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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汉琴不服刑事判决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生观察2025年2月24日消息】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公民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判决。近日,金汉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自己无罪。

    金汉琴,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土门居委会2组,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洪台廉租房3栋。

    金汉琴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其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2)鄂032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刑终338号刑事判决,要求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金汉琴的上访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寻衅滋事罪定义和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四种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会认为是犯罪行为。
    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我们再对照一下本案中金汉琴的信访行为,明显和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符,不应认定为犯罪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多次上访,另外一个就是向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民政局等部门、郧西县其他部门和接访干部“强拿硬要”各种财物和差旅费等款项。

    但是上述两种行为的认定显然不属实,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认定金汉琴从2015年4月到2022年6月期间一共上访16次,其中包括国家级12次、省级2次、市级1次、县级1次。从这个认定来看金汉琴也是属于逐级上访,并不违反信访规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上访次数过多就构成犯罪。

    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强拿硬要”主体的问题,在二审法院得到了部分修改,值得肯定,但是改正并不彻底。二审法院认为金汉琴的上访行为不会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受到恐吓,政府及相关部门更不会因此被要挟、胁迫,因受到精神强制而被迫交付财物。

    因此,本案中郧西县土门镇人民政府、郧西县土门镇民政办、郧西县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向金汉琴支付款项,包括两套廉租房的相关支出、生活费、救助救济金、医疗费等,不属于强拿硬要,不能认定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数额。

    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定金汉琴向政府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索要了37779元的财物,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根本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向政府的工作人员“强拿硬要”?明显对事实认定不清。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金汉琴无罪

    (1)在一审法院中认定金汉艳、金汉琴姐妹两个一起上访的行为属于“互相纠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金汉艳和金汉琴系同胞姐妹基于相同的诉求共同上访,一审被判刑8年半,但这明显不是互相纠集,幸好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纠正。

    (2)金汉琴上访的行为,以及接受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财物,并不属于“强拿硬要”,从对象和主体来看均不可能。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多次信访”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也就是说信访本身并不违法,多次信访也不违法,根据相关规定,也不应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信访违法,国家也不会设置众多的信访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表的署名作者为张学丽文章《公共场合强拿硬要如何定性》,对于“强拿硬要”主观上是“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动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客观要件是“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小额财物。犯罪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也就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案中,金汉琴要求政府分配工作,并纳入公务员编制。如果其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解释和答复即可。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其支出低保、住房、生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更不应该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将这些费用作为用于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中金汉琴得到上述费用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不是上访的原因。判决中认定的被金汉琴“强拿硬要”的对象是政府工作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如果支付这些费用属于犯罪行为,那支付这些费用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肯定也是不当行为,甚至也是犯罪行为。

    从这些所谓被“强拿硬要”对象就可以看到,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属于被欺负的对象,和被“强拿硬要”的对象。对于信访人员,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处理方式就应该是信访人员的诉求合理就支持,不合理就不支持,根本就不需要给对方财物,也更不会被“强拿硬要”。金汉琴作为一个弱女子,根本不可能“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让对方感到恐惧,从而在公共场合索要财物,进而造成公共秩序失控,或者是给公共场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本案中并没有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混乱。判决书中只是说了多次上访,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要举证证明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才可以定罪量刑。

    (3)在原审判决中已经认定金汉琴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判刑

    从判决书也可以看出,金汉琴姐妹俩都在东风公司茅箭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做过精神病鉴定,结论都是精神病人。既然被认定为精神病人,那她们对政策的理解不正确也就不奇怪,想要达到目的的上访行为,也许是有不当或者偏激,对于精神病人,不应定罪量刑,这也是一个司法常识。

    综上所述,金汉琴并未实施“寻衅滋事”所列举的行为,还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根本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请求保护申请人金汉琴的合法权益,依法再审,并改判金汉琴无罪。

    金汉琴电话:18401454216


  • 孙治军案再审开庭询问多人前往旁听

    【民生观察2024年9月18日消息】河南郑州维权人士孙治军寻衅滋事申请再审一案,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5点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询问。

    孙治军因为公开举报中原区有关领导,在西流湖街道孙庄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9千6百万元至今下落不明,孙治军通过网络公开举报、到北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全国人大、监察部等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被郑州市中原区相关负责人打击、报复,判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中院终审、申请河南高院再审历经四年。

    此次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为再审询问的行为,也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来自河南郑州、安阳、新乡、焦作、濮阳、山东菏泽及云南大理等地二十多人参加了旁听学习,还有孙治军一案的代理律师及原安微省前检察官沈良庆、前律师任全牛等众人都进行了现场旁听。

    据悉,孙治军是河南郑州人士,因实名举报领导贪污腐败而遭到打击报复,后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对此孙治军不服,提出上诉申请。目前该案正在诉讼程序中。

    在申诉的过程中,孙治军因前往北京维权,期间被维稳人员多次强行绑架、搜身搜包、扣押手机等。

    2024年6月5日,郑州公民孙治军、王虹、郭廷廷3人到北海公园游玩出来寻找公交车站时,被警察拦住检查身份证后,带到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多小时后,欲将3人交给郑州驻京办人员。

    因在6月2日孙治军在此遭受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扭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报警110后不法分子逃之夭夭未得到救治。

    此次派出所欲将孙治军等几人交给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带走,被孙治军等人拒绝。

    此时所长“王旭东”一再表示,你们没有违法,保证把你们送回到居住的酒店,不会再有上次的暴力事件。

    孙治军等人不愿相信,在报警110正在给接警人叙说事实经过时,府右街派出所所长让人打开派出所防护围栏大门,进来几十号人将孙治军等人团团围住,强行扭压把孙治军抬起,下面还有人用脚踢打,抢夺手机后,绑架到一辆京AZS506的黑车上。

    同时把王虹、郭廷廷纠拽到同一辆车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搜身,搜包,扣押手机。

    在被抢夺手机的这个过程中,王虹的左手大姆指被掰伤,目前仍不能用力。

    2024年6月6日,孙治军等几人被押送到郑州市中原公安分局西流湖派出所。

    当天8点钟左右,派出所所长杨忠印来到孙治军面前说:你孙治军已经被刑事处理过一次了,我看你是被处理的太轻了!

