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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武律师在休庭后被洛阳公安当场带走传唤

    【民生观察2024年9月21日消息】2024年9月20日,河南洛阳李伟平案二审第一天开庭,洛阳中院恶意安装电子屏蔽器侵犯公民通信权、涉嫌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罪在先,律师自主维权,前去关闭该非法设备,却被该法院恶意报警,导致曾武律师被传唤到派出所,至20日晚上23点28分曾武律师还没有获释。目前,曾武律师是否获得人身自由尚不清楚。

    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案庭审休庭时,辩护律师曾武突然被洛阳洛龙公安龙门派出所警察传唤带走。(龙门派出所联系电话:17537914493,每个公民可以联系关心。)

    据传唤证上显示,传唤的事由是故意毁坏财物。事情发生在9月20日上午庭审休庭期间,曾武律师在律师休息区发现,信号屏蔽的范围不仅仅是庭审现场,在律师休息区也没有任何信号,不能拨打电话,不能进行任何通讯、联系。

    曾武律师在上前关闭信号屏蔽器的开关按钮时,屏蔽器不慎掉落。就这么一点儿小事,就被洛阳公安在庭审休庭后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直接带走传唤。

    试问,如此荒唐之事,肆意侵犯辩护律师通信自由、人身自由,公权力在洛阳真的这么肆无忌惮无人可管、无人能监督了吗?

    另外,湖南的吕方芝律师也于9月20日当天发文证实了上述事件。

    据吕律师说:“我是湖南的吕方芝律师,我的同仁曾武律师9月20下午被洛阳市龙门派出所带走,理由是故意损坏财物。

    我当时就在现场,目睹了全过程。曾武律师为了制止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实施的违法屏蔽信号的行为,试图关掉相关的屏蔽设备。不料该设备安装的极其不规范,轻轻一碰后就掉落到地上,但外观仍无损。

    我现在就在洛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这里,我作为了解全过程的证人,要求作证,希望相关人员立即安排对我制作笔录,并立即停止限制曾武律师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截止目前,本网还没有获得曾武律师是否获得人身自由的相关消息。

  • 谢阳案庭前会议被迫休庭法院有多处违法

    【民生观察2024年9月8日消息】2024年9月2日,人权律师谢阳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李国蓓、李贵生参加了庭前会议,期间律师抗议审判长违法主持并有多处违法之处,之后会议被迫休庭。

    目前被迫休庭的谢阳律师案件庭前会议,法律人士归纳总结了一下,法院的违法之处有10条具体如下:

    1.庭前会议前,法院没有依法确认辩护人李贵生律师的辩护资格。余丹法官违法。

    李贵生律师在3个多月前就提交了委托手续,可法院直到9月2日庭前会议召开中,才确认李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之前的三个多月时间中,余丹法官即不及时通知李律师,也不送达起诉书,不安排阅卷,更没有告知李贵生律师手续有什么问题。余丹法官在违法推进谢阳案件。

    2.辩护人李贵生律师没有被送达起诉书,余丹法官违法。

    李贵生律师在没有收到起诉书的前提下,余丹法官仍然坚持继续召开庭前会议。余丹法官此举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提前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留出阅卷时间。余丹法官也没有告知李贵生律师手续有什么问题,她提出的十分荒谬的理由是:根据律师协会某条规定需要当面查验李贵生律师证的原件才能确认辩护人身份。余丹法官违法。

    3.辩护人李贵生律师被剥夺阅卷权。

    李贵生律师的辩护资格,直到庭前会议召开中才被认可,他没有阅卷,没有被送达起诉书,没有给他留出阅卷时间,他根本不了解公检法司是如何指控谢阳的。可法官余丹居然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4.辩护律师被剥夺阅卷方式的选择权。

    辩护律师复制案件的权利被剥夺。辩护律师对阅卷方式有选择的权利,法院无权决定。余丹法官坚持称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复制,要挟辩护律师只能摘抄,不能复制案卷。中国法律没有授权法院来规定是否复制案卷。

    5.余丹法官就复制案件权利上违法要挟李贵生律师。

    余丹法官不熟悉中国法律,坚称法院有权同意和拒绝涉密案件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余丹法官要挟李贵生律师,若李贵生律师不同意以上法院的权利,就不要来阅卷。可在谢阳案件中,法院已经同意辩护人李国蓓律师阅卷,谢阳案件的律师阅卷权不应该拒绝同等法律地位的另一位辩护人李贵生律师的阅卷权。余丹法官违法。

    6.谢阳案件定密失当,余丹法官违法对本案定义为涉及国家秘密。

    谢阳律师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基本的事实是在2021年12月底去湘西永顺寻找被精神病的李田田老师,谢阳律师的此举行为是捍卫中国的法律,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可余丹法官却坚称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余丹法官违法定义国家法律。

    7.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未解决前,法官余丹违法继续审议其他事项。

    庭前会议9月2日11:40休庭,法官称休庭研究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下午答复。下午1:30分,庭前会议继续。法官称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后再答复,继续审议其他事项,辩护人抗议,法官不理,强行违法往下推进。

