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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书庆因向公安部刑事报案微博账号被封

    【民生观察2024年7月25日消息】近期,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山东的刘书庆律师向中国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管理层责任人等,但不仅没有得到公安部的回复,其微博账号反被封杀。

    2024年7月9日,刘书庆律师向公安部进行刑事报案,涉及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他要求公安部给予其书面答复,同时将全文发布在新浪微博上。

    但至今刘书庆律师不但没有收到公安部的报案回执或答复,其新浪微博账号反而遭到无理由封杀。

    近日刘书庆律师发消息说:“我的微博很长时间没有发帖了,只是前段时间因为混装食用油问题我报案,多个朋友在微博发了我的报案书,在微博引起不小的反响,而我只是转发了一下他们原发的微博。

    但没想到新浪微博却对我进行了定点“清除”。封了我的微博,竟然连基本的告知程序都没有,自然我的申诉权也被它剥夺了。新浪微博真垃圾。

    虽然新浪一位编辑说这应当是上级主管部门勒令处置的,不是新浪的责任。但我不管,我会起诉新浪微博,虽然我的粉丝不多,但里面有我几年来所发的头条文章,见证了我维权的心路历程,对我弥足珍贵。

    新浪如此垃圾,我会让它付代价。”

    几天后,刘书庆再次发消息称:“今天新浪微博的一位编辑,给问了一下我微博被封的事情,确认是上面主管单位要求封的,不可恢复。有且只有一个解释,就是针对煤油食用油混装的犯罪行为,我向公安部刑事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抓捕中储粮的董事长等一干人,惹恼了有钱有权沆瀣一气的他们。

    至今我没收到公安部的受案回执,甚至连只言片语的回复都没有,但他们却高效率地联手封了我的发声窗口。”

    附:刘书庆:中储粮集团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刘书庆,电话:13355415256

    犯罪嫌疑人1:邓亦武,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董事长。
    犯罪嫌疑人2:中储粮集团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嫌疑人3: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的人;

    一、控告请求: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揭露了“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的长期潜规则,震惊国人。

    迟至7月6日,中储粮才通过其官方微博“@中储粮集团”就揭露的问题发文回应。从回应内容看,可谓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深刻反思,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其回应给人一种“我已屈尊回应,已算给足尔等面子”的傲慢。偌大的央企肯定设

    有多名法务,其法务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1此事的严重性,这不是简单做错了,而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中储粮集团没有否认它们对此行为是明知的,因为它也无法否认,毕竟运送煤油的石化罐车有明确的标识。

    中粮集团作为一家央企,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建立,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对其补贴,为了节省一点成本,竟然拿它的“原始股东”,它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代价,其主观恶性极深。

    犯罪嫌疑人1如果自称对多年的“潜规则”不知情,难以服众,退一步讲,即便他真的不知情,也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犯罪嫌疑人2和3,更无法推脱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十二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那么,“罐车煤油食用油混用”行为是否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容器”是否造成“食品被污染”呢?这取决于煤油会否对人体造成危害。

    报案人摘取媒体报道的两位专家的话,看看在食用油中加入煤油成分(不排除还有其他不明成分)的危害。

    在《新京报》报道中,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从专家的话可以看出,其“有害性”一目了然,如果煤油里还有其他毒性更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容器里面,其风险更加不可控。 由此可见,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再根据该解释第18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犯罪嫌疑人1和2的行为是长期的潜规则,其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应该是天文数字了,犯罪嫌疑人3其违法所得肯定也远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综上,这些人都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人在餐馆吃饭时,经常能在菜中吃出煤油味,但和多数国人一样,以为这是厨师做菜环节的污染所致,出于基本的对人性的信任,从未多想。

    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糜烂下去。

    事实上,正因为它是长年的潜规则,犯罪嫌疑人一直出于持续的犯罪状态中,更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因为这是怙恶不悛,是知法犯法。

    此致
    中国公安部

    抄送最高检

    报案人:刘书庆
    2024年7月9日

  • 刘书庆律师被以“煽颠罪”传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7月8日上午8时,山东人权律师刘书庆被山东临沂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传唤至辖区大明湖派出所。

