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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东海律师申请公开律师会费使用明细

    全国各地律师协会收的十亿会费去了哪里了?律师想知道!

    本律师于2018年5月24日正式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提起了要求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费的申请。

    律协每年要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收取几千和几万元的会费,据网上查到的资料,全国各级律协收取的会费近十亿。按理说,这钱花在哪是该主动公开的。可是我简单搜索了一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我所在的湖南,5个省律协和司法厅,10家网站,没找到一家网站上有会费收支的数据。

    另外,我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民政厅公开律协申报的工作报告,尤其是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我想看看,收了这么多会费之后,律协这“娘家人”除了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式“严管”之外,到底是如何对律师们“厚爱”的。

    按照律协章程的规定,律协有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过去四年来,不断有律师被传唤、被逮捕、被判刑、被砸饭碗,但各地律师协会却对此毫无作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各地公检法的侵犯成了家常便饭,常常爆出律师被驱赶出法庭的新闻,而各地律协要么充耳不闻,要么就是专为各地公检法洗地,即便偶尔较真一把,也往往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对律师的管理也到了近乎变态的地步,首先是不断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包括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出台各种所谓规定,给律师套上一个又一个“紧箍咒”;其次,每个律师每年还要被律协拿着放大镜检视一番,拿到盖上“合格”两个字的年检章,心中一块石头才算暂时落了地;第三,各地律协纷纷一改以往毫无存在感的形象,自信满满,主动出击,动不动就对律师立案调查、惩戒、中止和取消会员资格。

    而仅仅几年前,这类事件却很少发生,以至于“李庄案“能够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而且这种反响并不仅仅限于律师界。可以这么说,“李庄案”如果发生在今天,大家可能都见多不怪。是这几年律师群体整体素质下降到了充斥着违法犯罪分子的地步呢?还是律师群体被有组织犯罪团伙渗透了?早些年还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的重要力量”,可人还是那帮人,突然现在就揪出许多“别有用心”、“无良炒作”、“闹庭”,乃至“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的流氓恶棍。是人变了?还是世道变了?

    在社会公众眼中,律师总是西装革履的职业精英形象。凭借着多年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麻烦。但即便是这些精通法律的人士,每年除了要交会费,但却没人说得清会费去哪了。

    本律师在糊涂干了近十年律师之后,猛然醒悟,是该查查每年交会费养活的律师协会的帐了!

    文东海
    2018年5月24日



  • 文东海:关于本人拟被吊销律师执照维权回顾

    一、拟被吊销律师执照所涉案件办理维权回顾

    (一)办理云南省峨山县李琼珍信仰案维权历程

    1、2017年1月24日下午,我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会见李琼珍时,她向我反映在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她被玉溪市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逼迫她认罪和解聘律师的情况,我随后给她做了一份会见笔录,将上述情况如实记录。

    2、2017年1月24日晚上,李琼珍的丈夫卢文光将他此前所写的一个《关于到红塔区看守所会见的基本情况》(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给我,其中同样反映了柏为良胁迫家属到红塔区看守所劝李琼珍认罪的相关情况说明,和李琼珍在看守所所述情况基本吻合。

    3、2017年2月13日,我撰写了《关于峨山县法院柏为良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控告书》和前述的《会见笔录》、《情况说明》一并邮寄给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玉溪市中级法院纪检、峨山县检察院控申科、玉溪市检察院控申科。

    4、2017年2月16日,李琼珍信仰开庭时,我当庭提出了要求该院院长、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书面回避申请,并将我曾经向相关部门控告的事实和材料(包括控告书、会见笔录、情况说明)作为申请回避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提交,但峨山县法院并未就我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任何哪怕是表面上的审核,而是在休庭几分钟即违反规定由院长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我当庭表示异议,要求复议,提出了三点复议理由:(1)我申请该院院长那汝琼及副院长柏为良回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该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而不是由院长作出决定;其次,我申请回避时提供了两份证据会见笔录和情况说明,对于该两份证据所反映的情况,该院有义务去进行核实清楚,在回避事实弄清楚之前,作出回避决定是违法的;第三,我在开庭前已经向检察院对柏为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在检察院就控告事实作出决定前,他的身份相当于犯罪嫌疑人,此时不宜继续审理本案,理应回避。申请复议后,审判长柏为良仍然坚持以院长已经做出决定为由驳回本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我为此和柏为良法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后经反复抗争无效,我便决定配合法官把庭开完,此后庭审一直很顺利,没有再发生较大冲突。庭审中,我曾经多次要求公诉人对审判长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谁知她们脸不红心不跳地说他们认为法官没有违法。

    5、2017年2月23日,峨山县法院对李琼珍案进行判决,判决结果令我大吃一惊,我的当事人和同案比较明显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减轻、加重刑罚幅度的情形,我决心对峨山县法院的违法行为继续展开控告。

    6、2017年3月5日,我收到峨山县检察院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答复函内容为:文东海,你的来信,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李琼珍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同样从未找过我的当事人李琼珍及其丈夫卢文光核实过会见笔录和情况说明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我事后曾经向看守所核实过,检察院也未派人到看守所调取过柏为良2017年1月11日至13日会见李琼珍的监控视频。

    7、2017年4月4日,我撰写了《关于峨山县法院、峨山县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报告》向玉溪市、云南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对峨山县法院违法审判和峨山县检察院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8、2017年6月7日,我收到了峨山县检察院峨检纪复字(2017)3号再次答复函,答复函内容为:文东海律师,你对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公诉你的当事人李琼珍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庭审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相关人员没有依法办理你控告的问题,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控告,经审查、核实,不存在你控告的事实。非常搞笑,我第二次控告是向峨山县检察院的上级玉溪市、云南省检察院及最高检察院控告,而且峨山县检察院也是被控告对象,可最终答复我的仍然是被控告对象峨山县检察院自己。

    (二)办理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彭佩珊信仰案维权历程回顾

    1、2017年7月4日全天至2017年7月5日,我作为信仰案被告人彭佩珊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该案的庭审,第一天由于合议庭法官表现克制,基本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推进庭审,所以庭审按部就班进行,审辩相对和谐,但到了第二天即7月5日,法官一改常态,开始不顾一切想快速结案,律师话还没说完,就会武断打断律师发言,结果有其他辩护律师提出抗议,合议庭的法官根本就不理睬抗议,而是直接绕过那位律师问下一位辩护律师是否要发言,我是第四位辩护律师,当法官问到我时,我非常激动地说了句:如果法官你们不想依法办案,那就把我们赶出法庭,结果法官真的命令四五个法警当场就把我架出法庭。其他律师因为继续抗议非法庭审,也接连被赶出法庭。辩护律师都被赶出法庭后,该案继续推进并未结束,而是在律师没到场,当事人严重抗议的情况下走完所有庭审程序。

    2、2017年7月5日上午,辩护律师董前勇、李静林、张科科、刘正清、李对龙均被赶出法庭后,随后到隔壁的检察院准备控告,可准备进楼前,十多位特警一字排开堵在检察院门口,不让律师进入,后我们只好到汕头市检察院控告,但汕头市检察院控申科的检察官在接到几个神秘电话后,就再也不愿意接待我们,也不肯收我们的控告材料。

