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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江帆刑期已满仍被非法羁押

    【民生观察2021年8月29日消息】河南邓州访民余江帆因移民房问题及父亲致死问题上访,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拘,2021年6月22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目前,在刑期已满的情况下,南阳市看守所以余江帆上诉,南阳市中院发回重审为由,将其继续非法羁押在看守所。

    余江帆,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2011年,因“南水北调”工程余江帆随同家人从淅川县搬迁到邓州市夏集乡杨河村居住。因为移民房漏水、墙壁歪斜开裂等问题,余江帆父亲余相林等村民写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

    2013年2月25日,余相林被邓州市地方政府关押在邓州市拘留所进行了26天的训诫,一个月后,余祥林去世。余江帆反映,其父亲在训诫中心被非法拘禁遭殴打致死。随后余江帆因移民房问题及父亲致死问题常年上访。

    2013年至2019年9月份,余江帆因为上访,被邓州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次左右,并于2015年1月2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刑3年零六个月。2019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后,于2019年9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021年6月2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余江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

    2021年8月25日一早,余江帆家人来到南阳市看守所接人,看守所说九点才开始释放,随后又以余江帆上诉,案件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邓州市人民法院未开具释放证明为由拒绝释放余江帆。

    随后,家人同余江帆案件承办法官冀鹏翀联系,法官回复称下午去南阳市看守所办理手续,但下午又以余江帆上诉,南阳市中院发回重审为由,拒绝开具释放证明。家人到邓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发回重审裁定,法院却拒绝出示,律师同冀鹏翀法官联系案件情况,但法官以发回重审后不归本人承办为由,拒绝透露任何消息。

    余江帆家人无奈之下拨打12345、12389等各类投诉电话进行投诉。8月27日上午,余江帆家人再次联系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看守所在不予释放余江帆,继续非法羁押的情况下,也拒绝告知南阳市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案号。

    目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关键时刻,邓州市地方政法机关却敢于顶风违纪,不仅未将余江帆反映的移民房质量问题及其父亲被非法拘禁致死问题妥善处理,却一味的打击报复,将余江帆一次次投入拘留所、看守所非法关押,在一审判决已经刑满的情况下,拒绝变更羁押措施,刑满后仍将余江帆违法扣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在此,余江帆家人呼吁社会及媒体关注,对邓州市地方司法机关违法羁押余江帆的行为进行曝光并转发呼吁,万分感谢您的支持!

    余江帆家人联系电话:15517719075,17637788676

  • “余江帆案”因无管辖权被迫休庭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9日消息】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邓州市余江帆涉嫌寻衅滋事案开庭审理,邓州市法院因无管辖权而被迫休庭。

    指控余江帆的三起上访行为,都是发生在北京,案发前她一直常住北京,北京是其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邓州市法院根本无管辖权。而且余江帆上访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和父亲被非法拘禁后病亡问题,都跟地方政府有利害关系,邓州法院曾因她上访判过其三年半有期徒刑,在余江帆看来,邓州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她的案子。

    9月18日,余江帆案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是王万琼和李仲伟律师,因上述原因,休庭延期。

    2011年,余江帆所住的村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举村搬迁。那时候,杨河村从淅川县搬迁到邓州市还不满两年。搬迁伊始,安置点尚未完工,雨水积在邓州市夏集乡孙沟(杨河)安置点的大道上,基础设施还没有建好,村口的化粪池暴露在外,垃圾堆积如山。分配给村民的房屋房顶漏水,墙体歪斜、开裂,地面凹凸,还可以看到裸露在外的钢筋。

    无奈之下,84名村民写信上访,请求解决房屋漏水、墙壁歪斜开裂、室内地面凹凸、地面裂缝、全村没有生产道路、没有一口机井、没有养殖地、下水管道不通、垃圾无人清运等问题,保障村民搬迁之后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

    2013年2月1日,杨河村41名群众到河南省省委反映情况。时任夏集乡党委副书记李晓东会同杨河村四名干部驱车追赶、劝返上访群众。次日,时任夏集镇党委书记秦峰、人大主席王景敏也前往劝返。上访群众于2月3日晚返乡。

    返乡后,当地政府对村民的诉求作出了回应。

    2013年2月3日的《关于杨河村班子建设处理意见》显示,对现任班子成员全部停职,自2月4日起启动换届程序,建立新的班子。落款是“夏集乡党委”,并有秦峰、王景敏、李晓东三人签字。

