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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武律师因关闭信号屏蔽器被拘留彭永和发声明

    【民生观察2024年11月21日消息】2024年9月下旬,曾武律师在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休息室上网时发现没有信号,查询发现法院居然违规使用了信号屏蔽器,专门断律师的信号。于是,曾武律师就把信号屏蔽器关掉了,过程中无意碰掉了信号屏蔽器,后被带往附近派出所,并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近日,曾武律师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据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9月20日10点07分左右,律师曾武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律师休息区内,因不满休息区没有手机通讯信号,采取爬窗台、踩沙发的方式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了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现决定对曾武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19日到2024年11月24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送洛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鉴于上述情况,2024年11月20日,中国公民、前上海律师彭永和在网上发出关于曾武律师因关闭侵害其通讯权的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而被行政拘留的公开声明,并为曾武律师的勇敢行为点赞!

    据网传,河南省工信厅未给予洛阳中院无线电频率许可;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曾武律师因关闭侵害其通讯权的违法安装的信号屏蔽器而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若上述属实,则,彭永和认为行政拘留的处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洛阳中院未经许可在其院内律师休息区使用信号屏蔽器系非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十四条之规定。

    2.非法使用的信号屏蔽器侵害了公民(含曾武)的通信权。

    3.侵害行为具备现场性和持续性特征。

    4.公民对正在遭受的非法侵害,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同时有权当场进行私力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移除、关闭侵害物品、设备等,以达制止侵害之目的。

    5.曾武律师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没有超出理性人正常状态下通常选择的自我保护方式,系正当适可的私力救济。

    6.基于人类之理性,正当适可的自我保护私立救济行为理应为法律所允许和承认。

    7.洛阳中院正常的办公秩序除特殊区域外(如果存在)不可能需要被屏蔽器所覆盖,换言之,被屏蔽信号不可能是洛阳中院当天正常的办公秩序所需要的状态。

    8.被关闭的屏蔽器的信号覆盖范围仅限于律师休息区,常识判断,洛阳中院不可能举证证明该区域的正常办公秩序需要屏蔽信号。

    9.该律师休息区域的改变也仅仅是信号屏蔽功能的消失,常识判断,屏蔽功能的消失不可能会改变原工作秩序状态。

    10.基于被关闭的屏蔽器的信号覆盖范围仅限于律师休息区,据此可以判断不会对洛阳中院其它区域的办公环境、办公秩序产生影响。

    11.建立在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的任何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都不应当被法律所保护。

    因此,彭永和认为:1.曾武律师关闭洛阳中院非法设置的屏蔽器之行为并不违法;2.认定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扰乱了洛阳中院正常办公秩序没有事实基础,纯属主观“想象”。

    基于以上,彭永和严证声明如下:

    1.要求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即刻撤销洛公洛龙(龙)行罚决字【2024】2473号决定书;

    2.要求洛阳市洛龙区监察委对做出【2024】2473号决定书的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要求河南省工信厅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使用屏蔽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对本声明2、3的调查结果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律师报案被拒立案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6日消息】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近日,杨建国等9名律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警察出警后,洛阳中院拒绝出警警察进入法院固定证据,且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拒绝受案和出具受案回执。众律师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公众号“明辨”发文称,因为关闭屏蔽器时不慎碰掉一个,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和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是否执行拘留?或者撤销处罚?目前警方尚无进一步的表态。

    不过,其他一起参与李伟平等人被控涉黑案二审辩护的律师们发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在法庭和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不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提供产品的厂商没有屏蔽器生产资质,系非法生产。

    再加上屏蔽器安装密度极大,致使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鉴于洛阳中院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对律师身体造成伤害,已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杨建国等9名律师于2024年10月13日上午拨打110报警,要求追究洛阳中院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9名律师要求出警警察,进入洛阳中院第二办公区三楼,查看第一法庭、律师休息区和厕所的12个移动通信干扰器,“固定证据”。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的出警警察与洛阳中院的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进入现场。但洛阳中院的值班法警经请示上级,拒绝出警警察和报警的律师们进入。

    律师们表示,“洛阳中院的法警违法阻碍执勤警察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尽管律师们对出警警察出示了法律条文,但出警警察仍然表示,请律师们理解基层警察的工作,先随他们去龙门派出所制作报案文书,之后再请相关部门到现场固定证据。

    于是,律师们跟随警车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派出所值班警官看过报案材料后,竟然说该事项不属于警方管辖,不接受报案材料,并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很奇怪,对该警官说,洛阳中院安装的屏蔽器不仅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许可,而且屏蔽器生产厂家没有资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怎么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而且,违法安装的屏蔽器已经对律师的健康造成了危害:华建公司屏蔽器技术白皮书上明确说明,屏蔽器安装应该间隔15米,且根据场所的面积和基站的距离配置1至3台,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但第一法庭里至少配置了6台、每隔2米一个,安装在律师座位后面的头顶上,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多名律师在开庭中和开庭后出现头疼、眩晕、心脏不适等严重症状。

