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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根宝提取住房公积金被拒致信住建部

    【民生观察2022年5月13日消息】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后两次前往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断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5月8日,黄根宝致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要求对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作出解释。

    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目前需要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办理拿房手续。

    2022年3月29日,黄根宝第一次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却遭遇地方文件的蛮横规定,以及工作人员的冷血和无理要求,导致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

    2022年5月5日,是黄根宝失业在家的第45天,他再次去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又拿出一个文件给他看: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徐公积金(2019]36号),《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四章:购房提取,第九条:购房提取申报材料:(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1.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2、补交差价款凭证;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4、购房全款发票(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楼1类借记卡;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从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到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再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可以说是层层加码,公民提取公积金的难度越来越大。

    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告诉黄根宝: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第4.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硬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买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要求黄根宝先用自己的钱交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后,再把购房协议和购房款发票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才能提取公积金。

    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人员直接告诉黄根宝,根据这个36号文件,第3、4项也是必须要的,而第2条住建部根本就没有要求,根本就不是四项之一。黄根宝质问他们如此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如何出台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应该不是他这一件?为什么不向上反映,及时作出改正?

    2022年5月8日,黄根宝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写了一封公开信,对于地方层层加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住建部领导就以下几点作出解释: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这四样东西都是证明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的依据,只需一样便可,为什么有协议还要发票呢?请住建部作出解释。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若是正确的,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方便的吗?购房者要是都能交全款,还要提公积金、甚至贷款干什么?

    三、公积金放那里不能直接用,非要他去找“过桥贷款”,先全款交拆迁差价款,拿到发票之后再去提取公积金,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政策吗?建议立即进行整改。你们不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要不忘初心吗?老百姓办点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四、该标准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胀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相抵触。所在单位的证明,很明显并不能包括这些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因此,此标准应是无效的。

    据悉,黄根宝是江苏省徐州市公民,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在推特和脸书上发表,被徐州当局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出狱后,黄根宝在一家私企打工,现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已经一个多月,也没有收入来源。

    黄根宝电话:13813282285

  • 刘茉香因企业改制住房被“改”走

    【民生观察2021年3月5日消息】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刘茉香因企业改制,其住房被改制“改”走了而缠绵悱恻,摧心剖肝!

    其在一筹莫展,万念俱灰之下,讲述了住房被“改”走的经过:

    1980年3月参加工作(刚参加工作时在湖北省国营农场总口农场工作),86年7月调入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1990年1月,经湖北省农垦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将我安排居住在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

    1995年6月24日,(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划归省农垦工贸集团管辖)经湖北农垦工贸集团总经理同意,将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405室分配给我家居住。

    2003年8月,省农垦工贸集团改制,为了配合当时的改制政策,我以不到2万元的价格从省农垦招待所买断工龄后而“扫地出门”。同时省农垦工贸集团将农垦局招待所(3000余平方米,还尚在经营的情况下)以155万元贱卖给武昌家波医院(私营)。省农垦工贸集团总经理宗平建为说服我同意搬家,向我承诺:“要么还我住房,要么支付8-10万元购房款让我自己购房”。同时,宗平建向省农垦局上报:省农垦局招待所四楼有10余户住家(事实是只有我一家),已向我提出三个解决方案(事实上我对这三个解决方案尚不知情),并强调已为我找到一套一室一厅的二手房。但是,我看房后以不是二室一厅而拒绝(事实上,我一无所知)。

    此后,我多次去区信访局、市信访局逐级据实反映,要求落实政策还我家住房;区、市信访局等均以我反映问题属于省农垦局为由而推诿不接待。省农垦局直接以你已上访为由要我去信访部门上访。时过6年后的2009年5月(房价由2003年的每平方米不到一千元飙升到2009年的伍千元)省农垦工贸集团书记熊学元(当时留守负责人)以即将集资建房要公榜名单为由,要求我向省农垦工贸集团领取12万元购房款,以购买集资建的房屋。在我领取12万元购房款后,集资建房至今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

    2010年,家波医院(购房者)要装修,赶我搬家,在我家走投无路之时,省农垦局李局长让我搬到已经改制完毕的农垦工贸集团橡胶公司居住(即现在的武昌区民主路231号,我的居住地)但居住不久后发现,单位有已经享受过一次福利分房的人住(以解决困难职工住房为由,有宗平建的批文证明)第二次分房;我找到宗平建问他:为什么有房的人还给第二次分房,也不还我家住房?宗平建凶狠的说:湖北省农垦局一个人有两处房的多的很,又不就这一个人有两处房,你不服气就去告我!

