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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莆田陈一平案:典型的寻衅滋事罪误用与冤案

    近年来,围绕“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社会各界对其泛化适用的现象深表关注。而陈一平女士的案件,无疑是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之一。

    陈一平,一位普通的莆田市民,却因一桩源于家园被强拆后的民事纠纷,被指控“寻衅滋事罪”,现已被关押长达一年半。其案件的处理,不仅反映了刑事司法中的程序瑕疵,更揭示了基层权力滥用、司法偏离轨道的深层次问题。

    案件背景:被强拆后的噩梦

    2020年,陈一平女士的住宅被城厢区政府违法强拆。在强拆行动中,陈一平夫妇被强行带走,房屋被夷为平地,室内财产不知去向。这一暴力拆迁行为随后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违法。然而,强拆责任人却没有受到追责,更没有对陈一平一家进行补偿和安置。

    失去住所后,陈一平一家被迫在当地酒店长期居住,期间与酒店发生服务合同纠纷,特别是围绕早餐费用和被单更换费用的问题产生争议。然而,这一争议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进入执行阶段,却在2023年突然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处理。这一明显以刑代民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原则,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精神。

    案件核心问题:证据不足与程序瑕疵

    1.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均为警方提供的证人笔录,但所有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这种“纸面证据”完全无法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本案公诉方不仅未安排证人出庭,甚至以摘要形式宣读证言,直接剥夺了辩护人核查证人证言真伪的权利。

    此外,案件中的价格鉴定报告存在多处严重问题。价格认证结论的基础文件在卷宗中缺失,内容也明显矛盾。例如,该鉴定报告将早餐费用和被单更换费用笼统计入,却未能区分责任主体,更未向被告人送达相关文件,这些瑕疵显然不能支持指控。

    2.程序违法
    在办案过程中,陈一平不仅被非法拘禁21天,而且在其被关押后,案件出现了严重的选择性执法现象。参与酒店居住的共有16人,侦查机关却仅针对陈一平一人提起公诉,其他人均被“另案处理”。在未作任何合理说明的情况下,这种筛选式办案明显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法律与人权分析:为何陈一平无罪?

    1.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条件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无事生非”,通过任意占有或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然而,本案中,陈一平与酒店之间的争议完全是因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无事生非”的定义相去甚远。

    更重要的是,陈一平一家入住酒店是基于地方政府安置协议,相关费用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动用刑事司法手段本身已严重不当。

    2.国际法视角:住房权的保障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认每个人有权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物及住房的权利,并为此采取适当措施改善生活条件。与此同时,第2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手段保障公约赋予的权利,包括免受强制驱逐及非法剥夺居所的行为。

    在陈一平案中,地方政府的违法强拆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房权,也违反了上述国际公约中保障人权和基本生存权的核心条款。而后续以“寻衅滋事”罪名打压受害者维权的行为,更加重了对人权和司法公平的践踏。

    3.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违背法律原则
    陈一平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以刑代民”现象。寻衅滋事罪的设立初衷是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非解决民事争议。公安机关以刑事程序介入,实际是为了掩盖强拆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其背后明显存在权力滥用。

    冤案背后的深层问题

    陈一平案的发生,深刻反映了某些地方基层权力的任性与司法系统的失守。从违法强拆到“学习班”式非法拘禁,再到以刑代民的刻意构陷,陈一平一家经历了长达数年的维权与打压。这不仅是一场对个人尊严与权利的践踏,更是对法治与公信力的挑战。

    呼吁:还陈一平一个公道

    作为陈一平的辩护律师与家属,我们恳切呼吁司法机关能够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并作出无罪判决。这不仅是对陈一平一家多年来冤屈的纠正,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在于权力的强大,而在于普通公民权利的保障。在陈一平的案件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一个家庭的苦难,也看到了亟待解决的法治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以此案为契机,彻底纠正以刑代民的不当做法,还法律以尊严,还人民以信心。

    本案由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和陈一平儿子周振为其做无罪辩护。

  • 周永康任期一冤案即将启动法律程序

    尊敬的各部委领导、媒体记者,律师朋友们:

    您们好!我是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2005年12月15日公安局无任何手续带走我父亲,由于没有人证,物证,办案人员刑讯逼供,19日下午我父亲被抠打折磨致死。

    现将周永康部长时任期间办案人员违法事实提交给中央各部委,各大媒体,律师事务所。希望调查此案,查清事情真相。坚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彰显社会进步。

    2005年12月15日我父亲吴世祥被临邑县公安局带走,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短短三天将我父亲殴打折磨致死。

    一,人被带走至死亡,家属未收到传唤或拘留通知书
    二,我父亲一直被关押在刑警队被连续审讯,逼供,直至死在刑警队,身体外伤明显,当时拍下照片可见。
    三,我父亲死亡后公安局给出的尸检报告是单方面作出,且结论漏洞百出。
    ①我父亲头面部青紫,外伤明显,报告只字不提,却写上前胸有抢救时压痕,此压痕我方未见。
    ②指甲并无青紫,而报告却写上指甲青紫等急性死亡特征。
    ③会阴处伤痕明显,有照片为证,报告一并不提。
    ④我父亲无心脏病、高血压病史(可以去我村了解),却得出重度心脏病动脉硬化,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结论。

    事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极力将事件传播范围降至最小,最终相关办案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相反,该升的升,改调的调。

    在该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
    法医张召峰就在临邑县检察院上班。
    办案人员夏某是公安局长夏局长的亲侄。
    办案人员王某也没有受到处理,工作至今,在工作过程中办理许多违法案件,在网络上遭到举报,有截图为证。