    3、2017年7月10日,我们六位辩护律师联名向汕头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汕头市中级法院邮寄提交了《关于汕头市金平区法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控告书》,在辩护律师们的强力控告下,汕头市金平区法院不得不重新安排开庭,但后来不再准许原来的辩护律师介入辩护。

    二、本人被湖南司法部门和律协立案调查及维权历程。

    1、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书面通知对我因办理云南省峨山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琼珍一案中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不当言行,决定对我立案,我此后接受了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询问,并在调查笔录中明确提出要求他们调取庭审视频和柏为良违规带领无关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逼迫我当事人认罪和解聘律师的监控视频,核实会见笔录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调查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同时提出要求他们给我因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柏为良等人严重侵犯维权。

    2、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4日,我向湖南省律师协会邮寄提交了《关于请求湖南省律师协会维护本人执业权利申请书》,要求湖南省律师协会因我在办理李琼珍信仰案时执业权利受到柏为良等人严重侵害申请维权,但时至今日,不管是我在接受湖南律协惩戒委调查时口头向他们提出维权申请,还是事后提交的书面维权申请,事后都没有任何的口头或书面回复。

    3、2017年8月4日,我接到长沙市司法局通知,说我涉扰乱法庭秩序一案已经由湖南省司法厅移交给长沙市司法局办理,并要我到长沙市司法局说明情况,我同样非常配合他们作了相关调查,此次立案增加了我代理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审理彭佩珊信仰案的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的指控。

    4、2017年8月9至11日,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王剑四人到云南昆明和广东汕头对我涉嫌扰乱法庭秩序一案进行调查,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特意和王剑通话,要求他们调取庭审录音录像、以及柏为良到看守所威胁我当事人认罪和解聘律师的监控视频,找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核实相关情况,同时我还提出我在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开庭并被法院赶出法庭后,我们去汕头市金平区检察院控告,结果有一批特警堵在检察院门口不让我们进去,我们特意强调要王剑等人去调查这个情况。

    5、2017年8月13日,我向长沙市司法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赴云南调查的相关情况,后长沙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我从那了解到他们根本没有去峨山县法院,而只到昆明云南高院调取了庭审监控,但并没有去玉溪红塔区看守所调取视频,也没有去找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核实相关情况。同时我撰文《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作为我的申辩意见提交给长沙市司法局。

    6、2017年9月28日,长沙市司法局向我送达《延期处理告知书》,认为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17年10月30日,长沙市司法局向我送达《告知书》,告知我该案已调查终结,他们认为我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案情重大,现已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7、2017年11月4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厅举报投诉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办理我涉扰乱法庭秩序一案时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反映该局滥用职权故意不调取对我有利的证据,故意选择性忽视有关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在先,我当庭激烈对抗在后的事实,而是刻意渲染本人在法庭上因过于愤怒而展示出的抗辩言行,有涉嫌对本人打击报复的嫌疑。湖南省司法厅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人的投诉举报立案,并于2018年1月14日送达给本人《延期答复告知书》。2018年2月14日,湖南省司法厅对上述举报投诉进行答复,完全否认了长沙市司法局的相关违法行为。并认为不存在本人所举报反映的问题。

    8、2017年11月3日,因检察院和司法部门不作为,刻意忽略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对本人律师执业权利的严重侵犯,我不得已选择自救,并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现场提交了起诉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该院立案庭法官罗琪收取材料后,说要研究后七日内答复,2017年11月14日,该院立案庭胡晖副庭长答复我不给立案,并把起诉材料退还给我,我后到该院信访办投诉,但投诉后至今未有任何答复,2018年5月4日,我委托益阳万维律师事务所龙中阳律师再次到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院提交起诉状,长沙中院告知到雨花区法院起诉,但雨花区法院仍然拒绝立案,后龙中阳律师又向雨花区法院邮寄提交了起诉状,但被雨花区法院拒收退回。

    9、2018年2月28日,由于我因为多个信仰案件律师执业权利被侵犯,事后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维权都得不到解决,湖南省律师协会也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维权措施,尤其是我在办理峨山县法院李琼珍一案执业权利受到柏为良侵犯的维权申请,还有在山西忻州市张春蕾一案时自始至终均看不到案卷,最后上了法庭辩护,法官还是不给我看案卷。对于律师执业权利受到如此严重侵犯,我想了解湖南省律师协会是否将该系列案件向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部汇报请示解决办法的情况,故向湖南省司法厅和司法部申请了信息公开,湖南省司法厅和司法部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和3月19日对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答复。

    10、2018年4月29日,我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他们公开自2018年元月份以来,针对如何打压人权律师召开的多次会议情况及包括傅政华在内的有关领导的指示,尤其是2018年春节前湖南省司法厅召集公检法政法委召开联动会议对人权律师进行打压,并指令湖南省高院刘海洲协调对于我起诉到法院的所有案件要么不给立案、要么立案后不开庭驳回起诉,本人事后向刘海洲求证,他间接承认了上述事实的存在,并说他对我的事情他是没有办法的。

    11、2018年5月10日,湖南省司法厅委托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纠集街道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多人先后到我家并送达拟吊销本人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2018年5月13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听证申请,同时一并提出要求中止听证会召开的申请,理由是我被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侵犯名誉权诉讼一案至今法院未给我处理,而该案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我是否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判定和情节考量。另一个理由则是我于2018年4月29日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信息公开,他们至今未给我答复,在给我答复之前应该中止听证会的召开,湖南省司法厅随后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决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9点在湖南省省司法厅一楼听证室召开,但对本人申请中止听证会的申请则为给出任何解释和说明。2018年5月20日,我向湖南省司法厅邮寄提交了《证人出席听证会和复制证据的申请》,并再次向听证会提交了《延期或中止听证会的申请》,并增加了一条申请延期的理由,因为2018年5月26日是国家的法定假日,而湖南省司法厅在未经和本人商量的情况下在法定假日召开听证会是对本人劳动休息权利的侵犯。2018年5月20日,我同时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厅是否已经提前在听证会之前做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开作出决定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12、针对湖南省律师协会采取类文革式手法以假名作者于2018年5月16日起在湖南省律师协会网站发表文章《捍卫法治、坚守执业守则》等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随后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二十多个省份律师协会转载)对本人进行诋毁污蔑,直指本人为“闹庭系”律师,我于2018年5月17日凌晨通过微信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汤力勃提交《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稿的紧急申请》和投稿文章《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但湖南省律师协会以沉默应对,2018年5月20日,我再次向湖南省律师协会书面邮寄提交了《再次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稿的紧急申请》和两篇稿件《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法律之下方有法官的法庭指挥权》。为了核实在湖南省律师协会以假名发表文章的作者真实身份,我正式于2018年5月20日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公开该系列作者吕正声、邢正庭、蒋政、五月等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职责等信息。

