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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茂东煽颠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6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人权活动家杨茂东(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经不开庭审理,于2023年6月26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郭飞雄于2023年5月11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主要事实为郭飞雄为求出境照顾病妻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创办世界宪政民主论坛、自2003年起在网络发表的几十篇文章。

    据悉,杨茂东,化名郭飞雄,1966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独立作家,新公民运动和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著名人权活动家。

    曾参与1989年学运,是新公民运动的重要参与者和领导者之一。曾因维权行动、为法轮功辩护声援、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而4次被中共当局关押,有上百位律师加盟成立郭飞雄的法律后援团。

    郭飞雄曾于2007年11月12日和2015年11月27日,分别被广州天河法院判刑5年和6年。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2月,因其长期流亡美国的妻子张青身患肠癌,生命垂危,遂欲赴美给予照顾,在广州国际机场遭警方拦截、失联;同年12月5日,再次赴美时在广州国际机场又被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抓捕、失联;其身患晚期癌症的妻子张青终等不到与丈夫见上一面,于美东时间2022年1月10日凌晨病逝,身边留下一儿一女;2022年1月12日,其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

    2022年7月6日下午,律师在广州看守所通过视频会见了杨茂东,得知杨茂东自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起一直绝食至今,身体非常虚弱。

    2023年5月11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杨茂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至:2029年12月4日。

    其目前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 湖北帅仁兵被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3年5月12日消息】湖北省仙桃市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9日不开庭秘密进行宣判,并且没有辩护律师到庭,剥夺了在押人员的正当辩护权,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二审维持原判三年六个月。

    帅仁兵寻衅滋事罪一案在2022年12月30日在潜江市看守所秘密宣判:判决帅仁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前,潜江市法院既没有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通知帅仁兵的家属和律师,而是将判决书直接交由潜江市看守所转给帅仁兵。2022年12月31日下午五点,帅仁兵收到看守所管教转交的判决书。在法院的送达回执上,帅仁兵签名并写上“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要上诉申诉到底”。宣判后,帅仁兵的前妻梁志英向法院索要判决书,但被主审法官以“已无婚姻关系,且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为由,拒绝梁志英的要求。

    帅仁兵,系中国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镇长市村人,因房屋遭暴力强拆而被逼走上信访之路。2017年7月14日,帅仁兵因进京上访维权,被潜江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的前妻梁志英亦因进京上访维权,被判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13日,帅仁兵被刑满释放。出狱后,帅仁兵一直在北京靠打些苦工维持基本生活,业余休息时间就到北京各个信访窗口登记投诉,并经常到北京南站、中央机关所在地附近举牌抗议。因长期留在北京,帅仁兵被湖北省、潜江市视为重点信访稳控对象。

    2022年4月5日下午,帅仁兵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高地地铁站A口做完核酸检时,看见一个访民被一群维稳截访人员野蛮绑架带走,就赶紧打110报警。随后,帅仁兵回到自己租住的家里。不一会儿,北京当地警察就来了,让帅仁兵去作证。于是,帅仁兵跟着北京当地警察到了访民被绑架的地方,然后由警察对他做了一份笔录。正当帅仁兵准备离开时,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带着几个黑保安也赶到了那里,将帅仁兵强行带回潜江。

    2022年4月7日晚上8点左右,帅仁兵被负责押送的园林派出所民警送到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将他关押在一个五人的监室里。当天,民警宣布对他治安拘留半个月。4月21日,民警又宣布对他在潜江市济楚戒毒医院指定监视居住。2022年6月1日,帅仁兵又被园林派出所转为刑事拘留,并将他送至潜江市看守所关押。2022年7月8日,帅仁兵被潜江市检察院批准逮。

    2022年10月26日下午,帅仁兵被寻衅滋事一案,在潜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帅仁兵坚决不认罪,律师则为他做无罪辩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以帅仁兵拒不认罪、且系累犯为由,建议法院对帅仁兵量刑四年六个月。一审秘密宣判后,帅仁兵不服,已于2023年1月6日提起上诉

    关于帅仁兵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未公开宣判,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鄂9005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于同年12月31日在潜江市看守所对帅仁兵宣判并送达判决书,有帅仁兵签字的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予以证实。虽未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但并未限制或剥夺帅仁兵的诉讼权利行使和影响公正审判。

    综上,本院认为,帅仁兵无正当事由长期进京上访,强拿硬要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帅仁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帅仁兵违法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徐联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罗帆


