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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小燚请求及时受理再审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
    申请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电话0817-5586289、13522913521。
    申请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因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在2021年4月收到(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后当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到如今,近半年时间过去了,未收到《再审申请书》是否得到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撤销原审、二审裁定,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汪小燚
    罗玉英
    汪元培
    二0二三年六月二日

  • 太原郇城教会王应杰王瑛夫妇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3年6月11日消息】2023年6月10日早晨,山西太原郇城教会传道人王应杰弟兄和他的妻子王瑛姊妹,忽然联系不上。后来从小区监控和辖区派出所知道,他们被迎泽区派出所带走,据说是执行去年4月3号的行政拘留。若是如此,弟兄姊妹期望在十五天后,他们夫妻可以回到弟兄姊妹中间。

    2022年4月3日上午十一点圣餐礼拜刚刚结束,一位迎泽派出所的警察,忽然进入太原郇城教会礼拜的场所,声称因太原小店区防疫需要,要检查当时在场人员的健康码与行程码。

    大家都以为当时检查完毕就可以各自回家。不料,警察又以做核酸为由控制弟兄姊妹不许离开酒店。21个大人与7个小孩(酒店接待50以下的聚集)一直坐等到约下午两点半左右,大家都按要求核酸检测完毕,却仍无法离开。

    约等到晚上8点左右,突然约有20多位警察来到酒店,点名把共7位弟兄姊妹从会场带走,并当场没收了手机。

    9点半左右到了迎泽区分局,在审问中心,警察要求7位弟兄姊妹逐一按着流程脱光衣服检查,并换上有编号的囚服,然后开始轮流验血、验尿、拍照、录制声音与指纹等生物体征,之后警察过来要每个人的手机密码,大家都拒绝为其提供。

    王应杰弟兄第一个被带到审询室,015421号警察威吓并要求弟兄配合。警察开始按流程读了义务权利告知书,然后开始对他进行审问。王应杰弟兄除了名字与身份证并老家的住址和配偶及善画之外,其余所有的询问他都回应四个字“拒绝回答”,最后警察给他看了笔录,并私自在签名栏签字同意。警察一刚开始对王应杰很凶,企图压制他,被王应杰顶回去。

    当晚约23点左右,王应杰弟兄被送羁押室双手铐在地桩上。王应杰弟兄坐在那里心中默祷主,求主帮助其余6位肢体在询问笔录时有属天的胆量与智慧。

    之后,警察—一提审了王应杰的妻子王瑛和另外5名弟兄姊妹(事后大家沟通,大部分都拒签了询问笔录)。弟兄姊妹陆续做完笔录后,分别被关押在不同的房间,包括有三位姊妹被拘束在老虎椅上。

    直到4月4号凌晨2点左右,冯弟兄要求松一点地桩上的手铐,或放开一只手,好让他能直起腰来,但警察一直置之不理。后来一位姊妹请求喝杯水,结果监禁大家的警察气势汹汹地说:你们不知道自己来到哪里?这里不是你们舒服的地方。

    随后,姊妹们开始唱诗赞美主,警察恶狠狠要姊妹闭嘴,然后还特意把王瑛姊妹的铐子压紧实。王应杰弟兄听见了他们的对话,义愤填膺怒吼:“请给他们水喝,我们不是罪犯,信仰自由!”

    神当时赐予王应杰弟兄胆量宣吼:“我们世界上的每个人只不过百十来年,人人都要面对死亡与咒诅,我们的贪心、谎言欺骗、色情与奸淫不义都要被公义的神审判,并且被扔在地狱。神差遣杝的儿子耶稣为我们的罪死,埋在坟墓中,第三天复活。我们信杝就得救了!我们信仰有罪吗?惟耶和华是真神,是活神,是永远的王。他一发怒,大地震动;他一恼恨,列国都担当不起。信仰无罪,我们不是罪犯。你们捆绑我们的肉身,但不能捆绑我们的灵魂”。王应杰弟兄一直喊到嗓子哑,警察们不作声了。

    不久,警察对王应杰弟兄说:“你就在这喊吧!现在放他们6个出去,就留下你,讲了讲圣经,看把你牛的”。王应杰弟兄心里想:“安彦魁与张乘豪弟兄至今没有音讯,我也没有准备要出去了。求主给我力量保守我,关押多长时间就交托主了。”

    警察打开监门带6个弟兄姊妹出去了。王应杰弟兄则放平自己做好了长期拘留的心理准备。但是约过了有半个多小时,警察突然也让王应杰弟兄换衣服走人,并开车把他带到迎泽派出所调解室,另外六个弟兄姊妹已先行等在那里。

