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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正明几十次信访复议事项信件没有任何回复

    【民生观察2024年7月16日消息】江苏省无锡市维权公民朱正明几十次信访复议事项的信件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近日,朱正明再一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公安部在期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朱正明,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惠里44号602室。

    近日,朱正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该部部长)申请了又一份行政复议。

    其要求的事项是:

    1.确认被申请人公安部违规渎职;

    2.要求被申请人公安部在期限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朱正明于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6日期间,至少有8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访,反映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无锡公安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但公安部就是拒不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之规定,构成严重渎职。

    朱正明之前也有13次向公安部的上级单位信访反映也是无任何答复,邮局确认信件接收,21份信件的单位均已签收,但标榜“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的各个部门都没有任何回音。

    朱正明认为,自己作为投诉举报人有权知道查处结果信息并进行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 新疆张建华给巡视组邮递信件⁩

    【民生观察2021年4月14日消息】新疆建设兵团第四师76团连职工张建华2012年4月在昭苏74团2连种植了2000亩地其中1750亩地种植的是蚕豆,因使用了伊犁州绿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除草剂除草,草没除掉反尔把蚕豆打的花儿不实颗粒无收造成绝收,使控告人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具体数额一百20多万元使控告人欠下了巨额贷款无法尝还,从此张建华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

    在维权过程中张建华多次遭到新疆当局的非法拘留,判刑等,在关押期间将全家人都关押在,对张建华进行威胁逼迫张建华认罪才释放老公与孩子回家的自由。张建华多次遭到关押与判刑。

    第一次,被新疆昭苏恳区公安局非法居留时间为2014年5月6日至5月15日10天。
    第二次,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非法居留时间为2014年9月6日至9月16日10天。关押在朝阳看守所
    第三次,被新疆昭苏恳公安局非法居留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15天。
    第四次,被新疆昭苏恳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以构陷罪名寻衅滋事判刑两年,于2020年1月7日刑满后出狱。

    出狱后的张建华不服遭遇非法判刑多次到当地继续伸冤都无任何结果,当局也限制她外出,为了生活她自寻出路寻找生存空间,做起了快餐店,以保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得知中央巡视组来新疆建设兵团巡视她打电话询问情况后了解到巡视组不接待群众,但是可以用快递邮递信件与信访材料。张建华今天下午将信访举报材料用邮递的方式发给了巡视组。

    控告人:姓名,张建华,汉族,年龄,48岁,新疆建设兵团第四师76团四连职工,身份证号:654126197202264326,电话:19882999580。

    被控告人:
    1、(保护伞)新疆建设兵团第四师原党委书记(钟波、政法委书记薛利)第四师信访局:法人代表局长杨新。
    2、第四昭苏垦区公安局,法人代表局长:魏伟,第四师昭苏垦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原书记吴某,民警万明。
    3、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彭永发。
    4:第四师昭苏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院长。

    控告请求:

    1、彻查追究以上所诉被控告人第四师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领导及涉案人员对控告人以新疆维稳暴力恐怖为幌子,扩大化,抓进学习班利用家人的安危巡讯逼供,逼迫控告人认罪并把负责强加给控告人的违纪,违法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
    2、责令昭苏垦区公安局归还扣压控造人的和法证据,营业执昭,门头牌手续,法院调取的庭审笔录不还给控告人。
    3、彻查追究昭苏垦区公安在2014年5月5日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栽定书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给控告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名义损失费。
    4、彻查追究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冃17日作出的(2018)兵04O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严重透纪,违法。赔偿这两年来给控告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名义损失费,具体数额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

    事实理由如下:

    凡是牵涉到兵第师和团机关单位的利益,老百姓维权即使是合法的,必然受行政干预,根本不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和司法自治",无视党中央和国务院纳正确领导,欺上瞒下,两面性,公然挑战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老百姓有冤无处申,第四师公检法和党委政府当中存在着黑恶势力和玩得利益集团,保护伞,让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感觉不到公平正义。

    2012年4月控告人在昭苏74团2连种植了2000亩地其中1750亩地种植的是蚕豆,因使用了伊犁州绿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除草剂除草,草没除掉反尔把蚕豆打的花儿不实颗粒无收造成绝收,使控告人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具体数额120多万元使控告人欠下了巨额贷款无法尝还,为此控告人把伊犁州绿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上了法庭但不知怎的无论控告人举出在多证据法院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反驳和事实依据的情况都不予认可作出一边倒的判决,控告人多次足级申诉至今无果,被逼无奈控告人只好上北京上访被控告人为了掩盖事实的真象和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多次将控告人非法从北京黑逮压送回疆非法拘留,打压控制其人生自由不让控告人上京告状并在控告人及家人没有任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逮捕,关押。

