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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鲍乃刚对四年判决提出上诉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7日消息】2021年2月3日,鲍乃刚在京山市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鲍乃刚被判刑有期徒刑四年。鲍乃刚表示要上诉。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2021年2月3日才得到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春节临近判决书下达后代理律师卢京美律师在湖南外省、由于疫情出外省要做核酸检测来不及到湖北京山看守所会见飽乃刚,卢京美律师立即与京山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代写后转发给飽乃刚的老婆后,由飽乃刚老婆罗汉娥打印出来后带看守所再由飽乃刚签字后,再由罗汉娥邮递到法院提出上诉。

    鲍乃刚上诉状

    上诉人:鲍乃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湖北京山人,汉族,住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1刚1号。

    上诉请求:
    1、撤销京山市法院(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推特、微信发布的信息属于正常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定性完全错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言论自由已是国际公认基本人权,且中国政府已明确通过宪法进行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即有说党政国家好话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甚至尖锐批评的自由,即对一切国家事务,社会制度、司法案件等有赞美甚至是过度赞美的自由,也有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的自由;而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以温和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也可以是以辛辣讽刺的方式进行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可能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犯罪对待,这就有可能会毁灭言论自由。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总之,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均认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但是一审未查明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个人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人生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言论自由和法律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基本政治权利的保护,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不能明确上诉人发布的哪一条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上诉人参与旁听多起刑事案件系正常行使公民旁听权,系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公正的完全合法行为,一审法院居然歪曲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十分荒唐。

    宪法第41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诉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法庭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的公民旁听权来自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上诉人参与旁听的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地方政府公然阻止公民旁听,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其实是打了中共和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上诉人关注社会不公,参与旁听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每人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司法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

    有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但不违法相反有益于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政治权利,不容非法剥夺。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政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旁听权,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劝返,其实质是非法限制阻止公民旁听,无疑违法者是当地政府不是申请旁听者。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违法阻止上诉人旁听的人员,接受审判的应当是他们而不是我。

    三、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认定事实错误,裁判逻辑颠倒,歪曲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立即纠正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审判必须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作出裁判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上诉人一审程序中完全不按正常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显然所有程序均是为了完成某个组织既定的任务而设计,一审审理程序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形式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但其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可延长达近20个月的情形,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全盘照单全收,对一审上诉人和律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全部驳回。从一审法院说理部份可知,其裁判根本没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预设做实犯罪为出发点,以公诉机关罗列堆砌的证据为基础,通过歪曲法律错误理解法律来裁判,最终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为中国公民能实现基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真正伟大复兴,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特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鲍乃刚

  • 鲍乃刚上诉状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21年2月3日,鲍乃刚在京山市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鲍乃刚有期徒刑四年。鲍乃刚表示要上诉。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对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2021年2月3日才得已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春节临近判决书下达后代理律师卢京美律师在湖南外省、由于疫情出外省要做核酸检测来不及到湖北京山看守所会见飽乃刚,卢京美律师立即与京山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代写后转发给飽乃刚的老婆后,由飽乃刚老婆罗汉娥打印出来后带看守所再由飽乃刚签字后,再由罗汉娥邮递到法院提出上诉。
          
                  鲍乃刚上诉状
    上诉人:鲍乃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湖北京山人,汉族,住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1刚1号。
    上诉请求:
    1、 撤销京山市法院(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推特、微信发布的信息属于正常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定性完全错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言论自由已是国际公认基本人权,且中国政府已明确通过宪法进行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即有说党政国家好话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甚至尖锐批评的自由,即对一切国家事务,社会制度、司法案件等有赞美甚至是过度赞美的自由,也有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的自由;而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以温和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也可以是以辛辣讽刺的方式进行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可能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犯罪对待,这就有可能会毁灭言论自由。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总之,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均认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但是一审未查明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个人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人生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言论自由和法律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基本政治权利的保护,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不能明确上诉人发布的哪一条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 上诉人参与旁听多起刑事案件系正常行使公民旁听权,系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公正的完全合法行为,一审法院居然歪曲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十分荒唐。
    宪法第41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诉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法庭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的公民旁听权来自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上诉人参与旁听的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地方政府公然阻止公民旁听,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其实是打了中共和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上诉人关注社会不公,参与旁听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每人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司法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
    有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但不违法相反有益于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政治权利,不容非法剥夺。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政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旁听权,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劝返,其实质是非法限制阻止公民旁听,无疑违法者是当地政府不是申请旁听者。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违法阻止上诉人旁听的人员,接受审判的应当是他们而不是我。
    三、 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认定事实错误, 裁判逻辑颠倒,歪曲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立即纠正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审判必须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作出裁判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上诉人一审程序中完全不按正常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显然所有程序均是为了完成某个组织既定的任务而设计,一审审理程序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形式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但其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可延长达近20个月的情形,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全盘照单全收,对一审上诉人和律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全部驳回。从一审法院说理部份可知,其裁判根本没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预设做实犯罪为出发点,以公诉机关罗列堆砌的证据为基础,通过歪曲法律错误理解法律来裁判,最终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为中国公民能实现基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真正伟大复兴,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特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鲍乃刚
     
  • 上海王扣玛

    姓名:王扣玛,性别:男
    民族:汉族
    家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
    身份证:310101195407172451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上访原因:
    2007年5月27日,上海申兴房屋动迁公司把我母亲的房子非法强迁了。强迁前同意给我母亲一间房子,我母亲同意,拆迁后又不给房子了,却给了货币安置,动迁文本清清楚楚白纸黑字,滕金娣动迁款42万,却给了我母亲27万,侵吞了15万(有证据)。

    维权经历:
    我母亲(死亡者)腾金娣,女,生前身份证号码:310108192410211627,住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七浦路427弄17号西厢房。腾金娣于2007年10月11日下午第二次走访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其后由属地黄浦区人民广场派出所民警王丽君移交静安区北站街道办陶逸初接走,直接送往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旅馆”(事实上是一个私人废弃浴室),关押至2008年1月5日迫害之死。
    母亲被迫害致死后,2008年2月1日,他们多次协迫、利诱和我们谈判,同意赔偿丧葬费十六万,前提是先把遗体火化,丧葬费一个月付清,(有政府协议书盖上公章一式八份)。遗体火化后,政府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十六万丧葬费不给了。六个月后,我为此事遂级反映有关部门,担没有结果。

