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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袭祥栋:律师吊照维权无门

    2021年8月8日,是我被吊销律师执照六个月截止日,这将意味着我被行政处罚一案的法律救济之门,已被彻底关闭。

    半年来,诸多关心我的师友、同仁以及未曾谋面的网友不时发来消息问,对吊照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了没?行政起诉了没?

    现就我的维权经历公布如下,权当留作记录,给公众一交代,盼早日摘帽平反。

    2021年2月8日,山东省司法厅给我送达“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2月9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给我送达“取消律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处分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1、因律协的行业处分复查时限短,我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5日内向山东省律师协会邮寄了《复查申请书》,至今未收到任何消息或复查结果。早我一月吊照的四川卢思位律师,也曾向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四川律协还通知其听证,复查结果肯定是维持,但至少给了一个“复查”程序。

    2、2021年4月6日,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我向司法部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相关复议材料,经查询邮政快递记录,4月7日司法部收发室签收,至今,石沉大海,没收到任何答复。

    3、2021年6月初,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我在“山东移动微法院”平台申请行政立案,经数次操作,无法提交材料。电话咨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行政立案,必须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用法院电脑上传立案材料,其他终端无法操作”。

    6月7日,我带着诉讼材料去历下区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不设人工立案窗口,只有两排电脑,工作人员指导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当天我收到历下区法院短信回复“所立案件已经提交”。

    又等了7天,未收到法院是否立案的任何消息,我登入网上立案平台看到“审核未通过,审核时间6月14日19:07:43”,至于什么原因,法官未留言回复,后电话询问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工作人员告知“你的案子没法立”。

    听说四川卢思位律师到法院交涉行政诉讼不立案事宜,差点被法警打了。我害怕被打,没敢去交涉。

    以上便是我被吊照后的“复查、复议、诉讼”经历,维权无门!但凡被非正常吊照处罚的律师,其维权经历大致都是如此,自送达吊照处罚决定之日起,再无任何救济途径。

    我们只能期待“拨乱反正、纠错平反”早日到来。

    袭祥栋于遵义记
    二0二一年八月八日

  • 卢思位吊照听证会多人被强制带走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4日消息】2021年1月13日,是成都律师卢思位吊证处罚听证会召开之日,现场有多名旁听人员被警察强制带走,代理人被拒绝进入听证会场。

    2021年1月4日,卢思位律师收到四川省司法厅发来的拟吊销执照通知书。

    告知书称,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时间跨度长、发文数量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你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卢思位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四川省司法厅召开,司法厅外巷子口有大量便衣拦截旁听人员,王宇律师被成都警方以配合调查的名义突然抓走;文东海律师被一便衣抢夺手机,文东海给对方一耳光,几个便衣一哄而上殴打文东海,打他耳光、掐他脖子,之后文东海被带走关押,上午下午把他单独叫出去做了几次笔录。刘四新、吴魁明、魏水平、谢阳等律师到现场后亦被警方带走。随后,前来旁听的许艳、陈科云也被警方带走。卢思位律师被强行带进司法厅,其代理人程海和谢燕益律师却被拒绝进入听证会场。

    另据程海律师发文称:2021年1月13日上午8时40分,四川省司法厅听证会场外有数十名警察和便衣。程海即我和谢燕益场外被警察拦截,看到文东海被几个人掐脖子推搡好像是进了司法厅附院。我们和警察交涉约十分钟,九时许司法厅来人把我们接进去。我们争取旁听权无果。听证从上午9点15分到下午13时,基本该说的都说了。下午饭后核对签笔录,共计49页。

    指控卢思位违法的证据主要是推特@lulawyer上发和转的几篇推文,认为危害国家安全。卢思位和代理人主要的反驳观点是:

    一、推特不是卢思位的,无充分证据这是卢的,发表的推文和卢无关。

    二、推特是美国的服务器属于美国管辖,司法厅到美国取证,根据中美的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经过中国司法部转请美司法机关同意和办理,严重违法也无效,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所取证据整体无效。

    三、推特内容是发推人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故指控卢涉吊照言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办案人员明知卢没有违法言论或者证据不足而予以追究拟吊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按照最高检察院的侵权渎职立案标准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责任人为调查负责人的律师处副处长徐斌等人。详见近期卢的自辩和两代理人书面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出来没有看见准备旁听的几个人,目前尚未联系上。

