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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居”悲剧随时可能降临每个国民头上

    (编者按:随着在“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邢燕军被宣告无罪的悲剧披露,中国刑诉法中的“指居”在现实施行中滥用与异化而导致的践踏人权的罪恶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种种持续多年来对“指居”的存废之争,也再度摆上台面。当此刑诉法面临第四次修改之际,中国能否真正本着保障人权与推进法治的目的而对“指居”断然废止,世界正拭目以待。)

    一、邢燕军死亡事件再次引发对“指居”的热议

    据元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4年12月19日,邢燕军的追思会在北京举行。在追思会上,他的家人拿着一张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进行宣读,上面写着“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47岁的邢燕军曾担任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跨越1500多公里,远赴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上述公司包括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行动。

    在新左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措施。

    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这意味着,邢燕军公司被抓的14人,集体被宣告无罪。此时,离邢燕军死亡已过去了247天。

    邢燕军案引起了社会关注,“指居”制度也再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二、“指居”悲剧屡屡发生

    和那些饱受争议的悲剧故事一样,邢燕军案并不孤立。实务中,嫌疑人的诸多悲剧往往发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较于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期间,嫌疑人发生意外死亡的概率似乎高得异常,而死亡原因也往往让嫌疑人家属难以信服。

    2023年9月,南方周末发布报道《男子在“指居”期间死亡,公安称其余同案人员“不应当追究刑责”》。暴钦瑞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曾因涉寻衅滋事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死亡,时年33岁。根据上述报道,暴钦瑞的尸检报告显示:“排除机械性损伤致人死亡,排除中毒致人死亡,不排除窦房结疾病引发心电活动紊乱、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三、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立法宗旨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五种情形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则更为严格,通常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上也有严格的程序,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中国法律虽然对指居有规定,但在多年来的现实施行中,人们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这种鲜为人知的羁押系统,是黑监狱的一种合法形式,受害者被政府当局失踪于此,单独监禁长达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由于几乎没有司法监督,指监意味着受害者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更高,基本权利完全没有保障。

    四、维基对“指居”的解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规定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可以在逮捕他人进监狱、看守所或拘留所前先将其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达6个月。这类人要呆在警察指定的场所居住,而且要还被当局派来的警察看管,而且此类人要经警察许可,才能与外界沟通。通常这些人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指定的场所通常也不会是此类人的家中。由于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若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到酷刑的话也难以取证。不过若这类人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期应当折半抵扣刑期。被指控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人经常会被警察要求待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五、“指居”是一种罪恶累累的变相的强迫失踪

    709事件被迫害律师王全璋说:“表面上看好像是监视居住,这个人还没有逮捕,被放到看守所,还有一线希望,只是被监视着而已,这个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但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比看守所的羁押,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酷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全璋形容,遭指定监居期间他切身体会到何谓“生不如死”。


    (王全璋在昌平家中)

    王全璋说:“并不是一般的不准打电话,不准自由活动,是完全的失去(自由)甚至呼吸、喘气、吃饭,说不好听的,就连放屁都要打报告的。什么叫自由完全消失?这就是自由完全消失。当年我被要求睡觉时不能翻身,时间长了以后,生命也就像蜡烛的烛火一样完全消灭。我记得当时审讯的警察跟我说了一句话,他说,‘在这里面,所有的刑事诉讼法统统失效,所有反酷刑的规定统统失效’。经历过那种场合的人都希望尽快去监狱或者看守所。在监视居住期间,我真是一分钟都不想活,但是到了看守所,我一分钟都不想死。我的中国梦已经实现了。我自由了。”

    2015年“709事件”后,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并且监视居住的时限是六个月,这就意味着当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对被监视居住者施行长达六个月的秘密羁押,期间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当局拒不告知家属、律师当事人的监视居住的地址,所以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律师到一个又一个看守所、派出所、信访局询问无果的情况。

    比较广为人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是艾未未2011年在北京被秘密羁押81天的事件。2013年,在威尼斯的一个艺术展览上,艾未未用一组名叫《S.A.C.R.E.D.》的作品再现了当时的经历。

    在2011年茉莉花事件期间,中国政府对大量政治异见人士施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维权律师刘士辉、唐荆陵等。刘士辉回忆道:“被特务指令打伤缝针、肋骨剧痛的我,连续五天五夜遭禁眠,所以想进看守所竟然成为我那个时候一厢情愿的奢望。”唐荆陵更是被禁止睡觉长达十天,最后直到他“浑身发抖、双手麻木、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