    当时此事及处理结果在县里尽人皆知,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期盼领导依法处理该事,谢谢。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闫家村村民吴玉立:13722995502,王爱华15092544798。



  • 高燕给丈夫的信:今年六四,我跟你一起禁食

    罗富誉:

    今天到看守所给你送衣物,在去公交站短短的距离里我就被毒日哂得恨不能立刻躲到阴凉里,我想起你在重庆读大学的时候,我第一次去看你,你开心的要飞起,那几天,你带我玩遍了几乎整个重庆。

    我回程那天,你买好车票送我上车后,口袋里就只剩下了回学校的公交车钱,可你这个傻瓜居然用这个钱跑去给我买了八宝粥。那年我是因为开校后川内气温高达四十度以上学校放假后去找你的,你在火炉重庆顶着毒日和酷暑走了整整四个多小时才回到学校。我心疼地骂你,可你却说你能为我吃任何苦,而你觉得为我吃苦也很甜蜜。

    你读大学时每年都会参加大学生歌唱比赛,有一年你的参赛曲目是“党啊,亲爱的妈妈”,爱党的你声情并茂,唱得很不错,后来你还用得二等奖的三百元巨款给我买了好多礼物,当这件事后来成为一个我嘲笑你的梗以后,你也只能自嘲地笑一笑,毕竟,二十多年前的我们都很天真。

    在你失去自由的两年中,我们的女儿一直都很坚强,没有在我面前掉过一滴泪,因为你总是告诉女儿要照顾好我这个傻妈妈,但几天前女儿终于忍不住哭了,说好想你。七百多天了,那个把她宠到天上,恨不得把天上的月亮、星星都摘给她做玩具的爸爸,和她亲密无间,无话不谈的爸爸,你因为一瓶酒的离别,好漫长。

    今年的六四,你应该会跟往年一样禁食一天吧,今年我也决定在那一天禁食,让我们一起铭记八九·六四

    亲爱的,今夜,请你入我梦来,在梦中,留下来,拥我入怀,一起看月色燃尽黑夜的麈埃,风把云推开,你就会踏着琴声回来。

    爱你的妻:高燕
    2018.5.31

  • 今明两天我们一起聚焦泉城——关注李金星律师处罚听证会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0日消息:中国著名维权律师李金星,因代理广州街头抗争者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被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被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他在辩护时存在违法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李金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济南司法局做出停止李金星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李金星对此不服,要求公开听证。济南司法局定于12月21号在济南历城区彩石司法所召开听证会。
     
    此听证会的召开,让人联想到电影《辩护人》中男主角律师宋佑硕,穷尽法律途径不得洗冤之后,慢慢的变成死磕派律师,从此站在了盾牌、棍棒、催泪弹的前面,最终被检方违法起诉,可总共有142名律师的城市,有99名律师站出来为他辩护。
     
    有网友评论道:“李金星就是一个宋佑硕式的英雄,他的遭遇,是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阵痛,而公众对待李金星的态度,决定了我们将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未来”!
     
    所以网友们发起关注李金星处罚听证会,并发布关注通告——李金星律师是近年来非常活跃的维权律师之一,他不仅在洗冤方面成绩突出,而且参与了数起政治犯、良心犯案件的辩护,其勇气与担当在死磕律师中堪称典范。
     
    官方以郭飞雄(杨茂东)案莫须有的问题对他进行报复,不仅对其本人不公,也是对全体律师同行的示威,更是对所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人士的挑战。
     
    这次听证会虽不及刘飞跃、黄琦、江天勇、熊飞骏等人的案件那么受国际社会关注,但它同样是中国律师界乃至整个民间社会进行广泛动员的一件大事,机会难得。
     
    请大家适当集中精力为李金星律师鼓与呼,网上网下活动以自己方便为宜,能到现场的朋友也要注意安全,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态度就可以了。

  • 学校与精神病医院建一起 教室病房隔窗相望

    学校与精神病院在一个院子里

        龚先生的孩子今年13岁了,9月就要到家附近的二实验初中分校上七年级,成为该校的第一批学生。虽然学校新开,但开展小班化教学,开设的四个班每班不超过40人,教学质量也让他放心。

        但是有一件事情却始终挂在他心头,龚先生说,校园里竟有一处精神病医院——青岛润洲心理卫生康复中心,不但与学校没有任何隔离措施,而且共用一个大门,甚至教室与病房隔窗相望。不少精神病人前来诊疗及复查,取药的病号和探视病号的家属像赶大集一样出入,每天接送病号的车进进出出,医护人员及病号点的外卖也随意出入。

        “精神病人发病很难控制自己,大声喊叫是难免的事儿,先不说是否影响孩子学习,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也不能保证。龚先生认为这样的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要求医院尽快搬离。

        没有任何隔离措施,家长担心学生安全

        88日,信网来到位于市北区绍兴路69号的青岛第二实验初中中央商务区分校。目前学校还未开学,门口有几位安保人员值班,立起的展牌标注青岛润洲心理医院请走北门、东门。门卫说,信网所在的位置是西门,目前也可走西门进入。信网进入西门后直走左拐就到了润洲医院,确与学校没有任何隔离措施。

        安保人员告诉信网,等过段时间,润洲医院人员进出就只能走北门和东门,就算有特殊情况必须走西门,值班室也会派人陪同,确保学生安全。随后,学校工作人员也表示将采取一系列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学校将给医院东门及北门建设停车场,并对东门进行整装,另一方面将在西门设置专用车,帮助患者从另外两个门进。