    解决情况:
    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陶逸初公权力作伪证串通闸北区公检法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在2008年6月,王扣玛到北京,先后去了公安部信访办、国家信访办反映情况,被截访回沪,2008年6月19日直接把王扣玛关押在闸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在拘留所里,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并说:你必须承认你母亲是被你害死的,不写投降书就弄死你。结果人还未出狱,就迫害致残(有残疾证书)。
    由闸北区法院判我莫须有的“遗弃”罪一年半,遗弃罪的特征是什么?兄弟姐妹不告,亲戚朋友不告,黄浦区法院不告,我户口属在地长宁区不告,我何来“遗弃”罪?
    因王扣玛母亲死亡事件,由于陶逸初公职人员公权力作伪证,原闸北区公检法部门以我遗弃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人还未出狱,已迫害致残,现已终身残疾(有证据)。
    王扣吗出狱后,已故母亲托梦帮她烧点纸钱、锡箔。2012年1月5日,上午王扣吗到母亲己故地方友放浴室祭奠,一切听从公安的指挥,秩序有条不紊进行。
    但事隔九个月,在2012年9日25日,上海闸北区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直接旨意下,叫长宁区江苏路派出所我户口属在地来家抓捕,将王扣吗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一星期后,又将强行送南汇总医院,“强迫”住院。闸北区公安承办和长宁区政府又一次硬逼王扣吗承认第一次的遗弃罪,逼王扣玛承认母亲是他自己害死的。王扣玛不承认,便将王扣玛和三个死刑犯关押在一间,强迫王扣玛吊盐水,导致王扣玛又一次脑梗死,前后三次病危通知书开出(2012年11月1日CT显示第二次脑梗死左基低节多少点脑梗,中间部位)。
    2013年9月17日又是闸北区法院判我寻衅滋事罪名,又一次判王扣玛二年半。
    更离奇的是闸北区法院开庭一天,将王扣玛最后陈述抢走,不让王扣玛讲话。庭审后王扣玛于他们理论,不肯上囚车,闸北区法院法警连拖带拉,打冷拳将王扣玛打昏死过去,送南汇监狱总医院,半夜里才苏醒过来。他们看王扣玛醒来以后,便在菜里下毒,企图致于死地,但他们没想到被王扣玛吃出来了,又一次死里逃生,虎口脱险。
    2014年在南汇医院转新收监期间,警察找茬殴打。后到南汇老年监狱,又一次对王扣玛血醒迫害,称王扣玛是“顽危犯,包夹对象”,又派死刑犯沈某某二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段看管。
    出狱后,2016年4月30日,他看王扣玛还未死掉,更一步致于死地,由闸北区政法委书记陈平亲自旨意下,勾结江苏路派出所副所长潘勤等人,在政府指挥下勾结黑势力,指使邻居钱琼、徐捷夫妇二人将王扣玛殴打致伤,打的理由是因王扣玛收错一个快递。经上海市电力医院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
    2016年6月29日,由王扣玛属在地江苏路派出所带去司法鉴定中心验伤,结果是:轻微伤(有司法鉴定书)。凶手至今未受到如何行政处罚,医药费分文不赔,还逍遥法外。现被迫害终于倒下,脑梗死半身不遂,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更不能自救,终身残疾。是谁种下的祸映!
    随着时间的推移,石头渐渐地露出了水面,时间还是大公无私的大法官,它能把历史长河中的是非曲直、全部说的清清楚楚,冤案就是利用公权力制造出来的。谎言总有一天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2019年4月23日,王扣玛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是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滕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滕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又向公安部行政复议。
    在公安部督办之下,苦苦追寻的真相终于在十二年后的2019年6月25日真相大白,那天收到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原闸北区公安局)寄给我的一封信,里面装有母亲腾金娣死亡现场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的真实堪查照片9张和勘查记录1张。

    根据现场勘查照片显示:
    照片1、双手有明显被灼伤后留下的水泡(疑似:水、火、化学品);
    照片2、脖子左侧有2个明显被锐器扎过留下的伤痕,并且嘴唇干裂呈紫红色,嘴唇干裂不符合医学临床猝死状态;
    照片3、左侧乳房肋骨处有明显肋骨被折所致的凹陷伤痕;裤腰处显现出医院住院部的病号裤,哪来的?
    照片4、背部左侧上方有清晰的外伤伤痕,并且有大面积不规片状红色班迹,不符合医学猝死表面形状;
    照片5、右脚呈现出90度弯曲,不符合医学猝死肢体形状;
    照片6、腾金娣睡觉时兰色白条运动衫是挂在墙上的,但猝死后兰色白条运动衫却是穿在身上,显然违背逻辑性;
    照片7、腾金娣睡觉床前所放拖鞋为一男一女,说明该室还有一男性;
    照片8、腾金娣死亡现场还有另一个育龄女子;
    照片9、电视机上面凉衣服是有悖于旅馆规定。

    目前现状:
    我们对上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照片有以下认识:
    第一、1-5张腾金娣死亡现场照片不符合医学自然猝死,而决定了腾金娣是死于暴力所致。
    第二、6-9张腾金娣死亡现场照片不符合第一现场,而是被人为制造的第二现场。
    第三、腾金娣关押在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88天,一个年满83高龄的老人受到了多大的非人性管制。本案陶逸初当天接走我母亲腾金娣,没有通知我们亲属,也没有将我母亲送回家中,却直接将我母亲送往海宁路1022弄49号第2栋“友放浴室”,交由陈俊蔚、高育文、贾萍三名街道社工关押和看管,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上述四人对我母亲进行了非人道的殴打虐待,导致我母亲受伤死亡。作为死者腾金娣之子,我王扣玛强烈要求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得到惩罚。还老人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让亡者安息。

  • 中国移动粗暴停机 重庆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4日消息】随着社会信息产业的发展,书信和电报不再是人们传递信息的常用手段,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应运而生,传真机、手机、互联网等等都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必不可少的载体,但是从法律权利上看,无论是使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的通信工具,通信自由权利,都是应当予以保护的。

