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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恳请北京司法机关取消对周泽律师的处罚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王远捷局长:

    我是周泽律师代理的安徽吕先三律师上诉案的家属——吕先三律师的妻子赵静。今天下午,我震惊地获知周泽律师因代理吕先三上诉案被停业一年的消息,周泽律师被拟处罚是因为我丈夫辩护而导致,使我痛苦万分,甚至绝望。周泽律师不是第一个因代理吕先案被停业的律师,之前已经有一位安徽本地律师因为代理吕先三案而受到停业半年的处罚了。对于二位律师,我深感愧疚,如果时间能倒流,我会选择放弃为我丈夫请律师,我情愿让我丈夫坐12年冤狱,也不会委托律师辩护了!既然我们一家是蝼蚁,也许本就应该认命……

    周泽律师是如此正直善良的优秀律师,看到我一手抱着小儿子,一手拖着大儿子,一边为丈夫喊冤,一边为因喊冤而被拘留的70多岁的公婆四处求助,周泽律师十分同情我们一家老小,周泽律师和斯伟江律师完全出于公益的目的,自掏腰包倒贴差旅费代理了吕先三上诉案。安徽高院二审将吕先三的判决结果由一审的12年改判为3年,也证明周泽律师的辩护是被安徽高院肯定的,周泽律师不应受到处罚,而应该受到表彰。

    二审改判后,针对我们全家的报复接踵而来。先是要起诉我被拘一个月的年迈多病的公公婆婆,婆婆受惊吓摔伤腿,一病不起;然后要拍卖我家唯一的住房。就在我疲于应付之时,又得知周泽律师将被处罚,令我彻底崩溃!我真想带着年迈的公婆和年幼的两个孩子彻底告别这个世界,一了百了……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我们明白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应该弘扬善,惩处恶,但现在的局面,我们一家老小想不通:为什么已经被确凿证明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没有受到惩处,反而是依法辩护澄清事实真相的周泽律师受到了处罚?

    我们全家认为,周泽律师为吕先三所做的辩护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是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就借用周泽律师的解释,向您汇报一下周泽律师依法依规代理吕先三案的情况,请贵局明察,还周泽律师一个公道:

    “司法局拟处罚我的“违法行为”事实是:“2020年1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合肥公安办吕先三律师的套路’的文章,文章中配有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三室二的视频截图,并附上文字‘警:我们现在要把他们几个搞到位,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文字,同时文章中配有犯罪嫌疑人‘罚站37分钟’文字的照片以及标有‘检察院’水印的‘梅泉的笔录’;2020年3月20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2020年8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并在文章中披露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中的笔录内容。”

    朝阳区司法局认为,我批评吕先三案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是“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从而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我作停业处罚。

    作为一个执业近二十年的资深刑辩律师,前法制传媒记者、大学媒介法教学研究人员,我的硕士论文(已在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发表)研究的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我自认为对律师言论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有着准确把握的。因此,面对朝阳区司法局拟对我作停业处罚的决定,我十分困惑。

    在此,我谨提出如下问题,希望引起公众的严肃讨论,以期为律师主管部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提供更为全面的认识补给,并为规则的制定者完善规则,提供参考意见:

    1、律师批评办案机关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不可避免会使用到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行为?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什么规定?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所指“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应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程式化地向不同办案机关提出各种申请和意见、建议,进行形式辩护?

    4、辩护律师对不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公开批评?

    5、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对依法办案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正向影响,还是负面影响?是会促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还是会导致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司法不公,甚至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迫害当事人?

    6、这些年发生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都是通过律师披露案情,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进行批评,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在舆论推动下得到公正处理或相对公正处理的(典型者如“于欢案”、“许霆案”,也包括我与斯伟江辩护的吕先三、熊昕、詹肇成等多位律师被控罪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申诉上访多年的陈年冤错案件(典型者如“陈满案”、“张辉张高平案”、“聂树斌案”),最后也是通过律师对当年违法办案的揭露、批评,引起社会关注,并在舆论推动下得以平反的。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将这些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认定为“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而进行处罚,正当性何在?

