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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南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保护农田 利在子孙 修路毁水 责当万年——屏南县农妇黄志球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
    作为黄志球的二审辩护人,能够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本应感到欣慰。但二审在证人出庭、排出非法证据方面并没有改正一审审判的弊病。有四位证人,虽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在本案关键性事实不能查清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根据现有案卷,二审中的被告人的询问陈词,二审中新证据情况、一审审理过程、一审判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人没有出庭,其证言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特别是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传唤的证人之证言绝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证人多达42人,在直接证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有罪、无罪或者罪轻当然具有较大影响。一审审判中已经传唤了几位证人出庭,但没有人出庭。一审法院却对这些证人证言全部采纳,不但有损法律公正,而且自损司法权威。辩护人希望,这样的情况不要在二审中出现。

    证人证言,其表现形式严重依赖证人的口头表达,容易受到社会地位、思想情绪、记忆准确性、客观感受、主观倾向的影响。以笔录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传来证据。很难相信一个建立在大量传来证据的基础上的案件能做到公正判决。

    一审审判时间长达十四天,不但辩护人没有见过证人,公诉人也没有见过证人。这样显示为一页页笔录的纸张,纵有多达数百页,合议庭成员如果就凭这几百页笔录来定案,其实是远离事实真相的官僚式审判。法官在这样的案件中作出裁判犹如蒙眼夜行,这样的审判活动不但让被告人处于被冤判的可能,而且对审判者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大家都知道文革中刘少奇的冤案,证实材料堆积如山。经过了四十年的法律实践,我们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应用已经积累了一定审判经验。目前,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都有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今天出庭的检察院还是认为,不出庭的证言也应该采纳。请问,出庭的检察院和一审公诉人都没有在取证现场,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的录音录像资料,怎么能判断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存在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给不同的当事人作笔录的情况。这充分说明,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并不是在一个有法律监督环境下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出庭检察员把侦查机关所获取的证人证言照单全收,是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人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本案审判人员没有告知证人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辩护人有许多疑问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却无人可问。出庭检察员放任控方证人不出庭,也放弃了自己在当庭向证人发问核实证据的工作责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渎职。

    二、一审判决证据第28项金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材料到底是否为鉴定意见?一审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案卷补充证据卷第60页是屏南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屏公(城关)鉴聘字[2018]00008号】。如果一审法院如果认为这不是鉴定,就应当果断舍弃。非鉴定材料,出具人对结论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基础是非常危险的。

    一审认定这份证据属于书证,明显错误。书证是以客观存在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这一份证据是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的个人意见。这个意见是基于主观推断,不能视为证明事实客观存在的书证。

    三、关于一审的侦查违法。一审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后来几度更改,变成了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并非相类似的犯罪类型。受害者也有不同。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敲着勒索,就应该立即放人。如果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就应当重新进行立案。本案对被告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侦查由于缺少立案程序,是脱离监督的非法侦查。破坏生产经营罪发生于两年,又有什么必要对被告三人先行羁押呢?

    四、关于本案中古峰镇政府与陆宗并一家签订的两份《承诺书》(一审判决第26页第61项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三被告人强制古峰镇政府签订。这简直荒唐透顶。一个普通农户如何强制一个拥有全部行政资源的政府签订合同?如果真的如此,该镇政府领导岂不是负有玩忽职守的罪责。一审法院论述该承诺书内容“有悖常理”,难道保障灌溉水源的畅通就是有悖常理?强制签定承诺书,主要依靠陈祥择、张清候的证言。这两个政府领导虽经法庭传唤,却拒绝出庭。以这样的证言去印证两份承诺书,以此形成的证据链好像是浆糊粘贴的一样,能禁得起推敲吗?

