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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立星等人举报毁农田建别墅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6日消息】10月3日收到吴立星信息,他说以前每逢十一这个节期都会在北京进行维权,现在腐烂的制度限制了他们的维权的权利,只能网上发帖,因为维权关注社会问题,关注民主党,被莫须有的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一年,现在主要关注民生问题,网上发帖进行维权,吴立星说:不再相信所有的信访机构,所有的信访机构就是欺骗你来回折腾,耗尽你所有的时间,现在网络发达,网上发帖看到信息的人比信访机构那些工作人员看到你的信息关注有影响力,只有关注社会民生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体制改革问题,只有体制改革,才能改变老百姓的利益问题。因为现在一直被限制外出维权,就在网上发帖进行维权到底。

    举报农田建别墅,农民无田种,何来中国梦?但存方寸地,留着子孙耕!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浙江省浦江农民控告镇政府侵犯村民土地承包权。这2004年,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政府非法征收该镇杭坪村大片基本农田,与该村村民签订了所谓《有偿收回承包田协议》,实际上是非法取消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镇政府从农民手里夺取土地后,拍卖给杭坪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别墅群,牟取暴利24600000元,而农民仅得到每平方米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据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从1998年8月25日至2028年的土地承合同,从2004年到2028年,还有24年承包期。村民们对此不服,但镇政府及村党支部、村委会说这是国家的法律,必须执行。村民们大部分不懂法,无奈只好签了字。

    几年过去,原来的良田上造起官员的富豪的别墅,村民却无田可种,生计面临困境。吴立星等村民被村民推举到浙江省各级政府反映情况,但九年来毫无结果,官商团伙依然在占地建房,耕地破坏越来越严重。吴立星等只好到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控告。

    附:控告书

    控告人:吴立星,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吴宅杭东路58号。
    身份证号:33072619690729XXXX。
    手机:13958476399。

    控告人:吴立星、吴瑞峰、蒋成余、蒋成充、傅曰升、朱日旺、吴传正、楼委峰等,住址: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

    被控告人: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严龙顺(镇长)

    控告事由:
    杭坪镇人民政府欺上瞒下,违法征收基本农田,任意损毁再拍卖给杭坪房地产开发商司建造别墅。当地农民敢怒不敢言,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我们强烈要求归还在承包期限的基本农田。

    事实和理由:
    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土名大畈(杭坪中心小学对面)杭柿线公路边,所有农田系杭坪全村最好良田,国家拨巨款全部整理,划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区,已记录在案、有章可查。2004年杭坪镇人民政府在无任何用途和理由,而且没有征用批文的情况下,欺我们农民不懂法律,说有偿收回我们的基本农田作建设用地,事实上是没收了我们的承包田。这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民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在征收、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受让、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要求政府应当向全体被征地村民公开征收依据、目的、补偿标准、被偿数额等事项,并与全体被征土地上的村民签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同时按时按量到位,否则不能征收。

    根据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征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但是,被控告人拍卖我们承包的基本农田,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没有进行征地预告;
    二、没有征求农民意见;
    三、没有与被征农户签订补偿仂、议书;
    四、实地情况属于国家花巨款整平的基本农田;
    五、将基本农田拍卖给房地开发商建造别墅;
    六、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控告人杭坪镇政府无视国家法律(严禁征用红线内的良田),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将国家花巨款整理过的基本农田,拍卖给杭坪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别墅,不仅卖所得二千四百六十万元一分未入国库,连所有被强占去良田的农户都未予安置,所有农户怨声载道无处申冤。村民们已面临无田可种,难以生存的境地。

    控告人于2012年2月开始一级级遂级向上反映,要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地方各级政府层层包庇,以公权压制农民,所以收效甚微,无奈控告人只好上京控告。

    当然最苦还是我们老百姓,我们已无田可种难以生存!我们子孙后代也不知道以后怎么办。腐败政府夺走我们以生存的土地,实在是祸国殃民!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公然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严重侵犯了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鉴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责令被控告人归还还在承包期内的良田。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控告人吴立星、吴瑞峰、蒋成余、蒋成充、傅日升、朱日旺、吴传正、楼委峰等杭坪村村民
    2020年10月1日

