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合理

  • 黄端芬私房遭偷拆未获合理赔偿上访被截

    【民生观察2024年11月8日消息】上海市静安区热河路黄端芬家房屋被偷拆,赔偿安置不合理,其上访维权被拦截,带回当地后先关押再拘留。目前一家人生活工作难以为续,身体和精神遭受严重伤害。黄端芬请求相关领导给予关注,公平合理解决其房屋赔偿问题。

    黄端芬家在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热河路37号,新梅太古城基地。该地段位于繁荣中心南京路步行街旁,寸土寸金之地,集观光、购物、交通、教育、就医等各种便利优势为一体,两双轨地铁站,十几路公交站零距离,环绕浦江外滩东方明珠北外滩新客站长途枢纽等,是不可多得商家必争之地其房价奇高。

    37号楼无论面积结构地理位置整个基地无与伦比,保护建筑既有老房古朴风格又有现代前卫设施,房型独特、冬暖夏凉、前后通透、宜居宜商、街面房开有公司能保障黄端芬一家人衣食无忧;能分能合工作生活两不误享尽天伦。

    37号房屋被偷拆,其拆迁源头就违法,将黄端芬家原拆原换拆一还一的划拨土地连同她家的私产房一并变卖,将黄端芬一家安置到58公里外火葬场旁,地段天差地别,克扣面积后,拆一还一还得倒贴钱。

    “新梅基地”2003年得到就地安置划拨土地以拆为名圈地8年,待2011年正式启动拆迁未作分文补偿,已将整个基地百姓私产连同划拨土地一并变卖股权清零,百姓私房被闸北政府变卖产权归零,百姓失去自主权成砧板上肉被任意宰。

    商建项目划拨土地不符法理,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部制既不符法理也不合常理;闸北政府扯着建设部制拆迁许可证的虎皮作大旗,圈地8年不务正业而多种经营,不拆不置变卖划拨土地及拆民私房,让老百姓变为乞丐。

    建设部制《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所不能无所不可。不足7个月拆迁许可有效期连续延期10次延长时间20倍;许可范围多种经营,从而达到变卖划拨百姓私产的目的。

    闸北政府不遵守中央国务院305号令拆迁配套政策,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不遵循;滥用职权擅自制定“有情操作额外补偿”的口头协商,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基地政策。黄端芬诉讼至法院被枉法裁判,闸北政府则声明: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黄端芬依法要求土地用权补偿被裁决零补偿!地皮决定房价,值钱是寸土寸金稀缺地皮,法院竟以(宪法)规定为由,裁决土地用权零补偿。黄端芬家175平米建筑面积共三层楼,换不回原地安置6平米的商品房。

    拆迁方提供一张空白表格的分户报告,无面积无内容却有单份,但只有评估拆价名分,却无任何实际意义。黄端芬私房真正的拆迁价是2006年的定价29.9万/平。

    2011年闸北政府以虚假评估报告,评估价为7640元/平;2016年奉贤政府安置价1980元/平,非但不涨反大跌四年跌近2011年的1/4价格。

    商建项目原拆原还划拨土地启动8年不拆不置,变卖原拆原还划拨土地与拆民私房一并变卖。黄端芬一家被安置到58公里外的火葬场旁,地段天差地别相距58公里拆迁价与安置价竟然相差无几。

    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黄端芬家生活设施被打砸,一名“贼”深夜入室偷取黄端芬的房屋证据材料,并将家中电脑往楼下摔废。报警110后,弄得家人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小孩不敢出门大人不敢睡觉,无奈装了5个感应警报器,留下黄端芬和丈夫俩人坚守在屋内彻夜难眠。

    黄端芬家被盗拆,一家人无任何过错,只因面积较大某些人有利可图,拆迁全程没有合法裁决,房屋至今不在黄端芬名下。

    偷拆当天他们将黄端芬骗去二中院,半路上黄端芬接到电话得知家中房屋被偷拆,随后立即赶回家中,现场黄端芬声嘶力竭叫喊:“让我拿回老祖宗遗物及保险箱”。随后黄端芬被抓上警车带走。

    一段时间,上海闸北区上空一度充满了血腥味,流血伤害成了家常便饭,死亡事件见怪不怪,拆迁方泯灭人性的阴招损招数不尽数:有被逼上吊的,自焚的,喝敌敌畏的,还有嘴巴被一拳打得缝了16针的,更有那被逼死在办公室而后再送医院的。

