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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美香案代理人再次前往纪委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7日消息】近日,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的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等,就该案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举报、控告魏县监察委刘美香案的相关枉法者。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控告人刘美香,女,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刘美香委托之亲友辩护人为包龙军、江天勇、王宇、任全牛。

    被控告人刘新清(音),自报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主任(4.15专案组成员);被控告人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

    控告事项:一、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对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积极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控告人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控告人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控告人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控告人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主要为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控告人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控告人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控告人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控告人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控告人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控告人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控告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配合他们。如果控告人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控告人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控告人,还对控告人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控告人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控告人看,让控告人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控告人作笔录。他们告诉控告人,只有这样(配合),控告人才能早出去。

    被控告人的“诱供”非常有技巧,那个自称监委主任的刘新清(音)每次都以轻松的聊天方式来找控告人谈话,他会说控告人长得挺秀气,只是发型不太好,还说出去后要把发型做了。那语调,让控告人感觉很快就会回家了。当控告人对笔录不认同时,他就连哄带骗的说:目的不是调查控告人,只是指证郭栋林,具体谁说的,对控告人没有影响。只要控告人积极配合,就会很快出去。

    一个姓尹的(仅提审过一次)还用其处理过的案例来教导控告人,劝说控告人积极配合。

    而且,控告人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控告人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控告人做笔录。

    因此,上述被控告人为了达到让控告人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控告人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控告人。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控告人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控告人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控告人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控告人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控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控告人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控告人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控告人看,要求给控告人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控告人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控告人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控告人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成敏曾言: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此真法学专家之肺腑之言。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控告人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控告人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控告代理人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控告人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 四川冯勇军指中央驻川督导组华而不实

    【民生观察2021年5月2日消息】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村民冯勇军,是正义感很强,又热心公义,喜欢为群体性公益行为,用行政和诉讼手段,向政府讨要公正的公民代理人。在过去的几年里,给三台县环保局、三台县百顷镇党委政府,送“不作为”的锦旗多次被警告威胁直至刑事拘留。2015年5月因关注数十位农民工,在河南给平顶山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不作为奖”锦旗而吃刑事官司,免费做公民代理人,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近,冯勇军撰文对从中央到地方,由省市到区县,轰轰烈烈高调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进度、效果和宣教,有密集的关注和颇多的批评。犹其是对中央政法委驻四川省教育整顿督导组的工作方式,提出了非常激烈的批评,甚至是全盘的否定。他严辞辛辣的指责驻川督导组领导人,认为督导组对外公布的图文信息,纯属是“劳民伤财搞标准化的走形式过程。”最后还无不讽刺的提醒工作组成员,还是“快快地从哪里来,再回哪里去!”别在四川各地丢中央的脸,降低中央的权威,损害人民群众对中央政府的期盼和依赖。

    冯勇军在公开发布的批评短文中说“中央第十四赴川督导组,不公布办公地点,也不设置投诉热线,让人不敢想像!”怀疑不是工作疏忽就是故意而为。同时,他又希望“四川省政府应该给第十四督导组安排办公地点和办公电话。”不能让第十四督导组的工作过程违背中央的要求,在督导中没有群众的参与,没有社会的监督,没有人民大众的评价。更担心担忧的是,会让四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流于形式而功亏一篑。

    对此,冯勇军声嘶力竭的大声呼叫“与其如此,不如不督导!”

  • 五访民诉公安部案代理人林明杰被抓回沈阳刑事传唤

    我于17日上午早8点在北京寿宝庄485车站被沈阳警方控制,我告诉他们我要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我是杨兆芳、王振华、姚立新的诉讼代理人,沈阳警方不听我申辩,强行将我押回沈。17日晚9点到铁西区霁虹派出所。
     
    今天上午作笔录,我要求没有警察证的警察回避,同时要求去年10月30日将我刑拘的办案人警察房勇回避,因为房勇去年给我制造冤案,我再三要求他回避,他自己竟然决定不回遐!这就是沈阳警方的办案风格。中午12点30分,一个警察送我一个没有涉嫌罪名的刑事传唤证,让我签字,我要注明疑问,他抢走撕坏。
    沈阳铁西公安分局曹力钧局长的电话:13804050079
     
    沈阳林明杰
    2015/9/18
     
    五访民诉公安部案请见:
    五访民起诉公安部开庭在即 两人遭抓捕三人被警告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13/13118.html

  • 上海朱金娣申请信息公开案开庭 代理人遭刁难退庭

    上海陆家嘴街道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朱金娣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
    作者朱金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2013年10月16日

    以下是今天到法院的声援民众:

  • 成都公民状告公安局 公民代理人遭集体驱逐

    民生观察工作室志愿者李其刚2013-7-10报道:昨天是成都公民李廷惠、周成群等四位访民状告成都锦江区公安局非法羁押公民案的开庭日。依照有关法律,每位原告可以委托两名公民代理,本志愿者也受其中原告的委托为公民代理人。但因为本代理人没有“二代身份证”一开始就被拒绝进入法庭。就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废止“一代身份证”的使用,本人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起诉讼。
       一大早原告们就来到了锦江区法院门口为前来旁听的公民发放旁听证。最初法院只允许每位原告只能有5名旁听席,在原告们据理力争后增加到10名,但是很快40张旁听证就发放完毕,原告李廷惠要求再增加旁听证但遭到法院拒绝。致使大量公民无法进入法庭“普法”!
       庭审在上午9点半开始,开庭后不久,所有公民代理人就从法庭中愤怒的走了出来,经采访得知,法庭以公民代理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全部驱逐出法庭!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庭外,未能进入法庭接受“普法”的公民在法院门口当起了义务法治宣传员,其中因成都《财富论坛》而被“综治办”用开水大面积烫伤的刘存钦老人更是脱掉衣服向路人及广大公民展示了《财富论坛》的成果之一!
    随着围观民众的增多,警察开始以疏导交通的名义驱散民众,驱散中没用使用野蛮手段。
    庭审在下午2点半结束,未作宣判。

    部分被驱逐的公民代理人

    公民代理人陈云飞被驱逐出法庭

    警察驱散围观民众

  • “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非自愿精神病的心声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草案,借此机会,我们作为曾经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的幸存者,希望我们的痛苦体验与切身感受,能为精神卫生立法献言献策,我们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推动“以人为本”的医疗模式。
    通过近段时间对法律的研读,我们认为草案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监护人过大权力

    第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监护人行使的权利包括: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力,而被监护人权利,在第一次审议稿中拥有“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现在也被取消,只有监护人才能申请。可以想象当患者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非自愿住院者将没有任何向外界求助的通道。

    二、诉讼权利也被垄断,监护人侵权无须担责

    在我们幸存者同伴中,有的人被妻子送治,提起诉讼控告妻子,却被法院认为属正常就医行为;有的人被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向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连提起诉讼的权利都没有,要找来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一旦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我们就很难获得司法救济,原因是被收治、被诊断

    的经历导致我们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送治人被推定为“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监护人权力过大,同时又垄断了被监护人的诉权,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黑洞,任何人一旦被利益对立的人监护,就无法避免被侵害,而无法救济权的处境。也无法追究侵权责任。我们是非自愿收治的幸存者,如果法律无法堵住漏洞,将会有更多人沦为受害者。

    我们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保障被收治者有权选择代理人

    由于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的环节,无法阻断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通过主张“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保障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监护作为代理关系的一种,代理人关键在于利益一致,实际中的标准在于是否信任,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而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来说,其所信任的代言人在场,也有利于促进患者与医生、送治人沟通,让医疗决策更加合理。这种保障,既是我国已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更有众多资深学者支持。

    着眼具体法规,我们郑重建议:
    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
    “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使得两部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

                                   2012年8月30日

    请支持者在此签名:http://www.hbvhbv.name/qm/liyang/QM.asp

    附: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是一个以非自愿收治幸存者为主要成员,并有社工、记者、律师、法学学者、心理学者、精神科医师、公益服务者等不同专业人士予以支持的合作性网络。

    十名幸存者联署建议

    陈丹(化名):北京工程师,因父母反对其婚恋对象,被父母连同四名医托男子撬门后强行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 近72小时。

    小欣(化名):在读研究生,与父母长期有矛盾,被父母从学校强行带出直接送入精神病院 非自愿治疗近50天;

    林丹(化名):现年23岁,称父亲认为不听话就是有精神病,2005年-2011年 三次被父亲指示的下属军人送送入精神病院,最近一次非自愿住院为195天。

    彭保泉:因街头拍照被指涉嫌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警察签字入院,在十堰茅箭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 5天。

    徐武:被指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其父在不入院则判刑的压力下签字,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非自愿住院四年半(2006年12月15日—2011年6月10日 1571天);

    钟旺山 :因乱花钱,被诊断为躁狂症,2003年5月开始至2004年,五六次住院,每次3个月左右;

    陈国明(化名): 福州金店老板,深夜被妻子及其娘家人从家中捆进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收治56天,出院后发现数百万财产已被转移。

    刘丽(化名):与父亲关系不和,被亲戚指使外人一起骗进安庆第六人民医院,强制收治一个月。

    陈鹏:高中数学老师,因与学校的矛盾,被家人送治,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3月在湛江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个月;

    阿莉(化名):江苏外企经理,因公司新装修中毒昏迷,被诊为“急性精神病”,在精神病科住院一个月。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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