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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昕律师涉嫌伪证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8月25日消息】近期,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正在办理一起律师伪证案,案件的主角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这位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近一年的时间了。该案曾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据悉,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在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时,由于看守所会见窗口少,只有6个会见室,在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会见嫌疑人时,便借用了第12号提审室进行会见。在会见时,心中坦然、毫无戒心的辩护人与当事人,在会见室(实际上是提审室)前后门都是敞开、明知有监控录音录像的情形下,不想却被正在隔壁提审室办案的民警张海庆全程监听20分钟(20分钟,系张海庆证词。查看守所律师会见登记本这次会见总共就20分钟)。刚好这名警官又正是办理韩福忠强奸案所属分局(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分局)。监听内容有“我认为被害人是色情服务人员”,“发生性行为时未违背女孩(被害人)意愿”,“我没有任何暴力恐吓行为”,“事后支付了‘嫖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我有刑讯逼供”等等。这位警官由于不了解辩护工作的特点与流程,误认为辩护人是在教唆嫌疑人翻供。气愤不过的张海庆警官,就冲进了12号提审室(“冲进”是张海庆原话),当场指责律师:“你就是这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吗?你还有没有作为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并当即打电话向办理韩福忠强奸案的三中队队长刘国辉进行报告。对此,南昌市公安局十分重视。2018年5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注:红谷滩分局原属东湖区分局,2004年南昌市设立红谷滩新区后,从东湖区公安分局分离部分干警成立红谷滩分局,可见红谷滩分局与东湖区分局的渊源之深)。

    由于红谷滩新区至今未设立检察院和法院,故由红谷滩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要移送致东湖区检察院办理。于是便有了南昌版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三阶段案号分别为“东公(刑)立字(2018)0898号”,“东检刑检刑诉(2018)1144号”,“(2018)赣0102刑初979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管辖规定,其立法本意是所有的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三阶段的办案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通常情形,如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的话,那么,自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同时由原承办机关“以外”的办案机关管辖。

    但很不幸,由于法条行文上的疏漏,在江西省南昌市还真的遇上了一起侦查机关虽然做到了“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要求(因为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但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仍然是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同一个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的情形。这显然是与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由于本案情形很特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却没有检察院和法院。南昌市公安局指定本案由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管辖的结果,必然造成虽然侦查机关不是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机关办理,但到了检察和审判阶段,仍然是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的尴尬局面。由于律师所办案件又往往与辩护人伪证案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前案就没有后案,前案是后案的母案。如果由审理前案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继续审理后案的话,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没有一个办案机关愿意通过对后案的审判,来证明自己所办的前案也是一起错案。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审理本案(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的公诉人和审理前案(韩福忠强奸案)的公诉人都是涂坤,这对被告人熊昕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公安机关其实有两个选项,一是选择“指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选择“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红谷滩新区有公安分局,没有检察院、法院的特殊情形,南昌市公安局在指定管辖的时候,本应首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若选择指定管辖,除要应充分考虑到避免红谷滩分局管辖外,还应当考虑到避免东湖区分局管辖。

    本案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2019年1月30日开庭前会议,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因故更换辩护人后又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开庭前会议,现已通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庭审),当事人、辩护人三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公诉人涂坤回避、审判长刘国华回避、侦查人员回避、要求依法公开开庭、调取韩福忠案卷宗、调取相关录像资料、证人出庭作证等等问题,竟然无一项有正面回答。公、检、法三机关,在对待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当诉求时,竟一致表现出惊人的冷漠与不屑。

    在2019年5月7日第一次庭审时,东湖法院竟然不顾被告人、辩护人反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采纳了公诉人的不公开开庭要求,连江西律师协会要求旁听也遭拒绝。在2019年7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涂坤对不公开审理作了这样的解释:“因本案涉及韩福忠强奸案,所以我们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人既然知道,本案与韩福忠强奸案有关联性,那么,审理本案公诉人和法官理应自行回避,为什么不回避,而且辩护人三次开庭,三次提出公诉人回避均不予采纳。在是否公开审理和公诉人回避的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说明了什么?公诉人怕什么?是怕见阳光,还是怕失去管辖权?公诉人心里清楚,辩护人心里也清楚,一旦公诉方失去了管辖权,或者在阳光下审判,不仅意味着熊昕律师伪造证据案不能成立,就连韩福忠强奸案也可能要推倒重来。这是办理韩、熊两案的办案机关所最不愿意看见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办理本案的三机关才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拒绝回避,拒绝公开开庭。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本案从立案至今已有1年3个月了,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1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仍不能结案。显然已无可能在最长三个月的法定时效内审结(刑诉法208条)。这无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还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均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审。但是本案三阶段的辩护人,先后5次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阶段三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判长刘国华先是当庭拒收,后是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形下,便十分生硬的口头答复“不予采纳”。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鉴于在前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审判长刘国华,已经有无理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辩护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果由东湖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话,肯定不会有公正的审判。