    警察要7个弟兄姊妹各自签《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认定郇城教会去年被取缔之后,大家依然在非法聚集。因此这一次要行政拘留他们7个人15天并处500元罚款。但因疫情原因而暂不执行行政拘留,警察说每人可以交500元罚款之后就可以领回手机离开了。

    但是7位弟兄姊妹都认为自己的信仰无罪,拒绝签署这样的处罚决定,并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警察说拒签可以,但想要拿回手机必须要交500元罚款。

    7位弟兄姊妹说自己不能交罚款,要求警察给予扣押手机的凭证。警察强硬的拒绝了大家,警察没收了手机却不给他们任何的凭据,让他们空手而回,并且在凌晨4点多的时候,把7位弟兄姊妹从派出所赶出去了。

    上述事件在过了1年多时间以后,2023年6月10日早上,王应杰弟兄和他的妻子王瑛姊妹,突然被迎泽派出所带走并执行去年的行政拘留。

  • 张王策被跨省抓捕并送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2023年6月10日消息】近日,哈尔滨男子张王策自述其在北京的家中,被哈尔滨南岗分局的警察无任何手续绑架至哈尔滨并送到精神病院,在获得自由后,其在抖音上曝光了哈尔滨南岗警察的所作所为,随后再次被哈尔滨警方从北京家中抓到哈尔滨并拘留了10天,理由是他涉嫌诬告陷害警方。

    据张王策自述,2023年3月10日晚上11点30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赴任庄村的住所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中队长王惠男等人以“了解清况”为由诱骗至楼下,王惠男等人揪住他的头发把他押进警车(黑A5577警)中,之后王惠男对其拳打脚踢,在他后脑,肚子,脸上共打了十余拳,一边打一边骂:“操***,让你不开门。”

    警察还非法闯入他的住宅,将他的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无人机、U盘等电子设备搬到车内,之后警察将他带到北京市东城区的北京圣德堡酒店307房间,当时已经是半夜两点。

    张王策说,警察将他拘禁到第二天早上七八点左右,然后将他和他的电子产品带上警车前往北京朝阳站,用他的身份信息买票进站坐高铁,一路被4名巡警看管着,直到下午4时许,到达哈尔滨后,巡警将他移交给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派出所的警察。

    张王策称,他的家人在经过报案后,才得知其行踪,在此之前他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他在派出所待到半夜十—点左右,派出所的周所长(警号:028066)说他精神有问题,于是和两位民警开车将他押送到哈尔滨白玉泡医院精神专科,办理入院手续,直到警察离开时,已经是半夜一点左右。

    张王策表示,自此他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警察非法拘禁二十五个小时有余,全程没有任何手续,例如:传唤证、逮捕证、搜查证等等,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他不知道自己有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以至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派出那么多警力,针对他—个守法公民。也不知道哈尔滨公安局南岗分局的势力有多黑,可以跨省将他从北京的住处绑架到哈尔滨并送到精神病院,全程没有任何手续。

    最后,张王策要求追究涉事民警王惠男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事民警,还其一个公道。

    就在张王策曝光上述情况后不久,其再次被哈尔滨警方从北京家中抓到哈尔滨,并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理由是他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不实信息,诬告陷害警方。