    知情人王女士透露,山东警方此次传唤刘书庆,主要是为了“预防性维稳”、找借口控制人身自由,阻挠律师之间交流探讨案情。因为,7月8日恰是被关押在临沂市临沭县看守所的丁家喜和许志永的律师前往临沂的时间,山东警方为了阻止来访律师与本地人权捍卫者聚会研讨,就捏造了所谓的刘书庆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他实施传唤、稳控。实际上,刘书庆律师近期没有什么出格言论,即使以前有针砭时弊的言论,那也都是依据宪法践行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所谓的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刘书庆律师被讯问三个小时后,因其身体不适讯问暂停,此后刘书庆律师去了医院检查身体,警方称,讯问没有结束,次日将继续传讯。

    8日晚间,王女士透露,警方询问刘书庆律师,主要是围绕“12、26公民案”展开。“12、26公民案”是指:2019年年12月上旬,许志永、丁家喜等倡导新公民运动的20余名维权律师和人权活动人士在厦门聚会,讨论了公民社会的建设、时事政治和国际形势等问题,被中共当局冠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四处搜捕。12月26日,丁家喜、张忠顺等四人被捕,许志永在逃。此外,35岁的公民运动人士、工人李英俊于12月26日被山东公安从福建漳州带走,所涉罪名不详。另外,黄志强、刘书庆、卢庭阁、庄道鹤、卢思位等多位律师在12月29日至1月4日期间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或“寻衅滋事”罪被传讯。黄志强于1月4日取保候审,其他律师被释放。2020年.2月15日,许志永在广州被捕,女友李翘楚随后也被带走。

    公开资料显示,刘书庆是山东著名人权律师,齐鲁工业大学教师,曾代理郑州十君子案,南乐教案、庆安案件、曹县教案及多起法轮功信仰案件,担任过许志永、陈树庆、张昆、赵广军、李玉凤等因公义而获罪的公民辩护律师。

    2016年1月14日,刘书庆被济南市司法局注销律师证。在被吊销律师证和剥夺教职后,2019年5月,齐鲁工业大学再以刘书庆“发表不当言论,影响恶劣”为由给予刘书庆“记过处分”。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刘书庆在山东济南的住所被数名身穿警服者破门而入,随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带往济南历下区大明湖派出所,同时电脑和手机被查扣,整个过程警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而当时正值中共因1226公民案在各地传唤、抓捕人权捍卫者。

  • 公益律师刘书庆被捕 长沙富能严重关切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12月31日下午二时许,知名反歧视公益律师刘书庆在山东济南的住所遭到多名身穿警服者暴力破门而入,随后被这批人带往济南历下区大明湖派出所,电脑和手机被查扣,但未依法出示书面手续。刘书庆的家属1月1日上午前往该派出所给刘书庆送了药,派出所收下了药物。我们拨打了该派出所电话,接线员拒绝透露刘书庆现状,称“这事真不能给外人讲。”

    43岁的刘书庆律师曾代理多起乙肝就业歧视和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发起或者参与诸多关于教育平权、性别平等的倡导行动,并积极呼吁反对外国留学生超国⺠待遇、建立不特定多数受害人案件退赔机制。刘书庆律师还参与了诸多关于促进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呼吁,推动成立反歧视志愿律师团队和关注问题疫苗受害人志愿律师团队。担任过因呼吁教育平权而身陷囹圄的许志永博士等的辩护人,代理过多位维稳案件及刑事冤案的受害公民。

    刘书庆律师多年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律工作不可避免得罪了一些既得利益者和维稳部门,近年来不断遭遇一些部门和官员的骚扰、刁难和迫害。2016年1月14日,刘书庆被山东济南市司法局注销律师证。2018年,刘书庆所任职的齐鲁大学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以“发表不当言论、违反请假规定、考核不合格”等抹黑刘书庆,并以此为由将刘书庆调离教学岗位、剥夺了其授课的权利,并予以“记过处分”。日常中官员对刘书庆更是骚扰和威胁恐吓频频。

    反歧视公益机构长沙富能认为,刘书庆律师多年来的反歧视公益工作,展现出了高尚的品格和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对乙肝、艾滋、流动儿童、疫苗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促进我国平权法律的落实做出了巨大贡献、对我国的法治人权状况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各级政府对刘书庆律师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压制和抹黑、污名甚至抓捕,既得利益者和维稳部门对刘书庆的迫害必须停止!我们敦促维稳部门立即释放刘书庆!

