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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中医梁燕被指控反党服药自杀家人维权离奇失联

    【民生观察2024年3月7日消息】北京中医药大学女研究生梁燕因参加一个名为“走正道行远路”的夏令营,被北京教工委指控反党带走后进行非法审讯,因不堪压力梁燕服药自杀,后被送医进行抢救。家人和男友因陆续为其维权离奇失联。

    近日,一篇《北中医女研究生梁燕遭教工委迫害》的文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文章称,2024年1月24日下午15时,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梁燕被北京教工委带到学院203会议室非法审讯。起因是梁燕曾参加了一个名为“走正道行远路”的夏令营,校方指控梁燕参加的夏令营涉嫌反党。

    文中提到教工委在审讯时威胁梁燕称,已获得了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机信息,并以开除党籍为威胁要求其供出参与夏令营的其他人。同时要求其签署《党员承诺书》。

    由于长期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2月5日,梁燕在微信朋友圈发文“最近好累,想休息了”,随后在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割伤手臂,吞药自杀,后被宿管阿姨发现后送医抢救,在医院洗胃22次,手臂缝合4针。

    但是从事发至今,校方以及教工委没有对此事回应和负责。梁燕母亲王方华曾去警局报案,但警方不予立案。并且学校阻止其母亲进入学校看望女儿。

    2月21日,王方华和梁燕男友陈浩峰先后到拱辰派出所报案,随后失联,同时梁燕失联。

    2月22日晚,陈浩峰父母抵京前去拱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让其联系学校,并未立案;次日23日上午,陈浩峰父母再次来到拱辰派出所,随后也双双失联。文章发布人为当事人梁燕的舅舅。

    该文章发布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月26日,一众网络大V跟进并转发此事。26日中午,北中医梁燕话题冲上微博热搜,24小时阅读超过百万;26日晚上,微博开始对事件进行干预降温。

    据梁燕舅舅发文称,关于梁燕事件的微博被平台删帖和禁止加热。同时,微博还下架了北中医梁燕话题,各大平台也开始陆续删除关于梁燕的事件贴。

    截至目前发文,梁燕舅舅的微博账号已被平台封禁。梁燕及母亲王方华等一行人仍然没有消息。

    2月29日,抖音账号“梁燕及报案家人失踪第十天”发文称,梁燕的舅舅于2月27日被一群自称是警察的人破门而入,强行带走。现在梁燕的舅舅也处于失联状态。

    3月2日,“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官方发布声明称,夏令营坚持拥护党的方针,从未有过任何违反党纪法律行为。对于梁燕的遭遇深表同情,希望他们一家早日团圆。在此提醒个别参加夏令营的同学,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喜欢无中生有丑化党和政府的形象,希望同学们提高警惕,避免被人挑唆、利用。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政治部副主任贾雪阳将军指导下举办的校外教育活动,主要围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这五个方面开展学术讲座、读书讨论、模拟军训、文艺汇演、劳动实践等教育活动。

    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旨在践行新时代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夏令营的指导老师,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政治部副主任贾雪阳将军指出,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的核心教育目标是培养青年人热爱祖国和人民的人生观,坚持真理,锻炼过硬的作风和素质。同时,他号召广大营员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坚守正道,追求真理,成为民族复兴路上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

    据悉,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主办方为“北京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文化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北京走正道行远路夏令营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文化艺术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据百度百科的资料显示:贾雪阳,男,出生于1949年,河北省平山县河渠村人。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政治部副主任,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副政委,2003年7月晋升为少将军衔,北京老促会副会长。

    现任中国少年军校联盟主席,中国秦文研究会会长,英模全国巡回报告团团长以及京津冀平山老区建设促进会长等职务。曾获2010年全国“五一”行业模范称号;被家乡群众誉为“希望将军”“中华好将军”;由河北省教育捐助爱心联合会颁发“教育爱心将军”荣誉称号;被平山人民和媒体誉为“烈士英灵的守望者”。

  • 北科大退休教师陈兆志获刑三年半

    【民生观察2023年9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陈兆志寻衅滋事案,于2023年9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陈老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2023年9月9日刑满。

