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司法独立

  • 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

    近日,中国媒体有关司’改革的报道连篇累牍,声称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破冰”之旅,而且上了快车道。7月9日,最高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针对审判权力运行、人权司法保障、深化司法公开以及法院人事管理、职能定位等重点领域提出45项改革举措,明确提出到2018年,要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随后,最高法院第一(深圳)、第二(沈阳)巡回法庭设立,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专司跨行政区案件审理的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相继挂牌等等,司法体制改革看似在紧锣密鼓地切实推进。辅以徐辉、念斌、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纠正和平反,司法领域更显热闹非凡。面对如此的司法现状和司法体制改革势头,许多法律界人士和媒体对这一轮司法改革多有评论,赞誉有加并寄予了厚望,在他们乐观的展望之中,司法公正的美好未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好前景似乎指日可待。
    客观而言,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相较于此前的仅仅是着眼于理顺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无疑有一定程度的深化和进展,特别是在审判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两方面,都有所侧重和触及。但是,透过目前这些举措的表象,从更深一个层次观察,这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如一些人所赞颂的那样鼓舞人心,则显然可以存疑。同时还可以提出警示:热闹的表象,也可能是虚假幻象——只要现象司法体制的基础犹在,司法权没有真正独立,司法就不能在基本层面上有效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司法体制改革就会沦为一场新瓶装旧酒的自欺欺人的游戏。
    只要对司法现实有清醒认识,还可以看到,这一次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腐败、司法糜烂倒逼的结果。这是一个司法不公可谓比比皆是的时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横遭践踏,党派特权桎梏司法,行政权利和地方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干预和绑架司空见惯。前述这几桩业已纠正和平反的冤案,只是司法过程中冤假错案之冰山一角;一些盲目乐观者欢呼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来了,来了就是胜利,而对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这一不可辩驳的注目论断或浑然不知,或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只是一味地谄媚赞颂。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刑讯逼供,因言获罪,违背和歪曲法理的恶法、口袋罪依然存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理念并未得到贯彻。就在目前体制内大规模的反腐运动中,家法党纪也依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司法实践上,依然存在着公权力肆意妄为的法律真空,例如许多因贪腐嫌疑或者因内部权力争斗而被“双规”的官员,竟然也和普通民众一样,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些不胜枚举的司法不公,就是一种深入体制骨髓的司法腐败现象,不仅社会危害巨大,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而且已经对执政党的政权的稳固构成了威胁。当局意识到,司法领域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迅速加以修正弥补,后果可能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司法改革之所以不得不为,司法改革中引人注目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措施,乍看是朝着司法权独立的方向迈进,实则是要调整、变换一个体位和姿势,以便更为有效地维护和巩固现行体制,而不是以司法公正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为首要目标。
    具体地看,这一轮司法改革,在司法权力整顿方面,通常被归纳为以下三点:1,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2,加大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3,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切实落实人员责任。这些举措,意在通过垂直管理,约束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判决的外部干预、内部干预和法官滥权等三个因素。表面上看,有着朝司法权独立的趋势;但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上收和与地方行政权力隔离的技术性动作,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独立并无实质上的关系。至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一轮司法改革并未在司法权独立这一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所谓的司法改革,可能沦为在一种叠床架屋的举动,导致司法机构更加臃肿、司法成本更高却更加低效——而司法改革要避免类似的失败结局,则必须改弦更张,以司法独立为改革的终极目标,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人权,尊重法律,践行现代法治理念,才可能切实推动司法进步,收获改革的善果,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31

  • 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也谈“法治中国” 的目标和路线图
     
    据报道,近期当局将绘制“法治中国”的目标和路线图。官方“专家”称“法治中国”是一项渐进、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强调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时间,停不得,也急不得,要稳步推进。凡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些说辞,其实都是一些正确的废话,也是空洞的套话,而本质上则无异于虚伪的谎话。其目的无非是要为特权继续凌驾于法律之上加以辩护,进行下一步的铺垫,为恶劣的司法现状开脱,也是为避免期待法治进步的公众失望打的一剂预防针。这些“专家”说辞,回避了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社会,无论国家、不分地域,只要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官方大张旗鼓宣教法治建设之际,近日有近50位大陆公民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而这些案例,正是官方滥用司法权的样本,是只有党治、人治、权治,而无法治的明证。事实上,这些被刑拘的公民,无一不是在行使现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只是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然而,他们的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却遭到了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如此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无疑是不折不扣、触目心惊的司法腐败。在这样的活生生的现实之下,所谓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即便不是欺骗,也是空谈。
    历史的经验和无数事实证明,民主自由是法治的基础,一个国家和社会,如果没有民主,包括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缺乏保障,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只能人治横行、特权肆虐、腐败猖獗。现代文明的常识是,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不可能同时并存。人治是个人权力、党派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能有人治,只要人治一息尚存,法治就根本上不可能实现。同时,法治还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个部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且只有二者统一,法治才能畅行。
    而众所周知,在现行制度之下,往往只是口头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并无“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说,虽然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党权、特权乃至行政权全都赤裸裸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司法权为特权所独占,所谓的法律就堕落成了只为强权服务且可任意蹂躏的婢女,从而沦为中国特色的法治独有的“三治三不治”: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至上,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即使在因担心腐败亡党而刮起的反腐风暴中,中纪委在惩治行政部门的腐败官员时,也并不走法律程序,而往往是越过国法而施行党纪,这其实就是将家法党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至于许多涉嫌腐败的官员,在审查过程中,得不到法律援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也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总而言之,法治建设固然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也可能漫长艰难,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关键在于,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如果出自真心诚意,就必须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所推崇的法治建设的唯一坚实的起点,而缺乏司法独立,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致命缺陷和最大障碍。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0-16

  • 在京访民丰台打横幅要求司法独立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1-26消息:在京访民蔡志国、居小玲等人今天顶着北京3-5级的大风,在北京丰台区多处到处打横幅,他们还把横幅打到丰台区法院门口。横幅上写有“访民拥护司法独立要求纠正冤假错案”,“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官员财产不公开就是袒护腐败包庇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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