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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展案即将开庭检方建议量刑四至五年

    【民生观察2025年3月7日消息】中国公民记者张展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或将在近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据知情人士披露,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张展判处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张展于2024年5月13日才因在武汉报道疫情,被判四年刑满获释。

    2024年8月底,张展为营救被抓捕的甘肃青年活动人士张盼成,从上海只身赴甘肃,突破干扰终于说服张母签署了委托书。然而,她在当地失联,一度处于杳无音讯状态。

    几天后得知,张展被上海警察从她老家陕西咸阳带回了上海,目前被关押在上海市浦东看守所。

    2024年9月3日,湖南长沙公民段桃园在长沙红军纪念园举牌声援张展,随后被长沙警方带走传唤;9月8日段桃园被警方处于行政拘留10天,关押在长沙市拘留所。

    2024年9月19日,张展的辩护律师范标文抵达上海,在地铁站欲和张展母亲见面,但随即被几名警察扭上电梯带走。随后,张展母亲前往派出所询问情况。至当日下午5点左右,在被上海警方绑架近8个小时后,范标文律师才获得人身自由。此后范律试图与张展母亲取得联系,但联系不上。

    此前,在中国新冠疫情期间,张展因只身前往武汉报道新冠疫情而被中共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

    在关押期间,张展拒绝认罪,曾处于绝食或半绝食状态,多次传出病危,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损伤。

    2024年5月13日,张展刑满获释。但她仍无法获得人身自由,处于国保的密切监视之中。

    2024年6月11日,张展被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宣桥派出所传唤。同时被威胁:“再碰红线就进去。”

    此次,张展因营救张盼成再次被警方羁押。

    据了解,张盼成是前北京大学保安,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人。

    因发视频批评中共当局迫害异议人士、以及中共政府对外国提供巨额经济援助等,于2021年2月再度被甘肃警方逮捕,后被甘肃省合水县法院秘密审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24年2月14日张盼成刑满释放,随后一直被软禁在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老家。

    2024年7月13日,为防止自己再次失联,张盼成在网上发布了公开声明。

    文中称,自己长期被跟踪,且身份证户口本均被当局没收,当地多次上门要将其认定为“精神病”,并表示如果自己再次被带走,将绝食抗议。

    2024年7月26日,张盼成在老家被软禁期间读圣经写下一篇文字,并发布在网上,不久即失联。

    2024年7月29日,家属得知张盼成被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据称,家属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且受到威胁恐吓。


  • 杨泽伟被秘密判刑五年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6日消息】本网获悉,拆墙运动发起人杨泽伟又名乔鑫鑫,近期被湖南当局一审秘密判决五年有期徒刑,现已被送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赤山监狱服刑。其家人表示,他们未收到案件开庭的通知,仅收到一份邮寄的法院判决书。

    近期,志愿者联系上了杨泽伟的家人。据杨泽伟母亲透露,杨泽伟在被送往赤山监狱服刑之前,曾经通过衡阳市未成年看守所的微信视频与其通过电话。

    杨泽伟表示感谢外界对他的关注,他也知道外界很多朋友对他的关注。

    杨泽伟说,其案件在审判过程当中没有律师的介入,也从未通知其家人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

    其母亲表示,在视频里看到的乔鑫鑫瘦了二十多斤,当问他有没有在监狱受到殴打,乔鑫鑫表示没有。(当然在那种被控制的通话条件下也是不能够正常的表达真实的情况是否受到酷刑等对待)

    乔鑫鑫的父母亲表示,“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活到他儿子回来的时候。”

    当志愿者问到俩位老人的生活的时候,俩位老人说,他夫妇两个人在干活养家。

    据悉,杨泽伟的父亲已经70多岁,母亲60多岁,为了这个家庭为了等乔鑫鑫出来,他们现在在搞卫生清洁和打零工维持生活。

    当志愿者表示想对2位老人在生活上给予帮助时,两位老人宛然拒绝了。

    据了解,杨泽伟于2023年3月发起拆墙运动,要联合各方力量打破中共网络封锁防火墙。然而仅仅两个月后,杨泽伟在老挝的家中遭中共跨国抓捕,该事件一度引发外界的强烈关注。

    同年7月7日,杨泽伟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关押在湖南省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近日,家属收到一份邮寄的法院判决通知书,显示杨泽伟一审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现已被送往赤山监狱服刑。

    杨泽伟的友人表示,他们一直在跟杨家人协商,给杨泽伟找律师,但是他的家人不配合。人权律师第一次给杨的哥哥打电话,打通了。大概今年4月份,律师就联系不上杨的家人了。

    他们也在商量找几个朋友凑一点钱给家属,但是家人一直不接受,可能是家人受到当地的这种压力。

    志愿者认为,外界的关注让中共当局受到压力,而且不单是关注,国内外一直有义工给杨泽伟寄东西、寄明信片。现在他们仍然希望人权律师能够介入,能够帮助杨泽伟进行上诉。

  • 广西覃永沛被以煽颠罪判刑五年

    【民生观察2023年4月1日消息】2023年3月31日,广西人权律师覃永沛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辩护人是他的妻子邓晓云和李贵生律师。覃永沛表示不服从该判决,已手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根据其判决书,2019年11月1日,覃永沛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覃永沛通过在微博、推特上大量发表言论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形式,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018年5月,覃永沛律师资格证书被撤销律师执业许可后,成立非法组织“中国律师后俱乐部”,运作“模拟法庭”,挑战国家司法公权力。2019年1月,“中国律师后俱乐部”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被依法取缔。

    覃永沛对起诉指控其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新浪微博和推特上发表或转发言论是个人行为,属言论自由范畴,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判无罪。

    辩护人李贵生认为,覃永沛在微博、推特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所发表的言论仅是其个人看法,并非恶意炒作、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指控覃永沛策划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及“模拟法庭”挑战司法公权力也不是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覃永沛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覃永沛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覃永沛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以上判决后,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已书面手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妻子邓晓云和女儿共同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同时要求保证自己的会见权和最基本的辩护权。

    据悉,覃永沛曾是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发起人。广西百举鸣律所成立于2001年,曾代理过徐纯合案、秦永敏案以及不少法轮功学员的案子。

    因代理敏感案件及反对中共暴政,覃永沛律师长期遭受当局的迫害打压。

    2018年5月,覃永沛被注销律师执照,随后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也被强迫关闭。该律师事务所被勒令解散后,转为法律咨询公司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覃永沛也连同多名维权律师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继续帮助一些弱势群体。

    覃永沛曾网络实名举报南宁市公安局长唐斌(现任广西区公安厅副厅长),原桂林市公安局局长仇祖和,七星分局局长胡凯、全州市公安局长蒙新宇,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并将举报材料发到今日头条。

    因不服广西区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覃永沛于2018年11月16日起诉司法厅,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材料后第二天快件寄回退还。快件寄给南宁市中级法院,签收后没下文。又寄给广西高院,签收了没下文。又快寄给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签收了,没下文。覃永沛把这些情况全发到了推特上。

    覃永沛因自己的言论,对司法现状、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感概评论以及对律师同行的声援,触及到一些人的敏感神经,共被封了917个微博账号,80多个今日头条。

    2019年10月30日,覃永沛律师被带走失去自由;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3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历时4个月;审查起诉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案件被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历时2个月。

    2021年1月20日,覃永沛被单独羁押在广西区国安厅看守所。法院受理案件超过20多个月后,最终于2021年12月30日开庭。其代理律师认为,覃永沛的案子明显超期羁押。

    2023年3月31日,案件终于得以宣判。


  • 人权捍卫者郭宏英今天刑满获释回家

    【民生观察2023年2月2日消息】吉林人权捍卫者郭宏伟因为举报官员腐败被判刑5年,出狱后走上维权之路,在维权路上多次帮助他人维权,多次遭到打压抓捕。

    在2015年被抓捕后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吉林松源监狱中长期受到虐待,酷刑,在监狱吃不饱,在2021年转移到吉林公主岭监狱,郭宏伟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血压高达200多,在监狱得不到有效的治疗,郭宏伟在2021年4月4号晚上突发脑溢血被送进医院,经过几次手术抢救在4月9号上午10点59分逝世享年57岁。

    郭宏伟与母亲在2016年一起被抓捕判刑,80多岁的母亲肖藴苓被判处6年,肖藴苓在服刑期间减刑一年三个月在2019年11月28日出狱。

    郭宏英在哥哥与母亲被判刑后,继续为哥哥与母亲维权伸冤讨回公道,被吉林当局抓捕以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罪、两罪共处罚判刑五年半对其实施实邢五年。

    郭宏英: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居民,下岗工人,维权人士郭宏英在哥哥与妈妈判刑后,四处奔波申冤,2018年1月24日,到省两会维权递交申冤材料被四平当局拦截,同年3月6日到京维权被当局拦截遣返,而被四平市警方以“越级上访,殴打他人”为由处行政拘留15天;同年3月24日,又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拘,一个月后被四平市检察院起诉,且新增“寻衅滋事罪”批捕。

    2019年4月18日,其案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受理,两天后被以“妨碍公务罪”(判1年6个月)、“寻衅滋事罪”(判4年),二罪并罚共计五年六个月,最终执行实刑。

    有期徒刑5年;其不服上诉;2019年8月21日,经吉林省四平市中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刑期至2023年2月1日。曾在吉林省长春女子监狱服刑。

    郭宏英服刑期间,期哥哥郭宏伟在监狱被迫害致死,两位86岁左右的父母为担心女儿知道哥哥被迫害致死,精神上无法接受,一直满着郭宏英,在郭宏英出狱前两天当地派出所与监狱一直在联系两位老人,告诉他们郭宏英只能由司法局到监狱接,郭宏英是由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司法局三单位接出来的,郭宏英父母是到司法局办公楼接到女儿郭宏英的,郭宏英与父母见面后与司法局交接办理了手续就打的回家了,在回去的路上郭宏英与其朋友通了电话,她精神状态不错,她委托朋友感谢所有关心她的朋友与访民,感谢各个媒体的关注。

    目前郭宏英还没有联系方式也没有网络平台联系方式,后续情况继续关注郭宏英。

    郭荫起电话:13179039308

  • 李昱函被羁押五年身体状况很差

    【民生观察2022年10月9日消息】2022年10月8日下午,律师在沈阳一看会见了被羁押五年的李昱函律师。目前李律师身体状况非常糟糕,因膝盖积液严重不能走路,需要拄双拐,血压高,心脏也不好,耳鸣厉害,眼底黄斑病变视力也很差,急需治疗。

    据蔺其磊律师消息:李昱函律师近况。今天是10月8日,李昱函律师被冤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已经五年了。两年多前我会见她的时候都拄双拐出来的,膝盖积液严重,心脏不好,血压也高,眼底黄斑病变视力也很差,因为上火造成耳鸣,身体状态很差!肆意羁押五载,就是不出判决,司法任性,祈愿老大姐早日平安归来!

    李昱函律师出生于1957年,是辽宁省沈阳市人。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辽宁执业。2006年,曾因举报沈阳市一黑社会头目,遂遭到其保护伞沈阳市和平区警方的打压、报复,遭人绑架,并多次遭警方关押与暴力对待。2009年被迫前往北京,执业于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并坚持对辽宁沈阳黑社会及其保护伞对自己迫害的信访举报。

    2017年10月李昱函前往沈阳办理案子,当月9日,李昱函给她的弟弟发了短信,说她正被沈阳警方“带走”。自那时起,李昱函一直与外界失去联系,被隔离监禁。直到2017年10月31日,失踪20多天的人权律师李昱函家人致电沈阳警方后才获悉,李昱函在辽宁沈阳市被刑事拘留。尽管中国法律规定公安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是沈阳警方完全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拒绝通知李昱函的家人。直到家属反复追问,才在关押当事人20余天后口头告诉拘押事实。

    2017年11月15日,李昱函被正式逮捕。2018年3月1日,李昱函的律师前往会见中获悉,李昱函从2月24日开始绝食。李昱函告诉她的律师,她绝食抗议延长羁押期限,并抗议看守拖延给她必服的药物。2019年4月9日原定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李昱函的案件,但在开庭三天前被突然取消。

    据悉,李昱函律师身患七种疾病:心律失常的阵发性快速房颤、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甲亢、糜烂性胃炎、头外伤脑震荡(长期维权被打的)和脑梗。病情发作时看守所警方却不给她医治所需要吃的药,而且看守所警察僱佣女牢头和女犯人,天天折磨她,不给温水,只准让她用冰冷的水洗澡;不让吃饱饭,别人一餐给两个馒头,只给她一个;把她的蔬菜水果放在厕所地板上,不让吃,故意在上面拉尿后第二天再让她去吃;亲友为其存钱亦被警方拒绝。李昱函在拘留所里还受到辱骂和其它虐待。当局一再拒绝李昱函的律师提出的保外就医要求。

    2020年10月27日律师前往会见时发现,当局在原来的“寻衅滋事”的罪名指控上,又增加了一项新的罪名“诈骗罪”。沈阳执法当局一再以各种借口超期羁押李昱函律师,后对外公布于2021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然而该案自去年庭审完后,至今仍未做出宣判。

    多年来,李昱函律师由于为信仰自由如法轮功、基督教家庭教会等等敏感案件辩护,曾担任“709大镇压”中王宇律师案的代理律师,关注政府和警方不法行为,而经常被中国当局报复,包括威胁她的家人、语言骚扰、暴力以及人身攻击。因李昱函拒不屈服于沈阳执法部门强迫她认罪,法官告诉她检察院对她的量刑建议是五至六年。

    李昱函的儿子于今年9月初在推特上发文表示,她的母亲身患重病,多次心脏病发作,但申请3次保外就医都被拒绝。

  • 女子被男友杀害家人伸冤近五年无果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18日消息】2017年3月曹玉华、于春禄的女儿于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出租屋内被男友杜申雨杀害,之后凶手被取保释放至今逍遥法外,死者父母伸冤控告近五年仍无果。家属强烈要求缉拿杀人凶手杜申雨归案伏法、为亡女于萍伸张正义!