    五、本案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应该引起法庭的重视。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阻止施工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5月到7月。但桥仔头陆宗并灌溉合同却显示合同订立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出庭检察员的解释本案存在两个合同。5月的工程是陆某顺的,9月的是福建宏宇公司的。检察员也承认这是她的推测。在一件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如果允许推测,这是非常危险的。而且,检察员的推测根据陆某顺最新的一份笔录很可能是错误的。当侦查人员问道“2016年你在哪里工作?”时,陆某顺的回答是“2016年福建宏宇公司委托我管理合同名为桥仔头陆宗并户灌溉工程施工工程,我就相当于福建宏宇公司的监工”。陆某顺并没有象以往的笔录中那样讲自己在承包该灌溉工程施工。可见本案关于陆宗并灌溉工程只有一个合同。我国合同法专设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审判决书和出庭检察员都宣称,小于50万的水利工程合同不需要招标,可是难道水利建设工程合同连书面形式都可以不要吗?

    其实水利工程建设合同不但需要书面形式,而且还需要建设单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陆某顺,作为一个初中毕业的农民,哪里来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辩护人也看到,即使是福建宏宇公司也不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它只拥有市政建设二级和建筑工程二级总承包资质。它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基础二级、消防设施二级、钢结构二级、建筑装修二级、古建筑二级,都和水利施工没有关系。对于涉及自然流水的施工,必须要有水利建设施工资质。至此,本案审理中,又暴露出相关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出庭检察员应当将这一违法线索记录在案。

    六、本案法律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以报复或泄愤为目的。检察员在发言中称“三被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阻止施工”,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辩护人认为,本案实际涉及到农田灌溉权与道路施工权的冲突。三被告农田灌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已经存在过百年,当权利冲突时,在后的权利应当尊重在先形成的权利。这是基本的秩序。

    西环路施工过程中在跨越灌溉水源时,没有履行水法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现有证据已经表明由于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造成了两万多方的废土堆积,造成了人工地质灾害点,危害附近农田。一审判决以及出庭的检察员对此避而不谈。辩护人希望二审合议庭要在判决书中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合议庭,本案一审经过十四天开庭,二审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一天半的开庭审理。各辩护人对本案无罪的叙述已经非常详细。被告人、辩护人根据卷宗中的证据充分揭示了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和证据瑕疵情况。但本案二审,延续了一审判的所有被人诟病之处,包括违法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对旁听者进行严苛的二次安全检查,对证人不到庭的情况听之任之,对辩护人有理的质疑不解释、不回应。辩护人不知晓何人在幕后指挥,要制造这样的冤案。被告三人,一家农户,终有获得自由的一天;制造冤案者,将会被终身追责。我们恳请合议庭,即使不支持辩方的意见,也应当在判决书中把辩护方的上诉观点写清楚,我们相信透明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审判。

    恳求二审合议庭,采纳我与其他辩护人,各被告人的意见,宣告这一家三口无罪。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19年7月28日

  • 江西赣州龙南县村民钟宁、蔡桂英遭遇暴力强拆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7年11月24日,江西赣州龙南县程龙镇龙秀村村民蔡桂英、钟宁等人的房屋遭镇政府暴力强拆。

    据村民钟宁、蔡桂英反映,昨天(11月24日),程龙镇镇政府党委书记殴忠平、纪检书记曹军、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晓峰、司法所工作人员钟心恒等人,在国家三令五申必须严格依法依归征地拆迁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就带着警车与多名警员、拆除工具及拆迁人员,将程龙镇龙秀村圳背小组钟宁、蔡桂英等村民的房屋强行拆除。

    强拆期间,钟宁、蔡桂英等村民及其家属曾坚守自己的房屋,但强拆人员却采用肆意辱骂及暴力殴打等手段,将他们强行拖出了房屋。在此期间,有多位村民身体受伤。

    钟宁、蔡桂英等村民表示:中央三令五申不准动用警力参与拆迁,但是,昨天的强拆行动中,镇政府却带来了警车与多名警员参与强拆。还有,镇政府党委书记殴忠平、纪检书记曹军等人,他们作为作为“人民公仆”却不管村民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危,在村民们尚在家中的情况下,指使强拆人员开始强拆;司法所工作人员钟心恒,他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是知法犯法,强拆之时,他对村民们恶语相向、肆意辱骂,毫无半点党性原则的底线,他似乎忘了自己的司法职责和使命。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此等觉悟,此等品性之人又有什么资格担任起人民的司法官?