    目前,张王策在快手上发布的信息已经被删除,有网友怀疑他在拘留期满后又被警方控制。


  • 罗玉英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罗玉英,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电话:18086915868
    代理人:汪元培(罗玉英丈夫),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328368461。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劳动教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从2008年2月起,十几年来多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但都无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立案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诉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劳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解决儿子汪小燚问题的协议签订后不久反悔并到北京上访。申请人对这一认定不服。
    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汪家人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上级领导机关被部队和南部县政府误导,对上访不接访。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共同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兑现完毕,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本案中,协议签订与申请人开始上访在时间上间隔相隔几个月,在这期间,部队未兑现,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也没有敦促部队兑现。所以,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
    (二)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04年10月同亲友到湖北部队要求见部队首长遭拒绝后冲击部队营房,砸军车等,这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相符,也无证据证实。
    1、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以陈龙、尹东、黄进秀、曹爱平、马文学的证言认定上述事实。但是:(1)证言中没有冲营房砸军车的内容。(2)这些证人为该部队军务科保卫科、小卖部人员,与部队存在利害关系,部队是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且所作证言是在事情发生的半年后形成。(3)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4)证人未出庭作证。(5)案卷中没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申诉人的讯问笔录。
    2、申请人到湖北部队,是空44师是根据空司的安排,将申请人接到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的,但到部队后却被弃之不理。深夜时将申请人赶出营区,部队营区地处荒野,到部队门口要求见部队处理汪小燚问题的经办人(保卫科李科长)门卫不打电话联系,由此发生争执,门卫要动手打人,当地公安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予以劝解,并帮助安排了住宿。劳教案卷内部队驻地广水市永阳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记录:“在现场调查后,劝其离开并按排这些外地人当晚住宿,明天再来”。此《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证明当时发生的纠纷性质并不严重,申请人及亲友并不存在有冲营房,砸军车的行为。此证据在一审庭审中通过质证,诉讼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二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
    (三)市劳教委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2004年以来在北京上访期间采取挂牌,穿冤情上衣,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等方式闹访,不听劝阻,到中南海新华门、重点地区上访被民警强制带离。其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将经质证确认为无效的证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的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庭审证据只有2005年10月10日赵建宗调查笔录、黄伟东2005年10月9日证言、北京公安的工作说明、光碟照片(见《庭审记录》),其中赵、黄二人的证言在一审庭审中经质证因来源不合法确认无效,《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审法院仍将其列入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见一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原审法院不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进行审核和公正判决的种种情形。
    2、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1)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2)部份证据由南部县信访局张黎明参与取证,(3)光碟、照片无制作人、制作方法、时间及具体地点、证明对象等要素,不符合证据要求。(4)缺乏申请人的供述或讯问笔录。
    3、因部队在协议签订后不兑现,又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不作为,不敦促部队兑现。申请人被迫到北京向部队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无任何违法行为,也从未受到公安任何处罚,要认定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就应该有所拦的首长座车的车牌号码、时间、地点和冲击营门,被纠缠接待人员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到空司违法上访而罗列的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未闹事,没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北京公安虽然在工作说明中提到申请人到中南海新华门、玉泉山被带离现场,但并未说明申诉人有违法行为,还将申请人安排到救助中心,申请人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当地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足以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
    (四)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多次到县政府不按规定上访,在政府办公楼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抓扯机关干部。这与真实情况不符,且证据不足。
    1、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程波、王刚、任鉴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判决书中罗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符。
    2、证据缺乏关联性、完整性、合法性
    其唯一的所谓证据是南部县公安局2005年3月13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04年5月(无具体时间)的一天上午到县政府社会事业科骂冯铁州王八蛋,并用拐扙击打冯,扯破冯的T恤衫”并据此作出对申请人治安拘留7天。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到冯铁州办公室请他联系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当时冯铁州态度粗暴,在对话中双方发生争吵,互相对骂拉扯,机关保安上前不问青红皂白将申请人推翻在地。在纠纷现场,申请人是一个人,有病在身,对方是一群人。值得深究的是:这场纠纷的性质和后果到底有多严重?有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为何当时不作调查处理?《处罚决定书》连事情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后果都未能确定。从南部县公安局的相关资料就可见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混乱的众多问题。
    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一)市劳教委是以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该条款规定:劳教对象为“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显然,该条款不适用于申诉人。
    1、申请人没有工作岗位,自然不属于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人员,当然不属于该规定适用的对象。
