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任意

  • 国际反酷刑日 家属呼吁释放长沙公益仨

    6月26日是“国际反酷刑日”,正值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

    公益机构长沙富能的三名成员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被称“长沙公益仨”)于2019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羁押以来,至今未能见到家属委托的律师。在国际人权服务社ISHR的协助下,政治犯家属施明磊长沙公益仨向联合国理事会发起公开声明,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督促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停止任意羁押,立即释放长沙公益仨!

    以下是施明磊视频声明的全文:

    “‪尊敬的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长沙公益仨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至今已被长沙国安任意羁押700天,他们是长沙富能NGO机构的成员。

    过去十年,他们为中国:
    一亿乙肝携带者、
    7500万残障人士、
    125万艾滋病携带者倡导平等权利;
    他们倡导废除计划生育,关注计生受害者,为600万失独家庭争取救助金;
    他们倡导流动人口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

    由于这些工作,他们被控颠覆国家政权,被囚禁、酷刑、秘密审判。自2019年7月22日他们被抓,他们被剥夺通讯权,与外界完全隔绝。他们的律师辩护权被抢走,6位律师在同一天集体遭强制解除,官派律师被作为国家机密隐藏。

    家属们亦遭受迫害。仅仅因为我是程渊妻子,我被长沙国安监视居住180天,期间被戴黑头套、手铐、强制审讯,被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证件,多次遭到威胁。吴有水多次被国安、律协、司法厅约谈、骚扰、威胁。我3岁的女儿所在的教会学校被警察威胁而被迫关闭。

    长沙公益仨现在遭受的,揭露着中国政府是如何假借国家安全名义,施行警察暴力,操纵玩弄法律,实现对人权捍卫者的全方位迫害。

    我要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督促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停止警察暴力和肆意迫害,立即释放长沙公益仨!”

    (视频网址:https://twitter.com/ishr_chinese/status/1408401143093473291?s=21

  • 大学生不是可任意兜售的“猪仔”

    ——大学“本转专”风潮中的学生权利问题

    连日来,中国浙江、江苏等地纷纷爆发因大学本科教学忽然被转成职业技术教学,学生学位由本科降格为专科,或普本降为高技,而引发学生群体不满,进而起来抗议,结果遭致当地警方暴力镇压事件。

    客观而言,一个大学无论是本科还是专科,原本无可非议,那都是大学自己根据中共教育部门申办批准开设教学,招生与培养都有系统性设置。然而,问题是大学在招生时白纸黑字,甚至信誓旦旦地承诺是本科教学,而学生到校学习过程中忽然被转成了职业专科,这无论从契约信用,还是从公民教育权、知情权等等基本人权,都是说不过去的,这事实是公然欺骗,将学生当成可肆意兜售的猪仔,任意收取费用,任意理性颁发文凭。而学生起来抗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教育权利,契约信用,也是在维护为人的尊严,且集会抗议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应该被暴力镇压。

    据媒体报道,近期,中共官方推动逾百个“独立学院”改制、合并成职业技术院校,引爆学潮。南京学生日前“扣留”院长、抗议并校,与警方爆发激烈冲突。迄今江苏和浙江被迫收回命令。

    6月6日,南师大学生听说,中共教育部同意将江苏省教育厅3月18日宣布的计划将“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并,转设为“省属公办本科学校”的消息,逐发起维权请愿。有学生解释,如果南京师大中北学院转为职业学校,相当于学历被“降格”,对未来求职、考研究生都有大影响;且该校学费昂贵,多数学生就是为取得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才来,因此无法接受合并。于是学生自发起来抗议以维护自身权利。抗议行动从6月6日晚开始持续到6月8日凌晨,学生们聚集在教学楼门口,要求领导给说法,并在抗议现场高呼“拒绝职本,还我普本”等口号。现场估计有三四千人。学生还在学校的北门和图书馆两个地方进行和平抗议。该校学生总数八九千人。8日凌晨4时许,大批特警直接冲进学校,打学生、喷辣椒水,目前校园被封,许多同学失联。从微信、推特等等自媒体传出的视频可见,中共出动大批警察对和平抗议的学生实施暴力殴打,有学生被打得当场头破血流昏倒于地,还有学生满面流血被警方押走。目前事件仍在发酵中,后续中共当局将如何秋后算账,还有待观察。虽然中共当局针对学生抗议而临时宣布停止将学院由普通本科转为职业学院,但以中共从来不讲信用,谎言欺世本性来看,这个停止只是暂时的缓兵之计,过后仍会进行转职。