    孙治军问:我这次在北京违法了吗?杨忠印所长说:我没有说你这次违法呀!

    孙治军说:既然我没有违法,那么强行绑架非法限制我们三个人身自由的人就违法了!而且是被拉到中原公安分局西流湖派出所,你杨忠印所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4年6月10日,获得自由的孙治军表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首都府右街派出所内都能发生黑社会绑架事件,真是难以想象。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杨忠印却故意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三百九十七条,希望上级主管部门严查督办,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4年6月28日下午,孙治军再次前往北京维权,期间遭到郑州市中原区公安局民警的暴力绑架带走,后一度处于失联状态。

    据现场民众拍摄的视频显示,在北京青季酒店,孙治军被五六名未穿制服的男子,暴力绑架抬走,随后塞进一辆京Q6k8Z0的黑色轿车里。

  • 牛腾宇案或将于本月进行再审

    【民生观察2024年4月4日消息】“恶俗维基网站”牛腾宇案一审被中共判刑14年。家属不服法院判决,向茂名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日前家属再次向广东高院递交申请要求再审,高院答复将于2024年4月回复是否会开庭。

    2024年4月,广东省高院将于本月依法给予牛腾宇母亲可可有关“受理再审立案”的答复,不知广东政法委参与冤案制造者是否会再次胁迫广东高院,阻挠其妥善处理牛腾宇的案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接受了牛腾宇母亲可可的再审申请,并将于今年4月给予她回复是否会开庭。在这之前,牛腾宇母亲曾向广东茂名中院提交过再审申请,但由于广东政法委的非法阻挠,茂名中院谎称该案件不存在冤情,故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而后牛腾宇母亲将再审申请提交到了广东高院,高院是否还会受广东政法委胁迫,在这个案子上耍赖皮,还有待观察,但以牛腾宇母亲对广东政法委里某领导的了解,他们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广东高院妥善解决这案子。

    牛腾宇母亲在向广东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之前,曾到高院与某领导当面交谈过,当时高院某领导戴着口罩与牛腾宇母亲见面,不想让牛腾宇母亲认出他的真实身份,但牛腾宇母亲之后通过比对,确定跟其见面的人就是高院的某领导。这位领导一开始表示,他自己并不了解这个案子,但会依法监督茂名中院,以确保整个流程合法。

    可是,茂名中院依旧在广东政法委的胁迫下,对震惊世界的冤案不处理耍了赖,虽说胳膊扭不过大腿,广东高院没办法跟广东政法委里某人叫板,也没有办法在广东政法委的使坏之下,真正地监督茂名中院,但其仍应负有一定责任。

    而这次,广东高院不可能再以“我不清楚这个案子”或者“我没参与过这个案子,这案子与我无关”为借口继续推脱了,高院必须负起应有的责任,必须妥善解决“恶俗维基案”,这是唯一能使广东高院平安落地的方法,任何试图逃避、躺平、甩锅的做法都只会使得自己成为背锅侠,被广东政法委拉下水。

    牛腾宇母亲表示,她并不能确保广东高院能摆脱广东政法委的胁迫,也无法阻止广东政法委里某领导对广东高院做出某种下作的胁迫。但她将于合适的时候前往广东,去监督和催促广东高院,她将坚持不懈!

    牛腾宇是“恶俗维基网站”网络维护员,因曝光习近平亲属个人资料,于2019年与其他24人一起被抓。其一审被中共广东当局构陷判刑14年。

    据称,在羁押期间牛腾宇曾遭受酷刑。包括:被吊打、剥光衣服羞辱、用打火机烧生殖器、坐老虎凳、僵尸链等非人道虐待。

    牛母因坚持为儿子牛腾宇申诉维权,持续遭到中共当局骚扰、迫害————住房之前被破坏,在住处附近不间断播放噪音,剥夺聘请律师辩护权,剥夺会见及通讯权等等。

    2023年11月底,牛腾宇母亲在与儿子视频会见时发现其精神异常,后得知牛腾宇在广东四会监狱疑似被国安工作人员指使包夹下毒造成,随后前往广东四会监狱进行探访。之后被警方以暴力手段强行遣返回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造成其手指受伤。

    2023年12月20日,广东四会监狱电话通知牛母说:暂停家属与牛腾宇的远程视频会见!

    2024年1月1日,牛母收到了广东茂名法院邮寄的关于牛腾宇案维持原判决的通知书。牛母不服判决,随后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继续为牛腾宇申冤。

    2024年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决定受理牛腾宇母亲的申请。

    2024年4月,广东高院将在本月依法给予牛腾宇母亲有关“受理再审立案”的答复。


  • 牛腾宇案或将在年底前启动再审

    【民生观察2023年11月3日消息】计算机天才牛腾宇因泄露习近平女儿习明泽个资,而被中共当局冤判有期徒刑14年,其母亲可可一直在为儿子的案件申诉维权。2023年10月下旬,牛滕宇母亲可可前往广东维权,广东省高院领导承诺将监督和督促茂名市中院纠正“恶俗维基案”,并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再审和给予书面回复。与此同时,母亲可可在四会监狱见到了牛腾宇,并从监狱拿回一些此前被扣押的牛滕宇的私人物品。

