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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博导性骚扰事件 女性权益保护受关注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一在读女博士生王迪实名举报导师王贵元教授性骚扰事件,将导师性骚扰问题推向公众视野,迅速升温成为社会热点,激起社会对学术圈内权力滥用与性别尊重缺失的深切关注,引发公众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在读女博士王迪在社交平台微博以及视频分享网站哔哩哔哩发布长达58分43秒的视频,实名举报遭到其导师、人大文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王贵元的性骚扰及强制猥亵。不同于其他通过实名举报寻求正义的人,王迪没有选择撰写所谓“小作文”,而是以清晰的逻辑,将性骚扰事件细分为“最直接录音证据”、“按时序讲解录音及聊天记录中的重点内容”、“完整无剪辑录音文件及其他证据”三部分,详细呈现了王贵元教授两年来对她的性骚扰以及威胁的过程。通过使用“人大”、“导师性骚扰”与“女博士”这三个关键元素,对该事件进行了简洁的概述,维权策略清晰且有力,情绪管理得当、证据确凿,这一系列措施显著提升了事件的处理效率,成功吸引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当天晚上就获得网民220万个赞,并冲上了热搜榜第一。

    “织心青年”创办人、微博大V“耿向顺”发博文说:“中国人民大学一女生爆料导师王贵元对其行不轨之事,真的觉得她好勇敢,也非常沉着冷静应对、收集证据,然后曝光出来。这样做真的要冒很大的风险,迈出这一步就意味着赌上了学业与未来,开始做就得做好最坏的打算,所以很少有人敢这么干。硕博研究生导师对学生的权限很大,学生的前途命运很大程度是掌握在导师手里的,资深教授的人脉圈子也很广、在其行业圈子能量大,有钱有势有资源,到处都有人维护有人帮忙,很难被一次性扳倒,学生在他们面前太弱势了。”

    经济学家、微博大V“余丰慧”说:“女博士王迪挺身而出,实名举报导师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其勇气可嘉,亦映射出沉默背后的沉重。学术伦理不容践踏,性骚扰零容忍!期待公正调查,还受害者公道,重塑学界清风,让求学路不再有阴影。教育净土,需共同守护!”

    热门作家、微博大V“秦祎墨”说:“在车上刚听了两分钟,还是第一个录音证据就被恶心到了。人大刚发布回应,扫了一眼整个系列的视频证据,人大这一次你最好说到做到。”

    在舆论压力下,人民大学22日通报称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给予王贵元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与此同时,在谴责这名教授时,该校和随后的官方媒体评论刻意避免将他的行为描述为性骚扰,而是将其描述为道德上的缺陷,在女权主义活动人士和学者看来,他们使用的措辞是一种转移注意力的策略,将外界的关注从受害者身上转移开。

    随着王贵元事件的曝光,人大这所高校也成为了网友热议的焦点,更离谱的是,人大已不是第一次被爆出性骚扰事件,女博士王迪也并非个例。除了王贵元之外,人大的顾海兵、王以培、张康之、李炳海都曾性骚扰女学生被举报,相关证据可查询。学校管理者往往更关心保护学校的声誉,而不是受害者的权利。长期以来,中国的学校一直让学生对此类指控保持沉默。目前,当事人已将最初所发布的微博删除,不少网民担心她遭到当局“捂嘴”。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上发帖称,尽管大学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被官方描述为违反职业道德,但学术界倾向于淡化这一问题。然而“周围的环境似乎都默认这是小事,甚至将此种现象当作男性不可避免的风流韵事,”劳东燕说:“希望这次的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机,改变高校乃至整个社会对性骚扰的乡愿氛围,并促进反性骚扰常态机制的建立。更希望下一次遇到这类事件,受害一方的学生在校内就能获得正常渠道的救济,而不是需要冒二次伤害的风险,将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才有获得救济的可能。”该帖子已被点赞900万次。

    微博用户“一年克死十二个老公”说:“希望你真的不是被捂嘴了,一定不要放弃生活。”微博用户“CN风软一江水”说:“但愿你删博只是因为事情已解决或尚在解决中,而不是被什么东西给逼迫。”微博用户“九把吹风机”说:“祝福学姐,也希望学校以及其他国内高校都能建立起基本的性骚扰防范保护机制,让学生有合适的举报渠道,而非每次要学生自揭伤疤来争取保护。”

    微博用户“天空永远蔚蓝”说:“请问这是学校给您施加压力,要求你删除原微博吗?不管真相如何,我们都希望您能勇敢,并且过好现在和未来的生活。同时,也请不要随便就这件事妥协,因为这件事在社会上发酵之后,代表的不是你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中国的学术腐败,应该是一个特别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所以,请慎重做出决定!”

    作者林秋铭X端木异在微信公众号“看理想”发表文章《人大男教授性骚扰事件,为何令人愤怒?》,文章说,在性骚扰立法方面,影响力最著名的作品是凯瑟琳·麦金农的《对职场女性的性骚扰》。麦金农等人指出,性骚扰有非常长的历史和社会渊源,由于女性长期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低下,很多女性被迫要以性作为条件来换取自己的生存。因此性骚扰不是个人原因而是社会性原因,并且这个事情是由于性别造成的。麦金农认为,女性是因为性别而陷入弱势地位的,这不等同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吸引。她指出性骚扰行为是对女性地位的一种贬低和打压,它是一种系统性的、专门针对性别的手段。性骚扰使女性不单屈从于她的老板,同时还要接受其他男性的歧视,这是一种双重伤害。

    文章认为,在性侵和性骚扰上会存在一种认知偏差,受害者经常会被指责“比较笨”,因为她们常常没有意识到这个东西就是性骚扰或性侵。这种认知鸿沟是由于我们的教育没有告诉过女生什么是性骚扰、性侵害,她们没有概念。甚至父母们还会说,只要注意安全就不会遭遇到性骚扰。包括很多女性遭遇性骚扰后的第一反应是去洗澡,把这些证据全部销毁掉,也是因为我们没有教育过女生应该如何做,她们实际上是非常无措的,甚至过了很久才反应过来:原来这个是性骚扰,但那时候可能已经错过报案的机会了。有一个概念叫做认知不公正(也称“诠释不正义”),性骚扰就是非常典型的认知不公正。这实际上也是不正义的一种形式,我们讨论各种性别正义的时候,认知正义也是讨论的一环。

    文章指出,两性之间的边界,是在大家不停的讨论交流中一点点协商出来的。麦金农她们这些人发明了一整套女性主义的话语,比如说把这些行为全部定义为“性骚扰”,以这样的方式来完成了一种沟通,让这些女性遭遇被更多人看到,也让男性理解到这种性骚扰为什么是一种很可恶的、不应该被容忍的事情。所以女性主义话语就是一种试图在沟通和翻译的话语,她们在不停地重新解释和创造女性经验。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些女性主义前辈们干的是翻译工作。

    作者陈碧在微信公众号“法律圆桌”发表文章《中国人民大学性骚扰事件,为何不能仅仅是师德问题?》,文章说,职场、校园的性骚扰,为什么要单独规范呢?因为这些场所是性骚扰发生的重灾区,先天存在着权力属性、从属关系,受到骚扰的一方很难强硬说“不”——套用性侵犯罪中的术语:“受害人可能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讨论高校性骚扰问题,就必须回到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这件事——导师利用了权力地位。理解了这层关系,也就理解她的言行已经表达了最大程度的“不受欢迎”。

    陈碧的文章说,高校性骚扰绝不仅仅是师德伦理问题,它已经延展为人格权的法律问题。因此,高校性骚扰涉及的法律责任也应同样关注,它会从职业道德领域延展到民事侵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领域。总结这一事件,最令人欣喜的是,随着社会公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讨论,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更加清晰,对性骚扰的容忍度也在降低。就像公共场所的禁烟令一样,这根红线的存在改变了我们之前的生活。反对性骚扰也是如此,它也将改变职场关系和两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立场必须坚守: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每个人的尊严都不容侵犯。