    异议作家野渡曾被关押在广州民警培训中心接受监视居住长达九十六天。他对ChinaChange说:“【我】足足一个月没见过阳光。每天审讯二十二小时,一小时吃饭,一小时是睡觉,我这样审到第七天,胃大出血,才停止了此方式。”

    曾被刑事拘留的异议人士华春辉近期在推特上写道:“我同监室一个涉嫌黑社会的被决定劳教后又从劳教所提回来指定监视居住,几个月后又被送回看守所,说那不是人过的日子。”至此,华春辉才明白“监视居住的恐怖”。

    曾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而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回忆起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八十五天的日子,总结道:“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发表的声明指出,潘基文表示,强迫失踪受害者被剥夺自由,他们被关押在秘密拘留所,几乎没有人能获得释放。他们的下落往往也不为人知;他们经常遭受酷刑并时时担心被杀害。即使他们最终被释放,身心也会留下伤痕,伴随余生。受害者家属和亲人也遭受巨大的痛苦。

    《声明》表示,强迫失踪不仅是军事独裁政权以前采用的办法,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样做。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几个细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包括一些宾馆、各地党校和行政学院、各类培训基地、农家乐等,办案机关将上述场地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加装部分防护措施后投入使用,从法治角度讲,这些地方都是非法场所,属于非法羁押,但是在内地,这类黑监狱、黑看守所大行其道,这些场所要么处于幽静地段、要么处于稍偏远的城乡结合部,除了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外,外人很难进入,很多当事人出来之后,自己都不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方,因为他们被全程配戴黑头套,进出有警察夹持,根本搞不清方向。

    场所的看守有警察和武警两类,有些地方由武警看守,武警全程通过警员和视频监视当事人,在办案警察接手之后,武警退出,关掉闭路监视,之后的责任由警察负责,警察讯问结束后,当事人再经过人身检查,交还给武警看守。这些检查通常具有极强的人身侮辱,包括脱光衣服下蹲、检查肛门等隐私部位等,理由是这样可以防止携带违禁物品。有些场所全由警察负责,在武警部队进行序列改革后,可能大部分这类场所均由办案机关负责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调查者曾经向多名遭受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了解过情况,他们均认为“指监”期间生不如死,这种折磨与以往通常认为的殴打不同,属于软刀子杀人,大部分情况都是挑战人类的极限的酷刑方式,具体包括行为限制、饮食限制、剥夺睡眠、心理折磨等。

    其中一位讲述,他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警察直接给他说:把知道的都讲出来,如果不讲,在我们这里最长的两个星期,短的就两天,必须开口。按理说,回答合法讯问本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当事人必须按照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回答问题,这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要达到的目的。

    这位讲述者透露,他被关押的前五天,手铐没有取下,白天要求他坐到一个高十几厘米的床垫上,用手抱住膝盖,面对墙壁,一坐就是十几个小时,我们可以按照他的叙述进行试验,其实这是非常难受的一种姿势,实际上相当于抱膝下蹲。

    警察白天不讯问,特意等到晚上九点左右过来讯问,持续时间三、四个小时,然后换一批警察继续讯问,持续到凌晨四点,让他睡两个小时,然后强行叫起,继续下蹲。他在睡觉的时候,房间亮如白昼,两个手不能放在被子里面,必须放在外面,导致他的手臂僵冷,落下病根,被子的长度无法遮盖脚部,只能盖住膝盖以上部分,他认为这是专门设计的,他说如果打呼噜,会被叫醒,不让他进入深度睡眠,这样两个小时的睡眠实际上也是半梦半醒,两三天后就头痛欲裂。

    他在经历五天后,就彻底屈服了。他每顿的饮食是一个馒头,曾经还被减少到半个馒头,搭配少许青菜,饮水为每天1200毫升,曾经被减少到400毫升。

    他上厕所非常痛苦,首先必须打报告,经过同意后,被套上黑头套,然后戴上头盔,由两名警察一左一右夹着,到了蹲坑,他不能取下头盔,只能听从警察的口令摸索位置,上完厕所后,连手也不会让他洗,立即带回看守室,继续抱膝下蹲。