    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陈兆志网络言论寻衅滋事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罪成获刑三年半,于今天刑满。

    陈老先生本就身患多种疾病,阿尔茨海默病、高血压、脑梗等,被羁押三年半,病情已严重恶化!出狱后生活能否自理、病情能否缓解等都是问题。

    2020年2月初,陈兆志在微信朋友圈、推特、电报等平台上发布了数条“武汉肺炎是中共制造的病毒”的信息,被海淀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资讯”刑事拘留,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

    羁押期间,陈老师的身体健康状况愈发严重,腰腿疼痛,驼背弯腰,行动困难;阿尔茨海默症严重,思维不清晰,沟通困难。
    律师曾多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均遭拒绝。

    2021年3月18日,其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判,检察院建议量刑两年六个月。

    海淀区检察院原本建议量刑两年半,但于2022年6月又对陈兆志追加起诉,理由是他们还发现陈老师“自2018年以来,在脸书等境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大量反共、反习的言论”!

    2023年4月18日,陈老师的朋友马新立、李学惠陪同丁锡奎律师去海淀区看守所看望陈老师。据丁律说,陈老师身体状况继续恶化,走路需二人搀扶,记忆力严重减退。律师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取保无果。

    2023年5月9日,法院再次开庭重审此案,但未宣判。

    现年71岁的陈兆志,是北京科技大学的退休教师、发明家,被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维权第一人。曾为六四受害者发声,公开要求中共官员公示财产,以及发表对现行体制的不同政见,曾多次被殴打、被刑拘。

  • 北大学生集体抗议校方硬隔离措施

    【民生观察2022年5月17日消息】2022年5月15日夜晚,北京大学万柳校区领导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硬隔离”的方式将本就不大的公寓区一分为二,教职工家属区和学生区,该举动导致校区的几千硕士生不能从公寓出入“社会面”,不能乘班车进入燕园本部,活动范围仅限于周长400米的小花园,经过同学们的强烈抗议,隔离墙暂时被拆除,据称有同学代表已与校方达成了几点基本诉求。

    据北大朋友消息称,万柳住着北大老师的家属和北大的同学,对半而居,家属可以自由出入,但同学不能自由出入,尽管有院系的学工老师说的是“家属和同学们一样管理封闭着呢”,但闭环校车进本部受限,近几日也不再允许点外卖。万柳地小,活动本就受限。有人反映“家属能自由进出,那同学们封着有什么意义”后,学校表示要研究解决。

    但5月15日晚,大概在8、9点钟的时候有工人突然开始修墙,要把万柳一分为二,让家属继续可以自由出入,而同学们仍然要在减少一半的面积里面封控,而理发店、一个快递点、小花园的一半被划到家属那半边。有同学补充,也有少量同学住在家属那一半,如果这样封,他们不能出校又不能点外卖,还不能吃到学生宿舍这边的食堂,吃饭都成问题了。

    22:30分左右,围观人群挤满了下面的马路和二楼的露天廊道,第一位校领导,据别人后来说似乎是王逸鸣,在手持喇叭喊话,没太听清,似乎说到:“修了墙,我们保证同学们都可以去本部!”,遭遇同学们嘘声。当时有三五个保安在他左右,但没做什么。

    22:40分左右,第二位校领导出现,自报姓名陈宝剑,声嘶力竭、情绪激动,表示要为大家解决问题,确保学习生活,这是学校的承诺。首先说:“不解决问题我不离开这里”,同学们嘘以:“我们也离不开啊!”其次说:“不解决问题我不离开这里,今晚我会走遍每个宿舍,访遍每个人!”。有人回以:“你晚上去女生宿舍干嘛!”(也是很有北大味道的、解构权威的嘘声了!)

    此时领导身后的,已修建的金属板墙突然传来巨响,有板子被拆了,少量同学鼓掌欢呼。回看了当时的现场视频,领导、保安都是以惊讶的状态回转身的。

    不久,两三个没穿保安制服但身材健壮的男子把一个男生揪了出来,男生愤怒用手甩开,前面几个男子没再纠缠,也就是说拆墙第一人不是领导,而是同学。领导围到男生那儿去了一会,回来后喊道:“那我先作出行动,我先拆了这个墙!大家防疫为重,先不要聚集,有序回到宿舍!”