    在自家房屋被拆除后,目前村民们正在向镇政府反映问题,他们房屋内的部分财产被掩埋到了废墟里,他们也有人员受伤,他们也将依法依规去上访维权。



  • 贵州思南县公民马胜芬被驻京办接走关押后失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5消息:贵州思南县三道水乡公民马胜芬5月8日被贵州思南县驻京办工作人员从北京接送回原籍,看管在思南大金宾馆后不久失联,经其好友报警寻找至今未果。
     
    为此她的访友发帖寻找称,5月5日马胜芬在北京市的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被驻京办工作人员接走,8日被押解返乡后关押在思南大金宾馆,有何线强(13985866375)等多名政府工作人员看管,5月13日马胜芬的电话就在也打不通,5月14日马胜芬的好友打0856110报警,但至今没有马胜芬消息。

  • 黑龙江桦南县苗静珍

     
    姓名:苗静珍
     
     
    性别:女
     
    年龄:42
     
    籍贯: 黑龙江桦南林业局
     
    受难者单位、职业
     
    农民
     
    案件发生地
     
    黑龙江桦南林业局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桦南林业局公、检、法单位、精神病院工作人员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6.10.24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13.1.10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黑龙江佳木斯市精神病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妄想型障碍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逼迫吃药、打针、电击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苗静珍住在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刘炮沟村,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和婆婆林淑霞、周怀春(苗静珍丈夫的哥哥)合住三间连脊房,因为房屋争议和法院枉法裁判苗静珍被迫离家上访。
     
    据苗静珍说,她住的房子是和林淑霞、周怀春合伙盖得,共有三间,她住中间一间。期间因生活纠纷,彼此间发生过打架事件。
     
    2003年12月8日苗静珍一纸诉状把婆婆林淑霞和周怀春等人告到了桦南林区基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被打伤的医疗费用等共计1391.50元,经法院审理认后驳回了苗静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苗静珍负担。
     
    2004年苗静珍又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和婆婆林淑霞对簿公堂,苗静珍连连败诉。
     
    2006年4月12日苗静珍又因为和周怀春父子的斗殴行为被桦南林业公安局在医院带走以“故意伤害罪”刑拘,5月15日被检察院批捕。苗静珍觉得冤屈,她为此给看守所民警反映,哭闹、绝食。
     
    10月24日桦南林业局法院、公安局把她从看守所接出来送到了黑龙江省佳木斯精神病院,做了各项检查之后就开始逼她吃药,每天吃3次药,不吃就要挨打或灌药,吃完药还要用小板把舌头翘起来检查,这样过了162天后,医院重新给她做了检查,确认苗静珍的“精神病”好了才又让她回了看守所。回看守所没多长时间,就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两万五千余元。苗静珍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她的房屋财产也被侵占。
     
    2012年苗静珍又开始上访,11月9日桦南林业局公、检、法3家联合接访,苗静珍从国家信访局出来经过陶然桥下时被他们抓住,几十个人连拖带拽把她拉上车连夜赶回原籍。第二天早上以她越级上访为由把她送到桦南林业局看守所拘留10天。11月19日上午抓她的那些人拖着她的手脖子、脚脖子,脊背挨地的从看守所拖出去100多米扔到车上,强制送到了七台河市七煤医疗中心精神病康复医院。还告诉大夫,苗静珍发病4个多月了,常去单位和邻居家砸玻璃、伤人,周围百姓为此常去找政府,他们才把她送到医院来的,也没有家属。医院给她做了各项检查,诊断为“妄想型障碍”,留院治疗。
     