    据死者母亲曹玉华反映,2017年3月19日,她的女儿于萍被男友杜申雨在丰台区羊坊花园2号院四单元12层出租屋内杀害,丰台分局办案刑警告知是杜申雨强行将于萍扛进屋内。于萍被刺伤后,杜申雨第一时间是打电话给他远在朝阳区三四十公里以外的父母,而不是拨打120紧急施救,更没有拨打近在咫尺(四合庄派出所就在附近)的110报警,杜申雨的父母接到电话后带着一名不明身份的人到达案发现场,之后不知多久才报的警、叫的120。导致于萍没有及时得到救治,失血性休克死亡,足以证明杜申雨就是故意杀人凶手。

    2017年3月20日早晨,杀人犯杜申雨在四合庄派出所被释放,杀人犯杜申雨的父亲杜长江开着(中纪委号牌为:京KW 9107)的汽车,将上前阻止杜申雨离开的死者亲属故意撞伤,然后带着杀人犯杜申雨离开四合庄派出所。

    之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京公丰刑鉴通字【2017】00006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于萍符合被锐器(刀片类)刺击胸部,造成左肺、肺动脉干、左肺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报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也以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7日正式批捕,但是在2017年6月19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却撤销了对杀人犯杜申雨的批捕。

    2017年6月20号杀人犯杜申雨被取保回家。但是女儿于萍却躺在冰冷的冰柜里无人问津!由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荒谬的释法说理书“疑罪从无”替杀人犯开脱罪责、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明显是知法犯法、故意包庇袒护罪犯!

    家属恳请中央纪委监察彻查这起杀人案,严惩凶手并追究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原、现检察长的法律责任,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曹玉华电话:13661217974

  • 尘肺病工人维权近五年获赔偿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6日消息】工人患上尘肺病,律师参与维权近五年,终获赔偿,金额从4万元涨到100多万元。

    案情概览

    2011年,电焊工高某某受用人单位甲公司劳务派遣到乙公司务工,因长时间接触电焊烟尘,期间患上尘肺病。

    患上尘肺往往伴随着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咯血等症状,是不可逆的,病情会随着时间流逝变得越来越严重。患者不仅仅身体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一生无法治愈,精神更是受到无尽的折磨。

    涉事三方围绕民事侵权纠纷展开马拉松式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历时近五年,穷尽几乎所有民事诉讼程序,颇多曲折。

    起先,高某某仅收到甲公司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在陈进学律师建议下,高某某先后两次分别到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为索赔取得了坚实依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维权路上的努力坚持,2020年3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重审一审中作出(2019)粤011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被告广州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国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共计1066633.92元。

    律师参与

    高某某是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陈进学律师,陈律师曾被广州市律协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在为本案维权期间,陈律师同时代理了与甲、乙公司存在尘肺病侵权纠纷的其他三个工人的案件,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位当事人的重审一审都胜诉了,另外两位当事人虽然未出结果,但因案情相似很可能会得到同案同判的处理。

    包括劳动争议胜诉的款项,陈律师仅仅为本案当事人高某某一人就争取到近20万元各类赔偿、补偿,不包括将来可能继续执行的100多万元,而陈律师本人只能得到法援机构发给的每案2000元左右的微薄补贴。

    谈到为何会不计报酬、无怨无悔、连续投入五年做这个法援案子,陈律师表示,自己来自湖北的一个小山村,父亲就是一个民工,从90年代初开始一直在上海务工,一路供养自己考上中山大学读法律。看到这些遭遇悲惨的工人自己会特别感同身受,就像是自己亲人在经历这种事情,出于一种伸张正义的公义之心,就想尽己所能去帮助他们维权,虽然法援案子费用低,但通过律师的努力能切实帮助尘肺病工友改善处境,帮助到他们的家庭,自己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从电焊工高某某的角度,自己在维权路上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找对了律师。但是陈律师则认为,高某某等几位工人都比较坚持,而且能抱团互相鼓励,为了自身的正当权利从未放弃。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们还自学《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遇到看不明白的法律问题还会积极咨询陈律师,自身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工人维权过程中也会遭遇偏见,比如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代表就会直接在庭上言辞激烈地攻击他们,认为他们就是在“无理取闹”,通过不停打官司在“闹事”。

    陈律师认为,案件胜诉的原因跟法制环境也有关系,自己主要经办的刑事类案件代理相对更艰难,阻力更大,而此类职业病纠纷仅仅是民事侵权,对抗性小,人为干预因素小,法官讲法律的空间更大,只要律师能提出坚实的法律依据,把事实和道理讲清楚,胜诉机会就比较大。

    作为陈律师办理的头一批职业病纠纷案件,能取得旗开得胜的办案效果,跟陈律师忘我的投入不无关系。当前职业病案件高发,其中多达600万人的尘肺病群体更是得到社会广泛关注,著名记者王克勤发起的“大爱清尘”项目,基督徒艺人袁立的公益基金会都是此类典型。因为过去职业病纠纷胜诉案例不多,本案突破性的思路也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本案原审二审生效后,当事人和律师都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相继闯过了艰难的再审“立案关”,并罕见地获得改判,实属难能可贵。

    现在,逢年过节高某某等人都会发信息感谢陈律师,甚至当面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工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可为陈律师的法律工作提供了无穷动力和激励。

    法律分析

    关于高某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争议。

    高某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乙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患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办案点睛

    1.在以往的职业病案例中,当事人往往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忘了继续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高某某避开了这个错误,使得赔偿金额从4万元增加到100多万元,极大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本案中,陈进学律师创造性地申请法院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标准,对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此种做法应属全国首例。

    律师简介

    陈进学,男,籍贯湖北黄冈,现居广州市,系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16年-2020年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2015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2006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999年-2003年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
    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劳工权利保护,代理的不少刑事案件取得了不予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无罪结果;
    代理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临时养老保险案件有突破性效果;
    陈律师长期热心社会公义,2007年-2009年度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现在依然坚持代理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疑难、重大刑事案件。

  • 山东孙清松狱内绝食五年 出狱继续申诉

    【民生观察2018年8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  8月17日,山东省滕州市访民孙清松向山东省检察院寄出了自己的巜刑事申诉书》,请求山东省检察院依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第242条规规定,敦促法院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这已经是今年以来,孙清松寄出的第四份巜刑事申诉书》了。孙清松表示,如果再没有结果,自己将进京上访。

    孙清松是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农民,今年57岁。2011年10月30日,因屡屡上访,举报本村村民张银泽非法占地50余亩,被滕州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捕。2011年4月10日被滕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接到判决后,孙清松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7月底,孙清松被送进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迫害,入狱后,孙清松拒绝认罪,并在监狱开展绝食行动。这一活动,他在监狱坚持了五年之久。

    刘德成(化名)原与孙清松一起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2017年10月获释。据他回忆:入监第一天孙清松就开始绝食,发给他的馒头、菜,每顿他都原封不动的摆在那里。为了让孙清松吃饭,监狱也曾想了很多办法,如邀请其亲属入监做工作、加戴脚镣手铐、关禁闭等,但都没有效果。 刘德成说,如果没有天大的冤屈,谁用这样的方式折磨自己。一天二天不吃饭可以,但绝食五年的,世界罕见。 刘德成回忆,监狱方面怕孙清松死掉,每天强制用皮管给他打流食,主要以稀饭为主。打流食时,要有四五个服刑人员完成,也就是把他按在地上,往鼻孔里插入一根皮管,把稀饭强行灌进肚子,其痛苦的样子,不忍目睹。 服刑五年多,孙清松用他坚强的意志,不屈的抗争精神,坚持狱中绝食。这在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

    山东省鲁宁监狱的服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线圈及服装加工的生产劳动,为抗议政府对自己的打击迫害,除坚持长期绝食外,孙清松拒绝参加监狱安排的任何劳动。 监狱服刑期间,孙清松坚持申诉,他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写申诉状上,但寄出去的申诉状,全部石沉大海,了无音讯。据孙清松说,监狱服刑五年,他寄出去的申诉书有120多份。 2016年底,孙清松刑满出狱,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出狱时,孙清松已经瘦成了皮包骨头,难以站立,各种器官衰竭。到了奄奄一息的境地。为防止孙清松路上"发生"意外,监狱安排二辆警车"送"其回家。 出狱后,经过两年多的调理,医治,孙清松的身体基本恢复正常。

    2018年3月22日,孙清松聘请律师,写出逾22500字的巜刑事申诉书》,先后寄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但几个月来,这些部门均没有任何回复。 孙清松困惑:别人非法占地50余亩,没人去管,自己上访举报,却被捕入狱,天理何在?这里面,有没有见不得人的事情?孙清松表示:自己只要还有一口气,没个说法,这个官司自己都要打下去。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孙清松,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61号,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高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 请求山东省枣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的规定,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重审;
    • 请求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滕州市人民法院和原二审枣庄中院认定的事实与原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之间因变更了起诉指控的事实相互矛盾,相应的印证了原起诉事实和判决事实都不存在事实的事实如下可见。
         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㈠、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非证实):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用的52亩土地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筑物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违背。本罪所采信的材料违法未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㈡、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
    1. 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判明的事实相对应矛盾如下: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二、申请人申诉所主张的事实。                                                         (一)、1、敲诈勒索罪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变更,足以充分证明原起诉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0条规定“其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四)证人证言,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规定与不顾,仅凭无其自当供述,再加上起诉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是两回事实,足以证明起诉事实没有依法查清,其起诉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同时违法第393、394、395条的规定。                                          
    2、其进行民事权利即姓名权、名誉权侵权之诉,耽搁了刑事诉申诉。民事判决采纳和证明的是刑事犯罪事实,刑事案件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拿刑事事实抵挡民事事实足以证明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 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都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纠纷所在。            ⑴、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某月一天,其以上告张泽银违法占地相要挟,后得2万元”。第一,未显示出和不存在权利义务纠纷之争。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到何处上告。第三,上告与违法占地与相要挟之间在逻辑上说不通,他们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第四,表面上来看,是在主观臆说,不存在客观事实。这样的事实如何去查清呢。
    1. 、按照原一二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在