    三、本人办理上述信仰案件及被立案调查后维权经历的启示

    1、以上历程回顾均有相应的文书、邮寄回单、有关单位的回复等证据证实,通过以上简单回顾,可以看出,在信仰案件中,被告人及律师诉讼权利被侵犯触目惊心,几乎每一个程序都存在公检法司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故意迫害的情形。

    2、本人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积极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也增加我对现有“法治”的信心,但实践的结果是不管你如何相信法律、精通法律,一旦他们决定把法律的大门关上,你便有孙悟空的本事也会被压在五台山下。

    3、我也曾经多次向司法部门表明心迹,我只是想做一位真正的律师,因而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时候不遗余力,得罪了不少的公检法官员,对我的投诉立案明显是打击报复,如果你们能够给我留退路,我今后可以少办理甚至是不办理维权案件,改做商业案件,我甚至在半年以前因为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厅的指示下限制我接所谓“敏感案件”,我也没有再去争取一个律师应有的不受限制接案的权利,而是在按部就班把以前接的案子办完,然后考虑做点其他案件,但不管我如何退让,最后他们还是不愿意放过我,尤其是新任司法部长傅政华上台,更是对打压迫害律师雷厉风行,继续延续他在主导办理709案件时候的一贯风格。

    4、此次对本人拟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显然不仅仅是因为本人办理了上述案件的原因,更大的权重可能还在于本人办理其他比如709王宇颠覆国家政权案、广东袁朝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肖育辉信用卡诈骗案(当事人被胁迫解聘法院阶段退出)、刘飞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到了法院未安排开庭)、江西维权人士朱玉芳寻衅滋事案、叶剑被故意伤害案、李建新(惠阳欧伯)寻衅滋事案等,尤其是在办理709案过程中,本人和其它多位辩护律师、家属一起通过各种合法的法律手段极力维护王宇及其它被抓律师和维权人士的权利,在民间和国际社会的大力声援下,最后致使包括王宇在内的多位律师和维权人士不得不被无罪释放,当局对律师的围剿目的无法完全如意,从而掀起对维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注销、整顿、停业、吊证的新一轮打压。

    文东海
    2018年5月21日



  • 文东海律师最后一次会见刘飞跃先生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8日消息】文东海律师最后一次会见刘飞跃先生,并留下下述的文字,以表达其对一个真正的行动和思想者的尊敬,同时文律师也表示感谢随州政法当局,刘飞跃先生虽然深陷囵圄,可他们还是保留了他的基本尊严,相比709等其他近几年发生的对异议维权人士的打压,他至少还能够正常见到律师,也没有出现肉刑等接近泛滥的虐待。但同时文律师也要传达刘飞跃先生对自己案件的看法,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国家的正常转型,甚至常常天真地希望能够做好政府的助手,帮助他们发现这个社会的真正问题,从而实质性地促使这个社会向良性循环的方向转变。

    附文东海律师:我给刘飞跃先生的辩护

    我的当事人刘飞跃先生早年曾经是小学老师,但他天生就有一颗充满好奇正直的心,比起同龄人,他更喜欢阅读各种书籍,年轻时经常泡在湖北省图书馆,随着了解的知识越来越多,他已经不满足于从国内的图书馆获取营养,开始偷偷地用收音机收听一些国外的节目,他是较早接触外面的世界并开始思考中国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异议人士,他对弱势群体充满同情,对当今体制导致的各种不公洞若观火,并抱持悲天悯人的胸怀,励志为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中国社会有一天会得到彻底的改善。

    他是非暴力抗争的倡导者,也是较早地对非暴力抗争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系统阐述的先行者,尽管非暴力抗争在近几年的中国越来越没有市场,随着极权专制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民间对非暴力抗争的质疑声音也在不断增长,整个中国社会民众陷入了焦灼不安,渴求更直接、更具对抗性的改变,但刘飞跃先生虽然深陷囵圄,却仍然深信非暴力抗争的力量,也坚信唯有通过和平的方式完成中国社会的转型,才最有可能给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带来真正的福音,但他也深知非暴力抗争显然需要相应的土壤,如果中国重新回到类文革社会,只有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猜忌和厮杀,哪里还有可能文质彬彬地抗争?

    刘飞跃先生对弱势群体怀抱有深深的同情,自从他创办民生观察室之日起,中国社会暴露出来的弱势群体抗争事件都在他随后创办的民生观察网站有了记录,他所关注的对象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自2006年以来中国社会弱势群体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涉及到访民、各类职业病患者、被精神病群体、各类异议人士、法轮功信仰群体等,而且对很多社会问题比如中国的强力维稳机制均有比较深入地调查和研究,自2014年起至他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捕为止,刘飞跃每年都要发布《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报告》和《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年终报告》。

    由于他坚持长年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呐喊和呼吁,以致遭到当局的系列报复,首先他失去了教师的工作,后来又被常年监视,被国保约谈、传唤成了必修课,每逢敏感日期,要么被严密监视,要么会被短暂控制,由于他关注弱势群体,最后他也被弄成了“弱势群体”中的一员。2016年11月18日刘飞跃被随州警方刑拘,同年12月23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该案历经一年半时间,案件已经于2017年12月起诉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至今未安排开庭审理,对他的起诉书基本概括了他多年来为了中国社会和平转型所作出的努力,如果换个角度考察,该起诉书就是他所作贡献的最佳纪录。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我作为刘飞跃先生的辩护人,在他的案件尚未结束的时候,我的律师生涯也快走到终点,虽然我不认为当局欲吊销我的律师证,只是因为了我代理了刘飞跃先生的案件,但很显然,我给刘飞跃先生辩护也是他们不给我留任何后路的原因之一,早在去年9、10月份,长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曾经专门为了刘飞跃的案件约谈我,并强制给我做了一份笔录,在约谈过程中,我了解到随州市司法当局曾经给长沙市司法局一份情况通报,里面提到我接受外媒采访,在网络炒作刘飞跃的案件等,并指责我上述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湖南司法当局对我进行处罚。

    秉持一个律师的职业操守,在一个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找到正义的时代,我在我快结束律师生涯的当下,于2018年5月18日可能是最后一次会见了刘飞跃先生,并留下上述的文字,以表达我对一个真正的行动和思想者的尊敬,同时我也要感谢随州政法当局,刘飞跃先生虽然深陷囵圄,可你们还是保留了他的基本尊严,相比709等其他近几年发生的对异议维权人士的打压,他至少还能够正常见到律师,也没有出现肉刑等接近泛滥的虐待。但同时我也要传达刘飞跃先生对自己案件的看法,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国家的正常转型,甚至常常天真地希望能够做好政府的助手,帮助他们发现这个社会的真正问题,从而实质性地促使这个社会向良性循环的方向转变。

    祝刘飞跃先生平安,这同样也是我对这个国家和人民的美好期待!

