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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岳兵寻滋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2年9月20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如皋市维权人士张岳兵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开庭审理,其代理律师王大伟为其作无罪辩护。

    王大伟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岳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张岳兵维权不为私利,因去北京信访被带回如皋当地强制隔离而起,指控其隔离中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成立。

    一、对张岳兵的隔离本不合法。

    (一)、格林豪泰酒店及绿园商务酒店作为隔离点依据不足

    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1】59号)中要求“各设区市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辖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名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各类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省预防控制组。”规定可知:如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即隔离点)名单需要由南通市报省备案,而根据辩方证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证明隔离酒店格林豪泰、绿园商务酒店并未按照求要求经过南通市报送省预防控制组备案,隔离点设置本身违法。

    (二)、对张岳兵进行隔离的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规定可知,依法对张岳兵实施隔离措施必须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即如皋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而控方无证据证明经过了南通市的批准。

    张岳兵在北京未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不需要也不能进行隔离,借口张岳兵拒不提供在北京的具体行程就隔离无依据,纯属系无权也任性。且同车回如皋的司机也没有被隔离。根据辩方证据“绿园商务酒店照片”证明隔离张岳兵及另外一维权户周建明的房间被特意安装栏杆封闭窗户,看似“特殊保护”实则有滥用防疫政策对维权户进行非法拘禁之嫌疑。

    二、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构罪。

    (一)、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用开水烫伤魏大全纯属蓄意陷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受害人魏大全有错在先。即便张岳兵需要被隔离,对被隔离人员依照规定要求必须单独进行,也不允许其他人员随意进出房间。而同在接受隔离的魏大全等人多次肆意进出张岳兵隔离房间,故意骚扰及激怒张岳兵,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很显然,魏大全多次闯入张岳兵房间,违反隔离规定,也造成张岳兵有被传染的风险,其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激化也负有主要责任。

    2、张岳兵行为正当。2021年11月14日事发现场监控摄像、手机视频(卷一第131页)显示:魏大全在用脚踹开张岳兵房门,导致门框条损毁脱落,张岳兵手持被损毁的门框条及烧水壶先是退到一角抗议,再七次警告让其出去,在魏大全不听劝阻仍然往前靠近并欲控制张岳兵的情况下,张岳兵才用烧开准备饮用的温水(绝不是开水,如是开水不会造成魏大全仅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可知: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而魏大全一人伤情经鉴定仅为轻微伤,而又没有他人受伤,张岳兵泼洒魏大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污损财物不构成犯罪

    1、张岳兵在隔离期间确实遭受殴打,自己用酒店固定电话报警求救未果(见辩方证据:如皋市公安局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皋依复【2022】第19号)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后电话被取走。在案证据也显示张岳兵多次请求送餐、核酸采样服务人员帮助报警未果,其认为是黑监狱而绝食抗议多日(后被送医院抢救),导致昏迷卧床不起,即便是其吐痰小便在床上实属不能控制。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客观不公正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部分物品即被污损也不需要更换,清洗修复即可。即便酒店有损失也是属于民事纠纷。

    2、认定损毁财物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系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委托人是如皋市公安局刑拘大队痕迹技术中队,和鉴定机构本是一家,存在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回避。检材来源不明,现场共有多少处污损不明,提取检材仅为9处,检材取得及提取不合法,应该提起的检材未提取,从11月13日到11月25日案发期间,到12月4日现场勘验,期间至少10天,痰液及表变已干涸,不可能用棉签擦拭提取。因多人每天进出该房间,且检材不排除有被污染的可能,说白了不能排除这些痰液是他人所留下,且鉴定人徐忠华和何得元的签字明显高度相似,不排除一人所所签,辩护人提出鉴定及非法证据排除未获回应,以上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义人张岳兵为众人维权,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张岳兵不为私利,多年举报事项皆为公共利益,主要有:举报如皋公交违规收费,举报超市等多个公共场所长期违反消防法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营(已查实,部分单位已被罚款)、举报公交公司冒领燃油补贴(已查实,退还冒领补贴4万多元)。张岳兵的举报事项从未谋求个人利益,然而却长期遭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安装监控日夜监视、非法跟踪、殴打等遭遇。违法大行其道,正义并未实现,公道自在人心。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张岳兵主观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更未构成犯罪。本案本不该成为案件,从立案管辖开始到审判,对辩方提出的各项申请未依法处理,存在诸多违法:不该立案而立案,不适宜管辖而管辖,本该回避未回避,本该公开审理并直播未直播,本该对非法证据排除未排除,本该调取证据未调取,本该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而未通知。

    辩护人不希望看到判决无罪之人而有罪,如真判决有罪可以想象张岳兵此后余生终将行走在伸冤的道路上,那不仅对司法机关对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负担,故纠偏纠错要及时,希望法院尽快判决:张岳兵无罪!