  • 天津张兰英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2年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晚上18点接到天津朋友来电说:张兰英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二审败诉维持原判,张兰英的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的职工。2010年12月,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私有商品房被非法强拆,屋里的钱物被洗劫一空,至今分文没有给于赔偿,她因此走上维权上访之路。

    2014年7月张兰英透过媒体公开声明退党。2015年张兰英被构陷蒙冤入狱三年,后遭单位开除,彻底断绝了经济来源,直到现在没有养老、医保。父亲也在2018年初一过世,到现在没有入土为安,家中还有90岁高龄的母亲需要照看。

    这次“二进宫”,起因于2020年12月24日,她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可能是反映维稳监控工作骚扰了她的亲属,表达了强烈不满并在国家信访局门前摄录视频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没多久,她即与大家失联。又过了一段时间,获悉她已经被刑拘。原以为没有什么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当局拘留37天仍没放人,随后竟移送检察院起诉,一审以寻衅滋事判决三年,张兰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刑期三年,代理律师常伯阳做了无罪辩护。

    张兰英通过微博10条信息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嘘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稔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
    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新闻@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务院公报@国家廉政网@全国人大。

    将无罪辩护送往以上单位,请求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根据相关法律责任追查办案人员枉法判决!无罪释放张兰英,本网将继续关注张兰英关押的后续情况。

  • 湖北鲍乃刚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1年7月27日消息】湖北京山维权人士鲍乃刚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后关押在京山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开庭,在关押一年半后一审才下达判决书,鲍乃刚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随后鲍乃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荆门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四年。

    鲍乃刚是在2018年10月15号前往去北京打工,19号被京山市公安国保以当兵不能在北京打工为由带回,当天以寻衅滋事罪关押,2018年11月3号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京山国保专案组对鲍乃刚长时间提审疲劳审讯,带脚镣手铐,指使重刑犯殴打,威逼利诱鲍乃刚认罪。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对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才在2021年2月3日才得到判决,一审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鲍乃刚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在2021年2月7号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在2021年7月23日律师收到荆门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维持原判。

    鲍乃刚被抓捕后其家人都受到威胁恐吓,京山当局长期稳控鲍乃刚老婆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她外出,不让她去湖北省信访,更不让她去北京为鲍乃刚申冤,目前为止鲍乃刚老婆被限制人身自由,坚持受到国宝警察上门维稳,稳控恐吓等一些列的以权违背宪法的非法行为,鲍乃刚老婆要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当局限制她外出打工,目前当局以维稳需要将鲍乃刚老婆安排在他们眼皮底下打扫办公室卫生为由作为稳控鲍乃刚老婆罗汉娥,在荆门由罗汉娥姐姐担保监控罗汉娥不外出不去北京。

    鲍乃刚案件完全属当局打击报复,以权非法践踏宪法,严重打击维权人士的一切维权行为,维权,上访,自由出行,都是宪法赐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当局以鲍乃刚言论,以鲍乃刚围观支援其他冤假错案为由构陷入狱,鲍乃刚的所有言论都是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给当局提出问题才是真正的合法公民,社会应该接受有不同的意见表达出来,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鲍乃刚老婆得到信息说:鲍乃刚在最近可能会送到监狱去,当局国宝通知要罗汉娥给鲍乃刚送衣服等,然后就下监了,鲍乃刚完全属于人权迫害的案件,请立即释放无罪的鲍乃刚回家。

  • 李怀庆案律师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张凯律师携助理,近日到重庆。作为李怀庆二审辩护律师,他这次来先后三次会见李怀庆,调查了数十人,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取得了十份新证据,张凯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怀庆案明显一审程序违法,应该发回重审。