    7、在审判公开的司法原则下,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当庭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这是基本的辩护常态),与律师公开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8、宪法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

    我作为吕先三的妻子,申请参加对周泽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会,请允许我到听证会现场陈述事实,附上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一份,请批准。

    此致
    敬礼

    赵静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周泽律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陈述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本人是吕先三的妻子赵静,身份证号:,也是吕先三上诉案的辩护人周泽律师的委托人。

    本人申请参加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对周泽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的听证会进行陈述,朝司听告字(2020)003号。

    周泽律师被处罚是因代理吕先三上诉案所致,本人作为吕先三的妻子、委托人,对周泽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了解,本人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周泽律师代理吕先三案件时的相关事实,协助贵局查清事实。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福州陈茂妹控诉司法机关成诈骗犯罪帮凶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4日消息】今天(12月4日)是“法制宣传日”,福州女冤民陈茂妹一大早就愤怒地通过网络投诉平台向中纪委、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控诉福州司法机关竟助纣为虐,成了骗子彭火祥伪造字据诈骗她巨额钱财的帮凶。

    陈茂妹家住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葛屿村。据她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她多次拨打110电话或直接去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金山派出所,报警反映称:“骗子彭火祥伪造字据(借条),通过司法手段,正在诈骗她巨额钱财犯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打击惩治以违犯罪行为”。可警察每次接处警一看是她报警告骗子彭火祥后,连报警笔录都不做,结果都是推诿,公然放纵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查。

    据悉,2011年时当局征迁陈茂妹家祖居的房子,由于房子之前无法办理有关产权、土地、建设等手续,在安置补偿时会被以违章建筑处理。此时熟知陈茂妹家庭状况的彭火祥主动找到陈茂妹,吹嘘说在仓山区有很多关系,他有办法运作,使得她能获得高额拆迁安置赔偿。此时陈茂妹即将启程前往台湾探亲,分身乏术,之前也知道一些彭火祥在仓山区确实有关系,就信以为真。在利益驱动下,就请彭火祥代为疏通关系,期望能得到高点拆迁补偿。由于陈茂妹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加上彭火祥诱导说,他运作疏通关系,要写委托书,但怕在写字时写错字或字打印错,要求多签几张纸。当场陈茂妹就在数张空白纸张上落款签署姓名并画押手印,交给彭火祥。2013年11月,陈茂妹因为多次进京上访,惨遭当地警方构陷迫害,后被枉判坐牢2年半。2016年5月陈茂妹刑满释放后才知道,彭火祥早有预谋,趁她在服刑期间,将她当初签名的数张空白纸,全部伪造成她多次向彭火祥借出巨款的“借条”和委托书。彭火祥趁机向法院起诉,导演一场利用司法手段诈骗陈茂妹巨额财产的所谓“民间借货纠纷”诉讼一案。

    后陈茂妹一审败诉,上诉福州中院。更荒唐的是二审枉法作出的判决,甚至分不清陈茂妹男女性别,分不清刑事还是民事?及认定“借款”金额竟高达980000万元。陈茂妹控诉说,像这样素质的法官能公正判决吗?她因轻信彭火祥吹嘘的谎言,才陷入彭火祥处心积虑设置的以骗取她巨额财产为目的的圈套。彭火祥伪造的每张借条都含有2分高利息,上写原因是“陈茂妹办理出国手续,欠别人钱”,明显不合常理。对于她要求鉴定系伪造的借条,可法官竟不同意作出鉴定和调查,就枉判彭火祥胜诉。

    陈茂妹表示本案中所谓借贷纠纷根本没有事实,显然彭火祥行为,已构成伪造借条以骗取他人巨额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查处犯罪管辖权本就是公安机关!本案虽经过法院民事判决,但因涉及刑事犯罪,依法必然是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现在当地公安把她列入黑名单,对她要求惩治彭火祥犯罪的诉求根本不管,反而屡屡搜集黑材料构陷迫害她。

    另外陈茂妹名下的银行卡已被法院冻结。有鉴于此,被逼走投无路的陈茂妹才在“法制宣传日”愤然向上级控诉福州司法助纣为虐,竟成了诈骗她钱财的犯罪帮凶。陈茂妹电话:15606078590

