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23消息]继昨日蔺其磊、葛文秀之后,今日(2月23日)又有庞琨、葛永喜两位律师,到湖南长沙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对“谢阳被刑讯案”的违法人员进行刑事控告。
这些被控告的人员包括:长沙市检察院的邓铎、易丹,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袁进,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尹卓、周浪、庄晓、屈可等人。
庞琨的《刑事控告书》显示,邓铎、易丹放纵违法犯罪,涉嫌玩忽职守罪;袁进多次殴打谢阳,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而四名国保警察,则涉嫌暴力取证罪、徇私枉法罪。
据了解,对近段时间来多位律师的控告,长沙市检察院一直在推诿敷衍,甚至有律师听到工作人员说,要把控告材料交给长沙市公安局。而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今年1月18日,律师陈建刚公布会见笔录,谢阳被刑讯逼供的消息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包括欧盟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发声谴责、并要求中国政府展开调查。1月26日,国内100名律师共同发起,成立“谢阳刑讯逼供控告后援团”,对刑讯人员进行控告。
谢阳案的进展情况,本网曾多次报道,敬请查阅:
《会见谢阳笔录一》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19/15421.html
《会见谢阳笔录二》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19/15425.html
《谢阳妻子陈桂秋今日被长沙警方传唤》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20/15431.html
《律师控告十名迫害谢阳的国保警察》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120/15432.html
《百名律师成立“谢阳刑讯逼供控告后援团”》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126/15448.html
《律师就“谢阳被刑讯案”控告 长沙检察院推诿敷衍》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222/15501.html
标签: 办案
谢阳被刑讯案:再有律师控告违法办案人员
许有臣“故意杀人”案办案日记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01/05消息]蔺其磊发布消息称, 2017年1月3日(天气:雾霾)上午8:30分许,蔺其磊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孟猛律师赶到了三门峡市看守所,提交了会见许有臣的手续,被告知现在放风时间9点才能会见。(当时联系了三门峡中院的承办法官,告知了许有臣已经提起了上诉,律师们才稍心安)。
蔺其磊律师称, 进入看守所大门又通过了武警值守的AB门,我们在第一律师会见室稍等片刻,许有臣带着手脚连链就进来,脸上还是照片中固有的微笑面容,握手时感到他的手很热的,做到椅子上后,我发现管教警察并没有像例行那样固定他的手铐在椅子上。当他得知我们是他儿子聘请的律师后,眼眶湿润起来,我们安稳了他的情绪后才聊起事情的经过。看起来他很愿意讲事情的经过,说得很详细,并且都有停顿,以便等待我的记录。主要事实是:2014年7月15日,他和妻子张小玉到北京中南海的行为没有违法,次日,焦作市中站区驻京人员联系他们,经当场联系区领导同意回焦作就解决他们的问题后,2014年7月17日他们夫妇把租住地的全部东西装进两个行李箱包括折叠自行车、一些食品袋、以及全部的多年来的信访材料等,和两名工作人员坐火车于15:50分左右回到焦作火车站,下车后被接站的李封办事处人员直接拉进了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一中队(原派出所)院内。一穿T恤衫的人(就是死者王军干),在车上和许有臣夫妇说话,被许有臣质疑后下车,后又拿上传唤证上车,又被质疑然后再次下车的情形,这是许有臣下车出了派出所即一中队的院内,到亲戚处问他的电动车事情和在另外的土产店买水果刀后又回到车上。此时王军干第三次穿了夏装警服探身车内,继续夺张小玉的包,推夺之际许有臣记得是头晕眼黑不知道怎么了。清醒过来时,就看到水果刀插在王军干的身上了。当然他为了救王军干就把刀从王军干身上拔出来了,向一旁的其他几个人叫:快报120,抢救啊。其他人以为是要捅他们就都吓跑了。他看到王军干离开走了。随后他们夫妇呆在车内没动,等赶来的分局警察把他们强拖下车。
许有臣叙述事情经过之间,多次说他被拖下车后遭到了(当时和以后的一段时间)暴力殴打,现在他的记忆力和听力都明显下降,但他说,当时派出所院内有几个监控摄像头的,应该都有录像记载的。
鉴于我们辩护人还没有看到本案卷宗,只是谈了事情大致经过,但从许有臣首先谈到开庭时审判长不让他说他们上访的事情,以及他认为政府人员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和警方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形来看,许有臣的思路还是很清晰的。他说:“一审判决下达后,他看到了很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律师的上诉状基础上他自己又增加了很多内容。”会见结束之际,我们让他回去后自己书写一些事情,包括刑讯逼供等情况。
在即将下班时,我们又赶到三门峡市中院,找到承办法官在提交了辩护手续后,复制了许有臣的上诉状,加上所附的两个材料,一共有27页内容。承办法官表示,案件卷宗材料将尽快移送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律师到时和高院联系吧。
我们将及时跟进案件到二审的时间和复制卷宗的情况。
检察官谈借患精神病逃避法办:办案员常盲目采信司法鉴定
