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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南阳天冠啤酒公司职工诉国有资产被蚕食生存无着

    我们是河南省南阳市天冠啤酒公司的职工,啤酒厂建于1987年是一个老牌国有企业。1997年被天冠集团收购(原南阳酒精总厂),我们是天冠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这个曾经为国家年创收上千万利税企业被天冠集团领导张晓阳利用国家改制政策,通过范登科(原社旗赊店酒厂法人)租转的形式洗转国有资产,致使短短的几年时间,使一个曾辉煌一时的企业逐步走向停产、灭亡。几百号职工丢掉饭碗,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部分人腰包鼓起来了,几百个家庭生活出现危机,生活陷入困境。主要步骤有:
    (1)2006以范登科为首的七人天冠领导,成立“天泉啤酒有限公司”租赁天冠啤酒的经营承包权(三年)。
    (2)2009年4月28日利用改制将天冠啤酒公司的产权转让给天泉啤酒有限公司,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见详材料)。
    (3)2009年7月27日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天冠酒业与天泉同一法人)与宝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宝城(中达)房地产公司。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详细情况如下:
    一.2006年12月15日天冠集团委托南阳晨光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土地面积进行评估;
     评估土地总面积:96997.3平方米
     评估土地单位价格:461元/平方米。
     评估土地总地价: 4471.58万元。
    二.2007年12月31日南阳市国资委委托南阳晨光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土地面积进行评估:
     评估土地总面积:75940.20平方米
     评估土地单位价格:349元/平方米。
     评估土地总地价:2650.31万元。
    三.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南阳酒精总厂与南阳天泉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按2007年12月31日所评估的土地面积和单位价格进行)。
    四.2009年7月27日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天冠与天泉同一法人)与南阳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总面积:75940.20平方米(113.91亩+7.3亩未办证)
     土地单位价格:1424.58元/平方米。
     土地总地价:115000000万元。
     从以上数字反映的情况看其中的猫腻不言自喻,致使天泉啤酒公司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土地价格翻了几倍。由于国资委监管不力,2007年12月31日为啤酒公司改制基准日,有效期为2008年12月30日。而实际改制是2009年5月,土地评估已失效,用已过期的评估进行企业改制,使职工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从而使国有资产流失到个别领导手中。
    2013年元月10日,范登科与宝城房地产开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工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稀里糊涂地连人带地“卖”给了宝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为中达),而自己又回到天冠集团任环球天冠木薯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任副总。在中达房地产接收天冠啤酒厂短短的两年时间,使一个盈利企业变得生产经营无法进行。2015年4月28日开始,天冠啤酒厂全体员工多次到南阳市政府信访办表达诉求,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延续生产五年以上,新厂不投产,老厂不停产”。在承诺未兑现前,不得对厂房、设备进行拆除。因职工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经政府协调也明确表态,在职工诉求没解决前不对厂房、设备进行拆除。但遗憾的是, 2015年5月20日(端午节)趁放假,吉林省万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达领导的支持下,强行对设备进行拆除,致使几百号职工失去了工作,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在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土地性质未变更的情况下,中达.宝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竟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公然在工业地上强行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起了高楼。使一个上亿资产的企业消失。
     工人在被迫无奈下从四月份至今多次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资委、市政府、市委、省政府等多次上访,并且职工无论刮风下雨,顶着烈日酷暑天天到市委请愿而得不到解决,处处推诿。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坚决不允许此现象发生的,是不会置工人生死与不顾的。那些侵吞国家资产,损害工人利益的社会蛀虫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通过种种材料证明,南阳天冠啤酒有限公司是违规改制的,我们职工请求领导依法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张晓阳,范登科。
     我们职工要生存、要吃饭、要得到职工的合法权利!
     
    发帖人:天冠啤酒厂职工
    电话:15038795915

    职工签名
     

  • 大唐集团甘肃公司退役士兵和家长的复查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大唐集团甘肃公司(以下简称:甘唐公司)退役士兵和家长;甘肃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甘民厅)关于我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信访答复意见书(2015020698902)(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2015年7月29日我们从国家信访局的网站上看到了,答复意见书通篇充斥着颠倒黑白、断章取义的狡辩,匪夷所思的强盗逻辑不值一驳。我们感叹中南海政策法规屡屡遭遇甘民厅和甘唐公司“潜规则”的尴尬与无奈的同时又让我想起了历史名著《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骂死王朗”一段 “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朝,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的名言;纵观古今中外厚颜无耻之徒无数均无过乃尔;国发(2005)23号文件强调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可是甘民厅却屡屡顽固坚持其错误立场;把依法安置退役士兵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当作个人利益交换筹码,根据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书记强调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政令畅通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根本保证、现对我退役安置问题信访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申请;理由如下所述,要求民政部责令甘民厅立即撤消对我退役士兵非法转移的错误决定,并按照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下达我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大唐集团公司责令甘唐公司立即依法接收安置我退役士兵,并彻查处理与此事件有关的违法乱纪人员,严厉惩处法盲、流氓官员,还我们公道。
     
    一、答复意见书声称“甘唐公司依据当时国家及省上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选择安置计划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不违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同时省里同意该公司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也是依规办理,不存在违规操作”按照甘民厅和甘唐公司的观点是说国务院的安置政策出尔反尔没有连续性?如果按照你们的强盗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批准、颁发《兵役法》《国发{2005}23号文件》《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领导人都应该引咎辞职了???事实上是你们纯属置党中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三令五申于不顾,继续玩弄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屡次三番作出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法规完全全相违背的决定;其指鹿为马行为与史书上的逆贼赵高无异,是事实上制造政令难出中南海局面的幕后黑手,是竭力破坏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表现,居心叵测的政治动机昭然若揭。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部署,在安置接受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涉嫌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
     
    二、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甘民优[2002]35号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甘政发〔2005〕53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要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请注意有偿转移的对象是指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指令性任务;特殊情况是指如父母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甘唐公司隶属于中国大唐集团是名列世界500强企业不存在破产、停产、倒闭情况。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父母是该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属该单位包干安置对象,不在有偿转移的范畴;既是是有偿转移也是“经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而不是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甘肃公司缴纳有偿转移金的时间是2009年2月19日;根据《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甘唐公司所依据的缴纳有偿转移金及甘民厅同意甘唐公司对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作法完全是对国家及省上城镇退役安置政策的断章取义肆意曲解……还抱脏叫屈式狡辩实属可恶之极。
     
    三、答复意见书声称:“随着企业改制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省政府从1992年开始提出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是无论企业怎么改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领导的隶属关系不能改变(当然如果你们宣布独立或起义的情况例外);无论是国企还是央企都必须是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路线、方针;在遵守中央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合法经营的前提不能改变;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履行央企社会责任与义务与“企业改制、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无冲突,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后,2014年中央巡视组巡视了大唐集团发现存在“以权谋私问题严重……”等重大问题又该如何解释呢??政府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不等于政府就可以强迫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同样中央也是鼓励和支持政府官员自谋职业的;请问你自己被强迫自谋职业了没有?甘民政和甘唐公司拒绝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阻扰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实属破坏国防建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政治信誉和社会形象,影响极为恶劣,对甘唐公司提出有偿转移的企业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等特殊困难不调查核实就非法强迫对我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属于严重的滥权、渎职行为,事后我退役士兵百次上诉上访要求彻查依法安置,其任然坚持错误决定,根据《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甘民厅其领导应该被依法问责查办!
     