        医院约有200名住院病人,400名门诊大病病人

        说起学校,润洲医院刘院长也有自己的苦衷,她说2011年医院就从标山路搬过来了,而当时的职业学校招不起生,医院与学校签订的租房合同到201911月到期。虽然目前离到期还有三年半,但考虑到学生家长的顾虑,医院正在寻求新地址。

        “但是医院搬迁却不是个小工程,还没有在市区找到面积合适的地方。刘院长说,目前医院住院病人就有200人左右,还有约400个门诊大病病人,虽然有些病人状态稳定后不来看病,但每个月至少也有300个来就诊的患者,床位十分紧张,医院也想尽快换址。

        说起医院病人走东门、北门看病,刘院长直言根据病人的情况,基本不可能。首先,东门、北门十分狭窄,根本无法通车,许多精神病人发病时需要家属押着才能进来,无法通车给家属带来许多不便。另外医院会使用许多医疗药物,相应产生了医疗垃圾,这些物品只靠肩抗手提根本运输不了。随后信网在东门看到,进入医院需走下一段阶梯才能进入东门,而东门只能容一人通过。新砌的北门更加不容乐观,进入北门需走过一段狭窄的通道,对于体型肥胖的人甚至需侧身行走。

        润州医院将在今年10月陆续搬离

        对此,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应,根据青岛润洲心理康复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青岛市润洲心理卫生康复中心于2011217日迁址到市北区绍兴路69号,当时此处没有二实验初级中学分校,符合医疗机构选址要求。目前,此地址新建学校并招生,青岛润洲心理康复中心已经在积极寻找新址以便整体搬迁。

        市北区教育局教育科工作人员也回应,二实验分校在当初选址重建时已经考虑到这一因素,学校也在与润洲医院沟通,将学校与医院分隔,实行封闭式管理。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二实验分校和山东众安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校园安保服务合同,安保人员已在今天上岗,对于学校周边闲杂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查。经沟通,润洲医院将在今年10月份陆续搬离,力争在年底之前完全搬离。

    (来源:信网https://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6/08/201608090827.shtml#.V9A0fVt97Dc 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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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访民黄光生诉公安非法拘留 又一起民告官案败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6/29消息:湖南省吉首市河溪镇马鞍村访民黄光生诉吉首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一案,今天被吉首市法院判决败诉。这是立案登记制度去年五月实施以来,又一起获得立案但仍败诉的民告官案。
     
    2015年12月19日,黄光生和妻子张三元在北京上访时,到了中南海一带,结果被认定是“非法上访”,12月21日被吉首市河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吉首后,黄光生即被吉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黄光生对此处罚不服,将吉首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案子好不容易获得了立案,今天吉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吉首市公安局处罚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驳回了黄光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因妻子遭遇交通肇事,黄光生认为当地交警处理不公,到交警队讨说法时被打反被判刑一年而上访。
     
    以下是黄光生告公安案的部分判决书:

  • 湖北钟祥一起简单的工伤事故三级法院难寻司法正义

    湖北省钟祥市无资质的承包人安排无证驾驶司机开着报废的货车去修村村通公路的途中造成农民工五死九伤,涉事交通工程公司和涉非法承包人没有被处理,反而将事故责任推给临时工司机;蹊跷的是,死者家属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而是由政府强制性给了很少的“封口费”(所谓补偿费);不接受“封口费”的死者家属按工伤保险政策提起工伤认定,在劳动部门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从钟祥市法院、荆门市中院到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看似“程序正义”地否定工伤事故认定。受害人为了给死者讨到合法的农民工尊严,而不是简单地按交通事故处理,通过行政程序寻找事故责任人,从钟祥市交通局、住建局、安检局至荆门市相关部门,一级一级采取掩盖真相、推卸责任、愚弄欺骗的方法忽悠受害者,受害人又起诉发给资质的湖北省住建厅,控诉其不作为,武昌区法院判决败诉。看得见的鬼,就是捉不到鬼;受害人合理合法的走了三年的诉讼程序,结果都是“此路不通”,受害人惊呼:“为什么依法走法律程序,一级一级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不给弱势的农民工尊严?”甚至于打通《湖北内参》的关系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近网曝相关责任人有强大的“保护伞”在黑箱操作……
     
    一、领导说先火化尸体,谈事故原因是节外生枝
    2013年3月29日,对于钟祥市文集镇幸福村的张X华及母亲一家人来说,是个恶梦般的日子,她一直在钟祥交通工程公司包工头杨华手下筑路的父亲于早晨六点死于上班路上,一同遇难的还有四个工友,此事件被定性为“3.29事件”。
     
    据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王安乐为无证驾驶,货车为报废车辆,事故发生后,从钟祥市公安局领导到交警、文集镇、村干部,做工作“先火化尸体,”公安局副局长向某对受害人讲“你们问事故原因是节外生枝,问来问去竹篮打水一场空。”当受害人要求讨说法,依法按工伤政策处理,一些村干部说”你要是打赢了官司,你掘一撂狗屎给我吃。”
     
    与此同时,从市政府官员到乡镇干部积极行动了起来,动员死者七姑八姨出面做工作,有许多在武汉、荆门工作的亲友,也被钟祥相关部门派车请回来了,说服做死者家属“先火化尸体”。在此情况下,把责任推给无证司机王安乐,并循循善诱地劝慰:“王安乐杀了无肉剐了无皮,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一些为官的亲友、甚至于做生意的亲友受到全方位压力。做通了五个受难者当中四个受难者家属的工作,“同意”了“补偿”的条件,得到了十多万元到二十多万元价位不等的“封口费”,并签下了“不再上诉”的协议书。
     