    通报人:李怀庆妻子包艳
    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

    李怀庆妻子:包艳
    电话18581026827

    附件:李怀庆案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

    经李怀庆的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本人张凯担任李怀庆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李怀庆,及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现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怀庆案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庆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一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的全部要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如下:(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本案一审庭审和宣判过程中,被告家属均被告知,仅可以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庭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希望旁听的人员中,有的甚至写了申请要求旁听,但是被法院无理由拒绝。整个庭审完全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和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见证据一到证据十)(二)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李怀庆的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无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但是,当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只是在法庭上彼此商量了一下,根本没有请示院长,就径行驳回了回避申请。一审法庭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此事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见据一到证据三)(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案中,李怀庆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证据,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怀庆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酷刑,对于定罪量刑,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但是法院没有允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中院对于李怀庆刑事审判的部分事实已经在中院的民事法庭审理过,以往的数件民事审判案件中,李怀庆多数都胜诉,在此次刑事审判中,如果涉及到对该案部分事实的重新评估,将关系到原民事法庭的法官是否涉嫌渎职,法院的院长是否需要承担领导过失责任等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显然不宜由重庆中院审理,应当移送或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本案中,李怀庆被关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期间,穿戴手铐脚镣,在侦查人员的连续提审下,他曾经晕倒过三次。侦查期间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法院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一审律师也提出了该请求,但是被一审法庭无理由拒绝,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t 案件的公正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审理只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李怀庆案的一审审理违反了上述所有的规定,本案必须发回重审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凯律师呈上
    2021年1月25日

  • 戈觉平煽颠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30日消息】戈觉平的辩护律师得到消息称:戈觉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由江苏省高极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法警去看守所让戈觉平签了字,刑期至2021年8月4日。

    戈觉平(网名:奔博),1958年8月14日出生,江苏苏州人士。早期因房屋被强拆进行维权。网络兴起后,几经转世于新浪微博,抨击时弊,启发民智,与其他同类网民被称为转世党。戈觉平线下更是热心帮助维权人士,积极参与、支持各地维权活动。2014年,因声援、解救建三江被关押维权律师,延误治疗,导致罹患腮腺癌,后治愈。2016年戈觉平又声援误杀强拆人员范木根以及声援709等。

    2016年9月G20峰会前夕,戈觉平、陆国英夫妇被苏州警方抓捕,11月4日夫妇二人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此夫妻俩长久没有音讯。后陆国英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戈觉平监视居住6个月后于2017年5月4日被以同样罪名批捕,2019年5月13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6月24日宣判,苏州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戈觉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宣判后,戈觉平大声表示:坚决上诉!你们这些流氓。

    戈觉平妻子表示:戈觉平在看守所健康每况愈下,原病处有发炎、化脓症状,且难以进食。其妻陆国英反映,丈夫以前得过癌症,后做手术治愈,但需长期服中药,而看守所根本不具备熬药的条件,她现在非常担心丈夫的身体状况。律师及家属多次取保申请均被拒绝。

  • 湖北李树南夫妇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29日消息】湖北监利维权访民李树南夫妇在2019年9月5号朋友圈留下最后一条信息,发完此信息第二天9月6号被失联,失联大半年后经朋友多方打听才得知,李树南夫妇俩已被湖北监利县公安局抓捕关押了已经大半年了。在2020年8月31日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李树南夫妇被抓捕后,经朋友多方打听得知她女儿的电话后取得了联系,联系到家人后得知李树南夫妇案件已被检察院送法院起诉阶段,随后朋友帮助为李树南并聘请了湖北武汉律师尚满庆为代理,在2020年6月15日律师尚满庆会见了李树南,同时还到检察院阅卷。由于疫情原因,李树南夫妇的案件由监利县法院在2020年7月3号上午9点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视频开庭,李树南女儿与律师尚满庆,杨高华到庭。

    李树南夫妇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以其夫妻二人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敲诈勒索予以定罪,建议给予2至3年刑期。被告人李树南在庭中多次提到因举报监利县委勾结乡、村干部集体贪污腐败事情,对他进行打击报复,而在案卷中并未提及贪污一事。

    被告人李树南2011年5月7日被监利县柘木乡政府殴打,以及2015年8月27日在监利“荆楚宾馆”被多人围攻事件,均已构成事实(被告人先天性心脏病)。

    被告人陈呈香,因给其母亲冯田英维权,柘木乡政府多次伤害其夫妻二人身体,2012年11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驻京办欺骗,说接她回家解决问题,事实是在途中对她进行了药物毒害,致使她从一名正常中年妇女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常年靠药物维持的人,多次请求政府解决问题,却被各方推诿。并且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受害人夫妻,构陷入狱《口袋罪》寻衅滋事。

    李树南夫妇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并未见到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多数出于政府官员之口,并且是2011的笔录,其中还有冯田英老人的笔录(一位7080岁的老人),案卷中有提到北京市出具的对被告人李树南的训诫书,训诫书并不证明已经违法与犯罪,没有逮捕条件。检查官提到2020年6月,被告人李树南指使陈呈香非法滋事,而调出的通信记录中并没有其二人的通话,纯属伪造,诬陷他人。