    据了解,卢思位是四川知名人权律师,办理过成都纪念“八九六四”酒案,是成都“四君子”之一张隽勇的辩护人,还办理过广西律师陈家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因此遭受四川司法当局和律师协会打压和处分。

    2020年6月,余文生律师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被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卢思位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参与辩护工作。2020年8月,有十二位香港社运人士被深圳公安扣押在盐田看守所,卢思位律师曾经探访十二位被扣押香港人,又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卢思位的代理人谢燕益表示,四川省司法厅欲吊销卢思位律师执照,实属以行政处罚之名行政治打压迫害之实,司法行政机关成为打压良善制造冤案的牵线木偶!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卢思位律师在“敏感”时期介入了12港人案。

    近来四川司法厅向卢思位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前后,官媒对卢思位等律师介入12港人案的舆论攻势也进一步佐证了这一点。这一处罚明显违背行政正义原则,危害极大。卢思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当遭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果敢揭露与控诉违法渎职行为、积极履行律师职责不仅不应该给予其行政处罚,而应当向其颁授紫荆勋章乃至最高国家荣誉奖章。因为他及多位内地人权律师不避险难为香港公民的勇敢辩护维权行为无疑正是内争人格外争国格的体现,彰显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的凛然正气、法治精神、人道立场及现代文明意识。其所作所为不仅是在捍卫港人同胞的合法权利、人权尊严,在这一过程中无疑还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的崇高性及法治统一原则,更体现了一国两制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宪制调节机能。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人权律师的底色和一个真正爱国者的担当。


  • 暗夜前行无私者无畏:卢思位律师吊照听证代理词

    主持人:

    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受卢思位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担任其行政处罚一案听证代理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通过四川省司法厅听证程序披露的案件信息、卢思位律师以往代理的案件、参与的公共事件、公开发表的言论尤其2020年介入的案件的种种表现,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后背景,本代理人认为,四川省司法厅欲吊销卢思位律师执照实属以行政处罚之名行政治打压迫害之实,司法行政机关成为打压良善制造冤案的牵线木偶!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卢思位律师在“敏感”时期介入12港人案。近来四川司法厅向卢思位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前后,官媒对卢思位等律师介入12港人案的舆论攻势也进一步佐证了这一点。

    这一处罚明显违背行政正义原则,危害极大。卢思位律师自2020年8月31日接受12港人之一的当事人乔映瑜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在依法介入案件过程中,由于侦办机关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暗箱操作,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遭到无端剥夺,执业权利无法保障造成了严重后果(从嗣后安插的官派律师参加庭审进一步佐证了这一事实的发生)。卢思位律师因而第一时间依法维权并及时发声,揭露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卢思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当遭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果敢揭露与控诉违法渎职行为、积极履行律师职责不仅不应该给予其行政处罚,而应当向其颁授紫荆勋章乃至最高国家荣誉奖章。因为他及多位内地人权律师不避险难为香港公民的勇敢辩护维权行为无疑正是内争人格外争国格的体现,彰显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的凛然正气、法治精神、人道立场及现代文明意识。其所作所为不仅是在捍卫港人同胞的合法权利、人权尊严,在这一过程中无疑还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的崇高性及法治统一原则,更体现了一国两制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宪制调节机能。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人权律师的底色和一个真正爱国者的担当。

    众所周知,去年香港发生了一系列不幸的事件。毋庸讳言,一国两制正在遭受严峻考验,香港也陷入到空前危机当中,内地及香港两地本应切实贯彻一国两制相向而行弥合冲突而不是增大隔阂持续撕裂。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所谓12港人涉嫌非法越境争议事件引发法律冲突。

    该事件的发生原本可为宪制的实践与完善创造良机,香港内地共谋和谐发展。如果决策者及司法当局能着眼于国家民族全局长远利益站在人道超越主权的高度,遵循以人为本、司法独立、普世文明立场,以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的胸襟,用法治精神、文明的力量争取人心以兴聚合之利则实属国家、族群之幸。与此同时,也必为港澳台及海外同胞树立一国两制的宪制典范提高国家形象创造条件。卢思位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尽管遭遇办案机关的种种非难、违法侵夺但仍然不温不火对案件事实做了大量扎实的调查研究及法律分析论证工作。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责任感,先后四次前往办案地点与有关方面交涉沟通及至申诉控告,从其撰写的《港人涉偷越邊境案中家屬關心的五個問題》、《關於8.23香港居民涉嫌偷越國邊境案的幾點新看法》、《十二香港青年偷渡案一審程序十問十答》等文章以及相关法律文书不难看出其专业严谨的态度及良苦用心。