  • 屏南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保护农田 利在子孙 修路毁水 责当万年——屏南县农妇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
    作为黄志球的二审辩护人,能够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本应感到欣慰。但二审在证人出庭、排出非法证据方面并没有改正一审审判的弊病。有四位证人,虽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在本案关键性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根据现有案卷,二审中的被告人的询问陈词,二审中新证据情况、一审审理过程、一审判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人没有出庭,其证言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特别是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传唤的证人之证言绝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证人多达42人,在直接证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有罪、无罪或者罪轻当然具有较大影响。一审审判中已经传唤了几位证人出庭,但没有人出庭。一审法院却对这些证人证言全部采纳,不但有损法律公正,而且自损司法权威。辩护人希望,这样的情况不要在二审中出现。

    证人证言,其表现形式严重依赖证人的口头表达,容易受到社会地位、思想情绪、记忆准确性、客观感受、主观倾向的影响。以笔录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传来证据。很难相信一个建立在大量传来证据的基础上的案件能做到公正判决。

    一审审判时间长达十四天,不但辩护人没有见过证人,公诉人也没有见过证人。这样显示为一页页笔录的纸张,纵有多达数百页,合议庭成员如果就凭这几百页笔录来定案,其实是远离事实真相的官僚式审判。法官在这样的案件中作出裁判犹如蒙眼夜行,这样的审判活动不但让被告人处于被冤判的可能,而且对审判者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大家都知道文革中刘少奇的冤案,证实材料堆积如山。经过了四十年的法律实践,我们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应用已经积累了一定审判经验。目前,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都有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今天出庭的检察院还是认为,不出庭的证言也应该采纳。请问,出庭的检察院和一审公诉人都没有在取证现场,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的录音录像资料,怎么能判断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存在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给不同的当事人作笔录的情况。这充分说明,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并不是在一个有法律监督环境下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出庭检察员把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人证言照单全收,是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人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本案审判人员没有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辩护人有许多疑问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却无人可问。出庭检察员放任控方证人不出庭,也放弃了自己在当庭向证人发问核实证据的工作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渎职。

    二、一审判决证据第28项金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材料到底是否为鉴定意见?一审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案卷补充证据卷第60页是屏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屏公(城关)鉴聘字[2018]00008号】。如果一审法院如果认为这不是鉴定,就应当果断舍弃。非鉴定材料,出具人对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基础是非常危险的。

    一审认定这份证据属于书证,明显错误。书证是以客观存在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这一份证据是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的个人意见。这个意见是基于主观推断,不能视为证明事实客观存在的书证。

    三、关于一审的侦查违法。一审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后来几度更改,变成了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并非相类似的犯罪类型。受害者也有不同。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敲着勒索,就应该立即放人。如果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就应当重新进行立案。本案对被告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侦查由于缺少立案程序,是脱离监督的非法侦查。破坏生产经营罪发生于两年,又有什么必要对被告三人先行羁押呢?

    四、关于本案中古峰镇政府与陆宗并一家签订的两份《承诺书》(一审判决第26页第61项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三被告人强制古峰镇政府签订。这简直荒唐透顶。一个普通农户如何强制一个拥有全部行政资源的政府签订合同?如果真的如此,该镇政府领导岂不是负有玩忽职守的罪责。一审法院论述该承诺书内容“有悖常理”,难道保障灌溉水源的畅通就是有悖常理?强制签定承诺书,主要依靠陈祥择、张清候的证言。这两个政府领导虽经法庭传唤,却拒绝出庭。以这样的证言去印证两份承诺书,以此形成的证据链好像是浆糊粘贴的一样,能禁得起推敲吗?

    五、本案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应该引起法庭的重视。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阻止施工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5月到7月。但桥仔头陆宗并灌溉合同却显示合同订立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出庭检察员的解释本案存在两个合同。5月的工程是陆某顺的,9月的是福建宏宇公司的。检察员也承认这是她的推测。在一件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如果允许推测,这是非常危险的。而且,检察员的推测根据陆某顺最新的一份笔录很可能是错误的。当侦查人员问道“2016年你在哪里工作?”时,陆某顺的回答是“2016年福建宏宇公司委托我管理合同名为桥仔头陆宗并户灌溉工程施工工程,我就相当于福建宏宇公司的监工”。陆某顺并没有象以往的笔录中那样讲自己在承包该灌溉工程施工。可见本案关于陆宗并灌溉工程只有一个合同。我国合同法专设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审判决书和出庭检察员都宣称,小于50万的水利工程合同不需要招标,可是难道水利建设工程合同连书面形式都可以不要吗?

