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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公民乔丽就丈夫徐崇阳遭酷刑等问题的控诉书

    中国大陆官员控权犯罪,权力大过宪法。中国大陆司法腐败、黑暗。公平正义成为金钱的俘虏。在中国大陆申控是走头无路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公信力何在?!
        我是美国公民乔丽。我和中国大陆丈夫徐崇阳共有财产长期、多次被中国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非法占有,我丈夫徐崇阳无罪却被酷刑构陷“诈骗罪”被判刑,身体被北京市公安酷刑致残,找公安、检察院、法院上下级相关部门申诉、控告,不予理睬不予立案。
        我们在中国大陆被政府和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司法酷刑主要有5个案件:
        第一案件: 酷刑无罪 徐崇阳却被判刑
        不允许当事人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司法欺诈、司法酷刑、暴力取证,司法抢掠,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超期拘押,没有违法事实,却被构陷捏造罪名被判刑,不允许质证,先有《起诉书》后批捕,抓捕之后才有了受害人报案。中国北京公、检、法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构陷证据、构陷犯罪事实串通制作假案。
        1、中国没有司法程序,全部全程程序违反宪法。此案第一程序是先有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京丰检刑诉【2012】0297号《起诉书》,事后有中国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违法)。2012年12月27日丰台法院做出的﹙2012﹚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定书,以诈骗罪判徐崇阳19个月。从起诉到判决共计653天(超期违法)。
        北京市公安局先抓人、酷刑审讯,后金钱雇人制作假证据。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批示于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9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朱赤军、张翔等人秘密以金钱雇佣虚假受害人袁爱玲等人报案。
         2、不予许验伤、不允许陈述和申辩,不允许质证。徐崇阳身体被公安酷刑致残,向检察官张平(女)、张主任、赵海峡,向丰台法院法官蔡琳,向北京市公安局焦领导、杨领导、刘领导、霍管教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验伤申请,但都未允许。2012年1月18日转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看守所又提出验伤申请,被张利军管教大骂。
        向赵海峡检察官陈述在公安局采取酷刑暴力、欺诈审讯取得所谓“犯罪事实”,不能作为起诉依据,赵海峡不允许徐崇阳陈述和申辩,强按住徐崇阳手指在他法律文书上按手印,难道这是中国司法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吗?
        在中国北京丰台法院庭审中,《起诉书》和公诉词指控全部所述事实,全部均是伪造的,徐崇阳口头和书面提出严正抗议,要求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出示原始证据,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强烈要求证人依法到庭质证。法官蔡琳秘密受贿,不予许证人到庭质证,不理睬反控告反调查反举证,也不出示全部原始办案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野蛮地剥夺了徐崇阳的合法权益。违法了法律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但在判决书中,却呈现“经过质证,程序合法”。
        3、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北京市公安局在2011年4月20日、2011年6月6日、2013年3月6日,李南、王欣等多人违法抓捕徐崇阳,没有开具拘传报告书、拘留报告书、逮捕证等任何法律手续。2011年4月20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面值30多万元人民币的非典病毒等品种纪念版邮票;前湖北省佛教协会主席昌明老法师转赠与的王任重、李尔重、赵朴初、邓垦等人的名人字画珍品20余幅;6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角人民币数百张;奥运会10元纪念币10多张;收藏的新疆和田玉裸石、田黄裸石10多块。2011年6月6日在汽车押送过程中,便衣将徐崇阳随身携带1万欧元和4700美元掠走侵吞。又于2013年3月6日在徐崇阳住处掠走武汉及北京控告案件多种重要原始实物证据、文字、原始视频关键证据、照片、光盘和一些私人合法物品。综上三次违宪司法欺诈、司法抢劫物品,未开具任何法律手续,至今均未归还。
         4、对徐崇阳实施酷刑暴力、司法欺诈审讯,侮辱人格,非法使用刑具,没有违法事实构陷捏造罪名。北京市公安局警官王欣让徐崇阳坐刑具铁登,把手变着花样反铐,实施各种酷刑,把厕所的粪便弄到徐崇阳嘴中。北京市公安局警官李南用中华牌烟铁盒盒角扎徐崇阳右眼眼球,当时鲜血直流,至今视力模糊。李南用手铐抽打徐崇阳右手,当时鲜血直流,至今留有疤痕。酷刑过程当中,徐崇阳高喊胡锦涛中央万岁!王欣就打徐崇阳全身,边打边恶狠狠地说,打的就是胡锦涛中央的人!你要是再找胡锦涛找中央、再找外交部再打你。李南等人骂徐崇阳是猪狗肏出来的。2011年6月6日晚上,用车送徐崇阳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送至途中,李南、胡XX﹙男性﹚等3人再次对徐崇阳拳脚相加暴打,打掉徐崇阳三颗牙齿,用脚猛踹徐崇阳尾骨,造成尾骨骨裂,至今未愈落残。下车后,这三个人在徐崇阳头上小便。2011年6月7日晚上,朱赤军处长在北京第一看守所过道,用手肘猛击徐崇阳右肋股,造成徐崇阳第七节肋骨骨折,至今未愈。朱赤军、张翔、李喆等十余人24小时轮流提审,并且不给徐崇阳吃喝(国家规定在押人员不少于8小时睡眠)。2011年6月8日北京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审讯时,朱赤军处长在徐崇阳水杯里吐口水,强迫喝下去。
         2011年4月25日, 徐崇阳被秘密关入黑监狱,强迫灌辣椒水、灌胡椒水,迷魂药、兴奋剂,扒光所有的衣服,双手吊起来打酷刑(谷歌网、博讯网有视频)。强迫趴在地上学狗走路学狗叫,否则不给饭吃不给水喝。
        2011年6月9日徐崇阳被酷刑逼供受伤送到公安医院住院3天,在住院期间除吃饭时外,其他时间一直给戴脚铐。朱处长到公安医院,交给公安医院三楼外科病房马队长1万元人民币,指使马队长销毁徐崇阳医治的真实病例,并伪造一份病例出院。2011年6月9日徐崇阳出院以后,又被送进公安医院4次,戴脚铐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
        酷刑暴力审讯还造成徐崇阳右肺、双侧颅骨、右侧胸膜、腰椎、肱骨头、右侧肩峰、右手,坐骨脊柱、右肩前侧、头部等多处伤残。
        在审讯时,强迫让徐崇阳承认是美国政府特工;强迫承认向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同志转交美国政府的钱,向其秘密行贿;强迫承认在社会上行骗,自称是原国家领导人李鹏之子李小鹏的铁哥们;强迫承认修练法轮功;强迫承认诬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迫承认诬告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市公、检、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强迫承认没有天然钻石、猴版邮票、名人字画的、保险清单和保险合同; 强迫承认省、市、区多家法院的判决书是伪造的;强迫承认打官司出示合法证据都是伪造的,法院公章强迫承认是私刻的;诬陷共产党,诬陷政府,诬陷司法机关,诬陷国家公职人员等等。对徐崇阳的酷刑审讯,强迫承认一系列罪名无果之后,最后以诈骗罪判刑19个月。