    二、父亲之死,应该享受农民工的尊严
    唯独张X华及家人不同意火化父亲,她要求“弄清事实真相”!她和她的家人要给她父亲“讨个说法”。她们认为,父亲张X栋早晨五点和十多个工友爬上包工头杨华安排的敞篷车,不是外出游玩去的,是做工程去的,依照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他应该是因工死亡,享有农民工的尊严,而不是简单的乘客乘车事故,死亡后,不见包工头,更不见发包工程的公司领导露面,只有一大堆说情的人,她和她的母亲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事故责任没有明确之前,草率处理,对不起辛劳了一辈子的父亲。因此,她父亲的尸体一直冰冻在钟祥殡仪馆里,这一躺就躺了一年多。她们母女开始了艰难的申诉历程。
     
    三、交通工程公司不仅自己推泄责任,还为无资质的杨华开脱罪责
     
    她们最早是找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讨说法”,答复是:“我公司将张集陈家湾水泥路的工人、拌合等项目发包给杨华,每平方米10元给杨华结算,一切安全事故及其它事项与我公司无关。”“该工程的一些项目发包给杨华,其承包的项目我公司概不负责……我公司根本不认识杨华所聘请的张X栋等民工……我公司与张X栋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该事故属交通事故。”(见图1),冷漠的“答复”不仅把责任推了个干净,而且把事故的原因定性为简单的“交通事故”,帮助杨华把责任也推了个干净。杨华何许人也?文集镇小包工头、无资质的自然人(后来才知道有大后台)!事故发生后,他跑得无影无踪了,工人们根本找不到他了,有的说他躲起来了,有的说他被公安保护起来了。
     
    四、人社部门中止“工伤认定”
     
    她们母女又寻求“工伤认定”,材料报到钟祥市人社局工伤科后,2013年4月23日,钟人社工认中字[2013]001号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缺少张江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止工伤认定决定。依照钟人社局的答复,重要月的条件是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既然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她们就开始寻求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许多工友都给做了证,他们给杨华“做工”二三年,平时只发给生活费,家庭急用资金,年底结算,“结算”后,杨华把结算条据一把撕了,从不留下“证据。”老板们都有先见之明,根本不留“后患”,哪里有什么“证据?”
     
    应该说,在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意外受伤算工伤”的政策确认之前,给了执法者和管理者许多游刃有余地操作空间,草菅人命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令人欣慰的是,当张丽华母女弄了一大堆材料到钟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仲裁时,2013年7月10钟劳裁 [2013]31号的《裁决书》裁决为:“张江栋生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成立”!
     
    五、劳动仲裁的认定被“铁面无私”的法官否定
     
    劳动仲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半个月后,张丽华接到了钟祥市法院的传票,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上诉到钟祥市法院,钟祥市法院要进行审理。钟祥市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原告钟祥市交通工程公司与被告父亲张江栋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书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不属于道路施工的范畴“不应作扩大的解释。”
     
    张丽华不复判决结果,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中院(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87号《判决书》再次否定事实劳动关系,不同意工亡待遇:“‘用工主体责任’宜从连带赔偿责任角度理解,而不能等同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菜同被告,发包方因未尽审查监管管理等义务,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冠冕堂皇的一席“解释”,帮助把发包方和分包人的责任推了个干净,让受害人只能寻求“连带责任”,而不是后来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受害人再次申诉到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了,最后也判决了,但一直不给“判决书”,不言而喻,同样是否定了“工伤保险责任。”
     
    六、三级司法部门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十余个行政部门都是“闭门羹”
     
    交通工程公司非法转包并造成上班路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2013年的5死9伤残已不是第一次,在些之前的2012年6月3日,该公司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X国,刘安排工人筑路下班的路上造成3死3伤,死亡的农民同样未享受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由肇事车辆买了单,受害人得到消息后,加入到3.29特大事故上访上诉者的行列。
     
    交通工程公司陈辉与杨华、刘X国草菅人命,酿成重、特大事故,已违反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此重大责任事故,被钟祥市法院、荆门中院和湖北省高院“轻轻化解,”受害人找不到元凶。他们于是走上访的道路,希望寻求真相。但是,“铁面无私”的管理者同样“冷酷无情,”在死者家属伤口上一把一把撒盐。为了简化,笔者只介绍答复结果。
     
    1、钟祥交通局2014年3月4日答复:《关于请求重新核发钟祥交通工程公司建筑资质的请示》:“属于交通事故,且钟祥市ZF已派人处理该事故;”“该公司已改制,由陈辉出资收购,属于民营企业,公司资质由住建部门核心,交通部门无权撤销建筑企业资质,建议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钟祥交通局2014年2月28日给6.3事件受害者的答复:“钟祥交通工程公司具有合法的建筑资质,具备建筑建筑资质范围内工程的能力,近几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另外该公司与我局无任何隶属关系……建筑资质的核心也不由我局审发。”不仅撇清自己的责任,还帮助撇清该公司“几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钟祥市住建局不屑给书面答复,只有口头答复:“钟祥交通工程公司的资质由交通局审核后,由湖北省住建厅核心,且在九十年代就核心了,我们住建局没有该公司的档案。”
     
    4、钟祥市安检局口头答复:该事件没有发生在施工生产现场,不属于安检部门管辖区,安检局无权管理。
     
    5、荆门市交通局2014年3月4日未盖公章的答复:交通部门无权撤销建筑企业资质,建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您的实际要求,应属于涉诉事件,也可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6、湖北省住建厅2015年7月2日被逼做出的答复是:我厅委托省建管局调查核实,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4年7月9日至函荆门市住建委,钟祥市住建局“核查”,企业整改及2014年10月8日的复查,该公司达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基本条件。
     