    他两个星期没有洗澡,浑身发臭,连办案警察都无法忍受臭味,每次提讯他的时候,警察都要把房间打开,吹风扇,但就是这样,也不允许他洗澡,除非他屈服或者供述了警察认为满意的口供后,他的生活才稍稍得到改善,比如可以申请更多的馒头和饮水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他不会被允许看病,尽管他的颈椎、腰椎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警察直接告诉他,你死不了。至于看书、看报、放风等权利更是妄想。后来,笔者还了解到更可怕的酷刑,那就是一些被认为有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倾向的当事人,他们会遭受严酷的殴打,关禁闭,信仰侮辱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完全没有外部力量的监督,酷刑和侵犯人权大行其道,警察为了取得所谓的口供,对当事人采取各种威胁、利诱,比如对配偶失去工作的威胁,对未成年孩子上学和人身自由的威胁。余文生律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威胁,他很快就心理奔溃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立法上讲是彻头彻尾的强迫失踪和任意拘押,没有任何合法性,与国际公约背道而驰,应该予以废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而且发生非常严重的酷刑和侵犯人权事件,这是应当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

    六、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住处,本应在住处监视居住,却被指定监视居住。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适用指定居所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己的住处,且不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就不能对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张三明明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住房,涉嫌的是普通犯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却被办案机关指定到异地监视居住,并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离奇死亡——这就是对“指居”的典型滥用。

    个别办案机关为什么要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也许能提供答案。该条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具体化为监视居住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这样一来,个别办案机关不惜违法也要对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就不难理解了——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好让案件的处理朝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这也决定了个别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后,为了达到最终目的,接下来很可能会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被非法剥夺。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有两类人: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可见,监视居住是一种比逮捕要宽缓、比取保候审要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便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辩护律师都有权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当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既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考虑到监视居住(无论是正常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监视居住)是比逮捕更为宽缓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当然更加可以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机关的许可或者批准了。对此,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而且,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而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只负有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责任,而没有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为该条款是对看守所的专门要求,无法直接对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适用。但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监视居住的属性,实际上刑诉法已经确定了被监视居住(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然而,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却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常被无理拒绝。据某热点案件辩护律师反映,他们曾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持续要求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全部遭到拒绝。而这种拒绝给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羁分离”,主要目的是防止侦查机关利用羁押权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恐吓、威胁甚至暴力,逼取口供,酿成冤错案件。事实证明,侦羁分离制度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发挥了重大作用,凡是严格执行该制度的地方,刑讯逼供就大幅减少甚至绝迹,但在个别改制度执行不畅或者废弛的地方,刑讯逼供很容易死灰复燃。

    在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是公安机关——司法实务中经常是侦查机关或者是跟侦查机关十分熟悉的单位,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侦羁合一的老路上。加之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经常被侵犯,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这就给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大开了方便之门。结果就是不少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反映,他们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非法指定监视居住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须知——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严禁刑讯逼供——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刚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刑诉法没有赋予他们选择的余地。对刑事诉讼法如此刚性的规定,是不允许公然践踏与肆意违反的,否则就是一种严重的司法倒退。

    而最不可思议并且最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个别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行径经媒体曝光,被舆论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相关监管部门却很少出面纠正和问责。这种现象令人担忧。如果不用实际行动遏止非法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现象,这必然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

    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决定执行的程序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但是“符合逮捕条件”由谁来决定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公安机关报捕,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是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但是,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监强制措施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申报逮捕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不报捕,而是自己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径行采取指监措施的,法律也没有限制性规定。这样,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指监措施就绕开了检察院的监管,形成了侦羁一体的局面。  

    2.决定和执行过程法律不健全。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的,适用看守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比如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的时间期限等《看守所执法细则》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执行过程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成了办案机关的自留地,是否使用戒具,使用多长时间,都不受限制。

    在指监过程中能否使用戒具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笔者认为这是法律对于执行机关的授权,同时也是限制性规定,即除了“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三项措施之外,不可以使用其它限制措施。对于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使用戒具,那么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不可以使用戒具的。但是实践中却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笔者作为律师,多个被指监的当事人向我控诉,被指监期间24小时开灯,睡觉也不许关灯,窗户被钉死外面不透光,过的不知道白天黑夜,只能凭吃饭时间来推断是白天还是黑夜,看管人不许与被监视人谈话,也没有电视广播。更有直接进行刑讯逼供的,某边疆省份当事人在指监期间直接被吊打,电生殖器,撬趾甲盖,当事人想寻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监的(实践中法院刑讯逼供的很少见),并不需要报人民检察院,如果有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指监的合法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如果被监视人没有委托律师的,那么他可能就没有途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也无从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指监的具体情况。笔者近日就一起指监案件向所属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时,检察院还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指监,更无从知道决定及执行是否合法了。