    文东海
    2018年5月18日

  • 祝圣武撰文声援文东海 其家人遭恐吓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6日消息】今日上午,身在加拿大陪伴妻子生产的山东祝圣武律师发消息称,其于国内的寓所遭到两名不明身份人员恶意登门拍照,并恐吓独自在家照顾其三岁幼儿的岳母,疑与几日前其撰文声援湖南文东海律师被吊证事件有关。

    据祝圣武讲,上午接获其岳母电话,称家中有两名不明身份人员登门,来人一男一女,带有照相机,并要求开门入内拍摄。由于当时家中只有其岳母独自一人在照顾祝律师的三岁幼儿,加上来人身份未明,因此老人家拒绝了来人的过分要求。祝律师称,当时其与岳母通电话时,其幼儿在电话中形容登门拍照片的人“很讨厌”。来人在入屋未遂后,随即提出更为过分的要求,要祝律师岳母说明祝律师的具体去向,同样遭到老人家的拒绝,来人见此情形,在屋外拍了几张照片后离去。

    祝圣武律师表示,按照其岳母的描述,来人穿便衣,所以不清楚来人具体身份,不过,按照惯例,登门拍照的工作应该是公安人员才有资格这么做,因此初步判断是公安人员。由于来人提出入屋等过分要求,并要求家人说明其去向,因此此事为赤裸裸的恐吓、骚扰。祝律师透露,这次出国到加拿大是因为陪伴老婆生产,是在历下区和济南市两级国保约谈后,经由山东省公安厅批准的,今天登门恐吓的人没有任何理由不知道其出国的事情。

    鉴于发生上述非寻常的事情,祝圣武律师认为,当局今日上门对其家人恐吓,是在报复其于5月12日为声援湖南文东海律师而撰写的题为《反抗是中国律师的使命——评文东海被吊销律师证》的文章。因为此文一出,相继有多家境外媒体对该文进行了较多的报道,自媒体平台亦出现海量转发,因此,两者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

    附:反抗是中国律师的使命——评文东海被吊销律师证
    祝圣武2018.5.12

    文东海是中国最有声望的人权律师之一,近日收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吊销律师证拟处罚通知书。这是一个意料之中的处罚通知,可是看到通知书的时候,我还是伤心难过了很久。

    文东海律师收到的是拟处罚决定,理论上讲有希望在司法程序中保住律师证,可是我要决绝的为文东海律师唱一首挽歌,也为这个时代,也为这个荒诞残暴的中国。中国司法审判的荒诞、专横、残暴,早已人尽皆知,所以鼓吹信心绝不仅仅是侮辱当权者的智商,也是在侮辱所有中国老百姓的智商。不要鼓吹希望了,滚你妈的政治迫害!滚你妈的司法救济!你爱咋咋地吧!被迫害是中国人的命运,没什么大不了。

    文东海是我最敬佩的中国律师之一。我和文东海律师有很多非常开心的合作,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也为了法治梦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文东海是深受法学理论熏陶的高学历、有知识的律师,也是精于刑事辩护技艺的律师。文东海外表儒雅、内心坚定、行动果敢、有勇有谋,是中国最受尊敬的人权律师之一。虽然没有遭受监禁,但文东海的勇气绝不逊色于王/(全)璋等被监禁的人权律师。文东海早在去年8月份就因为在云南玉溪市为一个flg信仰者辩护而被长沙市司法局立案调查,去年11月份,文东海被行政调查的案件被移送到湖南省司法厅。当时我们都意识到中国政府将要吊销文东海的律师证。文东海面对即将被吊销律师证的命运,没有丝毫的妥协和退让,而是坚持“利用法律反党”的一贯立场和策略,提起了很多的相关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向中国政府展示他追求民主法治、绝不向政治恐怖妥协的决心。而今文东海果真领到了吊销律师证的拟处罚通知,所谓数十年修炼终成善果。

    被吊销律师证乃是中国律师合格与否的最好的认证之一。那些没有长骨头,靠推销屠龙术而骗钱混日子,靠为荒诞的“社会主义法治”唱赞歌而活命的中国商业律师,他们应该在文东海律师面前羞愧到死。

    中国律师,真正的律师,所有会写“法治”两个字的律师,必定是政治反对者,因为法治要求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要求政治民主化、否定一党专制。反抗乃是中国律师的宿命和使命!

    中国律师永远不会忘记1950年代律师行业被彻底消灭的历史,不会忘了那个导致律师行业被消灭、导致中国国家治理始终野蛮恐怖的“主义”是仍然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信仰。

    那个写在中国《宪法》上的主义,远远不只是导致中华民族超过7千万人非正常死亡(屠杀、饥荒、集中营等等)和导致当下中国的巨大的人道灾难,而且在每一个信奉这个主义的国家造成了空前绝后的人道灾难。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律师不能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的荒唐逻辑。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知识分子拒绝再接受马列主义对中国的统治。

    在这个血雨腥风的年代,我们大白天打着灯笼去寻找中华民族实现国家治理正常化的道路,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人/权/律师互相搀扶着前进,因为我们都是民族主义者,因为我们希望看到中华民族摆脱恐怖政治、实现国家治理正常化的那一天。

    “如果我们不去战斗,敌人用刺刀杀死了我们,还要用手指着我们骨头说:‘看,这是奴隶!’”谨以此诗纪念文东海律师被吊销律师证,纪念这个血雨腥风的时代!

    反抗,因为我们别无选择!

    相关报道:王理乾、祝圣武等律师公开致信呼吁停止打压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8/0302/17085.html

  • 文东海律师告云南峨山县法官名誉侵权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5日消息】据龙中阳律师发布消息称,5月13日上午九点受文东海律师委托,代理其诉云南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名誉侵权案到长沙中院立案。立案庭认为该案系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需向雨花区法院起诉,既使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也应通过基层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层报上来。文东海律师拟被吊销执照和柏为良法官对其污蔑有直接的关系。

    长沙中院立案庭将不能立案情况,发了一个书面告知给了文东海律师,随即龙中阳律师持该告知到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的杨婷接待,在填写了证据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杨婷要被告柏为良的身份信息,龙律师告知杨婷暂未调取,待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发个补充立案材料通知后再去调取,后来杨婷又在提供的证据材料里发现了之前该院信访室对文东海的信访接待笔录,便去里面请示立案庭长,请示完后称该案不属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需向云南方面投诉,不再收起诉材料,也不肯做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说之己答复过文东海。

    为此律师向该院信息室反映立案庭的错误做法,该院立案庭一位胡(吴)姓女庭长在信访室答复称不能立案也不会作书面裁定,说完后一走了之,龙律师追她到了她的办公室,然后又追她到接访室的二楼,她进办公区(办公区有女法警拦着我进不去)后再也不出来了。

    从法院出来律师直接去雨花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控告处和民行处工作人员均称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也无能为力,即使发个检察建议给法院也没多大用,民行处的一位年轻检察官说龙律师,此案不应该在长沙起诉,应该去被告的住所地云南起诉,龙律师将长沙有管辖的司法解释给他看过之后也不肯收材料,控申科说民行科不收,他们也不收。

    据悉长沙文东海律师在2016年办理云南峨山县一信仰案件,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柏为良在庭前逼迫当事人认罪,并诋毁污蔑素不相识的辩护律师,文律师在开庭时当庭指出柏为良的上述涉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他回避,他拒不回避,且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赖在法庭不休庭处理回避事宜,后文律师与他发生争议,文律师此前此后多次向多级检察院、法院控告柏为良的违法行为,但均无果而终,反而惹到该法院通过云南省该院向湖南司法当局投诉文律师扰乱法庭秩序。