    被控告人在办理新彊建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8)兵0403刑初3号案件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目无法纪,法规严重违法,渎职,殉私枉法,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行政干预司法,颠倒黑白,为所欲为,胡意制造和加工冤假错案,垦区公安民警在没有北京市公安的移交手续对控告人及家人夸区行政管辖进行非法捸捕,非法入室收查扣压控告人的合法证据和营业执照,开店门头手续,法院的庭审笔录等,控告人出狱后多次向昭苏垦区公安局申请要求拿回被扣甲的证件都被无理拒绝至今未归还给控告人。

    信访局无理由的单方违约终止与控告人签定的房屋租凭合同并把房屋违法转给他人(何国强)盗用控告人的营业执照非法经营,

    还把罪名强加给控告人。

    1、昭苏垦区公安局在办理控告人寻衅滋事罪,(2018)兵0403刑初3号刑事案件过程中严重违法,夸区行政管辖办案,公安民警在没有任何手移交续和收查令的情况下在2O18年1月15日早上9点左右进入控告人的家进行收查,收查过程为了逼其就犯停了控告人家中的水,电,暖,3天3夜强逼控告人出房间,并非法抓捕了和控告人的案件不相干,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亲人:姐夫、石全,女儿、李清竹,前夫、李详祥等共4人关入学习班非法审讯限制其人生自由,非法据禁,并用家人的安危巡训逼供迫使控告人罪。

    2、为了掩盖他们的违法事实,昭苏垦区公安局非法扣压控告人的和案件有关合法证据、营业执照,门头牌手续和庭审笔录等至今未归还,并把控告人的营业执照转给他人非法经营使用了两年多,控告人去昭苏垦区公安局要求要回营业执照,他们不给并说不知道在那,还让他人:(何国强)盗用控告人的营业执照非法经营,四师公安、信访局收取房租费。

    3、控告人在(2018)兵0403刑初3号案件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滋,于2014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侯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取保,并有一年一上没有定罪就证明无罪了,并且法律有规定一案不能重复处理,但昭苏垦区公安还是以此为由对控告人进行非法夸区行政管辖逮捕,非法关押限制人生甶,根据行事诉讼法公安行政管辖权规定昭苏垦区公安的管辖权在昭苏范围内并无权参与控告人在北京的任何行为,昭苏垦区公安在没有北京朝阳分局的任何移交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对控告人夸区行政管辖非法逮捕,关押。被控告人说控告人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联合国开发暑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并共计36次,这并不带表控告人就违法了,控告人只是在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未违法,有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为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追究行政领导违宪干预司法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及渉案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赔偿给控告人及家人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误公费,名义损失费,经济损失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4、被控告人在2017年5月5日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也是夸区行政管辖,空告人这两次都是在北京被训诫过的已处理过的案件,被申诉人在没有北京市公安移交手续在次夸区行政管辖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共计20日,走访,信访反映问题是国家附于人民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阻拦。

    5、被控告人说自2013年至2017年控告人到北京上访期间,第四师七十六团,新疆昭苏垦区公安局、第四师公安局信访局多次派人到北京将其强行接回花费共计260317.87元,首先控告人从末看见也未用过这些钱,送些钱都用在那了,有发票凭证么?这正是被控告人打着各种维稳的晃子骗取国家的财产,殉私柱法的违法,违纪的犯罪行为。

    在张建华给巡视组邮递信访材料后,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立即得到巡视组的监督,并且立刻给予了立案通知书送到张建华手里,还让张建华签字了立案通知书,公安局说60天后给予答复意见

    控告人:张建华
    2021年3月31日

  • 上海访民赵维萍邮寄信件遭篡名

    【民生观察2020年9月4日消息】2020年9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访民赵维萍来电反映,她于今年7月30日到上海长宁邮政支局,以回执挂号邮寄给上海长宁区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的“上访信”,遭故意篡名“赵组萍”且不容更正、查询笔迹,非赵维萍本人填写的内容均被邮政系统归档。赵维萍怀疑,她再度遭“他人”冒名取代甚至谋财害命。