    八、《刑事诉讼法》将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指居迎来改革契机

    《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调研听取意见,学界和业界也在就此接连发文发声表达呼吁。

    这是《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在业界看来,刑诉法中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迎来改革契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变相羁押。

    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已经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运行了12个年头,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在法律条文规定还存在模糊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基于较大的办案压力、实体优先的理念错误地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变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定位,将其异化为侦查措施、羁押措施,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受到严重破坏,刑讯或变相刑讯风险大大增加,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遭到严重破坏。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为了保障人权,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以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的目的。

    九、指居的历史沿革

    首次出现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它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五种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是梯级结构,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首次将监视居住类型进行区分,明确“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正式入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增设了侦查阶段针对“三类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要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须无固定住处,或是满足涉“三类案件”并有碍侦查的情形。

    但在其后的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一些地方泛化适用而引发社会争议,多起相关案件也引起广泛讨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1.监视居住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没有寻求一个过渡性措施的必要,具备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逮捕,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与逮捕已经完全可以囊括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各种情形。立法者试图寻求在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建立一个阶梯性过渡措施,但实无必要。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难以保障人权。

    如前所述,指定居所虽然不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但是通常情况下指定的居所一般都是办案机关能够完全掌控的场所,比如内部招待所、废弃的办公楼等,指定居所后通常不告知家属具体地点,更不允许家属进入,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居所实际上已经成为办案场所,甚至比办案场所还见不得光,因为办案场所内通常还会有监控,而指定的居所则纯粹属于办案机关的自留地,权力得以任意而为。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监督机制的缺失,造成指定居所内被监管人员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十、有学者呼吁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撰文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立法规定之日起便饱受诟病,其问题和弊端十分突出。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缺乏司法审查,留给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空间,被指居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予以废除,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和适用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在研讨会上建议,应优先考虑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少应该在普通案件当中废除;如确实无法废除,再在现有基础之上做部分调整。

    十一、有学呼吁慎用指居

    有学者认为,应进一步改革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运行。

    陈永生认为,实践中对该制度有一定现实需求。他提到,有些案件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确实没有住所,甚至出钱租房的能力都没有,因此只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陈卫东也撰文表示,监视居住措施虽然在立法、司法等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作为介于取保候审与羁押措施之间的一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要价值。因此,对“指居”除坚持“短用、少用、慎用”原则外,还应当予以完善,使“指居”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
    陈永生还建议,应尽量减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他表示,“办案人员应告知嫌疑人,即便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住所,也可以租房,只要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租到房子,就可以在租房中监视居住。只有对确实没有住所、也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嫌疑人,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撰文呼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需要实质回归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质,避免司法实践偏离立法本意。既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非羁押措施,就应明确不得在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安排“看守”或者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

    张建伟还建议,监视居住的场所与讯问的场所应当分离,不得在监视居住之指定居所进行讯问,确实需要讯问的,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此外,监视居住不同于羁押,其仅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落实《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给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一定的人身自由度,对于合理的暂离指定居所的请求,如果执行机关拒绝,应当明示理由。

    还有学者提到,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检察机关在监视指定居所监视场所必须设置住所的检察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况。

    十二、法律人共同体呼吁刑诉法作出修订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即的大背景下,结合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以及广大法律人的观点,黑镜律师团队在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修改,作简单归纳意见如下:

    1.可明确规定: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由检察院同时一并作出不予批捕后的适用强制措施类型,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无决定权。

    2.或可明确规定: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除“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外,不能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或可废除“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内。

    4.或可明确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内,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居的,也应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5.可参照看守所监管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管理细则,并将此强制措施交由独立的监所管理部门执行。

    十三、网友对邢燕军事件的评议

    东林逸士:从办案机关如此青睐“指居”可知,这一制度方便他们随意违法办案,随意侵犯人权。应该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彻底废除这一过时的制度。

    用户7640235643:严查执法犯法者,这种事为何层出不穷?

    淝水左岸:来俊臣看了都叹气。

    Frog长江后浪:这种措施明显不适合有钱人,更适合那些经济条件差或没背景的人,也就是大多数普通人

    迷茫的江畔少年:所有的强制措施都得当地法院来定夺,并且还能上诉,外地法院也能审案子

    吸猫狂魔Sue:必须严肃处理,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披萨地瓜:为啥有那么多人润?这种事是原因之一

    用户9725436527:这次“指居”非正常死亡事件,前有鸿茅药酒事件,说明内蒙古的警方存在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查一下,给人民一个交代!!!!!!

