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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张海案检方发回重新侦查

    【民生观察2023年7月7日消息】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肺炎受害者家属张海,最近已转回到汉阳区看守所,检察院发回警方重新侦查。张海的家属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他犯罪罪名的文件。

    张海的父亲被武汉肺炎夺去生命,张海一直没有放弃追责,曾状告武汉政府公布疫情真相。此后,张海不断受到当局骚扰。

    张海曾表示,追责不仅是为他的父亲,也是为了千千万万在武汉病毒中被夺去生命的人,更为了以后避免这种人祸再出现。

    2022年2月初开始,武汉、大连、鞍山等地发生上万名退休老人抗议医改的“白发运动”。2月8日以及15日,武汉又连续爆发因医保改革而引发的市民维权事件。

    因在网上转发武汉市民维权现场视频并表示支持,张海于2月17号被武汉警方从深圳跨省抓捕,随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23年4月初,张海被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随后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据悉,张海是湖北省武汉市人,51岁,现居中国深圳。其父亲张立法是一名爱国退伍军人,曾因参与上世纪60年代中国首次核试验而受到政府表彰。

    据一份官方开具的死亡证显示,张立法于2022年1月中旬在武汉一家军区医院,接受骨折手术后感染了新冠病毒,并在七日后因新冠病毒引起的呼吸衰竭而离世。

    张海认为,当时疫情的来源尚未查明,武汉地方官员在疫情之初瞒报导致全球受害,至今没有人为此负责。张海一直没有放弃追责,曾状告武汉政府公布疫情真相。

    张海当时的诉求是,追究武汉中部战区总医院、武汉和湖北省政府的责任,起诉他们隐瞒疫情,导致他骨折的父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医院感染新冠病毒而死亡。

    但他的诉状没有被任何一个法院受理,他的电话,微博,微信,同外界的交流都受到当局的封杀。他在武汉无法接受外媒采访,被限制出门还被跟踪,亲戚朋友也受到警告。


  • 李怀庆案律师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张凯律师携助理,近日到重庆。作为李怀庆二审辩护律师,他这次来先后三次会见李怀庆,调查了数十人,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取得了十份新证据,张凯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怀庆案明显一审程序违法,应该发回重审。

    通报人:李怀庆妻子包艳
    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

    李怀庆妻子:包艳
    电话18581026827

    附件:李怀庆案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

    经李怀庆的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本人张凯担任李怀庆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李怀庆,及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现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怀庆案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庆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一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的全部要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如下:(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本案一审庭审和宣判过程中,被告家属均被告知,仅可以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庭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希望旁听的人员中,有的甚至写了申请要求旁听,但是被法院无理由拒绝。整个庭审完全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和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见证据一到证据十)(二)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李怀庆的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无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但是,当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只是在法庭上彼此商量了一下,根本没有请示院长,就径行驳回了回避申请。一审法庭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此事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见据一到证据三)(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案中,李怀庆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证据,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怀庆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酷刑,对于定罪量刑,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但是法院没有允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中院对于李怀庆刑事审判的部分事实已经在中院的民事法庭审理过,以往的数件民事审判案件中,李怀庆多数都胜诉,在此次刑事审判中,如果涉及到对该案部分事实的重新评估,将关系到原民事法庭的法官是否涉嫌渎职,法院的院长是否需要承担领导过失责任等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显然不宜由重庆中院审理,应当移送或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本案中,李怀庆被关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期间,穿戴手铐脚镣,在侦查人员的连续提审下,他曾经晕倒过三次。侦查期间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法院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一审律师也提出了该请求,但是被一审法庭无理由拒绝,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t 案件的公正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审理只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李怀庆案的一审审理违反了上述所有的规定,本案必须发回重审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凯律师呈上
    2021年1月25日

  • 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底线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6日消息】2020年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受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池慎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于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一审被形象的称为“杀猪式审判”,二审决定不开庭

     