    通信运营商为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治理不良信息、维护安全健康的通讯环境,往往通过过滤机制、监测系统对用户的通信进行管理和限制,对通信内容可能涉及不良信息、低俗内容、网络诈骗、造谣宣传等的手机号码采取“叫停”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此类用户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但是运营商在釆取上述措施时,必须严谨、严格的依法办理,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对用户的影响,更不能超越法律行使行政权或司法权。

    近日,张庭源律师遭遇到中国移动借打击网络诈骗为名,在客户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给用户申辩澄清的机会,运营商也没有鉴别、核查的过程,就单方面粗暴地对用户的手机进行了停机处理。在用户向其澄清后,也没有及时恢复通讯功能,而是拖延多时隔日才予以恢复,给用户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宪法规定禁止除了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授予国家机关特别权力之外的一切通信检查,可以说是对个体通信自由的高强度保护。通信运营商作为经营性企业,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企业对个人手机进行停机处理,这种限制个人通信自由措施的做法在法律依据上、程序上是有疑问的,进而联想到微博、微信类似的无理由的越权封号,是否也属于企业滥行了行政、司法权?是否有悖于宪法保护的权利之标准和精神?也是值得讨论的。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此事诉至法院,欢迎讨论,共议此题。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庭源,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个人身份信息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电话023-61670068。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被告二十余年的老用户,多年以来一直选择使用被告的服务,原告的手机进行了实名登记,也按时足额支付通信费,被告应履行为原告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2020年11月1日下午四时许,被告短信通知原告,称手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便单方面武断地停止了原告的手机通信功能。当天下午六时左右,原告澄清事实并按被告的要求到被告营业厅办理了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拨打“10086”电话与被告联系要求恢复甚至投诉之后,直至2020年11月2日下午二时许手机通信功能才得以恢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被告作为通信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只有依法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才能限制、审查或者监测私人通信。被告作为经营性企业,没有权力限制和剥夺原告的通话、通讯自由。

    被告与原告本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而被告却凭借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无任何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无任何甄别、核实过程,没有给客户辩解和澄清的机会,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简单粗暴地对原告作出停机的限制。被告的这一行为是非服务者的姿态,既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侵犯。

    在原告澄清了无任何涉嫌电信诈骗的行为并到营业厅认证后,被告应当及时恢复手机通话功能,最大程度的降低给客户造成的不便。但是在原告多次联系要求恢复的情况下,被告迟迟不予恢复,完全没有一点既能服务好客户又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的风范。

    原告系一名执业律师,通信正常对原告的工作极为重要。被告的停机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隐患,工作形成风险,未及时恢复通信不仅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也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被告单方面停机违背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庭源
    2020年11月04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 上海王扣玛的无罪申诉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3日消息】2007年10月11日下午,王扣玛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王扣玛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王扣玛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王扣玛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王扣玛之弟王扣鸿家了。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力自理。直到腾金娣在友放浴室被非法拘禁“猝死”后,王扣玛才知道当时母亲腾金娣离开上海市信访办的真实情况: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附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法院的判决显然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案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王扣玛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无例举王扣玛拒绝抚养母亲腾金娣的事实。

    2、母亲腾金娣死亡与王扣玛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黑监狱”(友放浴室),而使其受到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王扣玛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王扣玛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致使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闸北区北站街道在腾金娣被非法拘禁期间,补办了临时身份证,盗窃了腾金娣老年银行卡全部资金。

    王扣玛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王扣玛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王扣玛的诉权,并威胁王扣玛。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王扣玛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王扣玛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而且,现在公开出示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等人的亲身经历。

    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打压受害者家人王扣玛。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平反王扣玛的冤案。

    本申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注:由于上海市闸北区合并于静安区,本案的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现已改为静安区政府北站街道,原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

    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扣玛,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310101195407******
    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480弄76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13601772756

    申诉人王扣玛不服(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2010)沪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与事实及出狱后获得的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宣判申诉人王扣玛无罪,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动迁公司承诺给腾金娣房屋安置,却给了货币安置,而安置协议上腾是42万元,却又只给了27万元,侵吞了15万元),对此不满,就不断上访。2007年5月29日下午腾金娣曾去过上海信访办,并平安回家。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诉人陪同母亲腾金娣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王扣玛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申诉人在接待室外面的马路边等侯。其间,申诉人暂时离开去买香烟,上厕所方便一下,15分钟后回来就找不到母亲了。当时,申诉人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申诉人之弟王扣鸿家了。申诉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由于动迁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严重矛盾与不和,母亲腾金娣过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鸿家的情况。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立自理。

    据调查所知,腾金娣在市政府信访办接待完毕后临近下班,她去上厕所被东门保安巡视发现,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事情互相争论起来,东门保安就以”闹访”为由将其押送到咐近的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了解腾金娣上访涉及动迁事宜,广场派出所通知市政府信访办,再由市政府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信访办带回。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浴室。

    友放浴室是经常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告知申诉人。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浴室)猝死的罪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遗体,但等遗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索性抓捕王扣玛。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制造伪证(附件3),将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其子王扣玛,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区法院(现已合并为静安区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而且,在王扣玛被拘留期间,闸北区北站派出所公安承办王黎勇、陈伯民硬逼王扣玛写投降书,威胁王扣玛说:“不写,弄死你”。所以。王扣玛人未出狱,就被迫害致残。

    如果是"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区法院,而不是利益相关的闸北区法院受理审判。

    申诉人不服原闸北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但是上海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申诉无门。因此,申诉人于2011年8月首次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没有回复,却遭受报复打击。

    上海法院不仅有错不纠,还要剥夺申诉人的诉权,并威胁申诉人。2012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希望你能自愿息讼息访,若违反法律法规非正常信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再一次遭受冤狱,被诬告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在第二次的冤狱中,长宁区公安的承办警察林波华伙同闸北区公安警察三人,手拿着第一次遗弃罪的判决书,大声吼叫、拍台子,逼迫王扣玛必须承认遗弃罪,必须息讼息访。王扣玛受尽折磨,多次被开出病危通知书,致使脑中风、半身不遂,不能自理,终身致残。

    但是,申诉人不屈服,于2015年5月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不断呼冤叫屈,追求司法公正。