    其实水利工程建设合同不但需要书面形式,而且还需要建设单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陆某顺,作为一个初中毕业的农民,哪里来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辩护人也看到,即使是福建宏宇公司也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它只拥有市政建设二级和建筑工程二级总承包资质。它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基础二级、消防设施二级、钢结构二级、建筑装修二级、古建筑二级,都和水利施工没有关系。对于涉及自然流水的施工,必须要有水利建设施工资质。至此,本案审理中,又暴露出相关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出庭检察员应当将这一违法线索记录在案。

    六、本案法律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以报复或泄愤为目的。检察员在发言中称“三被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阻止施工”,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辩护人认为,本案实际涉及到农田灌溉权与道路施工权的冲突。三被告农田灌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已经存在过百年,当权利冲突时,在后的权利应当尊重在先形成的权利。这是基本的秩序。

    西环路施工过程中在跨越灌溉水源时,没有履行水法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现有证据已经表明由于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造成了两万多方的废土堆积,造成了人工地质灾害点,危害附近农田。一审判决以及出庭的检察员对此避而不谈。辩护人希望二审合议庭要在判决书中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合议庭,本案一审经过十四天开庭,二审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一天半的开庭审理。各辩护人对本案无罪的叙述已经非常详细。被告人、辩护人根据卷宗中的证据充分揭示了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和证据瑕疵情况。但本案二审,延续了一审判的所有被人诟病之处,包括违法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对旁听者进行严苛的二次安全检查,对证人不到庭的情况听之任之,对辩护人有理的质疑不解释、不回应。辩护人不知晓何人在幕后指挥,要制造这样的冤案。被告三人,一家农户,终有获得自由的一天;制造冤案者,将会被终身追责。我们恳请合议庭,即使不支持辩方的意见,也应当在判决书中把辩护方的上诉观点写清楚,我们相信透明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审判。

    恳求二审合议庭,采纳我与其他辩护人,各被告人的意见,宣告这一家三口无罪。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19年7月28日

  • 辽宁建平三家乡政府强征农田,打伤村民致残

    我是辽宁省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四组的一个普通农民,举报三家乡政府官员刘宝海乡党委书记,李军原三家乡政府乡长,黄树华三家乡乡政府财政所所长,以上几人勾结开发商伙同地方黑恶势力,强征强占农民基本农田,动用黑恶势力对村民进行打压并致使我夫妻二人致残,其中妻子生活不能自理。以上三人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做着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的土匪勾当,致使村民敢怒不敢言无处说理。

    2011年,他们为重信物流园交易市场开发,以3万元每亩的价格征收农民基本农田。在没有和我家达成征地协议并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野蛮施工未经允许将我家已长满1m高玉米青苗的农田于2011年06月12日中午趁家人休息时强行铲除。至今未给我家任何土地补偿款。

    无独有偶2013年06月,以为众信物流园交易市场开路为由,以租赁的形式占用本村基本农田,以每亩20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十二年,租金分十二年给付,又趁中午强行损坏青苗100多亩,这100多亩不足整个路网规划的三分之一,施工时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并且损坏青苗时还未征得村民同意,强推青苗之后逼迫村民签订所谓的土地征用协议。2014年该路网由10米扩宽至30米仅此一项就增加占用农田300多亩,此次占地涉及3个村庄。

    刘宝海、李军、黄树华在中心物流园开发时,违法占用农民的基本农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强行野蛮征用基本农田,对违背其意愿的村民授意黑恶势力进行打压,称“强制执行”这是他们惯用的手段。利用村民不懂法怕事的心里对村民进行恐吓威胁,利用职权坑害百姓利益。他们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坏了党风,给村民留下了“共产党就是黑社会”的错误印象;他们这种不顾村民利益,无视国家法纪肆意妄为随意破坏国家土地资源的行为,属严重违纪,望各级领导予以重视,给我们一个公道的说法。