    池慎刚案曾经轰动一时,原因之一是庭审状况极为惨烈。池慎刚双手背铐、戴脚链、双腿被捆绑,被法警抬进法庭,审理过程中池慎刚因病多次昏迷,法庭将池慎刚带至其他审判庭视频审、只要有生命迹象就不顾死活强行推进。整个庭审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一组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质证,辩护人也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池慎刚一审被重判21年,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6万。池慎刚提出上诉。8月18日湖州中院立案。

     

    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威胁欺骗下自污的口供

     

    侦查阶段池慎刚一度被化名关押在异地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律师,还威胁逼迫解除了辩护律师。据池慎刚讲,侦查人员以重判其儿子相威胁,以轻判其父子欺骗引诱池慎刚出自污供述。侦查人员告诉池慎刚,要给其儿子拍音像资料做正面典型,可以判得轻的不能再轻,为了让池慎刚相信可以轻判,侦查人员给池慎刚看“正面典型”,12个罪变成一个罪,还有返还财产、另案处理通知书。

     

    在做笔录过程中,只要池慎刚有点不配合,侦查人员马上就说不做了,跟领导汇报。池慎刚还觉得很害怕,他担心由于他的不配合,会影响了儿子的前途。

     

    对池慎刚来说,这种以其儿子进行威胁引诱的方式,比直接暴力的刑讯更加奏效。在欺骗引诱下,池慎刚,这个铁骨铮铮但爱子心切的人,做了虚假的自污供述。

     

    一审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针对非法取证提出启动排非程序、调取相关时段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申请,均未得到支持。对于相关时段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庭仅以“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公诉机关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

     

    刑讯逼供、威胁、骗供、诱供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不仅对行为发生时所做笔录产生影响,也能决定其后发生的笔录真实性,这是常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一审法院却以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显然是避重就轻,甚至是故意帮助隐瞒刑讯逼供证据。

     

    池慎刚正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这种方式审理,池慎刚案被以虚假证据定罪量刑的结局可想而知。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这一规定,池慎刚案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池慎刚案被称为“湖州涉黑第一案”,社会影响重大,池慎刚一审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由3人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违反回避制度。辩护人一审中当庭提出院长回避,一审审判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当庭驳回,违反回避制度。

     

    3、不依法启动排非、不通知证人出庭、未出示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分案审理、当庭解除律师后强推庭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4、未对查扣财产进行法庭调查,侵害诉讼权利。

     

     

    发回重审是底线

     

    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发回重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法中立审判,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用虚假证据定案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发生,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即便解决,也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

     

    池慎刚案一审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扫黑除恶也不例外。

     

    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法律底线,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我们希望湖州中院和承办法官能坚守法律底线,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池慎刚案”是底线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7日消息】2020年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受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池慎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于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一审被形象的称为“杀猪式审判”,二审决定不开庭

    池慎刚案曾经轰动一时,原因之一是庭审状况极为惨烈。池慎刚双手背铐、戴脚链、双腿被捆绑,被法警抬进法庭,审理过程中池慎刚因病多次昏迷,法庭将池慎刚带至其他审判庭视频审、只要有生命迹象就不顾死活强行推进。整个庭审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一组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质证,辩护人也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池慎刚一审被重判21年,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6万。池慎刚提出上诉。8月18日湖州中院立案。

    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威胁欺骗下自污的口供

    侦查阶段池慎刚一度被化名关押在异地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律师,还威胁逼迫解除了辩护律师。据池慎刚讲,侦查人员以重判其儿子相威胁,以轻判其父子欺骗引诱池慎刚出自污供述。侦查人员告诉池慎刚,要给其儿子拍音像资料做正面典型,可以判得轻的不能再轻,为了让池慎刚相信可以轻判,侦查人员给池慎刚看“正面典型”,12个罪变成一个罪,还有返还财产、另案处理通知书。

    在做笔录过程中,只要池慎刚有点不配合,侦查人员马上就说不做了,跟领导汇报。池慎刚还觉得很害怕,他担心由于他的不配合,会影响了儿子的前途。

    对池慎刚来说,这种以其儿子进行威胁引诱的方式,比直接暴力的刑讯更加奏效。在欺骗引诱下,池慎刚,这个铁骨铮铮但爱子心切的人,做了虚假的自污供述。

    一审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针对非法取证提出启动排非程序、调取相关时段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申请,均未得到支持。对于相关时段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庭仅以“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公诉机关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