    在2020年8月31日李树南夫妇分别被判刑,李树南被判刑两年五个月,李树南爱人被判刑两年十个月,夫妇分别被构陷判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上诉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所有的构陷的信息都是夫妇俩以前被处罚过的事,公检法再次利用以前的处罚再次构陷,并构陷夫妇俩以重复处罚的方式再次构陷入狱,由于李树南夫妇信访问题不予解决,长期在北京维权,当局以李树南夫妇长期在北京维权为由以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二上访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形,依法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上访人予以了从轻处罚,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本网将继续关注李树南夫妇的后续情况。

    以上是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树南夫妇俩上诉的“法律依据”公检法、法院不以李树南为什么上访?又为什么长期在北京上访?还有为什么在上访过程中被监利当局多次截访遭到殴打造成后遗症伤痛。因为举报县乡勾结联合贪污被迫害入狱!湖北省当局就在前几天,湖北省委书记应勇召开专题信访会议,要着重解决积压信访老案件,但是下面各级政府领导都虚假汇报解决问题的数据。

    请湖北省委书记应勇,湖北省长王晓东彻查各地信访案件的问题,湖北长期上访在北京的访民十年以上积压案件太多,湖北潜江维权访民伍立娟维权已经十八年了确得不到解决,连基本的退休都办理不了,俗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既然坐在高位解决不了民生问题、你可以辞职让有能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官员上任,2020年即将结束,访民积压案件解决了多少,年底访民案件清零,怎么清零的?请湖北省委书记应勇,湖北省长王晓东把解决访民案件公布出来让人民群众监督。

  • 湖北刘艳丽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20年9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北荆门刘艳丽上诉一案业也审结,法院驳回刘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大概四年前,刘艳丽先被以“诽谤罪”抓捕,羁押八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曾被批准逮捕,其后在一年取保期满后又再次被捕,并以“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羁押。从2016年被捕至今,刘艳丽总共已被羁押近三年。

    刘艳丽系中国建设银行前员工,较多关注民生、公益、维权等社会群体事件的公共信息,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扩散传播,为此,2016年9月湖北荆门警方以“诽谤罪”将其抓捕,2017年5月刘被批准逮捕,但很快即被荆门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不过一年后的2018年5月再次被捕并监视居住。2019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拖延一年多后于2020年4月进行宣判,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四年,刘对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2020年8月26日,法院以维持原判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决,二审辩护工作由北京的张磊和马纲权两位律师担任。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当局指控刘艳丽“利用网络平台,例如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社交网络平台,散步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所谓的“犯罪事实”即系网络言论以及发布的社会事件信息,时间跨度长达六年,从2010年至刘被捕前的2016年。

    而法院在解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认为,刘艳丽长期在信息平台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辱骂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步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犯罪事实充分,证据充分有效”,并认为“刘艳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以“终审裁决”队案件作出最终审结。

    有熟悉刘艳丽并清楚刘案的朋友表示,刘艳丽案纯属地方政府的秋后算账,皆因对之前刘艳丽长期为建行工作的劳工权益进行维权活动采取的打击报复,碰巧刘艳丽热心公益和关注社会民生,让国保有机可乘,因此“以言获罪”整人,而且判以四年重刑。

  • 维持原判 黄琦于平安夜送监服刑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已在12月24日(平安夜)从羁押的绵阳市看守所转押至四川巴中监狱服刑,黄琦母亲蒲文清女士27日才收到入监通知书。

    “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一审被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入刑十二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当局在不通知家属及律师的情况下秘密宣判二审维持原判,并迅速在平安夜将黄琦转押巴中监狱服刑。

    截至目前,黄琦已被羁押三年,当时案件涉案人共有三人,除黄琦外还有“六四天网”义工陈天茂和杨秀琼,但陈杨二人最后被以取保形式获释,而黄琦则被另案处理,最终被重判十二年。

    黄琦被捕后三年间曾持续传出健康堪忧,其中肾衰竭病况严重,并有不断恶化的迹象。虽黄琦本人及家属一直不断申请救治及保外就医,但当局始终没有理会,直到案件一审以及二审,仍然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平安夜将不符合收监条件的重症病人黄琦送监服刑。