    苗静珍的丈夫听说苗静珍又被送到精神病院后找各部门反映苗静珍没精神病,要求释放她,被威胁再管这事就把他抓起来。
     
    2013年1月10日苗静珍的丈夫借探视的机会把苗静珍放走。桦南林业局听说后派20多个人四处找她,最终在七台河市晶海旅馆把苗静珍抓住,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做检查,医院出具结果没精神病才放了她。
     
    苗静珍说,在医院不吃药不行,吃完药头昏脚轻,说昏倒就昏倒,因为她吃不下饭去还把她绑在床上给她做“电蚂蚁”导致她大小便失禁。真正的精神病人几天不吃饭也不给做“电蚂蚁”,一说给谁做电蚂蚁都吓得嗷嗷叫,躲着跑。
     
    苗静珍说,电蚂蚁是一种刑具,就是把电针扎在虎口和两腮过电,电一通就感觉有好多虫子再肉里爬,痒刺的难受,就忍不住咬牙,当时感觉牙响的都要碎了。
     
    在苗静珍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她的丈夫曾求助于维权人士和媒体,各界也曾寄希望与新的《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但新的《精神卫生法》没能阻挡住公权力践踏人权的不法行为
     
     
    案件来源: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ershiwuqi/2014/0802/10527.html

  • 山东莒南县崔久东许德兰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崔久东,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
    住:莒南县坊前镇贾龙头村
    被举报人:贾公昌,职务,村党支部书记
     
    事 由
    本人1996年结婚,婚后与父母同住,1997年2月与父母分家,当时父母无房住,暂住他人闲房,半年后,本村有一处房屋(1250元)出卖。由于父亲年迈无钱购买,父亲找我们兄弟三人凑钱买房,我大哥、二哥均不肯出钱给父母买房,后来是我出300元钱,大姐暂付700元,二姐暂付200元,父母付50元,后来我把大姐、二姐和父母的钱已还,当时我还钱二哥在现场。房子是我单独为父母买的,我大哥、二哥对二老的居住不管不问。
    2012年,我村建社区,村里拆迁,我给父母买的房子,拆迁补偿费是20084元,补助15000元,2013年在村干部的劝说下拆了房子(没有协议),拆完后,我的补偿费被村书记贾公昌扣押一年多不给钱,书记说:我两个哥哥有争议为由,(两个哥哥每人要入股400元来分补偿费),原因我大哥是书记他父亲的干儿子。
    因村书记扣押我的补偿费,我住的房子村书记又多次扣拆,2014年10月22日,村书记就调来公安警察,三台挖掘机和村两委强拆我的住房,我夫妻二人用生命来阻止。才得以保护,(有现场录相)。
    上述举报,都是事实,希望上级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责令村书记贾公昌将扣押的补偿费及补助费35084元支付给举报人,并修好楼房,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赔偿我的大门和房料(木棒)。否则,被举报人应退回我交纳的楼房钱,同时我可退回两栋楼房。
    此致
    上级领导
        举报人:崔久东  许德兰
    2014年10月28日
     

  • 黑龙江桦南县韩福英

     
    姓名:韩福英
     
     
    性别:女
     
    年龄:43
     
    籍贯:黑龙江桦南县
     
    受难者单位、职业
     
    黑龙江桦南县农垦曙光农场十二队
     
    案件发生地
     
    佳木斯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农场信访办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3年4月9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13年4月12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防治院佳木斯农垦第二医院精神13科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非法关押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家住黑龙江桦南县农垦曙光农场十二队的韩福英,因为上访申冤,被两次劳教、三次拘留、多次关押,今年六月又被关押完后送入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防治院佳木斯农垦第二医院精神13科,关押三天
    2013年2月27日,韩福英去中央电视台交材料被警察送往久敬庄接济分流中心,下午被三个农垦驻京工作人员接到北京博兴宾馆,并与当晚连夜押回哈尔滨,在第二天早晨8:30分交给农场信访办主任邹桂江和两名公安,被他们在机关宾馆非法关押共40天,由于在外的其他维权访民一直给省公安厅打电话报警,他们带了两名警察对韩福英强制搜身后,再没有任何证件及证明的情况下,于4月9日信访办周宗和公安局四人一起把韩福英送往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防治佳木斯农垦第二医院精神13科,由于其他访民的在外呼吁,在里面住了三天他们才把她放出来。