    然而,不管律师们怎么说,龙门派出所的领导依然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

    律师们找出法律依据和技术资料向龙门派出所的上级和110投诉: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和泌尿系统等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会对人的眼睛造成损伤,严重的情况下会引发红外线白内障症状,不仅会导致晶状体变得混浊,且晶状体前囊还会发生脱落的现象;

    二是长时间的电磁辐射会影响人体心脏瓣膜的稳定工作,会使心血管系统产生功能障碍,且电磁辐射也是引起糖尿病、癌突变和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更严重的是,会使人体的植物神经系统功能产生混乱,导致中枢神经系统一直处于兴奋状态而无法改变,极易出现电磁波作用综合征的现象。其具体症状为头疼、疲惫不堪、记忆力不断减退、失眠等,部分人群还会出现多汗、脱发、心律不齐的情况,甚至会导致部分染色体出现畸变;

    第三,电磁辐射还会使人体的免疫功能不断下降,且对遗传及激素等均有一定的干扰。

    律师们表示,因为连续在信号屏蔽器下开庭,一名女律师甚至头疼到哭着说,再也不来洛阳中院办案了!

    然而控告和投诉并没有改变龙门派出所领导拒绝立案和出具受案回执的结果。

    无奈之下,律师们于2024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许离开龙门派出所。他们说,将继续向洛阳市纪委和河南省公安厅控告和投诉洛阳警方的违法不作为。

    据悉,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案之辩护律师曾武因关闭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的信号屏蔽器时,不慎碰掉屏蔽器,被洛阳市洛龙分局带走传唤,之后以扰乱单位秩序拟行政拘留5天,曾武律师当场提出复核申请。

    据称,该案另一辩护律师的助理姬太因涉此事亦遭处罚。该案一辩护律师任建宇9月23日发帖称,涉事律师助理姬太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两次传唤,“实际上,(涉事助理)仅仅在曾武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去关。”

    9月25日曾武表示,涉事助理姬太的处罚决定已作出,“也是5天拘留,目前暂缓执行。”

    2024年9月27日,在各位辩护人开了一天庭后,洛阳市洛龙公安又到酒店传唤曾武律师,还将曾武律师的手机扣押。

    曾武认为,他们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制止法院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并未扰乱单位秩序。

    对律师及律师助理拟处罚5日的行政拘留,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屏蔽器如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 赵青山律师被屏蔽手机信号

    【民生观察2021年1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四川成都维权律师赵青山于2020年12月31日在庭审时向审判长指出:律师在庭审中需要使用手机查阅法条,法庭屏蔽手机信号的做法,实际上是侵犯律师的辩护权,请法院依法对非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停止屏蔽。

    2020年12月31日,赵青山律师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参加某涉黑案庭审,期间他的手机信号被法院屏蔽,导致其电话无法拨打与接听,也无法使用移动网络查阅法条及处理文案,严重影响了他的辩护工作。对此,赵律师向审判长指出,法院屏蔽了手机信号,这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要求法院恢复手机信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然而,此次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对加某涉黑案的庭审,既不涉及国家安全,也不涉及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涉黑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且现阶段警方侦察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此次庭审不应屏蔽手机信号,阻碍律师使用手机查阅法条及处理文案。

    赵律师还向审判长反映说“审判长,法庭屏蔽了信号,导致我的电话打不通。就算我不接电话,至少电话能打通别人也不会担心,我也可以及时给别人回电话。有法官都把电话打到我当事人妈妈那里去了,这个不行,我要求停止屏蔽。”

    审判长却答复说:“这个只有请你克服一下了,公诉人审判期间也没有用手机,我也没有带手机,这个大家一视同仁。”

    赵律师说:“但是我们在庭审中需要使用手机查法条,如果没有信号实际上是侵犯律师的辩护权。”

    审判长说:“这个是法院的规定,我也没办法。”

    赵律师:“我知道你有难处,有些问题你也不能解决,但是你能不能把我的问题向上级反映一下?”

    审判长说:“这个就是我们的决定,你要对我们的工作安排有意见,你可以庭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庭审结束后律师反映,由于庭审过程中手机信号被屏蔽,自己存在网上的许多资料无法取阅,导致庭审辩护受到很大影响,这对自己的当事人很不利,如果全国法院都不依据宪法规定,擅自屏蔽手机网络信号,那么这对全国律师的辩护权是一种侵犯,也是对被指控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关于法院担心庭审期间接打电话会干扰庭审工作,这完全可以要求参与者设置静音处理,完全不需要剥夺公民的静音通信权利。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法院为了所谓的维护法院形象,普遍采用庭审期间屏蔽周边手机信号的做法,但是依据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2011年12月“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案中,铁岭、丹东等地法院也开启了周边信号屏蔽设施,导致法院周边的人们手机信号被中断,对此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曾向外界解释说,全国新闻媒体都盯着我们法院,为了维护我们法院的形象,请你们相信,我们不会关起门来判案,开庭前一定会向大家公示,并公开审理,“如果是一般的案件,拿好身份证来此处登记即可参加旁听,但此案特殊,媒体如何参与旁听和采访,现在领导还没有拿出明确方案。”而参与该案的公民指出“此案特殊”但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此案再特殊也不能违法屏蔽,剥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但法院最后还是未予解除信号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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