         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抓捕。中国刑法尚无诽谤北京市公安局罪,而后北京市公安局用他们的公权关系在多处制作了徐崇阳重婚虚假信息,并定重婚罪。(由她人代替徐崇阳签名,给徐崇阳吃迷魂药后,用徐崇阳手按手印)
         2012年10月-11月间,法官蔡琳叫徐崇阳大爷,说对不起,给你造成这么大的痛苦,给他帮个忙,给他年轻人改错的机会,欺骗马上给徐崇阳下判决书、释放,前提条件是原谅他工作太忙,在5张不同日期的证据调查资料上签字。徐崇阳为获得自由,被迫违心地为蔡琳签字编写了。
        5、超期批捕、超期拘押。2011年6月6日抓捕徐崇阳,2011年7月14日中国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39天超期批捕。2013年3月6日徐崇阳又一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保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国保局丰台分局抓捕,拘押了38天。
        6、不开具任何手续,随意抓捕。2011年4月20日被北京公安抓捕,2011年4月23日放回,2011年4月25日抓捕2011年6月5日放回,均无任何法律手续。
        徐崇阳2013年释放后,分别向北京市公、检、法,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纪委申诉、控告,均不予理睬和立案。
        第二案件:手持冲锋枪、手枪集结法院法官、武警部队以司法欺诈侵吞数亿外国公民和侨眷财产案,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
    在工商局变更后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武汉市计委处长)用已经在工商局变更注销的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刚)名义,用政府授权的红头文件,用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城管多次刁难罚款,强迫接受他们的服务,必须分期付款购买他们的指定商品与我们签定了购销合同和我家财产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的财产保险合同。2003年1月20日“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以我们拖欠货款为幌子,经理张磊、吴长子、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法官郭巍、公安、武警等20多人,手持冲锋枪、手枪将我家祖传文物级63.1克拉牛角天然钻石一颗、名人字画、213版80年纪念邮票猴票、店内的其他财产,总计数亿财产洗劫一空。事发当时,我们即刻报警,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昌区公安分局拒绝出警,我们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央高层政府和司法部门长期申诉、控告,但均不予立案,无人理睬。事后得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用虚假武汉信发综合商社有限公司虚假法定代表人张可兰签定欺诈合同,公司股东都是有深厚背景的政府官员(注: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是现任国家副总理马凯之弟马晓原,案发时是否参与不得而知?),还涉及湖北省和武汉市许多高级官员。此案已10年,至今仍未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案件:恶意串通以诉讼之名将无辜案外人住房、住房内的财产、中巴车非法侵占,房租、住房内的财产和连带费用拒不补偿案
         徐崇阳2013年6月17日向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国家赔偿申请书》的立案申请,要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何建辉归还错误违法执行走的财产、归还15年的房租、归还中巴客运车、补偿15年维权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可上述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至今超期不予任何答复。徐崇阳向中国湖北省各级机关和北京相关司法监督机关举报此事,均无果。
        第四案件:制作虚假《公证书》,剥夺继承权案   
    徐崇均秘密贿赂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官员,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2005年5月24日作出虚假无效的(2005)江民证字第737号《公证书》,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虚假徐崇阳手印和签名方式,以我们自愿放弃继承权为由,无辜剥夺了我们的合法继承权。我们得知有此虚假《公证书》后,已申请撤销虚假的《公证书》,至今无结果。
    第五案件: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亲戚,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不予立案。
    徐崇阳于2013年1月5日出狱后,得知武汉市唯一生活住房,被法院送给家里亲戚,张冠李戴被拆迁,拆迁款被亲戚拿走。徐崇阳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撤销无效拆迁侵权合同,法院口头答复超过时效期,不予立案。(国家法律规定,徐崇阳在坐牢期间,不知道被侵权拆迁,出狱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不存在超过时效之说)。
    徐崇阳向武汉市政府12345热线求助,政府回答自己去劳动自己去解决,政府不管被法院抢劫财产、被官员打残、吃饭看病这些事务。徐崇阳向法院递交诉状,向各级检察院、各级政府等部门控告、投诉,这些部门不理睬不立案,还被便衣跟踪抢劫财物和打官司的证据。我们在中国大陆长期遇到上下级公、检、法集结,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办私案、办假案、吃案、串案、灭案,公、检、法自己犯罪,自己立案自己审自己,官员长期利用公权犯罪无人监管,官员司法欺诈、司法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任意对无罪公民判徒刑、关黑监狱、酷刑等人身伤害合法化。
    现在的徐崇阳最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无如何着落。投诉无门。身体又被北京市公安局打残,又患高血压、冠心病,伤痛疾病无钱治疗。电话被限制被窃听。常年累月被秘密跟踪,长期生活在恐怖之中。身体精神受着双重煎熬!人身生命没有基本保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为徐崇阳再创造什么罪?再被抓捕?灾难何时到尽头?恳请国际社会和一切有识之士帮一帮我们侨民,为我们侨民维权指一条路。过去我和我先生徐崇阳高度相信以胡锦涛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被酷刑被打残无辜被判刑,合法财产被政府官员侵吞,我们现在还能相信习近平先生为首的中央政府吗?冤屈到何处申诉?冤屈怎样得以昭雪?中共中央政府敢揭榜管到底吗?
     