    2、要认定申请人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至少应证明以下两点:申请人的上访行为是“无理取闹”,且“不听劝告和制止,妨碍公务”,但原审法院和市劳教委并无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据。在解决汪小燚问题上,部队是兑现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部队在与汪家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后几个月内不兑现落实任何事项,不办“两证”,不给汪家付款,申请人是被迫上访。可见,申请人上访不是无理取闹。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到空司上访违法的证据是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该证据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并未闹事。虽曾被警察带离现场,但都积极配合了警察的工作,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北京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进行处罚,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而市劳教委却对申请人处以比一般治安处罚更为严重的劳教,难道两地公安机关处罚尺度差距如此之大?
    上述可见,一二审法院维持市劳教委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违反了该条款设定的主体要件。
    (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节能力者,不应收容。按照这一条款,申请人身体状况也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根据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对申请人入所时的体检报告反映,申请人有陈旧性肺结核且属传染期,视神经萎缩接近失明,已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教条件,劳教所拒绝接收申请人劳教。对此,南部县公安局虽对申请人的病情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南充市中心医院重新作了鉴定,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1、从程序上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处理。这里的审批机关显然是指市劳教委,即对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的建议进行复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人只能是市劳教委。而南部县公安局不具有审批职权,因而其委托是违法的。同时,医院的鉴定报告违反了鉴定程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鉴定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南部县公安局是在4月4日才委托鉴定。
    2、从事实上说,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对医院的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并要求在资中县医院由双方共同参加复查,但没这样做。2006年8月30日,在本案一审现场。申请人被当场所外就医,也足以证明申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劳教条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认定对申请人处以劳教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此不服。
    (一)原审法院无视本劳教案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无中生有、未经庭审质证将所谓证据作为认定劳教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而市劳教委违反这一规定,在未进行集体审议的情况下就作出劳教决定,市劳教委向法庭提交的劳教案卷宗、一审《庭审记录》足以证明这一事实。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市级公安部门要组成合议组就违法事实当面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讯问核实,对县级公安部门报送的劳教案件进行审核,但劳教案卷宗和庭审结果均无法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
    2、纵观劳教案全部卷宗,有关涉及劳教案办案程序的书面资料只有南部县公安局李政武、何怀林2006年3月16日的《审核报告》和无违法事实内容、未签字的《询问笔录》、南部县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盖章呈报南充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其时间颠倒,要件不齐,可见其程序混乱的种种情形。
    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被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市劳教委也未履行上述任何程序。市劳教委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复查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出,对此,申请人认为,在送达劳教决定时,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服,口头要求复查,并当场在送达书上签下了“冤”!“冤”!“冤”!三个字,这就是不服的书面表达。
    4、原审法院无视市劳教委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述事实,认定劳教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其中二审法院更为甚者,将案卷宗中没有、也未经庭审质证、无中生有在判决书中列入所谓的南充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和《审议记要》,并作为认定程序合法的依据(见二审判决书)。
    (二)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市劳教委未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市劳教委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大多发生在北京,湖北等地。
    2011年9月、2014年1月,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分别撤销了《“6.12协议”》公证事项,由此证明了《“6.12协议”》的形成、部队不不兑现、申请人被迫上访等相关事实的真相。
    综上所述,《“6.12协议”》签字后,部队不但不兑现,反而拿着违法办理的《公证书》向上级汇报汪小燚问题已解决终结落实完毕。汪家在协议签字后什么也没得到,被迫上访,部队领导机关因受到误导不接访不收书面材料不听陈述。。南部县政府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动用警力对汪家上访进行拦截、打击,并时时威逼汪家不要提办“两证”。本劳教案就是在遭到汪家拒绝后形成的。大量事实表明,市劳教委对申请人作出劳教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本案诉讼中不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申请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一直未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及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继续请求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赔偿申请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册
    第一组:证明汪小燚问题的形成及处理问题的《协议》的相关证据
    1、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4、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汪小燚除名及病情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共6页)
    5、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6、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法医学鉴定书》(共9页)
    7、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给南部县政府的公函及《“6.12协议”》(共2页)
    第二组:证明部队并未履行《“6.12协议”》,《“6.12协议”》的公证事项已经撤销的相关证据
    1、南部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共3页)
    2、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共7页)
    3、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案有关问题的函》(共2页),
    第三组:证明劳教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及一、二审法院不公正审理此案的相关证据(在本申诉受理后及时提供)