    四、答复意见书声称“该公司始终以企业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等为由拒绝接收安置;申请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这个拒绝接收安置申请安置计划有偿转移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甘民厅在受理甘唐公司2005年–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的借口:“企业改制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未作最起码的调查核实就偏听偏信;(甘政发[2007]27号),第三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种中,“为适应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城镇退役士兵,但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计划的80%。未完成计划的部分,要如数缴纳有偿转移金。凡有安置就业能力的企业,必须以安置就业为主”我们在这里重申甘唐公司所依据该甘唐公司人字(2006)6号文件:“鉴于甘唐公司系统超定员情况严重,系统各单位2005年及以后年度退役的职工子女原则上不再接收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纯属子虚乌有根本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我们甘唐公司的客观实际。仅以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为例,就在该文件下发以后,在2006年至2015年的八年时间里就有164人被录取进入该厂工作(每年都在招收工作人员进厂工作),而甘唐公司对我退役士兵的包干安置对象和指令性安置计划是全部100%的实行了有偿转移,违反了(甘政发[2007]27号)第三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种中“但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计划的80%。未完成计划的部分,要如数缴纳有偿转移金。凡有安置就业能力的企业,必须以安置就业为主”的规定;事实上近年来先后竣工的麒麟寺、苗家坝、石鸡水电站运行检修工作人员奇缺(保守估计约差300余人),根本不存在岗位严重超员的情况;甘唐公司声称经济效益差,可事实上却私下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以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处级单位)为例2010年4月花138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上海大众途锐V8型超级限量版豪华型小车作为公务用车,因为上不了户又指使其手下将其V8标识擅自换成了V6标识该小车加上上户费用超过150多万元(现在该车的车牌号为甘K71919),远远超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正部级官员配车不超过45万元的规定……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院长,那些犯人贪官污吏在法庭上说他没有贪污、强奸、杀人……你还不把犯人都放光了,那样司法部的劳改管理局都没什么事干了、这样的糊涂官滥竽充数之徒纳税人养你们还有何用?很明显如果没有幕后的利益交换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甘民厅和甘唐公司办理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都根本不能成立,你还有脸说“不违背国家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依规办理不存在违规操作”?见过脸厚的没见过你们这样脸厚的……“民间有句 “即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俗语说的就是这种现象,也正是中纪委要重点查办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继续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

    五、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出台后,我甘肃省文县政府已于2014年4月30日以前将符合安置条件而没有得到安置的109名退役士兵中的101名地方退役士兵已经安置上班了,我们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的8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例外,每一次县里安置退役士兵的时候我们都去报名,县安置办总是说我们为甘唐公司“包干安置”对象(县安置办出具的有便函公文附后)而拒绝安置;同样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无法保障;甘民厅、甘唐公司官员凭什么指鹿为马的说对我们的“有偿转移不存在违规操作,买卖安置指标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制观念淡薄政策水平低下职业道德卑劣,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是在执法犯法的同时又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抗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公然叫板中南海领导权威、把官场潜规则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甘民厅、甘唐公司拒不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央企社会义务,而是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成个人利益交换筹码。用和《兵役法》国发2005号(23)国办发2013(78)号相抵触的无效文件对我退役士兵安置进行非法强迫“有偿转移”涉嫌滥权。对于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不调查核实属严重渎职,退役安置政策难以落实又始终不肯给我出具安置计划文件是你安置工作行政不作为……是在政治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表现。后来我们了解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才是甘唐公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原因,因为他们花钱买了安置指标后每招收一名学生进甘唐公司工作他们可以每人收取20万元的好处费,省民厅也可以白赚496.8万元,所以上演了官商勾结见利忘义火中取粟的闹剧。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29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要于2006年5月底前下达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可是我们的安置计划一直没有下文,我们于2005年退役后2008年3月20日接到文县退伍军人安置办(以下简称安置办)便函说我们王昊等4名退役士兵被甘肃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确定为自谋职业对象,要求我们去县民政局里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我们跟县安置办声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没有强迫自谋职业的规定,我们从来没有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凭什么给我们办理自谋职业,民政局书记说他们也说不清楚,给了我一张没有公章的省安置办文件要我们自己去省安置办咨询,2008年5月4日我们到了省民厅是一位安置局赵局长接访了我5人代表,听完我们的陈述后该局长表示:“1:因为该省安置办文件没有省安置办公章所以不代表他们省安置办的意见2:甘唐公司是提出了有偿转移的要求但是我们(指省安置办)没有同意;对于你们的安置问题我们过去做了大量工作现在仍然在继续协调之中。3:我们准备在今年的省委、省政府信访联席会上通报此事,由于甘唐公司是中央驻甘企业,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并建议我们去找他们的上级主管机关。”此后我们信访甘唐公司、甘民厅来回踢皮球了。我们去大唐集团公司上访回答说只要你们手里有省里下达的安置计划文件我们就接收你们!我们到了甘民厅咨询我们的退役安置问题,甘民厅回答说:“不是我们不下达安置计划文件,是甘唐公司不接收你们的退役安置”,要求我们出具甘唐公司同意接收函,国家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我们有民政部颁发的“优抚安置证”那就是我们的“同意接收函”我们又不是工作单位调动要什么单位同意接收函,我们是2012年11月9日甘民厅张和平副厅长一行来碧口调研时又否认甘民厅有“赵局长”这个人,这样就又暴露出了有人涉嫌伪造政府公文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情节,泄露了该事件是局中有局、案中有案错综复杂的玄机端倪耐人寻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就此展开深入调查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此时此刻我们退役士兵的安置转移并没有被政府批准,再后来我们单位领导通知我们说甘唐公司已经于2009年2月19日缴纳了有偿转移金;从时间上来说已经逾期33个月了早超过了一个月时间内提出有偿转移申请并被批准时限!对此我们认为甘肃官场的水很深……