日前,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意图借助“患精神病”来逃避法律惩罚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在试驾时将宝马车开走,后以作案时犯精神病为由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其精神病鉴定系伪造。案件提起公诉后,文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包括其父母、司法鉴定人等在内的6名涉案人员因伪证罪被判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现时社会类似明明没有精神病却装病造假的案例仍屡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要件执行不力。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般强调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医学上的精神障碍,二是法学要件,即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基于“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的认识,而忽视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审查监督职能,大多倾向于盲目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定,这就给缺乏职业良知的鉴定人和有意造假的犯罪嫌疑人留以空间。二是鉴定标准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仍缺乏具体评估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鉴定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对象持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而一旦有其他利益因素掺入其间,就必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评定精神疾病对个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影响程度的统一标准。执法人员要主动承担起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主体责任,即便对鉴定内容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但依然要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精神病鉴定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死牌”。
(来源:法制日报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9440 2016-05-15)王爱弟:一起警察办案执行过程中处置不当的事件真相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我叫王爱弟,女,现年65岁,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村,系村民。
家庭情况:丈夫:杨民义 67岁 高中文化 农民
四个女儿都已出嫁成家。
反映请求
1、严肃处理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
2、要求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向反映人做出相应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1日下午,反映人患精神病的丈夫杨民义(现年67岁)因对王付山在6月份秋种时无故不让其犁地而想不开,烧了王付山家的大门。该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强负责办理该案件。21日晚,民警张强找到我在城里的住处,向我和我女儿了解我丈夫与王付山的纠葛及我丈夫的基本情况时,我们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由于二十多年前意外丧子而精神失常,多年来一直处于恢复状态,如今虽有好转但病情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并且其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块等凶器,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慎重,对王付山造成的后果由我出面即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带着我和我二女儿前往王付山家处理相关事宜。可是,到了王付山家后,在我与王付山协商处理问题时,张强却开车带着我二女儿去了我丈夫住处,并将其明知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到了王付山家门口指认现场。我丈夫一眼见到王付山马上失控,即刻追逐王付山,王付山因知道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就飞速跑窜。张强见状,当即追赶我丈夫,我丈夫未追上王付山,却发现有人追撵他,误以为是王付山的同伙,从而将未着警服的张强误伤,在我丈夫误伤张强过程中,其他民警不敢上前制止,用并非警械的石头砸、用棍打我丈夫,导致我丈夫身体也受伤。当日,我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们随即向韩城市公安局递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是鉴定程序却迟迟未予启动。
反映人认为,民警张强及韩城市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诸多重大不当行为,并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其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丈夫作为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相关的所有行为均应当由作为其监护人的我处理。在其与他人发生侵权纠纷后,也应当由我负责与侵权相对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即可。并且,我们事先也明确告知张强处理案件要慎重。但是,就在我出面解决与王付山的纠纷时,民警张强在没有得到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带至与其有矛盾的王付上家门口,导致我丈夫一见到王付山就精神失控,并最终造成我丈夫和张强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我丈夫被刑拘的严重后果!
