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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帅起诉豫龙镇政府

    原告:侯帅,身份证号码:410183198110251513,住址:荥阳市豫龙镇西张寨,电话:15617613690

    被告:豫龙镇政府,法人:张超地址: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诉讼请求:
    判定被告豫龙镇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强制推毁原告侯帅家果园的行为违法。
    判定被告豫龙镇政府在2015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对原告进行监视、非法拘禁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侯帅家被强制推毁的350棵8年树龄的柿子树,并赔偿9年的产量。
    判令被告按网商贷利率赔偿未及时支付的附属物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的利息。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2015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因非法拘禁、监视所造成的损失(3045天x315.94元/天),并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28日,在征收原告家果园土地的过程中,被告豫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未如实记录原告家果园的信息,并声称“你们家的等二次复查吧”。然而,豫龙镇干部为了制造信访事件、骗取维稳经费,故意未对原告家果园进行复查便强行推毁原告家的果园。

    在随后的9年中,豫龙镇干部王喜伟、陈建伟、张佳涛、卢文龙等人以维稳为名对原告进行监视,甚至在监视人员想去旅游的时候便非法拘禁原告以维稳为名押原告去旅游。其间,原告曾多次报警,但并未得到有效处理。这些行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打击。直到豫龙镇调来新镇长,才解除了对原告的监视和非法拘禁。
    原告家的果园是2008年种植的,到2015年果树已经8年的树龄,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5年;原告家责任田分的是2.47亩,加荒头约2.7亩,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2.29亩;原告家种的柿树超过350棵,但排查人员只记录了68棵。因此,原告并未认可排查结果,并未签字确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侯帅
    日期:2024年2月6日

  • 程海律师民事起诉国家铁路集团

    原告程海,男,汉族,前北京律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祥府s5-105,电话18910535236。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国铁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电话010-51844150。
    法定代表人刘振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717836972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电话010-68792114、68797979。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委员会主任。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国铁集团立即停止强制要求原告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新冠核酸检测费用3.4元(10人混检),做核酸检测交通费68.63元(去医院检测22.14+12.24+查结果17.85+16.4)、误工费1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以上合计173.03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8日中午,原告因事需乘高铁去济南市,在被告12306官网上购票时发现被告称乘客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其所属包括合肥的火车站在内的全国火车站,称这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全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第三人国家卫健委为牵头单位)的规定,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31日进入全国任一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告无奈,只能违心去做核酸检测,获得检测阴性证明后,改乘2022年10月9日早晨去济南的高铁G2552次。经查,被告的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端增加原告乘车的财产和精神负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立即停止,并赔偿造成原告的财产和精神损害。

    被告称其进火车站需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第三人的要求,网查未见第三人有此规定。为查明此节事实,特申请列国家卫健委为本案第三人,请法院审核后令其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底,武汉发现较多新冠病毒肺炎(后命名)病例,武汉李文亮等八医生通过微信群向亲朋和社会预警,被武汉公安违法以散布疫情谣言训诫,并在中央媒体报道,起到了严重隐瞒疫情、麻痹社会的极其恶劣作用,导致2020年1月疫情在武汉大爆发。后原告控告武汉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隐瞒疫情,国家监察委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之前的违法处罚被撤销,多个相关公安人员被行政处分。2020年1月23日10时武汉封城,4月8日解封,共76天,期间公布累计确诊新冠肺炎50340人、死亡3869人,病死率7.69%。一般认为该数字不真实,实际数字大于此数。由于武汉提前8小时封城预警,约有50万人“外逃”,不少染疾人员流向全国甚至世界各地。根据第三人官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10月8日24时,全国(包括港澳台)新冠病例累计确诊7,499,946人、累计死亡26,912人,病死率为0.36%;大陆(扣除台湾、香港、澳门)确诊253,141、累计死亡5226人、病死率2.06%;扣除2020年1-4月武汉的确诊病例和死亡人数,为确诊病例202,801、死亡1357人、病死率0.67%。截止2022年6月,全球不完全统计累计确诊529,337,266人、累计死亡6,296,781人,病死率1.2%。