    从2008年至2019年的十二年来,申诉人王扣玛一直在想方设法查明真相。

    2019年4月23日,申诉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并公开2008年1月5日原闸北分局刑侦支队对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法医签署腾金娣死亡尸检认定及照片、录像等死亡依据信息,并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申诉人公开了其母亲腾金娣死亡的信息材料。根据母亲迫害致死时的照片,母亲全身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颈部有瘀青,而且还有两个很明显用硬器被刺过的两个孔,肋骨部位有很大的瘀青,背部有一条很长的伤口(像刀口),整个手背及五个手指都是伤痕。

    看到这些照片后,申诉人全明白了,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不是黑恶势力所说的什么“心情郁闷因病猝死”,而是被黑恶势力残忍的活活打死或用更不可告人的手段致死。

    当时的黑恶势力为什么急于要申诉人的兄弟姐妹把母亲遗体火化呢?是因为黑恶势力怕通过尸体解剖查出真正的死因。而且,当时的公检法为什么沆瀣一气、嫁祸于申诉人呢?为什么他们急于先抓捕申诉人后定罪为“遗弃罪”呢?是因为他们要申诉人替这些黑恶势力所犯下的罪行垫背、背黑锅。

    原上海访民詹荣妹关于上海“友放浴室”是原闸北区北站街道常设黑监狱的证词及她的亲身经历现在可以公开出示了,足以证明“友放浴室”是闸北区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关押访民的“黑监狱”。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的出现,截访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反诬其子遗弃罪的冤案已愈来愈清晰。最近,申诉人已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控告原闸北区北站街道(现静安区北站街道)工作人员迫害腾金娣致死的犯罪行为,追究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综治办公职人员陶逸初、社工陈俊蔚、高育文、贾萍的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因此,申诉人根据新的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案的原审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当依法纠错。

    一、程序违法

    1.一审管辖地有误或者案由有误

    如案由为“遗弃案”,则犯罪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府信访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所以,一审的闸北法院对该遗弃案没有管辖权。

    现一审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友放“澡堂“亦属犯罪地则为“致死案”。

    如果管辖地无误,那么案由有误,不该是王扣玛的“遗弃案”,而应该是原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案”,即“截访人员非法拘禁腾金娣于友放澡堂八十余天而折磨其导致猝死的故意伤害案。

    现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先定罪后编证据

    王扣玛犯遗弃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领导一手策划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后编证据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诉人被刑事拘留17天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级出具《工作情况》。

    《工作情况》称:“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据所领导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务站民警对不稳定的上京人员王扣玛遗弃罪进行侦查。王扣玛于2008年6月20日经分局批准决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长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和王扣玛家庭人员谈话,了解和取证。(2)寻找相关人员:如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当时在友放旅馆照顾腾金娣的工作人员。(3)去市政府信访办了解王扣玛当时将(母亲)腾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况。”

    而且,闸北法院片面采纳闸北区政府相关的公诉人、证人指控申诉人犯遗弃罪的虚假证据,不采纳申诉人方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家人的事实证据,为了达到载赃陷害的目的。

    由此说明原一审闸北法院和闸北区政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谓“扶养”?扶养指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不需要他人扶养,何来遗弃?

    而且,申诉人是陪同母亲上访过程中被接待人员与母亲隔离后,四处寻找未果,在80余天过程中是全不知情况下,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发函、邮寄通知书,何来遗弃?

    各级法院均不认为:腾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而且,证据证明申诉人母腾金娣是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猝死”的责任不是申诉人的,而应该是实施非法拘禁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腾金娣被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受到故意伤害,是导致腾金娣死亡的诱因,而不是所谓“心情郁闷因病猝死”之说。

    申诉人的母亲在非法拘禁80余天过程中猝死,与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的看守人员有直接关系,而不是申诉人的责任。

    根据2019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腾金娣死亡尸检的材料),腾金娣在关押期间受到故意伤害。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证词相互矛盾

    1.腾金娣因动迁未获安置而上访

    申诉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访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腾金娣因静安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没有安置,对此不满,求决。

    2.滞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动迁未获安置非王扣玛遗弃

    2007年10月11日,腾金娣滞留在市政府,(东门)保安请过路人将其送至本派出所,经了解,是为动迁事宜。由市信访办通知当地政府带回。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当地政府经办人陶逸初。(见附件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诉人遗弃和拒不抚养”的笔录。

    3.友放澡堂被编造成友放旅馆

    公诉方指鹿为马将上海友放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即澡堂说成“友放旅馆”。

    4.腾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静安区北站街道称:在接到腾金娣后将其暂时安置于辖区内的友放旅社(海宁路1022号内)(见附件30(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是:友放为澡堂而非旅馆,歪曲安置地点的目的是掩盖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场所之事实。

    5.腾金娣死因不明,无抢救病历

    腾金娣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过世,但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送哪家医院抢救?也未出示抢救腾金娣的病历。

    腾金娣“猝死”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是否送医院抢救?

    6.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认定腾金娣生前有高血压史曾发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史26年,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无糖尿病史,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2008年1月5日邻居发现死亡。(见附件5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7.原闸北区中心医院证明: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

    经我院急诊科查阅相关病史,证实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见附件8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源自何处?

    8.腾金娣医保卡上无付费纪录

    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无动用医疗保险记录。(见附件9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无持卡人动用医疗保险记录,患有高血压史26年之说从何而来?

    9.是否通知过申诉人?询问笔录与法院的认定的事实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领回两次,接到市里通知到广场派出所接。广场派出所问陶:是否通知腾的家人。陶答:情况特殊,时间短,未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询问北站街道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当时腾金娣在友放“旅馆”(实为澡堂)时,你们里弄通知过王扣玛吗?。

    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回答:“我们因为没有王扣玛的电话,而且我们通知腾金娣子女时,他们都说没有王扣玛的电话,所以我们无法通知,此2份证据证明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

    2011年8月18日,杨美丽再次证实当时并未通知申诉人。(附件12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我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除了电话外,难道没有其他通知申诉人的方法了吗?为何不到申诉人家中通知呢?申诉人没有接到静安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信函、通知。

    如果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诚心要送腾金娣回家,只要根据腾金娣意愿,也可以直接派人将腾金娣送回她的儿女家,毕竟她的儿女家都在同一个上海市,并非遥远的外地。

    10.王扣玛是否孝顺母亲?