    而在黄琦被捕后,八十七岁的黄妈妈蒲文清女士坚持为儿奔走呼吁及控告申诉,长时间被当地政府的维稳部门打压软禁以及限制出行,曾多次被维稳人员推跌受伤,经常被辱骂恐吓。

    “六四天网”属民间网络媒体,由黄琦创办成立,多年来志在揭露中共极权暴政的血腥事实,通报社会群体维权事件,声援政治异议人士,让国际社会了解更多中共统治恶行以及中国人民的悲惨状况,因此一直深受中共忌恨。黄琦被捕前,天网网站曾将一份怀疑是绵阳官方的普通访民维稳文件予以公布,该文件既未加盖公章亦未标注“机密”或“秘密”字样,但绵阳当局借机以“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名,将黄琦等人拘捕治罪。

  • 沪警枪击拆迁户案二审维持原判

    【民生观察2019年8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7年5月4日发生上海静安区的一起警察枪击拆迁户案,近日二审宣判结果出炉,拆迁户韩金凌被判“寻衅滋事”罪成,维持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

    韩金凌的亲属鞠女士介绍,韩金凌是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名被拆迁人。2017年4月13日,拆迁公司前来强拆,过程中与韩家人发生摩擦,警方前往处置。谈判后,现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韩家人为了抵制强拆方的进攻,就采用泼洒硫酸和点燃煤气罐等手段在屋内自卫。警方随后动用枪支强行攻入屋内,将韩金凌的儿子韩晓峰四肢严重击伤,韩金凌的妻子暴力重伤,孩子的舅舅遭枪击后不治身亡。事后,韩金凌及其妻子、儿子韩晓峰3人被抓捕,并均面临犯罪指控,检方将该案拆分为3个案件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

    韩金凌曾在房产公司上班,熟悉拆迁政策,因此,韩家关于房产的事,都交由韩金凌打理。此前,韩家还有两处单位分配给韩金凌父亲韩永发的住处,面积分别为50余平米和10余平米,两处房产均已拆迁,都是韩金凌经手办的。

    韩家位于上海市安远路33号楼房,原有11户居民,户主皆为原上海市燃料公司职工,该楼的原产权也归燃料公司。燃料公司划归中石化上海分公司后,33号楼的产权人变更为上海市霓虹电器厂。1999年,上海市劳动局(现为上海市人社局)从霓虹电器厂收购33号楼的房屋产权,此后,房屋性质从居住公房变更为办公用房,至迟在2004年,有10户居民签订协议,把公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上海市人社局。而韩家人认为,其他10户都转让了公租权,唯独他们韩家没有转让。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2009年的拆迁方案,安远路33号楼在静安区86号地块内,该地块属静安区公益性旧区改造,用于建设静安区老年健康中心。划入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凭《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即可办理拆迁安置。

    2014年12月4日,拆迁人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与上海市人社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中,上海市人社局为305室的权利人,韩家在户10的人为第三人,由人社局负责7日内让第三人搬离被拆迁房屋。

    据上述协议,上海市人社局共获得265万余元动迁款,共订购本市嘉定区金耀路的4套房产,其中1套为95.92平米,另外3套为78.34平米,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另有余款50万余元。人社局以上述房产为拆迁条件让韩家人搬离,被韩金凌拒绝。

    韩家人认为,按拆迁政策和公房承租人安置标准计算,他们总计应得600余万元动迁款。但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此后,韩金凌一家成了“钉子户”,一直驻扎在动迁房里。

    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以上海市人社局为被告,并以韩永发等10人为第三人,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中,韩家人出具多份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承租权。证据包括中石化上海分公司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305室是单位分配给当时从部队转业的韩永发(韩金凌之父),此外还有户名为韩永发的租金计算表等。

    2015年11月25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人社局败诉,并承担责任携韩永发等第三人搬离安远路,搬入本市金耀路的安置房。

    此后,韩永发等10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其申请再审后,被上海市高院驳回。2016年9月,静安区卫生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判决,静安区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由静安区政府组织实施。

    2017年3月,静安区政府根据法院的裁定发布相关公告。同年4月5日,静安区房屋征收中心召开强制执行准备会,街道办、居委会、静安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队等均派人参会。

    韩家人似乎预料到,冲突无法避免。据韩晓峰的律师介绍,起诉书指控:韩晓峰和韩金凌、鞠海香、鞠海良经预谋,于2017年1月至3月间通过网购等途径购置了浓硫酸、斩骨刀、红缨枪、弹弓、钢珠弹、酒精、图钉等工具,并存放于安远路33号的住处。

