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刘美

  • 刘美香案最高检推卸监督责任河北省检直接躺平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27日消息】郭栋林、刘美香被控贪污一案,近日代理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则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据法律人包龙军微博消息,郭栋林、刘美香所谓的“贪污案”,郭栋林所在的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刘美香所在的北京平安保险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

    该案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河北邯郸魏县法院说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了。因为指定管辖的调查权来源于指定机关,可最高检既然指定了由魏县检察院管辖,就应当为自己的指定行为负责并监督。可其又说不归他管辖。因此,是否真的有相关指定还是上级检察院在打下级法院的脸,大家不得而知!

    而且,最高检把代理人针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材料转到了河北省检察院。

    其实,就同一控告材料,代理人也同时邮寄了河北省检。河北省检察院直接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这就是说,最高检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却直接躺平了。“冷硬横推”,他们是在玩过家家吗?

    《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检察系统的争鸣。看完各级检察官的论证,真是对中国的司法信心满满。可没想道,完全是说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部门,即不敢监督又监督不了,那么,他的职能就仅剩一个公诉了。而公诉为什么需要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呢?

    所以,把毫不作为的检察系统裁撤,把公诉职能并入司法部,是精兵简政的需要,亦化解了司法腐败。

    对此,法律人王宇发文表示,“河北省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急需法律培训!我们走访的河北省多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如魏县公安局数个派出所很多警察(包括派出所所长、指导员)邯郸市、河北省检察院检察官、魏县法院的法官竟然不懂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的司法工作人员怎样执法?

    根据此次最高检的回复,难不成最高检检察官也不懂法律常识?上梁不正下梁歪!

    最高检:抓紧时间组织培训法律常识!我当然不能和贺卫方老师、张千帆老师、罗翔老师这几位法学大家相比,但帮助你们培训绰绰有余哦。”

    据悉,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

    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刘美香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刘美香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刘美香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刘美香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刘美香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刘美香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刘美香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要求刘美香配合他们。如果刘美香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她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她,还对她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刘美香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刘美香看,让她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其作笔录。他们告诉刘美香,只有这样(配合),她才能早出去。

    而且,刘美香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刘美香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刘美香做笔录。

    因此,他们为了达到让刘美香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刘美香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刘美香。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刘美香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刘美香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刘美香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刘美香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刘美香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刘美香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刘美香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刘美香看,要求给刘美香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刘美香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刘美香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刘美香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刘美香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刘美香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刘美香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任全牛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刘美香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 刘美香案代理人再次前往纪委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民生观察2024年12月7日消息】近日,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的代理人包龙军、王宇、江天勇等,就该案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举报、控告魏县监察委刘美香案的相关枉法者。

    2024年12月3日,包龙军、王宇、江天勇再次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纪委接待部门,就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刘新清(音)、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在郭栋林、刘美香涉嫌贪污一案中对刘美香实施逼供、诱供进行举报、控告。

    控告人刘美香,女,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刘美香委托之亲友辩护人为包龙军、江天勇、王宇、任全牛。

    被控告人刘新清(音),自报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主任(4.15专案组成员);被控告人李景帅、张洋洋、张贵英、任国营、尹某某,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监察委办案人员(4.15专案组成员)

    控告事项:一、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对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积极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控告人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12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核电力)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郭栋林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指定邯郸市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邯郸市监察委员会再行将案件指定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2024年4月15日,经向邯郸市监察委申请,魏县监察委员会对郭栋林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郭栋林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4月30日,魏县监察委对平安养老公司职员、控告人刘美香未经审批便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5日,控告人刘美香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8月29日被移送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控告人在留置期间,被魏县监察委相关办案人员(主要为上述被控告人)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诱供、逼供、骗供,并隐匿控告人的无罪供诉。