    2021年11月4日在南非发现第一例新冠病毒第五代变异毒株奥密克戎(Omicron),经数月在全球蔓延。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gisaid)数据显示,截止至2022年3月29日,奥密克戎约占全球所有变种的99%,我国未见统计数据,但现在流行的主体也是奥密克戎。变异的奥密克戎毒株,与之前的新冠病毒有根本的不同,前者侵害人肺器官,所以称之为新冠肺炎,而奥密克戎一般不侵害肺部,只侵害人的呼吸道,所以应当称之为新冠感冒病毒。医学界没有及时把奥密克戎改称新冠感冒病毒并告知社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仍是原来的冠状肺炎病毒,是一种严重失职。本文客观地称奥密克戎为新冠感冒病毒,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全球的统计数据显示,奥密克戎虽然传染性很强,但大多数是轻症,重症率和病死率却大大低于前几代的新冠肺炎病毒,轻症者无需治疗,静养2-7天就好了,病死率比之前降低约90%。根据公布的数据,日本奥密克戎病死率约为0.13%,未见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我国今年奥密克戎疫情出现高峰地区的确诊病人/死亡人数/病死率情况(截至2022年6月1日):上海63007/595/0.09%;吉林省40293/5/0.012%(其中长春25170死亡0);辽宁省1675/2/0.12%;广东省7303/7/0.096%;陕西省3283/3/0.091%;云南省2149/2/0.093%:江苏省2235/0/0;浙江省3137/1/0.032%;福建省3262/1/0.031%;四川省2334/3/0.13%;台湾2,032,983/2252/0.11%。以上平均病死率不到0.1%,略低于流感的病死率。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第三人公布的疫情数据,我国从2022年5月26日24时至10月8日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29304人(253,141-223,837人),但新冠累计死亡率一直维持在5226人,137天内竟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鉴于上述情况,美国、欧洲、香港等数十个之前疫情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先后放开管制、宣布疫情结束,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有消息说朝鲜在数月爆发奥密克戎疫情,有数百万人染疾,就按照一般的感冒对待,一月后就宣布疫情结束。全球主要国家政府和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新冠病毒已经变异成感冒类病毒,虽然传染性极强,但对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性不大,人类只能与新冠病毒长期共存,完全清灭它几乎是不可能的,就像一般的流感病毒、蚊子和老鼠,人类消灭不掉一样。不管怎样,从2022年5月26日24日起,我国新冠疫情无一例新增死亡病例,充分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情实际早已经结束,国务院和第三人应当尽快宣布新冠疫情结束。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和第三人还在欺骗全国人民和国务院,虚构新冠肺炎疫情多么严重的假象,继续推行和维持毫无意义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把核酸检测及其结果作为限制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日常活动的许可条件。上述违法的新冠防控行为,对全国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的打击,全国GDP的增长率,从2021年8.1%,下滑到2022年一季度的4.8%,二季度进一步下滑到0.4%,与2021年的增长率相比,三个季度就减少GDP增长约5万亿元以上(一季度0.8184万亿+二季度2.1676万亿+预计三季度2万亿以上),各省财政收支都变成了创记录的负数,这种情况只有在十年浩劫的文革才出现过,造成大量企业倒闭和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还有很多人因为没有必要且违法的疫情封控导致重急病不能及时医治或缺少食物而非正常死亡。

    事实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强制全国乘客(包括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进行毫无医学必要性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提供48小时内阴性检测结果的行为,是建国以来对全国人民最大规模的行政侵权和民事侵行为,对全国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恶劣,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的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三人和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请求法院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和原告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监督纠正被告和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起诉人:
    2022年10月10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本民事起诉书副本二份;
    3、证据目录和证据 页。
    4、民事诉讼原告程海证据目录

    诉国铁集团民事侵权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违法强制核酸检测

    1 被告202299

    日公告进全国火车站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网页截图。

    2、被告12306售票网站公告要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要求全国乘客必须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火车站乘车的违法侵权事实。

    互联网

     

    原告

    3、原告购买和乘坐的2022109日合肥南站至济南西站的G2552高铁火车票。

    4、原告2022108

    日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强制要求原告需持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乘火车,构成侵权。