     
     
    案件来源: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2013/1111/8692.html

     

  • 湖南衡南县邓兰英

     
    姓名:邓兰英

     
     
    性别:女
     
    年龄:55
     
    籍贯:湖南衡南县
     
    受难者单位、职业
     
    湖南省衡南县川口办事处豹泉新组
     
    案件发生地
     
    湖南衡阳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政府人员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7年1月17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07年2月15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湖南衡阳第二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电击、强迫吃药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7年1月17至12年2月15日被关湖南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也就是腊月28才放出来),共计29日,被鉴定为 偏执型精神病,期间遭遇医师残酷的电击,殴打,强迫吃药,短短29天,给邓英兰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现在走路都要拄着拐棍走。
     
    以下是邓英兰的一段自叙————
     
    他们在让我吃药的时候,我告诉医生我不是精神病,我是有冤上访的,医生就说,你有冤?你的儿子过得好,你的房子新盖的,给你装修的好,买新家具给你,一个月七八千块钱给你,你还上访你不是精神病吗?我告诉医生不是这样的,我的儿子现在还在牢里面呢,后来我就要走,我告诉他我不是精神病,他们说你们那里的干部会来看你的,你等着吧,结果也没等到来,在后来他们就把我手绑了,脚绑了,然后就把电插到我身上,就打得我晕过去了,等我醒过的时候他们就给我打针,给我吃药,我不吃他们几个医师就把我脖子卡住给我吃,打的我当时站起来倒下去,再站起来再倒下去,我要是再在里边呆几天,我肯定死在里边。

     
     
    案件来源: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shiliuqi/2013/1107/8652.html

     

  • 重庆巴南县周荣焱


                     周荣焱
     

     
    姓名:周荣焱
     
     
    性别: 男
     
    年龄:现40余岁
     
    籍贯:重庆巴南
     
    受难者单位、职业
    原(重庆)巴南区农业局(现巴南区农委)公务员
     
    案件发生地
    重庆巴南县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区农业局派政工科办事员邱世强、农经站派职工刘怀全等人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1998年12月25日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从当时被强行关进精神病医院,到出院重获自由,除了去做鉴定的时间外,他在医院里共被关了93天。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巴南区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医生强行要我吃药,我拒绝后他们就按住我来灌。”周荣焱心有余悸地说。同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周进行了鉴定。4天后的鉴定结果称:“周荣焱为偏执性人格障碍、妄想性精神病、目前无辩认能力及责任能力。”
    1999年2月26日,经相关单位委托,再次将周荣焱送到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的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周荣焱“无精神病确切证据”。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原(重庆)巴南区农业局(现巴南区农委)公务员周荣焱,当年在检举信中辱骂和控告单位领导,结果除掉鉴定时间外,被强行送往精神病医院关了93天。后被权威专家鉴定为“无精神病确切证据”。出院后,他又被迫逃亡6年,并以惊人的毅力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周荣焱已获赔包括工资等在内的经济补偿金约15万元。目前,周荣焱还表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写检举信辱骂和控告领导
     
    昨天,40余岁的周荣焱从梁平办事归来,在龙头寺长途汽车站向记者回忆了自己那段不堪回首的屈辱经历。
     
    1998年,周荣焱在巴南区农村经营管理站上班(以下简称农经站),他当时因未能购买到单位的职工福利房,于是向区纪委写信,检举单位领导,并在信中对领导进行辱骂。“他检举的领导包括原农经站站长汤如学、区农业局副局长刘官堂和区农办主任蒋光喜。”昨天,原巴南区农业局局长刘代伦告诉记者,当年5月,这3名被辱骂的领导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认为周在诽谤他们,要求追究周的刑责,不过后来都撤回了自诉。
     
