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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一方舱隔离点两男子离奇死亡

    【民生观察2022年4月29日消息】近日,上海宝山区富长路方舱隔离点,一夜之间两名男子死亡,死因均为摔倒后(一个晚上九点左右,一个晚上十点左右)送医不治身亡,家属质疑死亡原因遭到方舱负责人员的恐吓。

    据悉,4月24日晚,一名30岁、一名52岁男子双双毙命宝山区富长路方舱隔离点!家属在网上质疑俩人死亡原因,要求提供死者基础资料被拒,现场拍摄视频被防疫人员恐吓。

    据死者儿子小章发文称,其52岁的父亲章启文,于2022年4月24日当晚在宝山区富长路方舱隔离点隔离25天后离奇死亡,父亲无任何基础疾病。当晚几乎同一时间段,同样在富长路隔离点一名30岁名叫毛英杰(身份证号:310109199204170519)的男子在方舱中同样离奇摔倒,被120带走后不治身亡。

    毛英杰的家属通过博文找到了小章,并告知了他一些惊人的相似情况。毛英杰的家属说,其侄子毛文杰在隔离点隔离35天,甚至其侄子为密接阴性入院。当天晚上几乎相同时间段(小章父亲晚上九点左右(方舱单方面说辞,未证实),毛英杰为晚上10点左右)两位死者发现过程均为摔倒后,由同住室友报告方舱医院!在急救时富长路方舱同样未通知家属,死亡后也未及时通知家属。罗店医院均要求要尽快火化尸体!

    小章说,这不禁让人怀疑宝山区富长路方舱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富长路方舱是否有能力救治病人?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是否及时尽力救治病人?是否及时报120?120是否及时赶到?(罗店医院给他爸爸的急救书里显示,救护车用了40分钟才赶到,到来时心跳呼吸已经停止30分钟)为何当晚同一时间段会出现两起事件?两者死亡原因是否有联系?为何隔离时间都近一个月?为何都不公布核酸检测报告?他和两位家属均产生以上种种疑惑!

    由于小章父亲离奇去世的事件得到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积极转发,目前其父亲的遗体已经得到妥善冷冻,后续会安排尸检!此外,昨日宝山区大场镇政府已经牵头相关单位领导让家属去大华派出所了解了相关情况。

    通过了解,小章对父亲生前两处隔离点金勺路和富长路隔离点的现场情况做出如下汇报:

    1、金勺路隔离点:父亲4月1日凌晨入金勺路隔离点直到4月20日转运历时20天。房间一人一间环境较好,据父亲生前跟家人聊天和曾经入住的热心网友反应,该隔离点伙食很差,甚至有发臭的猪肉,开饭时间很晚,这如何能让阳性病人快速转阴?核酸报告不公开公布!但昨天家人要求拿回父亲的基础资料,如:入院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以及转运单等均不配合,称不方便提供给家属,因此对于医院为何20天不放父亲出来的原因,家人表示很可疑。

    2、富长路隔离点:父亲4月21日转运入住直到24日去世历时4天。富长路隔离点环境恶劣,入口有一水坑,门口医疗垃圾和物资堆在一起,房间是集装箱,没有空调。据现场勘察,每个集装箱里面都安装有监控,并非如医疗组长说的没有!据父亲生前和网友描述,这个隔离点都不出核酸报告的,甚至出院也看不到报告,只能听工作人员的安排!居住环境:两人间,没有空调,白天很热,夜里很冷。开饭时间不规律,有时候只给泡面。昨天家人要求提供的基础资料,抢救证明,现场录像等均不提供。由于家人在现场用手机拍摄,医疗领队等方舱负责人态度极其恶劣,现场有7-8个人不像是医生,更像是“打手”的人恐吓家属。

    另据死者的一位舱友反映,富长路隔离点基本是露天的,天气好的话,白天觉得热,晚上又不保暖觉得冷。

    该位舱友表示,他进来方舱时第一晚没有准备,只穿了正常的汗衫和睡裤,感觉睡觉很冷!第二天就有准备了,他把卫衣穿起来了,等于白天和晚上穿的衣服顺序颠倒,白天穿汗衫晚上穿卫衣和厚的裤子,就还可以了,这样才能坚持到现在。

    因为现在的天气不是冬天还算幸运吧,他说自己看到了小章发的微博,表示很震惊,他只是想把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死者家属。


  • 上海一方舱隔离点无生活物资和治疗

    【民生观察2022年4月7日消息】2022年4月4日,上海市民在微博发出求助称,4月3日晚上,上海北蔡政府将一批核酸异常患者(很多都居家隔离5天以上)从家中转出,号称去方舱医院,但实际晚上11点到中转站一直等待(空旷大厅,温度6度),直到4日早上4点半才有大巴,然后大巴将大家运到观海路999目的地,号称南汇方舱隔离点。但实际的隔离点是南汇拱北路168号一个废弃的学校内,没有方舱医院,没有医护,没有药,没有食物,从昨晚到今早都没有热水,没有电,大家一晚都没睡。里面有老人和孩子,还有很多病人都在发着高烧。