    七、文县民政局答复意见书声称“为了维护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的稳定局面,根据信访记录,从2008年开始到2012年九月底,厂领导接待退役士兵张啸云等家属的信访十余次,就政策环境、就业形式等进行了耐心解释”; 事实上如2007年7月2日10时11分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原党委书记唐建国在与退役士兵家长谈话时我说:“退役士兵安置的自谋职业需要退役士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没有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凭什么把我们办成自谋职业,唐书记说如果都要你们自己愿意那样还有谁愿意自谋职业啊,居然说出了:“既然你们当兵是共产党让你们去当的兵,你们的工作安置问题就应该去找共产党来给你们解决”。然而匪夷所思的是我们上访十年没有领导问津”2009年4月3日16时许甘唐公司总经理燕海增和我退役士兵家长谈话时就毫不掩饰的说:“你们唐书记说的话其实并没有错,是他把你们当成自己人而说的心里话!现在不是我们不接收政府对你们的安置,而是现在没有安置政策了!现在你们想要按照退伍军人安置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当即问他:“我们的子女是持有合法有效《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伍兵,其安置资格是通过省政府安置机关审核确认了的,为什么就不能按照退伍军人来安置呢,你说没有安置政策了那《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甘肃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2005)年23号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算不算安置政策”我们质疑现在不是没有安置政策了,而是你们眼里根本就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了……燕总经理居然说“国务院发的文件你找国务院去,我们(甘唐)公司只执行我们公司自己发的文件,其他文件执行不执行我们没有向你们解释的责任和义务”。 燕海增总经理他还甚至用嘲讽的口吻说:“省民政厅是给我下达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了,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是具体到是那些人分配到了我大唐甘肃公司,所以我们跟省民政厅花钱卖了这批安置指标,安置了我们需要的大学生专业人才,所以无论是我接收了谁,都同样是完成了退伍军人安置接受任务了”“我有十个指标,不给你也不给她,我想怎么样安排是我的事…… 2010年10月11日19时28分大唐甘肃公司副总经理丁鹏里在和碧口水电厂职工(20余职工在场)座谈时我再次重申了上述问题,我说我们在山区工作实在是孤陋寡闻,对外面的形势真的搞不懂也不清楚,我们在这里要向各位领导请教:在我们中国大陆中国共产党还在继续执政吗?中共国务院还是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吗???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文件在中国大陆地区还继续有效吗??丁鹏里副总经理说我是在调戏他!(事实上应该是你们甘唐公司在调戏党中央、国务院!)我说我是在咨询请教你?副总经理丁鹏里又说了:“我的回答是不知道!”就这样的信访接待你们认为有意义吗?究竟是谁在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还不清楚吗?

    八、我们的退役安置指标被甘唐公司非法转移,但是我们还是需要继续生存下去,为了生计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只好一边在碧口水电厂属下的甘肃龙江电力公司一边打工,一边继续信访维权,我们现在的用工形式事实上就是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的“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的劳务派遣用工,其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与正式职工的差别非常大,他们的工资奖金不到正式工的1/4,同样在前方一线从事最艰苦的水电站运行工作,但是拿到的现场贴仅为正式工为630元的2/3,正式工有的交通费80元,误餐贴100元以及按照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我们则完全没有,服兵役和待安置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这些纯粹就是针对退役士兵接受安置的歧视性政策。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10年来我们四处上访八方投诉无果,如果我们的诉求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又需何画蛇添足呢?也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谅我们底层老百姓生活的艰辛,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对待我们的退役安置诉求,只要是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律法规,我们都会绝对服从,反之我们会抗争到底。
    最后,再次请求民政部各位领导,责令甘民厅立即撤消对我退役士兵非法转移的错误决定,停止侵犯人权行为,并按照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及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大唐集团公司责令甘唐公司立即依法接收安置我退役士兵,并彻查处理与此事件有关的违法乱纪人员,严厉惩处这群文盲、法盲、流氓官员,还我公道,重塑甘肃民政事业“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好形象。
    通讯地址:甘肃省文县碧口镇后街448号碧口水电厂;复查申请联署人名单附后
                                                         2015年9月18日
     