    湖南司法厅指令湖南省律协于2017年7月4日对文律师立案调查,文律师指出之所以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是因为该法院严重侵害辩护律师权利,损害辩护律师声誉,并要求他们给自己维权并全面调查,湖南律协又把文律师的案件移送到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司法局仅因为文律师要求他们全面调查该案前因后果,他们以案情重大为由把它推给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从今年元月开始,多次召集公检法开会,文律师表示他们意图吊销他的律师执照。于是2018年4月29日,文东海律师向湖南省司法厅提交了3份信息公开申请书。

    附:李琼珍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委托,并经李琼珍本人确认,担任李琼珍被指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辩护人,我首先声明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尊重任何自发的信仰,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我对法轮功是什么并无多大兴趣,但我对一件事感兴趣,那就是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如果不允许法轮功信仰者对法轮功进行制作和传播,也就是剥夺了很多潜在的信仰者的信仰自由。

    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是律师,律师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他们的权利是律师的天职,我不得不为我的当事人辩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无罪的理由不是来自于法轮功这一信仰本身,而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什么叫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同时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的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

    1、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发现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点名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但并未认定是邪教)。这不是国家规定,而仅仅只是公安部门单方面的通告,且该通告并未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对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因而公安部的规定显然不适合用来决定对我的当事人处以刑罚。2005年4月9日,公安部又再次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这说明连公安部也认为,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是不合适的。

    2、1999年7月开始,因为法轮功全体在中南海周边静坐抗议对法轮功的打压,此后先后有中共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共青团、人事部、体育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但那同样不是国家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

    3、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那只是特约评论员个人的观点,同样不是国家规定,不能作为法庭审判采纳依据。

    4、江泽明在人民日报发文认为法轮功是邪教,那仅仅只是江泽民个人的认识,它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法轮功是邪教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江泽民的讲话不能够取代国家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该通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于2017年2月1日生效,此前两院的司法解释作废,因而该通知也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并无任何立法权限,且该通知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自然也算不上是国家规定,仅仅只是两院个别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号,该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两院的身份,因而是违法的。

    综上,现今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和高法高检两院于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而只是对邪教组织可能有的行为特征进行归纳,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并未有明确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那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就有赖于通过司法活动来认定,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抛开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违宪不谈,而是假定它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则我们也应该根据法轮功具体组织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从事邪教活动,也就是说,到了具体个案,就应该由公诉人提供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比如证明法轮功存在组织形态的证据?证明存在对成员行为进行控制的证据,蒙骗他人的证据,危害社会的证据等等。而在几乎所有的有关法轮功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我们都看不到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法轮功是邪教并无证据证明,则假定法轮功是邪教就是不成立的,认为行为人修练法轮功、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从事邪教活动同样不可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此前的司法解释(一)和(二)均是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不能够作为本案的依据。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光不能够由司法机关通过越权解释剥夺,即使是立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光两高司法解释违宪,甚至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样是违宪和多余的(后面将详述)。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对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最高司法当局来设定入罪门槛,比如前述的司法解释将制作和传播法轮功资料入罪,该行为既未危害社会,也侵犯信仰自由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有些条款明显和刑法的具体规定相违背,并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该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该条款明显违背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并制订了比累犯适用更宽松得多的条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我只能够说是它直接规定的犯罪,而不是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明显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不需要认定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因为连公诉机关都不知道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个具体条款,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自然也不可能知道,既然都不知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不需要有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不需要有受害对象的存在,而是直接将公民的信仰行为及其制作传播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罚只惩罚行为犯,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所谓罪刑法定,刑法只惩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不会惩罚思想和信仰。更何况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通说认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也有认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如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活动中就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的实施主体才能够做到,实施主体不实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利用手中权力,让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而任何不掌握实施法律法规权力的人有可能会违法,但只要实施主体不懈怠,仍然可以通过对违法者实施惩戒让该部法律法规继续实施下去,而根本不可能由于个体的行为导致一部法律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即使有具体的个体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他无力阻止该部法律法规对其它人不实施,而只要该部法律法规仍然在对其它不确定的人实施,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就是明显对事实的歪曲,如果可以随意把公民的一种违法行为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347个罪名均是多余,整个刑法分则只要规定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罪便足够,因为刑法分则的每一个罪名都可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因此,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够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一个不拥有任何可以决定或破坏法律不实施公权力的个体,自然,我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或至少不是仅靠某个不拥有能够决定某部法律法规不实施的个体能够独立完成,而必须勾结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共同完成,如果法轮功信仰者能够破坏法律法规实施,他(她)也只能够是法律法规实施者的共犯。但在我所接触的所有法轮功信仰者“破坏法律实施”案例中,无一例外不涉及任何特殊主体,即使有个别案例的当事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并不是因为他(或她)怠于履职或故意不实施某部法律法规,而仅仅只是因为信仰、传播法轮功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某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它方式致使法律实施者不能够实施法律,但这种情况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比如妨碍执行公务罪,但无论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事实上,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成功典范,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看不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科以刑罚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也看不出有任何的现实必要性,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即使不是法轮功信仰者,同样无法否认求真求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法轮功修炼者的求忍同样对社会无害,相反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轮功信仰者多次遭受各种迫害,但我们找不到一例法轮功信仰者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或具体施害者的案例。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指刑法没有设定这个罪名,而是指不存在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比如刑法虽然设定有故意杀人罪,但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杀人的行为,出现了不当罚的情形,也同样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首先,被告人不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他(她)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他(她)也没有勾结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共同破坏法律实施,事实上他(她)也没有此类行为,被告人独立破坏法律实施不具有事实上的可能性。

    其次,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截至2014年9月底(据全国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播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51件,行政法规712件,地方性法规9489件,总数10452件。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必须具体指出,破坏了这10452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至少其中一件,或者一件中的其中一条(款、项)。

    正如,公诉人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杀人罪一样;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杀谁了?是杀了张三,还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后才是用什么方式杀人的,是用枪,还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杀人的时间、地点,有无杀人故意,所用的凶器是否与创口相吻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人杀了人,连个被害人的名字都没有,连个尸体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这种指控不是很荒唐吗?

    我们知道,臭名昭著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20日在日本东京地铁投放“沙林”毒气,造成55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有4695人因中毒而被送进105家医院治疗,震惊了全世界。案发后,日本检察当局仅对教主麻原和有具体犯罪行为的16人,以杀人、杀人未遂和杀人预备罪正式提出起诉,并未对奥姆真理教的所有成员进行抓捕,也未给他的所有成员都套上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的高大上罪名,现在奥姆真理教还存在,只不过他的继任者认为奥姆真理教的名声太臭,已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而改了一个名称(资料来源:《1995年5月16日奥姆真理教头目奥姆真理教头目被捕》http://www.wst.net.cn/history/5.16/051612.htm),为什么唯独中国的“邪教”组织,说他杀人,个个都杀人;说破坏法律的实施,个个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这究竟是在抬高法轮功呢,还是构陷入罪?

