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2-19消息:黑龙江省海伦市访民孙波国际人权日(12月10日)和访民歌唱团成员一起到联合国开发署要求国际社会督促中国政府尊重、保障人权、兑现依宪治国的承诺,多人被北京警方带走。他们趁机逃离后,又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永定门城楼处拉起横幅纪念世界人权日,孙波被警方当场抓走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据在场的歌唱团成员说,他们刚拍了几张照片保安就过来制止,不一会又来了两个警察,来就抢他们的横幅,其他人扔下横幅就跑,孙波赶紧捡,被警察当场按住抓走刑拘,现关押在西城看守所。
据悉,孙波是因为妹妹“被自杀”上访的,为了给妹妹伸冤,孙波变卖家产长期驻京上访,并参加了访民歌唱团,用歌声诉说妹妹的冤屈和自己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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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访民孙波国际人权日被刑事拘留
声援占中沈良庆被刑事立案 尹春遭传唤抄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10-6消息:昨天晚上,安徽合肥异议人士沈良庆、尹春先后被传唤抄家,并扣押家中电脑等物品。
据今天下午已获释的沈良庆先生告诉本工作室,昨晚六点左右,他和尹春先后被他们所在的合肥市芜湖路派出所和望湖派出所从家中带走。警方当时出示了传唤证,传唤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同时,警方还出示了搜查证。沈良庆家中一台电脑主机和一部照相机被扣押,尹春一台电脑主机和一部平板电脑被扣。
到芜湖路派出所后,沈良庆重点被问他近日连续声援占中的事,并宣布已对他刑事立案。尹春同样在派出所被问占中的事。晚12点左右,二人先后被释放。以下是沈良庆发来的详细说明:
2014年10月5日晚,安徽异议人士沈良庆、尹春因为声援香港学生和市民占中行动遭警方打压,分别以寻衅滋事传唤、抄家。传唤结束时,沈良庆还被告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立案,要求随传随到。
当天下午5时许,沈良庆出门买菜,看见小区门口有几部警车,感觉有点可疑。从超市回来,他拿出手机对警车拍照时,出现大批着装警察,一名便衣掏出警官证,告诉他是辖区芜湖路派出所所长黄升云,奉命对他进行传唤。沈良庆问有没有传唤证,他说有。沈良庆说:既然有传唤证,我把东西送回家,给狗弄点吃的就跟你们走。警察要跟他一道回家,他提出警方没有搜查证不得进入私人住宅。回到家里,他赶紧拨打尹春手机,通知他自己被传唤。然后通知一位朋友,如果被捕会请警方把小狗交给他代养。
晚上6点至第二天零点15分,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在芜湖路派出所对沈良庆进行传唤;基本同一时间段,警察到尹春家将他带到望湖路派出所传唤至第二天零点40分结束。讯问时,沈良庆告知警方:按照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之规定,人人有权不得自证其罪,换成通俗说法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希望警方先告诉他究竟因为什么事构成寻衅滋事,然后才能确定说什么。警方说是因为网上公开发布举牌支持香港人占中信息危害社会稳定,构成寻衅滋事。
沈良庆表示此举为了公开表达对港人支持,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事关他人,应该分清责任,愿意如实陈述。于是坦承:我认为香港学生和市民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框架内,通过和平占中这种方式行使言论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表达一人一票真普选政治诉求,是完全合法的,梁振英当局用催泪弹暴力清场是滥用国家暴力,因此决定用剃光头、举牌方式公开表达对港人的支持。因为自己没法拍照,就喊尹春到我家帮忙拍照,使之介入此事。这件事我是主谋,一切后果应该由我承担,希望你们不要为难他。我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这件事违法,我是在宪法范围内行使言论和表达自由,并不构成寻衅滋事,你们以此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调查,已经侵犯了我的宪法权利,涉嫌徇私枉法。讯问快结束时,警方告知沈良庆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立案侦查,要随传随到。然后出示检查证带他到家中搜查,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和照相机等物品。
晚上6点多,有人冒充邻居以漏水为借口要求进尹春门查看,遭到拒绝。接着他家两次被断电。然后又有人以警察身份敲门,尹春核实身份后开门,警察进门出示了传唤证和检查证,对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和平板电脑,然后带到望湖路派出所讯问。讯问时,警方问尹春举牌支持占中是谁提议的,尹春说我们两人都有这个想法,于是就共同表达,不存在谁提议的。他告知警方:占中是香港人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一种合法方式,我们用举牌方式表示对这种诉求的支持。你们以思想观念的表达问罪,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违背了世界文明潮流,我们的行为跟犯罪完全无关。讯问结束后,警方送尹春回家时,又进行一次补充搜查,没有查到任何东西。