    与南京师大相应的,还有浙江大学生抗议。6月4日,也就是32年前中国八九爱国民主运动被屠杀镇压的纪念日,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内出现学生抗议行动,他们在校园内集体拉横幅进行抗议,横幅内容包括“公办普本,别的免谈”“之江学子绝不低头,改名换姓不能接受”“三万的学费,550的分数线,不是为了本转专”等,他们要求“转设可以,公办普本,拒绝职本”。与此同时,家长们集体前往浙江教育局表达跟学生相同的诉求。6月5日,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的学生们在校园内游行抗争,他们人手一把伞,一边走一般高喊口号“拒绝职本,还我普本”等,游行队伍浩浩荡荡。中共当局面对学生抗议,出动大批警察冲击抗议队伍,对学生进行殴打。从传出的视频可以听到学生惊叫“杀人了”。当局为了控制学生,强制将学生分别软禁于宿舍,不许外出。网上有图片显示,浙江杭州商学院学生在校内游行抗议后被封堵宿舍,当她们出宿舍吃饭都要被保安看照片签字。同时,杭州商学院被大批警察封校,学生被堵在校内不让出校门,同时不让声援的家长们入校。很多家长在校园大门外怒斥学校。6月6日,有被困宿舍内的女生控诉,男教师随意闯进女生宿舍,并在宿舍外有很多男教师、员工监控学生的举动;当她们出宿舍吃饭都要被保安看照片签字。

    与南京师大、杭州商学院等等类似抗议的还有浙江独立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财政大学东方学院、浙江工商大学、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等。

    之所以导致如此规模性大学学生起来抗议,直接原因是中共教育部门将全国一大批普通本科教学的学院要转为职业技术教育,而出现如此普转职风潮,皆因中共党魁习近平今年四月的发话。

    2021年4月1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务求“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并须“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在中共极权体制下,党魁的发话那就成为圣旨,中共教育部门各级官僚自然迎合,于是掀起了一波普本转职高风潮。然而,这些院校在招生时明确学生属于普通本科,在收取高昂费用,将学生招进大学后,却忽然自食诺言,一下又将普通本科转成职业技术专科,这样严惩影响学生后续考研、求职等等发展。显然是种公然的毁信弃约,欺骗讹诈学生行径,学生对决定自身命运的教育没有任何选择与发言的机会,这是公然侵害学生基本人权。

    中共极权统治当局从来没有将公民宪法权利当作应该尊重保护的对象,而是一切为了极权统治需要,而教育也一直被中共当局当作奴化民众以维护统治的工具。所以,今天为了所谓的职业教育需要,为了让大量年轻学子成为技术工人,成为中共极权统治收割的韭菜,而在完全不信守招生承诺,更不尊重学生意愿情况下,随意将普通本科学生转成职业技术大专。这种严惩侵犯公民权利的行径,理应受到学生、家长与社会的坚决抵制,而学生通过和平集会游行来表达抗议,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中共暴力镇压更是延续六四屠杀的犯罪,因此文明世界对此应该高度关注与严正谴责!

    民生观察 2021年6月10日

  • 联合国发文认为长沙警方任意拘留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2020年4月27日-5月1日

    关于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中国)的第11/2020号意见(节选)

    63.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作出以下意见:

    剥夺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自由,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3、6、7、8、9、10、11(1)、19、20(1)和21条的规定,是任意的,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五类任意拘留的范畴。

    64.工作组请中国政府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改善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的处境,使其处境符合有关的国际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准则。

    65.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此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并根据国际法赋予他们可执行的赔偿权和其他弥补。在当前全球新冠病毒大流行以及其对拘留场所构成威胁的背景下,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确保立即释放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

    66.工作组敦促中国政府确保对程渊、刘大志和吴葛健雄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并对侵犯他们权利的加害方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67.按照工作组工作方法第33(a)段的规定,工作组将目前的情况提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68.工作组建议中国政府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9.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尽可能广泛地传播本意见。

  • 黑龙江访民在训诫后被行拘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黑龙江籍在京访民徐立东,被北京警方抓进派出所训诫后,交给地方人员带回原籍,目前已被行政拘留,所涉罪名和拘留时间不明。

