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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汉中古成丽被关入养老院 湖北十堰张永吉等被“失踪”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19日消息:今天下午,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黄官镇桂花村古成丽(陕西汉中古成丽就监狱内被打给检察院的申诉书http://msguancha.com/a/lanmu50/2014/1009/10986.html)致电本工作室说,她今天到汉中市信访局上访时,黄官镇及桂花村的干部赶到汉中,下午将她带回了黄官镇后,即将她送入黄官镇养老院关押。古成丽说她以前就在养老院关押了好长时间,这次不知又要关多久。
     
    另外,湖北十堰访民金汉艳下午也致电本工作室说,十堰访民张永吉、曲正声四、五天前从北京押回十堰后,至今一直没他们的消息,看来又被“失踪”了。而十堰访民刘玉洁“失踪”的时间更早,中共四中全会前外界就联系不上她。
     

     

  • 陕西汉中古成丽就监狱内被打给检察院的申诉书

    申请人:古成丽,女,一九六三年四月生,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黄官镇桂花村。身份证号码:   612321196304073649,职业:农民。
    被申请人:黄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尹亮   职务:镇长
    被申请人:黄官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职务:所长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监狱
    法人代表:“031514”号民警
    申请事项:
    一、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刑事责任。
    二、给予我国家赔偿及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赔偿。
    三、公共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十二、五十条。
    四、《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四十二、五十六条。
    五、《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七、《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
    八、《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事实及理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我在北京上访,莫名其妙地被带到天坛派出所,国家信访局发给我的信访登记表被没收,随后,我被家乡来人强行带回原籍:南郑县黄官镇,随后遭到镇政府和派出所非法拘禁,被申请人派出所所长趁机抢走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手机和电话本及垮塌房屋的照片,在北京期间的大量财物也不知所踪。
    不久,我被送往南郑县公安局又被转送到汉中市汉台区监狱,我被扒光衣服,遭到五名吸毒人员的殴打。干警视而不见。警号:“031514”的交看守警察指使人打得我死去活来!诬陷我说我花了她160多元钱打伤检查费,强行给我带上手铐,抓着我的手按手印、签字。(我不知道是什么材料)。
    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去上访就被打击报复。居然和罪犯关在一起,遭受虐待、体罚,这还是标榜“尊重人权”的法制国家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系列行为不仅背弃人伦道德,令人发指!且蓄意执法犯法藐视人权诱发犯罪,合法权益,丧失贻尽!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正本清源,特呈此申请,旨在恳请人民检察院能秉公执法,按律裁处,还我公道!
     
    此致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古成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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