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乔延兵,男,49岁,汉族,党员。身份证号码:37060219661001161X。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投诉人:张洪斌,男,山东省高院法官,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77.电话:0531-85699999,0531-68889225(张洪斌办公室电话)。
投诉事项: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投诉请求:1.审查被投诉人的法官资格;2.立案审查投诉人的申诉案件。
投诉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张洪斌处(B103室)递交了申诉材料,被投诉人张洪斌接受材料并答应转交烟台合议庭审理。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9时许,投诉人第六次到被投诉人处(B103室)询问申诉案件办理情况。接访人刘艳华(女)法官打开电脑查询后,告之:你的材料没有转交,属于非正常现象,下周张洪斌值班,具体问题问他,你再来吧。
借鉴琼高法【2001】8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之第十六条 申诉案件的复查期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查期限自调齐全部案卷由主审法官签收次日起计算。可知,被投诉人属于典型的身穿法袍不懂法的“任性”法官。
此致
投诉人 乔延兵
2015年6月20日
标签: 乔延兵
乔延兵::对身穿法袍不懂法的山东高院法官张洪斌的投诉书
依法告公安不立案 乔延兵控告女法官王红
控告书
控告人: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控告人:王红,女,莱山区法院法官,地址:莱山区府后路11号。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5月5日,控告人到莱山区法院,对被告莱山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控诉人“身穿法袍不懂法”,非常“任性”地运用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此裁定,公然对抗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被控告人连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就作出(2015)莱山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显然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二)明确规定控告人的权利,被控告人却非法剥夺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何在?
综上,恳请莱山区法院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 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控诉人:乔延兵
2015年5月14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乔延兵,男,49岁,汉族,军转干部,住烟台市上夼西路付131-6-3号,联系电话18854579955。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号。
请求事项:返还扣押财物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2007年9月11日,莱山分局于国威、冯爱军,见证人上夼西路居委会李淑霞等7人,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家庭财物(部分财物为原告随身携带)搜走,不给原告家属或原告清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9、140条之规定。(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扣押财物为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条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退还。
2、2011年3月10日开始,原告到被告处索要财物及清单,未果;依法有序逐级向被告上级机关信访,又未果。被告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3条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扣押财物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按照逐年递增10%(通货膨胀率)计算,累积复利生息,共计34468.91元人民币。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延兵
2015年5月 5日以下是不立案裁定书:


山东烟台军转干部乔延兵:欲盖弥彰的“零上访”
尊敬的政府领导:你们好!
我叫乔延兵,男,1966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正连职上尉军衔,下岗失业军转干部。
1999年9月从部队转业,由政府安置到烟台市东方电子企业工作。由于没有按照中发【1998】号文件规定落实军转干部政策,造成工资和住房待遇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形成拖欠。
2004年10月开始逐级上访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不得已于2014年12月7日到北京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部门和理由汇报如下:
2014年12月11日8:30,人事部:拖欠工资和房改住房。拖欠工资的证据有东方电子企业工作时的工资卡;没有参加房改的证据有烟台市房管局出具的夫妻双方没有在市区参加房改的证明。依据: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3】
29号、国办发【2000】62号文件。
2014年12月11日上午,公安部:反映当地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证据有未归还物品清单。2007年9月11日,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局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侵占家庭财产。至今未归还。证据有《未归还物品清单》。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014年12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烟台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申诉案件的行径。证据有(2008)烟莱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2008)烟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2014)烟刑监字第5号。山东省高院不受理申诉的视频录音。
2014年12月10日,北京亮马桥国际人权中心,口号“依法治国、还我人权”。
2014年12月9日上午,中纪委、国家信访局门前人头攒动,排队等候接访的人太多,时间紧迫我没有能够如愿。
本次北京之行的感受。腐败是全世界人民的公敌,中央的反腐 “只有进行时”。中纪委反腐已经进入中央心脏部位,下派巡视组到中办、国办、人大,誓将腐败从源头治起!对于地方汇报中央的“零上访”已经指派各级纪委查证!
纣王无道,武王伐之!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宪政治国的兴起,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一个崭新的中国将崛起,我的“中国梦”——“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梦”、“江家帮已灭亡,冤假错该平反”等梦想一定将实现!
此致
乔延兵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