    8.七位以上合议庭成员曾参与2015年的谢阳案件,他们违法参与此次的案件评议。

    谢阳案件中的评审委员会,包括刑二庭庭长兰志龙,有7位以上曾参与2015年709大抓捕的谢阳案件。目前的案件与709期间的案件都有关于“谢阳是否遭受酷刑”的评议内容。这些评审委员会成员违法参与此次的案件评议,需要回避。

    9.前承办法官梁峰公开宣称对谢阳打击报复。

    前承办法官刑二庭副庭长梁峰,公开在办公室向辩护人宣称,是“谢阳耍了公安”才导致二次被抓。梁峰法官作为公检法司的代言人,如此嚣张的公开言论,显明此次抓捕是对谢阳的打击报复,即使谢阳是在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被非法羁押2年8个月,严重违法。

    10.辩护律师提出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下,余丹法官违法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辩护律师无法获知谢阳与公检法司有过什么约定,导致梁峰法官公开向辩护人宣称是“谢阳耍了公安”才导致二次被抓。为防止公检法司联合打击报复迫害,这些公检法司人员应全部回避。余丹法官却不知道中国的这项法律,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据悉,谢阳因声援湘西被关精神病院的李田田老师,于2022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关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期间遭到酷刑虐待。

    其后案件经过九次延长变更羁押期限,于2024年9月2日10时案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

  • 太原郇城教会安彦魁、张乘豪案休庭

    【民生观察2022年8月9日消息】2022年8月5日,山西汾阳法院开庭审理安彦魁传道、张乘豪弟兄涉嫌“偷越国境罪”的信仰逼迫案,因代理律师们对管辖权的异议和回避申请,法庭宣布休庭。

    上周五,山西太原郇城教会安彦魁传道、张乘豪弟兄涉嫌“偷越国境罪”,在山西汾阳法院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和开庭后,山西太原警方荒诞地抓捕和拘留了两位弟兄的妻子姚聪娅姊妹和郭娟姊妹,理由是开始执行在今年4月3日警方冲击郇城教会主日聚会时,因疫情暂缓执行的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22岁的安雄伟弟兄开始照顾7岁的妹妹安琪儿,并且代替妈妈出庭参加父亲的庭审,他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父亲安彦魁传道有着坚定的信仰和良好的精神,且看到大能的保守。

    据悉,2021年11月21日,安彦魁传道和张乘豪弟兄被山西汾阳的吕梁县公安局带走。2021年11月22日,俩人被汾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刑事拘留。

    安彦魁、张乘豪和汾阳五位基督教徒都曾在2020年1月底,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2020福音与文化大会”。当时他们都是持护照从海关正常出入,并无违法行为。后汾阳教会五位弟兄被以“偷越边境罪”刑拘、逮捕、判刑,这五位弟兄都已经在今年年初陆续刑满释放。而安彦魁传道和张乘豪弟兄在被羁押8个多月后,于2022年8月5日上午九点在汾阳法院开庭审理。

    另外,成都秋雨圣约教会吴五清传道,自2022年7月29日至今,被龙泉驿区大面派出所每天安排看守人员,两人一班,八个班次轮换,在其家门口昼夜看守,出门就跟踪。

    在8月2日对吴传道的传唤中,他被政府相关部门约谈,包括为首的民宗局,以及政法委、公安分局、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共六位工作人员,他们告知他,对他的紧密看守将延续到十一月份中共二十大召开后结束,并不准他在龙泉驿区聚会,若不搬离则会采取手段等威胁的话。

    吴传道立场坚定,不卑不亢,不从恶人的计谋,专心寻求主的旨意。

  • “余江帆案”因无管辖权被迫休庭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9日消息】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邓州市余江帆涉嫌寻衅滋事案开庭审理,邓州市法院因无管辖权而被迫休庭。

    指控余江帆的三起上访行为,都是发生在北京,案发前她一直常住北京,北京是其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邓州市法院根本无管辖权。而且余江帆上访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和父亲被非法拘禁后病亡问题,都跟地方政府有利害关系,邓州法院曾因她上访判过其三年半有期徒刑,在余江帆看来,邓州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她的案子。

    9月18日,余江帆案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是王万琼和李仲伟律师,因上述原因,休庭延期。

    2011年,余江帆所住的村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举村搬迁。那时候,杨河村从淅川县搬迁到邓州市还不满两年。搬迁伊始,安置点尚未完工,雨水积在邓州市夏集乡孙沟(杨河)安置点的大道上,基础设施还没有建好,村口的化粪池暴露在外,垃圾堆积如山。分配给村民的房屋房顶漏水,墙体歪斜、开裂,地面凹凸,还可以看到裸露在外的钢筋。

    无奈之下,84名村民写信上访,请求解决房屋漏水、墙壁歪斜开裂、室内地面凹凸、地面裂缝、全村没有生产道路、没有一口机井、没有养殖地、下水管道不通、垃圾无人清运等问题,保障村民搬迁之后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

    2013年2月1日,杨河村41名群众到河南省省委反映情况。时任夏集乡党委副书记李晓东会同杨河村四名干部驱车追赶、劝返上访群众。次日,时任夏集镇党委书记秦峰、人大主席王景敏也前往劝返。上访群众于2月3日晚返乡。