    申诉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及其邻居们、申诉人的大哥王扣成、申诉人前女友周艳萍,都可以证明申诉人是孝顺母亲的,根本没有拒不扶养或遗弃母亲的行为。唯一闸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控告王扣玛犯遗弃罪,这是为了栽赃陷害的需要。

    11.判决书中未解答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问题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玛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是谁把腾金娣送到市府信访办的?后来如何离开的?

    (2)腾金娣是如何到广场派出所的?

    (3)北站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后,由谁通知王扣玛领回其母亲?通知过几次?怎样通知?王扣玛如何表态?

    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问,连友放是旅馆还是澡堂都未弄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令人信服吗?

    四、北站街道的相关人员蓄意陷害、制造伪证

    1.蓄意陷害,嫁祸于王扣玛

    2008年1月5日申诉人母亲被迫害致死。三天后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属出席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多次重申在我母亲被关押期间没有通知过申诉人王扣玛。(有录音证词)

    协调会后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陶逸初对我们兄妹七人威胁。当时他们拿出一张江显明的名片,名片上显示江显明是上海市大宁法律服务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见附件20,江显明的名片一张)金家龙称江显明是江泽民的侄子,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胡闹下去没有好结果,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了结的好。”嗣后,江显明也出面来解决问题。当时参加协商的还有北站街道综治办科长金家龙、陶逸初、上海银邦置业房屋有限公司陈经理都在场,江显明提出私了。通过多次协调,最后以16万元了结。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显明、金家龙约见了我们,并与我们签署了补偿16万的谈话笔录,叫我们下午去殡仪馆办理我母亲火化的后事手续。下午我们办完母亲火化手续回来,问江、金拿钱,不料江显明提出:“要过年了(2008年2月5日春节),会计都回家了,是否和你们商量一下,我们再签个协议书,2008年2月底保证钱给你们。”于是,下午又签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

    2008年2月2日母亲遗体火化,在殡仪馆大理后金家龙亲手将母亲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及补办的临时身份证交给了申诉人。这是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我们子女授权下,利用职权擅自补办的。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协调所承诺补偿16万元的事,过了5个多月也毫无音讯。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诉人多次走访上海各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还信访中央、上海的领导人及相关检察机关,控告、检举静安区北站街道的不作为。

    由于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没有兑现支付16万元的承诺,申诉人又分别2008年6月1日、6月19日进京上访,为母亲伸冤,揭露、控告当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当时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女)听了申诉人的陈述,当场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了申诉人的情况,并回答了申诉人三个问题:“1、对你母亲的死我们表示同情;2、他们现在关押你母亲致死他们是不会承认的;3、你回去后想方设法把关押你母亲致死的有关人员名单搞出来给我们,我们再作处理。”

    2008年6月19日申诉人进京被截访回沪后,就被原闸北区北站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遗弃”罪刑事拘留。

    北站派出所承办警察王黎勇、陈伯民说,申诉人进京上访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诉人写投降书,不投降就弄死申诉人。最后申诉人在闸北区拘留所的拘留期间遭到迫害,监狱医院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单,申诉人当时的律师金宏林要求保外求医,取保候审,他们不予采纳。由于延误了抢救数小时(当时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数小时),造成申诉人脑梗、二级肢体伤残。

    2.裁判书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是伪证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一份伪证:

    (1)瞎编事实。陶的证词称:“因为王扣玛按月到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领取低保生活费能找到王扣玛”。事实上,王扣玛户口所在地在长宁区,不可能到闸北区去领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说法。

    (2)张冠李戴。陶的证词称“与王扣玛当面谈话时王扣玛说:老滕我可以领走,住到我那里去。有个前提。你们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医保卡给我。我就负责老娘的生活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人与我当面谈过话。而且,母亲在被关押前三证已在我处保管,我怎么还会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证的要求呢?。事实上,这段话是申诉人之弟王扣鸿所说。申诉人的辩护律师金宏林已查过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扣鸿所说的这个事实。

    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申诉人,企图将腾金娣被非法关押致死的罪责嫁祸于申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1、无证据表明申诉人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也无列举申诉人拒绝抚养腾金娣的事实。

    2、腾金娣死亡与申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并故意伤害所致。

    3、无一个亲属指控申诉人有遗弃行为。

    4、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申诉人来说是最大受害者。

    5、导致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

    6、一审判决中提到动迁费27万人民币和42万人民币差价15万人民币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被闸北区贪官及开发商剥夺了,真正得利是谁?他们为什么要侵吞王扣玛母亲分额?

    7、按照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的认定:“友放旅店属该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诉人母亲腾金娣的死亡之地(友放旅店)位于闸北区,若腾金娣被故意伤害的案发地,是属闸北区法院管辖。

    那么,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王扣玛是“谋杀罪”的极刑,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法院判决。

    事实上,这是一起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截访人员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腾金娣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案,当年的闸北区公检法应当追究真正的罪犯,而不是直接受害家人王扣玛。

    因此,申诉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扣玛
    2020年6月13日

  • 上海王宗泽

    姓名:王宗泽,性別:男
    出生日期:1956年10月31日
    民族:汉
    所在地:上海威海路
    联系方式:13386116337

    上访原因:
    父亲王彦明国民党,国民军抗战将士,1949任中华民国国防部上海吴淞要塞司今总部技术室主任,中华民国浙西人民救国军总队长。1949年蒋中正撤离时,王彦明留于大陆。1949年中共夺取政权,王彦明被中共以反革命判刑冤案二十五年。中共在1949年夺取政权至毛泽东1976年死,没有一天停止过整人迫害运动。我们住上海威海路408号,1958年全家被扫地出门,房屋家产全被抢劫,被驱赶到大西北甘肃嘉裕关外,几十年流亡漂泊,我们经历了几十年的残酷迫害,历经政治运动次次折磨,把王宗泽一家一拳打倒还要踩上一脚,所受迫害如滔滔江水。1979年本人抱着对中共会变好的理想,开始上访,至今40年过去了,中共不但没变好,反而更加言而无信,上海当局的暴政黑手更是伸向了全世界。在40年的维权过程中,饱受伤害,被警察无数次的非法抓捕拘留已经记不清多少次了。

    维权经历:
    2015年5月27日被抓闵行看守所关押一个月,近几年来每到中共开二会,都要被软禁15至20天。1949年蒋中正撤离时,王彦明留于大陆。1949年中共夺取政权,王彦明被中共以反革命中共吃人民用人民,奸养育他的人民,敌人掠夺他的人民,人民已绝望!