    7、湖北日报内参(特刊第120期)《农民工工伤维权路艰难,建议建“高风险业强险”》:专呈王国生省长、张昌尔副书记、尹汉宁部长、梁惠玲副省长、王祥喜秘书长、曾欣厅长、李静院长、敬大力检察长、王文童厅长、翟天山厅长、万勇书记、肖莉华市长:“鉴于现有相关成文法尚不健全,可通过省高法及钟祥市法院创判例法,如对钟祥‘3.29’特大交通事故中涉嫌非法用工的包工头杨华和‘发包方’钟祥交通工程公司,可分别追索三至四成和六至七成的民事工伤赔偿责任,为全省提供相关司法范例。”
     
    8、受害者以行政不作为,将湖北省住建厅上诉至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法院(2015)鄂武昌初字第0016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湖北省住建厅)在作出回复时,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未查实认定该公司违规事实并向被告提出处理建议,故被告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称的理由不成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七、谁是黑恶利益集团真正的保护伞
     
    一级一级的交通、住建部门在做游戏,即便湖北日报内参已关注的此案,仍然找不出元凶,更无法弄清事实真相,湖北省近十个部门的“答复”,把受害人推到绝境,他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谁有这么大的能耐操作钟祥市、荆门市乃至湖北省近十个部门?此人非等闲之辈。随着杨华抛妻离子(以大病救助儿子绝症、单身家庭为前提跟前妻离婚),此背后的的操手才浮出水面。原来是荆门市反贪局长在充当黑恶利益集团的保护伞。
     
    最近,天涯社区有一个帖子:钟祥3.29特大事故涉虚假诉讼,荆门反贪局长一手操作!http://bbs.tianya.cn/post-free-5483211-1.shtml,大家可参阅。
     
    八、具体虚假诉讼的证据
    这个帖子还曝光了审判司机王安乐期间许多猫腻,一是王安乐交待材料都是受杨华的指使,杨华知道他是黑车,没有驾照,怕被洋梓交警拦住叫他“早些走”,并给1500元钱叫他加油,王安乐对检察官王X忠的交待材料上说:“车上十几个人,包括我在内都是给包工头打工的工人,包工头是杨华,是我们小老板。大老板是交通工程公司的陈辉。”“第一是因为杨华想早点开工,想赶过去8点钟开工,第二是因为我没有驾驶证,车辆也没有行车证的黑车,怕被洋梓交警拦住了,杨华就叫我早点去,凌晨的时候就开车走。” “我开到青星三叉路口加了1500元钱的油,钱是杨华给的。加油是准备第二天拖工人到工地上去修路去的”。第二、杨华的父亲杨泽富的交待材料证明了事故的责任主体,杨泽富对交警高X才的交待:“车上的人都是跟着我干事的,都是到张集修乡村路去的、”“都是我跟交通局工程公司结账,然后再分给工人、”“交通局工程公司的老板是陈辉……”
     
    这样一起五死九伤残的恶性事故,属于严重的上班途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华等人已触违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钟祥公检法竟然全部回避事故的主体责任,[2013]鄂钟祥刑字第00141号《判决书》上只字不提杨华的犯罪事实。竟然无一个人“民事追责”的涉案请求。王被判了6年半的罪。由于虚假诉讼,导致这样一起震惊湖北省的枉法判决。

    受害人家属


     
     

  • 辽宁省庄河市一起拆迁案中多人获刑引争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月18日消息:近日,本工作室收到辽宁省庄河市民孙建兴的投诉,反应1995年在庄河市一起拆迁案中,庄河房地产管理处违规违法给一些被拆迁户重新办理房产证,造成这些拆迁户获得更多补偿。随后,周克义、孙建兴等三十二名多名庄河房地产管理处职工、被拆迁户经多次判决,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刑一至六年。
    这个案子至今仍引起争议,当事人不断上访中。孙建兴认为他们构成不了诈骗罪,对他们的判刑也过重。行政机构人员违法行政无疑应谴责,我们今天发布这个消息的重点是法律上的考虑,法律上的处罚是否做到了不枉不纵。