  • 河北省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十八年问题重重的幕后真相

    尊敬的中共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
    您好!
    我们是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职工。
    反映公司原总经理刘兆久利用职权,于1998年同时设置名称同为《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改制和私人两个公司,分别实施骗取政府改制批文和套取国有资产划拨。
    自1998年至今,所有以改制公司名义签署和实施的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全部都是其私人公司的印章。对邢台市政府及广大职工分别实施欺诈。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东证。
    导致公司改制彻底破产;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工作、生活、社会保障的权利被剥夺。直至2005年东窗事发。
    2006年4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题为:《“狸猫”换“太子”:邢台金属总公司“伪改制”调查》。对此予以详实报道。
    一、基本事实和后果
    (一)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
    以根本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接收和处置国有资产。
    虚构《邢台物资综合交易市场项目》,擅自变更其土地性质搞商品房开发。将邢市国用(1994)字第11-72号国有土地,在抵押尚未解除情形下实施私下交易。(证据已交相关部门)
    (二)职工权益损失超过亿元
    以不存在的改制公司名义,与我们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安置方案未经本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广大职工失业无生活费;养老保险人均27个月;医保缺失。独生子女费,女工妇产费缺失。职工均无力补缴社保缺额和滞纳金。
    二、行政、纪检、司法相互推诿扯皮
    邢台市政府于2012年8月,根据邢信督字(2012)21号,“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交办‘地方未办结函’的通知”及信访省长张庆伟的冀信信(2012)558号而成立“解决原邢台市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改制及职工安置上访案件工作组”(第三任)。组长是时任主管副市长任树堂,副组长为邢文全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邢利,副主任李大东(具体负责人)。涉及行政、纪检、司法,共十四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梳理相关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期出具的,针对我公司改制是否合法有效的,调查结论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事实。
    (一)行政:“有关资料可由市纪委、市检察院等部门提供。”
    (二)纪委:“经了解,当时市检察院对此问题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市纪委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处(概要)。”
    (三)检方:“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概要)。”
    三、邢台市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事实
    2012年10月,该工作组与我们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但经市信访局查实:该案在没有经过调查之前的同年9月24日,已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国家信访局报告结案。
     (一)向上级报请结案的依据违法无效
    (1)邢台市国资委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1月20日,出具的调查报结论(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2)邢台市国土局出具作废的调查报告
    2012年8月,其向上级提交其于2009年5月22日,出具邢国土资【2009】84号文件(已作废),做为结案依据。
    (二)向信访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违法无效的事实
    2012年12月,市工作组少数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社保局等六出具《答复意见书》(概要):
    “改制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国有资产流失已经依法判决”;“涉及土地处置符合相关政策”;“职工安置符合政策规定”。
    1、违反基本事实(见证据一)
    2、违反相关政策法律(见证据二)
    3、违反相关纪律(见证据三)
    4、违反相关认定(概要)
    相关职能部门自2005年以来十年间,组织五次以上比较全面的调查。其结论意见均符合客观事实并合法有效。已构成完整证据链且已被检察机关采信,记录备案。但是,均没有做为依法行政的依据。不仅如此,全部被隐瞒。
     (1)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认定
    1999年10月,邢台市金融债权管理银行行长联席会,第二、三、四次会议讨论认定市金属公司以及分立的恒丰公司逃废银行债务1.13亿元的事实。
    (2)邢台市审计局
    2012年8月17日,“改制时资产负债权益未全面评估;负债权益与部分资产划转时未经评估;财产移交显失公平”。
    (3)邢台市工商局(概要)
    2012年12月,“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是自然人的公司,改制企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4)邢台市财政局
    2012年8月“对该国有资产划拨没有批复,没有签署意见。”
    (5)邢台市国资委
    2006年和2009年7月,出具《关于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
    “把国有资产划拨到一个三人注册的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市体改委批复成立邢台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愿,应予纠正,收回划拨的国有资产”。
    2014年,市国资委承认该认定的存在,且“符合事实”。
    (6)邢台市国土局
    2009年6月,出具邢国土资【2009】105号认定结论:
    “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应视为无效,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时支付给邢台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3052.9万元(含处理纠纷的50万元)为国有资产,应全额追缴”。2014年,该局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的正是此报告。
    (7)邢台市中级法院
    2012年12月,“金属公司隐瞒资产未入账。”
    (三)工作组主体、程序、内容均不合法
    1、主体不合法
    该工作组是该案件责任人,但却未依法出具《答复意见书》。其所有成员均没有与信访人签订《双向责任书》,却出具答复意见书。出具《答复意见书》的部门是:邢台市国资委、邢台市国土局、邢台市社保局、邢台市工商局、邢台市总工会、邢台市物产集团等六家,不足工作组成员的50%。
    2013年5月,该工作组主持复核,不符合《信访条例》。
    2、程序不合法
    未经调查就结案不合法。
    3、内容不合法(既《答复意见书》不合法,不再赘述)
    (四)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该工作组组长任树堂副市长,于2012年11月1日,在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协调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案子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是依法改制,还是暗箱操作非法改制。问题得不到解决,有领导的原因,部门的原因。”
    四、党纪废弛
    2006年6月16日,由邢台市主管副市长张砚平(调查组组长)亲自到物产集团召集职工和代表,公布了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调查组调查的情况与职工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三人公司名称与改制公司名称相同,而改制公司未注册,这是事实。在一周内,交由市纪委立案调查。”
    (一)市纪委王增明书记批示:“立案调查”。但无下文。
    (二)市纪委书记范建批示:(2007年11月14日)
    “1、上报李博市长;2、市纪委抓紧调查此事”。
    (三)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不再重复)
    (四)被举报人代表行政、纪检、司法部门公布调查结论
    2006年12月31日,被信访人刘兆久以没有注册登记的改制公司名义,向省市信访局报告:“…… 经过我司自查和市政府工作组及市检察院、审计局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依法完善了工商注册登记,不存在任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自1998年,我公司“改制”至今,公司党总支被迫解体,党员的组织生活被彻底废止。《党章》赋于党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被剥夺且无法履行。
    自1995年至今,我们以党员的身份多次向各级纪委举报我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刘兆久。没有任何一级的任何纪检工作人员向实名举报人代表了解核实情况和证据。不仅如此,被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代表实施报复,被其莫名 “辞退”。
    五、国法不容
    (一)集体实名举报不受理
    2005年12月08日,河北省反贪局王立山局长接访举报;
    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反贪局白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7年12月11日,河北省反贪局周检察官接访举报;
    2008年11月04日,河北省反贪局检察官接访该举报;
    2009年7月07日, 周检察官接访。证实举报未立案。
    检察机关对此未依法立案或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9年6月19日,时任邢台市委书记姜德果,会同市行政、纪检、司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接访我公司职工代表时,针对虚假改制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待遇等问题明确表示:“经与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沟通和情况了解,对市金属总公司虚假改制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资产被转移是盗取、是侵吞。可悲的是有的部门是配合刘兆久的,其还在境外威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性质是严重的。市纪委和市政法委要结合职工举报展开调查取证”。随即做出批示:“尽快结案,代表提出的有关待遇等问题,待案件审结后统筹考虑。”
    该程序的责任人是时任主管副市长李博和市政法委副书记冯利敏。该程序在没有依法签订《信访双向责任书》;没有依法针对集体实名举报实施调查;没有依法向集体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结案。没有依法与同期正在侦办的相关案件做并案处理。相关调查结论被隐瞒,没有以此做为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调查报告被篡改
    2007年,河北省检察院将海南省王女士举报,交由邢台市检察院查办。2009年7月,市反贪局向邢台市政法委提交“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
    2012年8月,市检察院出具“关于查处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情况汇报”的调查结论意见(未加盖公章)。该报告正是 “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删除相关职能部门所有认定(事实部分相同)后,结论意见则相反:
    1、调查结论意见原文
    “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足以说明,邢台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没有按照市政府批复内容进行改制,而是由刘兆久等三人提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套取了国有资产60310432.38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政策的,所有划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全额收归国有,其中包括新华南路221号土地······。”
    2、篡改后的调查结论意见
    “从以上情况分析,土地补偿款3002.9万元虽然属于国有资产,但处置国有资产是经法定部门主持,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3002.9万元的资金流向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对以上款项的追缴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邢台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协调处理。”
    (三)邢台市检察院没有依法起诉
    邢台市检察院没有根据“关于刘兆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情况汇报。”依法起诉,且删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四)宁晋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判决造成冤假错案
    2009年11月,(2009)宁刑初字第129号判决如下:
    第一项判决:被告金属公司私分国有资产737.46万元
    第二项判决:被告恒丰金属公司对单位行贿10万元。
    该判决,将被侵权人市金属公司列为被告,判定人民法院受贿,可谓冤案;将香港监狱犯人取保候审缓刑释放,可谓假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谓错案。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断然拒绝被侵权人职工集体代表查看该判决书的请求。
    (五)工作组偷换概念
    2012年,邢台市工作组以私分国有资产已判决为由,拒绝针对国有资产流失3.6亿元问题的实名举报实施调查。
    六、政令
    (一)省市、国务院相关批示不落实
    12013年7月,我们信访李克强总理,既国家信访局信冀字(2013)117号“关于转送苏渠成等人来信‘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强制剥夺职工生存权的恶性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的幕后真相’事项的信函”。 副省长张杰辉对此批示:“请省国资委商邢台市政府调查处理,并经省信访局向国家信访局报结果。”至今未果。
    2孟祥伟市长于2014年 8月,“立案调查”批示不落实。
    (二)架空并操控邢台市政府
    1、邢台市政府综合二科
    于2014年9月,出具报告认定:“没发现违规和不妥之处”。
    其依据是:以2012年认定结论,否定2014年认定结论。
    造成相关副市长第1679号批示与第1920号批示自相矛盾,并以该副市长的批示否定市长第3114号批示。
    2、邢台市国资委
    于2014年11月,出具邢国资呈【2014】80号《关于邢台市金属公司改制后职工安置问题的报告》,认定我们金属公司职工应该交由私人公司安置。
    上述两报告意味着个别职能部门不但拒不执行市长批示,反而强行代表市政府认定:私人公司冒充改制公司,所实施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是合法的。
    上述两报告对市长、市政府法制办及信访代表实施欺瞒。
    个别官员利令至昏,视依法行政,严肃党纪国法为空话。至此,该问题推拖十八年,至今无法得到解决。
    七、诉求
    (一)彻查涉及我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成立职工安置小组(含职工代表)以解决职工问题。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 :苏渠成等    联系电话:15833488166
    相关材料以及全体实名举报职工签名附后:

  • 交通公司称北京市政府下发文件不许上访人乘坐公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0消息:湖南访民覃事文发来消息称,今天下午13.28分,覃事文,王素娥,王女士3访民从河北燕郊北欧小镇坐812公交回京,车号012112驾驶员说,上访人买票也不能坐公交车,北京政府有文件规定 。
    他们打北京八方达公共交通公司812投诉台工作八员说,北京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只要是上访人员,买票也不能坐公交 。其严重歧视上访人员,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人权何在?有录音为证!请人权组织给予关注!
  • 交通公司称北京市政府下发文件不许上访人乘坐公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0消息:湖南访民覃事文发来消息称,今天下午13.28分,覃事文,王素娥,王女士3访民从河北燕郊北欧小镇坐812公交回京,车号012112驾驶员说,上访人买票也不能坐公交车,北京政府有文件规定 。

    他们打北京八方达公共交通公司812投诉台工作八员说,北京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只要是上访人员,买票也不能坐公交 。其严重歧视上访人员,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人权何在?有录音为证!请人权组织给予关注!