  • 退休教师胡晓红被打伤警方不给作鉴定

    【民生观察2022年6月9日消息】江西财经大学退休女教师胡晓红,被江西南昌洪都中医院黑心医生治残,胡晓红一纸诉状把洪都中医院告上法庭,但医院和法官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判决其败诉。无奈胡晓红只好上访,遭打击报复构陷入狱两年。出狱后的胡晓红退休工资被停发无法生存,地方政府聘请无业人员天天跟踪,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如果再去上访就杀她全家。近日,胡晓红被跟踪人员打伤,报警后警察不给作鉴定,反而诬陷说是她自己扭伤的。

    2022年6月7日早晨7点15分左右,胡晓红老师在小区门口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派人跟踪,跟踪人员对其拍照,胡老师发现后质问对方意图,被跟踪人员打了一巴掌,踢了一脚,导致右脚软组织受伤红肿。

    报警后,七里街派出所出警后受理立案。立案后,警察李尚阳带胡老师去验伤,结果李尚阳警官不知道跟法医说了什么,法医拒绝胡老师做任何验伤鉴定。李尚阳说,去私人鉴定所鉴定一样有效。但胡老师不同意,一定要在派出所指定的东湖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后双方协商无果。回家后,警方和跟踪人员竟然都说,是胡老师自己扭伤的,真是黑白颠倒。

    胡晓红老师说:“这些人都是在我身边跟踪威胁恐吓我的人,并且打我,冒充邻居来探路的,我已经受到了杀人不用流血的威胁。就在刚刚腐败分子又威胁恐吓我,说我不能发表我昨天挨打的事情,我恳请同病相怜的朋友们帮助我转发,谢谢!”

    胡晓红老师表示:“现在是法制社会,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中国公民应该享受生活安定和谐的环境,这个打人的人已经触犯了中国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请求党中央彻查严惩。”

    据悉,2015年4月9日,胡晓红老师开车去洪都中医院体检,当时接待她的第一个医生是吴来发医生。吴来发要胡晓红老师做一个全面体检,胡晓红老师同意了,在给胡晓红老师颈椎拍片时,吴来发医生表情特别严肃的告知胡晓红老师说:“你的颈椎是左宽右窄,随时都会发生死亡危险或者瘫痪。”出于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再加上吴来发本人的诊断告知,胡晓红老师吓得心都快要跳出来了。于是,决定在洪都中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的医生吴来发用他们医院的自制膏药和吴来发自己所谓祖传秘方,给胡晓红颈部贴,说一定会有奇效。结果,胡晓红教师被他们用药后,身体严重不适:头晕作呕,四肢麻木乏力,颤抖,抽筋等症同时袭来。这时,医院叫黄铝的男医生说这是发生奇效了,要患者胡晓红教师忍耐,并且还指导医院里一个叫邹海莲的女医生,给胡晓红教师推拿、按摩,说是这样两种方法治疗效果更大。可是邹爱莲这个女医生没有按摩师资质证书,她只是一个高专毕业生,根本掌握不了按摩的手法、技术,强拉硬拽胡晓红老师的颈部,当时剧烈的疼痛,让胡晓红无法忍受,多次呼唤要求出院,却遭医院拒绝。

    在经过60次的强制性按摩,再加上他们医院自制膏药的严重作用下,胡晓红教师于5月2日昏迷至5月17日上午,头晕头痛作呕,四肢麻木僵硬,全身有蚂蚁爬刺痒感,行走时脚步像踩在海绵上一样不稳,时至如今。因为胡晓红老师受到的伤害十分严重,经双方“医调委”委托摇号进行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其结果是医院60%责任,七级伤残,医院对胡晓红教师受到的伤害,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院在知道胡晓红老师被治疗发生医疗事故后,并没有积极主动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给人民教师一个安慰及合理的经济补偿。当时该医院的领导一把手院长黄科棣、副院长张志强,说给胡晓红老师赔十块钱,但前提是必须要胡晓红把住院的病例和所有拍照的片子、用的药品清单全部交还给他们,否则一分不赔。