    随附:原一、二审判决(共20页)
    1、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申诉人:罗玉英
    代理人:汪元培
    二0二三年五月二日

  • 罗玉英控告信

    控告人:罗玉英,(空军流亡战士汪小燚的母亲)女、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文庙街8号,身份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13522913521。

    被控诉单位:
    空军空降兵十五军44师司训大队;
    空降兵十五军政冶部信访部门;
    空军政治部信访办;
    军委信访局(现军委政冶工作部信访处);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黑恶势力集团。

    控告诉求:
    责成五部立即纠错。恢复汪小燚军籍,依法追究打残军人凶手,依法追究五部门,不做为。乱作为,该管不管,睁起眼睛说瞎话,烂用职权冶造冤假错案负直接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01年7月16日,空41师司训大队刘参谋等人遣送汪小燚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交接,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人和档案,司训大队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小燚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和对汪小燚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
    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根据纪律条令第五十九、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填写除名处分《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因此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

    二、南部县人武装部2001年7月16日与汪小燚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小燚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小燚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小燚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之规定,对汪小燚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通知南隆镇人民政府及汪小燚的父母到武装部。见面后,本人、家属、提出不服要求上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和档案。

    三、汪小燚在部队因请假一事与营教导员发生争执,教导员打了汪小燚耳光,汪小燚要向上级反映情况部队就把汪小燚铐起来了,连续关押了16天后立即将汪小燚押回南部县,押解途中病得厉害,刘参谋却将汪小燚铐在餐车上,到了南部县住在旅馆里也将汪小燚铐在床上,汪小燚在被部队关押期间被非法虐待,关押的当晚天气非常热,全身扑满蚊子吸血,汪无法忍受这非人拆么大叫救命无人理,就用三撞铁窗自杀,突然来俩个大个子福建兵拿着一个术料盆扣在汪的头上打头部和腰部至到打昏死过去。关押前三天三夜把汪小燚铐在窗上喂蚊子,不给汪小燚吃饭喝水睡觉,把汪小燚的衣裤鞋袜脱光了通夜通夜喂蚊子,全身扑满蚊子吸血,关押了第二天就开始打摆子流血尿一直在生病。

    四、四川省南部县武装部从汪小燚的神态看,汪小燚确实在生病,经和部队商量后由部队把汪小燚带到医院治疗,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治疗,再行处理。

    汪小燚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的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后经韩少剑政委与汪小燚的父母多次单独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韩少剑口头和书面向汪小燚的父母承诺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给予汪2000元医药费,汪小燚的父亲为了给汪冶病在保留申诉控告权利的前提下收汪小燚人和档案。韩少剑政委于2001年7月31就将汪和他的档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亲。

    五、在部队领导离开后汪小燚在当年的8月6号被其父母送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肾萎缩,南部县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经四川华西医院诊断汪小燚左肾重度损伤,右肾增大,精神失常。汪小燚父母多次要求十五军恢复汪小燚军籍给汪小燚治病,请求查处冤案,解决伤残军人问题!

    控告人罗玉英
    2023年5月6日

  • 潜江李家清两会被从北京接回拘留

    【民生观察2023年6月9日消息】湖北潜江残疾访民李家清因工作档案被原单位丢失造成不能按正式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而维权上访,在潜江各部门之间推诿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下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遭到打击报复,长期被监控跟踪,多次从北京绑架回潜江进行软禁,限制人身自由,还株连九族找到子单位进行威胁恐吓,给儿子造成极大的影响与伤害。

    在2023年两会期间李家清在北京正常信访被当局政府部门接回潜江后被以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行政拘留10日、在3月20号潜江公安局随后又变更拘押期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到期时间为4月23日,在李家清拘押37天后的4月29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后遭到检察院核准逮蒱,现拘押在湖北潜江看守所。李家清案件过程与诉求全文如下:

    中央纪委监委领导:您好!

    国家民政部门本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政府机关,可湖北省潜江市民政局如今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欺压我一个残疾人。当今朗朗乾坤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王法,还有天理吗?还有公平,还有正义吗?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吗?

    李家清,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肢体残疾人,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66号,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潜江市阳光西苑二楼二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07020175,联系电话:13687251876。

    诉求:恳请中央纪委领导高度关注,跟踪督办,责成湖北省潜江市纪委监委解决落实潜江民政局因丢失人事档案,给李家清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追究潜江民政局在北京大街上多次高价雇请黑社会非法绑架、非法截访;在潜江非法软禁、非法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还一个公道!

    事实和理由:李家清于1981年在潜江服装厂由潜江劳动局招工,1983年经潜江县劳动局批准调往潜江民政局综合厂工作1994年单位改制时才发现李家清的档案早己丢失,随后李家清拿着潜江民政局开具的介绍信,潜江劳动局着手调查,在潜江档案馆查出潜江县劳动局的招工表以及潜江县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文件:通知李家清已招为正式职工。并找出了当年办理调动手续的一些经办人并出具证明。潜江劳动局也开出了调档证明:经查档,原潜江服装厂职工李家清因工作需要,经潜江县劳动局批准调往民政局分配工作。

    1995年11月19日潜江市民政局党委会决定:重新建立档案,承认是原单位职工。其实当时我的档案己建立,潜江县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文件:通知我已招为正式工,潜江县劳动局招工表的复印件都盖有潜江市档案馆的红印公章。潜江市劳动局调档证明及证人证言的原件,潜江民政局党委会决议及会议的记要不就是李家清的人事档案吗!只是要完善落实。

    (李家清个人手中仅有当年在潜江市民政局政工科复印出来的复印件)。可后来,李家清因病申请单位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时,潜江市民政局新任领导却又不承认李家清的职工身份。