    作者艾大荀在微信公众号“艾大荀”发表文章《举报性骚扰只能靠网络,是社会系统的失能》,文章说,在一个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社会,受害者根本不需要在公众面前展示自己的伤疤。当微博变成了受害者求助的唯一途径,恰恰说明了社会系统的失能。作为行动者,以及女性议题的关注者,我发现,其实大家很容易对这些事件感到疲惫。尤其是当看到,一次又一次的愤怒和抗争过后,似乎什么都没有发生改变。当太多的同类型事件发生之后,好像大家已经脱敏了。但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够保持关注,保持愤怒。越是现状没有改变,越是要继续质问,怎么会这样?相关的社会支持系统为何不在场,为什么需要一名又一名受害者在聚光灯下撕开自己的伤疤才能受到关注。

    艾大荀的文章说,在这次事件中,举报王贵元的博士生的讲述相当理性克制,甚至制作了将近一个小时的视频展示相关证据和事件经过。但是,每个受害者都有这样的讲述/保留证据/制作视频/传播事件的能力吗?我们不应该期待一个受害者十八项全能全然证明自己的无辜。我们应该,努力让每一名受害者都能受到托举。而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支持系统里的一环。

    作者宗和在微信公众号“四环青年”发表文章《人大女博士公开举报导师性骚扰,维权本不该这么难》,文章说,在此前多次曝出老师性骚扰学生丑闻后,倡议高校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的呼声就一直很高。但出于种种原因,相关机制并没有发挥明显作用。目前类似事件仍多以“学生网络曝光引发舆论关注,学校迅速介入处理”的方式解决。这就很容易让人遐想,在露出的冰山之下,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丑恶。

    宗和的文章说,而跟其他所有学生举报老师事件一样,舆论中总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观点,质疑学生为何不第一时间报警,为何不先向校方求助,说公开举报会玷污大学风气。可这些人想过没有,但凡有个高效且畅通的内部维权机制,这些学生也不至于抱着鱼死网破的悲壮心态,将自己置身于舆论风暴中心。公开举报虽然能帮助实现正义的结果,但终究不是一种正常处理争议的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完善反性骚扰机制,对越界的老师及时予以惩罚,让学生免于“毕不了业”的恐惧,才是正常状态。

  • 伪造的法医鉴定书保护了保护伞 恳请领导依法调查

    2005年公安部周永康部长在任时,一个中国最基层的镇分局警员充当保护伞,刑讯逼供并杀人灭口,在法医伪造法医鉴定书情况下,至今逃脱追责!请中央领导明察!

    2006年1月6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造假:

    ①伪造指甲青紫急性死亡特征。与实际情况和照片不符

    ②对面部伤痕和身上伤痕说成无伤,与留存照片显示的伤情不符。

    伪造的司法鉴定,使山东德州临邑县临南镇分局的保护伞警员——李某,免受追责。

    同时,恶势力对我父亲的诬告也因为该警员借审讯时机对我父亲杀人灭口,不再调查,该村霸团伙虽然犯下诬告陷害罪,至今得不到惩处,仍然逍遥法外。

    照片证据请查阅附件!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南镇闫家村村民,吴玉立,13722995502
    吴玉涛,13722990707,15092544798


  • 张治发请求中共中央保护其人权

    请求人:张治发,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奉节县康乐乡横路大队第三组,现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1组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12226196911160990,现在状况: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小区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具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勤劳、善良、遵纪守法,但从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将我的房屋拆除后,我平静的普通农民生活开始被打破,特别是在2015年我的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侵占后,我的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尊严权、健康权、生存权等人权长期遭受侵犯而导致逐步丧失。

    下面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

    一、修建三峡水库和奉节县康乐镇政府让我失去了安身之所。

    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时,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在没有通知我本人和没有我委托的情况下安排我弟弟代我签订了“移民安置合同”,领取了我的安置款,趁我不在家将我的房屋拆除,使得我失去安身之处。后来我依法向奉节县康乐镇政府申请在淹没线上给我划定宅基地建房,遭到拒绝,至今10余年康乐镇政府没有给我划定宅基地,我无法建房。10多年来我一直靠租房度日,康乐镇政府没有承担我的房屋租金。我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后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四处流浪。

    二、2015年家庭承包地和花椒种植场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强行侵占,使得我陷入绝境,财产权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

    我利用自己的家庭承包地(有奉节县政府发的承包证书)和康乐镇政府在2009年承包给我的横路村4社的集体土地种植花椒树,在2011年成立了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在我的花椒树刚好进入丰产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从2014年开始就侵占我的花椒地,后于2015年9月25日夜间动用5台挖掘机偷偷强行挖毁侵占,总面积60余亩,直接损失500余万元(2015年的计算),每年损失收入150万元以上(花椒销售价格变化不确定收益也不一致),我多年的心血和巨大投资就这样丧失,也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不在奉节县国土局给华电奉节电厂埋设的用地界桩划定的土地范围内,华电奉节电厂修建的码头没有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取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在2014年7月3日就被奉节县国土局认定为“无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作出了“奉节国土房管监【责令停止】【2014】0703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2017年1月3日被规划局认定违法建筑,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

    三、我在依法维权路上备受奉节县公、检、法诬陷,打压,多次被非法传唤,三度含冤入狱,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身体权、人格权、尊严权、健康权等人权屡屡被侵犯和失去保护。

    1、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迫害。

    我的花椒种植场在2014年开始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侵犯时,我每次都是拨打110报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8月7日向奉节县公安局寄送了“申请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对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进行保护。对我的报警和申请,奉节县公安局在2014年9月26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03号”告知我:县公安局在8月13日收到你“申请保护顺天花椒种植场”的申请书后,康乐派出所经过调查,发现作业机械只在你的花椒园附近施工,没有损害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合法权利如遭遇损害,你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关于涉及你“申请公开依法行政的处理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在2014年10月24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18号”、2014年11月10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24号”告知我:花椒树被毁系施工队过失损坏,你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无数次的报警,奉节县公安局却认为是过失损坏,有一而再而三的过失吗?现如今我的花椒种植场全部被非法侵占,还是过失吗?公安局把显然的故意行为恶意认定为是过失行为,公然拒绝依法履职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纵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受害人都去法院起诉,那还需要公安机关干什么?

    2015年9月25日后,我先后当场缴获了正在挖毁我花椒地的4台挖机钥匙,但康乐派出所的李选钦教导员要求我将挖机钥匙给他,我服从警察的指令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李选钦,但李选钦当即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挖机老板,明目张胆的支持挖毁我花椒种植场的犯罪行为。

    2014年我拨打110报警达100余次,2015年9月25日至11月2日拨打110报警达200余次。报警后奉节县公安局拒绝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也不允许我自己依法采取正当防卫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而是反而对我的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疯狂的镇压。2014年7月7日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于2014年9月8日以“我用石头将重庆渝航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砸烂并砸伤驾驶员”对我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13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2015年9月14日以“寻衅滋事”为借口对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此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015年10月3日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为借口进行传讯;2015年10月8日我再次向奉节县公安局递交了“请求紧急履行职责保护张治发财产和人身安全申请书”,反而迎来的却是奉节县公安局和法院对我的人身安全的更大侵犯,莫大的讽刺。

