯被确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否则法官就没有理由拒绝采信专家的鉴定结论,这导致精神病专家不仅可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可以事实上决定其是否有罪,是死是活,是监禁还是自由。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刑事法律制度的首要目的不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精神鉴定制度存在两大问题都影响到这一目的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目前还不存在科学的、公认的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标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都无法排除鉴定人的主观性,在精神鉴定领域,鉴定意见的一致率低下,是个行业公认的事实,有学者统计,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案件占总的鉴定案例数的 10-30%,也有人认为达到 34%-65%,上海地区 15.79%,北京市司鉴委统计的重新鉴定改变率为 38%(1998-2002)。北医六院教授李从培曾分析过104个重复鉴定案例,发现鉴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鉴定相同但责任能力不同的有26例次,占25%。
鉴定意见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比如1999年5月河北保定市一名妇女摔死自己的亲生女儿,一审期间对其做了三次精神病司法鉴定,三次结果都不相同,第一次在天津,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而第二次在河北省的鉴定结果却截然相反,认为被告人无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依法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第三次,北京市某医院的结论证明被告人属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此相互矛盾的三个鉴定结论对于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无疑造成了困难。
另一方面,过失或故意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利用精神病鉴定来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也有发生,比如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2000年5月杀人后,立即用重金收买法医,替杨作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杨义勇将这份精神病鉴定称之为“杀人执照”,直到最终假的精神病鉴定被揭穿;2002年3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民政局局长刘鹏辉涉嫌酒后杀妻,但负责做鉴定的达日玛等三人,在收了刘鹏辉之弟送的1.5万元后,作出“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该案共30多名涉案者,其中司法系统人员高达26名,隶属自治区公安厅的安康医院,更是从院长到一般干警,多人被捕。这种明显的弄虚作假不仅使得精神鉴定公信力大大降低,更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给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隐忧。
美国的精神病抗辩制度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是犯罪率较高的国家,尽管其司法精神病学及相关法律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许多基本原则上仍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和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缺陷,“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NGRI)的辩护一直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精神病自身以及精神病抗辩被采用的条件到现在都很难被界定,至今还没有各州公认的标准。
对于精神问题导致的抗辩最早始于1843年,这一年英国人丹尼尔·麦克纳顿错杀了首相的秘书,因被诊断为妄想症而获得无罪判决。这一判决激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怒,上议院因此制定了一套关于精神病抗辩的标准,后来就被称为麦克纳顿规则(The M'Naghten Rules),在这一规则中,当且仅当被告人被确证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因精神错乱而不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他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却不知这么做是错的,被告方的抗辩才得以成立。
此后精神病学研究者注意到,精神病罪犯在没有认知缺陷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鉴于此,许多法学家建议扩大精神病抗辩的适用范围,以使其包含“无法抑制的冲动”驱使被告人犯罪的情形。美国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于1887年在“帕森斯案”(Parsons v. State)中首次采纳了这一建议。尽管“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The 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被看作是对麦克纳顿规则一个修正性补充,但这一标准仍然面临着诸多批评。批评之一是这一标准过于宽松,以至很难对“不能控制的行为”和“没有控制的行为”做出区分,也同时为罪犯伪装精神病提供了可乘之机。相反的批评则指责这一标准所界定的精神病抗辩范围过于狭窄,因为除了“无法抑制的冲动”之外,其他精神病类型都被排除在外了。
1871年被新罕布什尔州首次采用的“达拉姆规则”(The Durham Rule)进一步扩大了精神病抗辩的适用范围。该条例宣称,只要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精神疾病或智能缺陷导致的结果,被告人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达拉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到1972年就被巡回法院废止。目前,该条例只适用于新罕布什尔州,但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1982年的“辛克利案”是美国精神病抗辩变迁史上的一个转折点。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 Jr.)因痴迷影星朱迪·福斯特而企图刺杀美国总统里根以引起她的注意,在刺杀里根一年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的陪审团最终根据美国法律协会(ALI)所定条例,以精神错乱判决辛克利无罪。由于该案在公众中激起的抗议和辩论,判决之后美国有三个州完全取消了精神病抗辩(分别是蒙大纳州、犹他州和爱达荷州, 1995年堪萨斯成为取消精神病抗辩的第四个州),其他各州对精神病抗辩的限制也趋于苛刻,不仅收紧了精神疾病无罪辩护的范围,还确立了新的“有病有罪”(Guilty But Mental Ill,GBMI 有精神疾病但亦有罪)的裁决,而且即便精神病人被免除刑事责任,也通常会被送入比监狱监管更加严格的精神病医院接受长期强制治疗。
缺陷与问题逐渐暴露
从1985年刘协和教授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稿开始一直到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耗费了27年时间,这部法律的立法起草几经周折,多次被提起又多次被放下,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罕见的漫长立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内容过于专业,相关法律制度涉及部门多,涉及的争议问题更多。即使是现在正式通过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是妥协的结果,这也反映出法律的制定难度。
当前我国现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公信力不断弱化也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使鉴定结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是摆在司法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新希望:新刑诉法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改革
尽管过往的情况很不容乐观,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并非没有注意到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影响。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8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止再犯,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这一条制度借鉴的是德国刑法理论中的矫正与保安处分的概念(Massregeln 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然而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关的具体措施加以明确如何操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之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与治疗提供了新的希望,提供了一系列对此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从此以后,无刑事责任能力虽然可以成为对定罪的抗辩理由,但不能成为传说中的“杀人执照”,等待这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能是漫长的精神康复治疗。
