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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爱玲律师立案被法警包围

    【民生观察2019年6月13日消息】周四(6月13日)下午,早前遭警方指控因穿着印有涉政文字及头像的T恤而被以“寻衅滋事”罪名拘留十天的广州活跃人士赖日福在代理人付爱玲律师的陪同下前去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不果,律师理论期间遭大量法警包围,最后被驱离法院。

    据了解,赖日福与付爱玲律师于下午三点左右到达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立案大厅就赖日福因穿着T恤被拘留一事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申请,工作人员初步了解后将材料带走,表示需要进行研究,要求律师在大厅等候。

    大约四点左右,工作人员出来,要求付爱玲律师提交代理人手续,然后告称继续等待。下午五点多,工作人员再次出现,将之前所有材料退回后表示该案不予立案。

    代理律师付爱玲随即提出异议,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提出行政诉讼是对广州越秀警方的处罚不满,同时符合相关规定,而且越秀公安分局向赖日福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清楚写明“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或越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知法院不予立案有何法律依据。

    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并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反而叫来近十名法警,将赖日福与付爱玲律师团团围住,以嘲讽谩骂的声浪掩盖律师的追问,并伺机威胁当事人与律师。双方对峙近二十分钟后,一众法警将二人拖出法院大门。在整个驱赶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均保持克制,因此并未发生肢体摩擦。

    付爱玲律师表示,法院的做法在预料之中,因为是针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诉讼,所以立案有困难在所难免,再加上赖日福案涉及“政治因素”,不过会重新安排时间再犯法院进行立案,当事人不会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赖日福于4月27日因穿着印有“公民抗命”字样以及多位人权领袖头像的黑色T恤拍照以及上传网络进行公开发布,广州越秀警方对其传唤后以“寻衅滋事罪”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没收涉事黑色T恤一件。

    相关报道:赖日福疑因穿着文化衫被拘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19/0428/18568.html

  • 江苏刘来付伸冤20多年无果

    【民生观察2019年6月2日消息】江苏省盐城市冤民刘来付,因与他人发生琐事纠纷,后被当地公检法机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枉判入狱5年,获释后,其20多年来始终坚持为自己伸冤讨公道,但至今未果。

    刘来付对本网讲述,他家住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15号,金色华庭17幢103室。1995 年 4 月 3 日下午 5 时许,他与孙海亚(盐城市亭湖区飞驰集团职工)在威特集团公司,孙所经营的小商店处发生口角和身体接触,次日俩人在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经民警调解处理完结,当时孙海亚并未提及眼睛受伤。事隔一年后,1996 年 5 月 10 日晚 9 时许,孙海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称,其右眼被刘来付打伤,但却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在孙海亚报案后,刘来付即于 1996 年 5 月 10 日被警方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措施,实际上是由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将其无辜的关押了 28 天后, 6 月 6 日在刘来付妻子向派出所缴纳 2000 元扣押金后才被取保候审,1997 年 7 月 29 日刘来付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来付说,此案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制作的假鉴定为由,于 1997 年 12 月 5 日以(1997)城刑初字第30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布判他 5 年有期徒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均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出狱后的刘来付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为自己伸冤。2016 年 6 月 22 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2016)第 23 号书证审查意见:“孙海亚的右眼损伤不构成重伤;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该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的“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应当提起再审。

    刘来付称,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手抄的病历记载: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小时前右眼称被砣砸伤”,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患者于 20 小时前被链条击中右眼”,法医鉴定时的自述是:“被他人用重物砸伤右眼”。连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是何物致伤,法院凭什么认定是他“用一根链条锁”致伤?

    东闸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的登记日期明显涂改,孙海亚的报案日期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其“报警案件登记表”的登记日期应当是,也只能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而不可能是1995年4月3日。在1995年4月3日,盐城市公安局的鉴定尚未启动,东闸派出所不可能有先见之明,预知孙海亚的损伤构成重伤。

    刘来付说,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的前提是立案,孙海亚报案日期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本案最早的立案日期只能是报案当日。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称,“1995 年 4 月 13 日及 11 月 14 日,受东闸派出所委托”,没有报案、立案,何来委托鉴定?重伤是重大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鉴定结论是 1995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为什么要拖到孙海亚报案后才立案并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岂不是涉嫌渎职?因此,他有理由认为,本案的立案和鉴定日期均涉嫌造假,是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和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联手制造的冤假错案。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完成,本案鉴定只有法医薛昌卫一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可能就是 1996 年 5 月 10 日以后才启动鉴定的。伤情鉴定的基础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的病历材料,根据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2016)第 23 号书证审查意见:法院诉讼卷宗中的手抄件与盐城市公安局鉴定书中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键。如果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 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孙海亚因为不能提供受伤后再行治疗的相关病历,导致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无法完成鉴定,此情况属于举证不能,理应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评判。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各级法院已经不再承担司法鉴定职能,本案却在合法的社会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下,因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9 月21日作出(2010)盐法医审字第 65 号法医学审核意见书,由于盐城市中级法院欺上瞒下,滥用职权行为,违规出具的(2010)盐法医审字第65号法医学审核意见书,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作出(2011)刑监字第57号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决定通知书。国法是否同等?江西南昌朱某与本案相同案例被改判无罪。

    刘来付表示,“从 1996 年 5 月 10 日直到今天,20 年来,我一直生活在噩梦、恐惧和愤怒之中,我至今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我仍然心存希望,仍然相信中国法制梦一定会在我的身上变为现实!为了给我在天之灵的老祖宗和将来的子孙后代一个交代,我死而无憾!于是,我再一次、再一百次、一千次、一万次地申诉到底!直到还我清白的那一天为止!”