    胡晓红没有同意,她认为自己是一个大学的讲师,每月工资6500多,再加上她之前又在医院里花去了4万多块钱(出事后医院说医药费7万多,经胡晓红去市卫计委投诉后变为4万多),对外说用了7万多医药费,这样的补偿等于是医院一分钱都没有实际支付,反而让胡晓红老师倒贴,令人无法接受,更何况她的伤害,完全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必须负全部责任,但医院推脱。

    出于无奈,胡晓红一纸诉状,把南昌市洪都中医院,告上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但是东湖区法官魏群和“洪都中医院”暗里沟通,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欺压弱势群体,千方百计刁难胡晓红老师,案件久拖不判,明明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却偏偏袒护一方,把问题刻意的推向社会,难道一个优秀的大学女教师,她受的伤害真的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

    因为长期被疾病折磨,再加上辛苦无助的维权行动,胡晓红老师面容十分清瘦,也很憔悴。她说: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她从来都没有想到过南昌洪都中医院会那么没有人性的对待她,更加想象不到,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的法官也是和黑心的医院同流合污……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院长黄科棣,张志强安排黑恶势力到处毒打患者,胡晓红老师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有上访,该院院长黄科棣,张志强向上行贿,南昌市卫计委原主任张力在贪赃枉法的情况下,徇私舞弊,颠倒黑白,与院长黄科棣,张志强勾结,充当洪都中医院的保护伞。

    而江西省南昌市东湖法院法官魏群、胡美兰更是庭审笔录造假,判决书上造假,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陷害胡晓红老师含冤入狱两年。

  • 重庆唐云淑拟被作精神病鉴定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9日消息】2021年9月15日,重庆维权公民唐云淑因信访,被重庆丰都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10月22日被丰都县检察院以同罪名批捕。近日获悉,丰都警方拟将对她作精神病鉴定。

    据唐云淑未婚夫肖真义说,至2021年11月28日,唐云淑已被丰都警方关进看守所75天了,至今没有她犯罪与否的任何说法。最近,从代理王律师那里获悉:他们拟将对唐云淑进行精神病鉴定!

    获悉这一消息后,我将其发到个别微信群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纷纷发表看法:从法律证据上找不到定罪的突破口,妄图通过精神病上对她进行肉体和精神的迫害?每天打针吃药,最后如网友所说的变成电影《追捕》里的横路敬二?可怜的唐云淑,你的反腐告状何错之有?!

    一位网友说:这是唐云淑一个人的事情吗?这是所有人包括已经被害和还没有被害,但逃不过被害的所有人的命运!

    因为这样随便乱抓人乱关人的社会环境不改变,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无罪待宰的羔羊!之所以有那么多冤案,就是因为人们的心胸太窄,眼界太近视,只看到自己目前还是平安的,不知道灾难也会落到自己头上!唐云淑决不应成为横路敬二!

    今年48岁的唐云淑,是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人。因房屋被基建毁损及拆迁安置补偿发生纠纷,奶奶曾投河、母亲上吊死亡、丈夫莫名死在重庆长江段朝阳河中,公公也因涉嫌医疗事故死亡,丈夫和公公的尸体都还在殡仪馆不能入土为安。故其立志要维权控告到底,但警方却对其受害亲人拒不立案和侦查。多年来,在维权过程中无数次遭到警方抓捕关押、殴打、拘留、判刑以及被关精神病医院等迫害。

    2021年9月15日,因其前往重庆市公安局信访办(当天是局长接待日),被当地维稳监控人员知晓,被立即赶来的重庆市丰都警方从其暂住地拦截带走,其家被查抄,后被丰都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21年10月22日,又被丰都检察院以涉嫌同罪名予以正式批捕;据悉,其与代理律师会面时坚称自己无罪,因其全家所遇不公,长期得不到政府部门真实有效的解决,遂维权上访,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目前被羁押于重庆市丰都县看守所。

  • 郝劲松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3日消息】日前,山西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表示,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该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附:郝劲松无罪辩护词