    2015年11月2日奉节县公安局以“2015年9月28日、10月1日张治发报警称有人挖他的花椒地,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肖浪、袁帅在处警过程中发现,2015年9月28月14时许张治发用石块将正在康乐火电厂工地上施工的一辆自卸货车驾驶室前挡玻璃砸碎,2015年11月1日又将在工地上施工的3台挖机挡风玻璃用石头砸碎,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后被法院枉法裁判判刑1年,我在看守所的这一年期间,华电奉节电厂毫无顾忌的对我的花椒种植场进行挖毁侵占,修建违法建筑码头项目。报警后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却对报警人进行抓捕,一边是我受到侵害后的不停报警,寻求警方的救助,一边是公安局对我不停的打压,这就是我遭受非法侵犯后依法报警寻求警察救助的下场,天理何在?人权何在?奉节县公安局的职责是什么?难道他们只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3月5日我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部一案的立案手续,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被康乐派出所李选钦、马授坤带领10余人以诬陷我偷了东西为借口,强行对我绑架,拉倒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在3月7日把我强行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在大兴区境内因为车辆与护栏发生了擦挂,车上押送我的11人又诬陷坐在第四排靠窗位置的我抢夺了方向盘,而大兴区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经勘验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表上为空白,证明在驾驶室、方向盘等勘验部位没有提取到我的指纹、掌纹及其他生物材料,也就是证明我的手根本没有接触到方向盘,人也没有进入驾驶室,后案件被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奉节县公安局,结果是我再次被奉节县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枉法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我背包内有“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依法治国!扫除黑恶势力!请求习主席和党中央彻底清除重庆市公、检、法里充当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双面人!”的条幅,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也成为奉节县公、检、法陷害的借口,重庆市奉节县难道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了?我在2021年9月6日才刑满释放。

    2、各级法院对我的迫害。

    重庆市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除了前述的2次刑事枉法裁判,使我2次含冤入狱外,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也是全部枉法裁判。

    我在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时除了拨打数百次110报警求救外,还多次拨打12336国土违法举报电话和奉节县国土局电话进行举报,请求奉节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但没有结果。

    后来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奉节县国土局确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而该项目因为《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和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建设3年后被奉节县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在2017年2月13日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我依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向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进行举报,请求三单位按照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该在建违法建筑,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对该项目停止供电、供水”,而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处罚,使得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得不到制止。

    我被逼对这些单位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立不裁,就是立案了案件也是以我“滥用诉权”为由驳回起诉,明目张胆的支持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奉节县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使得我的合法权益丧失了政府和法律的保护。法院保护公安局等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公安局等单位保护华电奉节电厂的犯罪行为,我坚信这不可能是党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模式。我对华电奉节电厂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反倒被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以“政府同意进场施工,并无不妥”为借口驳回诉讼请求,我不明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又已经被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程怎么就被认定为“并无不妥”了呢?我的合法财产就这样白白的凭空消失了?政府同意的标志是按程序依法为华电奉节电厂批准各项合法的许可文件,华电奉节电厂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怎么法院就认为是政府同意了的?法院的判决丧失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基本评价准则。等于明确表示法院支持践踏《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支持弱肉强食,强取豪夺,我是有理无处讲,告状无门,如果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都是错误的,我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3、奉节县政府对我的诉求多年来不进行解决。

    从2011年至今10多年,我向奉节县、重庆市、国家信访局反映我的宅基地和建房问题,从2015开始反映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问题,请求责令华电奉节电厂立即拆除码头违法建筑,将土地复垦后归还给我;要求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报警事项出具受案回执并立案侦查;要求给我户划定宅基地,承担我的房屋租金,对康乐镇政府不依法给我批准宅基地的行为追责,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这些诉求无一得到解决。地方政府黎的腐败分子不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就是想拖垮我,我也亲自看见很多维权人士至死他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真是死不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的合法财产无端被非法侵占,奉节县公安局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反而对我这个受害者进行镇压,导致我多次含冤入狱,严重侵犯我的基本人权,且将来仍有极大可能继续对我进行陷害,我现在又没有生活来源,处于万分危急之中,时刻可能会抑制不住的崩溃,我一直在强力克制自己,不想采取其他的行为,其实被逼无路可走的人也就是什么路都可以走了。我一定不会让基层腐败分子的拖延战术得逞,在我内心划定的时间内不解决问题,我就自行了断这生不如死的日子。

    奉节县公安局让我已经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生存下去,获得感、幸福感我没有办法得到,我只希望我的合法财产和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故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国务院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督促重庆市政府、奉节县政府及时解决我的宅基地划定问题、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非法侵占的问题,解决我的生存困难问题,切实保护我的生存权,让我可以继续活下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报告人:张治发
    2022年2月26日

    附:我人权状况报告附件材料清单一份及附件材料33-份。

  • 屏南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保护农田 利在子孙 修路毁水 责当万年——屏南县农妇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
    作为黄志球的二审辩护人,能够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本应感到欣慰。但二审在证人出庭、排出非法证据方面并没有改正一审审判的弊病。有四位证人,虽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在本案关键性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根据现有案卷,二审中的被告人的询问陈词,二审中新证据情况、一审审理过程、一审判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人没有出庭,其证言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特别是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传唤的证人之证言绝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证人多达42人,在直接证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有罪、无罪或者罪轻当然具有较大影响。一审审判中已经传唤了几位证人出庭,但没有人出庭。一审法院却对这些证人证言全部采纳,不但有损法律公正,而且自损司法权威。辩护人希望,这样的情况不要在二审中出现。

    证人证言,其表现形式严重依赖证人的口头表达,容易受到社会地位、思想情绪、记忆准确性、客观感受、主观倾向的影响。以笔录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传来证据。很难相信一个建立在大量传来证据的基础上的案件能做到公正判决。

    一审审判时间长达十四天,不但辩护人没有见过证人,公诉人也没有见过证人。这样显示为一页页笔录的纸张,纵有多达数百页,合议庭成员如果就凭这几百页笔录来定案,其实是远离事实真相的官僚式审判。法官在这样的案件中作出裁判犹如蒙眼夜行,这样的审判活动不但让被告人处于被冤判的可能,而且对审判者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大家都知道文革中刘少奇的冤案,证实材料堆积如山。经过了四十年的法律实践,我们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应用已经积累了一定审判经验。目前,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都有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今天出庭的检察院还是认为,不出庭的证言也应该采纳。请问,出庭的检察院和一审公诉人都没有在取证现场,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的录音录像资料,怎么能判断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存在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给不同的当事人作笔录的情况。这充分说明,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并不是在一个有法律监督环境下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出庭检察员把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人证言照单全收,是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人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本案审判人员没有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辩护人有许多疑问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却无人可问。出庭检察员放任控方证人不出庭,也放弃了自己在当庭向证人发问核实证据的工作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渎职。

    二、一审判决证据第28项金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材料到底是否为鉴定意见?一审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案卷补充证据卷第60页是屏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屏公(城关)鉴聘字[2018]00008号】。如果一审法院如果认为这不是鉴定,就应当果断舍弃。非鉴定材料,出具人对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基础是非常危险的。

    一审认定这份证据属于书证,明显错误。书证是以客观存在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这一份证据是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的个人意见。这个意见是基于主观推断,不能视为证明事实客观存在的书证。

    三、关于一审的侦查违法。一审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后来几度更改,变成了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并非相类似的犯罪类型。受害者也有不同。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敲着勒索,就应该立即放人。如果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就应当重新进行立案。本案对被告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侦查由于缺少立案程序,是脱离监督的非法侦查。破坏生产经营罪发生于两年,又有什么必要对被告三人先行羁押呢?