    2023年10月23日晚,牛滕宇母亲可可抵达广东省茂名市,次日上午先去了茂名中院拿到了关于牛腾宇再审立案【案号为(2023)粤09刑申31号】一些书面的东西,茂名市中院承诺在年底前一定会启动再审和给书面回复。

    10月25日,牛滕宇母亲去办案的茂名市茂南区网警大队索要当初原大队长杨观耀让手下抢走的她家物品,他们答应归还,说一些物品随牛腾宇到了监狱,需要她去广东省四会监狱取。

    10月26日,牛滕宇母亲又抵达四会监狱,监狱按照他们收到的物品清单,清点后归还了牛腾宇的护照、港澳通行证、一些工程师证书、银行卡等。

    据茂南网警大队说,牛滕宇的苹果笔记本、价值十几万的台式主机以及苹果手机等在法院很可能被拍卖,随后会帮助核实。

    10月27日,牛滕宇母亲在四会监狱见到了牛腾宇。据其描述:他看上去精神状态良好,他是一个非常懂事的孩子,为安慰我,不让我为他操心,他说自己一切恢复健康了!

    10月30日,牛滕宇母亲到达了广东省高院,高院领导说他们没参与此案,但会监督和督促茂名市中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纠正“恶俗维基案”,并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再审和给予书面回复。

    在此,牛滕宇母亲要求茂名中院遵国际社会之公序、听北京之指令、承广东省高院之监督,尽快纠正“恶俗维基案”,尽快释放包括牛腾宇在内的孩子们,尽快处置参与炮制冤假错案的张书铭、柯学军等法官。

    最后,牛滕宇母亲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并将继续她的维权之路。

    据悉,出生于1999年3月12日的牛腾宇,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人,有“计算器天才”之称,恶俗维基服务器运维技术人员,“恶俗维基”站长,“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要受害人,在押中国政治犯。

    2019年8月22日上午,牛腾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网警大队跨省抓捕,后与同案其他24人一起被关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其中一人一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据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24人被剥夺了一切人身权力,包括不让律师家属在内的任何人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

    2019年9月30日,牛腾宇被茂名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曾在恶俗维基网上“共发表评论8条,上传图片20张,共有748条的用户贡献,其本人有285条贡献值”等讯息,散布虚假信息,恶毒攻击、诋毁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形象等,是“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故而应予逮捕和判刑;

    2019年11月21日,经茂名市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12月10日,又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2日,其被解除指定监视居住,同日又被茂名市警方再次逮捕;同年11月2日,其一行2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广东省茂名市法院开庭受审,至2021年2月6日,其案24人均被宣判,其中牛腾宇被以“寻衅滋事罪”(判8年)、“侵犯个人信息罪”(判5年)、“非法经营罪”(判2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其等均表不服,立刻上诉。

    2021年4月23日,牛腾宇二审在本人、律师以及家人都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被法庭秘密宣判维持一审14年的判决。

    据悉,其被重判与曾发布中共高层个人信息、镇压香港及新疆等内容有关,二审法院对其速审速决,维持原判;

    另据悉,2019年12月10日到2020年1月20日期间,为令牛腾宇屈打成招,曾对其长期刑讯逼供,牛腾宇被吊打致残。此后,牛腾宇被羁押于广东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021年5月3日,牛腾宇母亲罕见地获准到看守所探视儿子,这是牛腾宇自2019年8月被捕20个月以来,母子首次相见。

    因其母认为儿子牛腾宇被冤判了,不断为儿子四处申诉鸣冤,其母亲先后聘请十几位律师均遭司法局施压强制退出该案,并遭到冤案制造者的各种威胁和恐吓。

    2021年5月27日,牛腾宇被送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监狱服刑。刑期至2033年9月10日。

    2023年5月底,牛腾宇的母亲去了一趟广东四会监狱探望儿子牛腾宇。6月初回到家,从此不再安宁,先是燃气公司威胁停气、联通威胁断网,之后持续遭到一款新型震楼器的骚扰。

    2023年7月初,家属从一位出狱人士处获悉,牛腾宇被移至新监区,监室无空调(原来的有),恶劣的环境导致他以前遭酷刑的后遗症全部复发,包括被打残的右手情况恶化,中耳炎复发,他本人也难以进食,所以牛腾宇仅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瘦了10多斤。

    2023年10月27日,牛腾宇的母亲前往广东四会监狱再次见到了牛腾宇,他生活条件改善,精神状态良好。


  • 汪小燚请求及时受理再审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
    申请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电话0817-5586289、13522913521
    申请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因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在2021年4月收到(2018)川行终842号《行政裁定书》后当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到如今,近半年时间过去了,未收到《再审申请书》是否得到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撤销原审、二审裁定,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汪小燚
    罗玉英
    汪元培
    二0二三年六月二日