    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郝劲松妻子徐杰的委托,指派本人为郝劲松的辩护人为郝劲松提供法律帮助,本辩护人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控方对郝劲松三项犯罪指控均不成立,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郝劲松在其推特账号上多次转发并评论对国家领导人侮辱、诽谤的言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构成诽谤罪。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方没有举出任何含有诽谤内容的信息,而所谓诽谤必然是凭空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控方所举证的信息只是五条信息,只有一条进行了评论,其他几条仅是转发,没有评论,而评论仅是对某人某事的的主观看法,没有客观内容,更不可能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从控方所举证的几条信息看,也判断不出系他人捏造的事实。因此,从出示的信息来看不能证明郝劲松发布了了侮辱、诽谤的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其次,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控方所举证的信息系郝劲松所转发评论。因为推特帐户并不需要绑定手机,任何人只要翻墙就可以注册,仅凭帐户名@haijinsong就判决此帐户就是郝劲松在管理使用而不是他人管理使用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实中冒用名人名星注册互联网社交帐户的比比皆是,比如,有人用电影明星范冰冰的照片和名字注册推特帐户,有时候在社交网络上网查一个人名,会出现多个帐户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如果要证明@haijinsong这个推特帐户是郝劲松在使用,就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发布上述信息的IP地址来自郝劲松的电脑,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对控方证明责任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明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上述信息从阅读数和转发数来看也没有达到诽谤罪立案的标准。

    第四,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介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诉人认为郝劲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辩护人认为国家领导人与国家是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国家领导人等同于“国家”,领导人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并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中国有史以来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多少国家领导人,并非所有的国家领导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只有那些推动民族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才能代表国家的形象,才能代表国家利益。

    综上,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诽谤罪。

    二、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要说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了。

    公诉意见听起来振振有词,但言之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控方所举证的10个信息都不是郝劲松的原创,都来自其他权威媒体的报道,这就排除郝劲松编造虚假的事实。既然不是原创不是自己编造了信息,是转发的信息,控方就要举证证明郝劲松明知其转发的信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但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因为这些信息都是来自权威媒体。且公民也没有审查媒体信息真假的义务,郝劲松怎能知悉这些信息的真假呢?

    控方又提出说,郝劲松对上述转发的信息有进行评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评论只是个人主观表达,与编造虚假信息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其次,假设上述信息是虚假的,假设郝劲松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了转发评论,但控方也要举证证明上述转发行为系起哄闹事行为,且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但整个庭审结束也没有看到控方出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第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3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为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郝劲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郝劲松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说郝劲松与相关当事人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也属于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一、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

    李建英对郝劲松的非律师身份是明知的,且裴进也已表示认可。郝劲松不止一次在公开媒体上宣称,自己是“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其从未声称自己是律师,也不会这么做。李建英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在百度上对郝劲松进行了搜索,发现郝劲松代理了很多有影响力的案件,因此才决定委托。那么既然李建英已通过网络了解了郝劲松其人,就应当知道郝劲松并非律师这一事实,不存在公诉人所称的“认识错误”。另外,从李建英给郝劲松签公民辩护委托书及给王光琦签的律师辩护委托书的内容来看,也应当知道郝劲松不是律师。至于李建英及身边的朋友称呼郝劲松为“律师”郝劲松没有否认,就推定郝劲松默认了自己的律师身份,更是无稽之谈。就象公安局的普通警员经常被人尊称为“王局”、”刘队”之类的,如果姓王的警员不否认,姓刘的警员不否认,那就推定姓王的警员承认自己就是局长了,姓刘的警员承认自己是队长了吗?即使李建英对其与郝劲松之间的委托事项发生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应上升至刑事法律关系。

    至于陈毛来案,陈毛来与劲松法务中心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郝劲松联合律师邬宏威共同提供了所委托的法律服务,所收的费用也开具了正规的发票,并由陈毛来签收手续,更没有理由认定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更没有理由认为陈毛来误以为郝劲松有律师身份,这起事实当然也不构成诈骗,因为现有证据表明郝劲松没有冒用得身份且提供了法律服务。

    二、郝劲松开办了定襄劲松法务中心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就有法律咨询,因此,郝劲松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国家授权的。

    三、郝劲松可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也可以公民身份作为辩护人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辩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所谓公民代理,即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活动。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辩护权利的实现。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2月4日之前)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之前)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只要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虽然多次修改但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一直没有变动。这里的亲友,只能理解为亲戚朋友。亲戚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宽泛,朋友则更宽泛了,只要一个人认可一个人,愿意与之交往就可以称为朋友。