    逻辑上与该事实使用第一被害人的证言不难看出其矛盾是自认之证。申请人到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行使检举、控告权,并没有上告和举报的地位成了非事实。依照《信访条例》第3条、第23条之规定“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材料透漏、转给被控告人”的规定,该事实本身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事实,其本身本质本不是法律事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这里的事实,包括证据和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第6条、《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此外,另一个非事实是,只是说约到华峰宾馆,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从何时、何地,又是如何把其约定华峰宾馆,申请人是人,又不是到超市里买东西那么随意。问题是要有证据证明从哪里把其约到的华峰宾馆的呢。在又说啦,赴不赴约系自愿,又拿什么证明赴约的呢,这又是疑问和合理怀疑。该事实查清了,真相就大白了和无罪了,即合理的怀疑就在于此。                                               (3)、至于自认自证的“以继续上告相要挟,让他损失二三十万元之说,”问题出现了,撇开以上观点不说,仅凭其找到华峰宾馆之说,其为了阻止“上告”的目的,但这个告是申请人的权利,而义务不能对抗的,这又不是证据和法律事实吧。而这里的“继续上告”等自认的事实除无证据证明外,其“继续上告”本身本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及任何人无权阻止,因为继续上告本是义务,本不能阻止什么“告”,该事实没有查清。话又说回来,以“继续上告相要挟”,从何逻辑上得来的呢。让原一二审法院都不能证明和解释清楚,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宪法》第33条、41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打击报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2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原一二审法院所采信的该罪第4、5、6号证据不合法,无证人资格。《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作为单位法人履职人员,没有感知器官,不具备自然人作证资格,是无效证据。第二,其已认定的第4号证据通过电话、信件、来人多次到该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长达几个月,并且还登记了转交给局监察大队处理。并且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法定15日内书吗告知是否受理的事实违法,该上述所诉事实   、信件等方式,为什么不依法拿出书证来,用空口无凭的人证呢。第三,都是主观臆说,为什么该局作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应有正式的处理信访有关的法律文书,这是法律要求该局怎么做的亦违法。                           
    (四)、根据刑法第3、14、20条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找上门去遭到要挟之说,找上门去即到华峰宾馆之说,足以印证不存在故意犯罪之说。之认定约到华峰宾馆不存在犯罪预备。                        (二)、寻衅滋事罪。第一、原一二审法院不能替代的,印证了本罪共计28名被害人有几人是没有次数受害的事实,违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检察院未在7日内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条的规定作出无罪判决。试问,原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不顾法律规定,随心所欲,不按事实。违法作出有罪判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亦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在原一审判决书第2页中认定申诉人辩解本是无罪辩护权利非义务。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非驾驶员)找其看车才收取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名受害人的停车费,更没有采取殴打谩骂的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本案两罪均不能成立。第三,20余次没有收到过有价值的停车费,足以作证20余次是不成立的,因为,每次收到钱才成立次数,次数和价值是分不开的,谁离开了谁都不存在地位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怎么简单的事实都没有查明和混淆了,该罪事实不难看出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事实所在。第四,本罪第7、8号证据和所有证据证明,他收钱后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的章,依法这个事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本身没有争议,作为非法认定的该收款收据协议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强拿硬要的地位,不然的话,上述收款收据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该罪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余万元的事实,是用20余次顶替的佐证的。
    三、提交新证据,袁玉启、张建峰、严思成三人的证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现提交如下新证据:(一)袁玉启在2013年1月31号出具证明一份,载“2007年老孙一事是公司带办证明人,我本人不知道”;(二)张建峰其于的无争议的铁证呢,这不是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又是从何而来呢。2011年10月13日出具证人证言一份,内载“关于老一案中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在这里我要证明一点,本人张建峰称不上被害人,为了车辆安全起见,老孙收的是给我们看车的钱,关于住宿他用三轮车接我们图方便,在说我干的时间也不长,具体情况不是很明白,只是带车驾驶员说的,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该两份证言证明,原审法院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偏差甚至是虚假的证人证言,所谓的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本人却不知晓该案件,可以说是非常可笑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调查清楚就草率的下达了判决书。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6条“新证据(一)原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提交如下新证据:1、敲诈勒索罪第1被害人陈述证据;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据收集,并且依据生效和刑罚执行完毕,但庭审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如果认证为无罪证据就不会有此错案。其表现在不能证实2000年在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土地,后得知孙清松向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控告其非法占地。2000年9月的一天,其和一村书记即本罪3号证人一块把我约定华峰宾馆内,要求不再上告。其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元,搞到你拉的院墙拆了为止相要挟,后的2万元,还给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一个月后,其院墙被执法大队给拆除。其该上述陈述上述本不是权利义务纠纷争议,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只是主观臆断,与客观事实无关,也证明了两个人合谋在何时,何地,把我约到华峰宾馆,无法加以证明,该份新证据证明了申诉人没有受约和赴约到华峰宾馆的事实证据,充分证明了没有受邀和赴约的事实证据,原一二审判裁虽已收集,但都没有认证为事实证据。                                           
    24、该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6、79
    条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据此,本罪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该罪第18号证据采信既然存在一男一女的事实,这一男一女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就是申诉人的呢。第7、19号陈述证言按照本罪第13、14、17号证据证明,严成华本是同案,非法认定成证人,足以证明该事实未查清,是违法的。
    7、该罪第3号证据佐证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地,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说明原有无停车场存在的事实没有查清。                           
    8、该罪未查清收款收据形成的事实和收钱看护车辆的事实,也与逻辑不通,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查不清,原一二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认定事实。                  
    9、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第24号证据,因开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保存,竟然自己书写有提交到法院,还被认定,法院难道不懂法吗。       
    10、本罪第23号证据系国泰公司报案人,向木石派出所出具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盖章事实。该份证据所称反映材料即检察院指控的总价值10余万的停车费。这个10余万元的材料汇总本身证明无争议可言,因为该10余万元收款收据材料汇总看不出任何争议来,木石派出所凭什么立案呢,这是个铁的“合理怀疑”。                                                                                   
    2、第2份该敲诈罪证据第2被害人的陈述证据系不能成立为法定被害人。其认为根据本罪证据事实认定的来看,不论经过和过程都与其无关,并未主张刑事诉讼权利。因此,不具法定被害人资格系无效证据,应权依法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22、123、125条有关规定。该陈述内容未提出任何财产受到侵害,充分证明了错误的被害人引发无罪。                                                                                                  
    3、第3号证人证言系非委托当事人代理。其证实的内容系猜测性的,也没有证实要挟的事实,时间上与第1、2号证据矛盾,无法证明时间事实。无法证实(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的事实)。宾馆与第2号证据门市部之间矛盾。让写条没有写没有予以证明。给国土资源局打电话,未调取电话清单和国土资源局电话是否打了的事实予以证明,足以印证和佐证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无证据予以认证,应依法纠正。                                                                                         
    4、第4号证言与该局成立信访接待案件法律文书无关联性,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要证明信访案件过程,得需要公务文书,不能主观臆断地说证人证言,与法律要求的行政机关公务文书要求相违背,系无效证据,该无效证据和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0他规定未能收集和认证该无罪证据。                                                                                                                                                                   11、寻衅滋事罪被原一二审法院把该罪财物10余万元事实变更为20余次和无财物,成了无财物有次数的虚假事实,有违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落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的明确规定。可见原起诉书和法院裁判文书相印证的,该份新证据显然证实了原起诉书、裁判文书的认定事实都是未曾忠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无事实存在就是无罪的。             12、本罪第1号被害人郝振平陈述其内容与本罪共25份证据都未反映出任何财务事实和次数事实外,其内容不能证明该罪事实中次数的事实,也无法证实起诉书有价值10余万元并无数次的事实,足以证明本不存在事实的事实,系无罪事实证据佐证所在。                                                                                                13、本罪第2号被害人陈述,其内容处无法证明该罪判明的次数事实外,也无法证明起诉书总价值10余万元的财物事实,一个有次数无财物,另一个有财物无次数矛盾事实。该份证据充分有力的证明了,直到2010年4月份,车辆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的钱了,充分印证了有法和有理由收钱的铁的无罪事实所在。                                                                                                      
    14、本罪第3号陈述同该罪1至18号被害人陈述及括号内其公司驾驶员一致,其括号内表诉“某公司驾驶员之称”并无附有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信息证实其驾驶员身份事实证据外,其该事实表述并未澄清其该驾驶员与本争议纠纷和财产全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加以证明,争议证实申诉人没有侵害到该被害人的事实所在,系无罪事实所在。此外,还证实了直到2010年4月木石镇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足以证实无统一停车场,就有权收取得是看护车辆的看车费的事实。                             
    15、本罪第4、5号陈述系同一公司驾驶员,同样是本罪所有28名受害人一样,都不是有车辆财产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刑事诉讼的权利的事实。该2份证据都是不能证实次数和无次数有10余万元错误价值非事实。该份证据证实了无争议,无法定次数和有价值又无次数,有财物矛盾事实认定,证实了无罪的证据。             
    16、第6号陈述证据,同样无车辆所有权,无权主张刑事诉讼权。其自认自证其他驾驶员说只有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保证车辆设施安全的事实,也证实了看车交费的事实。                 17、本罪第7、8号被害人陈述无表述被害案件事实,其表述老孙要看车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从该认证中不难得出,要的是看车费非停车费的事实,收钱给开收据属正常的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该收据原始记载了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的事实,不拿来作为证据证实陈述内容存在,又一次证明了原起诉书指控的本罪总价值10万元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有原一二审法院把10余万元财物总价值变更为20余次相印证的,该事实证实了无罪的事实证据。         
    18、本罪第14号证据为3名被害人陈述,其表达强行向3人收取过看车费,本身自相矛盾,强行地位何在,收取过看车费和开收据,证明了无罪证据未予以认证的所在。12、15号陈述,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易看车费,拿出收看车费的收据不就一目了然了吗,收据是协议,记载了收看车费的情况,这个收据就是10万元总价值得出来的,拿出来收据原始证明有无争议就表现出来了。但被原一、二审法院前述给否认了和认证无罪就在于此。
    19、本罪第18号证据记载,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该份证据无法证实那有一男一女就证明是其的事实,证实了非申诉人所为的无罪事实证据。                                                               20、本罪第19号证人证言,记载了同案人的事实未被认证,也无法证实10余万元和20余次的事实,证明了申诉人无罪的事实证据。                                        
    21、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记载了蓝天气体公司会计,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司机就开始报销看车费的事实。该事实认定未予以认证为无罪证据,系认证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所在,应予以纠正。             22、本罪第22号证据未显示出提交证据主体和用途,只是表述三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的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缴费情况。该证明司机交费情况的证明目的不清,不知道证明和说明什么问题。蓝天化工公司与第20号证据是同一公司及证明目的一致,已经报销完了,此看车费也已被公司认可。试问,为什么还拿出来进行刑事诉讼,从程序上立案,认证等是过不了程序关的,充分证实了拿报销完了的看车费收据,诬告于申诉人,这不是铁的无罪书证吗。    
    23、本罪第23号证据,公司报案证据。向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也就是起诉书指控10余万元收据,同20号、22号、24号证据内容一致,该公司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即刑法第290条之罪引发,打击报复,报假案,足以证明其无罪。                                                                                               5、本罪第5号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西店村北非法占地50余亩的情况,举报人事孙清松。该新证据证实了2008年8月初具监察大队已经进行查处的事实,推翻本罪时间事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的事实。没有了时间上的事实,成了无罪事实的证据足以认证亦未予认证在此。
    25、本卷第24号证明证据不是法定证据种类系非法证明证据。该份证据未显示和无法证明该罪犯犯罪事实,系非法和无效证据应予排除,该无罪证据未予认证,应予纠正。
    26、该(寻滋罪)第25号办案说明,证实 “收据来源”事实和程序违法。
    第一、该份办案说明系办案主体不合法,在未立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非法办案,可见原办案说明证实无此办案主体资格;第二、所证实的“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之内容,是其多词一举,该来源应由“收据”的提供者即被害人加以提供不应有该罪第23号证据即报案人提供和加以证明的,怎么又需要此说明什么呢,又证实什么来源的呢,足以证实和印证虚假的说明其来源。第三、该份证据证实的来源,恰恰作为申诉人的铁的新证据证实其是无罪的,表现在“原检方起诉指控的本罪所要停车费总价值10万余元的事实被原一、二审法院判裁后任意变更为20余次,显然成了“10万余元总价值与20余次的次数之间都是非事实,并且也印证了无法证实其来源的,因为所要证实的且已经落空,亦无法证实印证的是无罪。”
    27、本判决书第10页在本罪共25份证据的表述的“查证属实等”内容违法,成了申诉人的新事实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
    试问:28名被害人每人平均不上一次只有20余次,该新事实证据证实的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查证属实”是不属实由此相印证的。