    起诉书描述,2017年4月13日13时40分许,上海新静安集团第二征收事务所负责人吴某根据相关会议决定,与十余名工程清理人员至安远路33号准备先行接收,清理已经腾空的二楼和四楼房屋。

    因住在三楼的韩家在底楼安装了两扇铁门,致使清理人员无法直从楼道前往四楼,随行的被害人文某遂致电韩金凌说明情况,并请其开门,但遭拒绝。清理人員欲敲掉二楼的一堵隔墙,从而绕开底楼铁门进入通往四楼的楼道,此时,韩晓峰、韩金凌、鞠海香及涉案人员鞠海良分别手持长矛、莱刀等工具,阻止清理人员施工。

    其中,鞠海良、鞠海香用砖块及玻璃酒瓶砸清理人员,鞠海良还用弹弓和钢珠向清理人员射击,致被害人曾某、黄某等两名清理人员轻微伤。

    在此过程中,因韩晓峰拨打110报警电话称“有人非法砸墙”,警察接报后于当日14时15分许至现场处警,到场后因发现有清理人员被钢珠击伤而怀疑305室内有人使用钢珠枪,故将韩金凌先行传唤回派出所,警察离开后,清理人员继续施工,再遭钢珠弹击打,致被害人王某轻微伤。

    当日14时20分许,吴某向江宁路派出所报警称,安远路33号305室内有人使用钢珠枪击伤其工作人员。接报后,江宁路派出所遂调集十余名警力至现场,欲进入305室查处钢珠枪。被告人韩晓峰和鞠海香、鞠海良见状,合力将刚入室的警察即被害人徐某推出门外并致徐从门口简易木制楼梯上摔落,随后趁势关上房门,其余警察遂被堵在楼道内。

    警察在告知屋内的韩晓峰等人系在执行公务,要求其开门遭拒后,即安排在场的清理人员破门。当房门的上方木板被砸开后,鞠海香在和鞠海良商量后向室外泼洒了一瓶硫酸,韩晓峰则在警察和清理人员紧急搬退后还向门外泼洒酒精、抛洒图钉自卫。

    后增援警力陆续到达现场,警察与鞠海香及韩晓峰等人展开对话,规劝其配合警方接受调查。但韩晓峰、鞠海香情绪激动,拒不开门,和鞠海良一起将家中的液化气钢瓶搬至门口,韩晓峰还同手持燃烧瓶和打火机的鞠海香一起,多次威胁要点燃液化气钢瓶,与在场的警察同归于尽。

    随后,特警准备强行攻入房间对韩晓峰等人实施抓捕时,韩晓峰和鞠海香等人共同使用盾牌抵住房门,持菜刀、铁棍、长矛等器械与特警对峙。最后,特警持枪并开枪将韩晓峰四肢严重击伤,韩金凌的妻子暴力重伤,孩子的舅舅遭枪击后不治身亡。事后,韩金凌及其妻子、儿子韩晓峰3人被抓捕,并均面临犯罪指控,检方分将该案件为3个案件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3日上午,上海“4.13强拆枪击案”中当事人之一韩金凌案开庭审理,此后韩金凌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韩金凌不服,聘请律师依法上诉,2019年8月16日下午二审开庭审理。近日,韩金凌的律师及亲属收到了二审判决结果:韩金凌被判“寻衅滋事”罪成,维持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

    2019年8月23日,韩金凌亲属鞠女士发文称: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开庭来了6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系的大三学生“蹲坑”做样子,我问学生你们知道案情吗?他们说不知道,那你们是怎么来的?说是领导安排来的,后又改口说是申请来的,那你们案情都不了解,怎么申请的?后哑口无言。我们亲属要求开庭公平公正的视频直播,但是当局却不肯。这些没人性的公权力把枪口对准了老百姓,这让谁能服理又服法?更不能服众?公权利烂用,谁是最大包庇杀人凶手王俊的保护伞?真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全副武装的暴徒警察王俊一伙人,他们持枪闯入民宅,连开十几枪,打死打伤几名老百姓。我们只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我们亲人家里只有菜刀,孩子的玩具红缨枪等用具,对方荷枪实弹、人员众多、主动进攻,最后却颠倒黑白的指控我们老百姓是“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这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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