    我的请求如下:
    1.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1997)城刑初字第 309 号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盐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刑监字第133号驳回申诉通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监字第57号不提起再审通知。
    2.改判我刘来付无罪。

    刘来付电话:13365199296

  • 广州付爱玲律师因会见詹惠东被司法局约谈

    【民生观察2018年1月18日消息】本网获悉,昨天(1月17日)广州付爱玲律师到江门新会看守所会见了因“海祭刘晓波”而被当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捕的詹惠东(网名:校长),今天(1月18日)却因此而遭司法部门约谈。

    据知情人士透露,付爱玲律师会见了因海祭刘晓波而被广东当局抓捕的詹惠东,詹惠东说目前他已被提审两次,提审人员让其悔过,詹惠东坚称自己没有过错。当提审警察问及詹惠东对刘晓波的看法,他说”认同、佩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被犯罪本来就是不可思议,祭奠者被关押更不可思议”。詹惠东坚称,自己所做的一切(警方针对其推特发言)只是在履行做人的良知。

    当付爱玲律师问及詹惠东目前在里面的情况,他说:“现在没有值夜班了,睡眠质量还可以,反而近期想着要回家而睡不着。”然而,在付爱玲律师并没有将这些会见信息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却在今天(1月18日)下午接到了来自广东司法局的电话,并告知付爱玲律师下午3点会直接到律所找她谈话。

    据消息人士透露,付爱玲律师被司法局人员约谈的内容主要是詹惠东以及709两周年照片的事。并问付律师:“是如何接受委托的,谁给的授权书?如何联系家属的?如何向王爱忠介绍案情的,为什么他将会见简介发到网上了?”并说以后不能在网上再看到她的照片。另外司法局的人还问付律师是不是和王爱忠联系的?付律师表示,自己并不认识王爱忠。

    有关詹惠东的情况本网将会持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因“海祭刘晓波”被捕的詹惠东坚称祭奠无罪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103/16879.html

  • 河北省保定市付海涛对交通局稽查队长的行政控告书

    控告人:付海涛,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桥头乡东茹堡村村民。联系电话13503327698.身份证号132421197206220698.
    被告人:许克海:男:职务: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队长。
    控告事项:
    1:依法控告许克海利用职权,两次非法侵占他人巨额财务的刑事犯罪事实。
    2:依法控告河北省易县公安局不作为、干警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付海涛于2 004年2月26日依法投资经营顺风铁选厂,付海涛即是该厂法定代表人。
    第一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08年8月25日晚9时许,河北省易县交通局;稽查队大队长许克海第一次组织了黑社会性质人员对我选厂的财物实施非法暴力抢劫。暴力犯罪当场,许克海带领黑恶势力十余人,手持器械强行将铁选厂价值18万元的设备暴力非法抢走,我本人当时亲自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经所长指点再向河北省易县公安刑警五中队报案,中队长石凤江受案后并负责侦查我的案件。
    随后,我向办案人石凤江提供了许克海抢劫我厂设备的藏匿地点,要求公安办案人依法查封许克海的犯罪物证,但刑警五中队长石凤江出于对罪犯的包庇袒护,故意拖延,漠视本案,不作为。致该案件被一拖再拖。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发生125天之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向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是:“许克海没有参与,没有犯罪事实。”当时刑警五中队的石凤江说:“(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宋传春收了许克海一方的钱,将铁选厂卖给许克海了。”我提出了质证,至今我没得到答复:
    第二次许克海犯罪时间:2011年4月15日,许克海再次非法暴力对我合法铁选厂所有设备拆卸抢劫,并将厂房等设施非法夷为平地。2011年4月16日我再次向河北省易县刑警五中队队长石凤江报案,第二次暴力抢劫案发生55天后,河北省易县公安局再次做出《易公不立通字(201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此,再度使本案被束之高阁,无限期的被拖延至今。
    控告人要求:请求河北省有权管辖此案的公安机关对河北省易县交通稽查队长许克海的非法入室暴力抢劫的行为刑事犯罪依法立案,迅速追查本案犯罪事实真相,依法追缴我厂被许克海非法藏匿的一切生产设备,并依法对我厂因遭到非法侵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为盼!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
    河北省公安厅!
    控告人:付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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