  • 罗玉英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罗玉英,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电话:18086915868
    代理人:汪元培(罗玉英丈夫),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328368461。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劳动教养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从2008年2月起,十几年来多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但都无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立案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诉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劳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解决儿子汪小燚问题的协议签订后不久反悔并到北京上访。申请人对这一认定不服。
    汪小燚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地方政府未接收汪小燚除名。在此情况下,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在汪小燚的父母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2004年6月,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汪小燚父母在湖北省广水市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形成阴阳两个文件。一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办理复员手续手续的《“6.12公函”》。二是用来对付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在汪家人在《“6.12协议”》上签字后,部队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对《“6.12协议”》进行了两地违法公证之后,部队故伎重演再次出尔反尔,不和汪家人联系,更不要说兑现。2004年7月28日,由空44师牵头,和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汪家人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请求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敦促部队兑现,却被敷衍推逶,被迫于2004年10月开始上访。但上级领导机关被部队和南部县政府误导,对上访不接访。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共同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兑现完毕,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本案中,协议签订与申请人开始上访在时间上间隔相隔几个月,在这期间,部队未兑现,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也没有敦促部队兑现。所以,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
    (二)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04年10月同亲友到湖北部队要求见部队首长遭拒绝后冲击部队营房,砸军车等,这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相符,也无证据证实。
    1、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以陈龙、尹东、黄进秀、曹爱平、马文学的证言认定上述事实。但是:(1)证言中没有冲营房砸军车的内容。(2)这些证人为该部队军务科保卫科、小卖部人员,与部队存在利害关系,部队是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且所作证言是在事情发生的半年后形成。(3)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4)证人未出庭作证。(5)案卷中没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申诉人的讯问笔录。
    2、申请人到湖北部队,是空44师是根据空司的安排,将申请人接到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的,但到部队后却被弃之不理。深夜时将申请人赶出营区,部队营区地处荒野,到部队门口要求见部队处理汪小燚问题的经办人(保卫科李科长)门卫不打电话联系,由此发生争执,门卫要动手打人,当地公安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予以劝解,并帮助安排了住宿。劳教案卷内部队驻地广水市永阳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记录:“在现场调查后,劝其离开并按排这些外地人当晚住宿,明天再来”。此《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证明当时发生的纠纷性质并不严重,申请人及亲友并不存在有冲营房,砸军车的行为。此证据在一审庭审中通过质证,诉讼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二审法院却对此视而不见。
    (三)市劳教委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2004年以来在北京上访期间采取挂牌,穿冤情上衣,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等方式闹访,不听劝阻,到中南海新华门、重点地区上访被民警强制带离。其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将经质证确认为无效的证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的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庭审证据只有2005年10月10日赵建宗调查笔录、黄伟东2005年10月9日证言、北京公安的工作说明、光碟照片(见《庭审记录》),其中赵、黄二人的证言在一审庭审中经质证因来源不合法确认无效,《庭审记录》可以证明其质证结果,但一审法院仍将其列入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见一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原审法院不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进行审核和公正判决的种种情形。
    2、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1)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未附有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2)部份证据由南部县信访局张黎明参与取证,(3)光碟、照片无制作人、制作方法、时间及具体地点、证明对象等要素,不符合证据要求。(4)缺乏申请人的供述或讯问笔录。
    3、因部队在协议签订后不兑现,又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不作为,不敦促部队兑现。申请人被迫到北京向部队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无任何违法行为,也从未受到公安任何处罚,要认定拦截军队首长座车,冲击营门,纠缠接待人员就应该有所拦的首长座车的车牌号码、时间、地点和冲击营门,被纠缠接待人员的人员姓名、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到空司违法上访而罗列的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未闹事,没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北京公安虽然在工作说明中提到申请人到中南海新华门、玉泉山被带离现场,但并未说明申诉人有违法行为,还将申请人安排到救助中心,申请人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当地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足以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
    (四)市劳教委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多次到县政府不按规定上访,在政府办公楼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抓扯机关干部。这与真实情况不符,且证据不足。
    1、二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的、也未在庭审中说明的所谓程波、王刚、任鉴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判决书中罗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符。
    2、证据缺乏关联性、完整性、合法性
    其唯一的所谓证据是南部县公安局2005年3月13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04年5月(无具体时间)的一天上午到县政府社会事业科骂冯铁州王八蛋,并用拐扙击打冯,扯破冯的T恤衫”并据此作出对申请人治安拘留7天。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到冯铁州办公室请他联系部队解决汪小燚问题,当时冯铁州态度粗暴,在对话中双方发生争吵,互相对骂拉扯,机关保安上前不问青红皂白将申请人推翻在地。在纠纷现场,申请人是一个人,有病在身,对方是一群人。值得深究的是:这场纠纷的性质和后果到底有多严重?有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大吵大闹、砸烂办公用品?为何当时不作调查处理?《处罚决定书》连事情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后果都未能确定。从南部县公安局的相关资料就可见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混乱的众多问题。
    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一)市劳教委是以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该条款规定:劳教对象为“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显然,该条款不适用于申诉人。
    1、申请人没有工作岗位,自然不属于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人员,当然不属于该规定适用的对象。
    2、要认定申请人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至少应证明以下两点:申请人的上访行为是“无理取闹”,且“不听劝告和制止,妨碍公务”,但原审法院和市劳教委并无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据。在解决汪小燚问题上,部队是兑现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部队在与汪家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后几个月内不兑现落实任何事项,不办“两证”,不给汪家付款,申请人是被迫上访。可见,申请人上访不是无理取闹。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到空司上访违法的证据是北京羊纺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该证据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在空司是正常上访并未闹事。虽曾被警察带离现场,但都积极配合了警察的工作,并没有不听劝告和制止。北京公安机关并未给申请人进行处罚,证明申请人当时的行为并不严重,至少还没达到违法的标准。而市劳教委却对申请人处以比一般治安处罚更为严重的劳教,难道两地公安机关处罚尺度差距如此之大?
    上述可见,一二审法院维持市劳教委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违反了该条款设定的主体要件。
    (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节能力者,不应收容。按照这一条款,申请人身体状况也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根据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对申请人入所时的体检报告反映,申请人有陈旧性肺结核且属传染期,视神经萎缩接近失明,已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教条件,劳教所拒绝接收申请人劳教。对此,南部县公安局虽对申请人的病情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南充市中心医院重新作了鉴定,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1、从程序上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处理。这里的审批机关显然是指市劳教委,即对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的建议进行复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人只能是市劳教委。而南部县公安局不具有审批职权,因而其委托是违法的。同时,医院的鉴定报告违反了鉴定程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鉴定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南部县公安局是在4月4日才委托鉴定。
    2、从事实上说,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所对医院的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并要求在资中县医院由双方共同参加复查,但没这样做。2006年8月30日,在本案一审现场。申请人被当场所外就医,也足以证明申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劳教条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认定对申请人处以劳教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对此不服。
    (一)原审法院无视本劳教案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无中生有、未经庭审质证将所谓证据作为认定劳教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而市劳教委违反这一规定,在未进行集体审议的情况下就作出劳教决定,市劳教委向法庭提交的劳教案卷宗、一审《庭审记录》足以证明这一事实。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市级公安部门要组成合议组就违法事实当面向违法犯罪嫌疑人讯问核实,对县级公安部门报送的劳教案件进行审核,但劳教案卷宗和庭审结果均无法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
    2、纵观劳教案全部卷宗,有关涉及劳教案办案程序的书面资料只有南部县公安局李政武、何怀林2006年3月16日的《审核报告》和无违法事实内容、未签字的《询问笔录》、南部县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盖章呈报南充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其时间颠倒,要件不齐,可见其程序混乱的种种情形。
    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被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市劳教委也未履行上述任何程序。市劳教委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复查是因为申请人没有提出,对此,申请人认为,在送达劳教决定时,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服,口头要求复查,并当场在送达书上签下了“冤”!“冤”!“冤”!三个字,这就是不服的书面表达。
    4、原审法院无视市劳教委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述事实,认定劳教决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其中二审法院更为甚者,将案卷宗中没有、也未经庭审质证、无中生有在判决书中列入所谓的南充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和《审议记要》,并作为认定程序合法的依据(见二审判决书)。
    (二)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市劳教委未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市劳教委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大多发生在北京,湖北等地。
    2011年9月、2014年1月,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分别撤销了《“6.12协议”》公证事项,由此证明了《“6.12协议”》的形成、部队不不兑现、申请人被迫上访等相关事实的真相。
    综上所述,《“6.12协议”》签字后,部队不但不兑现,反而拿着违法办理的《公证书》向上级汇报汪小燚问题已解决终结落实完毕。汪家在协议签字后什么也没得到,被迫上访,部队领导机关因受到误导不接访不收书面材料不听陈述。。南部县政府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不但不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动用警力对汪家上访进行拦截、打击,并时时威逼汪家不要提办“两证”。本劳教案就是在遭到汪家拒绝后形成的。大量事实表明,市劳教委对申请人作出劳教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本案诉讼中不依法审理公正裁决,申请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一直未立案。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及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继续请求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市劳教委作出的南劳教字(2006)第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赔偿申请人因被劳教遭受的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册
    第一组:证明汪小燚问题的形成及处理问题的《协议》的相关证据
    1、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4、南部县民政局2002年9月2日《关于汪小燚除名及病情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共6页)
    5、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6、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法医学鉴定书》(共9页)
    7、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给南部县政府的公函及《“6.12协议”》(共2页)
    第二组:证明部队并未履行《“6.12协议”》,《“6.12协议”》的公证事项已经撤销的相关证据
    1、南部县人民政府2008年8月4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共3页)
    2、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共7页)
    3、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案有关问题的函》(共2页),
    第三组:证明劳教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及一、二审法院不公正审理此案的相关证据(在本申诉受理后及时提供)