    控告人刘美香作为平安养老公司业务人员,与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就是客户关系。

    控告人在被“留置”之初,一直和办案人员说,自己仅是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综拓岗位负责人,这个部门仅是公司多个平行部门的一环。国核电力院也仅是平安养老的一个客户单位。自己所在部门对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个人账户额度分配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然后移交给理赔审核岗或者保全岗进行处理。

    而国核电力院提交的长期医疗基金职工额度分配表,是国核电力院内部核算出来的,而且该基金款项是国核电力院的款项,平安养老公司北京分公司只是对其托管,不负责审查其额度。

    可是,实事求是的陈述在办案人员那里是行不通的。因为郭栋林赔付了大笔资金给魏县监察委,他们为了减轻郭栋林的责任,就要寻找一个“替罪羊”。控告人恰恰就成为了这只“替罪羊”。

    为了让控告人推翻自己无罪自述,并完全按照他们的意图作出“合格”的笔录,以得到他们需要的口供,他们对控告人长时间的实施“洗脑”。并且,他们还隐匿了控告人无罪供述及自书材料。

    他们要求刘美香的口供必须和郭栋林的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对控告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配合他们。如果控告人顺服的配合了,他们对待控告人的态度就会好一些;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吓唬控告人,还对控告人发脾气。而且,他们欺骗控告人说她仅是郭栋林贪污案的证人,并将郭栋林讯问笔录先拿给控告人看,让控告人记住并和郭栋林保持一致,最后才按照说好的对控告人作笔录。他们告诉控告人,只有这样(配合),控告人才能早出去。

    被控告人的“诱供”非常有技巧,那个自称监委主任的刘新清(音)每次都以轻松的聊天方式来找控告人谈话,他会说控告人长得挺秀气,只是发型不太好,还说出去后要把发型做了。那语调,让控告人感觉很快就会回家了。当控告人对笔录不认同时,他就连哄带骗的说:目的不是调查控告人,只是指证郭栋林,具体谁说的,对控告人没有影响。只要控告人积极配合,就会很快出去。

    一个姓尹的(仅提审过一次)还用其处理过的案例来教导控告人,劝说控告人积极配合。

    而且,控告人曾向魏县监委办案人员提过下述事实:“2022年的时候,平安公司在内部排查的时候已经发现郭栋林的问题了。公司通知我,要我通知郭栋林,让郭栋林联系他们的领导,公司要跟他们领导通报情况。那个时候我也觉得有郭栋林有问题。我接到公司指示联系后,郭栋林答应了。后来接替郭栋林岗位的王秋爽和国核电力院的另一个人,职位应该可能比郭栋林高一些,名字叫石磊(音)的,他们二人来平安公司接洽过。所以,可以肯定国核电力院的领导2022年是知道这个情况的。王新蕾是2014年到我团队的,之前这么多年国核也没提出任何问题,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觉得套取资金全是郭栋林的个人行为。”

    当时调查阶段的时候,控告人向专案组陈述过上述情况,但他们没有核实,也没给控告人做笔录。

    因此,上述被控告人为了达到让控告人背黑锅的险恶目的,隐匿了4月30日至5月9日、5月10日至6月19日之间的自书文件及笔录。所以,卷宗中显示的控告人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是5月9日、第二次是6月19日,两次笔录的间隔时间竟长达一个月零十天。

    而事实是,他们这段时间频繁提讯控告人。之所以在案卷中显示不出来相关笔录及谈话内容,完全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构陷控告人之目的。

    上述事实,经律师会见,已经初步掌握相关诱、逼供行为的大致时间点以及参与人。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讯问过程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特此就下列时间段申请上级监察委依法调取:

    1、控告人在5月10日被所谓监察委“领导”提讯,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2、控告人在5月下旬调查人员任国营讯问35万分配额度表格一事,请河北省邯郸市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且当时有八页控告人未签字的笔录,请求一并调取;以及第二天张洋洋提讯控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张洋洋大致对控告人说:作为一个女人挺同情你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任国营是为你好,现在已经去北京,你是不是希望他查出别的事情来?还说郭栋林已经走得很远了,别到时候他出去了你还在这儿。);

