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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罗细妹羁押期间右眼突然失明

    【民生观察2021年7月4日消息】今天,辩护律师在江西丰城市看守所会见了罗细妹,得知其右眼失明,家属和律师请求江西省委紧急关注,并责令丰城市看守所立即予以救治。

    今天罗细妹的辩护律师在丰城市看守所视频会见罗细妹时,得知今天罗细妹的右眼突然看不见了,近期罗细妹右眼经常出现视力模糊等反复症状,就在昨天罗细妹右眼视力还能看到三百米左右,而今天右眼突然失明。

    罗细妹的辩护律师与家属已经紧急联系简卫华副院长,请求法院立即变更强制措施,立即抢救罗细妹!简卫华副院长称他已经联系丰城市看守所所长,但丰城市看守所所长回复说,如何治疗是看守所的内部管理问题,仍未明确是否立即将罗细妹送往医院抢救。

    罗细妹的辩护律师朱良才,已就罗细妹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以及宜春市扫黑办民警盗刷罗细妹银行卡案一直被包庇的问题,向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省监察委、省政法委以及中央第八督导组单位的主要领导,先后四次邮寄书面律师意见书,然而仍然未对罗细妹取保候审!

    现在罗细妹的丈夫患有肾衰竭生命危在旦夕,自幼体弱的罗细妹的女儿黄燕患有较严重的肾炎……

    朱良才律师表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江西、在宜春却不能被尊重被落实,而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却被严严实实地予以包庇!

    我们多位律师明天赶到丰城市看守所,罗细妹的女儿黄燕今天连夜由重庆赶回南昌,人命关天,救人要紧,紧急呼吁立即将罗细妹送到专业眼科医院紧急检查救治。

    据悉,罗细妹,56岁,初中学历,江西奉新人,此前在一家休闲娱乐城做财务。

    2019年8月28日,罗细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扣押了其本人身份证、手机等私人物品。2019年9月30日被奉新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铜鼓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检方指控被告人罗细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这起涉黑案件有33个被告人,她是第5被告人。目前,罗细妹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罗细妹的手机被扣押后,家人发现其微信账户有多笔转账及消费,数额达6万多元。消费商品含卫生巾等护理用品、生鲜蔬菜等。

    据罗细妹的女儿黄燕说,“我妈妈被公安羁押期间,名下的4张银行卡内的总计6万余元不翼而飞,我们调取消费记录显示,有人用她的微信支付消费,购买了卫生巾、生菜、黄牛肉等物品。”她怀疑是办案民警所为。随后,黄家人多次报案要求警方立案侦查。

    2020年9月12日,奉新县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 精神病人被病友抠伤右眼

    两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一患者杨某在另一患者张某熟睡期间窜入其病房,抠伤其右眼。张某家人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医院和伤人病患及家人分别担责。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15万元,杨某与其监护人赔偿6万余元。
    清晨传来惊叫 患者意外受伤
    2012年秋天,已经显现行为异常的张某被丈夫带到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建议住院治疗。
    11月1日早上5点,张某在自己的病房睡觉还未醒来,突然病人杨某跑进来,扑向张某,上去就抠她的右眼。猝不及防的张某发出惊恐地尖叫,她右眼眼眶被撕裂,一脸血渍,场面一片混乱。医院的护理人员随后赶到,迅速打120将张某送至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治,省立医院确诊张某右眼球脱臼、眼外肌断裂、视神经撕脱。
    抠伤张某的杨某是名28岁的姑娘,也是以“精神分裂症”被该精神疾病医院收治。据其母亲讲,在家的时候,孩子就经常打人、砍人,而且经常打人的眼睛。入院的时候,杨某母亲已经把这些倾向告知医院,医院称不需要家人陪护。
    张某从省立医院出院后,为维护张某的权益,张某丈夫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某精神疾病医院和伤人者与其监护人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亟待多方关爱 赔偿责任三七分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和护理义务,而且负有确保接受诊疗的精神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杨某的住院病案中明确记载其病症为有时脱光衣服,用刀砍母亲、打母亲,经常打眼部,故医院对杨某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某眼部受伤,其管理上的疏忽与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此类事件后,一味的让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医院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故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负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约15万元;在医院住院期间伤人的杨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404/14/9P0A5Q2P00014Q4P.html 2014-04-04 1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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