    被强送精神病院后遭灌药
     
    周荣焱告诉记者,让他终生难忘的是1998年12月25日这天。当天下午2时左右,区农业局派政工科办事员邱世强、农经站派职工刘怀全等人,在区农业局楼下,用车强行将他送到巴南区精神病医院。当时,周荣焱被该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并开始下药治疗。
     
    “医生强行要我吃药,我拒绝后他们就按住我来灌。”周荣焱心有余悸地说。同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周进行了鉴定。4天后的鉴定结果称:“周荣焱为偏执性人格障碍、妄想性精神病、目前无辩认能力及责任能力。”
     
    悄悄托人捎信让家人搭救
     
    周荣焱说,被关进精神病医院后,他最思念的是他远在忠县的家人。几天后,他在医院的院子里遇到给该院修花台的工人何德明,便写了一张纸条,托他悄悄带给家住该院附近的朋友钟其才,希望钟能给他父母打电话报信前来救他出去。
     
    昨天,钟其才的妻子胡女士回忆称,当时接到周荣焱的求助纸条后,他们马上给周的父母报了信。后来,周的父母和弟弟赶到医院看望他。1999年1月5日,周荣焱的弟弟与巴南区农业局约定,为利于亲人探望,拟将他转到忠县治疗。次日,巴南区农业局和农经站派人将周送到位于忠县的重庆三峡民康医院(精神病医院),入院诊断后,结果依然称其有偏执性精神障碍。
     
    被关精神病院93天重获自由
     
    1999年2月26日,经相关单位委托,再次将周荣焱送到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的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周荣焱“无精神病确切证据”。
     
    1999年3月1日,周荣焱从重庆三峡民康医院出院。至今,周荣焱仍能清楚地回忆起当天出院时的情形。他说,那天早上,父母和弟弟到医院接他,尽管他们眼泪汪汪,但自己却克制住了情绪,没流一滴眼泪,他想的,只是如何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周荣焱说,从当时被强行关进精神病医院,到出院重获自由,除了去做鉴定的时间外,他在医院里共被关了93天。
     
    逃亡6年路上发电报反映
     
    恢复自由后,周荣焱将当初华西医科大学的鉴定报告,交到了原巴南区农业局和重庆三峡民康医院等单位。
     
    “没想到他们还是不相信鉴定结果,还派人来捉我。”周荣焱说,当时他得知又要被捉的消息后,马上从忠县逃到了石柱,随后到了丰都和涪陵等地,每个地方他最多呆5天。
     
    “母亲每天的任务就是四处找亲朋借钱,我每天的任务就是想办法跑路,以防被他们捉住后重新被关进精神病院。”周荣焱说,当时他靠传呼机与母亲保持单线联系。昨天,周荣焱73岁的母亲彭老太告诉记者,那几年她为儿子至少借了10万元。
     
    据了解,在逃亡路上,周荣焱以惊人的毅力,用发电报的方式代替写信,不断地给最高检、最高法等单位反映情况,“一般拍一封电报就是2000多字,电报费就是几百元”。
     
    最终,周荣焱的情况引起了最高检和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高院和巴南区检察院等领导的高度重视,周荣焱最终打赢了官司,获得了包括工资等在内的经济补偿金约15万元。
     
    2009年,周荣焱回到原单位开始上班,每天继续面对先前的那些职工。昨天,周的一名姓刘的同事谈及周的情况时,他说“这些事情不好说”。话语中对周荣焱充满同情。
     
    庭审焦点
     
    责任谁来负 一审激辩四大焦点
     
    1999年3月1日,周荣焱出院后,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漫漫申诉路。今年5月12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的綦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当时开庭时,双方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1 原巴南区农业局、农经站送治行为是否担责?
     