  •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司法机关人员权贵勾结陷害工程实际承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友力公司)在天台属于龙头企业,该企业长期违法《建筑法》,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质证,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牟取高达工程总造价7.8%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并大肆截留工程款,造成实际承包人无法支付材料费和民工工资,也造成工程无法及时完工等恶劣后果,而该企业的建筑资质却一步步高升。该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和极大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为此我已经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现在要举报的是:工程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以友力公司名义承揽了宁波市鄞州区东湖小学综合楼,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农科所,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和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村新村建设项目后,友力公司非但不提供任何人力、设备、技术和资金,反而对实际承包人严重盘剥,导致工程承包人陈志达等人无力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友力公司为了不支付工程建设材料供应商的贷款和民工工资, 竟然权勾天台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拘留陈志达等实际承包人,把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纷纷中止审理。天台县检察院经办人原先还坚持正义,认为实际工程承包人不构成犯罪,就作出不批捕的决定。2014年3月,释放后的陈志达等项目经理返回工地时看见友力公司已经接管工地,作为实际承办人之一有权要回工地。当天两劳释放人员及大批社会上的人,把我们赶出工地,直到宁波咸祥警方到,那批天台黑帮才慢慢地离开,没过几天就把陈志达抓到天台公安局。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天台县检察院有关领导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批捕了承包人陈志达,还向天台县法院提起公诉。天台法院经审理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距开庭审理至今长达六个月。法院是坚守正义和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友力公司进一步作手脚,造成恶劣的司法判例,我无奈进行控告。友力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邬明海被许晓明骗到天台,送进公安局,至今已有1年6个多月,一直没有判决。还有一次,友力公司在宁波江北跟浦天贸易公司孔建尚打官司,在开庭时,江北法院要求证人工程承包人之一陈潮立出庭指证,在审厅门口,黑帮不让陈潮立进去,扬言说,如你今天作证,明天让你吃苦头。直到法警把陈潮立带进去作证。没过几天,;黑帮所扬言的“吃苦头”就兑现了。不知道用了什么法力,陈潮立竟然成了通缉犯了。2014年6月14日。公安带着黑帮到陈潮立家,不问青红皂白就直接把水电拉断,陈潮立父亲陈惠章多次打电话联系友力公司,公司那边只回一句话,“把钱拿来,一切没事”,我陈惠章父子俩已经垫付了1000多万人民币,到哪里再去借钱给你们。于是到天台那边公司去,他们叫我滚出去。出了公司打听当地老百姓,当地老百姓一听友力公司,都说知道的,但不敢提“友力”两字。走了几百米又问此事,有几个老百姓对我说,“你还是马上回家吧,免得我们吃苦头”。后来我想工程承办人之一袁永祥为什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连家人都不知道他的下落。这就是友力集团人大代表许晓明的威力,我无奈进行控告。

    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仪》约定:交付业主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均由另一承包人之一陈潮立与父亲陈惠章个人垫付。(实际承包人仅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蔡村新村建设项目就垫付了7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友力公司不出任何资金,设备,人力和技术;该协议又约定实际承包人自负盈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承包人垫付了巨额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实际承包人不得不大量借款,以垫付材料款,民工工资。

    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是严重违反《建筑法》的,但友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工程款的流向不得不采取这种模式:业主单位向友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实际承包人又向他要来发票,把发票交友力公司,友力公司再把工程款支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再把工程款交付给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种模式,有一陷阱;实际承包人为了从友力公司领取工程款,需要向友力公司交付材料发票的,而该材料发票虽然是真的,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实际是没有供应与发票相符的材料的。即实际承包人到手的工程款虽然是自己应得的(工程实际均是承包人带资施工的,友力公司不出一分钱,所以回来的工程款也是自己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是约定好的),但是采用了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获得的。

    友力公司就抓住这点—-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领取工程款(虽然是实际承包人应得的),向天台公安局报案称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职务侵占。法律规定职务侵占至少需要两个条件;
    (1)采取虚假的办法;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占为己有。但本案中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不论实际承包人采取什么办法,实际到手的工程款均是自己的,既然是自己的,当然可以自由支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些借款的用途也是垫付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先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所以当初天台县检察院多次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就是这个理由。然而,同样的这样一个事实,在友力公司多次“做工作”之下,天台县检察院改变了态度,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揽到自己头上,现在又扔给了法院!法院现在左右为难!经一庭审理后,不能判决,将原来的案卷又退回到检察院。迟迟不予判决!