    原告

     

    5、原告付新冠核酸检测费、做核酸检测和取检测结果的往返交通费截图。

     

    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3.03元,应当赔偿。

    原告

     

    6、第三人官网公布的2022年的525日、526日、108日的全国疫情通报。

     

    全国新冠奥密克戎(Omicron)疫情平均病死率不到0.1%,低于流感的病死率。

    202252624时至10824时,全国无一人因新冠疫情死亡。新冠疫情早已结束,被告和第三人继续强推大规模强制核酸检测无理、违法。

    第三人

     

    7、全国2021年一二季度和全年GDP总量、全年增长率,2022年一、二季度GDP增长率,网页截图。

     

    被告和第三人推行强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违法措施对全国经济的损害高达5万亿元,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害,应当立即停止。

    互联网

  • 汪小燚因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提起行政起诉

    原告:汪小燚,男,身份证511321197912160156,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
    原告:罗玉英(汪小燚之母,曾用名:罗玉瑛)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原告: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原空15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原空15军44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

    案由:行政行为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对原告作出除名处分的行为错误。
    2.依法纠正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的错误行为,撤销其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处分。
    3.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伍手续,并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4.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评定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依法予以抚恤优待。
    5.依法判决三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
    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原告汪小燚(简称“汪小燚”)怀着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投身军旅的满腔热情、父母亲友的殷殷嘱托,经过军、地两方医院体检合格,以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征入伍,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分配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简称“95971部队”),曾先后在95971部队130团、场站、空降兵司机训练大队(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简称95964部队)服役。

    2001年6月28日,身为95964部队一营二连战士、空军上等兵的汪小燚,在得知外婆去世的消息后,向营教导员赵玉民申请三天丧假,但营教导员赵玉民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虽然无端被打,但汪小燚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抚育成人,对外婆有着深厚的感情,外婆骤然离世已令汪小燚万分悲痛,其不愿意因此放弃回家奔丧,为外婆尽最后一点孝心的机会,希望按程序向部队上级首长申诉。令汪小燚没有想到的是,其还没有来得及依法行使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便被以行政看管的名义连续关押。

    在2001年6月28日起的第一次行政看管期间,部队政工组长张旺雄用手铐将汪小燚双手铐在窗户铁栏上,把其军衔和上衣扣扯掉,叫人扒掉汪小燚裤子和鞋袜,在气温高达40摄氏度的情况下,将汪小燚如此置于狭小潮湿、蚊虫密布的看管室内。不仅如此,在行政看管的前三天,汪小燚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不得解便,无法睡觉,其因难以忍受而哭喊呼叫,用头撞击窗户,却被其他士兵将脏盆扣在头上对腰部、头部等处拳打脚踢,致使汪小燚发冷、高烧、打摆子、多次昏迷。行政看管第四天汪小燚从昏迷中苏醒后,虽然给汪小燚送来了饭、水和床,但却仍将其铐在床沿上。

    2001年7月5日,在解除上述第一次行政看管后时隔两日,且在没有任何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汪小燚被第二次实行行政看管。同年7月12日,95964部队对汪小燚解除行政看管,并于次日宣布除名,而后将其押送上车遣送。遣送途中,一直铐住汪小燚双手。

    2001年7月16日,95964部队刘参谋等人将汪小燚遣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武装部(简称“南部县人武部”)移交,但由于汪小燚档案内除名处分材料缺失、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汪小燚正患有左肾萎缩之严重疾病,南部县人武部未同意接收。在2002年4月17日向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作出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中,南部县人武部载明了当时其未接收汪小燚及其档案的原因:“司训大队到我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对汪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并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的原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我们于2001年7月16日与汪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汪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我们从汪小燚的神态看,他确实象在生病,经和部队协商将汪带到医院治疗,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的身体检查,诊断汪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

    2001年7月18日,95964部队遣送人员鉴于汪小燚病情严重,带其到南部县县城“百草堂”个体诊所治疗,并在蓝天宾馆输液两天。同年7月23日,到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B超透视为左肾缩小并肾盂轻度积水。