  • 大唐碧口水电厂涉嫌挪用“5.12”地震救灾款的举报信

     举报人: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家属、通讯地址:甘肃省文县碧口镇后街碧口水电厂;联系电话:18089394163、电子邮箱:1063853877@qq.com
     
        被举报人燕海增、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现调任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党组书记、央企正厅级
        被举报人唐建国、男、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党委书记,现调任大唐甘肃发电公司西固电厂党委书记、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刘希林原大唐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厂长,现调任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工程部主任、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柳双成、原大唐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厂长,现任大唐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党委书记、央企正处级
    被举报人翟若愚、原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刘顺达、原大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熊  皓、大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央企副部级
        被举报人涉嫌主要违法违纪违反政治纪律问题:1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涉嫌滥权、渎职、挪用国家抗震救灾的灾区灾后房屋重建款(以下简称为重建款)二百八十二万五千元、2另外有1340万元的抗震救灾捐款去向不明、3罔顾灾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原本损毁严重使用年限超过33年的危房简单维修后冒充重建房强迫本应该重建房的职工居住、拒绝执行国家灾后重建重大部署,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4,大唐集团公司给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的灾后重建资金是2.9亿,重建结束以后我们从厂领导的报告里了解到实际发生费用仅1.4亿,还剩余1.5亿的灾后重建资金去向不明,有挪用的重大嫌疑5碧口水电厂有数十名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多次实名向大唐集团公司领导翟若愚、刘顺达、熊皓以及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原总经理燕海增、现任总经理梁永磐投诉,均未得到任何答复、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没有依法进行作调查、处分,涉嫌用人失察、监管失控及严重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继续重用群众反映强烈而且在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严重问题的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希望中央巡视组能够就此进行深入调查
        1: 2008年“5.12” 汶川大地震波及我甘肃省文县碧口地区,我们是名副其实的重灾区,我们单位绝大部分房屋被损毁、倒塌情况非常严重,我们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的房屋因为是单位修建的,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碧口水力发电厂的原10号楼(面积108.43平方米是2003年7月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质量问题就尤为突出,修建该房时我们亲眼看见施工单位没有作房屋的基础处理,既是我们这里建房时常见的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圈梁,而是在最底层的基础就采取大摆砖的做法,当时我们就对此提出置疑,但是施工方回答是图纸就是这样设计的而且也是允许的……“5.12”大地震以后该房使用不到5年,损毁极为惨烈,我们发现该房的每根构造柱的钢筋只有4根而且是14毫米的,混凝土的碎块用手一捏就会成为粉末,我们多次要求出去请房屋质量鉴定单位来鉴定该房质量,但是单位不给我们准假而未果,足以证明他们心虚有鬼。
        2:在灾后重建中,我们被地震损毁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即被确定为重建对象,大唐碧口水电厂在给地方政府和大唐集团公司也上报了我们的房屋为重建房。然后单位以给我们申请重建为名,单位收取了我们的户口本、结婚证书、身份证等私人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也在单位填写了灾后重建房需要的所有表格、申请,但是燕海增、唐建国、刘希林、柳双成以单位名义为我们申请并获得了批准重建房屋的职工共计113户,在文县领取了每户2.5万元标准共计282.5万元重建款,并没有真正用于灾后的房屋重建,其中约有70余户每户2.5万元的约175万灾后房屋重建款被碧口水电厂用来折抵了70余户职工在德阳市旌阳区基地购买的二手房(2000年竣工的房子)房价款而没有重建;
    更为让我们感到诧异的是单位买给职工的这批二手房还出现了面积差;2000年竣工时第一次购买德阳基地房时的房子面积分别是90平方米(普通职工)、100平方米(科级干部)、140平方米(副处级以上干部),2008年碧口水电厂修建了高层住宅楼1400元/平方米,这样有的领导和中层干部及部分年轻职工就又调换了高层住宅,他们原来购买的2000年竣工的住房又退回给了碧口水电厂,而厂里再次把这部分旧房按照1000员的价格出售给职工的时候面积分别涨成了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问题是这些房子即不是动物也不是植物经历了8年时间面积竟然会长大10—20平方米岂非咄咄怪事?
    3:在碧口还有约40余户职工他们辛苦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也就仅有碧口这么一套住房的,他们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确定为重建房对象,他们从内心感谢我们的党和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来讲他们自己也确实需要重建一套可以遮风避雨的房屋继续生存,但是燕海增、唐建国、刘希林、柳双成他们一方面利用这些职工的个人证件向当地政府提出灾后重建房屋申请,在领到政府发放的重建款后他们又拒绝为这些职工重建新的住房,同时也不允许职工自己在原地址重新建房,我们是持有合法有效房产证书具有100%产权的房屋原址被单位甘肃发电公司碧口水电厂修建了办公楼和公寓楼(公寓楼为我们单位在碧口上班职工由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职工每月只需交纳40元的租金,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分配到公寓楼的职工仅有使用权)他们只是把原已使用28年房龄的的危房,经过简单维修以后作为“重建房”强迫我们居住,而是把国家下发的每户二万五千元灾后重建款发给了应该重建而没有重建的住户说是作为灾后房屋损失的补偿,但同时要求职工在领取这二万五千元的重建款时要写出书面保证不得反悔,我因为拒绝写书面保证他们时至今日也没有发给我二万五千元的灾后房屋重建款。我认为重建款是国家对于灾区灾民灾后房屋重建的专项补助,没有重建房屋就不应该骗领国家的重建款,既然申请并领取了重建款单位就应该为我们重建(房屋原址被单位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划重建的单位负责给原有产权住户一套住房,面积差按照高于成本价底于市场价的价格标准互补差价,我们甘肃省的陇南市的武都区和文县城关镇、碧口镇都是执行这样的)因为我们的原房屋地基被单位占用了理应由单位给我们负责重建一套与原面积大致相当的房屋,退一万步来说,单位也应该给我们在厂生活区划出一 块地盘允许我们的职工自己重建。大唐集团公司、大唐甘肃发电公司作为央企高级管理官员应该模范尊法守纪、知法守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方针、路线、政策,可是他们竟然如此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做法涉嫌骗取、挪用国家救灾专项款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巡视组应该就此情况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违法违纪官员的法律责任