    是否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现在陷入重重困境,在法律和权贵之间摇摆。我作为实际承包人的亲属,焦虑万分,请关注该案件,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谢谢!

    以上所述全都事实,一经查实所述事情不符,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陈惠章
    身份证号:330227196002297018
    联系电话:13185972278

  • 彭大先家暴之后讨说法却被司法机关送入精神病院

    信访局的人说我告状是丢脸,威胁再告状关我一辈子,他们局长问我在精神病院有吃有住为什么要出来;父亲时常打电话劝我再去告状被抓没人接我出来;法院的法官说我告状是犯法的,一双儿女不愿再见我!我该何去何从,这是我被放出来后第一次来北京上访!

    彭大先,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艳子口镇艳子口村小光组62号,身份证号:522401196008174822。30年前,彭大先同其丈夫王某结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并乘着中国改革的春风做了点生意,赚到了人生第一桶金,起初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家里有了积蓄生活质量自然提高了不少,已经有一双儿女的她本来打算在家相夫教子好好过日子,没想到这种好景并不长久,有钱了的丈夫在外有了新欢,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伴随着吵闹越来越严重,彭大先形容“有次被打的没法呆下去带着一双儿女回娘家住,而此时丈夫却把外面的女人直接带回了家,为了达到毒霸财产,他们造谣生事,污蔑败坏我的名誉,进而提出离婚”。

    法院在未弄清案情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最为可恶的是作为国家法律的最终评判者——法院,在宣判后没有给彭大先下达判决书,导致再行起诉时间过期,从而剥夺了她的诉讼权利这些年彭大先因对法院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不服,就逐级向上反映。

    2008年7月初,在北京上访的彭大先,被村支书、信访局和法院的几个人在北京南站附近抓住强行截回,当时在北京出租屋内的衣物等日用品他们都没来得及给她收拾。她被带回后随即就被关入毕节市洪南路康复精神病院,随身携带的银行卡、手机、24页上访材料、身份证等物品全部被收走,没有给她做体检,而是直接拉进屋子绑在床上给她打针、灌药,他们把药弄成粉末往嘴里灌,不让她出去活动,也不让家人见她,政府人员找她家属签授权委托书时,是找她嫂子签了字,这也成为官方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唯一理由,而作为嫂子根本不具备监护人的权利签署委托书。

    彭大先被关入精神病后,她的母亲焦急万分,最终气血攻心,住进医院,后来去世时彭大先还一直被关着,都没有见过她母亲最后一面。

    而她自己在里面的日子也不好过,她被一个精神病人咬伤,伤口感染恶化,而该病人总共咬伤7个人,其他人都吃消炎药好了,唯独医生说她是告状被关进去的,不给消炎药,导致右手发炎肿烂,他每天在痛苦中煎熬。

    彭大先形容“有一天我实在疼的忍不住痛哭,碰巧有个病人家属听到,知道原委后,我悄悄给他留了家人的电话号码,让他打给我娘家人,我父亲和妹妹是学医的,他们到医院后,大骂院长,这才喊出医师带我去骨科医院动手术, 骨科医院的医生说好悬,如果再晚来几天,肉烂骨黑就真的没救了,现在几年过去了,右手指成了弯曲,有时还像针扎一样痛”。

    彭大先让她父亲想办法接她出去,她父亲去法院交涉,法院工作人员的说不相信她父亲的担保,他父亲最后没办法就说,如果孩子的娘气死了,法院是要赔命的,结果还是没等到彭大先出院,她娘就离开了这个世界。

    “别人遭受我这样的折磨估计早就杀了害我的坏人,法院也应该炸毁了,因法院用暴力把一个精神正常的好人当患者关进精神病院”,彭大学接着说“2009年东,在被关押了一年半后,由我父亲做担保再不告状才被放了出来,出来后,娘家那边的村支书等人安排我住在娘家没人住的老屋内,吃完药的副作用导致眼睛睁不开、记忆力减退等修养了好长时间才好。

    2010年7月,在京上访的彭大先又被村和镇书记在北京南站附近找到,把她截回毕节市后没让她回家,过了一会来了法院的一辆车,把她又一次送到了毕节市洪南路精神病康复医院,这次到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才出来的,被关押了近两年半,是被她妹夫担保出来的,而担保的代价是如果彭大先再上访,就扣押她妹夫3万多元的工资卡。