    随附:原一、二审判决(共20页)
    1、南充市顺庆区法院2006)顺庆行初字90号《行政判决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申诉人:罗玉英
    代理人:汪元培
    二0二三年五月二日

  • 左德刚案将再审律师建议变更管辖权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8时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徐昕律师将出庭为其辩护。对此,律师杨超平认为,左德刚案如继续由安徽高院管辖,已然失去了其正当性。

    杨超平律师表示,左德刚案堪称传奇,两次被判死刑,一次宣告无罪,安徽高院宣告无罪42天后又经该院启动再审。经本院宣告无罪,又由本院决定再审,实践中少之又少,此为本案一奇。律师介入后,承办法官未与辩护人协商便急不可耐安排开庭,刑事案件辩护人未到庭是无法进行庭审的,作为死刑案件,安排庭审竟然不跟律师协商,此为本案二奇。

    决定启动再审时,高院已同时决定对左德刚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由批准逮捕的国家机关或者做出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国家赔偿。难以想象,本案在本次再审中会被安徽高院判决为无罪,因为做出逮捕决定时,安徽高院已经是该案的利益相关方,在本案中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属于角色冲突,继续审理本案已经违背了程序正义,失去了正当性。

    决定启动再审应当是由院长提起并经审委会通过,显然院长在决定再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死刑案件需要审委会做出最终裁判,因此院长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同时,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本意是在于院长涉及需要回避时,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管辖。

    我们的制度设计强调实事求是,并没有严格的一事不再理的终局裁判制度。理论上说,任何裁判都有被否决的可能。也正因为此,更有必要在程序适用上更倾向于保障当事人。更何况本案已经有迹象表明安徽高院已急不可耐。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指定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对左德刚再审一案进行审理。

    案件背景:

    左德刚11年内被阜阳中院、安徽高院5次判处死刑,最高法两次不予核准。2020年6月23日,安徽高院宣告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但左德刚被释放42天后,安徽高院又离奇地突然启动再审,以同样的事实逮捕左德刚,现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相关报道:安徽左德刚再遭羁押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20/1007/20255.html

  • 天津杨松发杀人案再审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4日消息】天津杨松发因19年前一起疑点重重的杀人案获刑死缓,始终拒绝减刑,坚持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终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杨松发年近八旬的老母亲翘首以盼。2020年9月24日上午9:30分,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将出庭为其作无罪辩护。