    4:给我们简单维修后冒充重建的房屋除比较陈旧外(1982年竣工的房子),就是它是砖混结构,用预制板作为楼板的那种房子,而且质量特别的差(我们这里的重建房大都采取楼板整体浇注安全系数较高),同时每套的面积普遍比我们原来的住房面积少21平方米至47平方米就是维修以后该房屋现在仍然可以看到约有30毫米的裂缝,楼平面局部发生严重倾斜(用水平尺测量时需在水平尺另一端垫一约1.8厘米后的垫块才能保持水平)门窗变形严重,至今无法关闭,墙上钉一根钉子隔壁邻居家就是一地的混凝土碎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们在如此高度危险的环境下苟延残喘艰难度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刻心惊胆战、常常惴惴不安、终日惶恐,每当地震再次发生时更是惊恐万状、夜不能寐,每当地震再次来临时我们为了躲避地震的伤害经常是撞的鼻青脸肿,吓的魂飞魄散……广大职工对草菅人命的做法深感忧虑表示并强烈的不满,多次找厂领导交涉被置之不理,向上级领导反映时也没有任何回应,我们的厂领导又说已经对该危房进行了“加固”处理,事实上根本没有进行加固处理,只是简单的将原来墙体碎裂的部分墙皮铲去后,重新抹上水泥沙浆就是他们所谓的加固。
    5:房屋维修简单而费用高昂疑点重重,维修仅仅重新粉刷一下,再作了乳胶漆墙面(2010年即当时的乳胶漆墙面市场价格为16元/平米,我们的维修房屋实际面积约61.23平方米,59平方米、不等我们安置面积最大的61.23平方米X3(建筑面积的3倍)=乳胶漆墙面的面积X16元/平方米2939.04元再加上厨房和卫生间贴墙面瓷砖、地板砖的费用水电改造,门窗刷漆的费用约两千元,总共实际花费应该不超过五千元,但是我们厂维修房屋共89套,是按照每套一万二千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的,减去实际每套房屋维修真实费用为5000元,有89套X7千元的差价=60.2万元涉嫌中饱私囊。
    另外有部分离退休职工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个别领导在抗震救灾时和灾后重建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未被重视,一并在这里请中央巡视组门予以调查处理给我们灾民还以公道。
        一、大唐碧口水电厂原厂长刘希林在灾后重建中,不给留守在碧口生活区的离退休职工和职工遗孀重建安居房。这些人的房屋在“512”大地震中全部震毁,曾向厂领导申述两年,要求在碧口生活区重建一栋住宅楼,厂长总是说没钱,可是他在2010年4月却以138万元的高价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锐”豪华限量版小车,为了掩人耳目却演了一出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闹剧,他指使手下人擅自将上海大众“途锐”豪华限量版小车V8标识换成了V6(现在该车的车牌号为甘K17919),并宣称是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希林自己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大唐甘肃公司属下的中央发电企业)送给他的,就算是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违法的,因为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央企业用的属于公款,如此慷国家之慨一个准处级单位的公务用车远朝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正部级官员公务用车45万的标准。
        二、2008年“5。12”大地震以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了解决碧口水电厂灾民无粮无水无住所的燃眉之急。拨给该厂500万元的救灾款,该厂领导不但不给灾民一分钱就连一个馒头、一瓶矿泉水、一包方便面离退休职工、职工遗孀、和家属小孩。并且将这500万救灾款全部挪用于麒麟寺水电站工程上了,严重违反中纪委、最高检关于“严禁挪用救灾资金”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5。12”大地震之后,甘谷电厂、803电厂等兄弟单位向碧口水电厂捐赠了旧帐篷、米、面、油等物资,据当时的碧口水电厂工会办主任杨志强2008年8月在本厂绿化班(离退休职工防震抗灾临时住处)说:“唐书记(碧口水电厂原党委书记)说燕海增总经理(大唐集团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在5月20号走时将上述物资折合成现金50万元从碧口水电厂带走了”当时在场的离退休职工纷纷责骂,这笔50万元的资金究竟落入谁手,只有燕海增本人知道……这简直是无法无天、违法乱纪、惨无人道的行为。
        四、“5.12”大地震之后,西固电厂等八个兄弟单位向碧口水电厂捐款56.7万元,甘肃省电力公司向碧口水电厂捐款10万元,以及红十字会给碧口水电厂拨的救灾款都到那里去了,灾民们并未拿到一分钱,请予以调查。
        五、碧口水电厂生活区职工的私人住房,在“5.12”大地震前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碧口水电厂连同公用房一并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5.12”大地震之后经过保险公司核实灾情以后已经做了理赔,生活区赔偿金额780万元,其中包含私人房产部分。可是当财产权利人于2009年12月9日联名向碧口水电厂厂部申请要求将私人房屋财产保险赔偿金返还个人遭到了厂长刘希林的无理拒绝,说什么保险赔偿金是赔给公家的,不是赔给私人的,理赔部分不包含私人房产部分等等。经查在保险合同的标的中,并未明细列表私人房屋财产不含其内,而且保险公司完了照顾灾民的切身利益,在理赔时已默认了私人财产部分,赔偿金已在其内,这已经成为事实,而刘希林却 置客观事实于不顾,以个人权利代表法律法规,侵害了灾民的合法权益,恳请组织查处
        六、“5.12”大地震之后大唐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九万余职工向向地震灾区的兄弟单位捐款200元/人约共一千八百万元不知去向,我们单位的退休职工去厂部咨询了解这部分捐款的下落,厂党委书记柳双城说他们还不知道这么会事,当退休职工拿出关于捐款的新闻报纸杂志图片证据以后又改口厂党委书记柳双城说他们把这笔捐款交给了红十字会了,我们就是灾区接收捐款单位。你凭什么又把本应是我们单位接收的救灾捐款交给了红十字会,如果真交给了国家红十字会是否有红十字会给的收据一查便知真伪
       附件:“5.12”大地震后碧口水电厂加固维修的房屋现状图片,拍摄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因为单位拒绝给我们重建住房也不允许我们自己重建住房,我们的部分老职工及退休职工及家属现在就是居住在这样环境里整日提心吊胆的生活,怎么能够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灾区人民的关怀和爱护

    “512”地震加固维修以后8号楼,外墙的水泥沙浆表层呈现约35毫米的裂缝,随时都有脱离坠落的危险,楼下就是我厂前方一线生产职工上下班时上车下车的候车场所,时刻危险着住户和上下班职工以及过往行人与学生的生命安全

    “512”地震加固维修以后的8号楼2楼某室内墙体在地震中形成的断裂层现在仍然清晰可辩,比这个更严重的也就是铲除有裂缝的沙浆再重新涂抹一层水泥沙浆就是他们所说的加固处理