    一份有时任夏集乡乡长、王景敏、副书记李晓东签字的文件显示,当地政府承诺解决排水、资金、生产路、村委换届、房屋质量等问题。

    另一份有秦峰、李晓东签字、时间为2013年2月2日的文件显示,二人承诺正月十五后组织质检人员现场查看,群众代表参加,核定施工费用后交给农户,由农户自行维修。

    至此,这次群体性事件已经迎来了转机。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当地政府承诺核查、解决村民反映的住房、生产和生活设施问题。接下来,就应该是政府兑现承诺,启动勘查。

    然而,新的风波不期而至。

    当地政府一边承认村民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诺帮助解决,另一边则不遗余力地处罚维权村民。

    2013年2月25日,夏集镇党委政府报请邓州市信访局同意后,对余相林等主要带头越级上访人员进行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一直到2013年3月22日才予以释放。期间,余相林等人一直被羁押在邓州市拘留所。

    这次为期26天、名为训诫教育、实为非法拘禁的处罚,完全曲解《信访条例》的训诫教育措施,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作为训诫教育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信访人采取的措施,由轻至重为劝阻、批评或教育、警告、训诫或制止、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一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由此可知,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然而,余相林被处以比行政处罚程度更轻的训诫,却被非法羁押了26天。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对《信访条例》的错误适用。

    夏集镇党委政府和邓州市信访局,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比行政拘留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余相林的训诫教育不符合《信访条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无效。

    2013年3月22日,余相林结束为期26天的训诫教育回家。

    4月10日,余相林因身体不适入住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现邓州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右支气管肺癌、冠心病、心功能III级、肺部感染。

    住院治疗12天后,余相林接受医生建议转院至郑州治疗。

    6月9日,余相林因医治无效去世。

    余江帆反映,其父余相林曾在训戒中心遭工作人员殴打。夏集镇人民政府调查后认为不属实,政府调查后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1)邓州市公安局询问训戒中心陪护人员樊殿昂、陈荣林、杨玉洁,三人均称没有殴打事实;(2)邓州市公安局警报督察大队证实在2013年7月2日之前没有收到余相林被打的投诉;(3)邓州市训戒中心负责人黄长城表示,2013年7月1日前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投诉或要求查处的批示。

    父亲去世后,24岁的余江帆背负起父亲的遗愿和为全村人维权的责任,开始了漫漫上访路。她要继承父亲遗志为村民讨一个公道,也为含冤而逝的父亲要一个说法。

    一份杨河村村民集体签字的《杨河村移民对耕地落差、荒坡、林地等赔偿款的要求》显示,为南水北调工程搬迁8年之后,赔偿金数额、用途、保管等事项,村民仍一无所知。

    然而要讨个公道,要个说法,并不容易。

    2013年08月2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3年08月30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予以警告。

    2013年09月17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2013年10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12月03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1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2月12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3月11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2014年04月09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05月08日,余江帆因上访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01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江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等到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余江帆28岁。她和哥哥乘火车返乡,到父亲坟前祭奠。百草枯寂,坟前堆满菊花。4年上访无果,只换来一个又一个处罚,不知道她在父亲墓前,望着苍茫天际,回顾往昔,作何感想。

    28岁的余江帆,说起她在看守所、监狱的遭遇,无比平静。搬迁、上访、痛失至亲、接连拘留直至入狱,痛苦和折磨汇入她的生活,最终成为她的一部分。但你甚至感受不到她的忿恨和抱怨,只有难以言喻的镇定和平静。

    她的生活却并不能风平浪静。出狱后,余江帆到北京打工,依然因为出现在敏感区域被频繁拘留。

    2017年12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03月16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07月08日,余江帆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当地政府曾和余江帆沟通房屋修缮问题。余江帆坚持对全村295户房屋进行全面质量评估,按照评估修缮费用折现金发放给各户自行修缮,完毕后再解决自己的房屋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10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前述3起事实指控余江帆寻衅滋事罪,认为余江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村民和父亲奔走多年的余江帆,再次面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2020年8月7日,是余江帆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开庭的日子。

    此前,余江帆的两名辩护律师均事先向法院告知庭审日期冲突、确实无法到庭、希望调整开庭时间,法院没有同意。

    庭上,余江帆明确要求:第一,不同意视频开庭,同监室的其他人均是现场开庭;第二,法院没有提前三天通知其开庭违法,申请法官回避;第三,由两位因庭审冲突不能到庭的律师为其辩护。

    因为余江帆的要求,庭审没有进行。

    再次站上寻衅滋事罪的被告席,也许她会想起父亲临终前的那一指,那时的她还不知道,为了这一指,自己人生最青春的年华,会变成一场西西弗斯式的循环。

    “咽气前,父亲已经不能说话,父亲指了指自己的头,又指了指北方。”

    “父亲是告诉我,割下他的头,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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