    闸北政府和当地法官共唱双簧:按规定拆迁许可延期不得超1次,延长不得超原有效期,而此拆迁许可证却延期10次延长20倍。

    黄端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却声称:“已过诉讼期”,固定资产诉讼期20年,而闸北政府更是耍无赖声明:“严格按法院判决执行”。

    黄端芬家合法房屋被偷拆后一家人无家可归,财产被抢劫至倾家荡产,公司被毁全家饭碗破碎,儿女被害苦无家无工作,生活难以维系。

    其儿子被逼妻离子散、积郁成疾,欲与孩子同赴黄泉,一家人的户口被冻结20余年不给分户,不给新出生的小孙子上户口,导致孙子入幼儿园入学困难。最可恨是街道领导存心刁难,不给开户籍地无房证明,害的孙子去离家很远的寄宿幼儿园上学。

    黄端芬和丈夫前往相关部门去维权,被抓、关、打以及拘留,期间还被戴上脚镣手铐,而国家信访局不登记也不受理,还将其登记了10年的大数据进行清零。

    黄端芬和丈夫均是70多岁的白发老人,闸北警方将二人以“欲报复社会”的罪名常年挂在公安部的黑名单上,去各大信访登记窗口信访都被截访,其丈夫被折磨至深夜送医院抢救,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受到严重摧残。

    黄端芬恳请中央政府领导彻查该案,予以督办上海闸北区政府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补赔偿!

  • 律师合理要求阅卷被法官赶出法庭

    【民生观察2022年7月22日消息】近日,河南商丘三潘案开庭,律师合理要求阅卷,竟然被法官赶出法庭。不让阅卷,律师该如何履行职责?不如直接宣判?保障律师阅卷权,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常识。以下为何智娟律师亲述事情经过:

    78张光盘不让阅,我该如何出庭履职。2022年7月18日下午6点48分,我在广州收到一条短信,通知我两天后开庭的“商丘三潘案”公诉机关移送了新证据,让我阅卷。彼时我正在广州开庭,庭审持续到晚上9点。7月19日一早,我即前往偏远的河南宁陵,风雨兼程连饭都没吃,才在下午六点到达宁陵县,已过正常上班时间。

    7月20日开庭前,我与同案十几名没有阅到卷宗的辩护人一起,向法庭要求阅卷,并申请合议庭延期开庭,为律师留出必要准备时间,合议庭无理拒绝了我们的阅卷请求。今天开庭时,我才得知检方新补充的证据,包括两本纸质的侦查卷以及78张光盘!这78张光盘中有64份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和14张作为证据附卷的光盘。

    本案原二审时,因发现一审存在两份判决书、侦查人员采取捏睾丸等手段刑讯逼供,以及被告人笔录严重造假,才推动案件发回重审。此次的证人、被害人同录,相信也能比对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有造假问题,这对有效的辩护工作而言极为重要。更为关键的是,其中一张光盘标题上明确记载“潘前进等人到天下城向赵某华、秦某要债,用喇叭播放录音”,这正是我当事人参与的事件,且该视频恰恰是我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该视频或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今天在开庭后,我继续要求合议庭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法官不让发言,我就举手申请。但法官以律师坚持举手为由,给了我警告;我还想发言维权,说明为什么律师必须阅卷,又被训诫;我问审判长:“如果不能阅卷,我该怎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审判长对我的回应是——让法警强制将我带出法庭。

    下午继续开庭后,同案律师询问能否让我回来履行辩护职责,审判长以《刑诉法解释》310条的规定打发了他。我心里清楚,这是要我认错,只要认错就能立即回到法庭。

    但是,我不想丧失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的最基本尊严,律师是来履职的,不是配合演戏的。我自省,我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不能违心认错。我向法庭要求保障我的阅卷权和辩护权,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不阅卷,就辩护,不是骗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8]36号)》“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诚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确需司法警察当庭对律师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关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我在庭审中没有任何攻击党和国家的言论,我仅仅是在审判长数次打断我发言后,坚持要求维护律师辩护权,审判长责令法警将我强行带出法庭的措施就是错误的。