    四、关于本案中古峰镇政府与陆宗并一家签订的两份《承诺书》(一审判决第26页第61项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三被告人强制古峰镇政府签订。这简直荒唐透顶。一个普通农户如何强制一个拥有全部行政资源的政府签订合同?如果真的如此,该镇政府领导岂不是负有玩忽职守的罪责。一审法院论述该承诺书内容“有悖常理”,难道保障灌溉水源的畅通就是有悖常理?强制签定承诺书,主要依靠陈祥择、张清候的证言。这两个政府领导虽经法庭传唤,却拒绝出庭。以这样的证言去印证两份承诺书,以此形成的证据链好像是浆糊粘贴的一样,能禁得起推敲吗?

    五、本案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应该引起法庭的重视。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阻止施工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5月到7月。但桥仔头陆宗并灌溉合同却显示合同订立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出庭检察员的解释本案存在两个合同。5月的工程是陆某顺的,9月的是福建宏宇公司的。检察员也承认这是她的推测。在一件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如果允许推测,这是非常危险的。而且,检察员的推测根据陆某顺最新的一份笔录很可能是错误的。当侦查人员问道“2016年你在哪里工作?”时,陆某顺的回答是“2016年福建宏宇公司委托我管理合同名为桥仔头陆宗并户灌溉工程施工工程,我就相当于福建宏宇公司的监工”。陆某顺并没有象以往的笔录中那样讲自己在承包该灌溉工程施工。可见本案关于陆宗并灌溉工程只有一个合同。我国合同法专设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审判决书和出庭检察员都宣称,小于50万的水利工程合同不需要招标,可是难道水利建设工程合同连书面形式都可以不要吗?

    其实水利工程建设合同不但需要书面形式,而且还需要建设单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陆某顺,作为一个初中毕业的农民,哪里来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辩护人也看到,即使是福建宏宇公司也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它只拥有市政建设二级和建筑工程二级总承包资质。它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基础二级、消防设施二级、钢结构二级、建筑装修二级、古建筑二级,都和水利施工没有关系。对于涉及自然流水的施工,必须要有水利建设施工资质。至此,本案审理中,又暴露出相关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出庭检察员应当将这一违法线索记录在案。

    六、本案法律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以报复或泄愤为目的。检察员在发言中称“三被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阻止施工”,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辩护人认为,本案实际涉及到农田灌溉权与道路施工权的冲突。三被告农田灌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已经存在过百年,当权利冲突时,在后的权利应当尊重在先形成的权利。这是基本的秩序。

    西环路施工过程中在跨越灌溉水源时,没有履行水法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现有证据已经表明由于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造成了两万多方的废土堆积,造成了人工地质灾害点,危害附近农田。一审判决以及出庭的检察员对此避而不谈。辩护人希望二审合议庭要在判决书中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合议庭,本案一审经过十四天开庭,二审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一天半的开庭审理。各辩护人对本案无罪的叙述已经非常详细。被告人、辩护人根据卷宗中的证据充分揭示了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和证据瑕疵情况。但本案二审,延续了一审判的所有被人诟病之处,包括违法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对旁听者进行严苛的二次安全检查,对证人不到庭的情况听之任之,对辩护人有理的质疑不解释、不回应。辩护人不知晓何人在幕后指挥,要制造这样的冤案。被告三人,一家农户,终有获得自由的一天;制造冤案者,将会被终身追责。我们恳请合议庭,即使不支持辩方的意见,也应当在判决书中把辩护方的上诉观点写清楚,我们相信透明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审判。

    恳求二审合议庭,采纳我与其他辩护人,各被告人的意见,宣告这一家三口无罪。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19年7月28日

  • 民生观察呼吁保护大学师生的“焦虑与质疑”

    ——抗议打压孙文广、刘书庆、岳昕等师生表达“焦虑与质疑”

    5月5日,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在“北大未名BBS”上就120周年校庆讲话中读错字发出《致同学们》的公开道歉信,信中再次强调“我希望通过致词让大家理解的思想:‘焦虑与质疑并不能创造价值,反而会阻碍我们迈向未来的脚步。能够让我们走向未来的,是坚定的信心、直面现实的勇气和直面未来的行动。’”使人看到一个大学校长对勇于质疑的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的防范与否定。

    结合近日北大岳昕等同学就前教师沈阳有违师德之事依法向学校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结果遭到谈话、威胁、限言等打压的事实,以及林建华在浙江大学、重庆大学担任领导期间学校发生的教师因言受处罚事件,可以进一步理解林建华要求在其领导下的师生不要“焦虑与质疑”而要“坚定的信心”的实质,就是对政府与学校一切决定坚决服从,不要提出什么异议,就是作驯服的师生,而不要做挑刺的师生。这本质上反映了当下中国大学成为权力统治与利用的工具,而离弃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的现实。

    应该承认,对师生这种提防与打压,不是今天北京大学才发生的个案,曾经的焦国标、夏业良因言遭到处罚就相去不远。而更远点的打右派,杀林昭,北大就从来不敢人后。可见近半个多世纪来,北大一直就在忠实执行着禁绝师生“焦虑与质疑”的工作。不过今天林建华只是用一种委婉的言词表达出来而已。

    同时,我们应该警惕地看到,在中国当下正掀起一波疯狂的打压高校敢于焦虑与质疑的师生的狂潮。据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先生日前通过推特披露:“我从山大教授岗位退休24年,今年被山大党委立案并宣布:停止教授退休待遇,连降五级,改为讲师待遇。对此本人表示抗议,并将过程公之于众。2018年2月2日,山东大学党委宣传部李部长找我谈话,在场的还有几位处长和管院党委书记。他们向我展示了一本海外媒体上择录下来的《孙文广言论资料选2012年—2017年》,共309页,还有49页图片,要我在摄像头下确认,哪些是我讲的、写的。我表示材料太多,现在看不完,要求带回家去看,他们不允许。2月3日。山大党委李部长向我宣读了山大党委宣传部的决定书说:‘我在海外媒体发表错误言论,出版反动书籍,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和有关政策,党委决定对孙文广立案。’我现在公布部分真相,让丑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希望更多的受害人、知情者,勇敢地揭露丑恶,团结起来,捍卫公民权利。我今年84岁,来日不多,愿以我的余生和大家一起,推进中国的自由、民主、法治。2018年4月25日于山东大学宿舍”。从孙教授的推特可见,他无非是践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媒体上发表了一些表达自己焦虑与质疑的文章,但他的目的是“推进中国的自由、民生、法治”,而“自由、民生、法治”是中国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容,可见其目的与方式都是合法合理,是忧国忧民的赤子情怀,然而如此难能可贵的教授却招致在如此高龄下被取消退休待遇并立案的处罚。

    无独有偶,同样在山东省的齐鲁大学讲师刘书庆,5月1日公开发布致校方信披露:“4月19日,任民副校长和人事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向我传达给我的调岗通知,我们学院的院长和书记也在场,指责我屡屡发表不当言论,且违反请假制度。”将刘书庆从一位授课老师调整到需要按时坐班的试验岗,变成协助老师准备试验的教师。对此,刘书庆先生感到气愤并坦承自己发表的所谓不当言论,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虽然偶有批评质疑讽刺,但心态一直是建设性的”,“总试图拿捏批评的分寸,基本上是就事论事,从微观上来批评质疑,希望它(政府及学校)改正”。也就是说,刘书庆先生因为提出一些质疑,结果招致调岗。

    从孙文广与刘书庆遭受的处罚来看,他们无非就是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对政府或者学校的一些政策、决策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焦虑与质疑”,居然就遭到调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及立案的处罚。