    同时我们注意到,刘书庆律师去年刚刚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并且刚刚确诊严重的萎缩性胃炎,以及患有肝囊肿、尿潜血三个“+”、尿蛋白三个“+”、肺部还有钙化灶。鉴于近年来媒体屡屡披露出警察部门存在严重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我们有理由担忧刘书庆的健康状况是否能经受严刑逼供。我们正告具体执行的警察杜绝一切不人道的对待!

    一、相关联系人:
    1、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大明湖派出所(传唤刘书庆的派出所),电话:0531-81937200
    2、长沙富能联合创办人杨占青
    邮箱:yangzhanqing6121328@gmail.com
    Whatsapp/Signal:+1(929)287-7799

    二、刘书庆律师的反歧视公益工作
    《都市女报》:乙肝病毒携带者起诉齐鲁医院侵犯隐私权
    http://news.e23.cn/content/2010-01-29/201012900022.html

    《封面新闻》:公考第一被拒录,上饶艾滋感染者起诉后获偿五万
    http://m.sohu.com/a/146544638_166989

    《羊城晚报》:艾滋病治疗药物副作用纠纷首获立案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12-03/5575835.shtml

    《京华时报》:因拒绝公开转基因食品信息,国家食药总局被律师告上法庭
    http://www.chinanews.com/cj/2014/03-10/5929181.shtml

    《羊城晚报》:律师联名致信上海地铁:建议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
    http://news.ifeng.com/c/7fd0m4aALhp

    《经济观察网》:四省八律师致信教育部呼吁教育公平
    http://www.eeo.com.cn/2012/0716/230030.shtml

    《郑州晚报》:豫鲁沪京等8地13位律师写信呼吁取消户籍限制
    https://henan.qq.com/a/20121220/000048.htm

  • 刘书庆律师讲述“徐纯合案” 驳斥谢阳案起诉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9消息]山东律师刘书庆今日(1月9日)在网上发文,讲述与谢阳代理黑龙江庆安案件(徐纯合案)的始末,驳斥谢阳案的起诉书,并表示愿意为谢阳出庭作证。
     
    文章的标题是《我为谢阳辩护——关于“庆安案件”始末的重要说明》,刘书庆在文中表示,起诉书中,代理庆安案件成为谢阳的“罪状”之一,当中也有他的名字,而且用了“伙同”一词,给世人以他侥幸漏网的印象。“事关朋友之安危,事件之真相,本人之名誉,我不能鸵鸟一样视而不见”。
     
    刘书庆详细讲述2015年5月,他与谢阳、谢燕益、李仲伟等律师办理庆安案件的经过。他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介入案件之后,我们所采取的行为都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没有触犯任何一条禁止性法律规定”。刘书庆感慨道,“律师正常代理案件,会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状,这本身就足够载入法制史册了”
     
    刘书庆希望长沙当局本着对自己、对他人、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撤回对谢阳的起诉,并称,“如果他们执意要起诉,届时我会要求出庭为谢阳作证”。
     
     
    谢阳是湖南邵阳人,1972年出生,著名人权律师,常年代理人权案件,并多次参与维权行动,包括探访陈光诚、声援黑龙江建三江被拘律师等。2015年7月,被长沙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拘捕,目前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曾多次传出遭受严重酷刑的消息。
     
    2016年11月21日,在被关押16个月后,谢阳首次获准会见律师,在押送至会见室途中,被狱警袁进殴打。12月16日,长沙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将他起诉至法院。
     
    本网曾于1月5日报道谢阳律师被起诉至法院,详情请见: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5/15356.html
     
    以下是刘书庆《我为谢阳辩护——关于“庆安案件”始末的重要说明》全文:
    《我为谢阳辩护——关于“庆安案件”始末的重要说明》
     
    今天看到了谢阳案的起诉书,起诉书中,代理庆安案件成为其主要的罪状之一。起诉书中也有鄙人的名字,而且用了“伙同”一次,意有所指,也给世人以鄙人侥幸漏网的印象。
     
    事关朋友之安危、事件之真相,本人之名誉,我不能鸵鸟一样视而不见。
     
    一、“庆安案件”的真正起因
    先说下去庆安的原因吧。试想一下如下情景:当着人家古稀之年的寡母,当着人家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在众目睽睽的火车站,近距离击毙一个手无寸铁的人。
     