    我的当事人非常希望我能继续为他辩护,恳请审判长撤销对我的强制带出,但没有被允许。现在我该怎么办?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3日上午,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潘前进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犯罪一案。该案由永城法院院长侯文担任审判长,永城检察院副检察长庞永红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人、12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潘前进、潘千里、潘胜利(侦查期间病故)兄弟三人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家族势力,纠集武校师兄弟、发小、准干亲等十余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潘前进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潘某里、刘某某、葛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故滋事,情节恶劣;采取威胁、恐吓或要挟手段敲诈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以物抵债,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

    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危害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破坏被害人及身边亲人的家庭生活,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及群众的生活秩序。应分别对11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围绕案件的事实、焦点进行调查,法庭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依法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对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一审中,潘千里等人均提出了排非申请,但被合议庭粗暴拒绝。二审期间,各律师在会见时大多被告人均陈述存在抓睾丸等变态的刑讯逼供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合议庭应启动排非程序。

    在庭前会议中,各律师已经指出了该案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诸如口供定案、笔录代签、伪造笔录、穿越报案等等。随着庭审的展开,家属相信各律师将以翔实的分析证明全案证据根本无法完成检方指控。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商丘三潘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潘千里,在羁押期间遭刑讯逼供,曾病危,险被逼自杀,家属多次申请取保遭拒。2022年6月22日在宁陵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期间,当庭病发昏迷,被救护车接走,送到医院紧急抢救。

    该案家属一直持续喊冤,并依法信访至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处……并邮寄相关最新版本冤情反映信件,其中首次向中南海有关领导邮寄反映,家属依法、依规进行反映……为了躲避“驻京办”截访人员的再次阻碍,家属不敢开宾馆,曾被逼睡大街。

    家属认为,商丘三潘案明显属于永城当地人为拔高凑数的涉黑案,其中还可能涉及公检法人员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极有可能成为整顿的重点对象。

  • 董秀玫坠楼案的合理怀疑与排除

    【民生观察2020年9月27日消息】六年前,黑龙江省讷河市发生一起离奇的深夜女子坠楼案,现场有七岁孩子全程目击。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予以排除。然而,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这样做,并且不允许家属查阅卷宗,全家举报六年无果。

    2014年7月14日,36岁女子董秀玫坠楼身亡。家属认为是故意杀人,向讷河公安报案,讷河公安“不予受理”。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答复维持讷河公安局决定。向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根据讷河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受理。死者母亲苏久先六年上访未有结果。

    根据讷河市公安局提供的尸检报告和询问笔录,家属合理怀疑该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排除故意伤害家暴致死。

    合理怀疑一:尸检报告称:四肢、肋下、腹部外伤均不是高坠形成。腹部是钝性物体形成,那么从成伤机制上看,合理怀疑董秀玫生前遭遇了家暴,应毫无异议。

    合理怀疑二:董秀玫儿子的询问笔录称:案发当晚听到了妈妈喊他,让他过去帮忙,而且案发前每次妈妈被打都是喊他帮忙。孩子率直纯真,其笔录可信,证实董秀玫曾长期遭受家暴。

    合理怀疑三:董秀玫儿子两次询问笔录都证实了董秀玫经常遭受丈夫暴力殴打的事实,辱骂,殴打均是家暴的直接表现。

    合理怀疑四:根据律师《法律意见书》,董秀玫家窗台并没有董秀玫的指纹、脚印痕迹。难道董秀玫会飞出去?强行拖拽向窗外推下可能存在。

    合理怀疑五:根据律师阅卷现场勘查笔录,董秀玫身高157厘米,窗台距地面高85厘米,窗台宽55厘米,一个157厘米的人即使人靠近窗口,趴在窗台上,连脑袋都不能完全探出去,怎么会自己坠楼?