    从人类的情感与认识发展来看,焦虑是一种责任感使然,没有责任意识,自然事不关己,不会产生什么焦虑。而质疑是认识的必经阶段,如果没有质疑,就不会有深入探讨研究分析,就不会达成全面准确客观的认识,可说质疑是科学之母,是真理之母。人类任何值得坚信的东西,都是建立在经得起反复质疑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质疑,也就必然不会有坚信。而经不起或害怕质疑的东西,必然也无法使人坚信。而任何建立在不许质疑上的坚信,必然是虚假的、外力强加的,是必将会崩塌的。所以,无论从科学认识的角度还是从人类情感的角度,焦虑与质疑都是责任与求真的体现,是公民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的必然反映。是大学应该大力提倡与培植的科学精神与公民意识,是大学教育的题中之义。然而,今天却成为了林建华们否定防范的对象,却成为孙文广、刘书庆们被处罚打压的口实。

    大学师生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社会与学校的一些事心存焦虑而提出质疑,正是公民良知与责任的体现,也是公民践行宪法言论、参政议政等等权利,正如刘书庆在公开信中所言“公民让渡权利组成政府,委托政府来管理这个国家,但国家属于我们全体国民,从契约意义上我们也(提出质疑)责无旁贷。”而中共夺权几十年来,中国大学中各式各样的林建华们,他们依附于权力,充当权力驯化的工具,惧怕、防范乃至否定大学师生的焦虑与质疑,对一切敢于表达焦虑与质疑者实施打压,他们的行径是公然背弃大学精神,践踏宪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充当公权力禁锢大学师生思想的帮凶,是与文明为敌,与历史潮流相左。因此,民生观察严正警告北大、山大、齐鲁大学等等中国所有大学的林建华们:立刻停止一切打压表达“焦虑与质疑”的师生,切实尊重人权,恢复大学独立精神!

    民生观察 2018年5月7日

  • 私家诊所被报复关停 屏南张长建怒告检察长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私家诊所无端被报复长期关停,失去生活来源的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著名的维权人士张长建维权十几年无果。近日张长建愤然要再次进京向最高检控告反映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长期官本位渎职不作为官僚作风。

    张长建是屏南县人,住在屏南溪坪社区溪坪路19号,原是一乡村医生,开办了一个医疗诊所,为临近乡村患者诊病问药已经20多年,深受当地患者好评和爱戴。但好景不长,2005年时张长建的诊所不得不关门停业,因为他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突然无理吊销。赖以生存的唯一生活来源被剪断,张长建从此以后就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

    诊所之所以突然被关停,事因张长建为了保护屏南县当地的环境免受不法污染,主动和几千个当地居民联名控告违法排污大户,化工企业“榕屏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张长建为了保护屏南县的环境不受污染,甚至向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反映,得到朱镕基总理的书面答复(电子邮件),最后才让违法排污企业关停。但没想到张长建不久就受到打击报复,他开办的诊所也被屏南县卫生局无端关停了!至此断了生活来源的张长建被逼走上了维护自身合法行医的权益,但经历了10余年的司法程序及上访都无果而终。

    之后张长建不断上访投诉屏南县卫生局乱作为,请求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责令卫生局依法行政,撤销其作出的非法吊销其行医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宁德市检察院就是不作为,拒不对张长建的请求,依法作出书面答复。迫于无奈,张长建继续向福建省人大,省政府上访。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人大作出闽人大(2016)转字第819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你2016年4月29日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于2016年4月29日转给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请与之联系,办理情况由责任单位予以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又转给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可宁德市检察院照样置若罔闻,不予依法检察处理。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长建又向福建省《省长信箱》进行投诉,省信访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明确答复:“属检察院职责范围”,并告知:“您来邮反映的事项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管辖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请向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然而,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还是将本案一拖再拖,拖了一年半后,到了2017年11月8日才对张长建作出《答复函》。可《答复函》认为:“你所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3年,即从1993年6月4日至1996年6月4日止有效期满,……不能作为合法行医依据。……年度检验仅至1998年3月12日止”。很明显,《答复函》不顾客观事实,故意颠倒黑白,就是不依法履责,纠正屏南县卫生局报复吊销张长建行医执照的做法。

    据张长建介绍,他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行医执照》,是两证合一的执照。即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是《个体开业行医执照》,之所以没有载明有效期,是因为年检页面到1997年已签满。后来屏南县卫生局某领导说“只要管理费交了,执照不需要签章”。所以从1998年起他的“执照年检”就没签章。宁德市检察院认定他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执照,至1996年6月4日有效期满,不能作为合法行医依据,后又改为认定年度检验至1998年3月12日止。可他于2003年3月17日仍在缴纳(票据No9143939)个体开业行医管理费,但宁德市检察院却视而不见,认定这不能作为年度检验的依据。

    张长建依据屏南县农村卫生协会文件屏农字[2003]01号《关于未承担防疫义务的各卫生室、个体开业医缴纳管理费的通知》及他保存的于2003年3月17日缴纳(票据No9143939)个体开业医管理费等证据,说明屏南县卫生局只顾收钱不办事,致使张长建未能依法领到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这完全是屏南县卫生局渎职不作为所致。

    屏南县卫生局声称,2005年7月24日张长建在诊所对外诊疗时,对他诊所作出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张长建认为,这完全是罔顾事实实施打击报复的乱作为,首先,屏南县卫生局认定时间错误,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乃是2004年7月24日,而非2015年7月24日;其次,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作假。屏南县卫生局人员黄齐解、陆先麟、余映、张云兵声称执法时出示证件:证号为353404、353411、353425。可该证件号均为福建省卫生厅于2004年10月份才颁发的《中国卫生监督证》。在2004年7月,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没有合法执法监督证件,属无证执法。第三,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执法人员未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张长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屏南县卫生局并未责令张长建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况且张长建已于2003年3月17日缴纳了个体开业医管理费,足以证明他主动配合校验管理。因此屏南县卫生局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有鉴于张长建赖以生存的诊所被报复关停,致使长期生活无着落。张长建不禁要问:难道他为了保护当地生存环境,举报化工厂乱排污有错吗?屏南县卫生局滥用公权乱作为,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却公然官官相护,不作为,拒不履行检察的职责。张长建很无奈,今后还要继续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而奋斗,敬请各界关注。

    张长建电话:13599829552
    施忠华电话:0593-2910662

  • 谁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多检察官呼吁立法

    破解“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江苏模式”

    2013年5月,刘德(化名)怀疑邻居盗窃自己的物品,用刀刺伤邻居,并用蚊帐捂住邻居口鼻,致被害人死亡。经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刘德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3个月后,他被送到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他是东方人民医院收治的第一例强制医疗人员,今年是他在东方人民医院的第5年。在这里,他每年的治疗费用达13万余元。5年来,他的治疗费、生活费都由徐州市财政承担,而像他这样接受强制医疗的人,东方人民医院还有48人。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执行228人接受强制医疗,与之相配套的省级强制医疗定点机构也由5个增至18个。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称,对犯罪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既保障了精神病人接受治疗的基本权利,又防止带来安全隐患。

    强制医疗遭遇“费用难、监督难、执行难”

    因经费问题,孙强(化名)被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转移到安镇医院精神康复科。孙强患有被害妄想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强制医疗。孙强具有精神病史,12岁时就曾发病,与被害人有过纠纷。案发时,孙某某认为被害人要伤害他,于是趁被害人不备,用铁耙致被害人死亡。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是江苏省内指定的强制医疗执行点,条件较为成熟。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判决后,因费用问题,孙强被转移到安镇医院接受治疗。

    但在治疗期间,孙强仍然存在暴力行为,曾袭击护工,存在危害社会的隐患。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将孙强转院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

    因经费问题而耽误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不止一例。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凯介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因为治疗费用高,部分病人家属难以承担,且法律规定未落实到具体细则,病人的治疗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一直没有定论,往往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解决一例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治疗费用问题,往往要刑事执行检察处工作人员耗费半年时间沟通协商。”张光说。