    刑讯逼供、威胁、骗供、诱供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不仅对行为发生时所做笔录产生影响,也能决定其后发生的笔录真实性,这是常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一审法院却以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显然是避重就轻,甚至是故意帮助隐瞒刑讯逼供证据。

    池慎刚正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这种方式审理,池慎刚案被以虚假证据定罪量刑的结局可想而知。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这一规定,池慎刚案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池慎刚案被称为“湖州涉黑第一案”,社会影响重大,池慎刚一审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由3人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违反回避制度。辩护人一审中当庭提出院长回避,一审审判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当庭驳回,违反回避制度。

    3、不依法启动排非、不通知证人出庭、未出示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分案审理、当庭解除律师后强推庭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4、未对查扣财产进行法庭调查,侵害诉讼权利。

    发回重审是底线

    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发回重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法中立审判,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用虚假证据定案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发生,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即便解决,也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

    池慎刚案一审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扫黑除恶也不例外。

    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法律底线,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我们希望湖州中院和承办法官能坚守法律底线,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

  • 周明标等被控恶势力三宗罪案发回重审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6日消息】日前,福建政和县周明标等七人被控恶势力三宗罪案发回重审在政和县法院连续八日开庭审理,案件暂未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案件被告包括第一被告周明标、宋开伟、魏朝铭、罗云新、宋开兰、郑永贵、吴开钦等七人,七名被告均属福建省南平市辖政和县东平镇东平村村民,早在2012年因维护村民集体利益,反对政府破坏基本农田引入农业养殖养鸡场项目,并举报该项目在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破坏植被生态以及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多次多级上访、反映问题,但全无效果并招致当地政府报复打击,警方将维权村民定性为“恶势力团伙”。2018年8月,第一被告周明标被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周明标再遭同罪名刑拘,三日后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而包括第二被告宋开伟在内的另外六名维权村民亦曾陆续被刑事拘留,并被取保候审以及二度刑拘,最后又被警方取保候审。

    政和县警方指控周明标等七人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及“强迫交易罪”等三宗罪。2019年4月25日,政和县法院作出判决,周明标等七人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中第一被告周明标“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六个月;“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强迫交易罪”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其余六名被告均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以及拘役五个月(第七被告吴开钦),罚金则由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不过,除周明标外,其余六名被告均获判八个月至一年的缓刑。

    案件判决后,七名被告不服,由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代理作无罪上诉,南平市中级法院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为由先后申请福建省高院批准延期一次两个月,最高法院延期两次共四个月不敢开庭,后在最高检巡视组巡视福建期间经邹丽惠律师投诉反映后,由福建省检察院督办,南平市中院才在政和县法院开庭审理“认罪认罚程序”问题后,以一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符合规定”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而邹丽惠律师因早前在宁化县成功为王维被陷交通肇事冤案作无罪辩护,受到宁化县法院、福州市司法局以及福州市律师协会的联手打击报复,因长期抵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年检制度以及律协违法乱收费问题,邹丽惠律师被以“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正常进行”为由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其后邹律师曾申请停止执行,但未获批准,因此缺席此次周明标等七人案的发回重审,由贵州李贵生律师、李彦律师、湖南胡林政律师、广州刘浩律师及闻宇律师等人出席审理。

    律师认为,七名被告因维护村民集体利益而遭报复被枉判,南平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和县法院理应痛改前非,根据本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宣告周明标等七名被告无罪。

  • 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宣判

    【民生观察2017年8月7日消息】本网从丁玉娥处获悉,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半钟在山东潍坊昌乐县城郊法庭公开宣判。

    据公开消息显示,“丁汉忠案”几经波折,发回重审的之后于2017年1月6日开庭,审理后一直没有下文。上个月(7月)曾传出7月28日公开宣判,但当局随后又取消宣判,当时称并没有具体时间表。