    由于汪小燚及其家属对95964部队除名处分有异议,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部亦未同意接收,经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与汪小燚父母多次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汪小燚父母承诺2001年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并一次性给予汪小燚本人2000元医疗费。汪小燚父母在担忧若其不接收汪小燚,则汪小燚便会如部队所说的被送往沙阳农场劳教,并且急于为汪小燚求医问药、治疗疾病的境地中,于保留控告申诉权利的前提下,同意“私下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向汪小燚父母出具书面承诺“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2001年8月6日,汪小燚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小球肾炎,左肾萎缩,病毒性脑炎”,出院证明书临床诊断为“肾功衰,左肾萎缩”、甲亢。同年10月16日,汪小燚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超声检查,总结提示为“双肾实质损害声源图,左肾缩小”。2002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肾萎缩”。同年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检查报告为“左肾体积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

    为了解“汪小燚左肾萎缩及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之原因”,以及“汪小燚目前是否有精神病?致病因素是什么?”,由汪小燚之母罗玉英(曾用名:罗玉瑛)送检,四川成都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2年7月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汪小燚之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部队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诊治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认定“1.被鉴定者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2.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其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切相关”。

    事实上,95964部队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重病中的汪小燚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错误处分,依法应予以纠正。

    第一,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处分,一贯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论是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6月9日实施,2002年3月23日废止,简称“1990年《纪律条令》”)第二十九条“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还是现行有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5月1日实施,简称“2018年《纪律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的时间是2001年6月6日,95964部队作出的2001年6月9日《处分登记(报告)表》显示,对于汪小燚前述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的行为,已经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汪小燚的档案及95964部队除名通令中都不曾提到自2001年6月6日后汪小燚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在已经对汪小燚于2001年6月6日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95964部队以同一事由再于2001年6月28日对汪小燚实行第一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5日实行第二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13日给予除名处分,均没有事实根据,更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

    第二,爱护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红色基因,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优势。《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更是将“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明确规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不仅如此,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第五十五条规定“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直至现行有效的2018年《纪律条令》仍延续着前述爱护、尊重士兵的相关规定。但95964部队在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期间,不着衣不穿裤,没有床没有桌,不给饭不供水,不解便不让睡,铐双手未就医,致使汪小燚高烧昏迷,身体严重受损,最终被确诊为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更是因此患上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95964部队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爱护士兵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

    第三,且不评价95964部队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给予除名处分是否正确,单论95964部队已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其遣送回原户籍地人民武装部的情形下,95964部队仍应依法保障汪小燚的生命健康不被侵害。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2001年7月16日,在95964部队向南部县人武部移交时,汪小燚已处于左肾萎缩的严重疾病状态,但95964部队并没有依法先行照管或者治疗,仍试图将病重的汪小燚移交给南部县人武部。直至南部县人武部与95964部队协商,方才将汪小燚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成都空军医院检查、治疗,进而确诊汪小燚已患左肾萎缩,致使南部县人武部不同意接收。更有甚者,汪小燚所患疾病在95964部队服役及遣送期间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已构成其身体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95964部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且严重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

    怀胎十月生育、含辛茹苦养大的独子汪小燚,健健康康、恋恋不舍又引以为豪地送到部队服役,还不到两年的时间,被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却档案材料缺失、处分依据不足,而且变成一个患有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精神障碍的病重之人,汪小燚的父母为此踏上了讨要说法、寻求公义的道路。

    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又一次代表部队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作出书面承诺“考虑到汪小燚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成都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

    2004年6月12日,汪小燚父母在看到95964部队出具给南部县人民政府的“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函件后,出于对部队的信赖,相信了95964部队需要签订阴阳合同,《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将作为“阳合同”用于向上级首长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其中不能列入办理退伍手续、病残手续等内容的说辞,在协议书上签字。虽然,涉及协议书生效条件的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因存在一定问题和瑕疵,已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014年1月7日被相应公证处撤销,但令人唏嘘的是,不论《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究竟是不是“阳合同”,是否在后续因相应公证书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近十年来,协议书上所列的事项,95964部队始终也没有履行,既没有向汪小燚及其父母给予任何款项,也没有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汪小燚的病残评定。至于汪小燚的复员手续,南部县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7月21日将协议书寄往95964部队,并其后向95964部队出具了《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汪小燚上访问题及时履行协议的函》,但95964部队至今也未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