    目前,解决强制医疗者的费用问题一般有4种途径:社保报销、财政兜底、民政资助与财政兜底相结合、家属承担。

    除了费用问题,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也是一大难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师夏说,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很难监督医院治疗方案是否合适、用药是否准确,“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只是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法律鉴定这一类可操作的事。”

    实际上,强制医疗的执行并非易事,因费用问题难以解决,有的病人手续难以补全。病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医院只能以临时性约束保护措施来限制强制医疗者,难以维护强制医疗者的正常权益。

    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

    由于强制医疗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涉及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卫计等多个部门,实践中存在诸多衔接问题。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由谁负责执行”这一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无相对应的内容,仅规定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对申请强制医疗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安机关仅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相关医院。

    “对于交付执行的期限、强制医疗机构确定与变更等问题,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检察监督对象不明、监督乏力。”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局副局长张枫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张枫说,各地在实践中方法各不相同,有的检察院每隔半月开展1次监督,有的全程只开展1次监督;有的逐项检查公安机关和相关医疗机构履职情况,有的仅简单查看被强制医疗人是否被殴打、虐待等情况。如果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不规范问题,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做法也都不一样。

    张枫认为,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很容易出现当地办案而涉案精神障碍患者被送往异地予以强制医疗的情形,由于缺乏相关配合规定,导致办案地与执行地的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与强制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配合,很难获取强制医疗执行医疗情况信息,难以达到全面监督、及时监督的预期效果。

    “现实情况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手难、制约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世国说,受警力、财力、机制缺失等因素制约,强制医疗在执行中还存在热情不高、意识不强、重视不够、遇事推诿现象突出等问题,甚至在遇到问题时束手无策。比如,有的地方对强制医疗人员一送了之,事后若出现转诊、外出就诊等情形均不知如何处理。

    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一般通过发放纠文的方式对违法单位进行监督,但由于该方式缺乏约束力,容易使监督落空。

    “应当落实更多细则,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张凯介绍,目前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部门在执行强制医疗时,会对随之而来的巨额费用相互推诿,这不利于强制医疗的顺利进行。而责任界定不清晰,又会导致医院、法院都不愿承担责任,不愿主动对已达到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强制医疗者提出解除申请。

    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

    今年5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在东方人民医院设立检察室,这是江苏首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室。记者在该检察室看到,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建档统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以及工作例会、培训学习等9项制度均上墙公示。

    “每周至少两天有专人在检察室开展工作,每季度还召集公安机关、医院,就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商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盛哲介绍,通过建立信息报送、培训学习等制度,检察室与医院强制科加强信息交流,极大推动了执行监督的客观性和实效性。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强制医疗规定逃避应有法律制裁、普通精神障碍患者因人为因素被强制治疗等情况发生,驻院检察室通过监督,严把“交付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和收治活动”三个关口。

    此外,在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东方人民医院改建了安康病区,以解决强制医疗患者分散治疗的现状,并在今年2月成立强制医疗科,成立强制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定期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张湧表示,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一方面是为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这些精神病患者的正当权利。在强制医疗指定点接受强制医疗的患者,可以保障自身接受治疗的权利,不必因家庭原因或经济条件而颠沛流离。

    精神病几乎没有治愈的可能,这些病人的出院需要经过严密评估,这样的评估在该医院每半年进行一次,家人可以提出申请,对强制医疗患者进行评估,评定其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

    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不同的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巡回检察的方式。

    张凯说,他们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时,前期要对强制医疗手续、医疗机构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定期会见被强制执行精神病人、约谈强制医疗机构负责人,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并对强制医疗机构在强制医疗方面是否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目前,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共收治无锡、苏州、常州等地强制医疗人员30名,检察机关对其强制医疗情况进行了监督。

    谁来保护强制医疗者的权益

    27岁的张某是四川人,患有被害妄想症,此前坚持服药后与常人无异,案发前,张某觉得自己病愈,停止服用药物。张某觉得父亲要害他,今年5月,他将父亲杀死。接受审讯时,这个年轻人很冷静,没有愧疚感,也没有犯罪感,只是平静陈述事实。而他的母亲,既是被害人家属,也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难以治愈,但是当精神病被控制下来之后,这些病人该何去何从?

    2014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江苏省综治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国较早探索建立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从2014年起,江苏确定了南京脑科医院、南京青龙山精神病医院、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市安康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5家医院作为承担强制医疗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6年,江苏省强制医疗机构已增加至18家。

    据张凯介绍,全国每年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上万起,其中仅20%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治疗,检察机关对强制治疗进行检察监督,有利于这一刑事执行领域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张凯认为,目前关于医疗措施、治疗费用、康复评估诊断周期等执行监督问题,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措施,需要尽快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起普通精神障碍患者与被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分开治疗、分开管理的机制,对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集中强制医疗。
    采访中,多名检察官呼吁立法,进一步完善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机制、协调配合衔接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监护责任划分、医疗费用的保障、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执行操作性差、协调配合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力度,以及妥善解决强制医疗的经费问题。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10-24/8358972.shtml 2017-10-24)

  • 武汉朱晓冬:连母亲都保护不了 警察的职业意义何在?

    范净娟,湖北省武汉市育才小学退休教师,后受聘于武汉市亲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任教育顾问,因上访被数次关进精神病院遭受强制治疗身残后坠楼死亡。她的儿子,朱晓冬是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局民警,为了给母亲讨还公道被单位关禁闭,还遭到了辞退、送精神病院的威胁。
     
    本刊志愿者(以下称我)听闻此消息后几经辗转联系到了朱晓冬,他给我讲述了事发经过。他说,我是今年两会期间到北京,因为3月3日在北京有个案子开庭,结果他们把我抓回去关在公安局的禁闭室,关了7天。在关禁闭期间我单位的人还找到我父亲让他签字,授权他们把我送到精神病院去,我父亲没签字,要不然我也就被送进去了(精神病院)。当我问他是什么案子开庭时,他告诉我是他母亲范净娟被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注: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前身是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后更名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医院)非法强制医疗的事,他起诉到了昌平区法院。
     
    原来,他的母亲范净娟于2010年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被迫辞掉武汉市亲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顾问的工作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2010年8月21日被北京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民警送到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强制治疗,后经三级查房诊断为急性精神病性障碍。2010年9月24日他们通知武汉市江岸区一街派出所民警将范净娟接出医院。2010年12月15日又在京上访的范净娟被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再次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强制治疗,到2010年12月27日地方政府将范净娟接回,于次日将其送入武汉市精神为生中心就医,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但是范净娟家属对这些并不知情,几天后,有人告诉朱晓冬在精神病院看见了他的母亲。正在为联系不上母亲而万分焦急的朱晓冬赶到医院发现母亲确实被关在这,还被捆绑灌药,经常不给吃喝,他看到病人们吃的东西,连猪食都不如,还整天被关在屋子里。
     
    朱晓冬要求把母亲接出医院,院方以介绍他母亲入院情况为由拖延时间,私下通知了江岸区信访局,不一会江岸区公安局的几个民警赶来把朱晓冬强制带回公安局限制自由1个星期。朱晓冬质问,医院归硚口区公安分局管辖,你们以什么理由来抓我?他的同事们认为儿子接母亲出院是天经地义,可是分局领导安排他们不得不这么做。
     
    就这样范净娟在被强制治疗35天后,也就是2011年2月1,朱晓冬接到通知可以把范净娟接出医院。到医院他们发现,范净娟已经神志不清,不能自理,连路都走不了。2011年3月6日,正在上班的朱晓冬接到单位通知,他母亲在家坠楼死亡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昌民初字第01066号判决书中载明,范净娟第一次被送到精神病院是因为劲松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八区801号楼下发现有一女子精神异常。随后民警到场和其辖区民警联系后觉得范净娟“疑似精神异常”,故送到了精神病院。
     