  • 武汉拆迁户向在炎起诉拆迁公司被法院强令更改被告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2-31消息:2013年12月30号下午,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谭村拆迁户向在炎起诉大谭村村委会索要被克扣的6、7万元过渡费—案在东湖开发区法院开庭。向在炎原本是起诉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法院说,只要你告拆迁公司,我们就不立案,你必须告村委会,只有告村委会才能立案,法院采取这种办法迫使向在炎更改被告人,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避免拆迁公司克扣22.6亿元的贪腐大案在法庭上被牵涉,所以让村委会当替罪羊。
        向在炎当庭指控东湖开发区立案庭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逼自己更改被告人,是违法办案,包庇贪腐的犯罪行为,并当庭申请追加拆迁公司武汉光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还当庭举报该公司在拆迁协议上做手脚,克扣22.6亿元过渡费,要求法官将举报信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如果法官不移交,就是徇私枉法。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实名报信已当庭交给法官王友,审判长蔡丽红表示将向领导汇报,然后决定是否同意追加被告,以及是否移交贪腐举报信。
        当天在东湖开发区法院门口还遇到豹澥镇拆迁户林正明打官司,他说,东湖开发区法院跟他说,你告谁都可以,就是不能告拆迁公司,只要你告拆迁公司,我们就不受理。和拆迁户向在炎立案时的遭遇一样,法院禁止他们起诉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怕庭审时涉及该公司克扣22.6亿元过渡费的特大贪腐问题。


     

  • 中国大唐集团甘肃公司退役士兵家长联名致信民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安置处(甘肃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我们是中国大唐集团甘肃公司(以下简称甘唐公司)系统碧口水电厂职工子弟2005年—2008年退伍的城镇退伍兵家长,现对省民政厅、甘唐公司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变相拒绝退役士兵安置、滥权渎职行政不作为收取有偿转移金496.8万元“合法性”行为的解释作以下答辩;
    一、我们的诉求是请求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等政策法规保障我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央企社会义务只字未提,居心叵测的对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企业的困难,而对中国大唐集团在世界500强企业位列第376名的事实置若罔闻,却只片面的强调“企业改制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 我们在这里重申甘唐公司依据该甘唐公司人字(2006)6号文件:“鉴于甘唐公司系统超定员情况严重,系统各单位2005年及以后年度退役的职工子女原则上不再接收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纯属子虚乌有根本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我们甘唐公司的客观实际。仅以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为例,就在(2006)6号文件下发以后,在2006年至2013年的八年时间里就有104人被录取进入该厂工作,事实上近年来先后竣工或即将竣工的麒麟寺、苗家坝、安昌河水电站运行检修工作人员奇缺(保守估计约差300余人),今年连续两次发生的安全事故就是因为岗位严重缺员所造成的;根本不存在岗位严重超员的问题;甘唐公司声称经济效益差,可是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正处级)的配车为上海大众V8型(为了上户私下改为V6)加上上户费用接近150万元,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正部级官员配车45万的标准,甘唐公司对我退役士兵的有偿转移就好比一个开着奔驰宝马名车、抽着软中华烟、吃着欧洲龙虾鲍鱼的人却要求吃低保一样,通篇充斥着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言。对于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偿转移前提条件不调查核实是你民政管理工作失察,退役安置政策难以落实又始终不肯给我安置计划文件是你安置工作渎职,用和《兵役法》国发2005号(23)国办发2013(78)号相抵触的无效文件对我退役士兵安置进行所谓“有偿转移”来赚钱属于滥权。乱我军心、毁我长城;造成我单位再无人敢参军社会上更多是人不敢参军的严重后果……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更具有破坏党和政府的政治信誉,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社会效应。不予纠正则党纪国法的颜面荡然无存……
     
    二、答复中所提“省里同意该公司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也是无奈选择……”,民政厅好一句“无奈选择”,让我三军将士、武警官兵尽皆心寒,同时也道出了官商勾结沆瀣一气的一段隐秘,道出了贪欲横流民不聊生令不行禁不止政令难出中南海情何以堪的尴尬……在答复里声称“大唐集团甘肃分公司选择安置计划有偿转移,交纳有偿转移金,不违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士兵安置政策,同时省里同意该公司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也是无奈的选择,不存在违规操作,买卖安置指标的问题”试问省民政厅答复的理由如果能够成立,那么错的必然就是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了,因为他们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等政策法规与甘肃省民政厅和大唐甘肃公司的文件发生了完全冲突,那么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是否应该引咎辞职向全国人民谢罪呢??首先我们对答复中提及的“省里同意”表示质疑,答复中“省里同意”处为何没有文件、文号标注,是省里什么时间同意,同意内容具体如何?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试问甘唐公司在接受领导的关系户子女就业的时候岗位就不超员了经济效益就好了,在接收我退役士兵安置时就岗位严重超员了?经济效益就差了?真是既要作婊子又又要立牌坊……
    三、答复中所提及据甘政法[2001]78号规定“1.在安置工作中要继续扩大供需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使用范围。在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偿金扶持其自谋职业”和“甘民优[2002]35号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原则:地方立法不能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地方立法的不相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根据国发〔2005〕23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之规定,《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甘民优[2002]35号) 规定更无权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大唐甘电人[2006]6号文件、均属一律不得执行的非法无效文件。
     
    四、答复中所提“在连续3年安置计划不落实,……我厅同意该公司安置计划有偿转移……”,我们是甘唐公司职工子弟退役以后根据《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该单位的包干安置对象,包干安置对象不属于有偿转移的范畴(地方政府在此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明确拒绝安置包干安置对象)。对于指令性安置对象在确实存在接收安置困难的前提条件是停产、破产、倒闭等情况才可以进行有偿转移的,也应该在接收单位接到安置计划的20日以内向省退伍军人安置办提出申请并被批准,但是对我们的所谓“有偿转移”是在主观上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三令五申于不顾,继续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的伎俩;提出的转移前提“系统岗位严重超员”完全违背接收单位客观事实,同时是在接到安置计划的3年以后才进行“有偿转移”的,程序上严重违反办理“有偿转移”的政策规定,其结果必然是非法无效的。把我们的退役子女确定为自谋职业对象严重违反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政策,根据国家安置政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需要退役士兵在民政局报到之日起20日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必须要经过县级以上公正机关予以公正以后,才可以确定为自谋职业对象,我们的退役子女自始自终本人没有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申请,也从未进行过司法公证。
     
    五、根据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我们现在虽然在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属下的龙江电力公司上班,其用工形式就是属于国办发(2013)78号文件明文规定“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的劳务派遣用工,工资奖金不到正式工的1/4,我们同样在前方一线从事最艰苦的水电站运行工,但是拿到的现场贴仅为正式工为630元的2/3,正式工有的交通费80元,误餐贴100元以及按照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我们则完全没有,服兵役和待安置期间以及现在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这些纯粹就是针对退役士兵接受安置的歧视性政策,可是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对地方政府安置机关却谎称是工资待遇已经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正式职工完全一样了。
     