北京房山公民刘跃被刑事拘留 网友发起献爱心活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6消息:北京房山公民刘跃在前日下午一点左右被房山公安分局警员以在网上发了矽肺矿工声援郑州十君子的贴子为由带走,已被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房山看守所。
刘跃先生的夫人昨日晚上十点左右向本工作室志愿者确认了刘跃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但警方只是口头通知了家属,没有相关文书。
鉴于刘跃长期关注中国底层百姓的生活状况,网友们自觉发起了捐助一元钱活动开始,并说明刘跃为采煤兄弟声援发帖被北京房山区公安分局抓捕关押,爱心无罪。爱心不能停止,爱心继续传递。继续声援采煤兄弟职业病问题,捐助截止日期是刘跃释放日期。捐助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第一看守所,邮编:102400。
资料图,右为刘跃、左边是著名异议人士胡佳

北京房山公民刘跃被刑事拘留 网友发起献爱心活动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6消息:北京房山公民刘跃在前日下午一点左右被房山公安分局警员以在网上发了矽肺矿工声援郑州十君子的贴子为由带走,已被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房山看守所。
刘跃先生的夫人昨日晚上十点左右向本工作室志愿者确认了刘跃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但警方只是口头通知了家属,没有相关文书。
鉴于刘跃长期关注中国底层百姓的生活状况,网友们自觉发起了捐助一元钱活动开始,并说明刘跃为采煤兄弟声援发帖被北京房山区公安分局抓捕关押,爱心无罪。爱心不能停止,爱心继续传递。继续声援采煤兄弟职业病问题,捐助截止日期是刘跃释放日期。捐助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第一看守所,邮编:102400。
资料图,右为刘跃、左边是著名异议人士胡佳

吉林维权人士郭洪伟等多人被刑事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10消息:七天前本工作室发布了吉林郭洪伟武汉柳小华等在北京牛街回民医院被驱赶带走的消息(维权人士郭洪伟医院遭驱赶后失去联系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4/0704/10318.html)。随后有消息说郭洪伟等是被行政拘留七天,但今天七天到了仍未见郭洪伟等获释。
今天晚上郭洪伟母亲肖蕴苓告诉本工作室,郭洪伟、柳小华是被刑事拘留了。肖蕴苓说,4号凌晨和郭洪伟一起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带走的除了柳小华外,还有吉林邢姓访民。几天前邢姓访民的妻子在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她丈夫,同时了解到郭洪伟、柳小华也被刑拘关在这里,罪名是“寻衅滋事”。 现住北京的肖蕴苓说警察告诉她郭洪伟的刑拘书已寄到她住的地方了,但她现在跑出来了还未收到。湖南维权人士罗茜被抄家刑事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5-31消息:今天晚上,湖南邵阳新宁县的维权人士罗茜的太太戴亮平致电本工作室说,新宁县国保今天下午六点多给她送来了罗茜的刑事拘留通知书,通知书写道罗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5月31日下午1时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湖南洞口县看守所。
戴亮平说,罗茜是前天下午被新宁县国保从家中带走的,他先是控制在宾馆中,昨天新宁县国保共四个警察来到罗茜家中进行了抄家,抄走了罗茜家的二台电脑。
对于罗茜被抓走的原因,警察称罗茜前天下午签名呼吁六四天安门集会。罗茜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曾参加了八九年的六四学生运动。
广州人权律师唐荆陵被刑事拘留 维权人士袁新亭失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5-16消息:今日上午,广州人权律师唐荆陵妻子汪艳芳收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公安分局出具的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唐律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于白云区看守所。
汪艳芳上午在网络上说“唐荆陵被刑事拘留,家被搜查,带走两台电脑”。她向本工作室志愿者表示,已委托刘正清律师接下来去会见唐荆陵律师。汪艳芳说,上午十点左右,白云公安分局一国保敲门说派出所要找唐荆陵,唐荆陵打开家门后一下涌进来了七、八名警察。这些警察进屋后即说他们有手续,出示了搜查证,并不许唐荆陵夫妇接、打电话。在抄家约二个小时后,警察扣押了二部电脑、二部手机、一个照相机和通讯录等物品,并现场填写了对唐荆陵的刑事拘留通知书,随后唐荆陵被带走。
此外,广州维权人士袁新亭亦于今日上午失去联系。袁先生上午10点左右在微信上发出一条消息“派出所和几个警察来找我,警号030428”。中午时分,本工作室志愿者多次拨打他的手机,手机显示关机。