                        美国公民乔丽
                        中国联系人: 徐崇阳   电  话:13240146450  
                        2013年8月10日

  • 成都公民状告公安局 公民代理人遭集体驱逐

    民生观察工作室志愿者李其刚2013-7-10报道:昨天是成都公民李廷惠、周成群等四位访民状告成都锦江区公安局非法羁押公民案的开庭日。依照有关法律,每位原告可以委托两名公民代理,本志愿者也受其中原告的委托为公民代理人。但因为本代理人没有“二代身份证”一开始就被拒绝进入法庭。就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废止“一代身份证”的使用,本人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起诉讼。
       一大早原告们就来到了锦江区法院门口为前来旁听的公民发放旁听证。最初法院只允许每位原告只能有5名旁听席,在原告们据理力争后增加到10名,但是很快40张旁听证就发放完毕,原告李廷惠要求再增加旁听证但遭到法院拒绝。致使大量公民无法进入法庭“普法”!
       庭审在上午9点半开始,开庭后不久,所有公民代理人就从法庭中愤怒的走了出来,经采访得知,法庭以公民代理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全部驱逐出法庭!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庭外,未能进入法庭接受“普法”的公民在法院门口当起了义务法治宣传员,其中因成都《财富论坛》而被“综治办”用开水大面积烫伤的刘存钦老人更是脱掉衣服向路人及广大公民展示了《财富论坛》的成果之一!
    随着围观民众的增多,警察开始以疏导交通的名义驱散民众,驱散中没用使用野蛮手段。
    庭审在下午2点半结束,未作宣判。