    附该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是辽宁省庄河市32位市民,15年前,一场司法浩劫改变了我们的人生,庄河法院收缴我们的房子,还给我们背上“诈骗”的罪名,成了社会的“罪人”!
    事件,是由20年前的一起案件引发的……
    1995年,庄河大兴拆迁改造,为降低成本,一些有背景的开发商抢占了土地闲置率较高的城郊地段。这里居住的都是划归城区不久的郊农,几辈人住在一个院落,看似一大家,可分家另过的子女都有自己的产权房。按拆迁政策,只要房照独立,拆迁时就视为独立户给置换一套回迁楼房。
    拆迁时,开发商虽然按政策与住户签订安置协议,可暗地里一直在盘算着如何才能在“一族多户”的被拆迁人身上“多拆少还”……。1997年,拆迁户开始喜迁新居。可是乔迁不久,“一族多户”的被拆迁人突然收到政府指令:废除拆迁协议,收缴回迁楼房。理由是“假房照”。为佐证有假,庄河房地产管理处产权产籍科科长周克义被“缉拿归案”。
    1999年,庄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克义有期徒刑十年,拆迁户的回迁楼也被强制收缴(部分拆迁户已经入住,开发商逼拆迁户按市场价交纳了购房款)。
    由于周克义上诉,大连中院于2000年4月作出二审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周克义无罪释放。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社会纷纷指责官商沆瀣一气,明目张胆强抢百姓财产。
    由于社会反响强烈,《辽宁法制报》派记者调查,并在2000年6月19日头版刊登文章:《一审判处十年,二审宣告无罪——获释的周克义表示要用法律手段讨个说法》。
    真相的披露,让市委主要领导恼羞成怒,尤其是缴回的房屋与资金早已瓜分一空,无法应对拆迁户上门讨要。就这样,2000年8月11日庄河公检法接到指令,联合组成“8.11”专案组对周克义(刚刚无罪释放四个月)等32人(含之前拆迁户)进行新一轮更大规模的抓捕。一场骇人听闻的32人特大“诈骗案”由此产生。
    2001年3月,庄河法院以“诈骗”罪,对32名被告开庭审理,除3人免于刑事处分外,其余人均获缓刑、管制1年、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两千至两万元,再次扩大强缴几十套回迁楼房。
    由于上诉,2003年大连中院作出[2001]大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4月,大连金州区检察院对该案异地审理,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将案件退至庄河检察院。2008年8月庄河检察院以补充侦察为由退给庄河公安局,至今无果。为一纸结论,我们无数次的诉求,无数次的毫无结果。
    2010年,得知遭遇的《辽宁法制报》再次派记者来庄河,并将《一起刑事案件竟然七年没结案》的记者调查,刊登在2010第7期《法治内参》。时任省政法委李峰书记在《内参》上作了批示。然而,省领导的关注,象即逝的流星,并没照亮32人回家的路……
    为掩盖真相,庄河公检法采取相互轮换、分散拖延的办法,有罪不判,无罪不说,一拖就是15年。
    32条人命、几百万财产、15年候审、强盗式审判,这起骇人听闻的“诈骗案”,由于公权的盟护,一直被压在冰山之下——这不是冤案,这是公权掠夺、是彻头彻尾的司法浩劫!
    15年了,32人中死的死,残的残;死去的不善而终,活着的无家可归(房屋被掳夺)。我们不求别的,只要个结果,哪怕是真的有罪!如此简单的诉求,“法律”竟然15年不敢面质。可见,这起强盗式审判是多么见不得阳光!
    “8.11”专案组组长王增桓(时为庄河法院副院长,因满足了领导要求,判了32人的“罪”,后被提拔为院长。此人曾用“8.11”大案诈取功名,2001年获省法院个人二等功,庄河法院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获辽宁省“人民满意法院”的称号。)办案时就公开讲:我知道你们没罪,没罪我也得抓,也得判,这是上方的指示,你们到二审去翻吧!——这是赤裸裸的司法强盗!
    不仅如此,当年曾披红戴花、享拿丰厚奖金的专案组的“功臣”们,更是荣而知耻,每当见到我们,不是红面愧颜,就是逃之夭夭,哪有胆量面对他们的“杰作”!
    15年间,司法办案人员都已更新,面对我们频频诉访,他们也无奈地说:找媒体曝光吧,除了拖,我们也没别的办法。可见,他们也希望能有更大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2008年以前,该案压在庄河检察院,为分散压力,随后以“补充侦察”的名义,轮换到公安局。如今,在公安局手中已压7年。
    我们的证据:
    1,《辽宁法制报》2000年6月19日头版文章
    标题:《一审判处十年,二审宣告无罪——获释的周克义表示要用法律手段讨个说法》。
    2,庄河法院[2001]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
    内容:除3人免于刑事处分外,其余人均获缓刑、管制1年、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两千至两万元。
    3,大连中院[2001] 大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
    内容: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
    4,《辽宁法制报》2010第7期《法治内参》
    标题:《一起刑事案件竟然七年没结案》
    5,时任省政法委书记李峰在2010第7期《法治内参》批示
    内容:请建伟同志依法办案。(赵建伟时任大连市检察长)
    6,上访信及凭证(庄河至中央):若干
    还有一份重要证据,就是残存于世的30名涉案人——15年间,32人中两人含冤而死;产权产籍科科长周克义,饱受摧残出狱时被抬出大牢,至今瘫痪不能自理。
    这些活着的证据,不仅仅是遭遇,还有他们听到的,看到的:2001年,庄河法院开庭前,那位担任过专案组组长的法院院长王增桓,专门走进关押32名被告的候审室,拱手说:得罪了,乡里乡亲的,我知道你们冤,上面想定你们罪,我也没办法。随后,他攥紧拳头又说:你们谁要敢翻供不认罪,看我怎么整死你们。他所说的“罪”,自然都是刑讯逼供逼出来的。
    此一时,彼一时。15年间,从淫威中走出的我们,身份没变——犯罪嫌疑人,处境却翻天覆地。上访中,面对推诿、不作为的司法部门,我们忍不住总会过激地发泄一番;无论怎样,接访领导不是搔首不语,就是溜之大吉。公检法是什么地方啊,去那儿“闹事”,岂不是阎王殿抓小鬼,找死啊!司法部门为什么硬不起来,只有两个字可以解释——违法!
    32人境况:
    一,2000年8月11日32人陆续被抓,其中6人一直关押在不同看守所,其他人均办理了取保候审,开庭时再集中收押。宣判后,缓刑者随之释放;5名实刑者,羁押在看守所,等待重审结果;结果一直未出,在押人相继办理取保候审,直至刑满。
    二,判实刑者,出狱后均被开除公职。判缓刑的部分公职人员,在整改中由于有犯案记录,被辞退。
    三,重审期间,两名涉案人被迫害至死。
    以上是我们的遭遇。能得到贵媒的关注,我们不胜感激。当今的司法腐败,百姓已经到了“不求司法保护,但求免遭迫害”的地步。求诉无路,举告无门,更让百姓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如果国家和社会都救不了我们,活着也生不如死,我们这些已经步入老年的人,不如用这把老骨头,去换回一个结果,让那些欺凌百姓的人,得到惩罚!
    拜托了,救救百姓!救救国家!
    庄河32位市民:
     