    解决情况:
    在40年的维权过程中,饱受伤害,被警察无数次的非法抓捕拘留已经记不清多少次了。所有问题都没有解决。

  • 上海金妹珍⁩

    姓名:金妹珍,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0年11月10日
    居住地:暂住上海市川周路
    联系电话:13774251882

    访民原因:
    本人全家有7个人在被拆迁范围内,(其中二小孩独生应享受双份,每人应安置40平方米未得保障。15年来地方政府一任又一任,可新官不理旧帐,采取推诿,拖延手段,不肯依法化解本户金妹珍合法合理诉求,还多次打压报复金妹珍。如今年5月下旬,中央召开二会,金妹珍本人在家过正常人生活,地方政府为保自己乌纱帽,向上汇报本地区零上访,指使当地公安破门而入,在沒有传喚证和拘留证的情刑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把金妹珍强制押送浦东新区看守所违法刑拘25天。金妹珍全家的诉求是被拆迁住房得保障有这么难吗?浦东国际机场拆迁克扣被拆迁人1680多套房现在浦东川沙新镇城建中心押着,就是不依法解决问题,也不合法合理安置被侵权拆迁的金妹珍!不解决问题反而以口袋罪构陷入狱,多次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绑架软禁跟踪都是家常便饭,依法治国从何体现?中央一再强调要老百姓每个公民都享受公平正义从哪里体现?

    维权经历:
    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判刑8个月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8日刑事拘留30天
    2020年5月7日至6月1日刑事拘留
    2007年9月21日至30日行政处罚10天
    2009年7月8日至12日行政处罚5天
    2009年9月29日至10月8日行政处罚10天
    2011年9月9日至9月13日行政处罚5天
    2016年9月9日至13日行政处罚5天
    2017年6月4日至6月8日行政处罚5天

    解决情况:本人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违法拆迁被侵权,维权15年未解决。

  • 山东被顶替上大学女子家人遭威胁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8日消息】山东济宁的苟晶,在网上披露了其1997年、1998年两次高考都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随后家人遭到有关人员语言威胁,并被相关部门电话要求删帖。

    苟晶发帖称,第一次,是高中班主任邱老师的女儿顶替苟晶上了北京一所大学。后来,她还收到过邱老师的道歉信。

    这件事,邱老师是当事人,也是主谋,既然这件事被曝光了,他理应接受调查才对。

    但是,邱老师居然没有在济宁接受调查,而是在四处奔走。

    苟晶的帖子发出来没多久,已经八十多岁的邱老师就带着冒名顶替苟晶上了大学、现在在济宁一所学校工作的女儿、女婿登门拜访了苟晶的老母亲。

    邱老师送去了一袋桃子和一万元钱,苟晶的老母亲拒绝了。

    临走,80多岁的邱老师笑着对苟晶的老母亲留下一句话:你二女儿的孩子是不是马上要中考了?

    这么赤裸裸的威胁,这哪里是一个教书育人一辈子的老师,分明是个恶魔。

    随后,邱老师不顾年迈,居然去了杭州。为什么去杭州呢,因为苟晶如今生活在杭州,他是去找苟晶的。

    邱老师找苟晶想干什么?不知道,他没有对外说,当地官方也没有说。

    苟晶最近接到了很多电话,“中心思想不外乎希望我删帖,认为我在全国网友面前破坏了济宁的正面形象。也去我老家,联系我的亲戚朋友们劝我把帖子删掉。”

    邱老师去杭州,不是一个人去的,他带了几个人一起去。这一次,他带的不是自己的女儿和女婿,而是四五个大汉。

    苟晶本来想见多年未见的老师,但又怕见,她怕邱老师打她,更怕邱老师不顾脸面跪倒在地求她。犹豫再三,她暂时还没见。

    这些事,让人很不解。

    苟晶指控邱老师和其他人合谋偷走了本属于她的大学,改变了她的人生,这是严重的指控,如果属实,邱老师们那是犯罪。

    事情被公开披露了,当地教育部门、政法机关应该立即介入对此事展开调查才对,一方面调查苟晶说的是不是真事,若是真事就该对邱老师采取措施,对他本人及他背后的团伙进行深挖,然后给予打击。

    如果苟晶说的不是真事,而是构陷邱老师、抹黑济宁,那济宁的公安机关也应该进行调查,对散布不实谣言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如若是这种情形,去济宁找苟晶的也不应该是邱老师,而应该是警察。

    影视剧里,谈判专家处置突发事件时经常用这样的技巧:有犯罪分子挟持了人质,或者有人遇到了人生难题想轻生,谈判专家一般会请当事人的家人、熟人去现场做工作,劝抚当事人。

    几个大汉陪着邱老师去杭州,济宁难道是打算让苟晶当年的语文老师、班主任邱老师去教化、说服苟晶认错的?以我们对当下某地地方的认知,这种可能性为零,他们不会对破坏了地方正面形象的人这么大度。

    不管是哪种情况,邱老师都应该是在济宁接受调查,他到底有没有让自己的女儿冒名顶替苟晶,他到底有没有操作其它类似的冒名顶替,他到底从中获得了什么好处,还有哪些人参与了这些冒名顶替的运作,他到底有没有犯罪……

    这些,是济宁当下最应该搞清楚的事情,这些,都必须从邱老师这里开始突破。

    那么,为什么邱老师能一会儿去苟晶家里威胁苟晶的老母亲,一会又能带着四五个彪形大汉去杭州找苟晶呢?

    出了这么大的事还跟没事人一样到处跑,当地的有关部门完全不对他进行调查,邱老师真的是不简单啊。他背后,难道还有更大的背景?