    这次关押,倒是允许家人探望,但是不允许接走,而继续灌药没有停止,她还的遭受这种强迫性的迫害,彭大先在里面跟两百个精神病人生活在一起,除了要预防万一的伤害外,每天都吃饭是她最头疼的事情,她说“隔两天有肉吃,但都是母猪肉,咬不烂、有臭味。吃的米更差劲,病人的家属都说吃的米像生霉米,吃进嘴里像石沙,有些肉身生的时候是红色的,煮熟就变成黑色的,这明显是死猪肉”。

    因不服法院判决,被公安、法院当精神病人违法关押在洪南路精神病康复医院,长达四年之久。第二次送她进去时,把她的银行卡收走,等出来时发现卡里的7000存款已经没有了,离婚30年一直无家可归,更因婚姻纠纷和自己告状的经历,一对儿女都不愿意跟她往来,甚至接到她的电话就挂机。贵州妇联的人见过彭大先后说,你穿的倒是挺整齐的,彭大先回答,这些年来如果不是我坚持自己的着装打扮,坚持冷静的处理事情,可能我真的会让某些机构变成神经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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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桐柏司法机关徇私枉法 受害父子反被殴打判刑

    我是孙从举,家住河南南阳桐柏县新集乡洛河村龟山44号。
    作为生活在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地地道道农民,我本已经生活不易,可就在过去的一年里,2014我家土地被占,树木被偷砍,我被打断5-6根肋骨,我儿子含冤入狱。时至今日我无处伸冤无处说理,请求共产党员能给一个清白,给一个公道,给人民一份正义。
    石步河水库引水工程从我家的地里过(南阳桐柏新集洛河龟山三夹河交叉口),2014年4月21日上午在没有经过赔偿的情况下,第二标段老板陈天义就带领工人在我们家土地里施工,挖毁我们土地和树木,我前去阻拦说:赔偿后才可以施工。陈天义给乡政府打过电话后,给我说:下午来给赔偿款,下午再干,就带领工人走了。
      下午陈天义在和政府官员喝过酒后,带领工人去地里要施工,我说:政府赔偿后才让施工。陈天义就辱骂追逐恐吓殴打我,扬言自己有的是钱有的是人,打死我也不会有事的。后在其对我拳打脚踢的过程中,我昏迷了。他看我没有反应了,就把我推入沟渠,准备用钩机活埋。对旁边的工人说:“活埋了,大不了我就赔偿他50万,没一点事。”后来我家属赶到才救下我,让我免于活埋,并报警。我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抢救我才得以保住性命,经检查我胸部肋骨被打断5-6根,经常胸闷头晕头疼。后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真的不能想象他们怎么会对一个残疾(有残疾证为证)的61岁老人做出这种事情来,真是天理不容。
      在我住院期间对方和乡政府不管不问也没有探望过,医药费也都是我们家自垫的。陈天义在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对我打伤一事进行调查的前提下还多次对我们家土地进行挖掘施工,我家人也多次去阻止其施工,警察来了他就不施工走了,警察不来他就又强行开工了。2014年6月30日我儿子又发现他在用钩机偷挖我们家土地和树木,他就前去阻止挖我家土地,要求对我被打轻伤进行处理后才同意施工。双方报警。同时工程上另外来了施工队,钩机就就开出我家地里,在旁边进行作业,由于不属于我们家土地,所以我儿子并未阻拦其在他处施工。警方两小时以后采到现场,同时警方带着我们村书记来。我不懂为什么3公里的国道乡派出所能走两个小时,更不懂派出所不是先到现场而是先到村书记家,把书记接来?派出所来了以后和工程上的人说了3-4分钟话(由于我儿子离钩机新作业区有15米以上所以并未听到说了什么)就把我儿子叫过去说他把人家工程上钩机破了砸烂了。我儿子说他没有砸,玻璃不是他砸烂的。而派出所随便拍了几张照,就把我儿子和钩机司机拉到派出所做了口供。没有做任何现场勘查分析和保护。做口供时我儿子是单独的,而钩机师傅和其老板和警察三个人商量着做了第一份口供(我儿子就在隔壁所以他知道是2个人和一个警察一起做的第一份口供)。后来派出所说给我儿子3天时间找工程上的人协商赔偿多少,3天后不协商就拘留他。