    人事档案都是由单位保存的,既然是你民政局综合厂把档案丢失了,就应该承担责任,重新建立完善个人档案,这样李家清才能够享受一个正式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因此给李家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些来年潜江民政局总是拿原劳动仲裁的官司来说事推脱,原官司说李家清是民政局的临时工,有潜江县劳动局革命委员会文件:通知已招为正式工,及潜江劳动局的招工表,到了潜江民政局怎么就成了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的临时工,从逻辑上说的通吗?原官司说的是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对丢失档案一字没有提。硬要把白的说成是黑的,这满腹的冤屈又该到何处去申诉。

    李家清现在的上访诉求:潜江民政局综合厂丢失当事人的档案,要求进行赔偿。这是一起应该得到赔偿的民事案件,并不是2002的要正式工福利待遇的劳动仲裁案件。潜江民政局总是说通过讼诉程序己解决了。

    原劳动仲裁说李家清是民政局的临时工,不是正式工。解决了什么?连最基的社保都没办理。潜江民政局丢失人事档案要进行赔偿。潜江民政局要直接回答档案是不是你潜江民政局丢失的?不是,就拿出相反的证据来。是事实就应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多次从北京回潜江民政局协商解决问题,链条式证据一环扣一环,足以证明人事档案就是在民政局综合厂丢失的。民政局无话可说,可民政局领导说这是综合厂会计黄文虎个人工作失职搞丢失的。你去找他个人赔,与民政局单位不相关,单位绝不会承担责任赔偿的。

    每次来到北京,民政局都劝回,每次在北京话说的什么都好,但回潜江后根本没半点诚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在欺骗忽悠。潜江民政局作为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北京黑社会勾结,高价雇请北京黑社会人员多次非法用武力在北京大街上强行绑架,抢劫手机及身份证。李家清反抗不进车,他们就拳打脚踢,将李家清胸部腰部头部颈部打伤,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们还在李家清家门前雇请黑保安廖显武等五人看守着不许出家门,不许出小区大门,多次非法软禁。平常到医院看病做核酸检查,去菜场买菜都不许出去。李家清终于忍不住与他们发生冲突,他们五个身强力壮的正常人欺负他一个残疾人,他们先动手踢翻他的电动车,先动手打人。可潜江派出所不追究他们猖狂的黑恶势力的任何责任,反而被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拘留了五天。

    后来民政局领导还多次安排干部和职工四人一组,用小车堵在家门口轮流值班,非法软禁,非法跟踪,限制我的人生自由,当局用株连九族的卑鄙手段,找儿子单位找他的领导说他爸爸非法上访,缠访,无理取闹,潜江信访局与潜江民政局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伪造假证据了2016年就签字画押息诉罢访的协议。并给国家信访局回复不予受理书上还有李家清的鉴字,这两份文书上的鉴字都是他们伪造的签名。他们说你再到北京去上访就到你儿子单位上去,把你儿子的岗位取消,把你低保也取消,多次到儿子单位去就是潜江信访局张玉恒副局长与潜江民政局刘平副局长带着这伪造的假文书以及潜江民政局开的介绍信一同带队去的。

    李家清到国家信访局与中纪委登记刷身份证属于正常信访,是国家宪法赐予的权利,他们说要李家清拿国家信访局的文件来,国家信访局要潜江民政局怎么赔他们就怎么赔。他们除了威胁恐吓就是拦卡堵截,再就非法冻结银行帐号,与黑社会勾结非法绑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他们根本不想化解矛盾,而是在激化扩大矛盾。

    在地方上访了这些年,面对的是百般推诿,官官相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李家清只有再次拖着残疾的腿强忍着有病的身体来到北京寻求正义与公平。

    本网将继续关注李家清案件的后续情况。

  • 安启贵携母进京旅游被拦截遣返

    【民生观察2023年6月9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访民安启贵带着80多岁的老母亲到北京旅游,遭到天安门景点工作人员拦截后送往久敬庄,目前已被强制遣返回沈阳。

    2023年6月8日上午约8点时,安启贵带85岁老母亲进京到景点游玩,已提前预约了景点游玩,当进入天安门景点安检时,被景点工作人员送到了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等待处理,安启贵只能对85岁的老母亲说声抱歉,这次旅游没成,反而让母亲受到了惊吓。

    安启贵母子俩随后被控制在天安门分局长达4个多小时,当日下午2点多俩人被送到久敬庄,下午3点被沈阳驻京办人员接出来,随即俩人被送到北京朝阳火车站返回沈阳。

    据悉,现年51岁的安启贵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访民,其85岁的母亲于雅芳曾是中航工业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因公司扣押母亲档案30多年,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至今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安启贵依法为母维权多次遭到打压迫害。

