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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凯律师遭行政处罚听证会多名律师被拒绝旁听

    【民生观察2024年7月3日消息】2024年7月2日,青岛于凯律师遭行政处罚听证会,在青岛市南山区东路12甲帝威国际大厦3楼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各地赶来的律师被拒绝进入旁听。因青岛市司法局占坑式安排多人旁听以及听证会期间于凯提出的多项诉求未获回应,于凯律师于当日下午时分,退出了听证庭。

    2024年7月2日,青岛于凯律师遭行政处罚听证会在青岛召开,各地赶来的律师被拒绝旁听,何伟民律师更是被安保人员推倒受伤。

    因青岛市司法局占坑安排15人旁听,于凯律师方人员没有旁听位,9点半的听证,因旁听问题,延至10点15分开始听证。

    于凯律师申请主持人张前进处长回避,理由是他给于凯律师送达听证通知书时,于凯方约定20位听证席,今天听证会一席都不给。休庭,主持人出庭请示十分钟,说于凯提出的回避理由不成立。

    继续听证,调查人员青岛市司法局邓伟、董楠出示要处罚于凯的两本举证材料卷。于凯从没见过,要求给自己(当事人)复印一套,邓伟、董楠不同意,于凯申请其二人回避,主持人说他俩不归他管。于凯方一再要求复印案卷的情况下,邓伟请示领导后,给复印了一本(休庭40分,调查人员复印)

    邓伟、董楠出示了安徽淮南市(朱玉珍案)、吉林白城市(黄德义等人搭浮桥案)、湖南永州市(唐慧案)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回复青岛司法局的函:审判没有任何因于凯致函全国人大“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文中举例的影响。

    于凯提了一份申请信息公开,主持人说不归他管。

    于凯方要求调查人员出示对其的立案决定书,邓伟、董楠不给于凯看。

    于凯律师表示:“你们连立案决定书都没有,那还开什么听证?退庭。”

    当日下午三点五分,于凯律师因上述种种情况退出了听证庭现场。

  • 于凯律师到腾讯公司送锦旗抗封号

    【民生观察2024年5月5日消息】近日,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凯律师到腾讯公司送锦旗抗封号。此前,于凯律师一个视频号、三个公众号先后被腾讯公司永久封禁,致信腾讯总部无果;后于凯律师将腾讯告上法庭,并于今年3月提交了网上诉讼,但南山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书,彻底摆烂。于是,于凯律师只好亲自来到深圳腾讯总部送旌旗抗议封号。

    因坚持控告青岛市律师协原会长终致其辞去会长职务、以及牵头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建议书以及作为律所主任坚决维护实习律师张文鹏的权益而硬杠青岛市司法局等行为,先后被永久封禁一个视频号、三个公众号后,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凯分别致信腾讯总部无果。

    2024年3月5日于凯主任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网上立案,3月6日显示处理结果:“其他处理”。但经多次催问该法院既不立案,也不按照法律规定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完全丧失了改革开放前沿地带人民法院形象,彻底摆烂。

    在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24年4月26日上午,于凯主任律师来到深圳腾讯公司总部沟通情况,并送给了腾讯公司一面锦旗。

    对此,网友留言评论:“不知道腾讯公司是否有一点点脸红,天下苦腾讯封号久矣!”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凯,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六号楼603室,联系方式:18705326085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联系方式:0755-860133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开封禁原告微信公众号“刑辩组”(微信号:dachengyukai)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的服务协议,解除对原告微信公众号的封禁措施,恢复上述公众号的正常使用状态;
    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邮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依据被告发布并制定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使用微信公共账号《简称“公众号”)的用户,微信号为:dachengyuka,根据《服务协议》,原告享有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内容包括被告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2023年8月24日,原告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刑辩组”被永久封禁,理由是发布的《深圳市南山法院立案难!》一文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9月12日与2023年12月31日,原告团队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刑辩组B”和“刑辩组C”也突然被永久封禁,被告没有告知哪篇文章存在违规内容,也没有发出任何其他通知。

    原告在运营微信公众号的过程中,始终遵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相关协议,没有发布、传播违反被告制定的协议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滥用垄断地位、随意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至原告申请立案之日,被告对原告微信公众号的封禁措施仍未解除,已严重影响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使用,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凯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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