    用户7606186733:他们有两句话,大家听好了:1.信不信我让你家破人亡!2.捏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

    川流鱼羊:这绝对不是个别事件,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David1:第一次知道还有这样的行为存在,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真的需要时间应该进行法律裁定然后进行。这个在电视剧里已经多次表现,原来公安有这样的手段可以使用。当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教训原来可以这样的升级。

    用户7829547636:在检察院已作出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已经重大严重违法,滥用职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仅次于一级谋杀罪。过意杀人罪且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

    放下的伞:邢燕军的案子让人揪心,希望法律能真正保护每个人

    星尘crash光年:指居变成变相羁押,立法初衷何在

    详情请参看:

    1、再曝非正常死亡,“指居”制度何去何从?
    https://news.sina.cn/gn/2025-01-03/detail-inecryqy9635283.d.html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https://is.gd/2LQjkG

    3、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https://www.voachinese.com/a/voa-news-residential-surveillance-20150901/2940735.html

    4、法治的细节︱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现象亟待遏止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373537

    5、囚禁:在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监狱内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sites/default/files/pdf/Locked%20Up%20Chinese%20final.pdf

    6、发现原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悲剧何时休?
    https://www.faxianlaw.com/cn/details/1289/318489101ac924b3

    7、十八届论坛论文丨周子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与反思
    http://www.sqxb.com/2024/ltlw_1231/5397.html

    8、面对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该如何应对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a30d1df9b1da4c8e.aspx

    9、专家学者公开声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否全面废止?
    https://is.gd/BFRyrP

    10、刑诉法修改列入日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如何改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0704971097.html

    11、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https://is.gd/uu4aEt

    12、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专家建言“指居”存废
    https://www.yicai.com/news/102201368.html

    1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之利弊分析
    https://www.sohu.com/a/727333336_775498

    14、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几个问题
    https://is.gd/UhE0TN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中的问题与争议——基于虚开发票案件的样本分析
    https://guangzhou.dachenglaw.com/show-181-139-1.html

    16、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1512/t20151228_109926.shtml

  • 丁家喜出境受阻被指危害国家安全

    【民生观察2019年3月22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知名人权律师丁家喜今欲出境再次受阻,当局指其出境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丁家喜律师上一次出境受阻是在2018年5月。

    据了解,丁家喜律师是在21日(周四)上午准备由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时电脑系统发出异常提示,随后遭到罗湖海关边检人员的拦截,将丁家喜律师带离检查区。

    经边检人员再次确认后,由边检大厅值班负责人向丁家喜律师宣读限制出境的决定,当局指“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因此限制其出境。而边检的限制依据是《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丁家喜律师上一次遭限制出境是在2018年5月,当时丁律师准备出境,前往美国探望妻女,遭到当局同样理由的拦截和限制。其后,丁家喜律师向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相关行政机构出示限制出境的理由,最终在几经推诿扯皮后,公安部以“国家机密”为由,草草敷衍了事。

    面对无故被限制出境,丁家喜律师表示,无论有没有这种限制,都会坚守在愿意为之付出一切的土地上,直到夺回本属于我们却被剥夺的权利,从自由出入境的权利到自由投票的权利。

    网友刘先生表示,丁家喜律师的上述言论展示了其争取自由权利的坚定信心以及愿意坚守付出一切的决心,这一点从丁家喜律师出狱后曾顺利去到美国探望妻女最后却毅然回国可以看出其所言非虚,非常值得赞赏。

    公开消息显示,丁家喜律师于2013年4月与许志永、赵常青,李蔚、张宝成等人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最后获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刑满释放。

    相关报道:丁家喜律师被禁出境 复议遭推诿
    https://msguancha.com/a/lanmu9/2018/0607/17571.html


  • 诗人梁太平被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限制出境

    【民生观察2018年1月5日消息】本网获悉,长沙诗人梁太平今早准备出境前往台湾旅游时,在长沙黄花机场被拦截限制出境,理由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上一次梁太平被以同样理由限制出境是2015年6月25日,当时他准备与朋友前往泰国旅游。

    据悉,今天上午九点左右,梁太平前往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准备搭乘中午十二点的航班到台湾旅游。在离境通道被工作人员拦截,对方称,电脑显示梁太平个人信息有备注而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机场告知梁太平,备注单位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并留有电话号码。