目前尚不清楚唐律师被刑拘以及袁新亭被警察找继而失联的具体原因。
下图是唐荆陵律师被刑拘通知书:
呼吁停止迫害被刑事拘留的上海吴玉芬、郑培培等人
中国官员腐败严重,吴玉芬和郑培培等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横幅坚持打,一直努力行公益。吴玉芬60岁了,多年以来一直坚持反腐维权,现在把她们关起来,还有一点人道主义吗?她是上海市极个别打赢了房屋拆迁官司的维权人士,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担全部责任。但自打赢官司后,吴玉芬反而厄运接连不断,十多年来,被拘留、关黑监狱成了她的家常便饭。2014年3月11日到北京政法大学维权时被警察抓捕,同时被抓的维权人士还有余敬(武汉)、吴继新(江苏)、余明宝(福建),目前已确认他们5人全部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习近平于1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强调:“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但事与愿违,此话两个月内,一大批维权人士被“专项治理”进了拘留所、黑监狱。
近日上海20多位访民在市中心打横幅:“吴玉芬维权无罪/贯彻习近平讲话/停止迫害维权者”。
国际社会关注吴玉芬和郑培培等人被拘留一案,敦促中国当局早日释放他们。同时呼吁所有的维权律师能够帮助她们!
吴玉芬家属的电话:15000559848 石萍(静安区):13585710811;
张海彦 2014-3-23
参加打横幅的上海访民:
石萍(静安区):13585710811;
孔令珍(黄浦区):13801929033;
俞忠欢(浦东新区):13482412852;
谈兰英(普陀区):15721070589;
郭益贵(杨浦区):13122209070;
徒宝霞(普陀区):13311761199;
金妹珍(浦东新区):13621877658;
申琴芳(浦东新区):18016247389;
丁菊英(浦东新区):13248010520;
谢金华(浦东新区):13761738697;
赵国彪(浦东新区):13818382473;
吉敏华(黄浦区):13166433698;
王永凤(普陀区):13761956490;
桂丽萍(静安区):13916072559;
黄怡芳(浦东新区):18049911967;
卫佩芳(浦东新区):15021714166;
余桂芳(静安区):15102139443;
汤岳(黄浦区):15821651395;
严燕文(长宁区):13816938662。黑龙江省穆棱市王华君的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华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31085198504270412,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8号。现被羁押在哈尔滨市黎明监狱。
委托代理人:一、刘淑香(其母)、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4809240022,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平村工区路8号。
二、王娟(其姐)、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231023197108290063,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村3组,邮编:157599,电话:0453—8899229。
申诉理由:申诉人不服(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胁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未经庭审质证就非法认定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故意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多次隐匿、挪用、伪造的证据!篡改王华君供述,诬陷其抢劫!勾结牡丹江中院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黄建鑫的重要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维持原判!
申诉请求:一、敬请上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二)、(三)、(四)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5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之规定立案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申请事由:2012年3月17日凌晨酒醉的王华君与吴洋、千奇宇、郑国锋、黄建鑫等在穆棱市八面通镇缘梦旅店二楼房间边玩边喝酒。玩至凌晨4时许,住另一房间的刘洋、岳莹莹、李新月三人中不知谁来说有帮男子去推门后刚走,扰得她们没法休息!王华君等人听后就下楼去找道边站着这帮男子问谁推门?都说没推,让去问前面车上的几名男子也说没推。这时王华君等人见道边这帮男子开始跑,就追上去将跑在后面的李维勇踢倒在地打了几下,王华君见千奇宇在旁用1.8米长的钩状长铁棍打李维勇怕出事!就将其叫住劝开不让打了,对李维勇说没推门你跑什么?让其走不关他事!可李维勇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现场!