    1. 辩护人提供的一份调查证言后,证明系自愿交费,认定其与该罪指控的事实未反映出关联性,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现作为新证据证实交费自愿和收款收据性质相同,证明目的相同和收据协议本质本无争议的新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本无犯罪行为的事实,系无罪。
    2. 原一审判决书第10页到11页内容记载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该本院认为“申诉人认为”第一,“敲诈罪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由本罪共6份证据相印证证实的。因为第1号被害人自认自证,是由其自己找上门去被害的,至于找到了申诉人与否无法证明外,申诉人接受赴约与否是掌握不了的和无法证明了的,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被害人捏造的此事实,是违背该法律事实的系违法行为且站不住脚的,这可不是凭空的,得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不然的话不算“客观案件事实”,也无法“查证属实的”《刑诉法》第48条规定,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安不到其头上去的。《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是由自认的被害人引发,无此故意犯罪故意,应由其被害人负此诬告、伪证等罪的法律责任。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显然,其自认找上门去,不然的话本是平安无事,试问,该认定证据、事实何在!再又说啦,找上门去被害是没有找到其住宅事实的,是由约到华峰宾馆相印证的,住宅是《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的,无此法律事实又是一个非事实把;第二,在两者之间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个特别严重的错误,即是一个分(;)号,充分说明和证明了前者的目的、手段也适用后者即“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其后表述“其行为分别构成本案各罪”。同时,本案各罪是两种不同种类的犯罪,一个在《刑法》第五章、另一个在第6章,前罪是侵犯财产权,而另一罪是“破坏社会秩序”是不能和无法认定的同一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和非法认定在此的。第三,紧接着又表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的认定,与本罪犯罪事实把起诉指控的强行索要停车费宗价值10万余元变更为20余次无了1分钱的价值,无价值是成立不了次数的,次数捆绑价值所决定的该事实无事实根据的事实。其虚假20余次的事实,相印证无此所支持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需要本院予以支持的”,因为,本无20余次的事实加以起诉所决定的,起诉书和原判决书都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事实所在。
    3. 在原判决书(第144号)第11页“经查”中认定。“敲诈罪”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两名被害人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试问:该罪共六份证据除了申诉人的原无供述的证据未被认证外,其6份证据无法证明本罪犯罪事实,又怎么得出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呢!第二,“寻滋罪”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从其“经查”的内容记载不难看出,其所认定的“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法》第14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相背,是适用此认定故意犯罪法律错误。
    4. 在本判决书第11页内容中“公诉机关提出以“敲诈罪”判处三至四年,以“寻滋罪”判处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违反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43条规定相违背,因此,起诉被原一、二审法把10万元财物事实变更20余次无财物事实,无财物是成立不了次数的事实。那么为什么起诉以10万余元被原一、二审法院变更为20余次,该认定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无了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因为起诉的事实被变更的不复存在了,量刑建议落空了,怎么还能再适用量刑建议成了违法的了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了。
    • 申诉再审的理由:原判裁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因其变更本不存在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监狱法》第
    16条“应向鉴于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应当交由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处理,并没有交由其处理,应予纠正。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并没有申诉人的直接认罪,而是基于虚假的、简接的证人证言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然而,在本案,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就草率的进行了判决。在原审中,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之间矛盾,且证据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充分的证明申诉人实施敲诈勒索。

    1. 张银泽、刘训喜与刘恒莉证据矛盾,张银泽与刘训喜证言中表述2008年9月份一天上午,张银泽喊申诉人到华峰宾馆和申诉人谈论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申诉人要求张银泽支付给自己5万元便不再上告,最后商定是2万元。但是,张银泽的证词中表述为商定价格后,其回家后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申诉人给钱,申诉人收下钱不愿打条,这里张银泽没有明确给钱的地点。而在刘恒莉的陈述中,时间范围上有所扩大,由一天上午变成了一天,而送钱为申诉人的门市部。而在刘训喜的证言中,时间发生为上午到下午四、五点,而送钱地点却变成了申诉人开的宾馆内。同时,对于证人所提及的宾馆,华峰宾馆,三人到宾馆的具体时间是什么,入住宾馆应当是登记记录,同时,三人是如何到的宾馆,其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无证据证明,在庭审中法官对该细节却避而不谈。地点上存在巨大的差距,从门市部到宾馆,原审法院却直接忽视了这个对案件至关重要的地点错误,直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未按照法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必然导致出现裁判不公。另外,张银泽、刘恒莉系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申诉人有过节,证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对该证据应当更严格的审查。
    2. 证人证言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张成菊证言中表述申诉人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映他人违法占地问题,这里并没有说明被反映违法占地的人系张银泽,仅仅是“他人”,来访登记簿上亦没有申诉人的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待笔录中无申诉中签字,不能证明申诉人曾反映张银泽违法占地的情况,和本案无关联性。同时,证人张成菊、侯贺龙、龙军系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应是职务行为,滕州市国土局没有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印证,其不能证明是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佐证工作人员的证言,导致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据力不强。再者,即使申诉人曾经上告过张银泽非法占地的情况,这也不能证明申诉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申诉人对张银泽的违法行为到相关国家机构上告,当然,单方臆断“反映”并非上告事实,反映本身就是申诉人的权利,是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说申诉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上告相应的就要从中获取好处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自卫,如果因公民反映违法犯罪行为就认定其实施违法占地行为,那么,将来,整个社会谁又敢去举报他人的违法占地行为,这必然对整个社会发展是不利的。

    3、申诉人敲诈勒索罪不合常理,不通逻辑。张银泽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早在2008年9月之前就已存在,申诉人在7月份就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虽然这本身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但是即使申诉人真的上告,这也是一种非常正常的行为,而在整个举报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去找张银泽就其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勒索。据张银泽的表述,是张银泽和刘训喜在9月份的一天主动去找的申诉人孙清松,请求申诉人不要再上告,而在此之前,根据证人侯贺元、龙军陈述,2008年8月初,因接到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举报而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告知了张银泽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早在一个月之前,张银泽就已经知道自己被上告的事实,但是,却在过了一个多月后才去找申诉人,请求申诉人不再上告,既然已经被相关单位告知其行为违法,上告已经结束,为何还要在一个多月后再去找举报人?这逻辑上非常不通,一般常理上来说,索要钱财应当是发生在举报之前而非举报之后,既然自己害怕的事情已经发生又何必害怕在被勒索,应当是无所畏惧才对。同时,报案时间亦不合理,张银泽的围墙是在2008年11月份被拆除,虽然相关部门也没有出具处罚文书以佐证,但在被拆除之后就应当报案的张银泽当时并没有报案,而是时隔2年后,在申诉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报案,报案时间上不合常理。
    五、原审认定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定性错误。
    1、原审判决寻衅滋事的事实与检察院起诉事实存在矛盾。检察院的指控中,申诉人采用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元,但是在法院判决书中却不再提及总价值,而以“20余次”代替,试问28明被害人多次被威胁又如何与20余次相对应,更没有数额,如此事实矛盾,又是如何查清的事实呢,庭审调查事实出现如此偏差,但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些偏差视而不见。根据原起诉书指控的财产总价值10万多元来看,并不是从28名被害人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已认定的各被害人陈述中没有受到被害来看,其各被害人根本就没有主张其财产价值,只是说看车费收取多少,也根本不存在各驾驶员什么财物,是由公司印证的只是公司的一个开车的司机而已,公司聘用司机开车,如果看车费有民事争议,也是公司来主张权利,司机根本就不存在看车费的所有权,因为该案涉及的看车费已经被公司报销了,是由本罪第20号证人证言佐证的,其他出现的看车费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试问,公诉机关是如何计算出价值107445元,而在庭审过程中又为何对价值避而不谈,仅仅提到28位受害人“20余次行为”呢。种种矛盾情况,审判期间却没有提及,又怎么可能不出现偏颇的判决!
    2、申诉人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证人时洪济、周磊证言中陈述,申诉人收取其看车费,会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这说明申诉人在收取看车费是对自己劳动的报酬考虑,同时,证人时洪济从2007年就开始向自己单位报销看车费用,这说明申诉人收取司机的看车费,并向司机出具收据,司机回单位进行报销,已被公司认可并报销完毕不再存在争议,这本身就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93条第(3)项、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对申诉人定罪量刑。但是,本案中申诉人一直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纵观全案以及前面提到的相关证据来看,办案所认定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没有申诉人的供诉,证据不确实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申诉人有罪,如何能让他人信服?这损害的不仅仅是申诉人的权益,还有法院的权威!
    七、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然而,在审理申诉人寻衅滋事罪时,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描述的是“总价值107445元”,未提及次数,而在审理时,法院直接略过价值不谈只谈及次数,显然,审判事实与公诉事实不符,而次数是影响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既然公诉机关没有提及这个事实就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但是,事实上却是,审判机关忽略了这个程序上的漏洞,直接判决,如此程序上的违法,如何能公正公平的判决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171条第2款“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在一审结束后,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进行书面审查,没有依法询问申诉人,严重无法法定询问程序,直接向申诉人下发裁定书,维持了原判决,申诉人不服两次裁判,提出申诉,然而,面对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原审法院在查看了相关材料后直接向申诉人的配偶下发了申诉处理结果,申诉人配偶因没有文化,对于处理结果并不清楚而茫然签字,对于该申诉结果申诉人自始至终都不知晓。对于犯罪人的申诉,应当向罪犯本人告知处理结果,而申诉人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即使申诉人正在服刑,也应当由服刑机关转交给申诉人,法院也应当留存送达回执,然而,原审法院却没有让执行机关转交给申诉人,而是直接给了申诉人的配偶,不符合法定程序。
    3、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理。
    根据(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看,申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而2011年2月25日检察机关却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且不论这时间上的微妙性,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罪名就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更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这罪名的改变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来完成的?具体是怎样改变的,什么时间改变的,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改变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记录,在申诉人已经被逮捕后,直到201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才对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而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第六被害人张建峰的证言“所以办案人怎么问我就怎么答的”,显然,对所谓被害人的询问实际上是诱导性的询问,而被害人的回答显然也是有违法事实的地方,这明显是违反侦查程序的,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进行逮捕,但是,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进行立案,没有进行立案程序就进行逮捕,继而提起公诉,判决,想象一下,没有经过立案程序的案件,竟然最后能够顺利判决,这中间是如何进行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走下去的,细思极恐,中国的法律尊严何在?人民的权利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申诉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是否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实,才以致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不予立案的责任;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既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检查机关为何没有进行监督。这些立案上的漏洞不得不引人深思。
    同时,所谓的本案各罪的认定是不合逻辑的,从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来看,敲诈勒索罪是2010年12月2日报的案,寻衅滋事罪是2010年10月24日报的案,都是在按照刑法第290条之罪刑拘前后报的案,但都没有立案的程序事实除外,寻衅滋事的报案人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是同一报案人,即是与申诉人有土地纠纷形成的打击报复,不把申诉人刑拘和抓起来,作为报案人,其身份是山东省兖矿国泰化工公司,因扩建厂区占用申诉人的土地引发申诉人同全村村民一道阻止其施工建围墙,才有的上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却在同年的11月12日只字未提,扔在一边不管不问了,这才增加形成了申诉人的本案中所涉及的各项罪名,由此可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而新增的本案各罪前文已论述,漏洞百出,可以说是疑罪。试问,临时增加新的罪名是可以成立的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也正是申诉人进行申诉的缘由。这都是所谓侦查此案的木石派出所违法办案的起因,从这不难看出,不管结果如何,为了企业的利益必须要牺牲申诉人的利益,否则,企业让申诉人同其他村民一起阻止企业扩建,抓起来一个,拘留几个就能控制事态,施工得以顺利实施,一举多得。这其实是企业勾结派出所一手操作和制造的冤案。从本案各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嘴巴说出来的,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佐证的。寻衅滋事罪的所谓报案人实际上是佐证了对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从该罪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不去报案,由一企业去报案,并且还有土地纠纷,这样的报案能有客观事实证据吗?刑事案件有一整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并且还得有证据事实,没有一个客观证据,又是如何得出,形成的刑事案件呢。从本罪共25份证据得出就是报案人打击报复制造的一起冤案,这直接推翻了原审判决。                                                                                                                             
    (3)“敲诈罪”根据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下事实合理怀疑。矛盾的原起诉书,印证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书张冠李戴,没有起诉书哪里的原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意指原起诉书根本就起诉的与判决矛盾之处在于是两回事,这不正是法定的合理怀疑吗。证据是,原起诉书认定的矛盾事实是“9月份的一天,其以上告被害人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由此主观事实并无客观证据外,认定的其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本身本质本无逻辑可言外,以上盖事实是到何处上告,地点事实没有查清不是事实,再又说了,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是要挟到违法占地(除不是事实外)的人违法占地权还是什么未知权利,都有违法占地决定了是捏造和诬告陷害的铁证,试问,连起诉人都拿不出事实证据和解释不了上告和违法占地(先不说事实成立与否),是受到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依照《民法总则》第3条之规定“该以上告违法占地相要挟”事实,依法不存在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异己其他合法权益本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等不得侵犯。依法公,检、法干涉上告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检举权。同时,试问《信访条例》第3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这是法律禁止的。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向其索要2万元,与前述要挟之间没有关联性。同时,这里的以上告和相要挟是两个概念,这个以上告是被害人用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是无证据证明的,该以上告事实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4)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进行预审,才酿成无罪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因此,没有依法进行预审,违反法定预审程序,对所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没有予以核实,才造成了无罪的。
    八、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矛盾之处在于:第一,时间是7月和地点是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被变更,上告变更为举报,如此随意,50亩土地没有土地法律文书证据证明该事实无法证明。9月份一天,被害人找到其,要其撤销举报,问题是,被害人找到其没有证据,这里的要其撤销举报,撇开权利义务不说,单说举报依法应是权利,而要求其撤销举报是义务,怎么能拿义务去对抗权利呢,这就是颠倒黑白,栽赃陷害之所在,问题症结就出现在此,显然无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有更离奇的是,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其妻交付2万元。同事实认定7月份已举报,自认自证不止一次被举报,根本就不存在上告之说,该事实违法,《信访条例》第22条规定15日书面告知信访人,印证该事实不存在,根本就没有证据怎么受理过举报信访案件之说。是有本案第4、5、6号证据证明的都不是些主观证据,并非土地信访法律文书佐证,是有第5号主观证据证明“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举报人孙清松印证的,8月初已经查处了,没有在上告或者举报的地位了,这就是捏造事实铁证所在,这正是冤案所在之处。”
    综上所述,申诉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审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孙清松
    2018年3月22日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滕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清松,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811961081567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木石镇西店村。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刘玲、胡广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清松及其辩护人高林芳、贾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敲诈勒索罪