    由于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究竟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是说,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毫无关联性。这样,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均与本案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所有问题。

    六、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首先,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违法性。那么,被告人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书均没有任何反映。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如贪污、盗窃、诈骗、不当得利等,在量化时,都可以用数字表示;杀人罪、伤害罪,可以用被侵害的人数和伤残等级来表示。“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正如日本司法当局在指控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等16名嫌疑人犯有杀人、放火、放毒气,或有杀人既遂、未遂、和杀人预备罪那样。

    七、本案没有被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信仰者,无论是在街头或广场上集体习练,还是在家中单个习练,甚至是她们在封闭住宅内的制作行为,同样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影响,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无一个被害人。这正如信仰佛教的人,自己求神拜佛,念几句经文,甚至也对愿意听他讲的人宣扬佛法,在很多寺院中,也专门备有各种各样的宣扬佛法的小册子,信众只要需要,可免费或付费领取,这并不妨碍或影响任何人;也如同早晨或傍晚的集体街舞者一样,每个人都有交际和到户外活动的自由。为什么法轮功信仰者就不能有习练的自由?即使因为它们的传播行为给人造成了困扰,那也属于民事或一般的治安违法范畴,如果她们的传播手段构成犯罪,那也不是构成本罪,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民权利受到高度限制的国家,有足够的罪名对这种手段行为进行惩治,而完全无需另外规定。

    八、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大家知道,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通过阅卷,我发现被告人从不否认自己信仰法轮功,她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1992年5月起,法轮功就在中国广泛传播,一直到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主席宣布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之前,法轮功已在中国传扬了8个年头,在这7年多的时间里,作为国家主体的司法部门,都并不知情法轮功是犯罪组织,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法轮功问题,只是一个信仰问题,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也证明了“法轮功邪教”之说,完全是某位领导人的拍脑袋决策,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使我想起了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的警告:“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重温邓小平的教诲,简直就像是针对江泽民所发。

    九、本案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且办案单位涉嫌严重违法。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该解释也未明确法轮功就是邪教,本案办案部门也未发现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如果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有其它违法行为,比如张贴行为影响城市市容,那也应该就事论事,仅限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应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将被告人推上法庭,接受这让人难以理解的审判。

    (二)本案搜查严重违法,搜查时明明已经控制了被告人,可在搜查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至139条之规定,没有出具搜查证给被告人,也没有要求被告人到现场确认和清点。

    (三)本案审判阶段审判长柏为良存在多处违法犯罪行为,在开庭前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在看守所提审的规定,带领当事人家属和无关其他人会见当事人,并采取欺骗误导、虚假承诺等手段逼迫、诱导我的当事人认罪,并且明显违背一个法官理应持有的谨慎、公正操守,对我本人进行恶毒攻击。在开庭审理时,又不顾我本人提出证据确凿的回避事由,在未经调查核实有关回避事实,且我本人已经就上述事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的情况下,明显违反院长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程序规定,粗暴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违法强行推进庭审。柏为良的上述言行,已经明显丧失了一个法官所应该持有的中立立场,不可能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审判。

    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人类作为整体,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作为个体,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籍和灵魂的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产生了不同的宗教信仰。辩护人认为,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最基本的人权,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直译为《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是《普世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始于公元313年罗马领袖君士坦丁与李锡尼共同签署的《宽容诏书》(米兰敕令)。它第一次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但人类经过了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所谓信仰自由,不仅指对原有宗教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来信仰,同时也可以自己创造一个宗教来信仰。

    十一、重申政教分离原则

    世界历史上,在政治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一概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进展,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作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杰佛逊对政教合一的历史进行了批判:“认为自己的信念和思考方式是唯一真实和永远正确,而且仗势强加于他人,建立和维持一个错误的信仰,这种情形已经发生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历经全部历史时期”。杰佛逊提出的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用设立国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政教分离原则的提出,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它的最终实施,建立了一道政教分离之墙。它意味着信仰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说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其实“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是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决定的。每一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其他靠谬论建立的教派当然是“邪教”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将归于邪教。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厉行法治的国家政权还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一些它不喜欢的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是邪教。这样,信仰自由就毫无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教”。

    信仰是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世俗的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中国要成为受人尊敬的负责任的国际家庭的一员,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的政教分离原则,在各个宗教、教派间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岐视任何宗教,更不对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辩护人认为,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相关法律和法律解释,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有人问,日本政府不是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个邪教吗?其实,日本官方并没有宣称奥姆真理教是邪教,也没有遭到取缔,这个宗教的继任者现教主是麻原的三女儿林上冈子,因自我感觉名声不好,而改“奥姆”为“阿莱夫”(Aref)。现在的奥姆教由原来1万多人锐减到900余人,至今仍然合法存在。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门否决了取缔奥姆教的动议,隶属于日本法务省的公安审查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报告中称奥姆教为“实行过无区别的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应予以“观察处分”。这实际上承认了奥姆教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对这样的宗教,难道国家就不管吗,肯定不是。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打击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两个法案,即《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和《破产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滥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后者则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惩罚。这两个法案都没有出现取缔邪教,或者禁止教徒维持信仰的文字。

    难道日本的立法机构想遗留祸根,让东京再来一次混乱?显然不是。因为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公权力运用的界限。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信仰这一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

    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人有理,蔑视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受到惩治,目前已经停止犯罪的情况下,就已经越出了刑罚领域,再也没有继续动用刑罚的理由。政府所能做的只能加强监督,这是现代法治观点。主张暴力,几十条人命在身的奥姆教,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门尚无权认定其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却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实在没有依据。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予以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辩;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

    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各位良知的范例。

    为此,我请求玉溪市峨山县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文东海
    2017年2月18日

    关于峨山县法院、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报告:

    我叫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法院办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时,发现峨山县法院、峨山县检察院肆意践踏国法,大规模地破坏法律实施,故形成以下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各上级单位打破官官相护的陋习,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责任者,树国法尊严,还我及我当事人公道:

    一、事件起因

    我的当事人叫李琼珍,我于2016年9月18日接受李琼珍丈夫卢文光委托,担任李琼珍的辩护人。

    从2017年1月11至13日,该案的审判长柏为良(柏为良是该院的副院长)连续三天提审李琼珍,诱导和逼迫李琼珍认罪,柏为良并带了两个和本案无关的女性工作人员(他们自我介绍是从省里来搞调研的,具体身份不明,据家属介绍一个姓曹、一个姓吴)一同提审,提审过程中,柏为良法官为了要李琼珍认罪,完全不顾及作为一个法官应该保持的衡平中立立场,威胁李琼珍在法庭上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不准做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他也不会采纳,李琼珍反驳说不提法轮功怎么辩护,柏法官蛮横地回答,不准提就是不准提,甚至威胁要求她转告现任辩护律师(即控告人)也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并诬陷现任辩护律师是来搞事的,并承诺如果解聘现任辩护律师,他可以给李琼珍找本地律师,不花钱都可以找,和柏为良一同来的那两个不明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恐吓她,说到了监狱,不可以练功,不可以学法,那样会生病的,为了更进一步逼迫李琼珍,他们又把李琼珍的丈夫、女儿等人带到看守所,当着他们的面诋毁现任辩护律师,说现任辩护律师来历不明,在法庭上不会起积极作用,只会起反作用,而且说在法庭上不会给现任辩护律师说话的机会,并再次威胁李琼珍和家属解除现任辩护律师,说配合他们写了三书(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就可以判缓刑或取保候审。家属在他们的威逼利诱下,当天便写了解除辩护律师声明,但由于李琼珍不同意解除,所以一直没有签字。