    2014年10月17日刘宝海、李军、黄树华利用所谓的“保安”60多人在未征得本人和妻子的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破坏我家已长满青苗的土地强行破坏,并且野蛮的将我夫妇二人打伤,送进医院后不闻不问。事后我们与土地稽查部门联系反映情况,一号码为13591876530的人反馈调查结果,称他们已到现场进行核实,称此事为政府授意,叫我们直接与政府人员联系。因为黑恶势力骚扰侵权我们报警110,当地派出所做了笔录,直至今日未获任何答复。去找派出所询问称无从查起叫我们提供相关线索,试问什么都叫报警人自己查,那么派出所设立的意义何在。现今,他们已在抢占的土地上铺上石子土地复耕无望。另外我妻子张素范在宁城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最后因无力承担医药费被迫出院,时至今日生活不能自理。因为此时多次报警无果,多次网上上访无音,不得不拖着残腿去北京上访,被乡政府抓回来送进拘留所,拘留10天,试问上访是违法的,上访人回到地方该被拘留。因为此时治疗搁浅致使病腿愈发严重。

    2015年时至春播,因为我还未与乡政府达成占地协议,就把土地种上了庄家,怕乡政府趁我不备损坏农田,夫妻二人轮流看守。刘宝海,黄树华以我们因不同意占地被他们“强制执行”至今未获得补偿款的事情威胁其他村民,其他村民被迫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地块白天有人看守不好进行破坏,趁夜深人静晚间十二点用铲车偷偷推平。

    2015年06月我村六组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组织乡政府破坏土地,他们雇佣黑保安对村民进行殴打,野蛮施工将两位村民打伤住院,年过七旬的老人被他们打掉牙齿,村民用来拍照摄像的手机等设备被强制没收、砸坏或者抢走扔至水里,目的是防止留下他们的犯罪证据,在他们眼里老百姓啥也不是,他们的做事准则就是自己的意愿。以上事件是政府部门该干的吗,难道国家的法纪对他们无效吗?

    以上陈述全部为事实无半点虚假,请还百姓一个公道,还本人公道。将强占我的耕地还田,赔偿我家自2011年至今的一切损失。

    举报人:朱洪凤 15242155639
    张素范 18304876678

  • 陕西安康市汉阴县政府强征农田,逼死人命

    2014年汉阴县城关镇镇府及村干部以修建老年公寓项目为名以5.4万/亩价钱征农用口粮水田约70亩,而公开老年公寓的平面图规划总占地面积是12965.65平方米(约20亩)(附件一老年公寓规划图),多征收出来的水田用来做什么用途?这其间是不是有圈地嫌疑?

    面对村民的质疑,汉阴县城关镇镇政府及村干部未有正面回答导致部分村民不同意征收,没有签征地补偿协议. 2014年12月26日下午2点左右,由城关镇镇长沈纪兵及县各部门带队,对太平村6组集体土地强行征收,在未出示相关批准文件及村民达成协议前使用爆力手段对农田田坎进行强行挖处,现场一片混乱并发生国家干部对农民进行肢体冲突的事实(附件二镇府强征打人图片,因为镇府不让拍照抢手机拍的效果不好),恐吓村民,还说这是国家的土地,汉阴县政府批准了城关镇镇府在此建老年公寓,强行取消我们的土地承包权,并且把我们的土地补偿款直接打到我们的农资补助的帐户上,不需要我们这些未签字征收的农民再签字等(附件三2014/12/30镇长讲话录音承认冲突属实)。

    2014年12月30日农民集体要求镇府开村民会说明征用土地的实际用途,沈纪兵镇长说一期工程20亩是建老年公寓,二期工程是以公租房/廉租房名义的项目补助金来修建老年公寓(附件三2014/12/30镇长讲话录音)。村民没有口粮田了,连菜地都没有了,以后怎么生存?物价日益上涨,这5.4万/亩的补偿让失地农民以后何以度日?