    3、6月4号、5号、6号,控告人被刘新清、李景帅提讯过,请河北省监察委依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4、是6月14日下午,还是15日下午、16日下午,控告人记忆不清,但是,那是刘新清、李景帅把所有笔录拿给控告人看,要求给控告人按照要求做录像的时间。当时,李景帅误以为控告人要认郭栋林那5万感谢费一事,就向刘清新汇报,刘清新听了很高兴,就跟着一起来了。当时控告人还和他们说,看了这个过程(全部笔录),心里很不舒服。让人看了,还真以为自己有问题。并说,这样的积极配合,就是为了早点回家。为此,请求河北省监委调取这三日下午为控告人制作录像的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成敏曾言: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此真法学专家之肺腑之言。

    因此,对所谓的监委主任刘新清以及李景帅、张洋洋等办案人员隐匿无罪证据以及逼供、骗供、诱供行为,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魏县监察委4.15案相关办案人员在缺乏管辖权之情形下,明知控告人根本构不成犯罪,却借打击贪腐之名,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非法立案,欲陷控告人获刑入狱,相关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且其虐待、骗供诱供行为,是刻意构陷,情节恶劣。

    控告代理人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尽快查明真相,还控告人以公道,并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 刘美香案引发江天勇王宇裘斌分别被拘留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刘美香被构陷贪污案在魏县法院开庭,引发江天勇、王宇、裘斌,韩亚军四人被抓。目前已确认江天勇被行政拘留八天,王宇、裘斌被行政拘留九天。

    刘美香被贪污案于10月23日在魏县法院开庭审理。王宇、包龙军、江天勇、任全牛、张科科、施平等律师担任被告刘美香的控告代理人和辩护人。

    当日上午,刘美香丈夫裘斌因拍照手机被一特警抢走,裘斌在讨回自己手机过程中与特警发生肢体冲突,并被一帮人强行控制。

    江天勇见状上前与他们理论,也被控制并将他强行带进法院扣押。王宇律师见状急忙致电报警。更没想到的是,魏县警方魏城镇派出所接警到场后,竟以王宇报假警为由,将未能参加旁听的王宇、裘斌、江天勇、韩亚军等4人一同抓捕。先在法院关押,后移送至魏县公安局。

    江天勇则在旁听案件审理结束后,与裘斌一同被派出所带走。

    23日下午,其他亲友团及邯郸附近多位律师在魏县公安局门口等待或拨打督查电话,要求魏县当局立即释放当事人家属以及亲友团!

    23日晚上十二点多,在魏县公安局,几个警察带着韩亚军出来,告诉守候在公安局大门的众人到魏城镇派出所接他。

    任全牛等三人先到了派出所,因为一直未见到王宇,其他人就继续守在魏县公安局门口。

    一会儿,任全牛打电话过来,说他们见到王宇了。让众人一起到魏城镇派出所。

    任全牛说他们一过来,正好派出所大门没关,他们就进来了。结果被往出赶的时候,正好来了一辆小车,王宇正被带下来。王宇和他们说,她在魏县公安局拒绝体检,被暴力扭伤了左胳膊,并说被行政拘留九天。

    24日凌晨一点多钟,韩亚军被放出来。他说,江天勇被行政拘留八天,裘斌被拘留九天。

    谈到王宇时,他说,王宇因为称呼抢夺手机之人为“抢劫犯”、“土匪”,警察觉得“侮辱”了他们的感情,因此,警察特恨王宇。

    而且,在魏县公安局,也不知因为什么事,一个江西籍的老太太带着一个孙子不知什么原因也被羁押,王宇替她们讲了几句话,惹得警察很不高兴,认为王宇“在这还管闲事”。所以,要整治一下王宇。

    为此,因为报警被带到派出所的王宇被行政拘留九天。

    包龙军录制视频说:“我从昨天就来到魏城镇派出所要拘留通知书,没任何人接待。这家派出所完全躺平,已是一种不作为。我爱人王宇因为说相关人员抢手机是抢劫犯、土匪,而被拘留九天,这是打击报复的乱作为。”