    二、我为李琼珍维权的经历

    我于2017年1月24日会见李琼珍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时就对她做了会见笔录,并在见到李琼珍家属后,家属也给我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他们的陈述基本吻合,而且我了解到其他同案犯家属也或多或少受到过法院的“强迫劝认罪”骚扰,因而我坚信李琼珍和她丈夫卢文光的陈述都是真实的,我于是于2017年2月13日向峨山县检察院和玉溪市检察院提起控告,并把相关控告书副本邮寄给了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并在2017年2月16日开庭时,当场申请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兼李琼珍案的审判长)、院长那汝琼和其它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该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尽管本人提供了李琼珍签字的会见笔录和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柏为良的违法犯罪事实,该院未经过任何调查即认为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回避需要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规定,仅由院长决定即当庭驳回我对该院院长和副院长的回避申请,我坚持认为不管是院长,还是副院长,其回避均应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院长本人无权做出决定,因为副院长行驶的职责是院长职责的延伸,尽管我就此申请了复议,但该院仍然明知违法强行驳回我的申请。我在法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院的公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该案的公诉人王夕等人无视上述违法行为就在身边发生,竟然信口雌黄地说法院的行为合法,我向峨山县检察院邮寄的控告信,该院同样在没有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结论是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三、峨山县法院对李琼珍的报复性判决

    2017年2月23日,峨山县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秦利媛、李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可判决的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本案中,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李丽、秦利媛六人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并无大的区别,判决书也认定五人同为主犯。相比普志明、邓翠平,李琼珍并无前科,此前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相比秦利媛,李琼珍仅仅参与了两次散发资料,而秦利媛还在2016年5月31日和另一另案处理被告人穆绍琼在玉溪红塔区散发过资料;另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相比其它四人,李琼珍既不是“犯意”的始作俑者,她是中途被人叫上车的,也不是该案最积极参与散发资料的人,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人指认她散发过资料。但该案判决却倚轻倚重,甚至同样差不多的事实和情节,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量刑幅度,明显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李丽和秦利媛有认罪情节,但那仅仅是从轻处刑情节,只能够在法定刑以内从轻,由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认为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则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则本案最后判决她们免于处罚没有多大问题,但李琼珍明显和李丽、秦利媛情节差不多,甚至比他们更轻,那判处李琼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错误的;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上,则即使她们有认罪情节,但没有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判处她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免于处罚就是错误的。峨山法院无视法律的硬性规定,明目张胆地对我的当事人李琼珍及另一不愿认罪的当事人邓翠平进行报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做出错误的一审判决。

    四、峨山法院和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

    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至少破坏了如下法律的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庭追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作为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二、十三、十五、十七条也在再三强调法庭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峨山县检察院和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副院长柏为良在未经法庭开庭审判之前,先入为主认定李琼珍有罪,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并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逼迫李琼珍认罪,扬言不认罪要重判,如果认罪可以判缓刑或者取保候审。并在此后做出的判决书中,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同案被告人采用不同量刑标准,意图逼迫李琼珍认罪,构陷无辜之人入罪并最终违法重判李琼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犯罪的规定,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2、峨山县法院院长、副院长无视宪法和法律,不但不依法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而且滥用职权带和本案无关的两位女性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和该两位女性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欺骗误导当事人,采取对辩护律师进行污蔑和诋毁、进行虚假承诺、威胁等手段威逼利诱当事人及其家属解聘辩护律师,致使家属和当事人对辩护律师产生不良印象,家属并在这种不良印象支配下写了解聘辩护律师的声明,后因李琼珍的坚持才未得逞,在法庭上,我依法提出了回避申请,峨山县法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违法的驳回回避决定,强行推进违法庭审,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无视上述规定,滥用职权,并且意图在没有辩护律师给李琼珍辩护的情况下任意对李琼珍定罪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犯罪。

    3、峨山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夕等人对法庭上法官明显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且助纣为虐,公然声称法院的违法行为合法;峨山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我本人依法提起的控告,从未找过我本人及当事人李琼珍和证人卢文光等人调查核实,就做出柏为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结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四十七条、二百零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综上,我认为,峨山县法院和峨山县检察院相关责任人,完全无视国法,肆意破坏法律实施,且情节极其严重,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依法办案教育、法律素养培训和整顿!

    报告人:文东海

    附件:
    1、辩护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
    2、家属卢文光的情况说明及解聘声明复印件
    3、控告人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
    4、峨山县检察院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复印件
    5、峨山县法院【2016】云04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主送:云南省检察院

    抄送:最高检察院
    玉溪市检察院
    玉溪市中级法院



  • 湖南律师文东海收到拟吊照听证通知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维权律师文东海,于昨日收到湖南司法厅送达的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通知。

    据文东海讲述,昨天上午大约十点半左右,他正在广州办案,忽然接到妻子电话,说长沙雨花区司法局和洞井街道的人员一起来到他家,向他送达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通知,随行的还有长沙公证处和洞井派出所的人。这些人在他家四处拍照,派出所警察还盘问他妻子家中房产、车辆、有几个小孩、小孩在哪里读书等问题。

    文东海表示,他不但当不了律师了,而且还被当作“犯罪嫌疑人”了,可惜他这么多年积蓄有限,两套房产,有一套还在按揭中,可能会让警察失望。他的女儿文琪和儿子文泽丘一个八岁,一个六岁,一个读小学,一个读幼儿园,他在这里全“招供”了,就不麻烦警察同志了。

    另外,警察的威风他也看多了,有点麻木了,在他办理的诸多人权案件中,这样的场面在不断重复,所以今后为了不浪费公款,他奉劝有关人员还是不要兴师动众,这样其实没有什么意思。

    据悉,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曾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当警察六年,大学当过教师两年。

    文东海律师曾代理“709”王宇案和民生观察网负责人刘飞跃案,自代理人权案件以来,就成了湖南当局特别关照的对象。从2016年6月开始他大量代理云南、广东的法轮功学员案件,因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据理力争,后遭到云南法院投诉。2017年8月4日,文东海接到湖南司法厅立案调查通知,从今年元月份开始,湖南司法厅多次召集公检法会议,欲将他的律师执照吊销。4月29日,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向湖南省司法厅提交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回应。5月10日,他收到湖南省司法厅送达的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通知。