    2020年6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信访办领导接待了赵维萍的上访诉求,2020年7月30日赵维萍通过上海长宁邮政支局(收寄局兼投递局)以回执挂号邮寄上海长宁区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的“上访信”(邮件号:XA17293770431)。其中内附: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足以依法撤销之部分事由,其他行政信访事件诉求之事实和理由另附别页)。事后,赵维萍对该邮件签收回复结果存在质疑,故书面向长宁邮政支局提交查询单进行查询签收结果,但得到被投递员填写“门卫”签收,非收件部门或收件人之签收回复!承办的邵同志称:这是唯一结果。但赵维萍在长宁邮政支局系统内查询该邮件之签收结果为:“单位收发章”!邵同志称:现只能与华阳街道联系后给你一个“情况说明”。同时,赵维萍得到邵同志的联系方式。

    2020年8月25日,赵维萍发现上海长宁邮政支局以挂号信,回复赵维萍上述邮件查询结果时(邮件号:22960111231),信封上收件人及收件地址正确,但在赵维萍借租地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投递局“投递邮件清单”上,该同一邮件号之”收件人“赵维萍”姓名被故意篡名为“赵组萍”,致使赵维萍暂无法签收该邮件!被告知:此为长宁邮政支局系统内登记的原始记录!故赵维萍要求原闸北投递局与长宁邮政支局联系,更正邮政系统内被错误登记收件人姓名信息后再投递,未要求退回该邮件!当日,赵维萍短信联系长宁邮政支局承办邵同志,得到来电告知:查询回复结果只有一份、系统内已登记的收件人“赵组萍”之信息无法更改。该邮件未经赵维萍同意遭投递局故意擅自退回!

    2020年8月26日,长宁邮政支局重新再发件,次日,赵维萍在原闸北投递局“投递邮件清单”上确认收件人“赵维萍”后签收(邮件号:XA84107818231)。当日下午,赵维萍短信询问长宁邮政支局邵同志:挂号信邮件号(XA:22960111231)被长宁邮政支局系统内错误记录收件人姓名“赵组萍”且被邮局擅自退回之挂号信如何处置?得到电话回复告知:我(邵)可以决定退回,如何处置与你(赵维萍)无关”!该邮件收件人地址为赵维萍借租地址、邮件信封上收件人姓名为“赵维萍”、原回执挂号邮件(编号:XA17293770431)之寄件人兼查询该邮件投递结果人为赵维萍本人、邮件内附件告知查询邮件签收结果人为“赵维萍”。故长宁邮政支局回复赵维萍唯一查询邮件签收结果在邮政系统内被错误记录收件人姓名“赵组萍”,且被擅自退回后如何处置之邮件固然与赵维萍本人利益息息相关!

    综上事实证据证明:按照长宁邮政支局承办卲同志告知:长宁邮政支局邮寄赵维萍查询回复结果之挂号邮件(邮件号:XA22960111231)先行被邮政系统记录收件人姓名为“赵组萍”之信息无法更改且被邮政归档,此为该邮件的唯一查询结果!而原回执挂号邮件寄件人兼查询人、赵维萍本人署名签收该邮件查询回复结果之邮件(邮件号:XA84107818231)未被邮政系统记录、未被邮政归档!

    上海市长宁邮政支局故意错误记录回复查询结果之邮件收件人姓名,从而故意制造两份邮件查询回复单!致使2020年8月27日赵维萍在原闸北投递局“投递邮件清单”上署名签收查询回复结果之邮件仅为蒙骗赵维萍(非原件)!并且赵维萍填写并提交长宁邮政支局之邮件查询单上无长宁邮政支局盖章,未被邮政归档,并退回赵维萍本人!而被邮政归档且有长宁邮政支局盖章之查询单非赵维萍本人填写,赵维萍姓名被故意篡名。

    赵维萍再度遭他人冒名取代查询邮件,及签收查询回复结果之邮件!长宁邮政支局必受令幕后“指示者”共同制造伪证……!赵维萍本人署名及手笔补充内容之回执挂号信,邮寄给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的“上访信”是否被中途拦截遭“换件”,内容被篡改?赵维萍本人笔迹遭窃改?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赵维萍曾走访上海市长宁区信访办以及长宁区华阳街道信访办,询问街道信访办主任,得到回复被告知:赵维萍于2020年7月30日邮寄街道政法委书记之“上访信”,于上星期已转交上海市长宁区信访联席办领导。此是否为赵维萍于2020年7月30日本人邮寄提交给,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政法委书记的“上访信”之原件?对此,赵维萍至今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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