    如此后果如此严重的、人命关天的案件,即便不以故意杀人罪由公安局立案,起码要按照正当程序由检察院介入调查,反而案发第二天,庆安县常务副县长董国生即代表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对李乐斌进行表彰,把案件定性为袭警,进一步刺激公众的敏感神经。
     
    单凭案发时流出的杀人信息,已经足够让人惊骇,而哈尔滨铁路警方以表彰的方式意图包庇和急于定性的做法更是让公众刺心。
     
    考虑到这个案件案发的情景、案发的过程,尤其是嫌疑人的身份及警方的处置方式,都已经无可逃遁的决定该案将会经成为一重大公共案件,会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假设这样的案件都无人关注,都普遍沉默,那我们这个族群将仍然是可怜的奴隶之邦,将深陷无垠的悲剧无法救赎,好在并非如此。
     
    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权律师,我们关注它、讨论它、评论它再正常不过。
     
    二、我们所看到的“庆安案件”的另一面
     
    随着更多案件细节的流出,尤其在网络上看过屠夫(吴淦)悬赏得到的一段视频后。我们可以获知如下案件事实。
    (1)在双方争执前,徐已经被李完全控制的事实;(2)李在进入警务室之前曾掏枪又放回枪套,显示其杀人犯意或许已起的事实;(3)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李从警务室拿出警棍无端痛殴徐的事实;(4)徐在被李长时间用警棍痛殴却并未还手只是泄愤击打自动售票机,并未采取任何紧急避险行为的事实;(5)结合视频和双方年龄体格力量对比,显示警棍系李自动放弃的事实;(6)徐的母亲不停哀求李并训斥自己儿子的事实;(7)李向徐致命部位开枪时,徐并没有危及李或他人生命安全行为的事实。
     
    基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基于自由心证,我们笃信该案不是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而是符合防卫挑拨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惩戒,那意味着正义在众目睽睽中被践踏,而这无论对国家对政府对警察群体对普通公众是全输的局面。这是我们自带干粮去庆安的动机。
     
    三、我们为什么要到公安厅门前举牌?
     
    再说下我们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门前举牌的原因吧。10日我和谢阳辗转到了庆安,先就近勘查了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三个摄像镜头,可以不留死角的拍摄整个案发过程。
     
    次日与先期到达的谢燕益和李仲伟律师汇合。一起去了中医院获得徐母授权,而后为了调查案件,我们一起去了庆安公安局、县政府、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想面见案发后出警的警察、常务副县长董国生、派出所长,向他们了解案情,也想获得他们接报警记录,案发的全部监控视频。
     
    但无人配合律师依法调查案件,不得已次日我们转移阵地去哈尔滨。
    到了哈市后径直去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我们想见他们主要领导,当面想了解几个问题:对于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且嫌疑人还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同一单位的警察,他们到底做了哪些调查,掌握了哪些证据,基于什么法律依据做出了死者袭警的判断,做出了恶警李乐斌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应当得到表彰的决定?
     
    但很无奈,除了铁路公安处的某中层领导告知公安部已经领衔成立调查组以外。我们四位律师被两次阻止在公安分局不足4平米狭小的入门走廊里几个小时一无所获。
     
    12日我们发表联合声明,考虑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对李乐斌的包庇行为及人员隶属的利害关系,继续由他们侦办该案不合适,我们要求黑省公安厅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要求省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荣锦兴、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处长汪法林、刑警支队赵冬滨、常务副县长董国生及幕后相关责任人包庇行为立案调查。
     
    13日上午谢燕益、李仲伟和我三人先去省检察院对相关人员包庇罪进行控告,然后去省公安厅要求面见相关领导。门卫不允许进入,我们只能去信访接待窗口,想通过电话与公安厅领导交流几句,窗口接待人员说无法做到。
     
    中午吃饭时,大家都有很深的挫折感,觉得如果继续如以前四平八稳的履行职责,结果已经可以预料。我们将有愧于死者,有愧于徐母的重托,我们决定死磕一下。死磕的方式也没有创新,无非拉横幅静坐,都是律师们死磕惯用的方式。“枪杀公民,天怒人怨”、“问责庆安警方,履行宪法权利”的横幅都是我们集体商定的。
     