    财新网此前报道,因为卷入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年55岁的杨松发失去自由已经超过19年。漫长的铁窗生涯里,他始终拒绝减刑,坚持喊冤,否认自己是凶手。

    2001年3月中旬,天津郊外发现一具女尸,5月底,死者前男友杨松发被警方带走。2003年10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杨松发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松发不服,表示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和动机。他的律师也表示,该案仅凭口供和证言定罪,办案机关没有对案发现场两个尺码不一的鞋印作出任何解释,作案凶器始终未找到,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指向杨松发的生物检材证据。

    此后十年间,该案历经上诉、驳回上诉,申诉、驳回申诉,申请抗诉、不予抗诉,穷尽了在天津本地的所有救济程序。后来杨松发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终于在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一纸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让杨家人看到了曙光。然而,再审指令下达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八个月,该案迟迟没有再审开庭。

    杨家有四个子女,杨松发排行老二,随母亲杨宝兰姓。杨宝兰是陕西人,生于1942年,早年在大庆油田工作,后搬家到天津。自杨松发出事,她就踏上了为儿伸冤之路,近20年来不断在天津北京多处往返奔波。年近八旬的她告诉财新记者,最大的心愿就是早日为儿子洗刷冤屈。

    凶杀案与死缓判决

    杨松发1965年10月出生在河北沧州。2000年夏天,35岁的他已经离异,有一个七岁的儿子,在天津市原大港区(现已并入滨海新区)中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工作。那年,经人介绍,杨松发与同样离异的刘彩菊相识后同居。据杨宝兰回忆,刘彩菊与杨松发的年龄相仿,二人相识时,刘彩菊正在准备开一个发廊。

    2001年春节前,杨松发与刘彩菊分手,此后结交了一位新的女朋友。杨松发后来对警方表示,短暂接触后,觉得刘彩菊爱唱歌跳舞,不适合自己。

    杨松发与刘彩菊分手约两个月后,刘彩菊遇害。

    司法材料显示,2001年3月16日上午7时许,刘彩菊的尸体在天津市原大港区联盟村青静黄河内被村民发现。根据验尸报告,刘彩菊头部砍创13处,两前臂砍创15处,经鉴定审查,刘彩菊系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作为刘彩菊生前的接触者,杨松发很快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2001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

    2002年7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松发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停车,二人下车后,因故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被害人头、双臂猛砍,将刘砍倒后经拖拉抛于青静黄河内,后逃离现场。

    天津二中院查明,多位证人证言证明了杨松发与刘彩菊交往、同居的情况。杨松发曾经向警方供述,与刘彩菊同居期间,因两人性情不和,不喜欢刘彩菊,不愿意与其结婚,为此曾与刘彩菊发生争吵,为摆脱刘彩菊的纠缠而将她杀死。法院认为,杨松发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吻合,证明其在刘彩菊提出结婚后,为摆脱刘彩菊遂产生杀害刘的动机。2001年3月3日晚8点刘彩菊离家后一直没有音讯。根据证人证言等可认定,其死亡时间是3月3日晚8时至3月4日上午。法院还查明,3月3日下午4时,杨松发在刘彩菊姐姐家偷拿一把菜刀,后用这把菜刀杀害刘彩菊并将菜刀抛弃。

    天津二中院审理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杨松发尚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何为“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决书并未说明。

    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杨松发坚决否认自己有杀人行为,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则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后,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天津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杨松发定罪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明属实,杨松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宣判后,杨松发被送往监狱服刑。他在狱中向天津高院申诉。天津高院审查认为,案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杨松发杀人的事实。且申诉中杨松发未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宣布驳回申诉。杨松发仍未放弃,转而向天津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天津市检察院认为,案件的证据情况不符合抗诉条件,2013年1月14日作出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至此,杨松发案走完了在天津本地的所有救济程序。

    矛盾的证据

    天津高院当年二审认为,杨松发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然而复盘庭审经过,这个结论可谓疑点重重。

    杨松发曾在接受审讯时供述是自己作案。不过到了法庭上他全面翻供,坚决否认自己杀人,表示出事发当天其没有租车、没有作案时间和也没有杀人动机。他还强调,无论是刘彩菊还是其本人,在短暂相识的大半年中均未提出过结婚。

    杨松发在申诉材料里表示,2001年3月3日当天一早就外出,晚上先去母亲家,接着外出同朋友喝酒,此后又回到了新女友家中。他说之所以能记清楚当天的事情,是因为新女友是广西人,3月3日是广西一个农历节日,加之快到妇女节,新女友希望他送其一个小礼物。

    刘彩菊的死亡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青静黄河北岸西侧,一条南北走向呈“几”字形管道东侧有三处血迹,第一处血迹周围,有两趟成趟足迹,一种呈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42码),另一种呈皮鞋底花纹,长21厘米(32码)。在第三处血迹向南至水边有5米的拖拉痕迹,痕迹两侧伴有旅游鞋足迹,第三处血迹南侧有一新鲜土坑。

    杨松发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认定杨松发杀人的证据不足,杨松发否认租车,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车轮印痕。除此之外,两个不同尺码的鞋印也显示凶手可能另有其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杨松发作案用的菜刀是从刘彩菊姐姐家偷盗的,但这个凶器始终未找到。刘彩菊姐姐刘彩凤出具的证言称,家中有两把菜刀,刘彩菊失踪以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丢失菜刀为黑色塑料把菜刀。而杨松发供述,作案用的菜刀为黄色木把菜刀。