    不敢想,济宁那个地方水太深。

    大家还记得山东的厅官张辉吗?大学毕业仅仅五年,张辉就飙升到了副厅。如此神一般的人物,现在就在济宁担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不能小看邱老师,更不能小看济宁,那里卧虎藏龙,那里高人辈出。苟晶能给自己讨回公道吗,若无更高层级的调查组进驻,大家可真不要盲目乐观。

    而苟晶事件之所以成为今天的最热,就是因为她之前看到了这个山东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几乎就是自己的翻版,于是她转发了这个新闻,并且留下了这么一段话:

    我也是被顶替的,1997年,我参加了第一次高考,我拿到的成绩是假的,我的班主任老师,让他的女儿顶替我的名字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而我落榜了,加入了复读。他的女儿毕业后,在济宁一所中学教书,任后勤部老师。1998年,我以全任城区前几名的摸底成绩,高考再一次落榜了,因为我拿到的成绩又是假的…许多年过去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3年,班主任老师托人给我带了一封手写信,两页半信纸,道歉与忏悔。说他女儿不争气,成绩太差,不得已顶替我的名字和成绩去上大学。时隔多年,我才知道被顶替。至于我第二次高考,全区几万考生,我在高考前一周的摸底考试中,是全区第4名,而我拿到的高考成绩又是很差的,志愿都不曾填报,就被湖北黄冈一个野鸡中专录取,那么,这次又是被谁顶替了,亦或是有更大的黑幕,至今是个谜!

    这帖子一发,很多网友慢慢都看到了,非常震惊,竟然还有这种事情?

    班主任竟然可以权力大到让自己的女儿顶替一个女孩子的高考?简直匪夷所思……很多网友都发出了疑问,是真的吗?在大家的疑问中,更多惊人的事实浮出水面。

    学生时期的苟晶家里很穷,她的父亲一直希望她能够靠着读书有出息,帮助家里摆脱贫困,可是没想到苟晶的2次落榜给整个家庭以非常沉重的打击。她们姐妹三人,苟晶读高中时,二妹为了补贴家用,初中读完就辍学去打工,接济上学的姐姐和妹妹。2003年小妹上大学后,学费、生活费,又由苟晶提供。

    2018年,她的父亲脑癌恶化,无意中从她和同学的对话中得知了苟晶极有可能是被人冒名顶替掉大学的机会,老父亲气到浑身发抖,却说不出话,只能努力颤抖着把手在空中乱抖,或许这件事情严重刺激到了老父亲。几天后,苟晶的父亲与世长辞。

    这再次在苟晶的心中猛烈一击!父亲当年种棉花供她上学,一车棉花卖120块钱,父亲为了给她补营养,花6块钱买了苹果。

    本来这个事情虽然苟晶完全没法平复,但是她已经决定不再去想,好好过自己的下半生。

    没想到山东接二连三的出现高考被顶替的事情,很多同学找到她为她鸣不平,她终于决定发帖!

    对于班主任的信这个重要证据,她表示可以找得到。

    以下是苟晶的实名举报:

    我是山东济宁高考被两次冒名顶替的苟晶,我最开始知道我的高考成绩被冒名顶替了,是收到了来自我高三班主任的一封道谦信,他在信中承认是自己的女儿顶替我去北京读了大学,当时我的孩子都已经出生了,我是抱着小孩收到这封信的,看到这封信的第一瞬间的感觉仿佛是被无力回天这四个大字撞到在地。我当时心里想,已经过去了这么多年,我已经结婚生子了,难道我还能抱着孩子再去上大学吗?我感觉我上大学的这条路已经被堵死了,再也没有机会了。而且当时除了这封信,我没办法搞到其他任何证据。在那个年代,连一部电话都没有,对我来说根本就是无路可走。之所以没有在当时选择打官司追究,一方面因为我感觉一切仿佛已成定局,即使我去追究,我最好的年华已经没有了,合适上大学的时间也错过了,确实遗博但也只剩遗憾和无力。另一方面我当时刚生了孩子,边带孩子一边一个人养家,正式工作都没有,我有能力拿着这份微薄的收入去打官司吗?所有的现实,都好像不断的在我耳边说,你不得不放弃,不得不认倒霉。

    即使我已经看淡了,这件事也一直是我父亲心上的一块痛,最近相关的新闻出来之后,我选择了直接对这件事进行实名举报。不仅是给父亲在天之灵一个交代,给我自己一个交代,也是给事实真相一个交代。我开始是举报到山东省教育厅,当天下午教育厅传到济宁市教育局。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正面的回应。这几天中陆陆续续有电话打到我家中,告诉我当地很重视,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但是也并没有说什么时候可以给我一个结果,或是通知我最新进展。对方虽然说得很委婉,但中心思想不外乎希望我删帖,认为我在全国网友面前破坏了济宁的正面形象。也去我老家,联系我的亲戚朋友们劝我把帖子删掉,我想说,不是所有人都想遮盖事实,息事宁人,想尽各种办法让我删帖的人,你们想掩盖什么?我发布自己被顶替的事实,是想要知道诸多我不知道的答案,什么样的操作能这样瞒天过海,天衣无缝的把我弄到湖北的中专去了?我说句真心话,我并不是想要多少赔偿,这些都不是我的初衷,我希望要的就是希望受贿的人、暗箱操作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把这些人找出来,给我们大山东铲除这种肿瘤。这些年我卖过化妆品,销售过软件,做过移动公司的话务员,可能也是天意,这样一步一步走过来,虽然吃了很多苦,但是生活现在也过的简单平淡。我希望正义可以早日到来,让这些渎职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也希望这样的遭遇不要再发生在任何一个年轻人身上。

    一个女生的大学梦一辈子都圆不了了,从她的话中可以感觉到苟晶是多渴望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大学生,以至于她现在连房子都买在大学对面。

    我们从她的话中看到了她的真正意义,现在即使让她再上大学也没有意义了……她想帮助更多的人,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受害者的整个人生而言,真的是没有“正义”了。

    著名的罗翔教授也谈了这个问题,认为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很多朋友询问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我专门请教了行政法方面的权威,结论是冒名顶替者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学位随时可以撤销,不受时效限制。至于刑事问题,冒名顶替者至少涉及渎职罪(教唆犯)和行贿罪,如果还在追诉时效之内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至于被冒名顶替还能否继续入学,这属于学校的自主决定权,由学校自主决定。

  • 顶替上大学是制度性溃败的应有反应

    连日来,山东接连爆出农村贫寒子弟参加高考获录取后而被他人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山东省为此在全省展开对顶替上大学情况的调查,目前已公布查到242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例,而另有江苏爆出,有近千人冒名顶替参加高考情况。类似山东江苏等地高考存在的违法侵权舞弊事件,应该在中国各省都会存在,只是其他省市目前尚未揭露出来而已。