    其对该案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法律后果、社会效益乃至一国两制宪制方面的得失均作出细致考察及精准预判。但是,事与愿违,有关方面无视事实真相,以一种无妄的敌对意识审视一位律师的专业工作。毋庸讳言,以极左意识形态、斗争哲学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阴谋论僭越宪法法律制造矛盾绝非族群之福。古语有云,以力服人非心服也,以德服人心悦诚服,人无信则不立,国无信则不宁!解决12港人事件以及香港问题终究需要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要维护边境秩序、国家主权与安全、社会良治,唯有文明与法治才是出路。卢思位、任全牛等律师在参与12港人这一具有宪制意义的案件过程中所秉持的依法、客观、独立立场以及人道主义精神,其捍卫人权与法治的勇气与担当必将书写在中国当代法治史上。

    代理人:谢燕益
    2021年1月13日

  • 李金星吊照听证会多人被拒旁听

    【民生观察2019年8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8月6日上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拟被吊销律师证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举行,众多维权律师和热心网友前往围观声援,并要求进入旁听,但都被拒之门外。据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出席了今天的听证会,并为李金星提出了代理意见。

    今天上午,李金星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大门外有众多警察和便衣站岗看守,戒备森严。湖南文东海律师和为母伸冤的人大学生李宁两人,一大早来到司法厅门口,要求进入司法厅为李律师作证,却被挡在大门外拒绝入内;过了一会儿,大概9点钟左右,湖南谢阳律师来到司法厅门口,同样要求进入旁听,在门口被三四个便衣挡住不让进,后双方发生争吵。

    视频中显示,谢阳律师大声说:我要求进去旁听,为什么不让我进去?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而在一旁的陈书庆和文东海律师见状赶紧围过去劝阻。便衣更是在现场阻止网友拍摄。
    截止本网发稿时,李金星律师的吊照听证会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据悉,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8月6日,其吊照听证会在山东司法厅召开。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

    【附:何海波为李金星律师申辩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

    我受李金星律师委托,出席今天的听证会,与各位共同探讨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李金星(别名“伍雷”)因为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拟被行政处罚。由于他曾经因为法庭审理中的“不当言论”,被济南市司法局停业一年,依照《律师法》第51条,现在面临着吊销律师执照的严厉处罚。

    作为代理人,我首先感谢你们依法为李金星律师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有一个辩白的机会。相信你们充分理解“砸人饭碗”的严重性质,理解这起案件对于规范律师执业、保护律师权利的标杆意义。盼望你们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能够慎之又慎。

    下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提三点意见,供参考。

    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遵循《律师法》,不能任意扩大。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首先辨析一下立法的精神以及相关条款的适用。

    (一)《律师法》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反对任意扩大处罚范围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49条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相关行政处罚最直接、最主要、最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确立下来的;《律师法》后来做过两次修改,这两个条款没有任何改动。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在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中,删去了原法第44条的一个“口袋条款”,即“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这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决意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不想过分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更不想用笼统的规定放纵可能出现的滥罚。对律师执业中违法情形的理解,应当遵循《律师法》的立法原意,不枉不纵。

    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作为部门规章,同样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只是执行性质,不得超越法律设定減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门规章只能11、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扩大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否则,将会引起对部门规章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与本案相关、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主要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个正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与本案有关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不正当方式”,二是“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两点不可或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对《律师法》上述条款的细化。该条要求“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援引的第38条第3项“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没有足够的上位法依据。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在具体适用时法律的规定和该条的前述内容结合起来。也就说,当事人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方式”,还要有“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才能予以处罚。

    在法律语言中,“不正当”并不等于“不适当”:前者是完全否定的法律评价,后者包含着处事方式的裁量。对于一般的“不适当行为,法律不予追究。“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包括已经出现的后果和尚未出现但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后果,不应包括纯粹推测、想象的后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与本案可能相关、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有援引的,是《律师法》第49条第8项关于应当予以处训时情形,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是对上述款项的细化。第40条包含多种情形,告知书未明确当事人触犯的是哪一种情形。从内容来看,似乎是该条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句话应当综合理解,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即,言论的性质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予以处罚;仅仅说几句对看守所拘怨的话、说几句对法院不满的话,回木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都不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界碑、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的准绳。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要惩罚的不:是“不当言论”,而是“违法言论”。