王华君和李维勇一起走到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三处有效监控录像可证明王华君没挟持李维勇),见警察来将其朋友带走,自己也心虚害怕打人被警察抓住!就带李维勇走到永鑫小区(四米多宽的胡同)时王华君上厕所、途中不停地呕吐,离李维勇两米多远,他几次都故意不走。警察、李维勇的妻子、朋友给李维勇打电话时,王华君等其说没事后就拿过电话和他们通话让放人!躲到八面通镇临河洗浴池空楼内,王华君让其拿身份证来看!李维勇就故意将钱包交给他,王华君说我只要身份证不要钱,王华君在墙边呕吐时,李维勇说钱和东西我拿出来了,把钱包给你,王华君没看就放裤兜里,当时没注意,还在与李维勇协商赔偿其被打伤的医药费,让其撤案叫警察放人!说把身份证和手机留着方便找李维勇,等警察把人放了,借到钱马上就去赔其医药费并归还东西,李维勇也同意!离去时见李维勇上衣有血迹就叫其脱下来烧掉!王华君也一直用李维勇手机与其妻子、朋友、警察在通话想让其放人!(具有抢劫目的的王华君能傻到离开现场后继续用李维勇的手机与知道案情的李维勇的亲人、朋友、警察通电话吗?穆棱市公安局2012年4月25日下载的通话记录可证明!)
王华君离开后发现钱包里有钱和其它证件才知事情不对!就马上打电话叫鲍慧昕将东西拿去转交鲍龙和或刘淑香想法尽快交还给李维勇!并赔偿其医药费!当天王华君也给鲍龙和、刘淑香、宋玉荣打电话叫他们去办理!鲍龙和知情后当时就通知公安机关去取!公安机关接报后却故意胁骗其隐秘保存!鲍龙和一家怕受牵连没去交还,公安机关故意拖至2012年3月24日将王华君抓获后才去取回李维勇的东西。
穆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滥用职权,在看守所故意将其当作要犯长期单独囚禁折磨,篡改其询问记录!故意非法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多次串通、胁骗证人和李维勇遗漏证人,明显是事先串通李维勇预谋设计,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诱迫证人不准出庭质证,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1、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2012年3月17日6时30分至55分对黄文浩的询问记录:“当时没打起来正在争吵我就报警了。当时争吵时我们是分头走的,我自己跑了,后来我们几个又联系上了李维永没联系上我们又一次报警了。”吴勇、闫洪文、艾长顺的询问记录证实黄文浩和其同学打架案还没发生就跑了,根本不能看见李维勇被殴打挟持,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2年3月24日的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中“穆棱市公安局接到黄文浩电话报警称:其同学李维勇被人殴打并挟持!”
黄建鑫在2012年3月17日8时45分的询问 记录中并未说看见王华君夹着李维勇脖子走,是市法院开完第一次合议庭后退补侦查,市公安局刑警队故意诱骗、胁迫黄建鑫必须在“是看见王华君领着李维勇走?还是搭着走?还是夹着其脖子走?这三个结论中任选一个!”黄建鑫为了顺利参军,就选了夹着其脖子走签字。二审时黄建鑫出庭证明看见王华君“并未”夹着李维勇脖子走!
2、黄建鑫、岳莹莹、刘洋、李新月、郑国锋、千奇宇的询问记录互相矛盾。只能证明没有打架事件发生,况且事后黄建鑫、岳莹莹、刘洋事后也证明王华君没有挟持李维勇!李维勇是见自己同学在吵架时就分头跑了,为了逃避千奇宇的毒打,自愿跟王华君离开!