    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法律的调整,公民代理制度存在范围变窄的情况,但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围并不等于禁止公民代理,只是通过相关法条的修改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持鼓励和保障的态度,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行业垄断,允许公民参与法律服务,公民代理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至于辩护,从我国法律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来看,是侧重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对一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国家还给予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愿意委托有法律知识的公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国家有什么理由禁止呢?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呢,从上述立法来看,法律是鼓励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所以才规定亲友也可以参与辩护。亲友当然应当理解为宽泛的亲友。亲友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系亲戚和朋友。亲戚本来就已经非常宽泛,七姑八姨外还包括表亲之外的亲戚,其数量更是几何级数。朋友更是外延则更广泛了,两个人只要彼此认可即可称为朋友,

    四,公民代理可以收费。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收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

    上述三个文件中,《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司法部在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中废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也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公民有偿代理,而仅从司法实践中不鼓励公民有偿代理,公民有偿代理服务合同从法院判决层面上不予法院保护。但实际上,公民代理行为是民法调整的意思自治行为,可以约定免费,也可以约定收费;可以约定低价,也可以约定高价,一切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为准。总之,公民之间的有偿代理合同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本案最根本的问题不是郝劲松有没有律师身份,能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或为他人辩护。本案关键的问题是郝劲松有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郝劲松有没有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没有付出对价。法律服务是智力劳动,提供了法律服务就等于付出了对价,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标准。

    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把钱财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没有任何的对价,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取他人钱财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行为取得他人钱财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则可以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个例子,一个人是个农民,却声称是几级建造师可以帮人建楼房。一个人信以为真,就给这个农民5万元工钱,让他盖个二层小楼,后来,楼盖好了,房主也已经住上了。后来,这个房主听别人说,这个人就是个农民,他不是什么建造师。这个房主能告这个农民是诈骗吗?当然不能。还有,如果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小刘,没有找到正规的医院上班,自己开个诊所,没有医师执业证,看病收钱,病人称呼他为刘大夫,他也没有否认,患者能告他诈骗吗?不能,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对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郝劲松也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侦查机关有滥用侦查权的嫌疑,公诉机关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怠于法律监督职责错误地提起了公诉,希望审判机关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判决郝劲松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1月20日

  • 警方以旧事作证清算闫春凤

    【民生观察2019年6月15日消息】被捕一年的吉林延边维权访民闫春凤被控“寻衅滋事”一案于6月14日(周五)上午在延边州和龙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多名要求旁听人士被带走问话,仅闫春凤丈夫及吉林林明华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据悉,闫案从上午九点开庭直至下午三点结束,历时六个小时。闫春凤丈夫史伟刚以及吉林维权人士林明华被获准进入旁听。而清晨六点多,正在闫春凤母亲家中的林明华被当地国保带走,曾一度失联。事后得知林明华被带走后与国保一起吃早餐,国保嘱咐林不要搞事,并批准其入内旁听。

    至于沈阳马治国等多名要求旁听的闫春凤好友则再法院外围遭到拦截,并被带到附近派出所问话,直至下午庭审完毕马治国和同行的吴迪未有消息。而河北唐山张爱民到达法院后因用手机拍摄现场情况,被戒备的警员阻止,并被夺去手机,所拍视频和照片被强行删除。

    根据法庭传出的消息,闫春凤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并无新意,公诉方所提呈的所谓“犯罪事实”均系以往旧事,而且闫春凤曾因参与公诉方所列的旧事而遭到警方的多次处理(处罚),包括庆安火车站徐纯合被枪杀事件、声援唐吉田被非法拘留案、苏州范木根案开庭、巩义贾灵敏案以及苏州纪念林昭等,均属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

    庭审中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抗议,指出公诉方以已处理旧事当作“犯罪事实”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公诉方与法庭未予理会,将所有“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悉数呈堂,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庭审结束时,法庭未作宣判。

    知情人分析认为,作为访民接班人的闫春凤完全是因为父亲闫国忠的不幸遭遇受到牵连。当初闫国忠因房屋被强拆而上访求助,却遭延边维稳力量折磨致残,其后演变成闫春凤徐母亲杨树美用轮椅推着闫国忠到北京上访,为此闫春凤多次遭到报复。多年上访过程中闫春凤参与多次重大事件而遭打压。2018年初闫国忠含恨而终,闫春凤在父亲死亡百日前夕被延边警方抓走。闫春凤案明显是警方(维稳办)打击报复的结果,多年来未见解决问题,却以国家机器打压迫害维权行为,闫春凤一家的遭遇其实是中国数以千万计维权访民的缩影,也是极权暴政的必然产物。

    相关报道:亡父百日悼念前闫春凤遭强迫失踪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2018/0613/17600.html