    张宝林 段福有 段福生 王  晶  孙  英  段福财  赵  娜  都吉深   段福发  衣庆兰  赵  军
    寇文秋  赵庆山  王日友  殷万健  佟玉春 孙桂华 范桂萍  张国兴  尤殿晨  张淑波  王日盛
    徐长斌  孔庆连 刘宪武   孙建兴  周克义 于  丹 姚宝庆  张   凤  毕仁武 孙德芬  
    联系我们:13591816808,13238037696,15998686909

     

  • 一起诉讼被求34万元诉讼费 湖北十堰农民瞿正生再提上诉

    上诉人瞿正生,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生,系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西坪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420300196505150373。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14)鄂十堰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二、受理立案我对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7日对本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该院立案庭多次动员我降低诉讼标的,因坚持我不降低,如裁定书所承认:“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鄂十堰中民一不初字000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又承认:“瞿正生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鄂民一终字0012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受理。”
    然后,继续动员我降低诉讼标的,我又拒绝后,又叫我交诉讼费342203元,我和我的代理人多次找立案庭据理力争后,又如裁定承认:2014 年2月20日给我发出《通知书》称:“你的起诉数额巨大且缺乏基本证据,诉讼标的与你工作劳动收入严重不符,且诉讼费数额巨大,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故要我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我的代理人和我本人以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我向法院提交《缓交申请书》时提供的我的《残疾证》和《民事诉状》列举茅箭区人民政府未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就非法让金点石公司使用150 亩地,包括我承包的山林地13.8亩、耕地3.2亩,强制摧毁我承包地上的“3个蔬菜大棚”和经济林苗木瓜22000株、枇杷16000株、
    桂花树22000株和黑李成树93株,以及胸径15厘米以上松树986棵……。由于我家无固定生活来源,政府给我媳妇徐月英发特困户救济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福卡》,每年300元的事实,向市人大、省法院、最高院,我亲自上访以上单位没人过问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下达(2014)鄂十堰中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纵观该裁定列举的事实,我认为已经立案,理由如下:
    “第一个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是“鄂十堰中民不初字”表明立案庭已将本案移送民事业务庭审理,即已立案。《民事诉讼法》十二章一节“起诉和受理”中的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2013)鄂民一终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认为:“瞿正生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所谓“缴纳诉讼费”问题实属借口,并违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在法定时效内审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瞿正生