3、李维勇1975年3月11日生(2012年3月17日6时32分至2012年3月17日7时29分)在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第一次做询问记录时两次提到和姓姜的六位朋友在一起玩,李维勇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去。民警孙德龙当时问李维勇的朋友和几个在场女孩也都说是李维勇自愿跟王华君离去。
这些事实证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江胜强串通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孙洪波故意隐匿案发现场(缘梦旅店室内和门口及旅店西侧百米处团结路十字路口当时交通事实监控录像)这三处有效监控录像,篡改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内容,伪造证据诬陷王华君挟持李维勇!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穆)勘[2012]49号,现场勘验检查于2011年3月17日7时10分开始,至2012年3月17日10时45分结束。李维勇(男,1958年2月13日生,农民。)介绍:2012年3月16日20时许开始,李维勇与六名同学在缘梦旅馆二楼梦幻阁客间玩扑克至3月17日凌晨4时,勘查时,技术人员用车拉着李维勇由其指认,顺着李被追打胁持路线查找每处作案地点。为何现场勘查时马上就变成用腰带抽打着挟持离去,抢劫后鸡奸?法医许彦才为了报复陷害、制造假案,故意没记载王华君呕吐的秽物。根据生理学原理,一个酒醉得连走路都困难的男人想鸡奸他人!未取得其同意,对方去把肛门经医学处理放松,是不可能将其鸡奸的!除非这人有特效功能自己放大。
5、李维勇(2012年3月18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第二次陈述中,公安机关还特意问其有什么补充,都说没有。这三次都未提财物放在窗台上。
6、李维勇(2012年3月26日14时45分至16时53分)第三次陈述也不提他这位姓姜的朋友,又变成王华君用胳膊夹着其脖子离去,用腰带抽着他,与所有在场证人证词不符!又变成把钱和身份证放窗台上。
7、2012年3月30日9时19分网上所述,穆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抢劫案件! 2012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穆棱市八面通镇居民李先生到穆棱市局八面通第二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八面通镇缘梦旅店门前被一名男子殴打后强迫带到西环路一空房内,抢劫手机和现金总价值600余元。
8、2012年3月25日胁骗鲍慧昕、鲍龙和、王清作伪证、窃制录像并录音,2012年3月28日才去串通邹雪华伪造证据,(办理重大抢劫案,办案人员应先找知情人员了解情况,以便侦破案件!,可此案却先定好案才去串通证人伪造询问记录。)
上诉事实证明穆棱市公安局故意串通李维勇提前报案、多次隐匿、挪用、伪造证据、遗漏证人,诬陷王华君挟持抢劫!
2012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才发生的打架,李维勇凌晨3时许就提前到八面通镇第二派出所报案称被抢劫!穆棱市公安局2011年3月17日7时10分就找个54岁的李维勇伪造现场勘验检查!公安局能提前一年勘验现场,提前立案、定案,此案中出现3个所谓的受害人李维勇居然能提前报案、同时在不同地方以不同身份做出互相矛盾的询问记录,难道穆棱市公安局和李维勇能未卜先知?会分身术?王华君有四只手?
李维勇四次提到他和六名同学在一起玩,其中有位姓姜的朋友!为何整个案卷中没有这位姓姜的询问记录?李维勇其他朋友的询问记录中为何都对他们这位姓姜的朋友只字不提?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第55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四)项“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2年9月14日第一次合议庭、2012年12月3日第二次合议庭、2013年1月8日第三次合议庭时,证人在庭外等着,法院都不准出庭质证!不准辩护人为王华君辩护,剥夺其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庭审录音为证!不准王华君及辩护人王娟、王永世查看他们伪造的庭审记录!2012年7月4日李维勇就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穆棱市法院为了不准当庭质证!至今未审判。 2013年1月8日并未当庭宣判,法院为了剥夺王华君的上诉权利,2013年2月6日去看守所胁骗其签字后,才非法认定伪证,枉法以(2013)穆刑初字第4号判决抢劫罪,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1000元。
二审时黄鑫出庭证明亲眼看见李维勇几次都故意不走,他是自愿跟王华君离开的,王华君并未挟持李维勇!被法院故意篡改遗漏庭审记录中证人的证言,枉法以(2013)牡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开庭前穆棱市公安局胁迫黄建鑫不准出庭作证)!有庭审录音为证。传唤证人出庭质证是法院的职责!一审、二审前申诉人都多次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质证,可两审法院都滥用职权、以权代法,未经当庭质证就非法认定伪证!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2014年2月18日听证会时牡丹江中院故意刁难!王华君亲笔书写请其姐王娟、其兄王永世代为申诉、出庭辩护的委托书都不合格!想骗辩护人王娟当申诉人!不准辩护人陈述事实理由,此案庭审完时都不准申诉方看庭审记录,辩护人从未签字!
王华君误打李维勇,占用其手机,向其要身份证时李维勇故意把钱包给他,离开后得知钱包中有其他财物后就马上主动退还(两审法院都认定是主动退还其财物可证明),只是为了想让李维勇撤案放人,方便联系赔其被打伤的医药费,并无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烧毁李维勇上衣的行为只是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4条之规定!
两审法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反审判原则,违背审判宗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所认定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证明王华君挟持抢劫!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查清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释放!
致
申 诉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各种证据材料 份,共计 页。刘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