    据访民消息,2019年12月19日徐立东被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派出所称照顾徐立东,所以不送到久敬庄,实际上却是照顾穆棱市政府,同时派出所通知穆棱市信访局局长张立鹏当日在派出所将徐立东接到欣燕都酒店。

    2019年12月21日徐立东被穆棱市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教导员潘高峰等人接走,12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到达穆棱市公安局接受询问。

    今天下午得到消息,徐立东已被行政拘留了,拘留时间不明,至于会不会转刑拘,还要等拘留期满才知道。

    徐立东,男,42岁,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兴林街居民,微信昵称:阳光戒指。

    2016年2月,徐立东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由于监狱管理方式打骂体罚罪犯,导致其双眼视神经萎缩,双耳神经性耳聋,现已是多重残疾。出狱后他开始在黑龙江省各级信访部门以及北京上访至今无结果。

    另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上访人谭燕燕,因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六天时间去了三次。第一次登记了,信访局接待了,督办了,第二,三次去说是去送材料。延寿县公安局以谭燕燕越级上访为名,在北京某公交车站将其抓住,带回当地后行政拘留10天。获释后,谭燕燕将延寿县公安局告到法院,说公安局违法。谭说国家信访局受理了就说明没越级,她在北京没有违法记录,也没有事发属地北京市公安局的违法训诫移交函。

  • 秦永敏致联合国人权机构感谢信及声明

    首先感谢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及各国际人权机构,对我及我妻的关注。

    关于我妻赵素丽因我从事人权事业而被非法关押达3年以后,在贵机构的帮助下,我妻终于在去年底得以现身“回家”,然而至今仍处于不自由状态——24小时被人软禁在家,与家人、亲朋不能自由相见。

    3年多,我妻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我反复向当局进行交涉过,均无结果。在此期间我多次正告中共当局及与我接触的各个部门:赵素丽作为我的妻子,她既没有去外国,也没有与国外有任何联系,在国内也没参与政治活动,更不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她犯了罪,当局可对她进行依法处理,可以刑拘、起诉、开庭审判。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她是我妻却通过武汉市青山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非法绑架长期拘禁至今已3年多了,并对她非法取证。显然中共当局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中国《宪法》和法律,是赤裸裸针对特定的民主人权活动家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时间拖得越长当局会越被动。因此,要求有关当局立即还我妻人身自由,并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赵素丽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确定其非法取证无效。同时恢复赵素丽参加庭审旁听的权利。——均无回应!若不是贵机构的干预和帮助,我妻不知何时能见天日?

    非常感谢全世界关爱赵素丽的正义之士的大力支援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对赵素丽的关注和救助。同时我提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充分注意这一事件:那就是武汉市检察院对我本人的《起诉书》中最严重指控就是我要求中国政府全面兑现其已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包括《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在内的全部人权公约。因此,按起诉书的逻辑:有罪者不仅仅是我,也包括联合国全部人权文献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本身。所以我敦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我的同案犯一起到庭受审。

    谢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关注,也希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共同承担《起诉书》指控的罪责。

    秦永敏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邢世库的意见

    人权理事会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第六十九届会议(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1 日)通过的意见
     
    第 No. 8/2014 号(中国)
     
    2013 年 8 月 9 日转交该国政府的来文
     
    事关:邢世库先生
     
    该国政府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就来文作出答复。
     
    该国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系根据前人权委员会第 1991/42 号决议设立。人权委员 会第 1997/50 号决议延长并澄清了工作组的任务。人权理事会根据其第 2006/102 号决定接纳了这项任务,并按 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24/7 号决议予以再延长 3 年。工作组依照其工作方法(A/HRC/16/47, 附件)将上述来文转达给了该国政府。
     
    2.       工作组视下列情况为任意剥夺自由:
     
    (a)      显然提不出任何剥夺自由的法律依据 (如:某人刑期已满或尽管大赦法 对其适用,却仍被关押)(第一类);
     
    (b)      剥夺自由系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第十三、第十四、第十 八、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以及(就缔约国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十二、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二十 六和第二十七条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第二类);



    A/HRC/WGAD/2014/8

     
    (c)       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当事国接受的相关国际文书 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准则,情节严重,致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第 三类);
     