    二、李金星律师的言论可能有不适当,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晌依法办案”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上出示的材料以及刚才调查人员的口头确认,李金星律师涉事的微博言论有5条。这5条言论涉及四起案件:一是就李淑莲案件给山东省书记的公开信,参与签名并在微博上友公开;二是因为在福州看守所会见遇到障碍,在微博发帖抱怨,称看守所的做法“把律师搞成猪坚强”;三是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四是针对湖南律师文东海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吊销执照,评论称“法治的倒退”。

    李金星律师的上述言论是否适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这一行政处罚要件。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起是李淑莲案件引发的公开信。山东烟台龙口区妇女李淑莲因为上访,被街道办人员非法拘禁一个月、惨遭毒打后死亡。但时隔多年,相关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被起诉三年后都没有开庭。当事人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却遭到新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一些热心律师和公民给省委领导写信,要求处理,其意在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事后的效果来看,也起到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作用。我们的宪法保护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我们的党“领导切”而且向来愿意倾听意见,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外部的影响也已经具备相当的免疫力。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写联名信、发公开信就是“不正当方式”,更不能说是“干扰司注机依法办案”。

    第二起,关于看守所把律师搞成猪坚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努力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时面临障碍。李金星律师起大早赶第一个航班到福州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直到晚上仍见不着,顿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之感。“律师变成猪坚强”的说法有自嘲、自励的成分,没有侮辱他人的意味。反倒是,我们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不断进步,我们有些地方的刑事执法确实需要改进。

    第三起,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李金星律师这一言论的背景是,在法院再审改判、确认当事入尢菲的案件,福清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坚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律师只是钻了空子”。福清市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对法院生效判决和我国司法制度的直接攻击。如果要说违法,那是个别供公安人员的违法;李金星律师恶毒攻击"的微博言论带有情绪,但丝毫不违法。

    第四起,关于“法治倒退”。说一个案件是“我们国家法治急剧倒退的标志性事件”,自然有主观的、情绪化的成分。但是,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这一说法是否适当,而是这种方式是否正当、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法治的进步也应当体现在公民言论的边界得到更清晰地界定、公民言论的自由得到更充分地保护上。经过四十年的法制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共识:公民对一件事情有所偏颇的意见,哪怕是错误的意见,
    也不构成违法。如果因为说一句“法治倒退”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那会被人认为是真正的“法治倒退”。

    综观上述言论,都是李金星律师在为人辩护、替人申冤的过程中发表的。其中有一些言论未必适当,但无论是主观意图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应当予以处罚。

    三、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决定效力有待确定

    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处罚,主要事实根据是他的微博言论。济南市司法局此前对李金星律师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是今天听证的直接对象,但由于它是司法厅作出吊证处罚的先决问题,也有必要在这里讨论。

    济南市司法局以李金星律师在2014年和2015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时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一处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可以商榷之处。如果李金星律师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应予处罚,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本来完全可以自己作出处罚,然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本案中,天河区法院自己都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罚,却建议济南市司法局作出处罚。济南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李金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关键的庭审录像。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是一个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就是后一个处罚的作出需要以前一个处罚的生效为依据。在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判决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后,复议机关至今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还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诉讼的审查。在此情况下,济南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还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宜作为当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避免行政处罚“先错后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律师不予处罚或者先不做出处罚决定。

    最后,李金星律师的案件让我们思考律师在司法过程的恰当角色。在理想的法律秩序下,诉讼律师应当尽量在法庭上说话,律师应当是法官审案的帮手,律师对法院和法官应当保持极大的敬意,即使批评也应当保持极大的克制。然而,这种秩序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尽管司法系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事实证明,许多案件如果没有法庭之外的努力,公平正义是不可得的。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庭上和庭外的过激言论给予一份宽容,尤其必要。“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为人辨冤白谤、奔走呼号的律师,却要为自己的饭碗而辩白、呼号,这不应是法律秩序的常态。如果一个世所公认的“伸冤律师”“良心律师”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被吊销律师执照,这不但是对李金星律师的伤害,也将是对公众法治信心的伤害。敬请山东省司法厅慎思。

    2019年8月6日

  • 江西维权人士杨霆剑因签名声援被吊照律师隋穆青被当局传唤并

    民生观察2018年2月14日消息:今天(2月14日)江西维权人士杨霆剑(本名杨微)因签名声援被吊照律师隋穆青被当局传唤,传唤期间诱供杨霆剑构陷隋律师被其识破而遭毒打至鼻口流血、筛板骨折。
    
