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减刑

  • 王丽珍为父提请减刑申请书

    申请人:王丽珍,女,汉族,1978年2月29日出生,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王玉杨的女儿,电话:13053302206。(王玉杨,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319510227351X,现在山东省监狱五监区服刑)。

    被申请监督单位:山东省监狱,山东省监狱刑罚执行科

    基本情况和案由

    申请人父亲王玉杨合法权利遭受严重侵害,2016年私有合法房屋及财产再次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和信访渠道表达诉求。该房屋是根据农村村民组织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多年前由申请人父亲王玉杨向村集体购买的商业沿街房,是合法财产,受国家《物权法》保护。申请人父亲依法行使公民权利,揭露违法犯罪,控告、举报,期间并无违法和过激行为。只是给中央领导邮寄信件,法院判决王玉杨扰乱北京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申请人亲自到北京各公安机关查证父亲在北京违法行为及情况,北京警方均查询不到,并回复“你父亲从来没有在北京违法,我们也从未对你父亲处罚过”并获取了父亲王玉杨没有在北京犯罪的事实证据,《北京警方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过查阅本机关的档案系统不存在该信息,均证明王玉杨在北京没有违法(提交北京无罪证据)。

    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刑,法律规定不能用“基本”定罪,疑罪从无原则。

    法律依据:

    一、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二、《刑法》第七十八条王玉杨符合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王玉杨已服刑3年有余符合减刑限度。

    3.符合减刑实质条件王玉杨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舍己帮助别人,通过日常考核、积分获得了3个表扬,在监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积攒积分已向监狱方递交申报减刑,应当予以减刑6个月。

    申请减刑的理由

    申请人父亲王玉杨已是接近70岁并身患多种疾病的花甲老人,入狱之前就身患脑梗死,高血压,心脏病等,现在病情日渐加重,经常呼吸困难喘不过气来,浑身长满了癣,额头长了一个很大的瘤,是否良性或恶性不清楚。

    家产、房屋被抢劫,父亲判刑入狱,公司停业,母亲精神遭受重压,忧郁成疾,身体,精神、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头痛头晕,眼睛哭的视物不清,导致整个家庭限于极度深寒困难境界,每天盼望父亲能早日回家。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服刑罪犯实行特设,对犯罪的人免除刑罚,针对部分老年体残特设,对老年人从轻处罚的精神是对司法精神的发扬,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有罪的人被特设释放回家,像王玉杨这样花甲之年又身患多种重大疾病的受害者,按照法理也应给予减刑而不能阻止上报。

    综上王玉杨已被关押3年多,再多关一天,正义就多受一天伤害,申请人恳请山东省监狱刑罚执行科凭良心,提高政治站位,激扬正气,做实做细监督管理,予以监督促进减刑,以弥补先前对正义立场的背离。法律最终会惩恶扬善,不会助纣为虐。法律当有怜悯的气质,警察亦应心怀慈悲,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敬请山东省监狱立即启动监督调查程序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依法依规给申请人父亲办理减刑。

    敬请山东省监狱将调查结果、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的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15日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山东省刑法执行科
    附:无罪证据《北京出具不存在违法的告知书》5份。

    申请人:王丽珍
    2019年10月31日

    送: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党委书记解维俊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省监狱局长王立军,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政委姜运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科司法部傅政华部长。

  • 冀中星获两次减刑提前释放但原案件仍无说法

    【民生观察2018年3月21日消息】本网从刘晓原律师处得悉,曾因”首都机场爆炸案”获刑六年的冀中星在连续获得两次减刑的情况下提前释放出狱,但冀中星为之艰苦维权十几年的原殴打致残案件却一直未有具体说法。

    据悉,今日上午,冀中星由其父亲从服刑的监狱接走,大概下午四点回到山东老家。据刘晓原律师介绍,冀中星曾于2016年12月获得减刑一年,刑期由2019年7月19日提前至2018年7月19日。这次在三月份就获释,证明又被减刑大概四个月。

    公开消息显示,冀中星案发前一直在东莞厚街镇一带以摩的营生,事发2005年6月28日晚上,冀中星开摩的送客在途经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无故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导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只能以轮椅代步且需要有人长期照顾。此后长达8年,冀中星以上访、诉讼及路边放鞭炮等多种方式,向东莞市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但一直未获解决。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去到北京首都机场散发上访材料喊冤,不慎触发手中的土制火药包,被北京警方以涉嫌“爆炸罪”将其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不服上诉,2013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驳回了冀中星的上诉。2013年12月10日,冀中星被送至山东邹城监狱服刑。由于爆炸案中冀中星炸伤一条手臂,加上本身的残疾瘫痪,入狱服刑后,冀中星一直住在监狱医院的病房里。虽其本人、家属以及律师均曾多次提出监外执行的要求,但最终未获批准。

    刘晓原律师透露,虽然冀中星的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东莞市市委和市政府当晚有召开紧急会议,声称要对冀中星控告的被殴打致残一案进行复查,连广东省公安厅亦向媒体通报称要复查此案。为此,刘晓原律师代理冀中星向东莞市政府和广东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被以属刑事案件信息为由拒绝公开。随后,刘晓原律师代理冀中星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广东省公安厅,被法院拒绝立案。东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冀中星起诉东莞市政府一案,但最后亦被驳回。当年事发后,在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之下,东莞市公安局声称已于2013年9月11日,对冀中星控告的被殴打致残案作刑事案件立案。此后,刘晓原律师曾多次向东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对方均以案件还在侦查之中为由不作答复。案件已过四年多时间,至今未有任何说法。

    相关报道:冀中星案开庭 二、三百访民围观声援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3/0917/8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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