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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杀害8名儿童 澳大利亚精神病女子不用受审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一家法院4日公开的文件显示,两年多前杀死8名儿童的一名澳大利亚籍女子无须受审,理由是案发时她精神分裂症发作。

    雷娜·泰戴,别名梅萨内·瓦尔里亚,现年40岁,2014年12月19日在澳大利亚东北部城市凯恩斯的家中用刀刺死了自己的7个子女和1个外甥。随后,泰戴在自己身上刺了35刀。遭泰戴杀害的儿童5男5女,年龄在两岁至14岁。警方当天在案发现场发现自残的泰戴和8个孩子的尸体,对泰戴提起谋杀罪指控。

    今年4月初,昆士兰州精神健康法院认定,案发时泰戴精神分裂症发作,因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精神健康法院将司法监督和精神诊断、治疗相结合,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进行治疗。

    “案发时,泰戴精神分裂症发作,她没有能力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为泰戴提供援助的精神病专家在法庭文件中说,“泰戴认为自己当时是在挽救孩子们。”

    法官让·多尔顿表示,有确凿证据表明案发时泰戴精神病发作,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她的孩子们是她生命中最大的快乐,”多尔顿说。

    法庭文件显示,泰戴每天都吸食大量大麻,但在案发前一个月停止吸食。为泰戴提供援助的精神病专家弗兰克·瓦尔盖塞说,长期吸食大麻可能使泰戴患上精神疾病。这一说法得到一些精神病专家的认可。

    泰戴眼下被关在昆士兰州首府布里斯班的一家精神医疗机构。根据昆士兰州法律,如果法院鉴定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则终止司法程序,嫌疑人无需出庭受审。

    这起案件发生前几天,悉尼市中心一家咖啡馆发生恐怖袭击,两名人质丧生,枪手毙命。8名儿童在家中惨死的新闻令惊魂未定的澳大利亚人目瞪口呆。

    戴泰居住的房子如今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8棵树,以纪念那些逝去的小生命。

    (来源:新华社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05/06/c_129591196.htm 2017-5-6)

  • 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广西兴业县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致4死6伤】22日下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当地公安部门介绍,涉嫌伤人的陈某今年48岁,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曾长期住院治疗。随后陈某被村民控制。有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来源:一点资讯http://www.yidianzixun.com/home?page=article&id=0EW0GFFj&up=301  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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