    第二次送医是朝阳区潘家园派出所接到110警讯称,在朝阳区劲松南路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驻京办内有一女精神病人闹事,经民警调查该女子为范净娟,并将其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
    朱晓冬说,警方第一次把范净娟送到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在她租住的劲松八区801号楼地下室内被十几个穿制服的人强制带走送到精神病院,警方却一直不肯说明是哪个群众举报,精神异常影响到了谁?范净娟一再向医院解释自己是上访人员,不存在有精神病一说,并多次要求联系家属都遭到院方拒绝,还收缴她的通讯工具,把她与外界隔离对她施以捆绑、灌药等暴力手段。
     
    第二次送到医院后院方更在明知范净娟有法定监护人,她本人属于上访人员,和地方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不顾范净娟的人身安全瞒着范净娟及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当地截访人员冒充监护人把范净娟带走,直接造成范净娟被转押至另外一家精神病医院继续强制医疗35天,致使范净娟身心俱损,生命垂危,瘫痪在床。
     
    朱晓冬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他母亲的收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及严格的审查义务,没有通知家属,在未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用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冯倩对范净娟实施诊断,强制医疗,严重损害了范净娟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范净娟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多项权益,导致人格受辱,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最终致使范净娟不堪忍受屈辱和痛苦坠楼死亡。因此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朱晓冬)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原告道歉。
     
    对医院关于范净娟的病史中记载“患者系救助人员”一说,朱晓冬明确表示,他母亲不属于受救助人员。根据2009年4月8日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和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北郊医院签订的《委托治疗、管理受助精神病人和长期滞留智障人员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受助精神病人定义:指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及各区县救助管理站站内突发精神病的受助人员。根据院方出具的派出所的工作说明及实际情况,他母亲不属于受救助人员,超出了医院收治范围。
     
    至于派出所工作说明和医院住院情况记载中认为他母亲说,“有人跟踪她、要害她”等言辞就认为他母亲是精神病是错误的,如果没人跟踪她,没人要害她,她怎么会在自己的租住屋内,在不影响任何人的情况下被强制带走?即便是思想有问题,谁会在只有不良思想没有不良行为的情况下报警把她送医?作为一个上访人和驻京办交涉合情合理,为什么会把她当做精神病人瞒着家属把她送医,居心为何?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遗憾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如此清楚,朱晓冬也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还是认为范净娟的死亡和医院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判决朱晓冬败诉。朱晓冬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后,朱晓冬以剥夺他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为由把医院和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潘家园派出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派出所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作为被告,朱晓冬只好单独起诉了法院。
     
    昌平区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范净娟有没有精神病举行鉴定,研究所审查过法院提交的鉴定材料后认为该鉴定所需超出了他们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随拒绝鉴定。后来因更换了主审法官,新法官开庭主持了调解,朱晓冬认为调解是建立在医院道歉的基础上,医院不道歉就没必要谈赔偿。
     
    7月4日再次开庭审理时,朱晓冬追加武汉市驻京办和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因为是他们冒充监护人把他母亲在医院接走,增加1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医院对他母亲的收治行为违法。法院当庭决定7月25日开庭再审。
     
    现在,朱晓冬还在为他母亲的事坚持诉讼,他说,我不是为了让医院赔偿我多少钱,而是为了让社会变得公平些,我不怕被辞退,如果我作为一个警察连自己的母亲都保护不了,做这个职业的意义是什么?

