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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会刘淑珍再被看管

    【民生观察2025年1月2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94岁耄耋残疾老人刘淑珍再被周家渡街道办事人员看守一天,原因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召开会议,地方为阻止其信访随对其进行非法看守。家属表示此行为堪称全国独一无二的维稳。

    2024年12月29日上午,刘淑珍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派出所警察通知周家渡街道办事人员陆宏滨、陈旭二人,又看死钉牢刘淑珍一天,其原因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开会。

    街道不是年底来慰问刘淑珍的,反而是要反反复复维稳一位守法公民。刘淑珍的私有财产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抢了二十年有余至今不肯归还,没有一分钱的补偿与安置。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生效,有关机关、单位有明确的意见书。就是不给本人,周家渡派出所警察说残疾老人刘淑珍有很多维稳费可用,不肯归还私有财产,领导一句话维稳经费就到手,比中央文件和《信访工作条例》落实快千万倍,刘淑珍没有一分钱维稳费,生活用品也没有。

    刘淑珍现暂住:南码头路1698号庆春旅馆223室。刘淑珍如果犯罪犯法可以送到看守所管吃管住。

    家属表示:“为什么相关法律人要这样对付手无寸铁94岁耄耋残疾老人刘淑珍(看守保安每天400元一天,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300元至700元一天不等,刘淑珍没有一分钱)。”

    2024年大半年在维稳,严重影响其生活行动和质量。今年刘淑珍被看管的天数如下:

    2024年2月19日至3月17日(28天)
    2024年3月28日至4月12日(16天)
    2024年4月26日至5月6日急诊家属送医抢救住院停止看管(11天),没有一个部门打电话和看望慰问,过年过节也没有人来看望
    2024年6月14日至7月31日(48天)
    8月14日至9月7日(25天)
    9月12日至10月7日(26天)
    10月22日至11月10日(22天)
    12月29日(1天)

    据悉,2005年,刘淑珍的私有房产被当地政府强抢至今未赔偿,刘淑珍为此上访维权长达20年,现如今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归还其私有财产。

    因其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信访局多次下发文件要求上海地方进行督办,但地方政府始终不给解决。

    因上访刘淑珍还被多次打伤而落下残疾。2021年3月3日,刘淑珍与女儿崔福芳曾因上街举牌维权,被多名警察强抢财物,辱骂、殴打后被押上警车带走。

    2024年4月26日,刘淑珍老人去北京反映私产被强拆未归还的问题。当日下午5点钟左右,在前往天安门马路上行走时,被警号:023359等警察拦截后打伤,之后交给上海驻京办人员,上海驻京办联合铁路总公司无票乘车,在驻京办人员陪同下乘坐1461次列车回到上海。

    刘淑珍被带回上海以后,不被允许回家。经家属多次询问打听得知,刘淑珍被强行送进法制学习班。

    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和警察何文敏对家属说:区政府规定,只要去北京反映问题都要回来办学习班。

    2024年4月30日,家属反映刘淑珍依然被关在学习班,不让其回家,三餐有时不能得到正常供应。

    刘淑珍电话:13564097383

  • 高忠会控告黑龙江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高忠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19196804100415

    控告人:李广玉,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31197012190423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市长,住所地:同江市。
    被控告人:栗文龙男,出生年月日不祥,职务:原同江市人事局局长,现任人事局编委主任。

    控告事项
    一、被控告人王金包庇、纵容同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栗文龙侵占控告人土地经营权,并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乱用职权。
    二、被控告人栗文龙作为国家干部却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失上百万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
    2000年控告人与同江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2000年3月10日至2030年3月10日)面积168亩,每年向其缴纳承包费10080元不等,合同履行到4年后,同江市人事局局长栗文龙,利用职权便利强行霸占控告人承包的土地。

    一、被控告人栗文龙的违法违纪问题:

    1、被控告人栗文龙在控告人承包的面积内进行栽树面积20亩,2008年又用挖掘机在控告人承包的地里进行挖沟,将控告人25亩土地圈入自己的范围进行耕种。控告人跟他理论,他却说这块地是他承包的。为此控告人到市政府找市长,当时马晓鹏市长委派畜牧局局长王伦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块属于控告人承包的范围内,王局长还说“这么大一个局长还和老百姓争地。”王局长回去后不知怎样向市长汇报的,此事不了了之。