  • 文东海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律师证被扣

    【民生观察2018年1月5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长沙文东海律师今天在珠海市看守所会见一位当事人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短暂扣押律师证,还被威胁要抄送文东海律师所在律协,后经据理力争才拿回律师证。

    据文东海律师介绍,今天下午在珠海市看守所会见一当事人,本来很顺利的,会见完后把登记牌交给前台,准备换律师证离开看守所,结果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抄告单要文东海律师签字,文律师问是怎么回事,该工作人员说文律师带手机进会见室,文律师这时才想起来确实忘了存放手机,不过自己也没有拿手机干什么违法的事,因而拒绝签字,前台竟然因此扣押文律师的律师证不予归还,并说要报告她们领导处理,还说要抄送文律师所在律协,后看守所领导出来了,经据理力争,工作人员才勉强把律师证还。

    对此,文东海律师感慨道:“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会见前净身(存放手机)成了义务,只听说过不准把手机给当事人使用的规定,全国律协还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录音录像,到了珠海怎么就不灵了?好在今天带着手机啥都没做,要是用手机拍了照片,还不知会惹出什么风波!当事人如果触犯了法律,对他们防范倒也理所当然,但律师只是为了工作而已,有必要像防贼一样不放心吗?”

    可以看到,近几年来当局公检法部门越来越频繁使用各种借口和手段针对律师群体,尤其是维权律师群体。由于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在当局看来非常“敏感”,因此遭到越来越多打压,动辄被警告、约谈、搜查、驱逐、吊牌,甚至构陷入狱。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法治状况在不断恶化,维权律师们处境愈发艰难。

  • “广东海祭刘晓波”又一参与者詹惠中被捕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27日消息】本网获悉,“广东海祭刘晓波”一案昨天又新增一名参与者被捕,网名@校长的詹惠中成为因参与“海祭刘晓波”被捕的第十一人。

    据悉,自7月19日“海祭刘晓波”之后,詹惠中一直在外躲藏,至今已超过五个月。近日,他返回居住地广东佛山,于昨天(12月26日)下午被警方带走。据知情人透露,几天前,詹惠中从外地返回广州时曾与朋友见面,有提到:“(该案)躲是躲不过去的……”,并将律师委托书留在朋友处备用。据称詹惠中被捕前曾向朋友留下“暂别深造”的讯息,通知朋友自己已经被捕。

    本网人权观察员从詹惠中的个人社交帐号上了解到,詹惠中为前财经记者、网络作家、私营业主。对于被捕一事其早有心理准备,并坦然面对,乐观看待未来。詹惠中曾于Twitter上透露,其公司员工用其身份证前去办事,有被警方盘问等的遭遇,更令自己深知难逃被捕的命运,遂于近日返回佛山,等候被捕。

    目前由于目前詹惠中的委托律师还没有前去会见,因此暂时未有进一步消息。按照上一位被捕人士黎学文的情况来看,詹惠中应该同样由居住地警方抓捕后,交由该案事发地江门市新会区警方,羁押场所应同样为新会区看守所。截至目前,“海祭刘晓波”的两名参与者正在羁押之中,包括12月19日被捕的黎学文以及昨天被捕的詹惠中。

    有关詹惠中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因参与“海祭刘晓波” 今天下午黎学文被捕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1219/16831.html



  • 七省市律师就“文东海诉讼案被取消”举行研讨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下午,全国七省市律协会员代表去到长沙准备参与旁听原定于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文东海诉“云南省律协名誉侵权”一案,但法院突然通知不再开庭审理,并直接驳回文东海律师的诉讼请求。

    据文东海律师介绍,该案不仅涉及法院的滥权行为,他的代理人孙律师在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时,律所主任甚至以“此案与境外势力有联系”为由拒绝接案。下午,众多律师就文东海、王龙得和王理乾三位律师的有关权益举行研讨会。会后大家一直倡议共同关注律师权益,依法治国从关注律师权益开始。

    据庞琨律师透露,云南昆明的王龙得律师和王理乾律师被指云南省律师协会以提供虚假诉讼材料为由取消律师会员资格,目前两人已被报到云南省司法厅拟吊销律师执业证。在此前的云南省律协取消王龙得和王理乾律师会员资格听证会上,文东海作为两被听证人的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后云南省律协发文指听证会上代理律师扰乱听证会程序。作为听证代理人的文东海以云南省律协发表不实通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此案原计划将于今天在长沙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开庭前文东海突然接到通知,法庭取消开庭,直接驳回起诉。

    据悉,文东海律师此前也因为在云南省代理案件被当地司法机关投诉扰乱法庭秩序。目前文律师亦被长沙当地司法局立案调查。针对多起律师权益和执业权的问题,来自全国七省市的律师就文东海、王龙得和王理乾三位律师执业权益进行研讨。他们针对律师当前执业风险,投诉律师的动态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的作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参会律师一致认为,律师执业过程中严格守法的情况下,司法各部门应当同样严格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同时,维护律师权益不单是律师协会的功能,也应当是各共同体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表,律师权益得到保护是公民私权利得到保护的保障,大家一致倡议共同关注律师权益,依法治国从关注律师权益开始。

    有关文东海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文东海诉“云南律协侵权案”突然被取消不受理
    http://msguancha.com/a/lanmu13/2017/1213/16795.html



  • 文东海诉“云南律协侵权案”突然被取消不受理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3日消息】本网从文东海律师处获悉,原定明天下午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一案取消开庭,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方面以“如果开庭,云南律协还要(派人)过长沙法院来”,文东海律师认为事件荒唐至极,一切都出乎意料。

    据悉,该案于上个月(11月)3日以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于11月25日发出开庭传票,定于明天(12月14日)下午两点半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然而,今天(12月13日)下午五点,文东海律师发出消息称,接到雨花区法院电话通知,其起诉云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侵权一案,原定于明日下午的开庭审理取消,法院方面决定不再开庭,而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并称已将裁定书邮寄给其本人。文东海律师询问不开庭理由时,对方以“如果开庭,云南律协还要(派人)过长沙法院来”。

    文东海律师表示,法院的做法荒唐至极,令其吃惊之余,觉得一切都出乎意料。对此,文东海律师认为:
    1.很意外雨花区法院真的很替云南律协着想,为了不让律协跑到长沙来,他们决定取消开庭;
    2.很意外他们如此敬业,很少有案件在开庭前就裁判的,尤其是已经决定开庭了,为何那么急于裁定,听听双方的意见不是更好吗?兼听则明的哲理怎么在雨花区法院这里就不灵了?
    3.很意外他们会给我裁定不予受理,本人曾起诉云南峨山县法院法官柏为良侵犯名誉权案件,他们都不愿意收材料,我那么想要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也是难以如愿,雨花区法院这次慷慨地裁定不予受理并邮寄送达书面裁定书,本人是该感谢还是该表达愤怒呢?或者先感谢后愤怒,或许是哭笑不得呢?

    文东海律师坦言,法院长此以往,或许该关门了!有个门也很难进去,不知这是谁的悲哀?本人一直相信法律,可他们却一直以法律的名字羞辱我!

    相关报道: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案”下月14日开庭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1125/16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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