反映人认为,张强在了解到我丈夫系精神病人后,找到我们,并让我出面处理纠纷,这一决定本来是正确的。但是,其随后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丈夫带至案件处理现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作为我丈夫的监护人,已经充分配合民警张强的工作,但是张强却不听我们的劝告,擅自将我患有精神病并身带凶器的丈夫带至现场,这样的行为到底意义何在?一个精神病人在激动情绪未稳定的情况下能解决什么问题?难道张强作为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民警,其就不能意识到这样的举动将带来怎样的后果吗?张强又把我们家属置于何种地位?所以,张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2009年12月21日晚,张强在我的住处了解情况时,我们就明确告知张强我丈夫身上常年带有刀子和石头等凶器,要谨慎对待,并且要求其在第二日处理问题时一定要穿警服,以免我丈夫误认为其是王付山找来的帮手而发生意外。但是,2009年12月22日早上,张强前往见我丈夫时,未听我们劝告,仍旧未着警服,且带人时,对我丈夫身上携带的凶器未做任何处理,就将人带至王付山家门口。
张强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外出办案着警服本身就是法定义务,并且其也没有按照办案规程,对我丈夫身上的凶器进行相应处理,何况我们还事先对其强调了利害关系。但是,张强仍然充耳不闻,着便装前往我丈夫住处,并对其身上凶器置之不理,这才使得我丈夫在追赶王付山过程中,误以为张强是王付山的帮手,从而将其用凶器致伤。这也是我丈夫精神失控后对其误伤的重要原因之一。
3、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只是想着对嫌疑人—我丈夫进行刑拘,即使在我们已经多次表明我丈夫患有精神病,并且递交了书面的精神病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对于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系的精神病鉴定程序迟迟不予启动,在刑拘人后第38天才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2月22日刑拘,2010年1月28日把人带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二十多天仍把人关押在看守所,导致我年迈多病的丈夫—一个精神病患者,被韩城市公安局一纸“刑事拘留”文书关在看守所八十多天,深受牢狱之苦!
二十多年来,我们为了从心理上治疗我丈夫的精神病,全家人费尽心思,四个女儿不定时的去看望并照顾他的生活,帮助他料理家中农田,这么多年来一直未曾间断,作为女人的我们,个中辛苦、个中辛酸谁能体会!?事发前,我们已扫清诸多障碍,正给他做工作,准备将他接到大女儿家生活,一则淡化其与王付山之间的矛盾,二则他多年一人生活,多病在身,需要照顾。但是,韩城市公安局对我丈夫刑拘后,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落实,迟迟不对我丈夫进行精神病鉴定,导致其长时间生活在看守所中。我们家属在他刑拘期间的八十多天内(2009年12月22日—2010年3月16日)又无权前往探望,这导致我们家属和我丈夫在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的摧残和打击,我寝食难安,也对我丈夫的病情恢复无疑有害无益。这也使得我们全家20多年为了我丈夫的恢复所作出的努力毁于一旦!此事的发生可悲、可叹!
综上所述,我丈夫与同村村民王付山的侵权纠纷,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我作为其监护人,只需出面与王付山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就可以很好的、完满的解决问题。可是民警张强不听劝告,在事发当天,其行为不但没有使得纠纷得以解决,反而更是雪上加霜,直接导致我丈夫身陷牢狱,身心俱伤,民警张强也身受其害!事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非但没有认识到其错误,反而将患有精神病的我丈夫刑事拘留,并对于事关犯罪主体的重要事实不及时查清落实,迟迟不做精神病鉴定,这无疑是对我丈夫及我们全家人合法权益的无理侵犯!
韩城市公安局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张强作为履行司法行政职权的民警,依法正当履行职责,更是其不可亵渎的神圣职责。在本案处理中,张强的行为非但没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反而使得需要受其保护的公民陷入更大的不幸和痛苦之中。韩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后,没有站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立场上去解决问题,对其民警自己的错误行为视而不见,而对我丈夫不但不及时做精神病鉴定,确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反而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并要求我们家属对张强作出医疗赔偿!真是荒唐可笑!