    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清松以上告滕州市木石镇
    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地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得2万元。
    二、   寻衅滋事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总价值107445元。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胡海燕、刘昌军、李洪军等人陈诉;证人刘训喜、张成菊、严成华、时洪济等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清松辩解称,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停车费是车主找其看车才收的,其没有收过本案28位被害人的停车费,更没采取殴打谩骂手段收取过停车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是夫妻关系,证人刘训喜与张银泽是朋友,且与被告人孙清松有过节,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效力低;2、被害人张银泽的围墙在2008年被强行拆除后就应当报案而未报案,却在被告人孙清松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报案,报案时间不合常理;3、被告人孙清松在举报被告人张银泽非法占地后才索要钱财不合常理,索要钱财应在举报之前。二、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1、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为满足耍威风等不健康心理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孙清松不具备这种犯罪动机;2、被告人孙清松看管车辆收取看车费是按劳取酬的市场经营行为,因收取费用与司机发生争执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不属于强拿强要、随意殴打。
           经审理查明:

    • 敲诈勒索事实

        2008年7月底,被告人孙清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滕州市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违法占用木石镇西店村村北50多亩土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银泽找到被告人孙清松,要其撤销举报。被告人孙清松以不给钱就继续上告相要挟,向张银泽强行索要现金5万元,后变更为2万元。张银泽安排其妻刘恒莉交付被告人孙清松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银泽陈述,证实2008年其在没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占用西店村北头52亩地,后得知孙清松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告其非法占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木石镇沂南村的支部书记刘训喜一块把孙清松约到木石镇华峰宾馆院内,要求孙清松不再上告。孙清松以“继续上告,告的你损失三、四十万,告到你拉的院墙被拆了为止”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5万元。其因害怕,答应给孙清松2万元。回家后,其让妻子刘恒莉拿了2万元钱与刘训喜一块找孙清松给钱,孙清松收下钱后不愿打条,只是给国土部门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一个月后,其非法占地的院墙被国土局执法大队拆除。2、被害人刘恒莉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其对象张银泽让其给孙清松松2万元钱,并说给了钱孙清松就不告非法占地的事了。其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和刘训喜一起在孙清松的门市部把钱给了孙清松,孙清松不给打收条,但给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打了电话,表示不再上告。3、证人刘训喜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张银泽喊其到华峰宾馆和孙清松谈事,要求孙清松不要再上告张银泽非法占地的事了。孙清松提出只要张银泽给5万元,他就不告了,后商定为2万元)。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张银泽的对象刘恒莉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一百元面值的,一共两捆),张银泽让其开车拉着刘恒莉去孙清松开的旅馆送钱,让其做证明。在旅馆里,刘恒莉把2万元钱给了孙清松,并让孙清松写收条,孙清松没写,但给国土局打了电话。其与张银泽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与孙清松之间无任何冲突,也没有利害关系,只是认识。4、证人张成菊证言,证实2008年其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负责接访。2008年孙清松通过电话、信件、来人的方式多次到国土资源局反应他人违法占地问题。同年7月29日,孙清松来反应木石镇西店村违法占地的情况,包括十三中西占地50多亩正在拉围墙的问题,其都登记在来访登记薄中,转交给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的领导查处。5、证人候贺元、龙军证言,证实其二人均在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2008年8月初,局信访室转交一起信访案件,举报木石镇西店村北、木石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亩的情况,举报人是孙清松。其二人和陈军了解到占地的人是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张银泽,在局档案室查到张银泽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又到现场看了非法占地52亩的情况。后告知张银泽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占地属违法行为,建的院墙让他自行拆除,之后没接到非法占用土地的举报。11月份,市里组织清理非法占地集中统一的行动时,对张银泽非法占地的地面建组无进行了强行拆除。6、书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接访笔录一份,证明2008年7月29日孙清松曾到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木石镇西店村十三中西非法占地50多亩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孙清松在滕州市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六号门附近,采取殴打、谩骂、语言威胁等手段,二十余次强行向在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外的路上等待运输气体的车辆司机索要停车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郝振平(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陈述:木石镇孙清松向我们驾驶员强收停车费,实际上公路两旁是公共设施,根本不是停车场。2009年5月底,我吧车停在国泰六号门旁,老孙和一个胖女的走到车强强收停车费,我事先听说这人是当地一霸,不交怕有更大的损失,就交了20元。收费价格从10到100元不等。2、被害人胡海燕、王继光(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兖矿国泰拉气体,孙清松夫妇和一个胖女的强收停车费,听原来在这拉气体的同事说孙清松不好惹,不交钱车上肯定得出事,我们长期在这拉气体,不敢得罪他,只好缴费,大车每天60元,小车30-40元。直到2010年4月份,车统一按滕州市要求停到南边停车场,他就没法收我们的钱了;3、被害人刘昌军(徐州市东亿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8年7月始往返于本公司和兖矿国泰间运输液氧,木石镇的老孙和一个胖妇女收看车费,每天50元,如果不交车上就会少东西,直到2010年4月木石南边有统一的停车场他才停止收费。4、被害人李洪军(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9年2月开始从兖矿国泰往昆山拉气体,孙清松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停车费,后来还强迫到他开的“国盛宾馆”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后来我们公司的车在木石镇境内停车,只要他发现就追过来收看车费。看车费、住宿费一天交140元,春节期间孙清松规定按三薪交420元,不愿意他就打人。5、被害人赵龙州(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2008年6月我到国泰公司拉液氢,孙清松强迫我交停车费,开始30元,后来涨到60元以上,我还强迫驾驶员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不去住也得交住宿费。2009年春节时看车费涨到180元一夜,住宿费又涨到240元一夜。2009年3月13日上午,因为孙清松向我伙计方文安索要住宿费,二人打过架。6、被害人张建峰(临沂市兴达气体公司驾驶员)陈述:我在2009年6月至12月来国泰公司运液氧,有个姓孙的每次收100元看车费,还让驾驶员必须到他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每夜50元,其他驾驶员说只要交给他看车费才能保证咱车辆设施的安全。7、被害人孟玉建、吴义伟(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要看车费,不给他就站在车前不让车走,别的公司驾驶员都说他是当地一霸,不能得罪。交了看车费车上液氧管子丢了,他不但不赔还威胁我们说“你报警?下次还来不?”。后来还强迫到他那住宿,住不住都得交住宿费。他收钱给收据,盖的章是“顺达看车服务处”和“国盛宾馆”。8、被害人丁配喜、刘玉银(安徽淮北南方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到国泰公司拉气体,老孙夫妇和一个胖妇女强迫我们要看车费,其他公司来拉气体的驾驶员都交,不交不行,他们三人是当地人,比较恶,交晚了就找我们的事,交了钱车上还是经常少东西。老孙还更要我们住他的旅馆,他要的看车费和住宿费都比正常价高出很多。老孙夫妇还打过刘玉银。9、被害人陆玉好(上海淞北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来国泰拉气体,老孙向我收停车费和住宿费,我怕车出事每次都按老孙说的数额交钱。10、被害人张涛、朱素田(滕州蓝天化工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来国泰公司拉气体,孙清松让交看车费,不交站在车前不让车走,有时还辱骂我们,如果和他争吵,车上的车牌、接地线阻火器可能被盗。本地看车车费每次30元,后来涨到50元,外地车100元到200元不等,外地人来还要在他的旅馆住宿,住不住都要交住宿费。11、被害人袁玉启(滕州蓝天化工公司驾驶员)陈述:2007年我开罐车时老孙和一各胖妇女就向货车收看车费,从每次20元、30元涨到50元,无论白天黑天都收,收费以老孙为主。白天来的司机不愿交,老孙就威胁他们车有可能被砸或少油等。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我白天来觉得不用看车就不愿交看车费,老孙的妻子和那个妇女就辱骂我,老孙的妻子说等老孙回来 非得弄坏你的车。虽然交了看车费,车上的电源线、车牌、接电线陆续出现问题,没法我给老孙打电话说不能破坏我的车,他说不论白天黑天来都交钱就没事了,后来我们车来后都主动交钱。外地司机还得交住宿费。12、被害人潘淑军、孔祥科(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经常来国泰拉货,把车停在国泰二号桥排队,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收取停车费和住宿费,不交姓孙的就以车上少东西相威胁,那个胖妇女挡住车不让进厂。每辆车都收,但标准不一样,本地和徐州的收的少,外地的收的多。13、被害人葛清华、李强(江苏东海华升气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二人从国泰投产就来拉液氧。2006年下半年孙清松和严成华就收看车费,开始晚上收,后来白天黑天都收。2007年因为李强白天来不想叫看车费被孙清松殴打。本地车和外地车收费标准不一样。14、被害人王德义、王勇、王建军(安徽来南县顺达运输公司驾驶员)分别陈述:我们三人经常来兖矿国泰拉货。2007年8月严成华和老孙的媳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行向我们三人收取过看车费。15、被害人林加转(江苏常州旺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2006年到国泰公司拉液氧,姓孙的老头和一个胖妇女用语言威胁的方法强迫交看车费,姓孙的老头还强迫到他的国盛宾馆住宿,如果不去,车上就会丢东西。16、被害人朱启义(济南鑫龙经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我从2006年来国泰公司拉液氧,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收看车费,平时都是我公司的穆玉华交钱。2007年5月因为穆玉华不在,交晚了看车费,我被孙清松和姓严的妇女殴打,周磊在场。17、被害人焦臣忠、杨海洪(南京特种气体厂驾驶员)分别陈述:孙清松和严成华从2006年开始在国泰公司六号门收看车费,不交钱车上就会少东西,交了看车费有时也少。18、被害人洪世双(上海送花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述:在国泰六号门那有一男一女用语言威胁方法强行收取看车费和住宿费。19、证人严成华证言:我从2006年到2010年和孙清松一起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收取看车费,收费标准不一,本地车收费低,外地车收费高。收看车费给开收据,盖的是“顺达看车服务处财务专用章”。200年4月份后不收看车费了,章给孙清松了。20、证人时洪济(滕州市蓝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证言:从2007年以来公司货车驾驶员就开始报销看车费、住宿费,每次20元或30元。2009年春节以后,报销的看车费、住宿费提高了,过节期间报销高于平时2-3倍的费用。21、证人周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驾驶员)证言,证明在2007年5月份的一天,孙清松因为索要看车费和济南一家公司姓朱的司机争吵打架的事实。22、滕州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昆山恒安工业气体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加盖“顺达看车服务处专用章”或“国盛宾馆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宗,证明部分货车司机的交费情况。23、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4日向滕州市公安局木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并附部分客户反映情况汇总),证明国泰公司气体运输客户反映孙清松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收取看车费的事实。24、昆山恒安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州特种气体厂、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公司车辆在兖矿国泰化工公司拉液氧过程中,被孙清松等人强行收费的事实。因出具的收据部分系白条无法入账,未予保存。25、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卷宗中所附收据的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被告人孙清松于1987年因流氓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2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二分。2、滕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3、滕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五份。4、被告人孙清松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其于2011年3月23日调查的证人张宜立(木石镇张秦庄村村民)的证言,内容为张宜立向被告人孙清松交纳看车费系自愿。因该证言未反应出与本案指控事实的关联性,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清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清松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清松提出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害人张银泽、刘恒莉陈述,证人刘训喜等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认定被告人孙清松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清松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清松多次采取语言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行向货车司机收取看车费,主观方面既有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多次实施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清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清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玉军
    审    判    员     周  慧
    审    判    员     王  岩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琳                                 