    下午我们又去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接待人员表现愈发不耐烦,晾了我们很久。我们又回到省公安厅门口,准备做最后努力。我们苦口婆心,情理法齐上阵试图劝说门卫同意我们进去,但结果闭门羹依然。
     
    于是我们特意找了一个不影响人员进出的位置,拿出写好的字幅、静坐。正好有个来此申冤的女孩为我们拍了照片。在我们静坐了一段时间后,信访接待窗口的警察终于放下身段,说他们领导要见我们。不过一次象征性的接待,竟然也需要死磕才能达成,实在令人心寒。
     
    这就是省公安厅门口附近举字幅、拉横幅的来龙去脉,是我亲身的经历和感受。
     
    四、微博发帖系事实描述,何罪之有?
     
    另外我要坦诚,在庆安案件办理过程中,10日晚我和谢阳现场勘查后发微博的是我;12日的“庆安枪杀案4律师联合声明”、15日的“四位代理律师对央视报道庆安徐纯合被击毙案的回应”、6月8日9的“九律师联名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徐纯合案完整监控录像信息公开申请书”均由我操刀。
     
    考虑到检方指控谢阳“煽颠”的所谓“罪行”中,代理庆安案件与其他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是独立的行为,而且“煽颠”罪也不实行如盗窃罪一样的累积构罪处罚制度。这意味代理庆安案件是独立“构罪”行为。如果谢阳此行为被判有罪,那我和李仲伟律师则是漏网。但我实际想说的是,我们连违法都没有,更遑论犯罪。
     
    我们主动介入此案,是因为此案具备高度的公共性,我们想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求得正义,为社会求得正义,唯有正义才能抚慰死者及其家属,平息公众的愤怒,消除警民隔阂。如果通过此案能推动警察用枪制度的规范化,那更是意外之喜,也是公共案件价值所在。
     
    前前后后所有主动介入庆安案件的人,想必都基于同样的动机。这是在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受赤子情怀的驱使。
     
    而且介入之后,我们所采取的行为都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没有触犯任何一条禁止性法律规定。
     
    五、对起诉书的几点质问意见
     
    起诉书中有“采取网下聚集滋事、网上鼓动对立等方式恶意炒作此事,诽谤执勤民警故意杀人”,“后又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举牌行为的照片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言论、声明,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的内容。
     
    我在想,假如后人看到这份起诉意见书,他们会做何感想?对一个人犯罪的指控,其核心的意见竟然全部是诛心之论。这到底是对谁的羞辱?
     
    我想问下长沙检方几个问题:
    第1, 我们网下是如何滋事的?滋事和正常代理如何区分?
    第2, 我们网上是如何鼓动对立的?律师基于自由心证对案件定性并发布了案件信息,公众对案件表示关注,对恶警草菅人命表示愤怒,对公权力机关未能依法按正当程序审慎调查该案表示不满,这难道是律师鼓动的结果吗?律师说出不利于公权力机关的事实就是鼓动?
    第3, 李乐斌可以代表整个警察群体?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能代表国家的整个权力机关?批评国家权力机关就意味着煽动颠覆?
    第4, 有哪条法律禁止律师上传自己静坐、举字幅、拉横幅的照片?如果禁止,将置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于何地?
     
    六、追求公平正义、追求事实真相是每个法律人的责任
     
    起诉书指控我们的行为构成“诽谤”,真是无稽之谈。李乐斌开枪是事实,死了一个人是事实。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侦办方、基于利益之间的冲突基于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对案件的定性有差异甚至根本上对立再正常不过,否则律师制度就可以取消了。
     
    如果公权力机关的认定就代表客观事实,那些冤案又从何而来?尽管李乐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我看来,他就是一个恶警,一个杀人犯,而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的主要和直接领导则构成了包庇罪。而且只要这个案件没有真正得到彻底调查以回应民众关切,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我不会改变自己的看法。追求公平正义、追求事实真相是每个法律人的责任。
     
    律师正常代理案件,会成为煽动颠覆的罪状,这本身就足够载入法制史册了。希望长沙检方相关员本着对自己对他人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撤回对谢阳的起诉。如果他们执意要起诉,届时我会要求出庭为谢阳作证。
                                      刘书庆 于2017年1月9日
     