    200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简称“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出具《证明》,载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2020年12月,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到中央军委反映情况。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向95829部队政治工作部保卫处交办该信访事项,同时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开具了到该处协调处理的介绍信。现如今,十数年已经过去,始终未见到95829部队有过只言片语的回复,也未进行过任何的处理。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造成汪小燚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病情严重,多年来不得不奔赴医院求医治疗,至今未婚,而且扰乱了汪小燚一家原本正常、平静、幸福的生活,给汪小燚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汪小燚之父汪元培原是县审计局干部,因汪小燚问题已提前退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将其原有房屋、财物变卖用于汪小燚事宜的各项开支,经济来源现主要依靠寻亲找友、民政救济、举债度日,生活每况愈下。目前,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信访案件已被中央纳入“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范畴,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恐将滋长消极情绪,诱发负面事件,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判允诉请。

    具状人:汪小燚、罗玉英、汪元培
    2021年12月19日

  • 起诉国家信访局不被受理 向高院赠送“行政诉讼法”

    [访民之声2017/8/22消息] 因起诉国家信访局不作为及国务院信息不公开难以立案,今天十余名原告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法院举行赠书仪式。

    据了解,访民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赠送的是一本行政诉讼法,由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队上述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原告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其下级法院有案不立还曾被警察抓走。

    投诉无门的原告们认为是可能是法院不懂法,或是知法犯法才造成的这个结果,所以今天他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赠书,并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符合立案条件却有案不立的,上级法院可以指令下级立案,并追究先关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在京访民起诉国家信访局遭警方镇压 十五人被关久敬庄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jp/2017/08/blog-post_10.html

  • 告公安部五原告全“失踪”庭审取消 沈阳国保赴京抓人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7消息:今天上午,沈阳“509”专案受害者许梅英、姚立新、王振华、杨兆芳、林淑军诉公安部行政复议不受理一案,准备于9时30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40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引起了许多在京访民的关注,其中有湖北、上海、浙江等多地访民前来围观。
     
    当然沈阳的访民更多,其中就有来自沈阳苏家屯区红菱镇张良村的刘华、岳永进夫妇(沈阳上访村长岳永进及妻子刘华不堪劳教折磨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3/0615/2534.html)。可当夫妇二人前往北京二中院时,在离该院最近的一个地铁出口,他们就发现了沈阳赶来的警车。到达法院后,果然看到沈阳多名国保正在法院前,连红菱镇派出所所长也在场。见到岳永进,沈阳国保和警察就将岳永进按住不让他进入法庭。
     
    今天上午,由于五名原告这几天全部被抓或“失踪”,虽然他们的代理人到了法院,但法院仍不得不取消了今天的庭审。
     

  • 起诉公安部再有原告被抓 沈阳林淑军昨遭绑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9/16消息:9月15日下午3点,沈阳访民林淑军在北京右安门西东北家常菜饭店被沈阳市铁酉分局公安吴昊所长带领的十余人强行绑架,去向不明。
     
    在之前林淑军打北京“110"报警,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派出所两名男警察出警,林淑军向北京警察出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但北京警察不作为,纵容沈阳警方强行将林淑军带走。林淑军是诉公安部沈阳五公民之一(五访民起诉公安部开庭在即 两人遭抓捕三人被警告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5/0913/13118.html),同时辛颖边被沈阳市沈和区张所长强迫押回阻止开庭。
     
    另外,本工作室昨天报道了辽宁访民姜家文露宿北京街头的情况(辽宁访民姜家文露宿北京街头被抓进派出所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15/13149.html )。今天下午,姜家文再次致电本工作室说,昨天他被抓到马家楼后,辽宁驻京截访者将他接出来后将他送到南站。但姜家文拒绝回家,晚上他继续露宿在新华门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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