    2015年7月12日,安启贵代替母亲去北京维权,在北京公交车站、站点被北京警察检查身份证,之后被北京警察送至上访人员聚集点,被驻京办接访警察接回沈阳,送往华山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北京维权时有违法行为和事实的情况下,被地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30天(时间是2015月7月13日至8月12日)。

    2015年12月3日,安启贵在乘坐火车(沈阳到锦州南站)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拦截带回沈阳,利用职权强制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30天;

    2017年7月31日,安启贵在北京正常维权,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派4名警察非常暴力的从北京强行带回沈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30天;

    2017年10月4日,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以协调责任单位解决问题为由,把安启贵哄骗至塔湾派出所,无任何理由拘留37天;

    2018年6月4日,安启贵陪同母亲去盘锦,在沈阳北站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派6、7名警察,采用极其暴力手段以及带手铐形式,带到塔湾派出所,再次对其刑拘30天;

    2019年9月8日,安启贵在北京正常维权,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派驻京办6—7名警察,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带回沈阳,后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判刑2年。

    此次,安启贵带着85岁的母亲前往北京天安门旅游,又遭到拦截遣返,回到沈阳当地后不知会受到何种处罚。

    安启贵电话:13019353420


  • 常玮平被以煽颠罪判刑三年半

    【民生观察2023年6月8日消息】2023年6月8日,人权律师常玮平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

    2023年6月8日上午,常玮平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宣判,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当日,常玮平妻子陈紫娟发推表示:“判1天也是不应该的。感谢大家的关注。”

    推友“杨占青”也发文表示:“常律师是一个常年关注人权的公益律师,关注平等就业权利、性别平等权利,提供很多免费法律咨询和案件援助,也为很多访民提供维权服务,还在当地发起很多公益诉讼,也为自己律师执照在当地抗争。从哪一方面看,他的行动都和颠覆国家政权毫无关系,显然是当地政府对他的报复,让本来正常的律师执业和权利诉求行动成为敏感的政治事件,对常律师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常玮平律师的遭遇,呼吁早日释放常律师。”

    现年39岁的常玮平是陕西凤翔人,中国维权律师。曾多次代理敏感人权案件,包括法轮功、家庭教会、艾滋病歧视等议题。2021年,曾获中国人权律师奖。

    2019年12月8日,常玮平参加了厦门会议。2020年10月22日,常玮平被当地警方带走后失联。2020年10月,常玮平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遇酷刑。

    2021年4月7日,其被宝鸡市检察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羁押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

    2022年7月26日,常玮平案在宝鸡市凤县秘密开庭审理但未宣判。家属前往旁听被警察以防疫的名义拦截。此前,常玮平的代理律师曾多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遭拒。

  • 谢父病危要求视频会见谢阳被拒

    【民生观察2023年6月8日消息】近日,人权律师谢阳的父亲谢惠诚病危,无法救治,谢阳的全体家人向长沙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视频会见谢阳,但该院以刑庭全体法官封闭学习为由拒绝。

    谢阳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羁押在湖南省长沙看守所,案件开庭在即。

    2023年6月7日,谢阳父亲谢惠诚突染新冠,高烧不退,肺部严重感染,无法救治,已经返回家中,时日不多。

    病中谢惠诚对谢阳思念与日俱增。谢阳的全体家人向长沙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视频会见谢阳,以解谢父临终前相思之苦,但该院以刑庭全体法官封闭学习为由拒绝回复。

    2023年6月7日,李国蓓律师发文怒问长沙中院全体法官们是不是父母养的?

    李国蓓律师称:“谢阳父亲病危,临终前想见儿子最后一面,长沙中院梁峰法官助理以梁峰法官外岀三天封闭学习,庭长不在,院长联系不上,全刑庭法官助理都封闭学习,夜里也学习,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不上为由,让周一再联系!我就问,临死之前要求视频看一眼儿子,有没有这么难?你们是不是人生父母养的?”