    (d)      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长期遭受行政拘留,且无法得到行政或司法 复议或补救(第四类);
     
    (e)      由于存在基于出生、国籍、种族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情况、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别、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剥夺自由违反国 际法,且目的在于或可能导致无视人权平等(第五类)。
     
    提交的材料
     
    来文方提交的来文
     
    3.       邢世库先生(下称邢先生),生于 1962 年,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在北京市北京 南火车站被捕。据称,逮捕行动是由警察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信访 办领导的指示执行的。据报告没有出示逮捕证。
     
    4.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被捕后,按道外区政府信访办的命令立即被送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精神病医院,以对他向政府当局投诉腐败和侵犯劳动权利的 问题进行报复。
     
    5.       据报告,2007 年 3 月 16 日,在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女士(下称赵女士)向北京上一级政府机构就他被拘留的情况提出申诉后,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下令释放邢 先生。
     
    6.       来文方称,在邢先生被释放的当天,道外区政府信访办主任带领一伙暴徒强 行绑架邢先生,将他送回了哈尔滨市的精神病医院,至今还在那里。
     
    7.       据来文方说,道外区政府当局继续关押邢先生的理由是,他患有精神混乱或 心理疾病。来文方提出,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的医生承认邢先生没有患任何心理 疾病。医院当局说,只有送他进来并对他有监护权的地方官员才能下令释放邢先 生。
     
     
    8.       据来文方说,邢先生因向政府当局投诉他曾经工作过的国营公司在私有化方 面的腐败和问题而受到报复,已被强行关押了 6 年多。负责拘留他的当局要求他停止上访,但被他拒绝。来文方声称,对拘留邢先生的理由没有开展任何正式调 查。
     
    9.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在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遭到残酷的对待。在一次录像采访中,他说他被链条捆绑,医院职工用电插头殴打他的头部。由于邢先生遭到 长期的拘留和虐待,他患上了腿病和其他的疾病,得不到适当的医疗。
     
    10.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于 2007 年 3 月就邢先生遭到虐待的情况到北 京上访,因此她也几次被关进“黑监狱”(临时性的非法拘留设施),总共长达 30多天。来文方提出,赵女士也遭受酷刑。据报告,她由于受不了这种虐待而曾几 次试图自杀。据称,为了进一步报复邢先生及其妻子,他们的女儿曾一度无法上 学。
     
     
    11.      据报告,2013 年 4 月 13 日,邢先生的妻子探访了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要求医院院长释放邢先生。据来文方说,她被告知当地政府出钱给医院拘留邢先 生,因此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指令,院长是不能释放他的。
     
    12.       来文方宣称,邢先生的妻子然后用精神病院的一部电话打电话给当地政府的一名官员。据报告,该官员记下了她的电话号,并告诉她等回电。邢先生的妻 子几次上当地政府办公室要求释放邢先生。她至今为止没有得到答复。
     
    13.       来文方报告说,邢先生的妻子就邢先生被拘留的情况写信给中央政府的一 些部门。邢先生及其妻子还就他们的经历接受了一些采访。这些采访、陈述和信 件在网上公布。
     
    14.       来文方提到工作组关于以精神病理由强行拘留问题的第 7 号审议意见,工 作组在该意见中说,“不得利用以精神病为由的拘禁损害某个人的言论自由”。
     
    15.       来文方提出,邢先生被持续 6 年关押在精神病医院中,这种情况违背《世
     
    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九条以及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政府的答复
     
    16.       政府在 2013 年 9 月 27 日的答复中提供了以下资料。
     
    17.       邢先生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他因患精神分裂症,失去工作能力而病退,他 的病退于 2006 年 2 月经哈尔滨劳动保障局的审查并核准。
     
    18.      2006 年 4 月,哈尔滨印刷二厂在公司的改组和政策变革方面发生了分歧,邢先生去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还常常威胁说,如果不满足某些条件,他 就自杀。
     
    19.       哈尔滨道外区当局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并通过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的病史记录确认,邢先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他被两次送到该医院治 疗,一次是在 1992 年由他的工作单位把他送去的,另一次在 2005 年由他的妻子 赵桂荣把他送去的。
     
    20.       根据中国的有关现行法律规定,邢先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一种不治之症,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暴发,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 构成威胁。因此,他可能对北京公共秩序的维持构成威胁或不利影响。
     