    部分被驱逐的公民代理人

    公民代理人陈云飞被驱逐出法庭

    警察驱散围观民众

  • 公民联署,强烈要求依法取缔黑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而后来的《立法法》则进一步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些立法都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可是,有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然违宪、违法,政府以这些违宪违法的所谓规定为依据,对公民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非法关押、遣送、收容、劳教、被游游、被不能出门等。如上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关押地、被控的制地等,就是名符其实“黑监狱”。
     
         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权利的保护,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更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 
     
         早期的欧美人权法案,都非常重视该项权利的保护。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就规定:“未经法律,不得将任何自由人监禁。”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任何人。”1791年美国的《人权法案》第5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
     
        欧美人权法案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被国际人权法所采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如上提及的国际人权法案,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签署国。这一是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认同,二是体现在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
     
         侵害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如下: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三、妨碍自然人通行,妨碍对道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四、侵害通信及任何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的自由。
         五、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包括故意引诱以及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通过国家机构、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的侵害。
     
         这样的侵害时时发生在你身边或自身,但凡心存良知正义的人,都不能漠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
     
         在此,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提起如下请求
         一、废除各种形式的黑监狱,并对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进行违法违宪审查、修正。
         二、对继续用黑临狱迫害公民、继续抱着违法违宪规章不放的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应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们,让我们成为该文件的共同签署者,国家文明,社会进步需要持续推动,需要更多同盟以公民身份积极的参与,依法捍卫人身自由权。因此,请同意联署的公民将您的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职业、联系电话。发至:taiyanghuabj@gmail.com邮箱。谢谢!
    2013年7月1日
     
    公民联署名单如下:
         康素萍   女   陕西省西安市   维权公民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天  理   男   广东省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苏昌兰   女   广东省南海三山   中国妇权义工    联系电话:18988528668
         沈佩兰   女   上海马桥镇维权农民   联系电话:
         周维林   男   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18919617417
         胡  军   男   新疆昌吉市   权利运动     联系电话13070385314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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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卫生法不能完全杜绝公民“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只是原则性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被精神病’。这需要和相应的法律救济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建立公正、科学的精神医疗机制和医疗环境尤为重要。”——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不久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正常人“被精神病”,一度成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怪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历经26年之久的酝酿和准备,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是否能“治愈”精神卫生顽疾,确保有病治病,没病不“被精神病”?

    无病不乱治  避免公民因制度缺失而被精神病

    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6年10月,27岁的深圳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了3个多月,出院后的邹宜均看破尘事,出家为尼。

    2007年3月,广东省鞋材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有名的皮革大王王敏,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自己的亲弟弟送到温州精神病医院。

    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诊断。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医学发展的这一局限性,提供虚假病史,通过“被精神病”剥夺他人权益。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刘铁榜认为,精神障碍的确诊是判断治或不治的关键环节。

    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应当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可根据不同状况进行复诊和鉴定。

    同时,按照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被精神病”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情况不同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法律草案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进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草案的问世,也彰显了我国人权的进步。

    有病必须治  避免严重精神病患者伤害自身和社会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陈竺说,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强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的同时,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等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认为,草案严防“被精神病”的发生,保护了公民个人权利;帮助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有助于患者康复,也维护了公共安全。

    有病能够治  不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救治

    社会救助不足,是部分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得到治疗的原因之一。

    家住天津的下岗职工于荣平,儿子10多年前患上重度精神病。2002年,同样下岗的丈夫又患上脑血栓等重病。为给丈夫和儿子治病,家里欠下3万多元债务。2003年5月,不堪忍受贫病交加折磨的丈夫自缢身亡。由于没钱用药控制,儿子的病情越来越重,迫于无奈,她只好将儿子用铁链子“拴”在屋里。

    于荣平的情况并非个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有70%得不到治疗。

    长期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天津社科院舆情研究所副所长陈月生说,由于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大多数家庭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为加强专项救助,精神卫生法草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谢斌称,这部草案是人权方面的立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医疗保障、政府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回答。

    “它旨在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有助于将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揽子解决。”谢斌说。

    (来源: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胡浩 吕诺)(http://news.qq.com/a/20111028/000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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