    至24日早七时左右,包龙军、任全牛等十来个人已经在魏城镇派出所外面等了一宿。警察还没送王宇去拘留所。众人看到警察将王宇从一个屋带到另一个屋。众人将继续在外面守候。

    包龙军说,“今天,还有一批律师朋友和公民朋友要来魏县,一起围观魏县的法治。
    对于魏县公安的违法行为,我们将采取诸如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控告等多种手段,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权利。
    在这么一个权力大于法律,掌权者毫无底线的地方,真就是它落后的根源。试想,谁敢来这么一个报个警都会被抓,毫无安全可言的地方投资?”

    24日,关注该事件进展的郑州公民谢静发文称:“邯郸魏县公安滥权违法,不要把手中权力作为打压老百姓的工具。报警也成罪证。
    王宇的丈夫包龙军向魏城镇派出所索要其对王宇的行政拘留处罚文书并要求行政复议。魏城镇派出所一个领头的居然众目睽睽之下喝令手下要把包龙军抓进派出所。
    一如王宇仅仅因为报警拨打110就被接警的人抓走。
    公民求助警察保护变成了自投网罗。”

  • 刘美香案将开庭辩护人被剥夺辩护资格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22日消息】北京平安保险业务员刘美香被冠以“贪污”之名,被河北邯郸魏县监委未经审批程序非法留置后,在2024年8月29日经魏县检察院向魏县法院起诉。在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万能的监委给法院弄来了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决定。邯郸市魏县法院法官栗桂海、李海岭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包龙军(系被告人刘美香委托的亲友辩护人)出具一份包龙军以前所涉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魏县法院定于下周三(2024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剥夺辩护人辩护权的情况下强推本案审理,更是于法无据。

    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30日,刘美香因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郭栋林涉嫌贪污一案被驻该公司纪检监察组电话叫到该院后,即被魏县监察委带走。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29日,刘美香被逮捕,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024年8月29日,魏县检察院不顾该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未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情形下,强行移送魏县法院起诉。

    刘美香委托之辩护人包龙军随即于2024年9月20日将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文件递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李海岭,李海岭的书记员领取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25日,包龙军向魏县法院书面提出阅卷申请。在电话约见之后,栗桂海、李海岭出面接待。栗桂海以亲友辩护人需审查为由,拖延、搪塞,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甚至于,还违法为包龙军做了一份笔录。

    2024年10月8日,当包龙军和刘美香之夫裘斌再次来到魏县法院,和李海岭商谈阅卷事宜时,又是栗桂海、李海岭接待。二人再次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包龙军出具一份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即,作为刘美香案的主审法官,李海岭仅有权核实包龙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而没有要求被告人委托之辩护人自证无罪的职权。否则,属于超越职权限制他人辩护权之行为。

    尤其是,刘美香更是坚决的要求包龙军做她的辩护人,为她提供法律支持。为此,其专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明确要求法院认可自己的好友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可是,为了阻挠包龙军成为辩护人,栗桂海、李海岭二人非法的要求包龙军提供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来刁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即,退一步讲,如果栗桂海、李海岭二人认为包龙军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即,包龙军不符合《解释》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是由法院拿出证据证明包龙军存在《解释》四十条第二款相关情形,不得担任辩护人,而不能要求包龙军自己证明自己不存在相关情形。

    包龙军表示,这就好比他们要定刘美香有罪,要由公诉机关出具刘美香有罪证据,而刘美香无义务自证无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刘美香案承办法官,李海岭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可其却恶意阻挠、刁难刘美香自己聘请的亲友辩护人,拒绝承认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其不但未能保障、甚而恶意剥夺包龙军之辩护权,属滥用职权。

    因此,栗桂海、李海岭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限制他人辩护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10月8日,包龙军就栗桂海、李海岭二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的控告信。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