    据悉,今天(2月14日)上午大约十点多,江西维权人士杨霆剑遭本地资溪县公安局三名便衣国保警察上门传唤,在杨霆剑的要求下向他出示了警官证。随即,便衣国保警察便将杨霆剑带到县公安局办案区审讯室,国保问杨霆剑为什么要签名声援隋穆青和余文生,杨霆剑说“因为隋穆青律师做的都是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好律师”。当国保警察示意杨霆剑是“隋穆青律师自己发起的签名活动”,并让他在笔录上签名时,被杨霆剑识破其在诱供构陷隋律师,杨霆剑当即拒绝在这样的笔录上签名。看到构陷隋律师的目的没有达到,审讯警察恼羞成怒,一名警号117134的年轻警员对杨霆剑赤裸裸的恐吓说“我不仅精通审讯,还学过军体拳”。话音未落便出拳打在了杨霆剑的脸上,连击十几拳,直至将杨霆剑打得鼻口喷血,完全不避讳审讯室墙上的摄像头。 
    
    据杨霆剑说,令人气愤的是隔着审讯室玻璃观看杨霆剑被毒打满脸是血的警察进来却说“没有看到杨霆剑被打”,并假惺惺的对杨霆剑做了安慰。 大约上午十一点多杨霆剑才被释放,但警方却扣押了他的手机及手机卡。被打得鼻口流血的他当即来到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出来杨霆剑发微信朋友圈称:“筛板骨折,眼眶充气,感谢警察的关爱,下次你说谁杀人我就证明谁杀人”。 当本网问起杨霆剑现在的伤情,他说“被打后现在头晕、头痛、恶心,现在还在吐血。我能识破它们的无耻诱供,不知道各地其他人能不能识破这种构陷隋律师的阴谋。我被打不要紧,现在我更担心的是隋穆青,他的未来比我更危险。” 对于杨霆剑的遭遇,隋牧青律师表示:“之前我办理江西宜春维权人士胡湘银诈骗案,我发布的案情通报指出胡湘银案系赤裸裸的警方构陷,报复随即到来。据闻江西某地警方为迫使公民杨霆剑做伪证构陷我,竟然将杨打伤。 看来突然吊销我的执业证仅仅只是第一步,报复会陆续而来。敬请各界朋友高度关注!”。 
    
    杨霆剑简介: 杨霆剑(本名杨微)江西抚州资溪县人,1987年出生,多年前便开始参与维权抗争活动,曾帮助了访民技术化维权。熟悉他的人称“杨霆剑是一位积极的抗争者,很有冲劲,思维敏捷有创意”。2013年5月份在广州因为发起街头活动被关押八个多月,2016年因为在老家参选人大代表被拘留十天。中共十九大召开前夕,杨霆剑再次被刑事拘留,被关押在户籍地江西省资溪县看守所。11月3日,杨霆剑被取保获释。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杨霆剑及隋穆青律师的消息。 

  • 祝圣武:中国第一个因言吊照律师的自我陈述

    我是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圣武律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做出拟吊销我律师证处罚不服,陈述理由如下:

    中国最近几十年来有玩弄诛心罪的恶名。被指控言论违法的人,如果试图自我辩解,就很容易被指控为言论犯罪(如反革命罪(已被废除)、对领袖不敬罪(已被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我还是坚持要为自己辩解,哪怕这个辩解会导致“越描越黑”,导致我锒铛入狱。

    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处罚,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正如隋牧青、丁锡奎两位代理人所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应该限于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应该针对律师非执业行为。

    调查执法人员说他们是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我的言论涉嫌违法。这个理由非常恐怖。我不是说执法人员没有权力查看我的微博,而是说执法人员绝对没有任何理由对律师的言论进行日常监控。如果执法人员的工作之一包括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那他们实际上就是充当了思想警察的角色。除非有确切的犯罪嫌疑,或者涉及有组织犯罪,否则,公民的日常言论,不应该受到监控。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

    人们结合起来成立政府,目的绝对不是让这个政府来监控公民的日常生活,制造恐怖,而是让这个政府按照人们共同制定的法律来维护秩序。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学术自由等)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迫害言论自由的行为才是真正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危害民主共和国国体的行为。

    (二)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

    第一,我的微博影响有限。

    微博“祝圣武律师18668936828”,是我的第一个微博,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微博。当然,我之前不玩微博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我的微博于2017年3月开设,8月16日被关闭,关闭前粉丝数为2030人。

    第二,我不存在司法厅指控的“情节严重”。

    指控我“影射社会主义”的12条微博,其中10条是在司法局约谈要求我约束言论之前发表的,剩下的两条微博,其中一条是调侃司法局约谈的,和“影射社会主义”没有半毛钱关系。

    三岁小孩也能看出来,即便我的言论“影射社会主义”,那也根本不存在情节严重。吊销律师证的处罚依据何在?难道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言论违法的处罚,就只有吊销律师证这一种吗?那些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等的处罚,就不能适用于言论违法吗?