    通常说,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尤其是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那么,不必开庭,便已经可以预见审判结果了。

    为此,辩护人张赞宁特请求江西省律师协会,将这一特殊情形,拨冗专程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沟通,另行指定管辖(含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或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此,山东伍雷律师表示,可见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时刻!他呼吁律师界都来关注律师权益事件,都来关注熊昕律师事件!同时呼吁媒体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这个案件!

  • 当局以释放为诱教唆杨前陷害律师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辩护律师杨在新律师在会见因拆迁案件维权而被当局控以“寻衅滋事罪”的广西北海合浦县当事人杨前后带出一份杨写给检察院的亲笔举报信,信中指控当局教唆在押人员对其殴打恐吓,并透露当局曾以释放为诱饵,教唆其指证辩护律师。同时得知杨案已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秘密审判,杨前罪名成立,获刑两年。

    据悉,12月5日,律师前去会见了尚在合浦县看守所羁押的杨前。他告诉律师,最近一直遭到当局指使教唆的同仓在押人员殴打,为此耳朵受伤出血。在多次殴打过程中,杨前欲按铃报警,但被其他人强行阻止,并遭击打腹部后不适,报警要求送医诊治,管教非但不理会杨前的伤情,更暗中指使其他在押人员继续殴打,并威胁不准再报警,否则不会让其活着出去。

    同时,杨前还透露,当局多次指派监仓班长对其进行游说,要求杨前改口说杨在新律师曾教唆其作假口供,目的就是要杨前陷害指证辩护律师。当局表示,只要杨前按照指示去做,就可以放他回家。不过此举遭到杨前的断然拒绝。为此,班长恐吓杨前称“两年坐牢会很艰难”。杨前称,自此之后,自己的日子更为难过,饱受殴打与虐待。

    律师指,杨前案已于11月26日秘密审判,杨前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目前杨前尚在合浦县看守所羁押。

    杨前于2018年7月2日被合浦县公安以“寻衅滋事”传唤名义带走调查,至今羁押已有五个月,两年刑期尚有一年零七个月,大概至2020年六月底七月初届满。

    据称,杨前深知自己获刑是由于被地方政府打击报复所致,因此认为所谓的上诉并无实际效果,反而劳民伤财,因此并无过多的上诉意愿。而家属方面,则认为杨前是被冤枉迫害,因此想继续要求律师为杨前申诉,希望杨前可以尽快被释放。

    相关报道:广西杨前在看守所遭电击和性侵
    https://msguancha.com/a/lanmu7/2018/1013/18036.html

  • 抗议法院仲裁使用伪证 公民张超向公安局申请游行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5日消息:公民张超为了抗议北京市朝阳区第一仲裁法庭对自己和朝阳区东风乡劳务纠纷的仲裁不公,今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游行,以伸张《宪法》和《游行示威法》赋予的法定权利。
     
    据张超介绍,此前他是东风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因发文支援公民活动,被该乡以造谣开除,他向法院申请仲裁在该乡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合理补偿。然而,法院一直拖延仲裁开庭,仲裁延期的理由是”东风乡的电话不通、快递无法查到东风乡地址”。经过等待,终于在本月11日,朝阳区仲裁法庭下达了:京朝劳仲字【2014】第05074号裁决书。张超认为此仲裁书把政府出示的伪证作为主要仲裁证据,致使对自己不公。
     
    为了抗议此不公,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网在刚才致电张超时,他正在北京市治安总队门口等待上班后,进去申请游行。
     
    张超申请游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东风乡政府无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犯法,出具伪证,严重的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并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的影响力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局提出游行示威的申请。
     
    2、游行时间:2014年9月3日上午9:30——下午13:30。
     
    3、游行路线:由朝阳公园南门出发向东,沿着姚家园路到星火西路向北,至东风乡政府门口静坐一小时,递交抗议书,然后沿原路返回。
     
    4、游行人数:1人。
     
    5游行标语:落实宪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权利
     
    游行申请人:张超
    2014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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