    之后工人便确实开始拆墙,但同学们仍不完全买账,质疑:“那我们怎么确定不会半夜就偷偷全修好了?”。领导说:“请大家把手机先放下,保护北大”,同学们回道:“那谁保护我们啊”。

    有人离开去小花园看了看,里面也有墙,确实基本把小花园一分为二,同学这边稍微多一丝丝。暂时没人来这边拆(虽然到散场时也拆了)。

    大约22:50分,前排有个男生拿了喇叭,对众人自报家门道:“我是2020级国际关系学院硕士xxx(没听清名字,当然不写下来也许更好),我们还是要解决问题,如果大家信任我,谁要跟我一起去跟领导们谈?”。

    这位男生提出的诉求是,如果修墙,把小花园多留点给学生,且增加去本部的闭环校车(既然已经完全跟家属、社会面隔开了)。尽管第一印象是,这个男生的异常勇敢的举动,但后来有同学推测道这可能是某种分化的手段,让一个人来“代表”、歪曲大家的诉求。此时有少量同学上前,绝大多数同学开始松动散去。

    23:00左右,有截图说,各院系学工老师在清查现在没在宿舍的学生,怀疑是否在为日后清算做准备。之后人逐渐散去,仍有一小圈人久久围在楼前似乎在谈着什么。

    过了零点似乎仍然在谈。看到有截图说,学生代表请两位领导签不追究站出来的学生的承诺书,两位领导似乎对此的态度都并不爽快,暂时未签。

    00:55分左右,有同学说有辅导员在鼓励同学,根据现场照片相互检举揭发,有同学被同学指认了。

    2022年5月16日,据称已有学生代表与校领导达成了如下几点诉求:

    1、建立长效的万柳沟通机制:派专人值班驻守(这几天是cbj),有24小时解决问题的热线。

    2、上午九点前提出关于改善万柳食堂、班车、自习空间等的具体方案:闭环班车至少保证30%学生的入校需求,审批改预约登记制;隔离墙已拆,连夜动员456区住户不出万柳,以后也不会再修建隔离带;外卖会考虑有合理消杀方案后适当开放;协调园区内空间,保障线上学习和答辩能完成;保证解决毕业生外出就业和暑期返乡需求。

    3、不追究在场学生任何责任(已签署书面承诺)。暂时先记得这些,如果有疏漏或者错误的地方会在评论区更新。会议都有全程录音和部分录像,不会主动外传,但如未履行可以一一对照。另外,对各社交平台删帖一事未做回应。

  • 李玉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玉凤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李玉凤涉嫌寻衅滋事案李玉凤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监狱方面对李玉凤鼻饲、约束衣束缚,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定义的酷刑

    (一)监狱对李玉凤实施鼻饲是不必要的;在李玉凤绝食或禁食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进行思想工作、劝说她珍惜自己身体,无果后完全可以采取注射补液措施,尤其是在李玉凤被约束衣束缚的情况下,且进行鼻饲的前提当然是束缚。

    (二)控方证人称因李玉凤袭警故对她进行约束衣束缚。但是,约束衣束缚并不是法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可见,退一步讲,即便有袭警行为,轻则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重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得施以法外的酷刑。

    (三)鼻饲、约束衣束缚给人造成的痛苦是极其明显的,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明显的酷刑。

    中国1986年12月12日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因此,鼻饲和约束衣束缚是酷刑。公诉人称其不是酷刑,说明了他没有学习《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证明了我国政府没有尽到公约规定的培训义务。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末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倘若法院不判定鼻饲等为酷刑,必将引起有关人士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国际机构申诉。一切不良影响,由司法工作人员自负。

    二、公诉人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戴脚镣、带背铐、吊在窗户上、洗凉水澡等情况为不实言论”,实质是欲否定监狱内的酷刑和不良生活条件。但控方证人已经证明监狱方对李玉凤实施了残酷程度明显不低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鼻饲、约束衣等酷刑,系自认存在酷刑,故公诉证据否定了公诉意见,指控罪名明显不成立。

