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买单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无法终结的上访:高额上访费政府买单 上访者三次进精神病院

    2015年10月,一封来自湖北的观众来信引起了新闻调查栏目组的关注,这封信叙述了湖北通山县柯善海一家多年上访,事由得不到解决,并因上访遭到地方政府报复,家人多次被送进精神病院 、被判刑的状况.信中说: 柯善海全家人被关押,连正常的经济来源都没有,长期以来一直被政府部门歧视打压,当地百姓都对此冤案都深表同情,但是无人敢出面解决。2015年12月初,新闻调查记者来到了通山县燕厦村柯善海的家。
    柯善海共有五个孩子,两个儿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女儿柯亚娟去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刚出狱不久。柯善海的爱人舒平菊曾三次被关进精神病院。
    柯善海告诉记者,一家人的这些际遇都和他们多年来的上访有关。在柯家,记者看到了一份咸宁市政府给予他的答复,答复中说柯家反映的问题已经三级信访终结, 如果再就同样事由上访,信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柯善海坚持,他多年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对于三级信访终结的结论不能接受。在柯家,我们还看到了一份通山县给予他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对于柯家上访事由归结了10几条,有土地调整不公、牛羊损害油菜赔偿纠纷、购买仓库建房纠纷、罚款未开收据纠纷等等,并逐条做出了解释。
    土地调整不公?
    柯善海跟记者反映的第一件事,就是村里土地调整中的不公。柯善海说,2003年村里土地调整时, 由村民抓阄取得土地,按照柯善海的说法,他当时抽得了6号,6号就是他家房屋西侧的地块儿,但一直被其他人占用。
    柯善海说的是否是事实呢?记者向另一户和这块地相邻的农户打听。
    记者:这不是柯善海家的吗?
    农户:不是。
    记者又找到了村里的老书记询问情况。按照老书记的说法,当年调整土地前,事先所有村民都达成共识,秧田不参与调整,即使在抓阄中抓到,也按编号往后顺延,也就是说尽管柯善海抽到了6号,但因为原本这块地是柯于水的秧田,不参与调整, 只能顺延序号,调整其他的土地。
    记者找到了柯于水,并请他给我们出示了责任田的土地证。在柯于水的土地证上,记者看到,明确标注了五斗,五斗指的就是那块秧田。
    牛吃油菜赔偿纠纷
    柯善海还曾因邻村村民牛吃他家油菜的事上访多年,事情发生在 2001年,潘山村的村民陈世林家的耕牛吃了柯善海家的油菜,派出所和双方的村委会调解赔偿60元,柯善海不服,多次找乡政府,乡政府又补偿了120元,他依然嫌少 。
    记者:你就是三亩油菜全部绝失了?
    柯善海:全部绝失了,三年。
    柯善海说的是否属实呢,我们找到了一山之隔的潘山村。
    记者:吃了多少?
    陈世林妻子:没毁光,走在那里吃,没毁光的。
    当事双方的说法再次出现了南辕北撤的差距,我们听说当时这事因为涉及两村的村民,老书记也介入了此事的处理。根据老书记的记忆, 当时,柯善海还把陈世华的牛扣在家里,犁了几天地。老书记称,当时在双方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协调下,让潘山村的这家人赔偿柯善海60元钱。
    时至今日,在牛吃油菜的事实和损失金额上,柯善海的描述及主张和其他当事人的叙述有着不小的差距。 在村里,记者也向其他村民做了了解。记者得知,在柯善海上访的这些年里,县、乡曾经多次组织找村民去开听证会、协调会,就包括牛吃油菜的事情 。
    购买仓库建房纠纷
    这个正在盖房子的地方原本是燕厦村七组的一个仓库所在地,2002年,因为仓库年久失修,面临垮塌,村里用竞拍的方式卖给村民。 柯善海没能在竞拍中买到这个仓库,由此生发的一系列事件也成为他多次上访的缘由。
    仓库8000块,就是这样,头天晚上开了村委会,谁要,谁拿去,谁去办,结果选定了一个时间,交钱,结果他没有搞到钱,这边搞到钱,把这个钱交了,把8000块钱交了,
    柯善海:他这个骗出去筹钱,他就卖了。
    记者找到了当时7组的组长了解情况。在当时的竞买中,柯善海没有参加, 另外两名村民各花8000元买得了这个仓库。而之后,柯善海多次找到村里要求买回这个仓库。按照组长的说法,村里也曾协调买家转让给柯善海,但最终因为两位买家不肯出让,而没能成功。就在随后两位买家拆除仓库的时候,又起了新的纠纷。
    在两位买得仓库的村民拆除仓库时,柯善海的爱人舒平菊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
    记者:你知道被谁打的吗?