根据新刑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求行为人具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且要求精神病人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必须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且检察院可以对侦察机关应当启动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令侦查机关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提起强制医疗程序。
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一位法官单独审理。法院还应当通知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律师参与庭审。法院应当根据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书,在30天内做出强制医疗的裁判。终结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力也分配于法院。法院认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解除强制医疗并交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对于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决定继续进行强制医疗。
也许你会质疑,只要不是坐牢,不还是一样吗?实际上,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一定轻于法定刑罚。从实践中来看,各类安康医院承担了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执行强制医疗程序时对人身自由的完全限制可能超过一年,而且有可能上不封顶,其性质已经超过管制刑、拘役刑、附缓刑的有期徒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新刑诉法生效以来,法院系统对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态度保持着一种较为审慎的态度。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就是安医二附院杀医事件,本案被告彩某一方的律师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但被法院否决,最后判处彩某无期徒刑。虽然在制度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至少已经明确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必须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康复和治疗。
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当然是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这不应该是通过剥夺受害者的救济来完成的。《优士丁尼法典》里写到:“法律是一门关于正义与不义的科学。”千年以后,闻之应有所思。
(来源:来源:果壳网http://www.guokr.com/article/441419/ 2016-05-10)谁赶走了心理医生?精神卫生法实施三年多数人不知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三周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前,“被精神病”、不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屡有发生;实施三年来,情况有了很大改观。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心理专家朱重林提醒大家:生活节奏加快,容易导致发生各种心理疾病。如果出现心情不适,不妨看看心理医生,切不可“讳疾忌医”。
朱重林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颁布实施,在此之前,“被精神病”、不尊重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屡有发生,但该法颁布实施来,这类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朱重林说:“通过颁布实施,确确实实在保障患者权利方面有了明显的提升。打电话通知医生这有个精神病发作,你们给他接走了的现象杜绝,被精神病的风险以前比较大,现在几乎没有了。精神病人自愿住院这块,如果他自己是清醒的,可以自愿住院。住院期间被尊重,平等的感觉越来越进步。”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为各种涉及精神类服务的机构无形中设置了红线,使之更为规范,同时,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压力的加大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失眠、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的增多,社会对这方面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大。2011年,郑州市专门开通了心理援助热线并落户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近5年来,这个热线电话热出了郑州、热出了河南,无形中成了区域性心理援助中心。
郑州市心理热线咨询师冯俊方介绍称,郑州市心里援助热线从开始就配备了20多名国际级心理咨询师,电话接听量逐年攀升,从最初每个月500、600个到现在2000多个,内容包括情绪问题,工作压力,婚姻,恋爱,子女教育,现在已经影响力辐射全国,经常接到新疆、厦门、杭州等外省市的电话咨询。
朱重林说,精神疾病不仅影响个人健康,还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伤害,因此,如果有情绪不稳定等问题,建议到心理门诊就诊或咨询,以免耽误病情。“我们关注健康,每个年龄段比如青春期,更年期,身体、心理发生变化也要关注、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我们要关注心理健康,其实看看心理医生对调节心情有更好的作用,希望大家不要因为忌讳这个病,而忌讳去就医。”
《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三周年以来,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等方面都得到了有效改善。对此,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峰深有体会。他认为,在这部精神卫生法中,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精神障碍鉴定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来,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方面的疾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一些相应的鉴定请求,通过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能更好地、更切实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央广网http://news.ifeng.com/a/20160501/48651077_0.shtml 2016年05月01日)检察官谈借患精神病逃避法办:办案员常盲目采信司法鉴定
日前,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意图借助“患精神病”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在试驾时将宝马车开走,后以作案时犯精神病为由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其精神病鉴定系伪造。案件提起公诉后,文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包括其父母、司法鉴定人等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因伪证罪被判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现时社会类似明明没有精神病却装病造假的案例仍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要件执行不力。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般强调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医学上的精神障碍,二是法学要件,即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基于“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的认识,而忽视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审查监督职能,大多倾向于盲目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这就给缺乏职业良知的鉴定人和有意造假的犯罪嫌疑人留以空间。二是鉴定标准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具体评估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鉴定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而一旦有其他利益因素掺入其间,就必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评定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执法人员要主动承担起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主体责任,即便对鉴定内容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依然要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精神病鉴定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牌”。
(来源:法制日报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9440 2016-05-15)我们应该如何面对疑似精神病人?