    鼻饲、约束衣对李玉凤的伤害程度明显不低于起诉书称李“编造”的“戴脚镣、带背铐”,故控辩双方纠缠李玉凤是否对他人说过镣铐事、是否被“戴脚镣、带背铐”,已经没有必要。

    鼻饲、约束衣是残酷程度甚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酷刑。控方证据自证存在这酷刑!难道法院要判决:李玉凤遭受了残酷程度甚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酷刑,但是因为李玉凤没有办法找到自己在监狱里“戴脚镣、带背铐”的证据,就判决李玉凤说慌,“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控方证人证明监狱规定一周洗一次热水澡,这恰恰证明在监狱里被迫洗凉水澡是常态。难道检察官、法官认为中国妇女都是一周仅仅洗一次澡吗?难道检察官、法官认为中国妇女都是身体不清洁吗?

    三、文责自负;李玉凤不是涉案新闻报道的作者或编辑;作为新闻焦点人物的李玉凤,明显不应当对他人创作、传播的新闻报道负责。且控方也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李玉凤接受了境外媒体采访并提供虚假信息。

    四、“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等涉案网络媒体被我国政府封锁,上述媒体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

    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涉案网络媒体,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涉案网络媒体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涉案网络媒体上的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五、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涉案网络媒体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六、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进行网络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的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涉案网络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网络信息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电子证据提取不符合上述规定。

    七、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八、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九、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十、案涉音频是否系李玉凤声音,没有经过司法鉴定。​

    ​公诉人辩称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未做鉴定。但是,辩方认为现有科学技术足以做声音同一性鉴定。且没有书证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公诉人诡辩称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形式,但是,正常的法律职业人士都应认同:证人证言不可以替代司法鉴定。如果能让几个证人取代司法鉴定,那么,是不是该取消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了?!

    十一、对政府、司法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司法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更何况李玉凤的批评言论事出有因,言之有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纪委网站2021年6月1日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可见河南地方政法系统腐败的严重性。也印证了李玉凤对河南公检法机关中腐败分子的批评、贬损具有前瞻性。

    十二、应谨慎限制公民批评和网络表达。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综上所述,本案控方证据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控方证人证言中的鼻饲、约束衣、洗澡次数内容支持了辩方观点,公诉指控破绽百出、贻笑大方,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李玉凤无罪。 ​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2021年9月26日

  • 北科大退休教师陈兆志案已送审起诉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5日消息】半年前因发表疫情批评言论而被北京警方刑拘的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陈兆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最近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年届七十并患有高血压及脑梗等症的陈兆志目前健康欠佳,自述记忆力严重衰退,且老年痴呆症亦越发严重。

    周四(9月24日)下午,陈案辩护人马纲权律师再次去到北京海淀区看守所进行会见,过程大致顺利。陈兆志告诉马律师,自从上次(5月)被同监室牢头狱霸无故殴打后经律师反映投诉后,情况明显得到改善,事件引起看守所的重视,对该名行凶者予以处罚,并将陈兆志调往其他监室,目前新监室的在押人员对其比较照顾。

    陈兆志还告诉马律师,感觉自己的老年痴呆症越来越严重,同时记忆力衰退亦很严重,已经连自己何时被捕的日期都记不起。根据陈兆志所述,因其患有高血压、脑梗和老年痴呆等症,看守所一直有为其提供相关药物,但到底为何药物或者是否因看守所条件欠佳及治疗不周而导致健康情况加重则不得而知。

    会见结束时,陈兆志告诉律师,已经陆续收到由四位朋友寄来的明信片,自己很高兴,要求马律师转达,感谢外界朋友们的关心。

    陈兆志曾于3月公开发表言论,指“武汉肺炎”不是“中国制造”而是“中共制造”,并批评中共隐瞒疫情及处置不当。北京海淀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对其刑事拘留,其后以“寻衅滋事”罪名批捕。目前陈兆志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关报道:陈兆志因言获罪羁押月余终见律师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20/0424/19671.html