     

  • 刘书庆律师:杭州会见陈树庆散记

    上次会见陈树庆是在8月11日,本次9月11日,时隔正好一个月,中间付永刚律师会见了一次。
     
    两次会见,尤其上次,让我意识到对江南地区执法相较北方更为文明的溢美之词可能并不属实,那可能只是一种表象,或者更可能是一种想象,潜意识里觉得自永嘉丧乱后衣冠南渡,江南地区不如中原屡屡为异族铁蹄蹂躏,保留了更多士人的风骨,加上江浙本为富庶之地,又临江靠海能得风气之先,应该更文明些。但实际上只是吴音软语,说话动听些而已。
     
    上次会见让我颇费周折,但愿他们是执法严谨而非故意刁难。窗口警察说陈树庆已经委托过三个人,付永刚、蔺其磊和我,想要会见,必须有家属对一名律师解除委托的声明,我说蔺律因为忙于珠海一个案件已经退出,现在只有我和付律,更关键是我于7月9日下午已成功会见过一次,当时提交了一份陈树庆爱人对蔺律的解除委托声明。该警也从电脑上看到我确实已经会见过一次,但仍然不通融,说“这里没有留下书面的声明,说不定我的同行当时因为疏忽没有要求”。我说你可以调取当日当时的录像,该警又说录像不会保留这么长时间,我说你们对律师没有起码的信任也就罢了,连你们的同事都不相信。我说7月9日已经按照你们的要求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声明这是事实,你们没有在电脑上登记,是你们工作的疏忽,你不能将该证明责任转嫁到我身上。该警又说我们看守所规定每次会见都应该带着该书面声明,还说我们也没有义务在电脑上登记。我说请给我看看该要求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哪怕你给我一份你们内部规定也行。该警摊手示意他只是一个办事的,上面这么规定他只能照办。我说“公权力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现在你拿不出禁止我会见的依据,你就应当安排,当时我提交解除委托声明,你们单位应当登记,否则就是惰政,就是给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本律师增加负担。该警出去说跟领导汇报,过了十多分钟,本以为事情解决了,结果回来仍然说不能安排会见。
     
    眼看再和他争论无益,问了驻所检察室位置,径直找到驻所检察官,是一位副主任接待的我。该检还是比较客气,我跟他说明情况,他又把窗口警察叫了过来,听取了警察的理由。我说其实陈树庆爱人也正在往看守所赶,尽管我完全可以不再提交该书面声明,但我是来会见的,不是来与你们置气的,所以我也通知了陈夫人。但我要赶下午六点钟的火车,你先让我会见了,出来后我再提交。该检经过和所领导沟通,还是为难,说这是他们所里的规定,没办法还是让我等陈夫人到来。我说如果看守所今天不安排会见,我现在就控告,请您如实记录,另外我会申请公开拒绝的法律依据并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该检让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我是陈树庆的辩护律师,而且会见后再补交一份书面的解除委托声明。最后我说让陈树庆本人解除对蔺律的委托不更好吗,他们想了想同意。
    会见后我将树庆本人提交的解除声明递给他们,他们却不留原件,只是复印了一张,还提醒我下次会见一定要带原件来。
     
    但本次会见,我无意配合他们这种不合理要求。我只提交了律师证、会见函和委托书,果然窗口警察又提醒我没有书面解除委托声明,我说上次已经提交了,你们留了一份复印件,该警问“上次是我给你办理的吗?”,我说虽然不是你办理的,但当时你在现场对不对。争执了一会,该警还是去办公室调取了我上次会见提交的文件,给我安排了会见。
     
    树庆仍然是老样子,性格温和沉稳,不悲情不矫饰不造作,理念超卓、博闻强记、思维清晰。了解他越多,就觉得他身上有其先贤王阳明知行合一的特质,在做事前他会权衡利弊三思后行,不鲁莽不功利不刚愎自用,但一旦认准了的,则能不为情势险恶所动勇于任事。
     
    在古代这是良将之才,而如今身陷囹圄,而他的过犯,不过是将《宪法》保障的权利当真,在普通人连消极自由都怯于争取的今天,他却以理性公开非暴力的方式来追求积极自由。
    对这样怀瑾握瑜,自令见放的勇者,唯有仰视而已。
     
    刘书庆于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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