    附湖北省十堰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 王爱弟:一起警察办案执行过程中处置不当的事件真相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我叫王爱弟,女,现年65岁,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村,系村民。
    家庭情况:丈夫:杨民义  67岁  高中文化    农民
             四个女儿都已出嫁成家。
    反映请求
    1、严肃处理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
    2、要求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向反映人做出相应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1日下午,反映人患精神病的丈夫杨民义(现年67岁)因对王付山在6月份秋种时无故不让其犁地而想不开,烧了王付山家的大门。该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强负责办理该案件。21日晚,民警张强找到我在城里的住处,向我和我女儿了解我丈夫与王付山的纠葛及我丈夫的基本情况时,我们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由于二十多年前意外丧子而精神失常,多年来一直处于恢复状态,如今虽有好转但病情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并且其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块等凶器,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慎重,对王付山造成的后果由我出面即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带着我和我二女儿前往王付山家处理相关事宜。可是,到了王付山家后,在我与王付山协商处理问题时,张强却开车带着我二女儿去了我丈夫住处,并将其明知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到了王付山家门口指认现场。我丈夫一眼见到王付山马上失控,即刻追逐王付山,王付山因知道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就飞速跑窜。张强见状,当即追赶我丈夫,我丈夫未追上王付山,却发现有人追撵他,误以为是王付山的同伙,从而将未着警服的张强误伤,在我丈夫误伤张强过程中,其他民警不敢上前制止,用并非警械的石头砸、用棍打我丈夫,导致我丈夫身体也受伤。当日,我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们随即向韩城市公安局递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是鉴定程序却迟迟未予启动。
    反映人认为,民警张强及韩城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诸多重大不当行为,并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其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丈夫作为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相关的所有行为均应当由作为其监护人的我处理。在其与他人发生侵权纠纷后,也应当由我负责与侵权相对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即可。并且,我们事先也明确告知张强处理案件要慎重。但是,就在我出面解决与王付山的纠纷时,民警张强在没有得到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至与其有矛盾的王付上家门口,导致我丈夫一见到王付山就精神失控,并最终造成我丈夫和张强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我丈夫被刑拘的严重后果!
    反映人认为,张强在了解到我丈夫系精神病人后,找到我们,并让我出面处理纠纷,这一决定本来是正确的。但是,其随后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丈夫带至案件处理现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作为我丈夫的监护人,已经充分配合民警张强的工作,但是张强却不听我们的劝告,擅自将我患有精神病并身带凶器的丈夫带至现场,这样的行为到底意义何在?一个精神病人在激动情绪未稳定的情况下能解决什么问题?难道张强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民警,其就不能意识到这样的举动将带来怎样的后果吗?张强又把我们家属置于何种地位?所以,张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2009年12月21日晚,张强在我的住处了解情况时,我们就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头等凶器,要谨慎对待,并且要求其在第二日处理问题时一定要穿警服,以免我丈夫误认为其是王付山找来的帮手而发生意外。但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前往见我丈夫时,未听我们劝告,仍旧未着警服,且带人时,对我丈夫身上携带的凶器未做任何处理,就将人带至王付山家门口。
    张强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外出办案着警服本身就是法定义务,并且其也没有按照办案规程,对我丈夫身上的凶器进行相应处理,何况我们还事先对其强调了利害关系。但是,张强仍然充耳不闻,着便装前往我丈夫住处,并对其身上凶器置之不理,这才使得我丈夫在追赶王付山过程中,误以为张强是王付山的帮手,从而将其用凶器致伤。这也是我丈夫精神失控后对其误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3、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只是想着对嫌疑人—我丈夫进行刑拘,即使在我们已经多次表明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并且递交了书面的精神病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对于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精神病鉴定程序迟迟不予启动,在刑拘人后第38天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2月22日刑拘,2010年1月28日把人带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二十多天仍把人关押在看守所,导致我年迈多病的丈夫—一个精神病患者,被韩城市公安局一纸“刑事拘留”文书关在看守所八十多天,深受牢狱之苦!
    二十多年来,我们为了从心理上治疗我丈夫的精神病,全家人费尽心思,四个女儿不定时的去看望并照顾他的生活,帮助他料理家中农田,这么多年来一直未曾间断,作为女人的我们,个中辛苦、个中辛酸谁能体会!?事发前,我们已扫清诸多障碍,正给他做工作,准备将他接到大女儿家生活,一则淡化其与王付山之间的矛盾,二则他多年一人生活,多病在身,需要照顾。但是,韩城市公安局对我丈夫刑拘后,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落实,迟迟不对我丈夫进行精神病鉴定,导致其长时间生活在看守所中。我们家属在他刑拘期间的八十多天内(2009年12月22日—2010年3月16日)又无权前往探望,这导致我们家属和我丈夫在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的摧残和打击,我寝食难安,也对我丈夫的病情恢复无疑有害无益。这也使得我们全家20多年为了我丈夫的恢复所作出的努力毁于一旦!此事的发生可悲、可叹!
    综上所述,我丈夫与同村村民王付山的侵权纠纷,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我作为其监护人,只需出面与王付山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就可以很好的、完满的解决问题。可是民警张强不听劝告,在事发当天,其行为不但没有使得纠纷得以解决,反而更是雪上加霜,直接导致我丈夫身陷牢狱,身心俱伤,民警张强也身受其害!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非但没有认识到其错误,反而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刑事拘留,并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查清落实,迟迟不做精神病鉴定,这无疑是对我丈夫及我们全家人合法权益的无理侵犯!
    韩城市公安局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张强作为履行司法行政职权的民警,依法正当履行职责,更是其不可亵渎的神圣职责。在本案处理中,张强的行为非但没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反而使得需要受其保护的公民陷入更大的不幸和痛苦之中。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站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对其民警自己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而对我丈夫不但不及时做精神病鉴定,确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反而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并要求我们家属对张强作出医疗赔偿!真是荒唐可笑!
    2010年2月25日鉴定结果被告家属后,家属随即拿着书面材料找局长谈此案存在问题和看法,希望能平和地解决问题,却遭到局长强势的恶言训斥?!—- “你老汉把民警伤了,花了几万元,你们不拿钱给人看病,你老汉伤人还对?我们还没找你们要医疗费,你们倒找我们来了,你们去告吧,我们奉陪到底。。。。”(局长张龙)“你们没有一点人情味,民警受伤不拿钱,我们还未找你们,你们倒找我们来了,杨秀芳是西安市公安局的的,她跟她爸没脱离父女关系,她有工资,你们找律师吧,我们跟杨秀芳没完,咱们法庭上见。。。。”(办案局长)“要不是看在杨秀芳是我们老同事的份上,那天早就把你老汉给崩了”(一民警在办案局长杨社民办公室)!可以体会一下我们此时的心情,是高兴?是愤怒?在此种情况下,家属即刻找上级公安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信访办和督察队、陕西省公安厅信访办和督察总队,答复是无错误或者不管。精神病患者被羁押至2010年3月16日上午11:50时被韩城市公安局办案局长带人送回家中(有录像),当时两个小伙子扶着,身体极度虚弱,本人无法站立,右胳膊抬不起来(据称在看守所里被一拾小伙殴打所致),自己不能穿、脱衣服,双脚发肿,从下午1:00到7点吃了三大碗饭!就是这样,时至今日我们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和答复!难道民警让家属配合他们,就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在他们控制下,民警或者别的人受伤害后让我们家属承担责任吗?!!!!!
    2010年5月1日晚上大女儿赶回家中,发现他父亲一直用左手捂住左胸部,就问他咋回事?他父亲简单说;“胸部受怔了!”大女儿继续问,他说:“胸部被人打了8、9拳!”大女儿再问:“几个人打的?”他父亲说:“4、5个小伙子围住他,有两三个小伙子在他胸部锤了8、9拳!”大女儿问他详细情况,他还是简单地说:“鼻子打的流鼻血,后鼻子肿了几天;手动不动被人拿凉拖鞋打,到现在两个手动不动就疼;两个胳膊抬不起来!”在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致使一位善良、本分且患病的67岁老人遭此”礼遇”!
    试问:这样的执法,百姓情何以堪?!这样的执法,又何有公正可言?!这样的执法,谈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到底是在为谁执法?!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我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方针?!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样的执法,又怎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政权?!这样的执法,又怎能维护一方的平安?!希望你们能够彻底调查此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给我们全家一个公正、合理的交待!我们家属期盼着你们的回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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