  • 90后患者被关地窖五年,牡丹区精神病医院爱心救助

    1月3日,大众网记者采访获悉,自去年4月份以来,菏泽市牡丹区精神病医院“白衣天使”多次捐款奉献爱心,累计救助20余名家庭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在全市传递了一股暖人的正能量。

    儿子到处乱跑闯祸,老父亲只得拿铁链锁住腿脚

    1月3日10时许,大众网记者跟随牡丹区精神病医院医护人员来到了牡丹区王浩屯镇王沙岗村。“没关起来之前经常往外跑,在外面有时烧东西,也砸过东西……”一到村头,就听到村民们在路边议论着。

    走进患者王凤青(化名)的家,大众网记者发现,这个家只有三间低矮的砖瓦房,连院墙都没有。西侧的一间屋子有门框,但没门;东侧的两间屋子有窗棂,却没玻璃。走进西屋,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四面墙黑漆漆的,靠内侧的墙角处,衣衫褴褛的王凤青躺在单薄的铺盖上,一只脚绑着长长的脚镣。“俺儿子今年34岁了,患病有五六年时间了,由于经常往外跑,有一次跑到无锡了,幸好救助站的人把他送了回来。平时还砸东西、烧被子,所以把他关在了这间屋子里,并把他的脚用铁链锁住。”他年迈的父亲王丹峰(化名)伤心地说,由于老伴去世多年,儿子的吃喝拉撒全由他照顾。

    谈及儿子患病的原因时,王丹峰哽咽地对大众网记者说:“患病前,儿子到深圳打工,后来挣了点钱,还谈了一个对象。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所挣的钱都被他那个女朋友骗走了,然后他就回家来了。回来后,他的精神状态就不好了。”

    “有人来解救你了,带你去看病,高兴吗?”一村民在旁边说到。王凤青像是听懂了这句话,一直笑着点头。在简单的交谈后,众人帮忙打开了铁链,和医护人员一起把他送到了救护车上。

    “90后”儿子犯病就打人,家人不得不关进地窖

    随后,牡丹区精神病医院医护人员又来到了牡丹区大黄集镇患者张海生(化名)家中。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他被关在地窖已有五年时间,今年只有26岁。

    “海生的病是在6个月大的时候发烧导致的,后来治好了,回家一年多,就出现了现在的病。当时,嘴里出沫,后来长大后就发急、打人,曾打得我身上多处受伤。”父亲张贵全(化名)告诉大众网记者,海生不发病的时候也比较听话,但是一旦犯了病谁的话也不听。

    大众网记者采访了解到,张海生之所以被关在地窖里,是因为经常与别人打架,有一次把人打出血住院了,为此家里还赔付了不少医药费。后来,家里不得不把他关起来。刚开始,给他收拾了一间屋子,里面给他准备了床、被子,但是他在里面待不住,直接把门给砸了。看情况不行,家人挖了一个地窖,里面放一些被子和用品,把他关在了里面,上面压上两块楼板,中间露开缝,可以把头伸出来,家人每天都会为他清理垃圾。

    收拾完毕后,医护人员与家人一起把张海生从地窖里拉出来,送上了救护车。

    菏泽将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项目

    到达医院后,医护人员小心翼翼地搀扶着两名精神障碍患者走进了病房,为他们换衣服、理发、洗澡、体检……

    牡丹区精神病医院院长徐玉玲向大众网记者介绍,近年来,菏泽市、牡丹区卫计部门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救助。该院此次救助的两名精神障碍患者是通过入户巡访发现的,因其家庭困难,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自2017年4月份开始,该院组织了多次爱心捐助活动,累计捐助金额达3万余元,截至目前已救助20余人。

    据统计,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发病率达4.5‰,而牡丹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有3000余人。在此,徐玉玲希望通过大众网呼吁社会爱心企业和人士多关注这个弱势群体,为他们送去多一些的关爱,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菏泽将抓好10个方面的民生实事,其中便包括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救助项目,这意味着菏泽将有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救治和救助。

    (来源:大众网 https://w.dzwww.com/p/938098.html 2018-01-05)

  • 二零一五年“九三”大阅兵期间的维稳案例统计

    2015年9月3日是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本来应该是庆祝和平缅怀历史的日子,但中共政府为了保证其炫耀武力的阅兵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从8月上旬就对居住在北京市的访民进行清理,并且开始了一系列不计代价与成本的维稳与监控,其管控的力度一再突破人们想像力的极限。从本工作室能够收集到的24条关于官方行政命令的报道就能看出,为这场「九三」大阅兵所做出各种限制——机动车限行、飞机禁飞、地铁停运、博物馆关闭、商场酒店关门、周边工厂停工、公司放假、表演取消、医院停诊、快递停运、网络封锁……甚至是洗澡堂实名登记,几乎是覆盖了老百姓民生大计的方方面面,将北京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紫禁城」。

    另一方面则是对访民、异议人士进行大规模的镇压,其手段足以用「疯狂」形容,仅仅是在网络上关于这场阅兵式的质疑声音都毫不留情地予以抓捕。在这一轮的人权灾难中,不计其数的人士遭遇从跟踪监控到刑拘收监程度不等的维稳与打压。据本工作室的不完全统计,在这有限的65个民间打压案例中,至少有222位人士遭到了极为不公正的待遇。其中甚至有访民因为不堪拦截,服药自杀,场面悲惨,令人唏嘘。由此可见,尽管人类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了70年,但这场关于自由与专制的战争并没有划上句号。中国人民要走向真正的民主与自由,道路且漫且长。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5年9月4日

    【官方动作】

    1.新京报2015年8月3日报道:记者今日获悉,为了保障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期间北京空气质量良好,8月20日至9月3日,北京将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车牌尾号为单号的单日行驶,双号的双日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3时至24时。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08/03/372962.html

    2.新京报2015年8月3日报道:2014年10月以来,北京对353处、32.5万平米的地下空间进行了整治,清退了居住人员1.22万人。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表示,保障阅兵期间的生产安全是北京市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08/03/372969.html

    3.京华时报2015年8月3日报道:民航局8月1日发布公告称,为保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顺利进行,9月3日9:30-12:30,北京首都机场和南苑机场将关闭。届时,空管部门将对飞越北京地区的航班实行严格的空中交通管制。8月1日起至8月21日,在北京地区实施停售、停寄、停递各类航空器;8月22日至9月4日,一切单位、组织及个人利用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航空或航天模型等航空器进行体育飞行活动全面禁飞。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8/03/content_222095.htm

    4.新京报2015年8月11日报道:8月13日和8月15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大会演练活动举行期间,天安门地区及长安街沿线相关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地铁5号线在长安街沿线的多个车站甩站不停车。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08/11/373919.html

    5.千龙网2015年8月13日报道:8月20日起至9月4日,市环保局开展「保障行动」,对列入纪念活动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工业企业和在环保大检查及各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企业开展检查,并联合城管等部门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开展全面巡查。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15/08/13/7484@10465908.htm

    6.自由亚洲电台2015-8-15报道:9月3日是中国政府纪念抗战70周年阅兵日。北京及各地方政府正为此全面加强所谓的维稳工作。本台记者获得一份湖北省潜江市维稳办8月3日发出的文件称,当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重点做好群体稳控工作,不要吝啬,维稳设备要舍得投入,强化硬件、软件的保障。http://www.rfa.org/mandarin/Xinwen/13-08152015160728.html

    7.陶城网2015年8月20日报道:8月3日,北京市召开「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北京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将上下共同联动,积极协调周边六省区市协同减排,全力保障纪念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标准将参照APEC期间的保障方案。据记者了解,受保障方案影响,河北赞皇、高邑陶瓷产区将会在8月25日至9月5日期间,有10天左右的大面积停产。http://www.fstcb.com/news/show-50302.html

    8.新京报2015年8月20日报道:环保部消息,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启动的空气质量保障督查已开展第二轮,沧州市将从8月24日起实行单双号限行、中小学延迟开学、渣土车辆停驶等措施,并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也纳入保障方案;石家庄从今日起加密气象和空气质量监测与预判;邯郸钢铁集团从8月26日起实施停运设备减排等措施以期减排50%以上。唐山市还对保障工程明确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秦皇岛市在81家停限产企业基础上又增加了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24家企业。山东省除济南、德州、淄博、滨州四个列入国家保障控制区的城市外,主动又新增东营、聊城为重点城市,山东这6个城市将按北京市重污染预警级别提升一级应急响应,其余11个地市也将采取相应减排措施。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08/20/375028.html

    9.当代商报网2015-08-21报道:故宫博物院于2015年8月22日至9月3日暂停对社会开放。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9月5日,毛主席纪念堂暂停止对外开放。8月22日0时至8月23日12时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停止对外开放。8月22日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后至23日12时天安门广场、正阳门城楼暂停对外开放。8月22日21时至23日12时天安门广场周边商业网点、王府井商业步行街、东单商业街、前门商业步行街、大栅栏商业街、西单商业街停业。 9月3日全天雍和宫停止开放一天。http://mt.sohu.com/20150821/n419439647.shtml

    10.中国军情网2015年8月21日报道:为了保障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的安全,北京全市已动员包括「西城大妈」和「朝阳大妈」等「小红帽」在内的近百万志愿者参与维稳工作。北京警方发言人表示,这些来自各个阶层的志愿者经过当局培训,并被派往大街小巷、社区楼宇、商店和市场,负责协助监督首都安全。http://www.junmeng.com/junqing/zhongguo/9434.html

    11.北京晚报2015年8月21日报道:受8月22日晚间至23日上午天安门地区交通管制措施影响,长安街沿线的多家演出场所的部分演出活动将取消或改期。国家大剧院:原定于8月22日19时30分演出的《西蒙·波卡涅拉》、《「非洲原声」南非雷村黑牛斧头合唱团音乐会》、《雷雨》、《蒋公的面子》取消。原定于8月23日10时30分举办的「周末音乐会」、「走进唱片里的世界」活动取消,上午停止参观。购票观众可在8月24日至9月20日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换票手续。http://bjwb.bjd.com.cn/html/2015-08/21/content_305681.htm

    12.新闻晨报2015年8月25日报道:记者昨日从上海各大快递公司了解到,受阅兵式和田径世锦赛影响,上海寄往北京的快递需100%验视、100%实名制、100%安检,部分快递公司因为「业务量大」而暂停上海到北京的快递业务,即使没有停运的快递公司在快递速度上也明显受到影响。在北京的个别区域,5公斤以上的快递不能寄,除了违禁物品外,电子产品、粉末、金属等物品也都不能寄。工作人员预计,这样情况将要持续到9月3日。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5-08/25/content_124824.htm

    13.法广2015-8-25报道: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日前发出5点指令,自23日至9月5日,大陆互联网进入一级管控状态,所有网站及流动用户必须严格管理涉及阅兵的信息,确保万无一失,否则从严处理。http://rfi.my/1JiFlgM

    14.自由亚洲电台2015-8-25报道:北京汉拿山汤泉国际酒店洗浴中心在门口竖起一块告示,上写「为了迎接世界田径锦标赛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大阅兵的顺利召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通知,特对休息大厅客房实现24小时不间断身份证登记。http://www.rfa.org/mandarin/Xinwen/xizaodengji-08252015021601.html

    15.保定日报2015年8月26日报道:8月20日起,对寄往北京、西藏、新疆的邮件,除信件和与邮政签订安全用邮协议的客户外,其它物品类邮件实行实名收寄。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一律不予收寄;配备安检机的大宗收寄点扫描验视率达100%,未配备安检机的大宗收寄点自8月25日起,所有寄往北京、西藏、新疆的物品类邮件,须100%人工验视,并加盖印有市邮政「已验视」字样的验视戳,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http://bd.hebnews.cn/2015-08/26/content_4991691.htm

    16.自由亚洲电台2015-8-26报道:国际代理服务器(VPN)商家Astrill的用户反映,最近Astrill手机端无法使用。该代理服务器商家提示说,中国官方在北京阅兵前夕屏蔽服务器,所以用户手机登陆将受影响。http://www.rfa.org/mandarin/Xinwen/jyxw-08262015104526.html