    从机场出来后,梁太平直接打出租车到长沙雨花公安分局,按照机场工作人员给的电话号码致电雨花区国保大队李姓大队长,要求自首,以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梁太平称,李姓队长以梁太平曾经在去年(2017年11月22日)江天勇案开庭宣判时到过现场为由,指其“不老实”,并用“自己做过什么自己知道”的含糊说辞相胁。在梁太平追问自己因何事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时,李姓队长语焉不详并以正在外面办事没空搪塞挂掉电话。

    梁太平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当局限制其出境旅游已经快三年,一直含糊其辞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侵犯他的基本人权,但有关部门至今没有明确说法。既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其“危害国家安全”而抓捕,亦不取消对他的限制措施,一直以莫须有的手段钳制打压公民自由。梁太平透露,接下来会咨询和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再决定是否向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采取一系列法律行动的可能。

    有关梁太平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长沙独立作家梁太平机场遭拦截 被公安局限制出境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5/0625/12687.html

  • 华人酒吧命案:可能患精神病的华人老板将顾客割喉杀死

    上周六早上八点十五分左右,西班牙东南部Castellón省份下Benicàssim小镇一家华人酒吧传出“酒吧老板手刃客人”的震撼命案,西班牙宪兵和国家警方组成的调查组的初步调查认为,该酒吧华人老板将一个正在酒吧露台里喝咖啡用早餐的常客的喉咙割断致死。此事让小镇居民震撼,因华人酒吧老板被许多邻居熟悉,称其向来端正、热情待客,一直非常规矩和正常,无法相信他会将一个普通常客手刃杀死,而后续的调查显示,该华人业主极可能是精神病发作,将正在早餐的顾客的喉咙割断。

    La Razon以及瓦伦西亚当地媒体的报道称,杀人者为位于Estatut街道33号上一家名字为La Alegría的酒吧老板,为亚洲人,51岁;而被杀的熟客则是一个60岁的男子,当时正在酒吧的室外露台里喝咖啡和早餐。调查显示,酒吧老板使用一根铁条和一把利刃,从背后袭击遇害人,先向其头部予于沉重猛击,再用利刃将其喉咙割断。当地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但救护组只能确定遇害人已经伤重死亡。受理该案的宪兵组和国家警方断定酒吧业主为最大嫌疑人,立即将其逮捕。此后有报道说,涉嫌凶手为一个中国国籍居民,已经经营此酒吧十多年,所以被许多邻居熟悉,但多数邻居不敢相信这名向来待人正确、热情的华人老板,竟会将一个貌似与其毫无关系的普通客人手刃致死。

    西班牙《世界报》今日提供的后续报道说:昨天,一名Benicàssim小镇一居民对《世界报》记者说:“不知Khan(居民对涉案华人酒吧老板的称谓)的脑子到底出了什么是事以至于做出这样的事情,真让我们无法相信,他这样一个端正的人,一直都那样热情地接待所有的客人。”该邻居表示难以置信。另一酒吧常客对记者说,“我甚至觉得,这个惯常坐在露台那张桌子里一边喝咖啡一边看报的遇害人,也完全可以是我。”这名顾客在已被法院打上封条的酒吧门前对《世界报》说。

    《世界报》的探索称,周六早间被杀的六十岁上下男子,为瓦伦西亚大区下Requena市政府一再生能源企业的工程师,可能因涉案的华人男子精神病突发而遇害。

    《世界报》从接近案情调查的人士获悉,酒吧华人老板因患两极性精神病而在服药,而有调查显示,该华人可能在一月前或一个半月前停止了服药。这一假定也可从一些居民的反应可得到解释,有居民称,“这几周就觉得他(指酒吧老板)有些不一样,貌似满脸担忧。”

    《世界报》说,如果这些假设成立,将可在宪兵和警方调查组的调查案卷里看到此结论。邻近酒吧的一个报亭老板向前来采集线索和证据的警方供证说,“Khan每天早上都来我这里买报纸,我只见过遇害人,但不认识他。”

    《世界报》称,所有线索表明,涉嫌凶手与被害人的关系仅停留在老板与客人间的关系,故而,周边邻居大多认为是该华人精神病发作而将一个熟客手刃致死。医疗专家表示,患有两极性精神病的患者,发作时会爆发混合型狂躁,陡然暴增的力量覆盖个人理智,因此是非常危险的病情。

    (来源:欧浪网 https://eulam.com/2017/07/10/92594/ 2017/07/10)