    范净娟照片

    范净娟精神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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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如何保护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不能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象,而享受律法特权,继续危害社会……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还需要其他方面的约束、控制和治疗。”——@红楼小侠
    “我国法律里,如果精神病患者对公众造成威胁的话,是否有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条款?”——@马伯庸
    最近发生的两起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让网友感到恐慌。7月17日,在北京青年路大悦城东侧,来自山东沂水的犯罪嫌疑人孝某持刀行凶,造成两名行人受伤,最终两名伤者不治身亡。7月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又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捅伤4名顾客,其中1人不幸死亡。
    精神病人杀人就无罪吗?他们不应在精神病院里吗?无辜的受害人谁来补偿?不应该追究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责任吗?“监护人更该治罪!”网友“yasaken”如此感慨。
    监护人很委屈:希望把精神病人永远关起来
    2011年3月16日,北京房山区62岁的精神病患者路某一把火点燃了邻居家墙外堆积的10捆玉米秸、白薯秧等共计七千多斤的物品。法院对路某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判决其妻子赔偿邻居经济损失200元。
    很多时候,监护人也有苦衷,甚至希望医院或监狱将患有精神病的亲属长期关起来。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实行自愿原则,除非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才能依法强制患者入院治疗。但实际上,有大量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因家人无力监护和担心隐患,无法出院回家。据《新京报》报道,仅在北京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经评估可以出院的患者达150人至160人,但其中约五分之四的人被留在精神病院里,占到全院患者数量约40%。
    张小令是北京的一名重症精神病患者,2000年在家中砍死自己的女友。经司法鉴定,张小令作案时具有行为能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来,他被减刑3年,于2012年5月出狱。不料,他在恢复自由20天后就再次犯病,用拳头砸碎镜子,在地上翻跟头。最后,警察将张小令送进了回龙观医院。
    去年9月,母亲写信给张小令说:“小令,你是个极孝顺的孩子。你病好时极好,但有一点外界的刺激就容易犯病,你在这里住院,有医生护士看着,妈妈放心。你要有自知之明,这种病终身离不开大夫。”
    今年1月,张小令被送进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近日,医院请专家为他做了一次风险评估。医生认为,他已基本达到出院标准,“经过康复训练,恢复得更好一些后,就可以回归社会了。”现在,张小令已能专心地参与平绣康复,绣出的图案很细腻。他盼望着出院回家,做老师教小朋友英语,或者做厨师。
    可是,家人坚决不同意他出院。“如果他真的出院,我就选择离开北京。我承担不起,只能逃。”妹妹张小婷说。
    《精神卫生法》实施前,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曾召集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家属开会。对于院方“病人符合出院标准后可以自愿出院”的说法,四五个家属极力反对:“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家属。”院长王诚很理解家属的态度,他说,患者给家属带来的长期而巨大的压力,使他们的耐心几乎耗尽,医院也担心,如果病人不在医院,遇到了困难谁能解决,“比如张小令,出院后家人能否提供有效的照顾,院方、家人和社会都会担心。”
    调查显示,不少重症精神病患者或被“遗弃”于医院,或被锁于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精神卫生处处长严俊说,原本估计《精神卫生法》出台后,大量精神病人会要求回家,但目前还没有这种趋势。尤其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滞留医院的现象更严重。而“很多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没钱服药,还不如住院”。
    在广大贫困农村,一些被称为“武疯子”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得不到任何有效的监护,无奈的亲人把他们关进自制的铁笼,“镣铐锁身”、“猪圈关儿”等悲情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仅河北一省就有10万病人被锁。
    精神病医院很委屈:人满为患、床位紧张,治疗好了监护人不接纳
    当下,精神病人,包括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由家庭进行监护,虽然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目前医疗机构的收治能力严重不足。
    根据1993年的统计,全国约有重症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新的调查正在进行中),而精神科床位不足23万张,精神科医生只有2万名。同时,社区康复项目面临无钱、无人、无场地的“三无”境地,导致病人出院后难以得到充分的帮助,大大增加了家属的监护难度。因此,即使很多病人在医院接受了有效的治疗,家属也不希望他们出院。这导致原本就严重不足的医疗资源被占用,更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无法入院,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被精神病高发的年代,“被精神病”者更委屈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消除“被精神病”现象。在我国,尽管大量真正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但某些假精神病人却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精神病院收治。
    2003年10月,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被送进精神病医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2010年4月,湖北省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于是被送进派出所,又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这些“被精神病”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华龙网评论称,“该收治的精神病人,没有收治,国家责任体现不到位,真精神病人扰自家不算扰,假精神病人搅地方政府的局,那才是地方维稳神经难以承受之重”。
    今年7月5日,广西藤县42名病人集体脱逃。有媒体调查发现,这些病人脱逃的主要原因是想家。许多病人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家属却不愿将其接回家,有位逃出的精神病人被送回后哀叹,“我可能一世不得回家了。”《新京报》评论员于平认为,“精神病人能出院却出不了院,堪称另一种‘被精神病’。”
    科学鉴定,有那么难吗?
    精神病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不少精神病人因为鉴定专家的错误鉴定或被处死刑,或被关进监狱,当然也存在一些因错误鉴定而逃离法网的罪犯。
    正义网发表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胡君和薛永奎的文章“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审查”指出,由于鉴定体制的缺陷,对同一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致使重复鉴定率高。其次,案件当事人无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导致其对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再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书面格式名称不统一、存在混乱。最后,个别精神病鉴定机构责任心不强,草率作出结论。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科学鉴定在我国存在很大的困难,也因为没有健全的体制,所以造成了很多精神病鉴定结果的错误和偏差。
    精神病人行凶是全球性问题
    英国《电讯报》曾报导英国大概每周发生一桩凶手是精神病患者的凶杀案。1996年,精神病患者麦克·斯通残杀两名无辜民众的案件轰动全英。斯通此前有一长串违法行为记录,但并非刑事犯罪。他被医生诊断为有精神障碍,但无法治愈,按规定医院不能对他进行收治。于是,一个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就这样自由地在社会上游荡,直到杀人惨案的发生,才引发社会关注。
    此案发生后,精神病医生急着撇清责任,说自己并非警察,根据英国当时的《精神卫生法》,那些有暴力倾向、但医学上无法治疗的病人,精神病院无权强行收治,所以政府应该为无辜受害者负责。英国时任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发誓要医治这恐怖的治安毒瘤。他在下议院提出修改《精神卫生法》,要求将一部分对社会有巨大潜在危害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强行收治。消息一出,民权组织就出言反对,说这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权。但政府支持斯特劳的立场,认为公共安全应摆在第一位。该法案于2007年获得通过。
    2012年12月,美国纽约连续发生两起骇人听闻的精神病人地铁站杀人案。第一起案件的肇事者是一个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事发时他与一名乘客发生争执,遂将其推入地铁轨道上。周围的乘客发现后,奋力向即将驶来的地铁车头跑去。可当司机看到时,制动距离已经不够。一个无辜的生命终究没能逃过死神的召唤。另一起惨案同样发生在地铁站,一名候车的乘客被推下站台。据目击者称,涉案女子当时紧贴在受害人身后喃喃自语,然后忽然将其推下轨道。据调查,涉案女子系精神病患者。
    接连发生精神病人当街行凶,致使无辜者殒命的惨剧,引起了各界关注。纽约为此启动了一个项目,围捕城区里的精神病人,确保他们服用法庭要求的药物。《纽约邮报》称,警方设计了一个跟踪系统,保证那些最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能去医院接受治疗。批评者认为,警方的做法违宪。
    据美国专门研究精神疾病的网站Mindsontheedge.org介绍,目前美国正在探讨如何改进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方法,主要有三点意见:一是组建“危机干预团队”,训练警察更好地与精神病人打交道;二是组建“精神健康法庭”,由法庭决定将精神病人送进医疗机构,而不是监狱;三是组建“社区主动治疗”团队,为出院或出狱的精神病人提供精神健康指导和社会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保护好精神病人,我们才会安全
    对于如何帮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的社区都配备专业的精神科医务社会工作者,帮助料理精神病人的生活事宜,安抚病人的不良情绪,协调病人与家属、邻居的关系。此外,香港的精神科护理,也从医院延伸至社区。医护人员会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长期跟踪观察病人的精神状况,一旦发现病人病情波动,马上安排病人住院治疗。为帮助病人融入社会,香港还为他们设置了庇护场所,例如中途宿舍,出院后的病人可在此居住两年,一方面接受照护,一方面通过工作自食其力。如果确认病人情况稳定,能融入社会,再让其回家生活。香港有50家庇护工场,为精神病人提供工作机会,在社区还有辅助就业部门,每位病人都在导师的辅导下参加工作。
    我们在为血案受害者感到不平的同时,不能忘了精神病人本身就是需要关怀的群体,他们更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而不是行凶者。只有保护好他们,不让他们生活窘迫,流离失所,我们才更安全。为此,家庭的关怀、社区的帮助和政府的兜底缺一不可。
    (来源:央视网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9/84/24/9_1.html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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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

    今天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徐为(化名)诉其监护人以及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侵犯人身自由案做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有关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问题再次引发专家学者热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劳工部部长张万洪表示,徐为案的意义是挑战并让人反思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他认为,徐为案的核心就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法律能力能否得到承认。
        徐为的代理律师黄雪涛也认为,案件能够进入实质的审理程序,已经打破了“在精神障碍治疗问题上患者没有自主权”的传统,促进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对权利受到一定约束的人,其他还拥有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当所谓的监护人不能作为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代表,是否还需要所谓的监护?”黄雪涛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后发现,因为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2009年,深圳一位名叫邹宜均的女子,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家人两次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被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2010年,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后来与地方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30万元的补偿款。这些案件的共性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障,非自愿被收治。
        2010年10月,由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黄雪涛2006年接手一起“被精神病”案件后,开始研究我国精神病立法状况。“进入这个领域后,我就发现有个潜规则:谁送来谁接走。”黄雪涛表示,但这个潜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医院怕把病人放出去后,家属过来闹事,“很多时候,病人自己反而没法发声”。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后,“谁送来谁接走”的现象似乎有所改变。
        据张万洪介绍,精神卫生法强调自愿原则,明确提出了如果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必须具备的两条危险性标准,但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医院和警方出于自我保护,反而导致入院难;危险性标准没有细则规定,实践中可能出现武断的裁量;家庭负担太重,家属不愿接出院,导致精障者出院难;社区服务不够,出院后没有保障;残障社群本身参与不够等。”张万洪说。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最大的问题还是其民事法律能力不被承认,导致其权利往往全权交由其监护人,由监护人进行替代性决策。”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项目主管高薇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受侵害后,也难以获得救济。”
        黄雪涛认为,权利限制需要有非常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患者如果认为自己有冤情,应该能非常便利地寻求朋友、律师的帮助;还要有便利的救济渠道来倾听、审核,这样才能防止权利约束被滥用”。
        高薇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条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病人,但在实践中关于心智能力的医学诊断会被法官和律师认可,现实中就会变成:患者无法提起诉讼,不能立案,法院要其找监护人,律师也会要其父母来委托律师”。
    对此,北京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刘瑞爽建议,可以尝试用法律代表人制度或患者提名人制度代替僵化的监护人制度,“根据法律代表人制度,无论精障患者是否有行为能力,都有一个法律代表,代表或代理其提起诉讼,行使诉权。我们也可以让精障患者提名一个人代理他,或者给他指定一个律师”。
    “最重要的是意识和态度。首先是社会应转变对精神障碍者以及残障者的态度,将他们看做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而非慈善的客体。只有改变了态度,提升了意识,才能做出尊重其权利的决策和营造一个容纳多元的社会环境。”高薇指出。
    “你可以拒绝接受帮助,也可以主动求助,这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黄雪涛说,“徐为坚持的目的不是让医院去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巨款,只希望他们能放人,还自己自由。”但徐为能否获得自由,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来源:网易网http://mobile.163.com/15/0415/04/AN7ECHD5001166V5.html2015-04-1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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