    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直至2015年5月再次升级,汉阴县城关镇镇府及村干部让施工单位依计划强行施工,将太平村六组未同意征收稻田的村民灌溉水田水渠挖损致村民稻秧育苗种下因缺水无法插秧政府也不处理,无奈之下村民于2015年5月24日阻挠施工,施工方报警,随后派出所通知村民5月25日九点去太平村村委会开会,去了至10点都没相关人员主持,后来10点14分城关镇派出所人员开始笔录,录后又不管了,说这是镇镇府征收修建项目让村民自己去找镇领导处理,村民随后又去找村委支书兰本超后又于10时48分再次开会。

    再次开会参会人员有派出所3人,城关镇镇长1人,民政局局长1人,农户6家,六组组长,村干部3人,由于兰本超支书和谢传荣村长在会中言语过激,刺激导致受害者徐家秀血压升高,11时10分发现徐家秀说话吐字不清,情况不对时告诉在会主持人员,村干部相关人员依然不理仍旧和另外一户未征地村民正在激烈的争吵中(附件四2015/5/25事故当天会议录音)以至于11时55才打120急救(附件五村干部王旭拨打120通话记录),120救护车于12点10才到,发生事故后除农户和村干部王旭在旁边帮忙所有参会干部都不见人了,后来在徐家秀的家属强烈要求下太平村村委才派三名自称是村部编外人员陪同一起送徐家秀到医院救治,但因送救不急时徐家秀本人错过了最佳抢求时机,汉阴县人民医院医术有限后转至安康中心医院救治,安康中心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大约3点50分宣布徐家秀脑细胞死亡,全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脆弱的生命特征至5月27日死亡(附件六徐家秀医治照片)。

    发生如此大的人命案件汉阴县城关镇镇府将徐家秀事故责任推脱一干二净,说与他们无关,治疗期间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没有一个负责人打电话或到医院跟家属了解情况并进行处理,拨打当地县市派出所公安局的电话报案和本地区各大媒体报料均回复找当地政府处理。

    请问:1.没有汉阴县城关镇及太平村相关人员强行征收徐家秀口粮水田, 太平村兰本超支书&谢传荣村长言语过激刺激徐家秀会发生意外? 2.发生意外后城关镇及太平村村干部不送徐家秀及时至医院抢救导致徐家秀死亡?

    徐家秀家庭很特殊,在大女儿八岁小女儿四岁的时候老公去逝,一个女人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现在出现这样的事故,势单利薄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而当地部门又是如此处理态度,只好5月27日晚出院将受害者尸体运回事故发生地太平村委会,当晚回来已经晚上十点村委门前已有派出所多名警员、民政局干部、司法机关、镇镇府等多名官员几十人在村委会门口拦截并与亲属发生肢体冲突,不准将尸体放在村委门口。随后受害者亲属再次拨打110报案,所有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已被110屏蔽打不进,部分政府到场车辆车牌号码如下:陕GF6103、陕A35Y61、陕GEY563、陕G0335、陕GB2192、陕GD106

    法制社会,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导致发生人命案件还不自行检讨并妥善做好事故处理,还在进行各种拦截受害者乞讨公道的机会,到底在安康市还有没有农民享受法制人人平等的权利,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恳请网络平台上的好心人士帮助,给含冤之躯一个公道……

    受害人徐家秀大女李玉涵13695763950
    小女李玉芬13891526570

  • 辽宁盘锦市政府暴力征地,农田大面积撂荒

    我是盘锦市兴隆台区上房村农民左会贤,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在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的情况下,2011年3月10日开始,以香港志高集团名义强征盘锦市上房村4000多亩农用耕地,致使正在承包期内的基本农田被盘锦市政府以建设用地卖给开发商,至今未施工,致使农用耕地及水利设施遭到永久性破坏,造成被强征的农用耕地撂荒成片不在强征范围内的农用耕地无法正常耕种水水稻,改种玉米后,因土质问题和无法排水,可以说颗粒无收,耕地、收入为零。失地农民多次去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要求看看征地的国家批文,但被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拒之门外,并且将反映问题失地农民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送进拘留所。近四年时间,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房村撂荒成片的农用耕地不管不问。

