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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伟东案审理被中止同案汤凤武被强推

    【民生观察2023年6月4日消息】数次被判死刑、羁押22年后患胃癌晚期,河北原伟东故意杀人案第4次二审,于2023年6月3日在河北廊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伟东要求出庭受审,河北高院只同意视频审理,于是裁定中止审理原伟东,被指共同杀人的汤凤武表示如果原伟东不一起,他也不接受单独审理。但随后汤凤武案已经被法院强制开庭。原伟东的姐姐原淑娟在法院现场被多名警察抬离。

    2023年6月3日上午9:00,被关押22年,被延期23次,经过十次庭审的原伟东故意杀人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当日,原伟东的律师李仲伟律师无奈的走出河北高院。据李律说因原伟东坚持要求到法庭参加庭审,而河北高院以原的身体不适合开庭为由拒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就中止审理。

    佳音律师:“我和朱孝顶律师、周海洋律师获得家属旁听资格让我们代表家属旁听庭审,但进入安检室后,被以不是近亲属为由不让旁听,被限制在安检室一个多小时。”

    庭审当天,原伟东的家属在法院门口打出横幅,要求法院当庭宣判原伟东无罪。全国各地的律师和关心本案的朋友们都在翘首以盼,期待在原伟东生命快走到尽头的时候,还他一个清白。

    原伟东的家人说他状态非常不好,眼圈非常非常的黑,两个眼圈像骷髅一样。

    医生说他已经是胃癌晚期。需要时刻有人陪护,给他一些心灵的安慰,但现在不让家人陪护,家人见都非常难。家人希望开庭之后能尽快出结果,希望他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据网上一段视频显示,原伟东的姐姐原淑娟不知什么原因,在当天的庭审现场被多名警察抬走。

    著名维权律师袭祥栋目前正在微博直播聚焦原伟东案。2023年6月1日,著名维权律师伍雷发表题为《一场事关生命尽头的司法审判|河北原伟东案快评》。文章称这场生命尽头的审判,即是面对被告人,也是面对历史,更是面对苍天的审判。

    伍雷还称:“这一次还是老规矩:在全世界都放弃希望的时候,我们再次苦苦守候。”

    而被指共同杀人的汤凤武表示,如果原伟东不一起,他也不接受单独审理。但随后得知,汤凤武案已经被法院强制开庭。

    据赵军律师讲,汤凤武被关了二十多年后,整个人就是皮包骨头,体重目测在100斤以下。

    赵军律师说,汤凤武坚决不同意单独开庭,合议庭决定要强行开,六七个法警把他前推后拽弄到法庭,放进拘束椅,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拘束绳,七八个法警围一圈,摁住双手和肩膀。

    汤凤武被摁在束缚椅内,非常痛苦的哭诉自己的惨况,两个法官走到他面前,让他平复下情绪,有话到开庭时讲。法官问汤凤武的上诉理由,问他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汤凤武边哭边讲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

    汤凤武说自己被带到廊坊后就被关进一个铁笼子,长达十几天连续审讯,不让睡觉。塑料袋里抹芥末油,给他套脑袋上,脖子扎紧,等快不行的时候再打开。他要咬舌自尽也不能,给他嘴里装了类似于牙套的东西(大概这个意思)。口渴,给他喝辣椒水。

    审讯的人跟他说:“小武子,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冤也要把你冤死,要是把你放了,我就完了。”还拿手摇电话线电他,至今手上还有电刑留下的痕迹。

    当日庭审结束以后,因律师的要求,已当庭解除了对赵军律师的委托。

    2023年6月3日晚,全国关注河北廊坊原伟东案的律师们举行了研讨会。


  • 玫瑰团队徐秦案违法中止审理的控告

    【民生观察2022年7月19日消息】江苏扬州公民徐秦在2018年8月31日由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用尽了所有监视居住延期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当局第六次延期审理徐秦案件,再次证明江苏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违法行为,徐秦身患种疾病,在看守所那样苛刻无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徐秦身体不好肯定会受到很大痛苦,江苏扬州当局滥用职权非法打压合法公民徐秦,对徐秦非法构陷入狱案件进行中止审理完全违背宪法。本案代理律师对江苏扬州当局构陷徐秦入狱一案对扬州中级法院法官等人进行控告。全文如下:

    控告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陈圣勇、黄月花、杨帆等人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纪中久,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65811036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两控告人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

    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

    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次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期限,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的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被控告人只所以裁定中止审理,真正的原因是多次延期审理,无法再延期审理了。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被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最后就自己久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的办法,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

    因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被控告人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

    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书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此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负责人;江苏省的省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及负责人;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人程海、纪中久:2022年7月18日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复印件3页。已寄给相关有权机关,未监督被控告人纠错。

    本网将继续关注江苏扬州公民徐秦被非法延期关押迫害的后续情况。

  • 江苏周建华强拆案被中止审理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7日消息】2017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民营企业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厂房遭到当地有关部门强拆,随后公司负责人周建华被枉法裁判构陷入狱,其家人则被带进黑监狱内关押。周建华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其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周建华收到中止审理的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常豆公司)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东郊采菱路43-9号,是一家具有规模的豆制品专业生产正规企业,历史悠久,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优良、品种齐全。自2005年兴建以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质”的理念,努力打造常州市一流的豆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常豆牌系列豆制品则被评为“常州市名优农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

    2005年,公司董事长周建华以32元/平米的价格向常州永佳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佳公司】手中转租了1300多平米土地(当时永佳公司是以10元/平米价格从国土局租得)。双方达成租地协议后,周建华根据协议建造生产车间、仓库、冷库、质检、包装、办公楼等共计3000余平米建筑面积,成立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税务、安检、卫生等手续齐全,期间还进行两次技术改造。虽然经营十多年尚未完善房产手续,但每年都向常州市地税局缴纳房产税。常豆公司也被政府评为“名优农产品金牌企业”,周建华是常豆公司的主要股东。

    2013年8月16日,常豆公司所在的刘塘浜南侧进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奇怪的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常州市天宁区建设局和受委托的茶山街道办事处,一直未按照国家征补条例与常州市征补办法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常豆公司进行征补的协商。直到2014年4月18日,永佳公司突然向常豆邮寄关于征收补偿洽谈的通知,该通知告知周建华,永佳公司已经与天宁区建设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中也包括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款,常豆的补偿金额为223万5千余元人民币(合每平米800余元),要求常豆公司尽快搬迁腾地。

    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常豆公司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是每平米3833元人民币,仅此一项,常豆公司就应获得一千万以上的征收补偿款,如果加上设备、装修、搬迁、营业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等补偿,总额应该在一千六百万左右。常豆公司自然不能接受永佳公司所谓的223万的征收补偿,关键是永佳公司不是房屋征收人,进入征收后,其也从没有与常豆公司商讨过征收事宜,况且其在2013年10月,就拿了2980余万人民币的补偿(合每平米5千余元)后,搬迁走了。

    永佳公司在搬走近一年后,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常豆公司房屋与土地交付该公司,也就是说,永佳公司在根本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民事诉讼纯属滥用诉权行为的情况下,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了,最终还作出(2014)天民初第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常豆公司将诉涉土地交付给即不是征收人、又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佳公司,同时认定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驳回了永佳公司对房屋的主张。常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常民终第2271号民事判决,再次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并在终审判决后,召集房屋征收机关和永佳公司的负责人谈话,告知该案的判决因违反房地一体原则,导致无法执行情形,要求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跟常豆公司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负责人也当场签字同意。

    在永佳公司滥用诉权案的上诉期,常豆公司也向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征补协议(涉及常豆公司部分)无效。一审的天宁区法院依旧枉法裁判,作出(2015)天民初第1467号民事判决,罔顾事实,称常豆公司的房屋为永佳公司所有,常豆公司不是房屋的被征收人,驳回了常豆公司的诉讼请求,常豆公司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第1203号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认为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的征补协议,对常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权益应另案处理。