    返乡后,当地政府对村民的诉求作出了回应。

    2013年2月3日的《关于杨河村班子建设处理意见》显示,对现任班子成员全部停职,自2月4日起启动换届程序,建立新的班子。落款是“夏集乡党委”,并有秦峰、王景敏、李晓东三人签字。

    一份有时任夏集乡乡长、王景敏、副书记李晓东签字的文件显示,当地政府承诺解决排水、资金、生产路、村委换届、房屋质量等问题。

    另一份有秦峰、李晓东签字、时间为2013年2月2日的文件显示,二人承诺正月十五后组织质检人员现场查看,群众代表参加,核定施工费用后交给农户,由农户自行维修。

    至此,这次群体性事件已经迎来了转机。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当地政府承诺核查、解决村民反映的住房、生产和生活设施问题。接下来,就应该是政府兑现承诺,启动勘查。

    然而,新的风波不期而至。

    当地政府一边承认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诺帮助解决,另一边则不遗余力地处罚维权村民。

    2013年2月25日,夏集镇党委政府报请邓州市信访局同意后,对余相林等主要带头越级上访人员进行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一直到2013年3月22日才予以释放。期间,余相林等人一直被羁押在邓州市拘留所。

    这次为期26天、名为训诫教育、实为非法拘禁的处罚,完全曲解《信访条例》的训诫教育措施,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作为训诫教育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信访人采取的措施,由轻至重为劝阻、批评或教育、警告、训诫或制止、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一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由此可知,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然而,余相林被处以比行政处罚程度更轻的训诫,却被非法羁押了26天。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信访条例》的错误适用。

    夏集镇党委政府和邓州市信访局,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比行政拘留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不符合《信访条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无效。

    2013年3月22日,余相林结束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回家。

    4月10日,余相林因身体不适入住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现邓州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右支气管肺癌、冠心病、心功能III级、肺部感染。

    住院治疗12天后,余相林接受医生建议转院至郑州治疗。

    6月9日,余相林因医治无效去世。

    余江帆反映,其父余相林曾在训戒中心遭工作人员殴打。夏集镇人民政府调查后认为不属实,政府调查后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邓州市公安局询问训戒中心陪护人员樊殿昂、陈荣林、杨玉洁,三人均称没有殴打事实;(2)邓州市公安局警报督察大队证实在2013年7月2日之前没有收到余相林被打的投诉;(3)邓州市训戒中心负责人黄长城表示,2013年7月1日前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投诉或要求查处的批示。

    父亲去世后,24岁的余江帆背负起父亲的遗愿和为全村人维权的责任,开始了漫漫上访路。她要继承父亲遗志为村民讨一个公道,也为含冤而逝的父亲要一个说法。

    一份杨河村村民集体签字的《杨河村移民对耕地落差、荒坡、林地等赔偿款的要求》显示,为南水北调工程搬迁8年之后,赔偿金数额、用途、保管等事项,村民仍一无所知。

    然而要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并不容易。

    2013年08月2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3年08月3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予以警告。

    2013年09月17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2013年10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12月03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1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2月12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3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2014年04月09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5月08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01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江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等到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余江帆28岁。她和哥哥乘火车返乡,到父亲坟前祭奠。百草枯寂,坟前堆满菊花。4年上访无果,只换来一个又一个处罚,不知道她在父亲墓前,望着苍茫天际,回顾往昔,作何感想。

    28岁的余江帆,说起她在看守所、监狱的遭遇,无比平静。搬迁、上访、痛失至亲、接连拘留直至入狱,痛苦和折磨汇入她的生活,最终成为她的一部分。但你甚至感受不到她的忿恨和抱怨,只有难以言喻的镇定和平静。

    她的生活却并不能风平浪静。出狱后,余江帆到北京打工,依然因为出现在敏感区域被频繁拘留。

    2017年12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03月16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07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当地政府曾和余江帆沟通房屋修缮问题。余江帆坚持对全村295户房屋进行全面质量评估,按照评估修缮费用折现金发放给各户自行修缮,完毕后再解决自己的房屋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10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前述3起事实指控余江帆寻衅滋事罪,认为余江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村民和父亲奔走多年的余江帆,再次面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2020年8月7日,是余江帆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开庭的日子。

    此前,余江帆的两名辩护律师均事先向法院告知庭审日期冲突、确实无法到庭、希望调整开庭时间,法院没有同意。

    庭上,余江帆明确要求:第一,不同意视频开庭,同监室的其他人均是现场开庭;第二,法院没有提前三天通知其开庭违法,申请法官回避;第三,由两位因庭审冲突不能到庭的律师为其辩护。

    因为余江帆的要求,庭审没有进行。

    再次站上寻衅滋事罪的被告席,也许她会想起父亲临终前的那一指,那时的她还不知道,为了这一指,自己人生最青春的年华,会变成一场西西弗斯式的循环。

    “咽气前,父亲已经不能说话,父亲指了指自己的头,又指了指北方。”

    “父亲是告诉我,割下他的头,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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