    21. 因此,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根据它对居住在其境内的人负有责任的原 则,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派遣一名官员敦促邢先生返回,但发现他的状况已恶 化。该官员立即试图联系邢先生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经过再三联系仍然未能联系上。
    22. 鉴于没有法定监护人,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决定陪同邢先生返回哈尔滨,并迅速把他送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检查和治疗。
    23. 政府认为,警察按地方政府官员的指令在北京南火车站逮捕邢先生并将他拘留,当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这种说法不符事实。哈尔滨道外区当局从来没有收到过国家信访局 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释放令。
    24. 邢先生一回到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立即对他进行体检,确认邢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决定他立即住院治疗。
    25. 由于未能联系上他的法定监护人赵桂荣和他的家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和商业局充当邢先生以前工作过的哈尔滨印刷二厂(后来已改组)的受托人,临时负责担任他的监护人,并安排他住院治疗。
    26. 邢先生住院期间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因此政府认为,他的住院不构成拘留。
    27. 邢先生从2007年2月16日到3月 16日住院,在病情略微有稳定后,他被转到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在这一阶段,根据该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记录,他没有康复,必须继续住院进一步治疗。
    28. 邢先生及其家庭的情况特殊,经济困难,邢先生的第二任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很少承担照看邢先生和养育邢先生上一次婚姻而生的女儿,赵女士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探望过他一次。鉴于这种情况,道外区人民政府本着同情、帮助贫困者、人道主义援助和帮助有需要的人的精神,支付了邢先生
    6年前住院和治疗以来的所有费用,总计82,300元人民币。
    29. 关于邢先生遭酷刑的指控,政府说,来文方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是黑龙江省最大和最受尊敬的专科医院。它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一个标准最高、设备齐全的甲级专科医疗单位。
    30. 政府引述以上两家医院对邢先生的诊断和治疗的病史记录说,他在住院期间严格按照他的主治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获得了心理和行为矫正法治疗、工作和娱乐治疗、药物治疗以及适当的日常生活照顾。
    31. 政府说,经调查证明,这两家医院都不具有电休克棍或铁链等等的酷刑工具,邢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酷刑,包括被铁链捆绑、头部遭电休克棍打击或被长期关押等等,也没有不给他适当的医疗。
    32. 政府辩说,中国监狱中没有像来文方所称的“黑监狱”,也没有违法开办的其他诸如此类的非法拘留地点。
    33. 2010年3月 9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2010年《第0166号治安行政处罚裁决书》发布公开书面决定,以破坏社会秩序罪判罚赵桂荣 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政府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程序,符合法律。赵女士从来没有像来文方的来文所声称的那样因上访而“被关进黑监狱300多天”。
     
     
    34. 政府还驳斥了关于赵桂荣获悉邢先生没有当地政府的命令不得释放的指控。据政府说,道外区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认,自从病人邢先生受到治疗以来,他的病情一直不稳定,他的疾病可能在任何时候会暴发,如果暴发,就有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的严重可能。
     
     
    35. 该医院是一家独立的医疗和保健专科治疗单位。让一名病人出院,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并完全要看病人的病情和医生的指令,而不是看任何方面的干涉和干预。
     
    来文方的进一步评述
     
     
    36. 来文方在2013年 11月11日的评论中重申了其指控,即:邢先生于 2007年2月在北京请愿后被强行送回他的家乡;当局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长达 6年多。尽管邢先生没有要求精神病治疗,而且他的家属一直在要求释放他;邢先生在这家精神病机构中遭到酷刑,并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邢先生的妻子因坚持要求释放邢先生而遭到打击报复,被非法关进“黑监狱”(一种临时设置的拘留设施);
    37. 政府声称,邢先生的妻子赵桂荣长期离家出走,自从邢先生2007年住院以来只来看望过他一次,对此,来文方辩称,自从邢先生于2007年被关押到精神病医院一开始,他的妻子赵桂荣多次到医院看望他。非法拘留邢先生的医院离他们的住所很近,因而赵女士一有机会就会去看望他的丈夫。由于医院的阻挠,赵女士的许多次看望是在当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并在医院护士的帮助下进行的。
    38. 来文方还强调,赵女士和邢先生是在1993年相遇的,并一起开了一家食品杂货店,一直到 2007年
    2月 15日邢先生被强迫送进精神病医院。从此以后,赵女士代表邢先生在北京提出请愿,申诉和上诉。在他们分离的 7年多时间里,赵女士经常从北京到哈尔滨去看望在道外区精神病医院的邢先生。赵女士到各政府部门上诉,还寄出了一万多封信,包括请愿信,请求协助。但是,她没有得到答复。赵女士为了救他的丈夫用尽了他们俩的所有积蓄,甚至抵押了他们唯一的房产。来文方认为,所有这一切表明赵女士没有像中国政府声称的那样,她根本没有“离家出走”。
     