    今年2月中旬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法院认为,无论周荣焱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他没有暴力性精神病的行为和征兆,在没有危害社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陪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单独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从周托人向家人报信求援等行为可以看出,他并非自愿治疗。原巴南区农业局和农经站,明知周曾在控告信中辱骂单位领导,被骂的领导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诽谤自诉刑事诉讼的前提下,仍采取措施派人将其送院治疗,是违背周意愿的行为,最终导致周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他们应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巴南区精神病医院收治行为是否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应当取得周荣焱的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开展治疗。此外,该院明知周自称领导和同事迫害他,却不采取谨慎的医疗态度,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仅凭单位来人陈述和现场观察,就对周按精神病人进行收治,是不当医疗行为。
     
    一审法院还认为,该院仅凭周的单位领导陈述,即在周的病历上写上“祖宗以来每代人有一精神病患者”,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医疗行为。因此,该院对周的违规、不当医疗行为是过错行为,对周由此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原巴南区农业局等三单位如何划分责任?
     
    一审法院称,周被送精神病院所引起的损失,是原巴南区农业局、农经站的违法送治行为和巴南区精神病医院的违规收治行为共同侵权所导致,3家单位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前两家单位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大,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巴南区精神病医院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4 蒙冤十余年 周荣焱究竟该获赔多少钱?
     
    一审法院称,周作为大学本科生,被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后,给他的事业发展和前途乃至婚姻家庭等,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主张周的精神抚慰金为6万元。宣判后,3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下旬,经市五中院终审后,驳回其上诉。在经济赔付方面,今年9月28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两送治单位与巴南区精神病医院共赔偿15万元。
     
    重庆一公务员检举领导被关精神病院93天 12年后获清白2011年10月12日 13:5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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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局领导:按判决结果执行
     
    刘代伦是原巴南区农业局局长,2003年调巴南区人大任办公室主任,现为调研员。
     
    昨天,刘代伦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初周荣焱作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农经站工作后,感到没有受到重用,遂与站长汤如学和区农业局的分管副局长刘官堂有矛盾。后来,他因要求单位分职工福利房未果,向时任区农办主任的蒋光喜反映,还是没有结果。刘代伦说,周于是写信给区纪委检举这3名领导,才发生了后来的那些事。现在法院已经判了,就按判决结果执行。
     
    律师说法
     
    现行监护制度亟待修正
     
    作为中国精神卫生法的公益律师,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雪涛介绍,终审判决书最大的特点是,对收治过程进行利益冲突分析,两审判决,都非常明确地强调,精神病院在非自愿收治环节,医生在取得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时,有审慎审查的责任,防止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人,代理病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她说,司法审判权,重申了医院在收治环节的审查把关责任,防止利益冲突者,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行为能力宣告前,没有查明事实,尤其在指定监护人的环节中,利益冲突排除的环节完全失灵。有利益冲突的人当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严重损害。她认为,“被监护”是剥夺公民自主权最可怕的“保护”,现行监护制度,亟待修正。(新华网重庆频道/重庆商报 黄平)
     
     
    案件来源:网易http://bbs.local.163.com/bbs/localcq/233526835.html
             

     
    收集时间:2011-12-3

  •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郝雷

     

     
    姓名:郝雷
     
     
    性别: 男
     
    年龄:20
     
    籍贯:陕西省
     
    受难者单位、职业
    商洛市洛南县谢湾乡马河村,农民
     
     
    案件发生地
    北京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朝阳区公安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10年6月21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2010年6月26日在精神病院死亡。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北京华一医院精神病分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被“疑有”精神病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在精神病院死亡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郝雷是个二十岁的青年,在京打工 ,因被怀疑有精神病,便被警察送时了精神病院,五天后死亡在精神病院中。鉴定结论是“考虑因吩噻嗪猝死综合征而死亡。”
     
     
    案件来源:明报http://news.sina.com.hk/news/20110118/-1-1987112/1.html
             

     
    收集时间: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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