    事情经过如下:

    因为2011年志高集团在盘锦市搞商业开发建设大型游乐场、高尔夫馆、五星级商业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地点定在盘锦市上房村。2011年3月10日,兴隆台区政府城管张华侨带队,兴隆台公安分局、兴隆台区特警、开发商、黑社会组织近200多人在上房村三支石俊海家农用耕地上对农民进行殴打、威胁、抓捕、逼迫农民将承包的耕地交给兴隆农场(当时兴隆农场法人代表是魏军)。2011年4月12日原省长陈政高、市委书记孙国相、市长高科等人在这块耕地上剪彩。2011年5月21日兴隆区政府的52个单位拿着《2011年5月23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盘政地字[2011]30号文件关于向盘锦志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逼迫农民解除耕地承包合同。盘锦市兴隆区政府以志高项目之名对上房村二支、三支、四支、五支4000多亩的基本农田做出实施强制征收耕地、破坏耕地地貌、破坏水利设施。经法院审理后只有三支部分耕地在强征范围内,至今志高项目未开展起来,导致4000多亩志基本农田因志高项目撂荒成片。

    未交耕地的农民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失地农民多次去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国土资源局局长林秀海、副局长袁洪志根本就不管此事,甚至在办公时间不在办公室,并且多次将反映情况农民拒之国土资源局大门外,为了阻止村民向上级反映情况,并且将反映问题失地农民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在2011年7月16日下午创新派出所所长陈罡和兴隆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梁某带领公安特警60多人强行将左会贤拖进上房村委会院内殴打后将其拘留。在2012年5月3日兴隆台区信访局马东和王姓工作人员以解决2012年4月18日左会贤和王树龙等人去北京信访问题为由,将左会贤骗至兴隆台区信访局,把创新派出所副所长陈罡和史桂林等公安人员叫到信访局后将左会贤直接行政拘留。2013年4月25日,未曾拒签过的左会贤,去咨询信访问题是否解决,兴隆区信访局魏鹏以拒签为理由,不给解决信访问题。

    上房村村民左会贤于2012年4月18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的回函和二十里村民王树龙在一张纸上,王树龙家里的解决结果是其弟弟王树杰于2012年9月21日上午被警察张妍开枪打死在自家正在秋收的耕地中,最后以盘锦市政府给予高额赔偿而结束;上房村村民左会贤的解决结果是以殴打、威胁、拘留和拖延劝说不要去上访为结果而结束。同时,为了防止关于“2012年9月21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的,警察在农民耕地里枪崩农民王树杰”事件的真实信息被外泄,在2012年9月23日晚,村书记和街道书记打电话诬赖上房村村民左会贤家人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让其不要在网上发布消息。

    2013年5月4日村书记送达未扣戳的解除耕地承包合同通知和《2012年12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盘政地字[2012]48号和49号文件关于向盘锦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将位于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南、中华路东、金城路西、惠宾街北的农用耕地以建设用地出让给盘锦德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且村书记说农场的意见是:“你们同意解除合同就解除,不同意就把你们起诉到法院了,和上回志高一样”。5月4日以后,农民去找兴隆农场相关部门询问耕地要被占的事,农场主管信访的人说:“地今年你们种不上了,已经卖了,此处耕地即将要建设的楼房正在以每平米三千七百元出售”。农场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答复是:“别和我们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和我们讲那些的话,你这事没人管,爱哪告那告去。要是不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按我们的政策来,我们就谈谈你这个事。现在这条件不同意,等把你们起诉到法院,就解除合同,一分钱赔偿都没有。”最后我们在法院等到的是兴隆农场撤诉裁定书,我们的耕地暂时保住了。

    由于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我们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国家也在保护农用耕地,但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为了地方政绩,大肆破坏耕地,导致作为农民的我们难以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在此请求相关领导立即派出调查组,调查并制止盘锦市政府做后盾、盘锦市国土资源的包庇下盘锦市政府的相关部门肆意破坏农用耕地,防止盘锦市二十里村的2012年9.21恶性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能够生存下去,维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国家形象和社会的稳定,给予农民与他人同等的人权。

    左会贤电话:1560427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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