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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波对轻微伤鉴定结果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民生观察2023年10月26日消息】黑龙江维权访民马波因在北京被无故打伤,造成双腿多处骨折。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马波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现鉴定结果显示属轻微伤。对此鉴定结果马波不认可,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马波于2023年9月17日在北京木樨园桥西72路公交车站附近被一老头殴打,2023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马波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现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然,申请人马波对鉴定结论并不认可,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右膝关节、左足伤情并非仅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就诊,CT检查报告显示: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关节腔积液,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左足及左踝关节退行性改变。

    现申请人无法行走需坐轮椅,石膏固定双足,根据申请人2023年9月24日在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做的CT检查报告显示:左足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左足外固定后改变;右膝关节外固定后改变,胫骨平台撕骨折可能。右安门医院做的检查报告明显错误。

    可见,司法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载明“据案情摘要,被鉴定人马波于2023年9月17日受伤,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目前查体及阅片所见,其所受损伤主要为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骨折。”明显错误,申请人伤情并非仅属于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骨折。

    第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资料摘要中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错误,其中“据2023年9月24日北京市右安门医院马波的诊断证明书记载:诊断:左足CT:左足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左足外固定后改变…右膝CT:右膝关节外固定后该段,胫骨平台撕骨折可能……”明显错误。根据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提供给申请人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诊断1、左足外固定后(第3趾骨近节趾骨骨折)2、右膝关节外固定后(右胫骨平台撕拖骨折)”。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资料摘要明显错误。

    第三,申请人遭受外在暴力,受伤主要原因在于外力,受伤部位并非仅仅双足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近节趾骨近中骨折。申请人还有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京盛唐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7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片面作出“双足软组织损失,左足第三节趾骨骨折”鉴定,没有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马波因被老头殴打致伤,造成其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胫骨内侧平台及髁间棘骨折,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足第三节趾骨骨折,申请人马波认为其构成轻伤,并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鉴定结论有误。

    申请人马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申请,依法重新委托司法机构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马波,女,汉族,出生日期:1961年12月4日,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14组40号,现租住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富明街。

    早年马波因儿子徐智鹏在校园被殴打致死警方处理不公而上访维权,至今已有16年时间,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时至今日,其儿子的尸体还在冰柜中放着,无法入土为安。

    因地方相关部门不给她解决问题,马波只好常年在京上访,故长期遭到地方当局的维稳。

    马波电话:18712763535

  • 深圳律协不认 受害人提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9日消息】深圳律协把陈书伟列入黑名单,即只要陈书伟申请律师实习,相关责任人同时收到提示,24小时内必会动用相关力量,采用软暴力方式劝阻律师事务所解聘陈书伟,迫害陈书伟无法参加律师实习,又让陈书伟无法对深圳司-法部门的迫害提出行政复议。

    陈书伟对黑名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但深圳律协、深圳司法局、广东司法厅都不予承认该俗称“黑名单”制度的存在。陈书伟为此继续行政复议深圳律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书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8层10号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红花路龙屋邮政所,邮编:518052,电话:18025308888;

    被申请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住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作出深律字[2020]8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一旦在广东省政务网上平台申请律师实习,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即时收到提醒,马上动用力量,偷偷摸摸地使用软暴力,逼使律师事务所解聘申请人,与伟大领袖毛主席所教导的要用阳谋而不耍阴谋完全背道而驰。申请人为了是何事何因把申请人列入俗称的“黑名单”中,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以复制形式公开有关申请人的该“黑名单”信息。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作出深律字[2020]8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存在该信息而坚持耍阴不公开,故依法提出复议,请求依《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所求。

    此致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陈书伟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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