2010年2月25日鉴定结果被告家属后,家属随即拿着书面材料找局长谈此案存在问题和看法,希望能平和地解决问题,却遭到局长强势的恶言训斥?!—- “你老汉把民警伤了,花了几万元,你们不拿钱给人看病,你老汉伤人还对?我们还没找你们要医疗费,你们倒找我们来了,你们去告吧,我们奉陪到底。。。。”(局长张龙)“你们没有一点人情味,民警受伤不拿钱,我们还未找你们,你们倒找我们来了,杨秀芳是西安市公安局的的,她跟她爸没脱离父女关系,她有工资,你们找律师吧,我们跟杨秀芳没完,咱们法庭上见。。。。”(办案局长)“要不是看在杨秀芳是我们老同事的份上,那天早就把你老汉给崩了”(一民警在办案局长杨社民办公室)!可以体会一下我们此时的心情,是高兴?是愤怒?在此种情况下,家属即刻找上级公安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信访办和督察队、陕西省公安厅信访办和督察总队,答复是无错误或者不管。精神病患者被羁押至2010年3月16日上午11:50时被韩城市公安局办案局长带人送回家中(有录像),当时两个小伙子扶着,身体极度虚弱,本人无法站立,右胳膊抬不起来(据称在看守所里被一拾小伙殴打所致),自己不能穿、脱衣服,双脚发肿,从下午1:00到7点吃了三大碗饭!就是这样,时至今日我们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和答复!难道民警让家属配合他们,就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在他们控制下,民警或者别的人受伤害后让我们家属承担责任吗?!!!!!
2010年5月1日晚上大女儿赶回家中,发现他父亲一直用左手捂住左胸部,就问他咋回事?他父亲简单说;“胸部受怔了!”大女儿继续问,他说:“胸部被人打了8、9拳!”大女儿再问:“几个人打的?”他父亲说:“4、5个小伙子围住他,有两三个小伙子在他胸部锤了8、9拳!”大女儿问他详细情况,他还是简单地说:“鼻子打的流鼻血,后鼻子肿了几天;手动不动被人拿凉拖鞋打,到现在两个手动不动就疼;两个胳膊抬不起来!”在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致使一位善良、本分且患病的67岁老人遭此”礼遇”!
试问:这样的执法,百姓情何以堪?!这样的执法,又何有公正可言?!这样的执法,谈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到底是在为谁执法?!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我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方针?!这样的公安机关又怎能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样的执法,又怎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政权?!这样的执法,又怎能维护一方的平安?!希望你们能够彻底调查此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给我们全家一个公正、合理的交待!我们家属期盼着你们的回音!
此致沈阳女公务员告驻京办案开庭 驻京办成被告或为首例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1消息:今天上午,沈阳退休公务员、女访民陈德润状告沈阳驻京办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访民告驻京办案很少见,该案例或许为首例。
据今天在现场的人士告诉本工作室,上午有一百多访民到这里进行围观声援。法院方面 则高度戒备,他们用几条长凳子横人法院前,阻止外人随便进入。
陈德润,女,1952年2月3日出生,于2007年3月退休,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公务员)。2008年4月因单位在陈德润退休一年多以后,无故每月扣发其退休工资247.40元,另外还欠其在职期间95年至97年奖金壹万壹仟伍佰元而上访。
2011年7月6日下午,陈德润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上访,由于国家信访局贴出通知已临时搬迁至久敬庄里接待办公,并由国家信访局专车接访民到久敬庄里,下午2点陈德润被沈阳市驻京办姓郭的人发现,上前拖拽,被久敬庄警察制止,随后突然窜出两个陌生人上前强行反拧住陈德润两支胳膊,拽陈德润到辽AD6606皇姑区截访车上,将陈德润按倒在车里,关上车门疯狂毒打,陈德润被打得鼻口出血,眼冒金星,头上、脸上、身上没有好地方,躺在车里地上起不来。而此时,车下还有沈阳市驻京办截来的几个访民在等待上这辆车,还有市驻京办,高廉处长也在车下边,吴更新局长等明明看到有人截陈德润、打陈德润,却不闻不问,不去制止,为所欲为,陈德润上前求救他们也不理睬,看到打陈德润转身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