  • 北科大退休教师陈兆志在看守所被打

    【民生观察2020年5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因网络发表“武汉肺炎”相关言论被北京海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的北京科技大学退休教师陈兆志在看守所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无故殴打,看守所以行凶者患有精神病为由草草了事。

    疫情发生后,陈兆志曾在3月发表评论称,“武汉肺炎”并非“中国制造的病毒”,而是“中共制造的病毒”,其后被北京海淀警方拘捕,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后被改为“寻衅滋事罪”。陈兆志被拘超过一个月才被获准会见律师,之前警方一直以疫情为由拒绝。陈兆志被捕后,警方多次提讯时劝说其认罪,但遭到陈的断然拒绝,表示自己只是践行《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亦拒绝在所有笔录上签字。

    周五(29日)下午,辩护人马纲权律师再次到海淀看守所进行会见。据陈兆志讲,自从马律师在4月23日到海淀所会见后,至今已超一个月,警方再没提讯陈。

    不过陈兆志告诉马律师,5月12日凌晨时,遭到同监室一名刘姓在押人员的殴打,对方在准备睡觉时故意找茬挑起事端,并以此对陈兆志进行暴力殴打,导致陈头部受伤,多处可见伤痕,鼻子被打出血。当时负责的管教听到嘈杂声后前来查看,但并未制止殴打场面。

    当日上午,陈兆志向看守所反映情况,但所方答复称刘姓在押人员患有精神病。之后行凶者并未受到任何处罚,所方只是将陈兆志调到其他监室,草草了事。

    马纲权律师在会见结束后,随即到海淀区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室投诉,但无人接待,同时值班电话亦无人接听。马律师表示,准备在下周一上班后到海淀区检察院进行直接交涉。

  • 北京强拆户白秀山夫妇维权遭打压

    【民生观察2019年3月10日消息】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白秀山、李凤英夫妻俩,自2004年以来,一直遭受大董村支书王庆国等的残酷迫害,合法住房被强行拆除,红砖被拉走,给残障弟弟修建住房被非法围堵半年多,大门被多次损坏。之后两人通过诉讼维权,问题却依然得不到解决,在上访过程中,两人被非法关押了十多次,到今天依然走在喊冤的道路上。

    据白秀山讲述,他家老宅院是1981年政府批给其父亲白祥修建的。1991年,父亲白祥把老宅院和房子口头分家分给了三弟白秀河,白秀河为智障残人。

    1995年大队扩建办公室,在违反法律规定下,将白秀河的三间南房二间西房给强行拆除,拆的时侯口头承落拆后给建新房。可至今未给建房。

    2004年5月28日,父亲白祥去世,同年8月底大队私自将他家堆放在院内的3.8万块红砖强行拉走用于建水沟和花园,给的钱连买砖的成本钱都不夠,还伪造支出凭单。

    为此,他和妻子李凤英俩人多次找到村支书王庆国要个说法。王庆国说:你家的砖就是我叫人拉走的,你能把我怎样。

    2009年,母亲贾凤兰去世,智障残人白秀河没有房居住,四处漂流。

    2012年4月17日,为解决三弟白秀河住房难,他和妻子两人就在原个人宅基地上建房,村支书王庆国百般刁难不叫建房,还将村委会车子堵在大门口。

    他和妻子报警后警察来了,村主任徐保银拿出一个解决白秀山家宅基地一事的证明出来,此证明上面的签字和指纹都不是白秀山兄弟三人的。夫妻俩要求做指纹鉴定,民警不受理。后又多次报警,警察不管了。