    从常理来看,32码的鞋通常适合七岁左右儿童穿着。杨宝兰则告诉财新记者,杨松发个头小,鞋子尺码既不是42码也不是32码,而是38码。

    吊诡之处在于,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均未对案发现场两个不同尺码的鞋印作出任何说明,也未对供述不一致的作案工具作出说明。在残忍的凶案现场,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到任何指向杨松发的生物检材证据。事实上,一审期间,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松发指派的辩护律师就曾提醒法庭,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应慎重判处。

    杨松发为何一开始向警方供述是开着租来的面包车到达案发现场?他后来在法庭上表示,因为案发现场路程较远,不可能骑自行车到达。在案件预审过程中,因为遭到刑讯逼供,只好说租车,又顺势胡编曾经租过车的地方。二审的辩护律师也曾明确指出,在租车的时间上,租车公司员工的说法前后不一致。

    二审期间杨松发和辩护律师还表示,在侦查阶段,杨本人遭到殴打、体罚、折磨,每次提讯后身体都有伤痕。讯问笔录显示,杨松发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间是从2001年5月30日下午3点30分持续到6月1日下午4点10分,接近49个小时,期间杨松发没有正常休息。杨松发和律师认为,有罪供述是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过天津高院二审认为,杨松发上诉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等待再审开庭

    服刑期间杨松发拒绝减刑,不断喊冤。在申诉材料中,他写道:曾经遭遇刑讯逼供,自被羁押当天,就遭受到侦查人员的轮番殴打,前前后后共计6至8名办案警察对其实施了暴力,且连续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和吃东西,身上到处都是伤,两腕受伤、两肋的皮都掉了。不得以承认罪行后,便一直在翻供。

    2017年4月,北京律师吴丹红接受委托,担任杨松发的申诉代理律师。他向财新记者回忆,2017年初,已经75岁的杨宝兰拄着拐杖找到自己。杨母的一句话让他印象深刻,“我的儿子告诉我他没杀人,他不要求减刑,就是要申诉。”

    了解基本案情后,吴丹红认为,即使以当年的证据认定标准来看,此案也大有问题。“脚印的矛盾、凶器的矛盾怎么解释?而且现场没有任何生物检材证据,定案依据只有口供和证人证言,案件有明显的逻辑问题。”

    吴丹红称,刚开始看不到完整的卷宗,就根据有限的材料向最高法院写了申诉状。2018年12月25日,最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情形,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吴丹红说,2019年4月获悉最高法院已经指令天津方面再审,此后才调阅到全部卷宗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杨松发案自最高法院决定再审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八个月,仍未再审开庭。

    吴丹红透露,该案原计划在2019年12月召开庭前会议,但因故推迟到2020年1月,此后因为新冠疫情影响,又延期了大半年。8月中旬,天津高院办案法官联系吴丹红,称案件的庭前会议正在积极协调,近期将要召开。

    坚持为儿伸冤的杨宝兰已经年近八旬。谈起伸冤之路,她说得最多的就是“我没有办法”。她告诉财新记者,杨松发出事后,一家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儿子的工作受到牵连,自己则靠缝纫手艺到处打零工,生活窘迫。多年奔波给她带来了多种病痛,因为患上肾结石已经摘除了一个肾。

    财新记者未能联系到死者刘彩菊的家属。杨宝兰说,事发以后两家人没有联系过,即使在街上碰到,也没有打过招呼。

    “我一辈子就只有四个孩子,现在最大的意愿,就是希望自己的二儿子能够早点得到清白。”杨宝兰说。

  • 江西张玉环案再审未当庭宣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7日消息】2020年7月9日,江西张玉环杀人案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张玉环被继续收押。

    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邻居两小孩,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直在喊冤。2017年8月受张玉环母亲张炳连委托,罗金寿、王飞、尚满庆、冷克林、张进华、程广鑫、张维玉等律师共同为张玉环申诉。

    2017年8月22日,辩护律师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张玉环的刑事申诉书。2018年6月8日,江西高院立案复查张玉环案。立案标志着张玉环的申诉材料离开了高院申诉信访室,进了立案庭,可以阅卷了。这是刑事申诉案的重大突破,很多申诉材料经年累月躺在申诉信访窗口的桌子上,没有任何希望。例如赖和平的刑事申诉书等材料自2018年8月提交到现在,还在申诉信访室。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决定再审张玉环案。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律师退居“二线”。原以为2020年的春节前张玉环可以回家,与他83岁的母亲团聚,无奈因为疫情,延误到2020年7月9日开庭。

    当天早上9点准时开庭,审判人员、检察官、辩护人入席,所有人均戴着口罩。审判长让法警带张玉环入庭。张玉环身穿便服,状态不错,可能是人逢“喜事”。这一天张玉环已等待9752天,从26岁等到了53岁。

    审判人员宣读原审判决后,张玉环陈述约5分钟。这次他说话比较清晰、有条理。估计准备了很长时间,演练了很多遍。张玉环称没有杀害两个小孩。有罪口供是受刑讯逼供做出来的。起初关在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王飞律师在法庭调查时也说张玉环受到难于置信的狼狗审讯。张玉环大腿上狼狗撕咬留下疤痕还在。张玉环曾向当年来提审的聂霍根法官展示过疤痕。本次庭审前,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伤情鉴定的申请,未得到同意。记得《中国青年报》报道过河南老板杨金德等人被羁押在警犬基地时,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狼狗审讯,凶残至极,毛骨悚然,怎能不出冤案?