  • 多地多人被警告被旅游料谢阳案可能明日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5月7日长沙消息】今日(5月7日),网上盛传谢阳案有可能将于明日(8日)上午九点在长沙中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今日长沙以及周边湖南省内多地多位活跃维权人士纷纷接到管辖國保的电话,均以收到湖南省公安厅通知为名对众人进行警告和劝喻,表示不准参加“709” 系列案之谢阳案的开庭审理旁听。
     
    另据消息,曾于上月(25日)来长沙准备参与旁听的福建孙涛于今日出门访友时被当地國保在厦门火车站截住控制。本网于傍晚致电孙涛时得知其正由两位國保陪同下坐动车前往武夷山旅游,以杜绝其前往长沙参与旁听活动。
     
    上月(4月)22日曾传出谢阳案开庭,在消息所称开庭日期的25日早上九点,长沙中院聚集了为数超过两百来自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要求旁听此案,结果法院以未安排开庭日程为由驱散众人离开法院,后于28日得知当局以声东击西的方式于25日秘密在天津开庭审理了同为“709”系列案的李和平案。
     
    多位人权律师指出,由于谢阳案和李和平案都被当局强制解聘了当事人信任并聘请的人权律师,而官方派出的律师有利于当局控制处理这类敏感案件,可以最大程度合理规避开庭所带来的关注压力和维稳难度。
     
    有关谢阳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国内外人士围观谢阳案开庭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425/15790.html
  • 专家:基因编辑治疗精神病可能抹杀天才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两者往往一线之差,专家指出作家、诗人等比常人更容易患有躁郁症。据12月27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基因编辑技术可被用于彻底治疗抑郁症或早年性痴呆症,但专家提醒有可能抹杀患者的创造力。
        《现代普罗米修斯:Crispr-Cas9编辑人类基因组》(‘Modern Prometheus: Editing the Human Genome with Crispr-Cas9’)一书的作者,科学家詹姆士?库什蓓克(James Kozubek)表示,改变人类基因可彻底治疗疾病,但同时也可能抹杀掉像霍金这样的天才。
      目前,中国和美国正在试验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抑制癌症的扩散。Crispr-Cas9还可能用来治疗抑郁症或早年性痴呆症,但由于这些疾病往往和高智力相关,所以治疗的同时也可能阻止了天才的出现。
        库什蓓克表示,作家患躁郁症的可能性是普通人的10倍,诗人患躁郁症的可能性是普通人的40倍。
      “科学家倾向认为生命中产生的变异是问题的表现,需要解决,按照正常的生命曲线发展。但实际上达尔文告诉我们,进化并不是朝着完美的方向或模式进展的,而是环境筛选适应的作用。”
      库什蓓克在书中指出,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并不是完全无害的。
      “在我们利用基因编辑工具改变基因之前,我们要注意回想下基因变异所导致的精神疾病也可能因为环境的原因有益患者。”
      在大范围应用CRISPR-Cas9技术前,科学家必须证明该技术对患者不会造成伤害。
      目前,中国正在试验CRISPR-Cas9靶向T细胞中控制PD-1蛋白质合成的基因,PD-1蛋白质可控制T细胞产生免疫反应,防止人体其他健康细胞受损。
    (来源:环球网http://tech.sina.com.cn/d/f/2016-12-31/doc-ifxzczfc6641957.shtml  2016年12月31日)

  • 精神病真的有病吗?他可能只是反政府

    内湖女童命案引发社会哗然,北市刑大认定为精神病患杀人,因而北市府宣布要劝导疑似精神病患送医;但31日警方至政治大学欲将丁姓男子「摇摇哥」强制送医,立刻引发政大师生挞伐。然而,「精神病患」的认定其实隐藏了国家机器的权力,纳粹德国、现在的新加坡与中国大陆,都曾出现「被精神病」患者,政府说你有精神病,你就有,说你没有你就没有。
    这些「精神病者」因思想与掌权者背道而驰,而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强迫送入精神疗养院,可能造成心灵的严重创伤,从2010年开始,这种情况开始被称为「被精神病」。被精神病不是历史,现在许多国家都还是以精神病为手段监禁异议人士,以下由Yahoo奇摩小编整理出新加坡、中国与俄国遭到「被精神病」审判的例子,让大家重新思考精神病认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中国学生宣扬台湾民主 被以「人格缺陷」送入精神院
    今年3月25日中国武汉一名大学生,因为在网络上宣扬自己认同台湾民主,遭到同学检举,被学校以「人格缺陷」等原因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治疗。其实类似的案例在中国屡见不鲜,而官方都以人民上访(上诉)、政府维权等原因,强行限制人民自由。更令人怀疑,中国政府是否利用「被精神病」来迫害人民自由与安全。
     