    17.河北日报2015年8月27日报道:8月26日,记者从省交管局了解到,为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有关方案要求,从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河北省11个设区市、10个省直管县(市)机动车将限行。http://hbrb.hebnews.cn/html/2015-08/27/content_70640.htm

    18.解放军报2015年8月27日报道:据北空某场站站长王悦建介绍,阅兵飞行训练进入集中合训阶段,正值该场站所处地区幼鸟出巢期,鸟类活动愈加频繁,保障压力大。驱鸟队首创饲养训练猕猴捣毁鸟窝,在驱鸟队战士的精心训练下,猕猴熟练掌握了上树拆除鸟巢的基本技能。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827/t20150827_519673849.shtml

    19.法广2015-8-29报道:北京当局将在9月3日举行大型阅兵式,其安保级别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北京全部酒店要求住客必须安检,3日当天,北京机场将「禁飞」三个小时,部分加油站及酒店会被关闭。http://rfi.my/1UdxBFn

    20.新京报2015年8月30日报道:为保障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大会顺利进行,9月1日起,天安门及相关道路将进行交通管制,10条地铁线多个地铁站将在2日、3日甩站通过,2日22时至3日13时,地铁1号线停运。此外,9月2日起,天安门广场周边的商业网点停业。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5/08/30/376041.html

    21.北京日报2015年8月31日报道:记者了解到,9月3日当天,北京协和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口腔医院、友谊医院等医院门诊将停诊一天,急诊24小时开放。http://bjrb.bjd.com.cn/html/2015-08/31/content_308000.htm

    22.新浪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从购票到发车全程三次验证身份、通过安检通道后上车前进行二次检查、公安机关现场驻点协助……新浪青岛昨天(8月30日)从交运集团青岛汽车总站获悉,为了保证抗战70周年小长假期间进京客车的安全,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从8月30日至9月5日期间将提高对前往北京的旅客的安检力度,除了设立专门的候车区域、售票窗口外,还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http://qd.sina.com.cn/news/sdyw/2015-08-31/detail-ifxhkafa9459412.shtml

    23.千龙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2015年9月3日,北京天安门广场将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为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配合做好首都上空临时特别飞行管制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将于9月3日零时至12时实施鸽子禁飞管理。http://bj.people.com.cn/n/2015/0831/c82840-26185253.html

    24.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员获悉,9月2日至9月4日期间,北京市公交集团256条线路在交通管制期间将采取停驶、绕行、甩站、区间、提前末班车等措施。http://auto.people.com.cn/n/2015/0902/c1005-2754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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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打压】

    1.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8月14日消息: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徐州新村拆迁维权人胡国红昨天晚上从外面回到家中时,新村街道安排的五、六名人员就守在家门前。又被上岗不让外出。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14/12977.html

    2.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17消息:今天,胡国红的妻子程雪致电本工作室说,胡国红被打已经住院了,现在武汉普仁医院。她本人刚从北京上访回来,虽然胡国红不在家了,可上岗人员仍未撤,还专门搭了个棚子。现在程雪不敢随便出门,出门随时会有危险。http://msguancha.com/a/lanmu49/2015/0817/12995.html

    3.维权网2015-8-17报道:8月16日在河北境内遭到维稳盘查的湖南访民黄光生,由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三级驻京办雇用黑社会押送回原籍,这一次的进京上访行动半途而废。进入7月底8月初,北京为9月3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做准备,维稳的地盘也相应从「帝都」扩大到整个河北省。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blog-post_60.html

    4.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0消息:昨天,北京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请」北京维权访民李学惠谈话时告诉他今天就给他「上岗」。北京丰台区维权访民葛智慧家楼下昨天开始就布置了警力。北京访民张淑凤目前被关在荣发利达宾馆1019房间三天没给饭吃,她饿的受不了准备冲出去买饭看押她的19个人冲过来拦住,她用新买的手机拍录看押者时被发现而遭到看押者暴力摔坏。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0/13013.html

    5.维权网2015年8月21日报道:离9月3日庆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大阅兵还有10天时间,维稳也进入白刃战,北京五环以外的郊外都已经开始地毯式的搜捕。警察一旦查到你是访民身份,都立即送久敬庄与马家楼,通知地方强行遣送回当地。湖北荆州访民李树南在中纪委大部被送久敬庄后被当地强行遣送,湖北潜江工行访民黄行芝、潘向荣在力学胡同下车被查身份证带走,送到马家楼等待遣返。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21.html

    6.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2消息:河南襄城访民聂丽娜刚刚坐火车到达北京西客站,正准备从南一出口出去时被车站人员查票拦下。随后聂丽娜被查包发现了上访材料,访民身份暴露后,聂丽娜随即被送往了铁路派出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2/13021.html

    7.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4消息:江苏邳州访民吴继新今天中午12时许在北京市的西红门鸿福路站牌处等车时被地方5、6个截访人员强制带走,现吴继新电话已无人接听。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4/13027.html

    8.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4消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访民胡铭添8月5日晚9时,在北京西站被拦截拘禁,回地方后再次遭到非法拘禁,昨日被顺德警方决定拘留其15天。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4/13026.html

    9.维权网2015年8月24日报道:今天上午九时,面对镜头退党第一人的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发出紧急信息,称自己被当地国保抓走,原因当然还是那个「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中午十二时十五分,江苏维权人士吴继新与上海郑培培、哈尔宾孙东升、云南罗志淑、辽宁杨秀梅等一行五人,在「帝都」途径西红门地铁站红福路时,被江苏政府雇佣的维稳暴徒强行抓捕。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24.hml

    10.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5消息:河北保定访民田玉英说她现正在北京的,但由于9、3纪念抗战法西斯胜利70周年阅兵在即,保定截访人员正在京四处找她,所以她不得不四处躲避维稳搜捕。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5/13032.html

    11.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5消息:北京维权人士倪玉兰今晚告诉本工作室,今天上午10点多钟徐重阳给她发消息求助,徐说武汉硚口区公安局的警察给微博打电话威胁要抓他。中午12点多钟,徐崇阳的房东回家发现门已被撬开,徐重阳去向不明,电话关机。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5/13033.html

    12.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5消息:河北井陉访民武金花昨晚进京上访入住在前门附近的一宾馆,今天上午9时许截访人员在她入住的宾馆门口把她强行带走,武金花见状服毒自杀未遂被截访人员看管在医院。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5/13034.html

    13.权利运动2015-8-25报道:因北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8月25日上海的公民沈艳秋被强制带至松江区的蕃茄农庄的郊区被限制人身自由, 目前是一个人居住在一个房,但是有四个警察及四个特動在两边的房间,无法自由的进出,目前未知道要被关押到什么时候。 http://www.hrcchina.org/2015/08/blog-post_88.html

    14.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6消息:河北石家庄市被精神病访民刘艳娥从昨天早上起被8名政府工作人员限制在家,一天两班倒,共16个人看着她。石家庄市新华区访民杨梅昨天上午在北京前门附近的一宾馆被截访人员绑架到河北平山县野生园度假村关押,她说昨天18个人看着她,今天还有10个人,估计要等到阅兵结束才能放她。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6/13040.html

    15.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6消息:江西萍乡访民朱玉芳在北京海淀被北京警察和江西截访人员联合控制住,随后被铐上手铐押走了。山东青岛访民林秀丽昨天下午在出租屋被北京警察带走,至今无消息。武汉访民郑明荣和老公施顺桂近日也正在北京上访,但今天被北京警察控制在北京建国门派出所八王坟警务室。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6/13042.html

    16.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6消息:湖北武汉市洪山区被精神病访民刘彩霞昨天上午到中纪委上访被送到久敬庄,当日下午在久敬庄头痛病发作要求就诊后「失踪」,至今无法与之取得联系。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6/13041.html

    17.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7消息:西单四君子之一北京公民候欣女士于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丰台区公安分局带到平谷一度假村内,有多人陪伴左右,美其名曰陪她来「旅游」,但候欣女士却不能自由活动,打电话都受到限制。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27/13048.html

    18.维权网2015年8月27日报道:湖南省新宁县民主维权人士、前八九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罗茜,在从北京遣送回新宁的路上,被新宁国保带走控制,目前已与家中失去联系。推测可能是新宁国保受命对罗茜进行控制,以便为9月3日北京大阅兵而维稳。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blog-post_193.html

    19.维权网2015年8月28日报道:2015年8月25日四川成都温江访民陈琼书因其名下微博出现了一条质疑习近平93阅兵的微博内容,而被当地警察和国保带走。随后8月26日成都温江区法院下发裁定书:取消陈琼书之前的缓刑,继续执行完一年半的有期徒刑。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28.html

    20.维权网2015-8-28报道:河南商丘睢阳访民(伤残军人)李金良在2015年8月27日,就被非法列为网上逃犯、被非法劳教一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冤假错案,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被河南省在京截访人员强行砸上背铐截押回河南关押至现在,于28日送拘留所执行拘留15天。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15.html

    21.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9消息: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精神病访民王志兰今天向本网志愿者诉称,从8月8日开始,她就被镇政府派人看起来,不让她出门,说要看到她11月份,每天都是两班倒,每班都有两个人看着她。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9/13055.html

    22.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29消息:昨天本网报道的河北沙河市残疾访民周粉香姐妹被市公安局局长带人劫持回,今天早上周粉香姐妹被送进了沙河市拘留所,要各被拘留10天。她们的父母见状要进京诉冤在邯郸火车站被警方拦截回乡。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29/13057.html

    2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30消息:甘肃陇南市徽县虞关乡未子村访民侯敏玲和在京访民孙东升、罗志淑行走在北京市开阳桥附近时,被北京警察抓住,现已带到了北京右安门派出所,很可能面临遣返。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30/13058.html

    24.维权网2015-8-30报道:2015年8月28日,一部来路不明的摩托车停放在访民楷模、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居民黎容好家门口,一直放了两天后黎容好感觉奇怪,就上前观察,发现该摩托车后备箱上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并对着自己的家门口。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66.html

    25.维权网2015-8-30报道:随着9月3日大阅兵的日益临近,中国各地掀起了拘押上访维权人士的狂潮。2015年8月27日,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访民李英今天早上5点30分,被她地方便衣六、七个不明身份的人强行绑架辽k0975面包警察车里,下落不明。8月23日,赤峰克什克腾旗访民毛淑被警察带到和平门外的公安局后把我送到马家楼,被拘留十五天。24日下午沈阳市大东区访民杨忠庆被送到久敬庄被地方接回刑事拘留。26日下午,山东青岛林秀丽下午在出租房被北京警察带走至今没有消息… 8月26日下午,18点左右住在北京西营村的上海访民有:王惠琴、姚华妹、沈兆华、茅新媛、朱安芳、陈永福、蔡培福、张国平被北京约有10名警察把他们带到长阳西营派出所后送到久敬庄至今无信息。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4.html

    26.维权网2015-8-30报道:2015年8月29日,怀化漠滨乡托口水电站维权移民李松秀近日到浙江探亲,向他们详细介绍中电投旗下五凌公司勾结地方当局违法强行上马托口电站工程。值此九三中共大阅兵,地方当局深怕李松秀绕道浙江上京反映问题维权上访,漠滨乡政府派出一女二男三名工作人员到浙江杭州跟踪、寻找李松秀。洪江库区群众还发出消息说,当地出动大批警力维稳,上门警告库区维权群众,不许在九月三日到怀化芷江抗战胜利纪念现场去。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blog-post_621.html

    27.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30消息:被抢无家可归、上访求生无人理,8月27日上海维权人士孙洪琴和病母去北京中南海求死。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保安等人拦截后,被闸北正芷江西路街道派出所的警察保安等人送回,又开了2个房间,4人24小时监管。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830/13060.html

    28.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30消息: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访民金丽丽8月21日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前讨说法被警方送到久敬庄,乐清市驻京办把她接出来送到西红门龙凤轩酒店关押,每天都有两人看守。今天金丽丽说,地方政府要把她接回去了,要阅兵了不让她留在北京。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30/13061.html

    29.维权网2015年8月30日报道:因9月3日北京「大阅兵、」即将到来,各地维权人士遭到严密控制,据不完全统计,无锡市维权人士多人被限制自由、拘留、失踪。目前确认有:无锡崇安区广益街道尤建英,毛仁兴夫妇,无锡滨湖区太湖街道何凤珠被限制自由控制在家。无锡新区的黄民菊,洛社的彭兰英被关押在联防队里面。 无锡滨湖区太湖街道丁红芬,华庄街道龚根娣。崇安区孙静芳。 锡山区殷白梅则被紧密跟踪,二十四小时「保护」。蠡园街道的程茂娟被拘留5天,程盛被拘留10天;华庄街道陆凤娟,惠山区藕塘周小凤,确认已经被拘留。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30.html