如果精神病人继续在正常人的人际社会里搅和,将会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
日前,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被一名疑似精神病人袭击,不幸遇难。据报道,陈医生此前曾多次受到这位疑似病人的骚扰并报警,但惨剧仍然发生。为何这样的病人得不到收治?我们应该如何面对疑似精神病人?
精神病送医难、收治难
陈仲伟医生的死,缘于一颗几十年前的烤瓷牙变色——这比那些单纯的“病人伤医”事件更令人震惊。如果是跟具有正常思维的患者发生矛盾,悲剧似乎还有可能避免。大不了,“孩子学医打断腿”也算个出路。但这次的凶手显然已经不正常。今天他可以对医生下手,明天就可能是老师、同事、邻居、陌生人,谁能躲得过?这种人似乎完全无法用理智沟通,无法预测,自然也无从防范。我们很难有办法将他们彻底隔离到外太空。也许有一天,一个素不相识的“怪人”找上门,认定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你毫无头绪,但他不依不饶,就是缠上你了。你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当你给医生打电话说有一位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时候,精神科医生不会像在电影中那样抬着担架跑过来,一拥而上把“病人”按倒,注射一针安定,再把他扛上担架抬走,此后就让他在精神病院度过余生。这是劫匪,不是医生。何况人家还搞不清这个人是不是真的“病人”——总得诊断之后才能确定。
另外,作为病人家属很可能也不情愿带“病人”就医。一方面,看病还要排队花钱,另一方面,讳疾忌医是人类的天性。万一真的被诊断出“精神病”,不好听不说,现在精神医学也没那么发达,诊断出来了也不一定能治好,往往就是隔离。万一医生要把他长期“关”在医院里,作为亲人又于心何忍?现在在外面过得也挺好,就让他在外面吧。大不了就是多去派出所赔礼说说好话。
很多针对疑似病人的这种投诉,就这样不了了之。
尴尬的现状
事实上,精神病性障碍作为一类诊断,有一点其它疾病都不具备的特殊性,叫做 “自知力障碍”,是说精神病患者缺乏对自身精神病态的认识和批判能力,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治疗,这也往往被看作病情严重的标志。
这个特点导致了这样一个怪圈,“我越不认为自己有病,说明我病得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精神病人接受“精神病”时的障碍,也是一个非精神病人拒绝“被精神病”的障碍,因为否认就等于承认。“我没有病!”的呼声越大,对你的怀疑反而越确凿。因此从一开始就需要小心鉴别,让没病的人不至于被当成有病,避免那些本不该接受的治疗,这件事和“让有病的人接受治疗”同样重要,甚至也许是更重要。国外有研究,实验者冒充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尽管他们做了充分的准备,了解如何“自证清白”,但他们最后几乎还是难以逃脱。
精神病性障碍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的不可预测性, 谁也说不清他们会做出怎样的事。因此,病人可能成为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假如真的做了什么倒还好,因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说明,如果他的行为真的越过边界,证明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送医。只可惜, 我们常常不能提前证明这种危险。
最怕的不是贼偷,而是贼惦记。
就像陈仲伟医生的悲剧。如果疑似精神病人对他先动了手,或者威胁“我要杀了你”,警察不可能无动于衷,否则就是他们的失职。但如果对方只是说你没把我的牙治好,我要索赔,难道能以“危害安全”为由逼他去住院?