    因为有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伊始,法官即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申请复议,被当庭驳回。辩护人坚持要向法庭陈述要求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理由。审判长没有同意,直接宣布进入下一庭审环节。

    因递交了书面申诉状,王飞律师和尚满庆律师简要发表申诉意见,虽说简要,用时近1小时。王律师洋洋洒洒,尚律师简明扼要。申诉意见要点如下:

    第一,据以定罪的两份供述是虚假的,是张玉环受刑讯的情况下编造的。

    第二,两份供述在犯罪时间、地点、方式、藏尸地点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张玉环供述的作案过程极不符合常理。张玉环供述的其杀人动机是因张家小孩打了他家酱油瓶,藏尸自家哥哥房间,半夜村民到处找小孩时趁黑抛尸,完全不合常理。

    第四,有证人证实在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见被害人向后来发现尸体的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

    第五,所有的物证与犯罪没有关联。公安机关提取的杀人的麻绳、抛尸的麻袋均没有检出被害人的皮肤、毛发、血迹等生物信息,也没有提取到张玉环的生物证据。张玉环手上的伤痕不能证实是被害人手抓形成。第一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证据。

    尚律师还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二十七年前知道案件会再审,而去精心编制谎言,这是违背人的基本生活认知。因此,张玉环只可能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做出的自污供述。他一直坚持喊冤就是知道自己被冤枉。”

    “我拿到张玉环案卷宗时,就惊叹这样的证据竟然可以认定杀人,处人死刑。本案的证据状况,原审法官也应十分清楚。张玉环被抓到定案历时八年,原审法院必定有地艰难的选择,考虑某些因素后,作了留有余的判决,判处张玉环死缓。”

    法庭讯问环节,在辩护人的提问引导下,张玉环再次讲述被刑讯的过程。他甚至当庭发誓如果自己说假话,全家死光。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我们在网上搜索一下,发现1996年2月的《警察天地》刊载作者为胡星文的文章《为了这片热土——进贤县公安局采访札记》,记载副局长吴某才德高望重,经常与年青干警一道,没日没夜战斗在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为侦破95夏季系列抢劫案件,他们35个昼夜没睡一个囫囵觉。《信息日报》报道2005年进贤县李渡派出所原所长付某文涉嫌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某华2017年被免去进贤县李渡派出所所长。这些名字,张玉环铭记27年。但愿吴局长的狼狗审讯法只用了这一次。

    检察员虽然来了四位,但发言很少,大致两点意见:一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较大的矛盾。张玉环到过尸检现场,观看过尸检过程。听村民说过捞尸经过。供述与物证关系上是“由证到供”,即办案人员提取了相关物证,再通过告知现场的方式来获取与物证相符的口供。二是本案物证不具有关联性。最后,检察员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

    虽然检察员和辩护人双方意见基本一致,辩护人对出庭检察员关于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的意见还是有异议。王飞律师认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是在严刑逼供下编造出来的,完全虚假。出庭检察员的“保守意见”和法院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决定,意味着有关部门不打算追责。庭审中,张玉环多次说他被从26岁的青年关成53岁的老人,应有人对此负责,特别是对他刑讯者。

    尚满庆律师说:“检察院作出了无罪建议,我认定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本案的造成不能一味的责怪‘八三严打’的两个基本。个案的证据审查是人为可控的。我希望或者恳求再进一步,以绝对无罪认定本案。法律需要活生生的例子来确认。希望张案能推动一点点进步,哪怕就是一丝的进步。”

    此次检察员没有例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也许觉得由他们做有违和感。其实也可以总结一下,警示后人。

    王飞律师却即兴法制宣传和教育。他说张玉环案是十分明显的冤案,闻起来就一种虚假的味道。识别冤案,并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知识,凭着常人的经验就完全可以。两份出入巨大的有罪供述,就认定张玉环杀人,判处死缓,当年的公检法各级机关全线失守。如果说守住了线,那就是江西高院留了张玉环一条命。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我们的刑事诉讼、司法制度错在哪里。作为律师,在代理张玉环这一类刑事冤案时,极其慎重,接案之前,必须仔细研究,必须内心确信他们是冤枉的。我们代理冤案的意义就是减少和防止张玉环这种冤案的再发生。冤案的制造者应当负有责任,必须受到追究,才能防止冤案,减少张玉环这样的蒙冤者。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息20分钟继续开庭。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安排,必定是要当庭宣判,当庭释放了。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将张玉环还押。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张玉环案件开庭因疫情影响延误太久,且监狱曾明确告诉律师张玉环提出来开庭,不可能还押。

    我们不知道领导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决定不当庭宣判。但领导肯定没有考虑张玉环恢复自由的急迫,没有考虑张母盼儿归的急切。

    闭庭后,发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不见,也没见他回来吃中饭,有人猜测他和张玉环可能被有关人员接回进贤去了。后来证实,因某记者在高院门口遇到麻烦,他帮解围去了。

    张玉环回家,还要等。

  • 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开庭再审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0日消息】2020年7月9日上午9点,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高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再审,经历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辩护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出庭为张玉环做了无罪辩护。

    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出庭检察官称,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证明麻袋系抛尸工具,由本案证人张朋飞等四人在发现尸体的水库旁打捞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补丁的方式不尽相同;且张玉环衣服上的麻袋纤维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证明麻绳系作案工具,仅有张玉环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对此提及,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而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综上,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张玉环在最后陈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称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超过26年的牢狱让他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还他一个公道。

    据悉,张玉环被羁押的时间总计为9700多天,超过26年。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两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入狱后,张玉环一直不认罪。张玉环的大哥张民强称,张玉环在狱中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高墙之外,张家人也在持续为其申诉。此后数年,该案经历一次重审和一次裁定,最终维持原判。

    张玉环代理人律师王飞和尚满庆表示,他们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总结出该案存有六大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等。

    王飞指出,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此外,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明显是留有余地。”

    经过多年申诉,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作出再审决定。2019年3月27日,张玉环代理律师尚满庆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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