    六、我们就安置问题多次上访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甘唐公司,他们的回答均是只要你们手里有省民政厅的安置文件我们就接收,可是省民政厅的官员却一再的声称安置计划文件是单位对单位不能对我们个人,甚至用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安置文件复印件,省民政厅存在行政不作为,现在既然省民政厅收取了甘唐公司的有偿转移金,那么在本次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中就应该把我们安置在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并且按相关规定补偿我们8年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七、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政策法规文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如果甘唐公司、省民政厅在还没有公开宣布独立或者起义之前都应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法规,而不应该制造国中之“国”,政出多门的原重庆领导人被判无期徒刑就是前车之鉴。甘唐公司和省民政厅对我退役安置的所谓 “有偿转移“是个滑稽的政治玩笑,是在公然叫板国务院领导权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发(2005)23号文件国办发(2013)78号文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履行政府管理职则和央企社会义务,依法依规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保障国务院政令畅通就是贯彻十八大精神。否则……纵容顶风违纪官员继续祸国殃民就是对党和人民的极大犯罪。
     
    八、根据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的规定
    我们综上所述,现在再次严正的提出我们的诉求:
    1: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等政策法规保障我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立即为我们落实退役安置政策及时安排上岗
    2:我们退役子女应该自省民政厅下达安置计划之日起由于接收单位甘唐公司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时上岗期间应该按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上班期间应该享受同等条件正式职工的同样待遇。
    3:依法按规定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费以及我们在寻求依法安置上访过程中所有花费(包括交通费费、食宿费、材料打印费等)。
     
    退役士兵家长签名:张先生 (18089394163)曾女士(13139395826)何女士(13830922014)任女士(13099325606) 高女士(18294669929)张女士(18089394168)王先生(15349489608)
    退役士兵签名:张啸云  王昊  何文进  邓少敏  高文富  帅蕊(女) 王兴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首都保安公司真胆大 敢在首都玩绑架

     

        我于2013年5月19日去北京上访,在北京遇到了本乡的王信香,之后才了解她也是来北京上访的。5月25号早晨大约七点钟,我们俩坐在381路公交车上,前往北京南汽车站,刚下车就听到王信香大声喊“救命!”,当时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只见五个彪虎大汉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我俩先后挟持到车牌号为京N352F9的商务车上。“不许动,不许声张,不配合的话王耀东(就是被北京黑保安打死的一个访民)就是你们的下场!”在这样的恐吓下,他们把我们的手机、身份证统统都搜了出来,并把提包翻了个底朝天。紧接着把我俩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又进行再次搜身,我记着前前后后搜了五六遍。之后又转到一辆车牌号为京Q57587黑色北京现代车上,3个黑保安,一路不让我们吃喝拉撒睡,直接把我们绑架到河南省巩义市西高速出站口。当时下着倾盆大雨,巩义市回郭镇综治办主任李自辉早已带着巡逻大队的十几个人在那候着,我当时看到李自辉给了那些黑保安了一沓钱,然后我们就被推下了车,后被轰到回郭镇巡逻队的面包车上,之后我们被押送到巩义拘留所设置的训诫室。
        在这地狱般的训诫室里,我们俩被22个人轮流分开昼夜看管着,一天只让吃一个硬馒头,喝一杯凉水,24小时不让睡觉。王信香是5天五夜,送到拘留所的。回郭镇政府李自辉对巡逻队的指导员说我神志比王信香好,比王信香脂肪厚,再继续“受刑”。整整被折磨了六天六夜,致使我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多次昏厥。6月30日早上我是又饥又渴又困,巩义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康存标(后来才知道他的名字)为首的几个人来到我面前,我反映说:回郭镇政府不让我吃喝睡觉。康存标凶狠地对我说:“就是叫你们来这受罪的,训诫是无时间限制的,可以是一个月、三个月、半年甚至三年五年的!……”对我训斥一顿后扬长而去。紧接又来两个人逼迫我签协议(到目前为止,我都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协议)。无奈,我吞下了一颗纽扣。巩义信访局的人见状,扭头就走。这时,回郭镇综治办主任李自辉指使别人逼迫我写下不再去北京上访的保证书,之后巩义市公安分局东所派出所副所长刘海虎等二人,来询问笔录。为了保命,无奈在拘留证书上签字画押。(签字上是涂了又改,改了又涂,反反复复不情愿前的字)刘海虎说:“早同意签字拘留,会遭这么大的罪吗?.."等一切手续办完,我几乎是奄奄一息,李自辉指使巡逻大队的人把我拉到回郭镇李沟村卫生所,医生看到我的状态后,急忙让我躺在床上量血压,当时高压280,心率140,隐隐约约中我听到医生打电话说:“自辉,她身体现在很微弱,不敢再往拘留所送了,会出人命的。”只隐约记得医生让我躺在床上睡觉,给我输液,让我吃了降压药。当时我已经六天六夜没有合眼,输完液后,巡逻队的五六个仍然像看守犯人一样站在我的旁边。被叫醒后,医生在我的舌头下放了一粒降心率的药,紧接着就被这五六个人拽到车上,在公安分局干警的陪同下,直接带到拘留所,并进行为期五天的治安拘留。
        2013年6月5日,我被公安局拘留所放了出来,我有气无力的走到政府大院,见到李自辉后,直问他要我的手机和身份证,手机给我了,但是我的身份证却被他扣留了下来。在非法拘留和软禁我的十一天内,政府人员李自辉把我所有的朋友给我发的短信和电话号码看了个遍,(我手机开机有来电提醒,出来后朋友和家人给我打的电话和短信没一个提醒)。把我的家人手机号码记了下来。并于6月26日夜22点21分给我现在正上大学的女儿打恐吓电话,长达14分钟……(我女儿,儿子的手机号在回郭镇只有我一人知道,因为上访,政府扬言要害我全家,所以我没把孩子的号告诉给任何人,包括我姐姐在内)
        党的政策是英明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是温暖的。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力,为什么北京“黑保安”公然在公共场所绑架上访人员? 为什么巩义市拘留所非法设立堪比法西斯的“囚犯集中营”的训诫室来压迫上访老百姓?为什么他们总在我被折磨的死去活来的情况下逼我签协议?李自辉为什么在深更半夜给我正在上学的女儿打电话?谁在指使李自辉?像类似李自辉这些吃着老百姓的饭,拿着老百姓的钱,不为老百姓办事的害群之马,巩义官员是比比皆是!
        巩义这些老虎苍蝇他们披着共产党的外衣,吃着共产党的俸禄,干着玷污共产党的名声的勾当,就是企图推翻共产党,大搞独立王国另立中央。建议中央硬起手腕,把他们赶进杀绝,不留后患!真正让中央的政令在巩义畅通,让共和国法律在巩义有效。为了让巩义人民安居乐业,我们要把巩义非法绑架上访人,非法拘禁上访人,威逼拘留上访人的丑闻大白天下!
    以上情况一切属实 ,请全国媒体依法传播!
                                                                                                河南巩义市回郭镇,邵军霞
                                                                                                手机号:1327380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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