    常豆公司根据(2016)苏04民终120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将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告上法庭,一审天宁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再次枉法裁判,裁定驳回常豆公司的行政起诉,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完全不顾自己法院之前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维持一审枉法裁定。

    2017年2月27日早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常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作裁定,就对并非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常豆公司厂房实施了强拆。并在没有任何人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阻止的情况下,将周建华的妻子马红娣从被窝里拖出,关押到常州市传染病医院整整一周时间,使其加重了癌症病情。

    两个多月后,即在2017年5月13日,周建华购买火车票欲乘坐高铁去北京请律师维权,在火车站被当地信访、公安等维稳人员控制带走,随即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拘。2017年5月26日,被天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7月26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8日,天宁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天宁区法院。

    就在一审三个月审限快满时,天宁区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天宁区法院延期审理(期限一个月)。

    2018年7月2日,案件在天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为周建华作无罪辩护。案件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又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

    这个判决创造了一个司法“奇迹”,即原判决被天宁区法院强制执行两个多月后,又刑拘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的案件还没找到先例。

    天宁区公安对周建华立案(指控单位犯罪),并不是天宁区法院移送立案,而是由天宁区检察院指定立案。

    按照最高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刑拘周建华时,原判决已被强制执行两个多月。代理律师查过很多指导案件,没有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是在原判决被法院执行之后再立案追究刑责。

    这起由检察院指定公安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还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诉到法院后,检察院又两次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在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实属罕见!

    2018年11月6日,天宁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豆豆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一审宣判时,法院内如临大敌,对旁听人员两次安检,值庭法警十六人之多,宣判仅用三分钟时间。一审宣判后,常豆豆公司与周建华提起了上诉。

    2019年4月23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没想到的是,二审开庭近半年时间了,10月16日常州中院,才将10月8日作出的中止审理的裁定书给了周建华,案件被中止审理是“不能抗拒的原因”。至于什么原因导致法院不可抗拒,裁定书中没有解释。

    该案是由天宁区政府拒绝依法征收引起,由于常州市相关公检法部门滥用职权、蓄意制造伪证、实施诬告陷害、及故意枉法裁判予以配合,这些行为导致周建华的常豆公司(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得不到赔偿,周建华被坐冤狱达一年七个月,企业应收款无法收回,应付款、借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而且经济损失每天都在扩大中,故受害人已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了控告,要求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中止低人权的权贵掠夺式发展

    ——民生观察声援上海长宁区环卫工人

    从网络获悉,中国上海长宁区环卫工人为了维护自身基本生存权利从3月26日开始罢工,至今没有得到上海当局的妥善解决,更有参与罢工者被警察殴打致伤或被带走拘押。民生观察对长宁环卫工人罢工保持高度关注与强力声援!

    长宁区环卫工人罢工是原自于上海高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则通知所引发。通知将早晚上班时间延后半个小时(早班5时30分至12时30分,晚班12时30分至21时30分),同时称按规定早晚班津贴取消,自3月26日开始实行。环卫工人李先生透露,工资不仅少了每天6元的津贴钱,每人每月总共扣除560元,没有任何解释与说法,有消息称公司效益不好,工人们也不知道此钱数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工人们忍无可忍,3月26日二三十名工人来到区政府。李先生表示,大部分工人被锁在公司内,不让出来,到区政府等来的是两三车的警察,警察推搡着人群往院子里面的屋里赶他们,也不允许人拍照。有一名女工人被警察抬着往警车里摔,结果住了两天医院。第一天维权警方抓走四名工人,但他们当天被释放。