    即便我的言论涉嫌违法,那么,你司法局约谈时不处罚,约谈完两个月之后你却指控我“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吊销律师证。这是什么意思?打击报复吗?

    第三,在本次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之前,我的律师执业生涯零投诉、零处罚。

    对一个正直的、品德高尚的律师第一次处罚就处以极刑,是山东省司法厅的耻辱。

    在司法厅约谈过程中,律管处李云凌副处长一再问我是否珍惜律师证,我回答说:“我不过做了一个敏感案件,写了一个力图系统阐述言论自由原则的辩护词,说了那么几句政治批评的话,我的律师证就被吊销了。这样的律师证,谁敢要?”

    为什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吊销我的律师证的处罚如此强烈的不满?因为这个处罚莫名其妙,因为这个处罚毫无公道。对一个执业生涯零处罚的律师,对一个第一次开微博的律师,即便言论危害国家安全,那也应该作出低层级的处罚,而不是处以极刑(吊销执照)。

    第四,我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

    我的言论虽然刺耳,但这些言论都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是公民行使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权利的形式,只不过我的批评对象涉及到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执政党的已故最高领导人。我在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听证笔录中对我的微博言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辩解。省律协发表的《声明》对我进行声色俱厉的谴责,枉顾我的说明和辩解,是对我的攻击和污蔑。
    我仔细的翻看了《宪法》。《宪法》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算是《宪法》的一个缺憾。但是,《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任何一个现代人都能够明白,这些宪法原则包含了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三)对我的处罚于法无据;

    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这个处罚依据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我坚持认为,该两条法律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我的言论与律师执业无关。

    第二,司法厅认定我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于法无据。

    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应该有一个标准,不能是司法厅感觉刺耳、看不惯就算危害了国家安全。

    言论是否违法的判定应该遵守文明世界通行的“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即言论造成的危险马上就会发生,而且后果非常严重。只有存在“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时言论才构成违法。这是文明社会的常识。

    依照这个标准,我的言论,仅仅是政治批评的话语,如何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我的微博影响非常有限,不过2030个粉丝,开设的时间不过5个月,涉案微博仅仅12条,又如何可能对国家安全引发“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我的言论,并没有引发骚乱等后果,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根据何在?

    1932年,章士钊为陈独秀的“暴动”罪辩护时,在法庭上响亮的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反对执政党不等于反对政府,并且把这个辩护词发表在国内外的媒体上,以至于舆论沸腾。我没有看到国民党指控章士钊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对比之下,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指控何其荒唐?

    (四)吊销我的律师证和王江峰案有莫大的关系,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吊销我的律师证,部分原因是我办理山东招远王江峰案件,严重的妨碍了地方官打击迫害访民的行动。

    王江峰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谩骂最高领导人,被招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我办理王江峰案,不但没有收费,而且自付差旅费,而且还捐款2800元给王江峰媳妇。我为王江峰案写的辩护词在学术界造成的影响,导致了招远法院不得不在王江峰案判决后的第三天就暗示要改判或者再审该案,并最终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提起再审。这大概就是地方官对我如此恨之入骨的原因。

    本自我陈述写作完工时,我已经于9月22日被吊销律师证(9月21日召开处罚听证会)。招远法院于我的律师证被吊销的当日(9月22日)安排王江峰案再审于9月29日开庭(之前一直拒绝开庭审理)。这算是非常明确的暗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结语

    “千人诺诺,不如一士谔谔”,执政党对于这个道理应该是明白的,要不然,1978年之后就不会放松对知识分子的控制了,1992年就不会重新对外开放了。“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毛泽东时代万马齐喑、民不聊生的惨痛教训才过去30多年啊。

    借用王江峰案辩护词中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刺刀下的所谓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意味着什么,中国人有最深刻的体会。司法的法庭之外,人间还有道德的法庭,本案需要慎重。”

    祝圣武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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