    30.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31消息:今天上午河北邢台沙河市访民王雪娥到沙河市火车站准备乘车进京,被镇政府和公安人员拦截,今晚被强制「旅游」。王雪娥称,她们那边高速公路上都有警察和截访人员把着,好多人,就是怕阅兵期间上访影响他们当不成官。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31/13064.html

    31.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8/31消息: 8月21日晚,北京警方为了阅兵维稳在北京市丰台区吕村实施地毯式搜捕, 20多名没来得及躲避的访民被丰台警方抓获移交地方。山东郯城县泉源乡访民孙振花被交给地方政府带回后于2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831/13063.html

    32.维权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质疑93阅兵因言获罪成都陈琼书被收监后,丈夫毛留成亦遭株连今被失踪。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93_31.html

    33.维权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新疆残疾冤民姜志林8月28日在乌鲁木齐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控制,并带回博乐市达勒特镇老家。8月30日,他被新疆博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现被羁押在新疆博乐市看守所。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blog-post_422.html

    34.维权网2015年8月31日报道:下午,人权捍卫者郝志全和女友、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及陈巧兰、韦红花、颜廷忠等五人一道,去国家信访局登记递交反映材料。结果在信访局内保安诱导下,被埋伏的截访人员绑走,目前已与外界失联。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8/blog-post_785.html

    35.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消息: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东段庄访民段团结, 8月30日晚准备乘车进京被两名警察强制送回家中,3个人坐在警车里看着他,至今没有自由。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1/13067.html

    36.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消息:阅兵式将近,今天中午抗日战争时期的烈士子女王莉萍,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社区第四社区多人送到汤峪的山间农家乐非法拘禁。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1/13068.html

    37.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消息:昨日,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访民邵烁兰因到中南海周边时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遣返,今晚七宝镇派出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邵烁兰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邵烁兰是30号上午和重庆访民张明秀、张必初、张清泽、易建军、安徽王瑞菊、湖北王春梅一起在府右街一带被北京警方查出访民身份后送到马家楼。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1/13065.html

    38.维权网2015年9月1日报道:今天下午六点左右,湖南省怀化市人权捍卫者黎建军被当地警察从家中带走,目前正在怀化市城区一派出所接受问话。是否为着北京「9.3阅兵」需要维稳而被带走不详。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23.html

    39.维权网2015年9月1日报道:近日,山东临沂因9.3大阅兵稳控,疯狂抓捕、拘留了10多名访民。8月25日,临沂强拆访民姜明利被所在辖区派出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走,目前关押在临沂看守所。 8月27日中午,临沂访民徐大丽发出消息称在北京被当地驻京办绑架劫持,正在被遣返途中。之后,传出徐大丽被行政拘留10天的消息。 临沂访民付二林发出消息:我傅二林,母亲徐秀春,儿子傅慧杰,三弟弟傅小林。在北京被强制谴回,刚出大门不远,就被黑保安打了。 8月29日,临沂访民卢秋梅的家人收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派出所的《拘留通知书》,称卢秋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经被刑事拘留,关押在临沂看守所。近日被抓捕拘留的临沂访民还有王学梅、刘怀兰等多人。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10.html

    40.维权网2015-9-1报道:本网信息员2015年8月31日下午3点半接到湖南民主维权人士谢福林先生电话,告知说他弟弟谢树林今天到北京,还没有下火车就遭到了湖南到京维稳截访人员的控制。谢树林到北京还没有下火车即遭到控制,可见当局为了本次阅兵对这些上访维权者的严控程度。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87.html

    41.维权网2015年9月1日报道:辽宁人权捍卫者赵广军今天(2015年9月1日星期二)早上十点在望奎县被盘锦警方再次抓走,现在失联。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29.html

    42.维权网2015年9月1日报道:从前天开始,孩子们就已经到学校报到,但江苏镇江丹阳市访民马玉珍的两个孩子都被维稳人员稳控在家中,原因是9月3日北京要举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1.html

    4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2消息:内蒙锡盟多伦县访民王凤云因到中南海周边地区被北京警方查出访民身份后移交地方, 8月30日多伦县公安局决定将其拘留10天。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2/13072.html

    44.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2消息:今日下午,本网接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市后乔家村访民李春华电话,称她正在被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因前段时间来北京上访,昨日在国家信访局被北京警方抓住送往久敬庄,再由山东截访人员接出带回山东。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5/0902/13070.html

    45.自由亚洲电台2015-9-2报道:天津一位网名「弓长岗武」的男子张某某9月1日下午在百度贴吧上称,「要在9月3日去北京紫禁城搞点动静,比塘沽的还响」。结果遭到警方抓捕,被行政拘留10日。http://www.rfa.org/mandarin/Xinwen/12-09022015143943.html

    46.六四天网2015-09-02报道:湖北省武汉市胡双莲今天上午9点左右,在市场买东西,被北京警察抓到派出所,交给地方雇用黑车强行拉回地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良朋镇溪港村的朱爱银9月1日上午,在北京纪委上访,被北京公安送到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http://www.64tianwang.com/bencandy.php?fid=6&aid=21356

    47.维权网2015年9月3日报道:著名大陆选举专家、前人大代表、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先生9月1日湖北省潜江市其工作单位遭遇强迫失踪。其妻子说:他9月1日上班后就再没回家,现在没有任何消息。估计姚立法先生的失踪,和习近平93大阅兵有关。上海李天天律师到徐州访友,火车站就遭扣押,被强行遣返,而无锡单丽华女士到上海看病,也遭强行遣返。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3.html

    48.维权网2015年9月3日报道:因93阅兵,上海已有17名人权捍卫者遭遇当局非法关押、强迫失踪。上海人权捍卫者尹慧敏近日再次失联已第3天。8月29日下午,上海维权人士虞春香在北京市开阳桥西被北京公安和上海公安联手,用手机定位将她带走,至今下落不明。黄苏沪、张雄明、顾全根、丁粉玲、陶迎庆、董佩莉、傅宇、傅鹰在北京房山区西营村遭长营派出所警察强行带上车后下落不明。8月30日上海维权人士韦开珍、郑培培等4人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拉上车后下落不明。同日周雪珍被从北京押送回上海,现关押在上海市政府设立在崇明岛的黑监狱内。王月花在北京被押送回上海,现被长宁区政府非法关押在奉贤度假村的黑监狱内。谢金华被关押在江镇派出所。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9/9317.html

    49.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3消息:黑龙江哈尔滨市依兰县访民王秀兰,9月1日下午到中纪委上访被送久敬庄后遭地方强制截访关押在公安局,今天下午王秀兰来电称要拘留她10天,现关押在哈尔滨市拘留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3/13074.html

    50.六四天网2015-9-3报道:大阅兵日,北京前门截获50余访民。上午9时50分许,河北唐山访民何亚珍在北京前门东道被截住,车上有河北杨国朋、黑龙江李锁林等58个访民,其中上海22人,都是在前门东道被抓的,在10余警察押送下前往久敬庄。http://www.64tianwang.com/bencandy.php?fid=12&aid=21357

    51.博讯网2015-9-3报道:2015年8月30日,在北京正常上访的吉林公民李凤云被当地政府抓走,因李凤云在北京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地方政府实在构陷不出什么罪名来用拘留稳控她,只好花重金把她转移到辽宁省北票市一家叫灯火阑珊的宾馆关押,现场有四名公职人员日夜看着她。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5/09/201509032104.shtml

    52.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3消息:今天上午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式在北京天安门进行,从前门大街开始就拉起了警戒线,许多前来看阅兵式的市民和访民被拦在了警戒线外。百余名访民遭到抓捕关押,其中包括湖南访民覃事文,江西抚州访民潘小莲,陕西宝鸡访民杨岁全,河南访民池秋霞,甘肃访民孙金秀等。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03/13076.html

    53.维权网2015年9月3日报道:进不了紫禁城、观不了阅兵式的新「黑五类」——黎容好、沈立秀、聂丽娜、张福英、赵玉富等到的卢沟桥一游。参观完抗战将士事迹的几位维权人士离开卢沟桥,广东的黎容好因走累了,落在后面,在卢沟新桥加油站被不明身份五个歹徒强制绑进一辆车号京HG0393的帕萨克黑色轿车带走。http://wqw2010.blogspot.mx/2015/09/blog-post_31.html

    54.六四天网2015-9-4报道:安徽访民赵红艳押返失联,宁夏访民李韫竹9月3在北京地铁口检查身边证被送到久敬庄,后接进驻京办多次遭欧打绑架关黑监狱。http://www.64tianwang.com/bencandy.php?fid=12&aid=21369

    55.维权网2015年9月4日报道:2015年9月2日,纪念反法西斯战争70周年大阅兵前一天晚上,湖南湘潭湘乡市育塅乡的计划生育政策受害者辜香红在北京远郊的暂住地被维稳人员发现,被绑架劫持上一辆面包车。今天中午,辜香红再次发出紧急呼救,称自己正在被送往可能是娄底市的一座精神病院。http://wqw2010.blogspot.sg/2015/09/93.html

    56.维权网2015年9月4日报道: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批维权民众遭遇法西斯式维稳,湖北省潜江市工商银行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伍立娟、黄行芝、潘向荣等三位劳工权益捍卫者也不例外,均在“9.3”大阅兵前被拘留10天。http://wqw2010.blogspot.sg/2015/09/blog-post_4.html

    57.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5消息:北京访民张德利因抗战胜利纪念日活动8月16日就一直被非法拘禁在宾馆里,9月3日顺义分局仁和派出所警长宁晓征给其妻张淑凤送去了家属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张德利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关押在顺义区拘留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5/13079.html

    58.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5消息:重庆访民杨兴文9月3日上午10时许在重庆抗战胜利纪功碑下被渝中区大阳沟派出所两人强行带到派出所,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现关押在北碚区看守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5/13082.html

    59.维权网2015年9月6日报道,贵州省贵阳市民主维权人士李任科等多人遭到当局为保阅兵而进行的维稳控制,分别被关押10余天,在阅兵结束后才获释回家。http://wqw2010.blogspot.sg/2015/09/9310.html

    60.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7消息:多次进京上访的湖北孝感市被精神病受害者王树英女士在阅兵期间被当地维稳人员控制在当地一个宾馆房间内七天,至本月5日方获自由。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7/13091.html

    61.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7消息:8月31日中共阅兵前夕,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及随州市公安局国保人员共十多人,于当天早上八点不到闯入本工作室负责人刘飞跃家中,先是对家中物品进行查抄,共扣押二台电脑、手机、相机等物品十多件(其中不少是家人所用),后宣布对刘进行行政拘留十天,拘留理由是接受记者采访、发布文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07/13085.html

    62.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8消息:9月3日阅兵期间,辽宁开原市访民杨荣生、张乂乂夫妻行至中南海一带时被北京警方查出访民身份后送到马家楼,9月4日由驻京办接回后夫妻二人各被拘留10天,妻子杨荣生被关在铁岭市拘留所,丈夫张乂乂关押在开原市拘留所。另外,辽宁沈阳何敬瑞、抚顺刘月娥也与阅兵期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8/13100.html

    6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9月8日消息:沈阳访民李俊艳于2015年9月1日在中纪委大部上车拉到久敬庄后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公安分局对接回沈阳,当天晚上李俊艳被沈阳皇姑公安分局舍利塔派出所送进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未给任何拘留手续。辽宁省马三家受害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访民刘丽,近日在北京上访时被关进了久敬庄,9月4日,刘丽被到京截访的沈阳苏家屯公安分局张正华局长带人押回了沈阳。9月7日下午,刘丽去体验时被拘留。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08/13101.html

    64.维权网2015年9月8日报道:江西新余人权捍卫者刘喜珍被带走14天后,于今天下午回家。刘喜珍是2015年8月26日下午被新余当局强行从家里带走,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期间没有任何信息。http://wqw2010.blogspot.sg/2015/09/14.html

    65.维权网2015年9月11日报道:在中共阅兵期间的9月3日,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湖南株洲访民匡进帆在怀化市一家宾馆住宿时被怀化警察以抓网络通缉逃犯名义暴力抓捕和关押。在被提审期间,他肉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伤害,最后他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放。http://wqw2010.blogspot.sg/2015/09/blog-post_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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