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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建刚代理周永康儿媳案遭死亡威胁

    【民生观察2019年7月7日消息】随着中共前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于2014年遭到清肃入狱,除了其儿子被逮捕外,儿媳妇黄婉同样受到株连,曾因此被关押调查数个月,据称期间有非常对待的经历,而持有美国公民身份的黄婉被取保后继续受到中共当局的严密监控。

    据了解,周案发生已超五年,但黄婉自称一直不间断遭到当局软禁和打压。由于黄婉遭中共限制出境,因此五年内一直被困北京。除了上述境况外,黄婉还发现当局正在暗地里抢夺她以及周家的私有财产,由此黄婉聘请人权律师作为案件辩护人,计划维权以及对不公提出控诉。

    不久前,北京知名人权律师陈建刚接受委托担任黄婉的代理人,正式介入黄婉维权案,并于几日前与黄婉对案件做了详实的调查笔录,开始为接下来的诉讼工作做准备。

    周五(7月5日),陈建刚律师应约前往北京市司法局,接受王姓局长的谈话。期间对方提出陈律师放弃代理黄案的要求,并强调这是上面的意思,希望陈律三思而后行,不要踏入政治禁区,暗示可能后果极为危险。

    陈建刚认为自己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本着“有辩无类”的原则,不应将委托人进行自动分类及身份鉴别,律师的职业操守与委托人的身份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正是律师的工作特点,因此拒绝司法当局提出的退出要求。

    而北京司法当局见到陈建刚严词拒绝后随即提出利益输送的许诺,希望陈建刚律师能够认清形势接受当局的建议,并称此作法于情于理、于公于私均有益处。不过当局提出的利益方案同样遭到陈的坚拒。
    据称,王姓局长面对陈建刚律师的油盐不进表现得十分恼火,扬言要让陈建刚所在律所停业整顿,并且要吊销陈的律师证。对话期间,陈建刚险些遭司法官员的殴打,后因在场其他官员的劝阻而未遂。不过,最后王姓官员威胁称“你(将)会失踪”,令双方矛盾激化。

    而陈建刚律师在事后发布相关视频回应北京司法当局的威胁动作,表示自己不会见利忘义,违反职业操守和人性原则,并强调不会逃避(当局对他的)制裁。

    委托人黄婉表示,当局官员威胁将会让陈建刚失踪的意思并非秘密逮捕,而是人间蒸发,同样的威胁亦曾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深知中共极权的邪恶本质,由此担心陈建刚律师的安危,认为中共当局胁迫、打压律师的做法是正在剥夺她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侵害她的基本人权。同时,黄婉呼吁中共当局停止继续迫害,切实保障美国公民在华的诉讼权利,保证公众对案件的透明度。

    有关陈建刚律师的消息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 刚遭酷刑的尹慧敏给上海市公安局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白少康局长:
    您好。
     
    我是上海长宁区尹慧敏。我于2013年11月14日从北京上访遭遣返回沪。当天,长宁公安分局华阳派出所将我送往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当时血压异常190/110以上;肝功能异常传染期,长宁分局长宁拘留所突破规定强行异地关押我上访人。
     
    在押期间,伙食极差,连续几日伙食与当天公示的菜单不符,菜量极少,故我提出抗议。
     
    2013年11月15日,由于以上原因,我提出抗议吃不饱,要求吃一袋方便面,竟然遭到拘留所民警非法摧残和酷刑。
     
    事实如下:
    1.    上悈具戴手铐;
    2.    戴铁帽;
    3.    束压缩带
    4.    禁止大小便;
    5.    不让吃饭。
     
    两天后(2013年11月17日),警号为024233的拘留所所长逼我写“认识书“,认识不深刻继续上铐,非法摧残折磨我一个身患多种疾病之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我违心写下一份“认识书”才得以解铐。下铐以后我遍体麟伤,在屁股腐烂浑身是伤的情况下,继续遭受身体折磨每天罚坐十余小时。
     
    我于2013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带着遍体麟伤的身体走出拘留所,在拘留所门外我当场多次拨打110,要求警方出具接报回执和验伤单遭到拒绝,长宁区公安分局纪检督察,警号为024048的纪监警察称我遍体麟伤的身体“不符合验伤标准”。(证据:照片复印件共4 张1页,医院诊断证明1张2页)
     
    在押期间,对我实施酷刑的警察有,警号为024347、024233、024363、024147、025077:
     
    另:在102监室(做询问笔录电脑中显示出来的监房数据是501监室)期间,主管管教警号为024228任姓女民警阻止同监室人员救护,指使他们用抹布塞我的嘴不让我呼救并且禁止我大小便。
     
    我因上访被无辜关押遭到酷刑体罚和虐待。对于拘留所的伙食标准,我不明白是按照什么标准实施的,是否允许挂羊头卖狗肉,请求查明事实后作出严肃处理。
     
    致礼
     
    (联系地址:上海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室,邮编:200050,手机:18202146713)。
     
    控告人: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1月25日

    刚出拘留 所的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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