  • 福建访民李瑞作被截访拘留

    【民生观察2019年5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福建省泉州市德化镇葛坑镇访民李瑞作,于2019年4月26日在京上访期间,被北京警察查验身份证时抓走,后被福建泉州警察进京截返拘留。

    今天,李瑞作的家属介绍:近日家属问询警方才得知,李瑞作已经被拘留。李瑞作是因为遭遇辖区政府侵权才开始上访的,上访后他多次遭遇非法截返关押。

    这一次是因为,2019年4月26日李瑞作在京上访,他先是到了北京中纪委信访部门递送资料,但中纪委的领导却让他到公安部信访部门去信访,在李瑞作转到公安部信访部门过程中,途径北京市西单路口时,遇到了北京市巡逻警察的盘查,巡逻警察查验了李瑞作的身份证,发现他是一名信访人员,就立刻把他拦下并送往了北京市“马家楼”黑监狱关押。

    次日,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葛坑镇副镇长林振发,与葛坑派出所一黄姓警察,二人一起来到了北京市“马家楼”,将关押在此的李瑞作强制押送回泉州警局关押。关押次日,李瑞作开始失联,他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李瑞作的家属四处打听,警方也不予理会,直至五一节后,家属才在警方处得悉,李瑞作已经被拘留了。至于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目前还不得而知。

    今天,李瑞作的家属发消息称:“截访”是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恶行,也是架空党中央的违反宪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保障访民的自由和人权,希望引起高层领导重视,求助各位网友帮忙转发扩散!谢谢大家!

    据悉,中国地方政府和基层官员阻截群众信访已成常态,中共高层也心知肚明却有意放纵甚至支持,因为他们放言“稳定压倒一切”,只要能够有利于其政权稳定,什么违法犯罪的稳控手段都可以使用。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访最恶劣的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其伴生的“黑监狱”、非法拘禁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实践中,非法截访现象大量存在,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是极其少见。倘若不能从制度性源头预防和遏制非法截访行为,司法亮剑的震慑力将极其有限。

    中共政府非法截访之后,通常还会以各种名义关押整治信访者。例如:送进精神病院关押稳控、借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送进黑监狱关押等等。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陕西陇县的“秋菊山庄”,是当地政府用来关押上访户的地方,政府以此迫使上访户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出省上访,甚至从此放弃上访念头。陇县66岁的下岗职工何根存,曾两次到北京上访,皆被押回关进“秋菊山庄”黑监狱共计39天。原陇县食品公司职工边世彪,同样因上访北京,2010年6月20日被关进秋菊山庄,8月16日得以放出,一共关押54天。2010年9月25日,杨生虎在秋菊山庄写下保证书,并对着录像机表了“不再上访”的决心后,才得以放出,前后关押34天。

    李瑞作电话:13675979538

  • “孙根连案”二审开庭在即 律师将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一审被控以“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一年零七个月的江苏泰州维权人士孙根连,其二审上诉将于12月12日上午九点在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号庭公开审理。该案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律师表示,根据当事人孙根连的意见,结合案情细节,律师将对案件作无罪辩护。

    据公开消息显示,五十一岁的孙根连七年前因为医疗事故讨说法而走上上访维权之路,七年间无数次遭到毒打、绑架、虐待、拘留以及关黑监狱。去年(2016年)10月25日,孙根连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安检门附近,用酒精点燃自己的衣服准备自焚,随即被现场安保人员扑灭后被捕,被带回泰州后即被刑拘,后被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该案于今年(2017年)9月21日在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后又更换罪名,以“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届满。判决后,孙根连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上访维权不存在违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直言判决完全是泰州地方当局的欲加之罪及政治迫害。

    有关孙根连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 陕西丁桂琴被作精神病鉴定后押回当地不让回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125日消息:前天本工作室报道了陕西访民丁桂琴被拉到成都做精神病鉴定的消息(紧急关注:陕西访民丁桂琴明天将被强作“精神病鉴定”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4/1123/11315.html),今天丁桂琴多次致电本工作室说,她已被作了精神病鉴定,医生就问了她六个问题,她都答复了。
     
    今天丁桂琴已被从成都押回了陕西汉中城固县,但不让回家,而是被她所在的村委会的多名人员控制在城固县桃源宾馆。丁桂琴询问精神病的鉴定结果,也没人告之。丁桂琴担心她被控制在宾馆不让回家,很可能又要被送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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