    舒平菊:知道,那个春莲、爱香,爱香的老公几个人打的,打了肾错伤。
    燕厦村原党支部书记 柯于朴:打是假的,打是假的 。
    对于这一事实的描述,柯家再次和其他村民不同。记者在政府的答复意见中看到,当时的派出所出警之后,因无法证明现场有人打舒平菊并未立案,因此,我们希望多走访些现场的目击者了解情况。
    村民:这个东西买了,你来我肯定不会把你拉开。没有打她。
    在政府对此项的回复意见中提到,时任乡司法所的所长华赫林曾给舒平菊资助80元的医疗费,我们找到他了解情况。华赫林回忆,当时因为报了警,乡政府也派他去了现场。除了他资助的80元外,当时花费的450元医药费后来也是由乡政府报销的。华赫林说,柯善海始终要求一要赔偿、二要追责。为此,柯善海多次找政府部门,甚至直接找过县委书记。
    在村里,提起柯善海多年上访的事,所有人都知晓。在村里,柯善海确实是个聪明人,上个世纪的80年代,柯善海就会开拖拉机,当年,他曾经承包了组里的拖拉机搞运输,但后来在承包过程中和组里产生纠纷,柯善海把村组告上法庭,那是柯善海的第一个官司。
    在燕厦村的几天时间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和他的主张还是不小的出入。但是,几十年来,柯善海坚持自己的看法,从乡镇到北京,多年上访,那么,信访部门是否对他的事由进行了全面调查呢?我们找到了燕厦乡主管信访的副书记焦南盛 。
    焦南盛告诉记者,县里、乡里多次就柯善海提出的上访事由召开过听证会、协调会。县里对11个问题的答复,是从几十条上访诉求总结出来的,但这个答复意见始终没有得到柯善海的认可。
    柯善海说,政府部门不仅不解决他的诉求,还因为他多年上访故意刁难他。柯善海跟记者反映,他家人口多,曾向村里要求宅基地盖房子,村里和乡里在莲花心的路边给他批了150平米建房,房子已经建了大半,但乡里就是不给他办土地证,有意刁难他。就柯善海所说的事由,我们找到了燕厦乡主管城建的副书记。
    陈书记介绍,就是因为当年柯善海没有买到村里卖掉的仓库 ,经常到乡里要地盖房。柯善海自己选择了莲花心这个位置,但这个水田的性质是责任田,不允许盖房子,办不了土地证。
    柯于正是柯氏宗族的族长,他也跟记者说了他的看法。
    柯氏宗族族长:他每次去告状,政府都给他拿去一笔消费,他以后搭飞机去,把一家人带到北京去,都给他报销的,政府。你到政府去查查。一年去这么多次,不花政府的钱,花谁的钱,这是政府养大的。
    乡政府一年在柯善海身上的花销高达十几万
    记者到燕厦乡对近几年乡里对柯家的支出做了了解。
    乡里的干部告诉记者,柯家从2005年前后就经常到北京上访,给他们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
    在村里采访时,记者还听说了一只鸭子的故事。
    记者:就是丢了个鸭子然后去找乡里?
    柯善海:我没去,我老婆去的。
    最终,乡政府从农户家买了一只鸭子赔给了柯善海。
    2010年7月 ,咸宁市有关部门做出报告,认定柯家的信访问题三级信访终结 。三级信访终结指的是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后, 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及政府部门不再受理。
    2011年报到中央研修会办公室进行了备案,这意味着他的信访问题已经办结。但那之后,柯家并没有停止上访,只是,不在省内上访,直接去北京。
    从2009年到目前,这是有确认书的,这是在……更是显得频繁,在孕期上访,哺乳期上访,那一两年基本上北京住着。在2013年5月信访改革之前,进京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排名靠前的地方是要被追责的。
    赵克胜说,他曾经在2009年至2014年负责通山县在北京的维稳和劝访工作,多次和柯家打交道。每次接访,除了县里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外,通常乡里也要派工作人员去,一趟北京接访就是几千上万的费用。
    燕厦乡乡长 陈昌文:一年要花在(柯善海)身上十几万。
    记者:一年啊。你们乡里支配的经费是多少?
    燕厦乡乡长 陈昌文:上面拨给我们将近八九十万块钱。
    而事实上,花钱也并没有买来稳定。柯家和通山县一直继续着上访、接访的循环。信访局及乡村的干部告诉记者,他们也曾多次到柯家做工作。
    舒平菊被强制送精神病院三次
    在上访中,柯善海的爱人舒平菊、女儿柯亚娟多次因违反《治安处罚法》被警方处罚 ,柯家的大女儿还曾经在北京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令柯家人无法接受的是,是近两年来家中的变故,其中之一就是柯善海的妻子舒平菊因去北京上访,被接回来就送到了精神病院。柯家人给我们出示了病例,舒平菊一共被强制送精神病院三次。舒平菊说,焦南盛就曾送她到精神病院。
    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即使是精神病人,入院治疗也要遵循自愿原则,而舒平菊的三次强制送医都是法律实施之后,无疑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记者:即使是精神病人,他也有权拒绝,而且尤其是家属监护人一定要知情。
    焦南盛:那肯定要考虑过,确实也是我知道,我们确实也很无奈。
    在上访和接访的循环反复中,事件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2014年3月8号,柯亚娟以敲诈勒索罪被捕,后经通山县、咸宁市两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在柯亚娟的判决书中,认定柯亚娟敲诈勒索的事实有三条,一是2012年12月,柯亚娟以继续上访为条件,要求政府支付上访费用1700余元。二是2012年12月,以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条件,要求政府给予30000,后经协商,乡里给付5000元。三是2013年11月,以同样理由要求政府给付5000元。
    柯亚娟被抓时,是在打工的西安,柯亚娟的老公和两个哥哥赶到派出所要求政府放人,未果后,开车去了北京,后被通山县工作人员和北京市民警发现并进行拦截,通山县、咸宁市两审法院认为:当时,柯友刚、柯友雄在发现警方和维稳工作人员跟随其车辆后,不顾公共交通道路上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危 ,采取了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式,其行为已足以威胁公共道路上行人的生命、健康及行驶车辆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柯友刚、柯友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之后,柯家目前对两个案子均提起申诉。
    (来源:央视http://news.cnhubei.com/xw/hb/xn/201601/t3510731.shtml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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