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就没有绝对安全的净土。
有病,到底要怎么“治”?
每当讨论到“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疑似精神病人”时,一种常见的思路就是 寄希望于精神病院,期待医院成为收容精神病人的机构——或者干脆把“收容”换成“关押”也好。只要是精神病人,最好就一辈子锁在医院里,不要出院危害正常社会秩序,仿佛是一座为他们量身定做的终身监狱。但如果真的那么做, 且不说医院会不会爆满,且不说算不算反人类,首先那不是医院应该做的事。医院只是医院,是一个治病的机构。
“病人”的意思,据说就是“痛苦的人”。一个人得了感冒,没有人会强制他看医生,如果他承受不了痛苦,他就会主动去医院交钱,挂号,诊断,开药。精神病的特殊性,在于他们自己往往不自知痛苦,而别人痛苦。在别人想要“请”他治病的时候,就很难与传统观念里“治病”的概念发生呼应。
同样说“病”,我们却在混淆两种不同的认知。每当被疑似病人伤害的人对医院说:“他有病”。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在于: 我的人身安全被这个人威胁了,我希望你们对他的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层面说话。而疑似病人(或家属)则是在医学的层面说话,他们说:“我没病”,这样就可以拒绝就医。背后的意思是: 我们并不痛苦,不需要医学的帮助。
统一这两种认知的前提是,疑似病人(或家属)认同“病”是一种“痛苦”,只要是这种情况——或者说,只有这种情况——他们就会主动寻求医学的帮助。在精神病的领域,有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不管这方面理论和实践有多少争议,一旦犯下罪行,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会想方设法地求一张“精神病性障碍”的标签,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时候他们面临着真实的痛苦,并非生理或精神上的切肤之痛,而是由人际互动的规则导致的惩罚:他的行为伤害了别人,他(或家属)必须为这种(疑似病理性的)行为付出代价。
此种痛苦,某种意义上可以被医学——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救助,也就是说,免除一部分的责任,这种情况他们自然会翘首以盼。
我们唯一发动病人(或家属)接受治疗的途径就在于此。让他们理解:如果他继续在正常人的人际社会里搅和,将会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惟其如此,他们才会认识到医院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囹圄,反倒是当前唯一宜居的福地。“此病不愈,寸步难行”。换句话说,限制其自由不应依赖于医院或医生,而在于正常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一次互动,每一条规则对其言行的反馈。
尊重规则,保护自己
在接受为“病人”提供的诊疗之前, 任何人都需要活在准则之下。这些准则有时会写在纸上,更多时候则落实在我们的言行中。简言之,就是做这件事,有这件事的反馈:做错事要道歉,造成损失要补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愿赌服输。无论情愿与否,必须为自己的一言一行买单。
这是所有人都能放心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基石。一个人总是破坏别人财物,就算他不自知,他的家人总要赔钱。赔得多了,自然就会需要医生治病。但如果苦主们都是高风亮节的君子,笑一笑:“算了,他可能就是有病嘛”, 这种看似宽广的胸怀,恐怕耽误病人自己。
我有点担心,陈仲伟医生的悲剧,最终留给这个社会的影响,就是“正常人”在给予正当反馈时更加畏畏缩缩,为“病人”预留出更大的特权。人们也许会更倾向于逃避:“精神病人太危险,看见就要躲着走”,打不得,骂不得,惹不起,躲得起…… 因为可能是“病人”,一小部分人的言行失范,会让大部分人都选择视而不见,姑息纵容(同时不切实际地许愿,期望警察或医院把这些人管好)。某种意义上,这是在为这部分人制造一片横行无忌的真空。受到了这样的鼓励,无论这些人是否真的“有病”,他们的行为常常会不断恶化升级。
对于一般人来说,保障安全最好的办法,就是遵照正常人的行为规则,保证每个人对我做的事都会得到应有的结果。哪怕他投诉几十年前的牙变了色,只要是一份投诉,我就认真受理这个投诉,一份投诉就应该得到投诉应有的结果。而在投诉之外,如果我的名誉被诋毁,或者我的权利被妨碍,我也必须追责到底。
一个人为其言行承担了后果,才能约束言行的边界。无论“病人”与否,只要活在医院外的世界,这一点都是一样的。
(来源:果壳网http://www.bkweek.com/a/lanmu/xinlikafei/2016/0525/4960.html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