    讨论情况
     
     
    39. 政府确认,邢先生因不同意一家当地公司的政策而到北京上访,并在使馆区游荡,因此而被拘留,并被送进一家精神病机构。
    40. 政府还坚称,剥夺邢先生的自由,是因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可能
    “严重影响北京维持公共秩序”。在这方面,工作组注意到,政府的答复没有提出事实表明:按照答复所言国内法关于将人安置到精神病机构要说明理由的要求,邢先生构成“对他人或他们的财产的威胁”。
    41. 工作组回顾说,精神病收治不应用于损害某人的言论自由。
    1就该案而言,工作组认为,剥夺邢先生的自由 7年以上,是因为他和平表达意见,并就他曾经
    工作过的国营公司私有化所涉的腐败和问题向政府当局上诉。
    42. 工作组的结论是,邢先生因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权而被任意拘留,这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说明拘留的理由。
    43. 因此,剥夺邢先生的自由,属于提交工作组审议的案件可适用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处理意见
     
     
    44. 鉴于上述情况,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
    剥夺邢世库先生的自由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系属任意之举;此案属于审议提交工作组的案件可适用的类别的第一和第二类。
     
     
    45. 在发布上述意见后,工作组请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对邢世库先生的情况作出补救,使之符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
    46. 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释放邢世库先生,并对他在被任意拘留期间遭受的伤害给予赔偿。
    47. 工作组根据其修订的工作方法第条认为宜将有关邢世库先生和赵桂荣女士的酷刑指控转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4年 4月 23日通过 ]
     

  • 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关于邢世库被羁押在精神病院的决议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16消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维权上访人邢世库被关精神病院已七年了(邢世库的情况请见: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68/201212/2013/0615/7717.html)。在中国人权捍卫者(CHRD)和民生观察的努力下,邢世库案被提交到了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期间中国政府不得不对此进行了答复。近期,中国人权捍卫者收到了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组对此问题的决议,决议认定邢世库被任意羁押,而这一羁押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
     
    以下是这份决议的原文和部分中文翻译:
     
    [梗概翻译:关于邢世库被羁押在精神病院的决议]
     
    讨论:
     
    1. 中国政府确认邢世库在到北京上访和在使馆区逗留后被羁押在精神病院内。
     
    2. 中国政府声称剥夺邢世库的自由是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可能破坏北京的公共秩序”。对于这一点,工作组注意到在政府的答复中并没有事实表明邢先生对“其他人或他们的财产形成威胁”,而这一点是中国的法律中要求构成对一个人进行精神病收治具有正当性的要求。
     
    3. 工作组认为精神病收治不应用于对言论自由的惩罚。在这一案件中,工作组认为邢先生是因和平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向政府部门投诉其工作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腐败和其他相关问题而被剥夺自由长达七年之久。
     
    4. 工作组的结论为邢先生被任意羁押,而这一羁押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对受人权宣言第19条保护的和平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人的羁押。
     
    5. 因此,对邢先生剥夺自由属于工作组应考虑的案件中的第I和第II类。
     
    处理:
     
    1. 基于上述意见,任意羁押工作组认为:
     
    对邢世库先生剥夺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第19条;属于工作组应考虑的案例中的第I和第II类。
     
    2. 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邢世库先生的处境进行纠正和补偿,使其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设定的标准和原则。
     
    3. 工作组认为,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对此案进行充分的纠正和补偿应为释放邢世库,并对于他在被任意羁押期间受到的伤害给予赔偿。
     
    4. 根据工作组的“工作办法”第33条a款,工作组认为应将邢世库先生和赵桂荣女士对于酷刑的申诉转给联合国酷刑特别程序予以跟进。
     
                                                        [2014年4月23日通过]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