    之后夫妻俩多次找到大队书记王庆国要求他把车开走,不要用车子堵大门,也可以依法上法院去起诉。

    村书记王庆国趾高气扬地说:我就用车子堵你,有本事你告我去。

    白秀山说,2012年11月3日,大队又叫了10多个人上他家老宅院,强行搬院内的砖,妻子李凤英前去阻止,被这帮人打伤。

    为给残障弟弟修建住房,大队的车子从2012年4月17日一直堵至11月25日才开走。

    2012年12月4日,他家开始安装大门,刚安好就被邻居粱凤给砸了,报警后,警察说:你自己再安上他就不会砸了。同月6号又被粱凤砸了。

    他和妻子再次报警后,民警刘海林等人找到粱凤,梁承认是他砸的,也答应给修好,可后来不仅不给修还多次砸。

    后来民警叫他和妻子找政府,政府也不管,两人将梁凤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叫政府来解决,政府到现在也不执行,法院判决生效也拒绝解决。

    白秀山称,法院判决政府是解决问题的主题,可政府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待他家走的路唯有上访控告。

    他和妻子开始向北京市以上的各级中央机关投诉,可等待他家的是夫妻二人被非法拘禁10多次。

    2014年11月7日,妻子李凤英被北京市西城分局非法刑拘8天不给手续。

    2015年3月8日他和妻子李凤英去国家信访局反应问题,下午回到家中被房山分局非法刑拘24天。

    房山分局公然违反党纪国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获得自由后,两人将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赔偿精神经济损失费用。

    2016年6月12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京信检举答(2016)6号举报材料巳收到,经审查举报材料巳转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处理。可至今房山分局未给书面告知书,智障残人白秀河至今都无法正常生活。夫妇俩人不知还要在喊冤控诉的路上走多久!

    关注电话:13366440329

  • 北京房山区王娟市政府诉冤被打伤

    [访民之声2017/9/13消息] 北京房山区稻田二村村民王娟9月4日到市政府反映被强拆,丈夫遭冤判等问题时,被不明身份人员打伤至骨折,目前仍在住院治疗。

    据王娟叙述,业务政府要强拆她家房子, 2015年9月22号警察把她丈夫刘春被抓走,后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被判刑10个月。这期间她没接到通知,直到她丈夫刑满释放她才得知丈夫的遭遇。由于她丈夫在看守所受到折磨虐待及精神压力等原因,身体一直不好,今年的7月3号救治无效离世。

    9月4号,王娟到北京市信访局反映这些事情,信访局的人说管不了,让她去找市政府。她刚走到市政府对面,就过来几个不明身份人员把她打倒在地,当即昏厥。醒来后她发现自己在同仁医院,身边几个片警,他们说先看病,案子再说。

    因为她感觉恶心、头疼、头胀老查不出问题就转到了航空总医院。在这检查着是左眼眶内壁骨折,腰间盘也有问题,皮下软组织水肿。没人给拿医疗费,打她的人也没抓住。

    据悉,因遭遇巨变,使原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王娟的儿子为了给王娟治病多方筹款,甚至下跪筹借,访友们听说后感其不易自发捐款,为王娟筹措医疗费。

    相关报道:北京房山王娟夫妻遭不明身份人员绑架失联 家被强拆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24/13204.html



  • 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动用公权力强抢民房草菅人命控告信

    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是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村民高世福,汉族,1972年  12月 3日生,身份证号:450503197212030415联系电话18278995982。因北海市银海区政府动用公权力强抢民房、草菅人命,特实名控告。
       
    今年以来,北海市银海区与民争利,多次组织大范围的强拆行动,强制拆除了银滩镇白虎头村、咸田村几十户村民的合法房屋。造成村民流离失所,多人受伤,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4月23日上午,银海区政府又动用有政府官员、巡防员、公安武警及全副武装的社会闲杂人员二百多名,出动消防车、120车、无人机等,在没有出示任何依法强拆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白虎头村村民冯文远、陈德凤的合法房屋,之后又意欲对我家实施强拆。迫不得已,除报警求助外,我及家人紧闭门窗,父母留在屋里,自己和弟弟则爬上屋顶,准备以死相拼,誓死捍卫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当着110执法民警的面前,我们要求政府官员拿出要强行拆除我家的法律手续,强拆人员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经过三个多小对的对峙,由于始终无法出示依法强拆的法律文书,强拆人员终于撤离。参与其中的政府公职人员有:银海区政法委陈英荣、银滩镇副镇长岑子伟、银滩镇司法局刘  晓、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义何,周善昆、陈  勇、黄  克、吴志良、张愈艺、银滩镇镇长梁锋、副镇长周雪丽、银海区公安分局警官凌兴龙、咸田派出所副所长莫广文,白虎头村村委会主任林章海等政府官员和公安民警。   
     