    随后几日罢工工人冲破单位与政府控制,前往政府讨要说法人数日益增多,有图片显示达数百人聚集到政府前,但警察一直环伺周围,而政府工作人员却没有出来接待协商解决问题。

    到3月31号,长宁环卫工人罢工已经是第五天。街道上的垃圾箱早就堆满了垃圾,以至于不得不出动“城管”帮忙清理垃圾,大片区域的市容环卫工作陷入瘫痪。另据知乎用户“陈觴”披露,上海的最低工资是2300元,而环卫工是1800元。在此次降低工资之前,类似事件早就已经开始了:之前的年终奖是每年1000元,去年减到500元。另外,从去年开始,手套、口罩、工作鞋等劳保用品不发了。

    在中国经济总量挤身世界第二大国并一再呼号要成为世界第一强国情况下,中国社会较赃较累的低层的环卫工人工资却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相反还在减少,因此工人的生活境况还在恶化。这说明中国所谓的崛起与强大并没有带来普通民众工作待遇的提高与生活质量的改善。那么中国究竟在进行着一种什么样的发展呢?

    只要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今日上海长宁环卫工人的境遇其实是中国环卫工人的普遍状况,甚至可以说上海环卫工人还是中国普遍环卫工人中待遇相对最好的,那么其他地区环卫工的情况就可想而知。正因为如此,过往几年来,中国各地环卫工人罢工讨要待遇的事此起彼伏。然而,中国各地政府除了选择驱赶与镇压,开除与威胁,并没有真正实质性地为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环境与工资待遇作出努力。

    事实上,环卫工人的遭遇还远远不是中国社会行业中最凄惨的。因为中国还有诸多冒着生命与健康安全危险的工人,他们命运更悲惨于环卫工人。如自由亚洲3月31日报道:湖南数以百计患尘肺病的矿工连日聚集请愿,抗议当局拖延发给他们体检诊断档案,令他们难以获得赔偿和医疗待遇。有志愿者指,目前不少尘肺病人要索赔治病都十分困难。3月30日,湖南攸县政府疾控中心门外继续有大批矿工聚集。他们几乎都是肺尘病人,参加抗议的矿工一度达500人。抗议矿工很克制,没喊口号没拉横幅。部分矿工站在街道两旁,秩序良好。而连日来疾控中心拒绝正面回应矿工诉求。由此可见,尘肺病人们从事的工作与得到待遇更不如环卫工。

    由中国环卫工人待遇与今天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尘肺病人们的悲惨命运,见证出中国自1989年“六四屠杀”后,抛弃政治体制改革,狂奔于低人权高污染的权贵掠夺性畸形经济发展模式上,给国民带来全局性、普遍性灾难,致使中国所谓崛起与强大,完全建立在对民众的压榨与对资源的竭尽前提下,如此给社会带来两极分化,使得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没有在所谓的经济发展中获得生活质量的改善,相反丧失了基本的尊严的生活,丧失了自身的身体健康,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丧失了子孙后代延续发展的资源依靠,丧失了子孙后代改变命运的机会,使绝大多数普通民众日益陷入发展性贫困与前途性绝望之中,中国社会对他们而言完全“没有了未来”。至今中国每年二十余万起的群体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正是这些在经济发展中,工资待遇却没有改善,而陷入生存危机的各行业普通民众的维权。

    中国社会陷入经济总量越增大而民众处境越困顿的极端病态泥塘中的根本原因是,中共当局无视践踏基本人权,任意剥夺工人组建工会的结社权、发表意见的言论权、表达诉求的集会游行权等等,把全国人民当作肆意奴役剥夺榨取的工具。中共当局所为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三条“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违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第八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第十一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还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还违反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所言“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所以,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

    一、立刻开启与上海长宁区环卫工人的对话,真心聆听工人的权利诉求,切实解决工人待遇问题,坚决杜绝暴力镇压工人罢工;

    二、切实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承诺,让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畅通工人权利诉求途径,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危机;

    三、中止低人权高污染的权贵掠夺发展模式,启动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让中国真正步入平稳健康持续的发展之路。

    民生观察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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