    此后,我多次去区、市信访局及省农垦局上访,反映落实我家住房问题。区、市信访局均以我反映问题属于省农垦局(已经拿钱)为由而推诿不接待。2013年12月,省农垦局直接(以我已经领取钱为由)单方终结我的信访案,也没有以文字形式答复于我。

    网友: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又何况是住房呢?住房亦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在此,笔者有话向当地政府的相关官员说:刘茉香在极力维权,向各级政府反应自己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本应得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将其诉求解决。那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刘茉香纾难解困、及时化解矛盾,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刘茉香的诉求尚未解决的情况之下,其信访之路戛然而止—–给她划上了“信访终结”的句号。这是懒政,还是不作为;是讳莫如深,还是高屋建瓴?恐怕只有“身临其境”者心知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刘茉香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而提出问题,既然她向信访机构反应了“一户重分”住房的事情,那么,信访机构就应转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还原真相。而不是宗平建所说,“湖北省农垦局又不是一个人有两处住房!”如果此事属实,那就更应该引起信访机构的高度重视,向主管领导汇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由此可见,刘茉香后来本应获得分配住房的指标,究竟由谁“占了”;又是怎样被暗箱操作的,这不仅又让人要问:此“鸠占鹊巢”的推动者是否要问责?

    居无定所而引起的流离失所,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生活上都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生存压力,使原本平静的生活变得压抑重重,时常心乱如麻、寝食不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联系群众而不脱离群众、服务群众而不损害群众、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那么,刘茉香因企业改制,“改”走了住房,现尚无立锥之地,无处安身。那么,针对此种情况,到底算不算“民生工程”?请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答。

    刘茉香因企业改制,将其住房“改”走了,于是,求助于人民公仆为其扶危拯溺,纾难解困,这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然而,“潜规则”的蜕变让她饱经了人间沧桑,经历了常人难以“撑住”的磨难,受了诸多本不应该受的委屈,在虚与委蛇者和梼杌之人的“操纵下”,落实住房竟成了黄梁一梦。

    中央倡导和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在武昌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识下”,民生工程如同“黄梁一梦”,伴随着春雨潇潇的频袭,让刘茉香深感不寒而栗!

  • 广西北海大规模强拆村民住房 村民打横幅抗议

    [访民之声2017/6/8消息]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对白虎头村民房大规模实施强拆的最近一次是2017年5月11日,离现在将近一个月。前两天政府再次拉出大量的横幅要“坚决拆除银滩违法建筑”!

    之前合法家园分别遭到银海区政府强拆掉的部分村民担心政府再次把仅剩的几处民房被强拆,今天在村民高世福家门拉起横幅,抗议地方官员利用公权力强抢民房草菅人命!把党中央国务院的禁令当作废纸!

    相关报道:广西北海杨允虹等五户村民住房遭强拆 杨允虹被带走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com/2017/05/blog-post_11.html



  • 上海邵硕兰母女住房遭强拆 无房无地无收入已流浪十几年

    我是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沪星村村民邵铄兰。2000年,闵行区七宝镇沪星村造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时,强行拆除我母女唯一的一处住房,一点安置补偿都没给我母女,致使我母女居无定所十几年!  

    这次拆迁依据是1992年24号令,按照24号令,我母女均属被安置对象,可拆迁人把我母女的被安置权剥夺了,把我母女的份额侵吞了!更可笑的是拆迁八十多户人家,都有拆迁协议,就是为了征用我们土地而拆迁。但闵行区信访办、七宝镇信访办却给我说,这不是拆迁,是“移地迁建”,从而推卸其安置责任,凡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就是拆迁。
         
    还有就是拆迁人没有拆迁资格证,没有此次拆迁许可证,我去闵行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称:未制作该信息!
          
    老百姓都知道,拆迁要先征地后拆迁,与土地相关的拆迁,决定权是闵行区人民政府,可闵行区七宝镇这次拆迁完全程序颠倒!是先拆迁后征地,我行我素,为所欲为,大大越权了!!!
         
    我母女他处无房,我本一外来媳妇,女儿又是独生女,于情于理都应享受上海阳光政策,但闵行区七宝镇反而以种种借口,不按沪府文件办,甚至连宅基地都没我母女的份。我做为外来媳,被欺负已达到了难以“透气”的地步,至今无栖身之所,在生存线下苦苦挣扎!

         
    公理何在?!情理何在?!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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