    2、栗文龙明里霸占土地不成,就暗地使阴招,2009年秋栗文龙伙同乡、村干部故意将水田地的水放入控告人的承包地中,将控告人当年种的168亩大豆、玉米全部淹毁造成绝产颗粒未收的重大损失。控告人与其理论,他们却说“你们的地就是放水壕”这样连续3年向控告人承包的土地放水,二年无法耕种,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3、2012年控告人将承包的168亩地又种上大豆,到8月份栗文龙指使水务局和乡政府用挖掘机将河堤坝故意决开再次将河水放入控告人的大豆地中,把168亩大豆全部淹毁颗粒未收,其理由是水利执法。鉴于乡、村及栗文龙以种种卑鄙的手段迫害控告人,其目的是想将控告人逼走,然后霸占承包的168亩土地,控告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却遭到他们非法侵害,其后果致使控告人7年绝产,造成直接损失上百万元。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控告人已识破他们的阴谋。故坚决不服开始走上上访路,控告人无数次向同江市政府反映,他们却不管不问,故意包庇、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被控告人栗文龙身为国家干部却依仗权势与民争利,欺压老百姓构成违纪行为。

    4、被控告人栗文龙不光侵害控告人的土地,还侵占政府资助农民发展养殖业兴建的房屋大约80平方米。构成侵占集体财产。

    二、被控告人王金市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并和栗文龙攻守同盟侵占控告人的承包地:

    1、被控告人王金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同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同政办(2011)2号文件,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控告人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2012年至今拒绝控告人交费,不与控告人明确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截留控告人粮食直补,至今未发。控告人和栗文龙的合同一样栗文龙却拥有三农用地许可证,而且改变增加土地面积。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坑害控告人。

    2、控告人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却恼羞成怒,对控告人实施报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动用警力,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殴打,然后进行非法拘留。自2012年至今3年总共拘留控告人夫妇19次,合计190天。在北京被控告人还将控告人夫妇送进黑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还在18大期间将控告人骗回直接送进黑通劳教所关押40天。他们不但不给解决上访事项,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人身进行摧残,致使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严重损害。

    3、特别是2015年5月份同江市农委对全市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被控告人为剥夺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确权工作组将控告人承包的土地确认为集体机动地,因我们承包的是国有土地,我们不理解,去问工作组,为什么被确认为机动地,他们说你们去问镇政府,我们到镇政府得到的答复是“同江市主管农业的范国程市长让这么办的。”我们于2015年6月15日去市政府要求见市长,市政府门卫告知等一会市长接待,我们等了15分钟后,却等来市公安局政委单胜芝带领特警十余人,进来什么都没有说,直接将控告人高忠会强行带走,并送入看守所进行刑拘。我们找市长了解关于土地确权事宜,一没有触犯法律、二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进行刑拘,没有法定理由,故应认定打击报复。该市长随意命令乱抓人涉嫌乱用职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综上事实理由,控告人依法承包土地应受法律保护,可是被控告人严重不作为,故意包庇、纵容栗文龙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府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水务局、乡、及村委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害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故意向控告人承包地放水,造成168亩土地被淹7年颗粒绝收,造成直接损失百万元。这是真正的坑农、害农事件,被控告人市政府对这一事件不管不问。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所以请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惩罚本案侵权责任人,赔偿控告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此致

    控告人:高忠会李广玉
    电话:13946492722

  • 赵志强律师起诉武汉市人民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赵志强,男,汉族,系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旺,系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及时履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职责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被告具有法定的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但实际上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上述规定表明:被告具有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显示:

    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将4位病人的反常结果汇报给医院,医院上报至江汉区疾控部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收集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疾控中心的不明原因发热患者标本。

    2019年12月29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反映情况;湖北省和武汉市卫健委指示武汉市疾控中心、武汉金银潭医院和江汉区疾控中心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

    2019年12月30日,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样本的收集和标准化入库;湖北省和武汉市的卫生部门启动相关调查和病例搜索工作。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协和医院设立呼吸传染病隔离区;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大规模消毒;国家卫健委专家进入武汉。

    2020年1月1日,国家卫健委成立疫情领导小组,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关停。

    2020年1月2日,大批清洁工清洁华南海鲜市场;香港特区政府召开跨部门会议,检视针对武汉肺炎疫情的预防措施;中科院武汉病毒所获得2019新型冠状病毒全基因组序列。

    2020年1月3日,湖北华新医院CT医生李云华发现3例CT异常;武汉市全市启动对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的监测、病例调查、华南海鲜市场环境及动物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中国开始向美国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向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武汉市卫健委当日通报共发现44例“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未发现“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4日,国家疾控中心研制出对新型冠状病毒高特异性的PCR检测试剂。

    上述事实表明:在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元月4日期间,被告应当可以作出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这样的判断。但实际上,被告并未基于该判断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

    二、被告不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

    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职责,直接导致2019年12月份左右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快速扩散,进而导致原告老家的黄冈市乃至整个湖北省疫情扩散,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称,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原告作为湖北省省内居民,在传统节日春节于2020年1月18日从工作地浙江回乡探亲后,突然遇到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直接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原告认为,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是因为从武汉最先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进一步扩散造成的。被告没有及时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时间预警职责是本次疫情扩散导致湖北省启动I级响应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不履行突发事件预警职责与原告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警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等有关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志强
    2020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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