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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昕律师“伪证案”获取保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7日消息】今天,斯伟江、周泽律师透露:熊昕律师已被取保回家。熊昕律师表示,感谢全国律师、法律界及众多民众的帮助!有迹象显示,撤诉、撤案正在变成现实。

    周泽律师介绍,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在办理当事人韩福忠强奸案时,由于看守所会见窗口少,只有6个会见室,在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会见嫌疑人时,便借用了第12号提审室进行会见。在会见时,心中坦然、毫无戒心的辩护人与当事人,在会见室(实际上是提审室)前后门都是敞开、明知有监控录音录像的情形下,不想却被正在隔壁提审室办案的民警张海庆全程监听20分钟(20分钟,系张海庆证词。查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本这次会见总共就20分钟)。刚好这名警官又正是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所属分局(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监听内容有“我认为被害人是色情服务人员”,“发生性行为时未违背女孩(被害人)意愿”,“我没有任何暴力恐吓行为”,“事后支付了‘嫖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我有刑讯逼供”等等。这位警官由于不了解辩护工作的特点与流程,误认为辩护人是在教唆嫌疑人翻供。气愤不过的张海庆警官,就冲进了12号提审室(“冲进”是张海庆原话),当场指责律师:“你就是这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吗?你还有没有作为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并当即打电话向办理韩福忠强奸案的三中队队长刘国辉进行报告。对此,南昌市公安局十分重视。2018年5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注:红谷滩分局原属东湖区分局,2004年南昌市设立红谷滩新区后,从东湖区公安分局分离部分干警成立红谷滩分局,可见红谷滩分局与东湖区分局的渊源之深)。

    由于红谷滩新区至今未设立检察院和法院,故由红谷滩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致东湖区检察院办理。于是便有了南昌版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三阶段案号分别为“东公(刑)立字(2018)0898号”,“东检刑检刑诉(2018)1144号”,“(2018)赣0102刑初979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管辖规定,其立法本意是所有的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三阶段的办案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通常情形,如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的话,那么,自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同时由原承办机关“以外”的办案机关管辖。

    但很不幸,由于法条行文上的疏漏,在江西省南昌市还真的遇上了一起侦查机关虽然做到了“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要求(因为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但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然是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同一个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的情形。这显然是与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由于本案情形很特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却没有检察院和法院。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的结果,必然造成虽然侦查机关不是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办理,但到了检察和审判阶段,仍然是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的尴尬局面。由于律师所办案件又往往与辩护人伪证案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前案就没有后案,前案是后案的母案。如果由审理前案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继续审理后案的话,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没有一个办案机关愿意通过对后案的审判,来证明自己所办的前案也是一起错案。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审理本案(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的公诉人和审理前案(韩福忠强奸案)的公诉人都是涂坤,这对被告人熊昕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其实有两个选项,一是选择“指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选择“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没有检察院、法院的特殊情形,南昌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辖的时候,本应首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若选择指定管辖,除要应充分考虑到避免红谷滩分局管辖外,还应当考虑到避免东湖区分局管辖。

    本案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2019年1月30日开庭前会议,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因故更换辩护人后又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开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庭审),当事人、辩护人三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公诉人涂坤回避、审判长刘国华回避、侦查人员回避、要求依法公开开庭、调取韩福忠案卷宗、调取相关录像资料、证人出庭作证等等问题,竟然无一项有正面回答。公、检、法三机关,在对待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当诉求时,竟一致表现出惊人的冷漠与不屑。