      控告人认为,在习主席强调依法治国,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行政强拆,公安部发文严禁公安人员参与征地拆迁的当下,银海区政府、银滩镇政府官员和银海区公安分局警员却顶风作案,显属知法犯法。陈英荣、岑子伟等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基层政府的主要领导,滥用职权,蓄意制造社会混乱,强占他人合法财产,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政绩目的昭然若揭。其违法行为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恳请贵部门严查到底,还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一线生机!!!
     
                                                                    控告人:高世福
                                                                      2017年5月8日
    以下是4月23日强拆现场照片

     
  • 北京律师事务所提交审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

    2016年10月26日消息,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称,今日其通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提交了《有关审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另以邮局信函方式给国家信访局邮寄了书面的建议书。计划再安排专人面交建议书。
     
    建议书的内容:
     
    有关审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我所认为司法部第133号令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修订违反法定程序,其内容违宪、违法、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故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交如下规章审查建议,望国务院依法将本建议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一.建议主旨
           删除经司法部第133号令修订的将于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的第二、三、六项规定。
     
           二.争议内容概述
           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实为间接禁止律师有下列行为):“(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等等。
           联合国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凯依于近日表示:“政府正在将言语视为武器,通过模糊不清的法律来使官员具备巨大的定夺权利,破坏言论和意见表达自由”。而前述规章内容恰恰就是凯依所说的“模糊不清的法律”。
           实践中,上述规章内容提及的“误导性”、“恶意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诋毁司法机关”、“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歪曲事实真相”、“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等等,如何客观认定,争议颇大。该规章条文的存在,为公权力的滥用创设了“法律”基础,而在客观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律师的言论和结社自由。
           最为明显的,禁止发表公开信,系赤裸裸地剥夺律师的言论自由;禁止“组织网上聚集”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的“重申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在促进和便利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等决议内容公然相悖。
           而事实上,中国刑法和律师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无须部门规章创设责任义务规定。律师对自身言行,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司法部以规章形式界定了何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实际上为律师创设了言论和结社自由受限、服从律师事务所法外管制的义务。
           正如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所述,“所有形式的审查都反映了官方对于思想和信息的恐惧。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伤害了发言者、记者或是播报者,同时也破坏了每一个人应该享有的获得信息、公共参与、公开与民主治理的权利和机会”。
           特别要声明的是,律师的案件评论、“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个案研讨”,是律师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结社权、执业权的重要途径,是有律师职业特性的自由表达方式,且在过去实践中,律师的上述行为已经促使司法机关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
           律师实务中,代理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控告、信访等律师业务,均是基于对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官员、公务员的不服、不满;与上述维权业务相关的律师言论,几乎难免异议、不满用语,很难避免“攻击”“司法机关”的嫌疑。倘若真正严禁“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唯有取消中国的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制度,且须取消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规章违宪违法的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部第133号令超越权限。
           司法部第133号令限制、剥夺了律师的相关公民政治权利。
           鉴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司法部第133号令修订的规章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因此,司法部第133号令超越立法权限。
          
           (二)司法部第133号令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鉴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拥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和结社的自由,《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司法部第133号令修订的规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因此,司法部第133号令修订的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司法部第133号令违背法定程序。
           鉴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管理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网址: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查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且无该规章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任何报道,因此,足以认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修订,未向社会公布,未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明显属于违背法定程序。
     
           (四)司法部第133号令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
           鉴于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第一款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其它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第十六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而司法部第133号令公然剥夺律师的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司法部第133号令违反了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
     
           综上所述,司法部第133号令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违背法定程序。鉴于中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规定:“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因此,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为了维护律师的职业荣誉和尊严,本律师事务所特提交本建议,望国务院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特此建议。
                                     建议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6日
     
     
           联系电话:13901322991
           电子邮箱:huahuan@china.com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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