      2014年7月10日新集派出所指导员刘鑫带9万元找到我说就赔偿9万元,要就要,不要就不管了。在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和当时谈判内容不一样时,刘鑫以代表执法部门为理由,说口头协议也生效、糊弄百姓。给我们玩文字游戏,说调解协议书里双方互不追究因打架事件引起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等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刘鑫还承诺对方以后不会报复,钩机问题也不再追究,9万元只做轻伤赔偿,土地等赔偿以后乡政府再给赔偿,同时陈天义亲自上门赔礼道歉。我父亲想着我们是小老百姓,如果公安不管了,我们上那里说理呢?因为轻伤鉴定出来都80多天了公安也没有拘留逮捕过他,所以就同意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和收据,以息事宁人。
      7月14日陈天义以钩机玻璃雨刷边框等损坏找公安机关勘验后来补偿的现场并后期做了维修和估价(估计玻璃,雨刷,防水条,边框等共10236元),8月20日我儿子被乡派出所拘留,9月3日逮捕。对我家进行报复。
      所以陈天义不但单方面撕毁和解协议上面互不追究的约定,也没有上门道歉,还对我们进行报复。
      2015年01月22日我儿子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桐柏法院下达判决拘役5个月15天,判决书(2014)桐刑初字第00399号。
      我儿子是被诬陷的,因为已经被逮捕,所以如果不判刑的话公检法都要受到牵连,所以法院就在没有任何认定的前提下判决了。
      我儿子被冤枉诬陷的,我儿子根本就没有砸对方钩机,对方找自己工人做的污证。
      原因如下:
    1. 因为我儿子判决时已经被捕5个月多,所以如果法院不判决的话,要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公检法都要受到责任追究。所以法院必须判以维持公检法颜面和逃避责任。
      2. 对方证人当事根本不再现场,同时对方找的污点证人都说看见我儿子抛一个石头砸住玻璃了,却在警察到来时找不到凶器。证人都说是砸一下,却讲不清楚事情经过。
      3. 在警察到来这2个小时里钩机一直在作业,可是对方却说钩机是在我们家地里被砸坏的?如果我儿子砸坏了他们的钩机,请问对方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为什么要破坏现场?
      4. 石头和玻璃之间根本就没有接触点,警察当时拍的照片明确能够证明这一点。同时警察在报警后2个小时才到,根本就没有做任何现场勘查和保护。另外玻璃损坏也不是对方所说石头砸坏的样子。
      5. 对方维修后的配件都隐藏起来,根本就没有拿出来给任何人任何单位看。法院不做任何调查和研究就要判决我儿子有罪???国家明确规定要重研究审判,不轻信口供,可是桐柏法院审判人员却知法犯法,与中央司法背道而驰。
      6.2014年6月30号发生的事情,公安机关8月20号才做现场勘查,法院也认为这就是第一现场?也能作为证据使用么?
      6. 玻璃估计1700元,根本不到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了达到最大,对方仅仅找了一个维修师傅说玻璃坏了,边框也弯了,雨刷也坏了。请问玻璃从警方拍的照片看仅仅只是裂纹,为什么边框会弯,雨刷会坏?难道边框连玻璃结实都没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说法,法院也采信?难道就不用有资质的单位做任何鉴定就可以胡乱判案么?
      7. 还有很多疑点请各位能够阅案或者亲临调查。
      时至今日由于公检法关的维护,我被打伤一事依然没有立案。我多次找到县公检法要求立案,可是他们互相推脱不管,没有实质进展。我儿子的案件已经上诉到中院,请各位能够关注监督,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孙从举投诉要求如下:
      1. 对我被打伤一直进行立案处理,逮捕犯罪人,走法律程序。
    2. 对我儿子被诬陷被冤枉一案进行彻底调查,追究诬陷人的法律责任。
     
    3月10——我再到北京上访,结果在北京被桐柏的截访人员殴打,现在还自己掏钱在北京住院治疗。
      
    桐柏县新集乡洛河村龟山 孙从举
    联系电话15565694460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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