    谢阳于2022年1月11日被长沙警方带走刑拘,涉嫌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

    谢阳被抓以后,家中物品被警方查抄(两台电脑和一个保险柜),其家人被当地国保警告,不准接受媒体采访,车辆和手机都被监控。

    第二日即1月12日谢阳被关进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刚到时,系统里不写真名,写谢某,以匿名方式羁押,致使一直未能联系到律师,秘密羁押到2023年1月,看守所才将姓名录入系统。

    谢阳妻子陈桂秋透露,谢阳律师此次被抓,是因为声援湖南湘西被关精神病医院的李田田老师。

    2022年5月23日,纪中久律师第三次向长沙市公安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谢阳。5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称,因谢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

    2023年5月17日,律师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到谢阳,他十分激动,称有10个月没见到律师了!谢阳的亲属称,自2022年1月11日,谢阳被“强迫失踪日”算起,其至今已经被非法关押了492天。谢阳的亲人一直没有获得他在看守所的真实消息,今天得知谢阳再次被酷刑和虐待。

  • 云南付承显案家属发布公开声明

    【民生观察2023年6月8日消息】2023年6月6日,云南省宣威市冤案嫌疑人付承显的妻子杨杰、女儿付杨童发表申明称,据了解曲靖警方已对付承显进行14次提审,主要针对李贵生律师是否教唆其翻供,同时要求她们配合调查。现向社会公开申明李贵生律师从未指使要求证人虚假陈述。若未来失去自由而作出与本申明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云南省宣威市农村信用联社原理事长付承显,被宣威市监察委留置后移送宣威市法院审理,案件在2022年5月12日一审后,宣威市公安局通知其女儿傅杨童配合调查;2023年3月28日,曲靖市公安找到其妻子杨杰,女儿傅杨童乃至付承显胞弟,调查付承显的辩护人李贵生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问题。

    付承显在李贵生律师介入前,已对监察委对其刑讯逼供,编造事实认罪,明确提出给予排非,并撤回认罪认罚。庭审中法官严重违背法律规定,阻止证人出庭作证,不准律师播放录音证据,迫使家属跪求法官依法允许证人出庭,但请求没有实现。

    庭审后宣威警方就对付承显出庭律师进行调查,并要求付承显家属给予配合,后来又升级由曲靖市公安机关调查。如今,根据家属了解到的情况,警方已对付承显进行了十四次提审,主要问题为李贵生律师是否教唆其翻供。家属也被要求配合调查。

    2023年5月30日,付承显的女儿傅杨童公开发出《求助信》,称其母亲被曲靖警方以配合调查为名限制人身自由且身体上有淤青。

    同时,她又说曲靖公安局符维山、高顺吉警官要求其做笔录,内容主要是针对李贵生律师代理及辩护情况,是否教她们做伪证。

    在山雨欲来之际,付承显的妻子杨杰、女儿傅杨童于2023年6月6日,就曲靖警方要求配合查证付承显辩护人李贵生律师涉嫌妨害作证事由,特通过微博向社会发出如下申明:

    一、李贵生律师系付承显第3任辩护人,在李贵生律师介入付承显案件之前,付承显已经明确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所聘律师担忧辩护受阻解除委托。后委托人杨杰通过网上查找到李贵生律师,并拜读其对付承显类型案件的文章后产生对李贵生律师的信任,奔赴贵阳经过多次商谈达成委托协议。此期间李贵生律师对委托人的解答,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不存在虚假和虚构解答的事实存在。

    二、李贵生律师作为付承显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提出需要找某几位证人核实情况,要求杨杰、傅杨童母女代为联系。经联系,几位证人也愿意接受李贵生律师的调查,陈述事实经过。李贵生律师与证人仅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三,李贵生律师在要求杨杰、傅杨童母女帮助联系证人的整个过程中,并未指使母女俩人要求证人作虚假陈述,甚至连提示性的语言也没有,母女俩人也没有要求证人向李贵生律师做虚假陈述的事实存在。

    四,关于杨杰、傅杨童母女在宣威市法院法庭上跪求审判长允许证人出庭,完全是审判长一次次的阻挠证人出庭,拒绝辩护人当庭播放录音录像,情急之下的一种本能反应,并未受任何人指使,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杨杰、傅杨童母女特通过微博向社会公开申明上述事实,确实是因为经历付承显案件以来,她们发现网络上喊冤的案件,包括很多平反的案件,都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存在。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做到活着心安,死后不被千夫所指,杨杰、傅杨童母女特通过如此方式向社会公开申明,上述事实完全属实,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她们也不会接受所谓的配合要求,只能实事求是。

    最后,母女俩人希望曲靖警方能秉公办案,主持公道!并且声明如果将来母女俩人被控制、失去自由,所陈述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不符,则说明俩人已经遭到了刑讯逼供,失去自由时所作的任何陈述,都是违背事实虚假的陈述。以此立誓,诚请网友和社会大众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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