    在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时,东湖法院竟然不顾被告人、辩护人反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采纳了公诉人的不公开开庭要求,连江西律师协会要求旁听也遭拒绝。在2019年7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涂坤对不公开审理作了这样的解释:“因本案涉及韩福忠强奸案,所以我们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人既然知道,本案与韩福忠强奸案有关联性,那么,审理本案公诉人和法官理应自行回避,为什么不回避,而且辩护人三次开庭,三次提出公诉人回避均不予采纳。在是否公开审理和公诉人回避的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说明了什么?公诉人怕什么?是怕见阳光,还是怕失去管辖权?公诉人心里清楚,辩护人心里也清楚,一旦公诉方失去了管辖权,或者在阳光下审判,不仅意味着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不能成立,就连韩福忠强奸案也可能要推倒重来。这是办理韩、熊两案的办案机关所最不愿意看见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办理本案的三机关才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拒绝回避,拒绝公开开庭。

    对此,法律人丁金坤熊评论道:熊律师涉嫌伪证罪案,已经一年多了,律师界几乎不知,直到近期呼吁以及媒体报道,才引发重视。从中可知,辩护何其难。如果没有舆论,司法专断难以纠正。所以,一个成熟的辩护律师,要拯救当事人,光靠法律技术还是不够,还要注意两种角色承担,其一是媒体人素养,能传播事实真相,其二社会活动家的素养,能得到社会的帮助。而社会活动更是律师案源的主要来源。

    2019年12月5日,斯伟江、周泽律师接到熊昕律师统治说:熊昕律师已被取保回家。斯伟江、周泽律师认为:撤诉、撤案正在变成现实。

  • 熊昕律师“伪证案”或将撤诉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4日消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在会见室(当时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侦查人员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熊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超过一年多时间了,该案曾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2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目前仍不能结案。

    2019年9月29日国庆节前夕,熊昕案的代理律师周泽和斯伟江联名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寄送了《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抄报了南昌市检察院及江西省检察院主要领导,两人建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纠正错误、回归客观公正立场!

    周泽律师表示,10月10日他曾前往会见了熊昕律师,并告诉熊昕,检察机关应该会很快撤诉,熊昕应该会在一个月之内获得自由。周泽律师同时自嘲道,他一向办事沉稳,此次给予当事人如此乐观的期待,对他来说还是第一次。原因是熊昕案错误太明显,也太离谱了!

    周泽律师说,在熊昕案曝光后,就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局及检察院对熊昕律师的追诉及公安人员对熊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偷听”行为,法律人给予了一致的批评和谴责。如:斯伟江、朱明勇、邹佳铭、周海洋、周浩、邓学平、李庄等等,多位知名法律人还专门著文,就办案机关对熊昕案的错误追诉,进行了批评。斯伟江律师还亲自上阵,接受委托与他共同为熊昕律师辩护。

    对律师界一边倒批评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南昌市东湖区检察有关办案人员之前如果说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话,现在对之前的错误认识应该完全厘清了。而上级检察机关,对熊昕案错误追诉的认识,与广大律师同行,应该会有高度的共识!

    因此,他确信,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检察机关会对熊昕案很快撤诉。南昌市检察院领导对熊昕案的重视,就他们关于熊昕案的情况反映及时反馈,值得肯定。而这也是熊昕案向好的一个积极信号。

    另外,在10月11日上午,周泽律师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阅卷时,因未见到熊昕案承办人刘国华法官,不确定之前邮寄给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否收到,于是又亲自提交了一份要求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刘法官的书记员,并将诸多法律人批评公安、检察机关违法追诉的文章,作为辩护材料,一并提交给了该书记员,让其转交刘国华法官。而后,同样是因为不确定东湖区检察院领导是否收到他之前邮寄的《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然后又到东湖区检察院,亲自提交了该法律意见书。

    10月12日上午,周泽律师接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李铭检察官电话,说是检察长刘炽同志收到了他关于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情况反映以及他与斯伟江律师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对熊昕案撤诉的律师意见书,非常重视,已经批给了控申部门,并告知其反映的情况将根据检察长的批示交由检察一部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显然属于错误起诉,“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理由详见《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据此,在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指控熊昕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决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周泽律师建议在东湖区检察院对熊昕律师撤诉的同时,也将熊昕案起诉错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意见呈报了东湖区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领导,以期上级人民检察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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