    丁玉娥表示,暂时还不知道父亲丁汉忠的判决会是如何,也没有想过万一罪名成立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但自己一定会坚强地走下去,一直到黎明来到。丁玉娥感谢大家一如既往地对“丁汉忠案”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有关“丁汉忠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燕薪律师获知“丁汉忠案”宣判延期 改期不明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726/16196.html



  • 丁汉忠被判死刑发回重审今日开庭 围观公民被推搡辱骂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1/17日消息:山东潍坊退伍军人丁汉忠因反抗强拆导致拆迁人员死亡案,今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庭开庭审理,约30余位网友从全国各的赶来声援,遭到现场便衣及流氓打扮的人士推搡、辱骂和威胁。
     
    早上九点半开庭前,警方就对法院广场进行了布控,密密麻麻的挤满了制服警察和便衣,由于严格的旁听限制,最后当局只允许丁汉忠的女儿丁月娥和律师及律师助理进入法庭。
     
    现场参与围观的访民吴继新、盛兰福、张兆华在昌乐县法院被不明身份人员劫持上出租车,北京网友余全虎、辛巴等围观人员全部被赶出法院广场,马路上也不允许停留。
     
    法院广场外围,则早早就被自称为丁汉忠砍杀的“受害者家属”拉横幅控制,要求严惩丁汉忠。当他们发现人群中的丁超(丁汉忠之子)后,“受害者家属”就带着人追着他绕法院广场到处跑,并有一群人叫嚣着要杀了丁超。
     
    围观公民辛巴说:“近百名警察便衣无一人阻拦,我上前质问穿制服的警察,为什么不制止这种威胁他人生命的行为,他们一个个都都转过头去装聋作哑”。
     
    随后法院广场被一伙不穿制服的便衣占领,有一群像混社会的年轻人,在人群中贼眉鼠眼伺机找茬,并限制外地网友过来拍照,一位江苏男士拍了张照片即被带走,带去了哪里则无从得知。
     
    今天,从全国各地有30多人赶来昌乐县围观声援丁汉忠,在当地警方的关照下,遭到对方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推搡,辱骂。
     
    北京网友余全虎及网友乘出租车返回廊坊的路上,还被两辆黑色轿车拦截,并威胁告知,下次再来昌乐,打断你们双腿。
     
    本网晚11点半采访丁月娥时,律师还在法院核对笔录没有出来,她说“会坚持正当防卫,无罪辩护的方向,今日没有出结果,应该是择日宣判”。

    被清空的法院广场
     

  • 河南冯改娣敲诈政府案发回重审后将于5月17号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5月14日消息:河南内黄县农妇冯改娣涉嫌敲诈政府被重判十一年有期徒刑一案此前经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将于5月17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当局将此前涉嫌敲诈60万元的指控事项改为涉嫌敲诈一万元,但对冯改娣新增了“寻衅滋事”罪名。
     
    本工作室获悉后,于5月14日针对本案进展情况询问了当事人冯改娣的儿子冯磊,冯磊告诉本工作室志愿者,他母亲冯改娣是2014年7月7日被行政拘留15天,后于2014年7月22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的,2014年12月12日在内黄县法院第一次开庭,12月26日判决书下达,被重判十一年。随后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由刘晓原律师和舒向新律师代理,没有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于2015年7月3日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9月1日由安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理本案,9月29日北关区检察院才接卷审查起诉,历经四个月的时间,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16年1月29日北关区检察院公诉人告诉冯磊说认为冯改娣不构成犯罪,不予受理内黄县公安局移送的案卷,但是内黄县当局没有放人,经过50天的沟通与协调,最终以“敲诈勒索”一万元起诉,没有了之前指控的“敲诈勒索”60万元,但是又增加了“寻衅滋事罪”,北关区检察院在2016年3月18日重新接卷,3月22日就起诉到了北关区法院,定于2016年5月17日在北关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李方平律师代理出庭辩护。
     
    冯磊还告诉本工作室,他母亲冯改娣目前被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身体状况还好,冯改娣听说了外界对她关注很大,精神也振作起来了,她非常感谢大家的关注与声援,也坚定了与司法不公贪官腐败斗争到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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