    合理排除自杀一:从尸检报告中可见,死者董秀玫的双手五指有外墙的墙灰,左脚底表皮缺失,墙面有95cm×50cm的擦蹭痕迹。显然,死者生前曾用力用脚蹬墙面,试图向上爬上窗台求生。在强烈求生欲望驱使下,脚底皮都蹬掉了,根本不存在想自杀的念头。

    合理排除自杀二:现场勘查室内无可助登高的物体,董秀玫攀上窗口肯定是有人用外力掐在董秀梅肋下拖拽到窗外,也就是尸检报告所说肋下的伤痕。

    合理排除自杀三:董秀玫生前曾喊“儿子帮我”,理论上不存在自杀念头。而高喊让儿子帮忙救他,不让离她最近的丈夫救他,显然正遭受丈夫施加家暴威胁。

    合理排除自杀四:如果董秀玫想要自杀,可以选择诸多方式,为什么悬在窗外还要倾力向上攀登?有强烈求生欲望的人,用脚把墙上蹬出95cm×50cm的擦蹭痕迹,脚掌皮都蹬没了。自杀有这么做的吗?

    合理排除自杀五:四肢、腋下、腹部外伤不是高坠形成,高坠也不能形成。案发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外伤是怎么形成的?成伤机制原因,都无法证明董秀玫是自杀。@封面新闻

    讷河公安、讷河检察院应该研究合理怀疑和合理排除而决定是否立案刑事侦查。用《刑事侦查学》《法医学》《法鉴痕迹学》的理论,结合案发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儿子的询问笔录,如能否定这些合理怀疑和合理排除,那么“不立案”和“不立案监督”就是正确的。反之公安机关应当必须立即立案,检察机关必须应当实施监督。

    附:董秀玫医学鉴定书

    黑龙江讷河市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83号鉴定书内容

    四肢:右肩部在12.5cm×9.0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为7.0cm×5.0cm。

    右侧肱骨上侧骨折。

    右侧腋窝定点向下7.0cm处可见3.5cm×2.0cm陈旧性皮下出血,皮肤呈黄褐色。

    右上臂腋窝定点向下5.0cm可见6.5cm×4.0cm皮下出血伴部分表皮脱落,大小为4.0cm×0.7cm。

    右前臂中段内侧有8.0cm×4.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方向由内上向外下,此表皮剥脱上缘至右手食指远端指间关节长27cm。

    右手食指第二指节内侧有0.6cm×0.5cm皮肤表浅创口,形成0.5cm×0.5cm皮瓣向上翻转。

    右尺桡骨远端骨折。

    左上臂背部13.0cm×3.5cm范围内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2.2cm×2.0cm。

    左前臂内侧可见点片状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大小为10.5cm×5.0cm,表皮剥脱为5.0cm×1.0cm,此皮肤上缘终点至左手食指远端指尖关节长28.0cm。

    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

    左前臂内侧腕部2.0cm处可见一皮肤创口大小为4.3cm×1.2cm,创腔内可见桡骨骨折断端向外支出。

    左手掌内侧及腕部在15.0cm×7.5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为4.5cm×2.0cm,两手掌指尖远端可见白色墙灰样物粘附。

    左大腿上段可见6.0cm×1.4cm表皮剥脱,生活反应不明显。

    左髌骨上缘向上4.0cm可见一皮肤创口大小为5.2cm×1.6cm,创口内可触及股骨骨折断端。

    左髌骨下缘向下5.6cm可见3.2cmx2.1cm表皮剥脱,方向由下向上。

    左髌骨周围在10.0cmX7.5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其间伴有部分表皮剥脱,大小为2.0cmX1.0cm,方向由下至上。

    左小腿中段前侧可见1.4cmX1.2cm皮下出血。

    左踝关节前侧可见3.2cmX0.3cm表皮剥脱伴有皮下出血。

    右髌骨上缘向下1.2cm可见一创口,大小为5.5cmX0.5cm,创腔内可见股骨骨折断端向外支出。

    右膝关节内缘向后4.0cm可见5.7cmX4.0cm表皮剥脱伴有皮下出血,方向由左至右,其间伴有1.3cmX0.7cm皮肤创口。

    右膝关节周围连同右小腿中段在23.0cmX11.0cm范围内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为4.5cmX2.3cm。

    右踝关节前侧可见1.0cmX0.6cm皮肤创口,左足跟有6.0cmX5.0cm皮下出血,左脚掌前侧有4.0cmX1.5cm皮下出血,两处皮下出血外伤间距14.0cm,两处脚趾均粘附白色墙灰样物。

    左足底第1—5脚趾连同脚掌内侧前段可见表皮缺失,在8.2cmX6.0cm范围内可见大量不规则表皮缺失,其间伴有红色物质,两足跟及趾骨未触及骨折。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