    新加坡少年批判李光耀 被判入精神院观察
    2015年6月新加坡16岁少年余澎杉,因批评已故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假民主」,而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观察两星期,此事件引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等的关注,以余彭杉年纪太轻,不适合送入精神病院等原因,要求新加坡立即释放并重新考虑。
    俄国异议人士Mikhail Kosenko被送入精神病院
    普丁的反对者Mikhail Kosenko在2014年被政府诊断为精神病,被强制治疗。从列宁时期开始,政治异议人士就经常被诊断为精神病或精神分裂,送进精神疗养院,并丧失自由。像Mikhail Kosenko这样的例子,不断在当代俄国发生,异议人士、艺术家,都经常「被精神病」。
    二次大战德国纳粹 典型「被精神病」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集中营的迫害更是典型的「被精神病」案例,当时纳粹集中营囚禁犹太人、战俘、政治犯、知识分子与同性恋等上千万名囚犯,而这些囚犯大多成为德国的劳动人口,而估计也有上千万名囚犯在纳粹期间遭到杀害,为历史上一大伤痛。
    (来源:Yahoo奇摩https://tw.mobi.yahoo.com/home/%E7%B2%BE%E7%A5%9E%E7%97%85%E7%9C%9F%E7%9A%84%E6%9C%89%E7%97%85%E5%97%8E%EF%BC%9F%E4%BB%96%E5%8F%AF%E8%83%BD%E5%8F%AA%E6%98%AF%E5%8F%8D%E6%94%BF%E5%BA%9C-085802313.html  201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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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谢勋英被截回 可能第三次被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25日消息:本网今日获悉,为逃避迫害一直在北京生活的贵州省福泉市黄丝镇鱼酉村公民谢勋英近日被地方政府接回,打算再次送入精神病院,湖北公民何方武前往贵州营救她时,贵州地方政府表示除非嫁给何方武把户口移走,否则这次要关到她死。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这个正常的女人第三次被关入精神病了。

    据悉,谢勋英被强奸、拐卖、被精神病后一直在北京生活,一方面摆脱地方政府的骚扰与压迫,一方面投递一些材料给有关部门,申诉自己的冤屈,她并不像其他访民跑到中南海等地去喊冤,就是这么温顺的投诉方式也被地方政府视为不可控制因素,这就是她忽然被地方政府接回打算送入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

    这个可怜的女人曾经两次被拐卖、两次被强奸、两次被地方政府关入精神病院,这次被抓还在软禁等待最终处理结果中,前去谈判的何方武已经无法谈妥离开贵州,谢勋英接下来遭受什么,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报道——
    谢勋英:被拐卖的女人,被精神病的女人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2013nian6yuehao/2013/0709/7933.html
    维稳、冷漠、恐惧下——谢勋英再一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diershiyiqi/2014/0407/9687.html
     

  • 安徽维权人士周维林家属可能遭遇非常压力

    羁押在安徽肥西县看守所等待判决的维权人士周维林家属可能遭遇非常压力,突然拒绝朋友探访和关心。
    2014年11月19日下午2时许,合肥异议人士沈良庆陪同尹春到周维林家,准备看望其父母并转送高晓君女士私人提供的500元救援款,却遭到周维林父亲一反常态拒绝,甚至不让进门。当时防盗门大开,只关着木门,家中有人,但是两人敲了半天没反应,打电话没人接,估计老夫妻不在家但并未走远,遂在楼下守候。稍后又打周家座机,周维林80多岁的老父亲接电话,先佯装不认识常来常往的两位本地朋友,在两人表明是代人转送救援款后,干脆说跟两人没关系,拒绝来往。周维林因为声援送安妮上学事件被拘捕后,家人一直非常感谢并乐意接受各界朋友关注、声援和帮助,这次竟将朋友们拒之门外,令他们担心周家人可能遭遇某种非常压力。
    周维林工伤致残后,从个人维权走上集体维权和帮助他人维权道路,在担任维权网信息员后,撰写大量维权报道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因此不断遭到合肥警方打压,最终于2013年9月和李化平、姚诚一起因送安妮上学事件被拘捕并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检控。该案今年8月份开庭后,至今尚未判决,早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周维林父亲是韩战老兵,长期积极参与韩战老兵上访、抗议维权活动,不是胆小怕事的老人,如今一反常态拒绝接受朋友们对爱子的关心和帮助,很可能是遭到某种非常大的压力。
     
    沈良庆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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