    4月4日微博网友“精挑”发出求救消息:4月3日晚上10点,我们被北蔡政府用车接出去进行所谓的隔离,结果到现在,还飘在外面,根本就没有方舱接纳我们,都住满了。

    当天晚上在公交车上冻了一整晚,我抱着我7岁的女儿一整晚。有不能喝冷水的带有基础病的病人,一整晚没睡觉,没喝一滴水。我当时特别希望自己被拘留,起码有个遮风的地方,我感觉自己马上就快没命了,我在家是用呼吸机的,我们乖乖听话出来隔离。可是呢,把我们骗到一个荒郊野岭和外界封闭起来,我们一群阳性都在马路边上,我们上厕所都只能在路边,没有厕所。

    我已经缺氧头晕了,一点力气都没有了,本来我自己在家用呼吸机,现在被扔在荒郊野岭。如果我们七村里面还有阳性,拒绝跟他们去方舱隔离。真的,血的教训,就待在家里保命,不要轻症变重症。

    我们现在被扔在南汇拱北路168号一个废弃了十年的学校,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方舱,什么都没有,里面有三千多人(确诊病例),从昨晚到今早没有饮用水,更别说热水,没有任何餐食,没有药,连医护人员都没有。我们一晚都没睡,床位都是先到先得,不分男女,里面有九十几岁的老人,还有一两岁的孩子。

    大家请看我拍的照片,这里显示是有方舱医院的,但是所谓的方舱根本没有建,请问经费哪里去了?还有,请问居委会为我们负责过吗?安排妥当了吗?我们也是七村的业主,就这样把我们抛弃了。

    现在110也不管了,警察在外面车里坐着,有人找了警察,说等待安排。还有一个糖尿病患者,这边已经乱了,搞不懂为什么要把我们扔在这里,我们收拾行李收出来隔离的。我们都是良民,都不是滋事闹事的,但是现在太没人性了。

    我估计实际情况比这还要糟糕,请问这还是上海吗?希望有关部门看到能够帮助我们,起码日常生活的三餐,干净的饮用水和医疗资源可以提供给我们,这些病人很多都还发着高烧。

    另外,本网还收到两条紧急求助信息:

    1、我们一个工人邱慎排,前几天在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3392号的上海交通银行新同城数据中心施工时,一颗铁屑不慎溅到眼睛里去了,这几天一直封闭在项目部出不来,打了几次120一直在排队,到现在没消息,但病人眼睛红肿越来越厉害,视力也开始模糊,再不治疗就有失明的风险。这位工友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尚未成年的小孩,妻子也常年多病。如果他出现什么意外,对他们家将是毁灭性的打击。现向朋友圈求助,有哪位朋友能帮忙联系附近的医院救治,万分感谢。联系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交付中心项目经理王磊,联系电话:13816206401。

    2、朋友圈有谁是上海控江街道的吗?70多岁的独居老人徐以文,住在上海杨浦区双阳二村34号402室,双目失明,街道无人管他,已经没有饭吃好几天了,一直在铁门里叫救命。如果有人认识控江街道的居委会能否帮忙。联系电话:13801603119

  • 离婚案件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如何保护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致使我国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依照该意见可知,法院可依据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上,夫妻一方不仅可以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而且对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形之一。
    虽然我国的法律上允许夫妻一方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未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脱离不幸的婚姻,开始自己的新的生活,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患精神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精神病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确定精神病人的代理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当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便无法通过双方自愿来实现离婚,夫妻间只能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离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为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按理应该成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代理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因与离婚案件有厉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若仍然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诉讼代理人,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损于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排除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那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款中我们可知,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损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变更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且在离婚案件中排除了配偶作为代理人的可能;从而更好的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参加诉讼,这时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如何确定。要确定代理人首先应确定监护人,再由该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首先,若其他监护人自愿担任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他们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从而取得精神病人的代理权;其次,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来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保护精神病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由于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由非精神病人一方保管,造成在离婚时精神病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精神病人无法得到其应有的财产。所以在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汇总我们法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到庭;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要求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到庭,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应该更为主动的调查取证,从而更好的查清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一方的财产权。
    三、使精神病人的生存权得到保障
    当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一般为精神病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确定之后,照顾精神病人及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便落到了其代理人的身上,当判决离婚后,便由其代理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抚养。但是离婚后,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该由谁来负担,如何负担,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面临挑战。
    由于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使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看成是生活困难的群体,从而要求其对精神病人的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是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规定帮助对象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及帮助到什么程度,致使法官在运用法律裁判过程中难以操作,无法真正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精神病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可以依照夫妻间具有抚养的义务,要求非精神病一方承担精神病一方相应的生活费及治疗费。但是给法律规定同样不够具体,法官在审判中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就表明法律是准许与精神病人离婚的。但是离婚之后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工作,使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离婚后,非精神病一方应该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予以生活上的帮助,确保精神病人一方的生活能够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对于需要治疗的还应给予医疗费,从而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皮智勇         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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