    中国高考制度是号称世界最严,对固化的中国阶层唯一尚保存一点公平竞争与改变命运机会的制度。然而,如此的制度从今天揭露出的舞弊情况来看,业已完全失守,即也丧失了基本的公平竞争与寒门学子改变命运的通道机能。这就力证出中国制度性溃败的严重与彻底,中国公民基本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被阻碍、剥夺的严重程度。

    据中国大陆媒体披露,2020年5月21日,山东冠县陈春秀参加完成曲阜师范大学成人高考后,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竟已经“上过一次大学”。网站显示:陈春秀于2004年9月1日,曾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入学就读,离校日期为2007年7月1日。2020年5月26日,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处工作人员向陈春秀证实,她的学籍被同县考生陈某某顶替使用。之后,陈春秀辗转多个部门求证此事经过。在引起借古讽今关注后,学校表示已将冒名顶替者的学历信息注销。

    网络近日更爆出,:1997年6月,山东济宁市实验中学尖子班的高三学生苟晶高考落榜;1998年复读,明明平时成绩优秀,高考前摸底考还是全区第四名,结果依然低分落榜。一个多月后,她收到了湖北黄冈一所中专学校的录取通知书,那是一所“野鸡学校”。

    苟晶在微博发文称,1997年自己拿到的高考成绩是假的,班主任老师让他的女儿顶替自己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班主任的女儿毕业后,在济宁一所中学教书,任后勤部老师。至于1998年录取自己的那所学校,她根本没有填过志愿。

    高考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在中国不是新鲜事,早在多年前就已经爆出过类似事件。然而,类似山东如此频繁爆出顶替上大学事件,的确还是第一次。为此山东教育部门被责成在全省对大学展开调查,结果公布出来竟然多年来有242起顶替上大学案例。相信在中国这种制度下,山东这个调查数字不会是客观准确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伴随山东追查顶替上学事件热浪,6月26日,一认证信息为知名历史博主、拥有137万粉丝的大V账号“盘子微谈”发布微博称,“寒门子弟被有钱有势的人顶替这事儿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大批量出现了,仅江苏灌南一个县就发现千名贫家子弟学籍被冒顶”。

    由此可见,中国教育领域号称最公平公正的高考制度已经完全失去了公平公正性,也已成为权贵肆意剥夺权利,借以谋取名利的场所。

    在频繁爆出如此严重的教育腐败事件后,网络舆论斐然,但人们反思仍多只是针对教育高考与录取层面的程序机制不完善问题,而没有从中国制度性崩溃与人权毫无保障角度来阐释。事实上,中国教育今天爆出如此触目惊心的腐败侵权问题,完全是极权制度下权贵肆虐的必然反映,没有任何可奇怪的。

    人类极权政体就是造就社会极端不公的等级特权政体,以特权来管控与赎买全体国民,在此情况下,极权腐败渗透毒化社会所有肌体,让社会不会存在任何丁点公平正义与法治人权。所以,社会中不会有任何一个部门与领域能够得到所谓的独善其身。教育自然也不能例外。而高考当然也只是权贵愚弄蚕食的对象。从中共统治70年的历史来看,权贵子弟不仅可以公然进入各种名校,如前中共党魁毛泽东的孙子,可以上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众多所谓高干元老的子孙,可以任意在中国挑选大学就读。这种特权是公开的,从中共夺取大陆政权以来就实行的。至于地方上没有达到高干可以随意上大学的权贵们,那就通过途径来冒名顶替。从目前爆出来的情况来看,这种冒名顶替上大学,绝非一人一部门所能为,必是系统性多部门协调合作而成。可见,这种剥夺人教育权,将人人生命运肆意掳掠的行径,是长期的系统性的制度性犯罪。而多年来早已陆续爆出过顶替上大学,但均没有得到全局性追查整治,甚至屡屡不了了之,也可以看到中国教育系统性腐败事实上是极权统治下权贵腐败的自留地,是受到制度性保护的。

    在中国等级森严的制度设置下,高考对于农村贫寒学子改变命运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如此事关一个人人生命运的大事,在权贵眼里不过是一个道歉与解除聘用来应对。而中国封建时期,科举腐败那是要斩头下狱的。就是国民党时期,清华大学校长的孩子想上清华大学因成绩不够都不可能。而中共极权统治占领大陆后,摧毁了大陆一切价值与准则,一切行事皆以极权统治特权需要为原则,肆意将所有社会道德法制准则抛弃,使高考都成为它们粉饰统治的附庸,而丧失选拔培养人才的公平正义机能。

    中国高考顶替上大学舞弊事件,再次向世界昭示了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方净土,一切都是权贵肆虐蹂躏的对象,公民基本的教育权、改变命运的生存发展权,都是毫无保障的。中国人民要想获得生存发展机会,要想拥有公平正义的竞争,就必须结束极权主义,开启现代文明的宪政民主。

    民生观察 2020年6月29日

  • 两会维稳 上海金妹珍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0年5月10日消息】今年的北京两会即将在5月底召开,两会维稳已经拉开序幕,各地开始大量抓捕访民,在被带回原籍后遭到非法拘禁、强制隔离,甚至是非法拘留。

    2020年5月7日下午5点左右,上海浦东新区维权人金妹珍和丈夫张坤福在家里正准备吃晚饭时,由浦东新区川沙派出所警察带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到金妹珍家敲门,由于不清楚对方的意图,夫妻俩拒绝开门,在僵持一段时间后,这伙人把金妹珍家门撬开,强行把金妹珍带到川沙派出所关押审讯,到凌晨三点左右,以寻衅滋事罪送往浦东看守所关押,拘留时间不详。

    据了解,金妹珍原拥有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私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望楼二村东张家宅19号。2005年,由于浦东国际机场动迁,该房屋被强拆,至今未得到安置房和补款偿。为此,金妹珍常年奔波在在上访维权的路上,期间多次遭当地维稳部门打压迫害。

    另据访民消息,2020年5月6日,上海访民共计8人在虹桥火车站被维稳人员截住,全部送进度假村关押,现在只知道其中有一个叫许锦华,其他人等姓名不详。

    2020年5月8日上午,辽宁访民杨秀梅被劫访人员在打工地北京花卉大观园劫走,同时被劫走的还有3个男访民。杨秀梅被带回原籍后并没有被释放回家,而是直接被带到当地一家宾馆进行为期14天的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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